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粤剧保护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粤剧保护传承发展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办[2018]22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26

【实施日期】2018.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粤剧保护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府办〔2018〕22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15〕52号)、《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东省粤剧保护传承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粤剧保护传承发展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保护传承发展粤剧文化,繁荣粤剧事业,让粤剧艺术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

(二)总体目标。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我市粤剧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推动粤剧社团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提高粤剧社团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粤剧保护、传承、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和人文氛围,促进粤剧文化在我市大繁荣、大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粤剧保护传承。

1.明确粤剧保护传承对象。具体包括:

(1)粤剧的代表性剧目、唱腔音乐、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剧本乐谱等;

(2)与粤剧密切相关的乐器、服装、道具、舞台、化妆原料等制作技艺;

(3)与粤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4)粤剧特有的传统习俗、信俗;

(5)与粤剧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

2.开展粤剧普查。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粤剧普查工作,建立粤剧资料档案和数据库,全面掌握我市粤剧艺术种类、队伍建设、发展现状等。

(2)调查粤剧资源,收集属于粤剧组成部分的历史文献和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予以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粤剧资源信息,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提供者。

3.开展本土粤剧资料整理工作。

(1)收集整理在我市较有影响力的粤剧文献资料,对现存我市粤剧文献资料、老一辈艺术家的舞台艺术实践、艺术精粹及历史记忆进行挖掘、抢救和保护,及时做好整理建档、著书立作、音像出版等工作。

(2)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全市粤剧资源保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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