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结构图

刑法知识结构图
刑法知识结构图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基本的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化的未完成形态

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犯罪一罪与数罪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非犯罪化的其他(被害人的承诺等)

管制

拘役

主刑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刑罚的种类罚金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刑罚累犯

自首

量刑情节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刑罚的具体运用行刑情节假释

减刑

其它规定时效

知识体系结构分图示例(犯罪主体)

14周岁以下:对一切犯罪都不负责

1. 周岁的计算

2. 对8种犯罪负责

3. 仅仅8种

4.是指行为,而非罪名

未成年人 14-16周岁 5.转化为8种的也要负责

犯罪主体 6.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

不转化为抢劫

自 7.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

然 8

人 16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

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罪罪精神病人

主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主

成年人犯罪主体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体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

定罪身份

特殊犯罪主体量刑身份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

定罪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犯单位犯罪的处罚

罪主体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一、总则部分 1、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任务和功能 2、刑法的解释 3、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复习) 4、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复习) 5、犯罪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6、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分类(重点复习) 7、犯罪课题与犯罪对象 8、危害行为的概念 9、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几种情况 10、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11、不作为的分类 12、危害结果的概念、分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重点复习) 15、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重点复习) 16、论单位犯罪(重点复习) 1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18、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19、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20、简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1、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2、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要件 23、无防卫动机的情况(重点复习) 24、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及处罚原则(重点 25、特殊防卫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6、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概念、法律规定、成立要件、处罚原则 27、犯罪未遂的分类(问答或名词辨析) 28、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9、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处罚原则(重点复习) 30、共同犯罪的形式(问答或名词辨析) 31、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各自包括?32、继续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的区别(重点复习) 33、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34、结合犯与集合犯(重点复习) 35、惯犯与连续犯(重点复习) 36、连续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7、连续犯与继续犯(重点复习) 38、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9、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问答或辨析) 40、刑事责任的根据(问答) 41、刑罚的目的(重点复习) 42、罚金的执行与缴纳(问答) 43、剥夺政治权力刑(问答) 44、没收财产与罚金 45、非刑罚处理方法(问答) 46、量刑的原则(问答) 47、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 48、累犯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49、自首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0、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重点复习) 51、缓刑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52、假释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3、追诉时效的延长(问答) 54、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问答) 55、法定刑与宣告刑 二、分则部分(主要以罪名的比较为主) 1、罪状的概念、分类 2、事后抢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3、斡旋受贿概念、成立条件(问答) 4、如何理解公共安全?(重点复习) 5、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 6、间接走私的类别(重点复习) 温馨提示: 1、考试中往往会出现诸如比较两个相近的罪名的比较题或论述题,但两个罪名之比较未必各项均有不同,故我们应当按顺序逐一比较,相同点亦需做出说明,不同点则是重点比较之处。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3)

2017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 点100条(3) 41、使用假币罪的两个考点总结如下:(1)"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他人),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赌博);(2)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即"转起来"才成立本罪。若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炫耀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而应成立持有假币罪。 42、经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目前有五种:(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其中,后三种是修正案(八)新增的行为方式,务请注意。 43、(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2)多次盗窃:"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此外,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3)入户盗窃:首先,盗窃的故意必须形成于入户之前,否则就是一般盗窃;其次,“户”应做缩小解释,同“入户抢劫”;最后,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例如一张白纸;(4)携带凶器盗窃:首先,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一样,这里的"携带"="暗藏",凶器只是"备而不用",即不能显示凶器,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其次,没有数额的限制;(5)扒窃:首先,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其次,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但不限于体积较小的财物;最后,虽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 44、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1)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对于由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2)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首先,是"占有"而非"所有",这就意味着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其次,是"占有"就可以了,不一定必须是"合法占有",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黑吃黑"。试举3个例子:(1)甲的财物借给乙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是盗窃罪;(2)甲的财物被乙偷走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无罪;(3)甲的财物被乙偷走后又被丙偷走:丙是盗窃罪。 45、既然自己的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那么,他人的财物就更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了。这是典型的"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因此,将盗窃罪的对象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当然解释而非缩小解释。 46、 数额较大 (3年以下) 数额巨大 (3年以上10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或无期) 备注 盗窃罪1000—3000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不包括无期徒刑。 抢夺罪1000—3000元以上3万—8万元以上20万—40万元以上 敲诈勒索罪2000—5000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学知识点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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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3种情况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 B.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 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4.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检 5.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简答题: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3、附属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给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处罚。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程度,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当,罪当其罚。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安全与完整,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也即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教育心理学知识框架结构图个人整理

