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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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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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论文格式范文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范文 浅议具体案例中法律原则的适用 作者简介:严周武,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欲求越来越多样化,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疑难案件带给我们困惑,这些疑难案件是指用简单 的法律规则所不能解决的案件。而此时我们需要用一种合理的同时 人们可接受的方法来解决此类难题。 一、问题的提出 案由:泸州市黄永彬于1994年与张学英相识并开始同居。其妻 蒋某发觉后,多次劝告无效,但并没有与其离婚。1996年底,黄与 张租房公开一起生活。2001年4月18日,黄因患肝癌立下遗嘱, 决定将其所有财产(包括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购买的泸州 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一部手机)遗留给其朋友张学英。此遗嘱于4月20日得到公证。黄死后,蒋张二人对此遗嘱的执行发 生争执。为此,张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蒋某履行遗嘱。 10月11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继承法》有明确条文,遗嘱 也是真实的,但黄永彬把遗产给张学英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 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 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张不服该判决,以判决所适用法律不正确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8日,泸州市 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的上诉,维持原判。很 显然,本案最后以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为依据,直接以法律原则否 定了法律规则的适用。理由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遗赠人黄永 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 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二、对案例的评析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论文

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论文 班级:12gb物联1班 学号:01210261y05 姓名:薛瑞

摘要:网络电子商务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信息安全问题也显得愈为突出。作为保证信息安全重要手段之一的加密技术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首先论述了网络信息安全的内涵,诠释了网络安全和网络黑客的含义,阐述了建立网络安全体系的重要性和目标。然后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安全问题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举出了几种常见的网络攻击和应对计策。最后对网络安全防御体系进行了探讨,详细解释了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和生物识别技术。 关键字:防御管理病毒防火墙加密识别信息技术法律法规

目录 一、前言 (4) 二、计算机网络安全初步分析 (5) 2.1计算机网络安全和网络黑客的含义 (5) 2.2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5) 2.3网络安全定义及目标 (6) 2.4网络安全的等级 (7) 三、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解析 (8) 3.1计算机网络面临的问题 (8) 3.2影响网络安全的几个方面 (10) 3.2.1计算机病毒的内涵 (10) 3.2.2网络资源共享性因素 (11) 3.2.3网络开放性因素 (11) 3.3常见的计算机网络攻击及其防范对策 (11) 四、网络安全策略 (13) 4.1物理安全策略物理安全策 (13) 4.2政策保护策略 (14) 五、网络安全防御管理 (14) 5.1网络安全防御体系的探讨 (14) 5.2防火墙技术 (15) 5.2.1防火墙的分类 (15) 5.2.2防火墙的主要功能 (15) 5.2.3防火墙的优缺点 (16) 5.3数据加密技术 (16) 5.4生物识别技术 (16) 5.5入侵检测技术 (17) 5.6安全审计技术 (17) 六、结束语 (17)

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精选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精选 [1] 姜玉丹,苏静. 从BBS到开心网、人人网看大学生 网络行为方式的转变[J]. 中国林业教育. 2011(S1) [2] 方彩芬. 网络语言特点透析[J]. 宁波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 2002(01) [3] W Schramm. Mass Communication[J]. 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 . 1962 [4] 郑华清,黄崇珍. 从“杯具”看网络流行语的语言 变异[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01) [5] Beijing University Youth Research Center (Youth Research Center,Beijing University,Beijing,100871,China). 高校BBS与SNS网站的比 较研究--以北京大学未名BBS和人人网为例[J]. 高校辅导员学刊. 2010(04) [6] 李力. 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应对研究[D]. 南昌大 学 2014 [7] 华姐措. 藏族民间文化在大众传媒中的传播与发展 研究[D]. 西北民族大学 2014 [8] 王泉. 参与式文化背景下的大学生媒介素养教育[D]. 南京邮电大学 2014 [9] 邱婷婷. 微博名人头像真实性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 影响[D]. 浙江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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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论文

重庆工程学院 题目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学生姓名曲晓晓 学号149100302 专业网络工程 时间2017年5月5日