教育心理学知识框架结构图 第一编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 (1)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2)教育心理学研究的内容 (3)教育心理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①教育心理学与教育学的关系 ②教育心理学与其他心理学分支的关系(普通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第二节教育心理学的起源与发展 (1)早期的教育心理学思想 (2)教育心理学的创建 (3)教育心理学的发展 教育心理学发展的特点: ①内容庞杂,没有独立的理论体系; ②对人类高级心理活动研究少,对教育实践作用不大。 (4)教育心理学的理论建设与发展趋势 ①内容趋于集中;②各派的分歧日趋缩小;③注重学校教育实践。 第三节教育心理学的性质与意义 (1)教育心理学的性质 (2)教育心理学的意义

1 / 25 ①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整个心理科学的发展; ②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教育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有助于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有助于帮助教育者更新教育观念、提高自我教育的能力。 第四节教育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1)教育心理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①客观性原则;②系统性原则;③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④教育性原则。)教育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2 ①教育心理实验②观察法③调查法问卷法、访谈法、教学经验总结法3)教育心理学研究方法的综合化趋势(注意采用多种方法研究和探讨课题;①强调并大量采用多变量设计;②注意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③第二章教育与心理发展心理发展概述第一节)心理发展的概念(1 (2)心理发展的一般规律2 / 25 ①心理发展是一个既有阶段性又有连续性的过程; ②心理发展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和顺序性; ③心理发展具有不平衡性; ④心理发展的个别差异性; ⑤心理发展各个方面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 ⑥心理发展是逐渐分化和统一的过程。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自诉人专有的诉讼权利有()。 A. 申请回避权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D. 10日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C. 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 6.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 C.撤销案件 7.下列( )可适用取保候审。 C.应依法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8.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为( )。 A.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9.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 )。 C.犯罪嫌疑人 10.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 )承担。 D.司法机关 1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A.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12.某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他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判决免除刑事处罚。因为该被告人在押,法庭宣判后( )。 C.应当立即释放 13.下列人员中,具有独力上诉权的人是 C.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14.下列人员中,不能充当证人的是()。 D.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15.某被告人又聋又哑,受审判前要求某懂哑语的胞妹当辩护人和翻译人。法院应()。 A.准当辩护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D.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B.鉴定人 C.翻译人员 3.下列证据既是传来证据又是直接证据的是()。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生活与哲学知识结构框架图(一目了然,快速记忆)