目录 一、摘要 (2) 二、引言 (2) 三、信息安全的脆弱性 (2) 3.1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TCP/IP是通用的协议 (2) 3.2网络攻击的普遍性 (3) 3.3管理的困难性是互联网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3) 四、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3) 五、信息安全保护规范化与法制化 (3) 5.1我国网络威胁采取的主要对策 (3) 5.2我国采取国际化标准的原则与规定 (3) 5.2.1 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视 (3) 5.2.2 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3) 六、如何逐步消除网络安全隐患 (4) 6.1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 (4) 6.2引发网络安全事件的原因 (4) 七、结论 (4) 八、参考文献: (4)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一、摘要 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战略、基础和先导支柱产业,对于促进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电子信息产业稳定发展,信息产业的安全保障已迫在眉睫,面对高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信息产业随之崛起,不仅带来了经济发展的动力更增添了法律法规的压力,如何制定法律法规来确保信息产业安全快速发展便成为当前相当棘手的问题。 关键字: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病毒防治信息系统安全安全法规网络犯罪安全保护互联网络 二、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社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本身的脆弱性和复杂性也日益呈现出来。信息安全事件和问题不断暴露,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纷纷研制和颁布信息安全相关标准与法律法规,我国也会对信息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建设相当重视,已经建成一套基本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和法律体系,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掌握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使得信息安全从业人员能够有据可依、有法可循;了解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对于规范信息系统使用者的行为是有必要的。[5] 三、信息安全的脆弱性 因特网已遍及世界180多个国家,为亿万用户提供了多样化的网络与信息服务。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目前,全世界每年由于信息系统的脆弱性而导致的经济损失逐年上升,安全问题日益严重。面对这种现实,各国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不得不重视网络安全的问题。 3.1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TCP/IP是通用的协议 各种硬件和软件平台的计算机系统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接入进来,如果不加限制,世界各地均可以访问。于是各种安全威胁可以不受地理限制、不受平台约束,迅速通过互联网影响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婚姻法论文参考文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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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手机号码 x年x月

故事背景 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 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2)

失独之痛能否填补法律空白 ——《胚胎争夺战》观后感一案情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为了争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 沈某和刘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8月,他们前往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诊,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原本已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岂料3月20日,两人不幸遭遇车祸。悲痛之余,老人们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双方老人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被拒绝。沈某某夫妇最后无奈将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四位失独老人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诉诸法院,一审却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 二法律分析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度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的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此前有舆论以及涉事医院提出,4位失独老人拿走涉案胚胎是想找“代孕”,而法律不支持“代孕”的理由。无锡中院17日在判决书中也提醒,4位失独老人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现夫妻双方已死亡,作为双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张沈某与刘某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

教育法律法规论文

教育法在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上的实施困境及解决办法 一,青少年学生不容忽视的自杀现象 近年来,关于青少年学生自杀的报道越来越成为各大媒体最吸引人眼球的新闻之一:《海口一女中学生因失恋竟两度寻死》;《因班长职务被撤换,13岁男孩喝农药自杀》;《向父母要零花钱遭拒初二男生尖刀割腕》……尤其是一个个仅仅是因为日常小事而造成青少年自杀的惨剧。一个个幼小的生命在如花般绽放的年纪凋谢,不仅给他们的家族带来了灭顶般的灾难和剧痛,也给社会带来惊雷般的刺痛和震撼。另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年有28.7万名青少年死于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相当于每两分钟就有一个孩子自杀身亡。 面对逐年不断上升的数字,是什么使得青少年心理承受能力如此脆弱?什么样的教育才能增强和改善孩子们的抗压能力?改善心理发展畸形等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成为中国教育体制下一个不容回避和忽视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法律层面看,2006年颁布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都明确规定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主体都有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的责任。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律条款在现实实施中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 二,教育法实施在现实中的困境 一般认为,引起青少年心理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指导纲要》也分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说明了各个主体对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应负有的责任。然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影响法律执行效果的各种各样的阻力和困境。 1.家庭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中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但是在现实实施过程中,良好的家庭环境很难有统一标准。有些家长认为衣食无忧,小康之家就是良好环境,只关心孩子在物质上的享受,而忽视孩子的精神世界。尤其现在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家庭结构都是“4—2—1”式,即孩子的四位祖父母,两位父母围着一个孩子转,导致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爱,千依百顺。孩子从小在过于顺利的环境中长大,孩子只需努力学习,所有困难和问题都由父母解决,这样就导致儿童心理承受能力极差,受挫能力脆弱,遇到一点点挫折就产生厌世情绪;有些破裂的家庭,根本无法为孩子提供和睦的家庭环境。单亲家庭的孩子更容易产生自负或者自卑的负面情绪;虽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对青少年心理健康保护的明确规定,见于第十一条: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但是现实中,由于家长的生活背景,受教育程度不同,尤其是没有受过专业的心理指导教育。有些家长不明白如何观察孩子的心理问题,或者有些心理问题隐藏很深根本

遵守法律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ba16591767.html, 遵守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一、遵守法律论文期刊参考文献 [1].“遵守法律”与“法律权威”——从两部戏剧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天中学刊》.2014年5期.何鹏. [2].董事勤勉义务和遵守法律、公司章程的关系——从比较法的角度. 《时代法学》.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0年3期.佐藤孝弘. [3]. 部队处突中服从命令与遵守法律关系探析. 《法制博览》.2015年4期.杨东斌.王秋峰. [4].依法治企评价及实现途径问题初探. 《世纪桥》.2015年3期.柳峰. [5].恪守人生的斑马线谈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才智》.2015年13期.李桂英. [6].道德的两种形态对法治功能的两重向度. 《台州学院学报》.2014年4期.龚怀林. [7].从遵守纪律到遵守法律. 《中学生阅读(高中教研版)》.2012年4期.李鹏洁. [8].小心“路怒症”. 《中国校外教育(上旬刊)》.2015年8期.袁青. [9].记者应成为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 《新闻与写作》.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2007年10期.方孜行. [10].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大连干部学刊》.2004年4期.李军. 二、遵守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学位论文类 [1].论法律的基本必为性规范.被引次数:4 作者:钱锦宇.法学理论山东大学2008(学位年度) [2].遵守法律的理由?——对分析实证法学观点之辨析. 作者:潘华志.法学理论党校2007(学位年度)

https://www.360docs.net/doc/ba16591767.html, [3].法律为什么得不到遵守. 作者:黎晓毅.法学理论中山大学2010(学位年度) [4].论法的概念及其实现.被引次数:1 作者:郭常明.法学理论重庆大学2011(学位年度) [5].法律正义与公民服从的关系研究. 作者:尹晓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华东交通大学2012(学位年度) [6].反洗钱法中的交易报告制度研究.被引次数:1 作者:王芳.在职法硕山东大学2011(学位年度) [7].完善交通管理的法律思考——以交通管理守法和违法成本为视角. 作者:马景生.法律学天津师范大学2012(学位年度) [8].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被引次数:1 作者:王坤.法学理论上海大学2007(学位年度) [9].公司社会责任研究——《公司法》(2005)第5条第1款的展开. 作者:姚涛.法律学西南政法大学2008(学位年度) [10].法律变革中的推动性力量:从暴力威慑到利益链条——以结婚证的领取为例. 作者:吴小松.经济法贵州大学2008(学位年度) 三、遵守法律论文专著参考文献 [1]招投标中工程成本价的法律探讨. 徐江,2011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2]现实反抗、文学书写与精神资源论鲁迅与法律的三个层面. 黎保荣,2012“民国社会历史与中国现代文学”学术研讨会 [3]对当前完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的思考. 李凯鸿,2011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4]董必武执政党建设思想探析. 张泗汉,2011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11董必武学术研讨会 [5]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王志刚,2010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篇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 院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知 姓名:洪日明 学号:23021001016 班级:10工管一班 指导老师:林伯青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知 摘要:1998 年《建筑法》的实施,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实施10 多年来,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主要涉及到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 一、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第一部分,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漏洞 首先介绍下何为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当然,招标投标应该是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我的理解就是买方从卖方中挑选,但是也得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有市场就有市场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被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一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部分,招标投标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然,说到底就是为了金钱和利益,但是这种现象的泛滥也应该有法律制度和监理方面职责的缺失等等。下面我简要分析一下原因: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一: [1]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2]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 1994年版. [3]周佑勇:《行政不作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4]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于罗豪才主编《行政法 论从》第2卷1999年版. [5]胡建淼:《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 版. [6]张树义:《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7]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方 正出版社2006年版. [8]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0]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翁岳生主编:《行政法学》(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3]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黄竹胜:《行政法解释学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5]陈光中主编:《审判公正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陈光中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7]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8]蔡小雪:《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9]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89年版.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在本案中,原告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某桌面,以示教训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

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某不能背诵,且东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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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建设法规论文作业

期末论文 课程:建筑法规 班级:建筑工程管理1402班学号:1401040206 学生姓名:方佳峰 任课老师:徐玉凤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看法 摘要:1998 年《建筑法》的实施,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实施10 多年来,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主要涉及到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 一、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第一部分,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漏洞 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首先介绍下何为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当然,招标投标应该是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我的理解就是买方从卖方中挑选,但是也得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有市场就有市场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被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一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部分,招标投标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然,说到底就是为了金钱和利益,但是这种现象的泛滥也应该有法律制度和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2017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2017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注明了被引理论、观点、方法、数据的来源。法学专业课后学习网们,你们写论文是否需要参考文献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学论文参考文献,与你分享!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1】 1.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 2.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 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4. 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5. 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6. 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7. 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8. 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 9. 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 10.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3.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5.〔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16.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刘旺洪刘敏来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8.靳诺主编:《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19.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同志治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0.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2】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法律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法律 第一章法的原理 一、名词解释: 1 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3、法的效力:是指法的强制力、约束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发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4、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惩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立法:立法是指由特定立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辨析题: 1、凡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的主要特征:我国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白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力和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

预测性等特点。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具有强制力只是法其中一个特点,而不能说凡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2、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问题。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规律 文件,即制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观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而法的起源则与此不同它指的是法 何时产生,如何产生的问题,原始社会未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五项形成,产生了阶级,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建立军队,繁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公公共事务.同时,奴隶主阶级 还把自己的意志上开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法律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字,这样法就随着阶级.国家的产 生而统一产生的.所以,不能把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混为一谈 3、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答。该结论是正确的。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企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但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构成的条件是。(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2) 违法必需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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