《生活与哲学》知识框架图(复习神器,一目了然,快速记忆) (1)哲学是一门给人智慧,使人聪明的学问。(注意:此处不能改成科学,只能是学问) 一.含义: (2)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或关于世界观的学说) (3)哲学是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概括与总结。(注意:具体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之间关系不能等同) 二.产生:(1)产生于人们实践活动中;(1)源于人们对世界的追问和对实践的反思 三.哲学的功能:指导人们正确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注意:哲学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只有正确的哲学才能让人们正确的认识与改造世界) (1)哲学与世界观:A 区别:a 、含义不同: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总的看法及根本观点 b 、世界观人从都有,哲学并非人人都有; c 、世界观是不自觉的、不系统的,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 四.哲学、世界观、方法论的关系: B:联系:哲学是对世界观进行系统化、理论化而形成的思想体系。(世界观和哲学一样有正确与错误之分) (2)世界观与方法论:一般来说,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方法论体现世界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 (注意:在解题时时要注意世界观与方法论对应正确) 五.哲学同具体科学关系:1.区别:具体科学揭示某一具体领域的规律和奥秘(强调具体); 哲学则对具体科学进行新的概括和总结,从中抽象出最一般的本质和最普遍的规律(强调抽象、一般)。 2.联系:(1)具体科学是哲学的基础,具体科学的进步推动着哲学的发展。 (2)哲学为具体科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六.哲学基本问题:1.是什么:(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具体包括:(1)思维和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以此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 (2)思维和存在有没有同一性问题。(思维能否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以此划分可知论与不可知论) 2.为什么:(1)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首先是人们在生活和实践活动中遇到的和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 (2)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一切哲学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它贯彻哲学始终。 1.唯物主义:(1)基本观点:物质是本原,意识是派生的;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 (2)三种基本形态: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 七.哲学两大派别:2.唯心主义:(1)基本观点:意识是本原;先有意识后有物质;意识决定物质 (2)两种基本形态: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 主观唯心主义(把人的主观精神,如人的目的、意志等夸大为万物的本原,认为人的主观精神,决定客观事物乃至整个世界) 客观唯心主义(把客观精神,如上帝、鬼神、理念等看作世界的主宰与本原,它决定着客观事物的存在和发展)。 哲 学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旧规范违反说、新规范违反说、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旧规范违反说:行为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新规范违反说:规范是行为规范、刑法对人所发出的规范呼吁 周:行为无价值论需要尽可能告别道德主义的影响,并同时考虑新规范违反说和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而且将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这是有别于传统观点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过,这一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其实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除了方法论上的差异以外,其他方面的差异已经很小。承认新规范违反说: 一方面,是认可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其本质是命令规范)。因为刑法规范是专门为人所设计的,人的行为是规范意欲调控的唯一对象。如果不用规范来调控人的行为,法益保护就会经常落空。 另一方面,是肯定违法性判断对于社会一般人将来确立行为基准有帮助,使其在未来可能处于行为人的地位时,不会实施类似行为。 承认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是充分肯定法益侵害对于违法性判断的关键作用。 如果重视行为的法益指向性,传统上用社会相当性理论否认违法性的主张,也可以用全新的、接近于纯粹的法益侵害说的行为无价值论进行解释。基于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的违法论认为:行为只有在制造并实现了不被规范允许的法益风险时,才是处罚的对象。 新行为无价值论在很多问题上都基本得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的结论。有所不同的是:行为无价值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凸显行为规范的特殊价值以及对公众的指引功能,重视对行为本身不妥当性、法益指向性的评价,因而在具体思考方法、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上会与结果无价值论有所不同,进而导致在少数犯罪认定上的差异。 ·不作为犯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缺乏可以观察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违反了特定的命令规范。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与罪刑法定原则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构成要件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遗弃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都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原本以作为形式设定的犯罪,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情形。例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都是以作为犯为原型设置的罪名,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时,构成不作为犯。 (P85)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是类推适用刑法,自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从表面上看,不作为没有身体动作,行为人什么都没有做,不作为既没有因果性,也没有目的性,缺乏行为要素。但是,这一观点并不正确。不作为具有明显的实行行为性,因而值得动用刑罚进行处罚:(1)从刑法分则关于作为犯的规定来看,其表面上是禁止规范,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在该禁止规范中实质地内含了命令规范,所以作为犯的规范具有“复合性格”,或者说禁止规范的反面就是命令规范。

试析刑事诉讼的结构

试析刑事诉讼结构 内容提要:目的决定手段,本文试从刑事诉讼目的来探究刑事诉讼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先后论述了西方国家诉讼结构,阐述了我国原来诉讼结构的不足,从而,提出对诉讼结构进行改革的必要。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应顺应世界潮流,建立起以职权主义模式为主,当事人主义模式为辅的新的刑事诉讼结构。 关键词:目的结构改革意义的相对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目的性是人所特有的自觉能动性的一种表现。但是,人提出目的和实现目的,都必须以客观的因果性和规律性为前提或根据,并且要受人自己的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即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应在深刻认识中国国情和刑事诉讼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也应在借鉴和比较西方国家积极的成果经验上提出。目的与手段是源与流的关系,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是实现目的的现实力量,确立目的须在认识手段的基础上,手段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有效的作用也必须以目的为指引。刑事诉讼结构也正是在刑事诉讼目的上产生,发展和完善,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重要手段,同时,刑事诉讼目的提出与实现又受到刑事诉讼结构的制约,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的。本文试从刑事诉讼的目的谈起来研究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目的决定刑事诉讼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刑事诉讼所担负的使命,通过立法及贯彻实施所期望达到和实现的理想结果。[1]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目的,是由这个国家的性质及其本质所决定的。基于对刑事诉讼目的历史的考察,对国家和社会的特定需要以及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目的概括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以实现法治,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稳定。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具体目的,而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以实现法治,维护宪法政治制度及其所确立的社会、经济以及生活秩序,是刑事诉讼根本目的。正如台湾学者黄东熊教授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具有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之两个目的,但其根本目的则—亦即,维护现有体制”。[2]刑事诉讼根本目的是刑事诉讼具体目的实现的综合体现,也是国家设置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动因和主动追求。刑事诉讼通过具体案件正确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标。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根本目的实现有赖于具体目的实现,具体目的实现是为根本目的实现服务的,我国刑事诉讼根本目的与具体目的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指导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理论的研究。 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主体不同,利益基础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一具体目的经常会发生倾斜,是把惩罚犯罪作为主要目的,还是把保障人权作为主要目的,或者虽然视惩罚与保障为同等重要的目的,但在惩罚和保障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着对优先目的选择,而这一具体目的是刑事诉讼所特有的目的,在考察刑事诉讼结构时,重点也应放在刑事诉讼具体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的关系上来。在人类刑事诉讼发展历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无法回避的矛盾倾向。一方面,司法机关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需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去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实现刑法的任务;在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具体目的也是为了满足个人利益的需要,尊重和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也制定一系列程序和规则,以免公民权利因司法权滥用而受到

(完整word版)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推荐文档

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广义上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的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的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 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原有体系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 刑罚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制定刑法的依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其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特征有: 1刑法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3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就犯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生、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构成要件): 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

浙大远程刑事诉讼法选做作业资料

《刑事诉讼法》选做作业——主观题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论述题 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有何不同特点? 答: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指诉讼是以审判权的行使为重心的事实的查明和程序的进行都主要由法院承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负荷较轻需要自行处理的矛盾较少的一种诉讼结构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指诉讼是以诉权的行使为重心的事实的查明主要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增强在诉讼中的负荷较重需要自行处理的矛盾较多的一种诉讼结构模式。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判断题 1、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错 2、检察权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监察部门共同行使。错 3、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可以不行使。错 4、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对 问答题 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的组织设置是怎样的? 答:第一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第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 第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地级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 第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 判断题 1、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统称为诉讼参与人。错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错 3、鉴定人不得拒绝鉴定。错 4、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均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对 论述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答: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 4、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 5、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人身侮辱和刑讯逼供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7、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8、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9、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10、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1、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2、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论述题 1、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和意义是什么? 答: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⒈国家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化⒉专门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⒊司法人员必须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重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各种具体程序都必须贯彻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二、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也是行使审判权应有之义。刑事审判就是要通过法庭审理在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罚。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

生活与哲学知识结构框架图(一目了然-快速记忆)

《生活与哲学》知识框架图 (1)哲学是一门给人智慧,使人聪明的学问。(注意:此处不能改成科学,只能是学问) 一.含义: (2)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或关于世界观的学说) (3)哲学是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概括与总结。(注意:具体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之间关系不能等同) 二.产生:(1)产生于人们实践活动中;(1)源于人们对世界的追问和对实践的反思 三.哲学的功能:指导人们正确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注意:哲学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只有正确的哲学才能让人们正确的认识与改造世界) (1)哲学与世界观:A 区别:a 、含义不同: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总的看法及根本观点 b 、世界观人从都有,哲学并非人人都有; c 、世界观是不自觉的、不系统的,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 四.哲学、世界观、方法论的关系: B:联系:哲学是对世界观进行系统化、理论化而形成的思想体系。(世界观和哲学一样有正确与错误之分) (2)世界观与方法论:一般来说,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方法论体现世界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 (注意:在解题时时要注意世界观与方法论对应正确) 五.哲学同具体科学关系:1.区别:具体科学揭示某一具体领域的规律和奥秘(强调具体); 哲学则对具体科学进行新的概括和总结,从中抽象出最一般的本质和最普遍的规律(强调抽象、一般)。 2.联系:(1)具体科学是哲学的基础,具体科学的进步推动着哲学的发展。 (2)哲学为具体科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六.哲学基本问题:1.是什么:(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具体包括:(1)思维和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以此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 (2)思维和存在有没有同一性问题。(思维能否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以此划分可知论与不可知论) 2.为什么:(1)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首先是人们在生活和实践活动中遇到的和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 (2)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一切哲学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它贯彻哲学始终。 1.唯物主义:(1)基本观点:物质是本原,意识是派生的;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 (2)三种基本形态: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 七.哲学两大派别:2.唯心主义:(1)基本观点:意识是本原;先有意识后有物质;意识决定物质 (2)两种基本形态: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 主观唯心主义(把人的主观精神,如人的目的、意志等夸大为万物的本原,认为人的主观精神,决定客观事物乃至整个世界) 客观唯心主义(把客观精神,如上帝、鬼神、理念等看作世界的主宰与本原,它决定着客观事物的存在和发展)。 哲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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