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规范-新版-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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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一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一般规定

1.管道布置设计应符合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要求;

2.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施工、操作、维修等

方面的要求,并力求整齐美观;

3.对于需要分期施工的工程,其管道的布置设计应统一规划,力求做到施工、

生产、维修互不影响;

4.永久性的工艺、热力管道不得穿越工厂的发展用地;

5.在确定进出装置(单元)的管道的方位与敷设方式时,应做到内外协调;

6.厂区内的全厂性管道的敷设,应与厂区的装置(单元)、道路、建筑物、构筑

物等协调,避免管道包围装置(单元),减少管道与铁路、道路的交叉;

7.管道应架空或地上敷设;如确有需要,可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

8.管道宜集中成排布置,地上管道应敷设在管架或者管墩上;

9.在管架或者管墩上(包含穿越涵洞)应留有10%~3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装置主管廊架宜留有10%~2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10.全厂性管架或者管墩上(包含穿越涵洞)应留有10%~30%的空位,并考虑其

荷重;装置主管廊架宜留有10%~2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11.输送介质对距离、角度、高差等有特殊要求的管道以及大直径管道的布置,

应符合设备布置设计的要求;

12.管道布置设计应满足现行《石油化工企业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SHJ39

的要求;

13.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结构的安装、检修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14.管道布置应使管道系统具有必要的柔性;在保证管道柔性及管道对设备、机

泵管口作用力和力矩不超出过允许值的情况下,应使管道最短,组成件最少;

15.应在管道规划的同时考虑其支撑点设置;宜利用管道的自然形状达到自行补

偿;

16.管道系统应有正确和可靠地支撑,不应发生管道与其支撑件脱离、管道扭曲、

下垂或立管不垂直的现象;

17.管道布置宜做到“步步高”或“步步低”,减少气袋或液袋;否则应根据操

作、检修要求设置放空、放净;管道布置应减少“盲肠”;

18.气液两相流的管道由一路分为两路或多路时,管道布置应考虑对称性或满足

管道及仪表流出图要求;

19.管道除与阀门、仪表、设备等要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者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下列情况应考虑法兰、螺纹或者其他可拆卸的场合;

1)因检修、清洗、吹哨需拆卸的场合;

2)衬里管道或者夹套管道;

3)管道由两段异种材料组成且不宜用焊接连接者;

4)焊缝现场热处理有困难的管道连接点;

5)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的镀锌管道;

6)设置盲板或“8”字盲板的位置。

20.管道布置时管道焊缝位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对接焊口的中心与弯管起弯点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

100mm;

2)管道上两相邻对接焊口的中心间距:

A.对于公称直径小于150mm的管道,不应小于外径,且不得小于50mm;

B.对于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150mm的管道,不应小于150mm。

21.各种弯管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弯管最小弯曲半径

管道设计压力MPa 弯管制作方式最小弯曲半径

热弯 3.5DN <10

冷弯 4.0DM ≥10 冷、热弯 5.0DN

22.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屋顶或墙面时,应加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应

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热位移。管道

上的焊缝不应在套管内,并距离套管端部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出楼板、屋顶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或防爆墙。23.布置腐蚀性介质、有毒介质和高压管道时,应避免由于法兰、螺纹和填料密

封等泄漏而造成对人身和设备的危害。易泄漏部位应避免位于人行通道或者

机泵上方,否则应设安全防护。

24.有隔热层的管道,在管墩、管架处应设管托。无隔热层的管道,如无要求,

可不设管托。当隔热层厚度小于或等于80mm时,选用高100mm的管托;隔热层厚度大于80mm时,选用高150mm的管托;隔热层厚度大于130mm时,选用高200mm的管托。保冷管道应选用保冷管托。

25.全厂性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并宜与地面坡度一致,管道的最小坡度宜为2%。

管道变坡点宜设在转弯处或固定点附近。

26.对于跨域、穿越厂区内铁路和道路的管道,在其跨越段或穿越段上不得装设

阀门、金属波纹管补偿器和法兰、螺纹接头等管道组成件。

27.有热位移的埋地管道,在管道强度允许的条件下可设置挡墩,否则应采用热

补偿措施。

二管道布置

(一)管道的净空高度或埋设深度

1.管道跨越厂区、装置区的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跨越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5m;

2)管道跨越厂区时内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3)管道跨越装置内的检修道路和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

于4.5mm;

4)管架立柱边缘距离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m,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m。

2.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距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

3.5m,

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m;

3.管道穿越厂区、装置区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60°,穿越管段应敷设在涵洞或者

套管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2)套管的两段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不应

小于1m;

3)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 1.2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8m,否则应核

算套管强度。

4.管墩、管架上敷设的管道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全厂性管道的高度:

a)管墩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4m;

b)管廊下方考虑通行时,管底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2.1m;

c)多层管架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架结构确定,但不宜小于

1.2m;

2)装置内管廊的高度,除应满足设备接管和检修的需要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a)管廊下方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3.5m;

b)管廊下方不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m;

c)管廊下方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4.5m;

d)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架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

为1.2~2.0m;

e)当管廊有桁架时要按桁架底高计算管廊的净高。

5.接近地面敷设的管道的布置应满足阀门和管件等的安装高度要求,管底

或隔热层的底部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50mm;

6.装置内管道的管底至人行通道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2m;

7.埋地管道埋设深度的确定应以管道不受损坏为原则,并应考虑最大冻土

深度和地下水位等影响,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地面的区域,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3m;通过机械车辆的通道下不宜小于0.75m或采用套管保护。埋地管道上如有阀门应设阀井,阀井大

小应能进人操作与拆装,阀井井壁顶面应高出地面约100mm,且应设盖板,井底离管底净空不应小于200mm,保温管道不应小于300mm,阀井应设排水设施;

8.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不可避免时应

设套管;当管道介质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内应填充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套管长度伸出电缆沟外壁不应小于500mm;

9.管道管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法架空敷设而又不宜埋地敷设的管道可在管沟内敷设;

2)管沟有全封闭地下管沟和敞开式半地下管沟两种形式;后者应有

盖板或格栅;全封闭式地下管沟适用于不需经常检查和维修的管道;

敞开式半地下管沟适用于需要经常检查和维修的管道。为防止雨水进入,敞开式半地下管沟的沟壁顶面应高出地面约100mm;

3)全封闭地下管沟中的管道如有阀门也应设阀井,对阀井的要求与

埋地管道相同;

4)当管道不保温时,管底距沟底净空不应小于200mm,保温管道不

应小于300mm;

5)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设密封隔断。

(二)管道间距

1.在管墩、管架上敷设的管道不论有无隔热层,其净距不应小于50mm,法

兰外缘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25mm。管沟内管间距应比架空敷设适当加大,其净距不应小于80mm,法兰外缘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50mm。

2.管道上装有外形尺寸较大的管件、小型设备、仪表测量元件或有侧向位

移的管道应加大管道间的净距。

3.管道外壁或管道隔热层的外壁的最突出部分,距管架或构架的立柱、建

筑物墙壁或管沟沟壁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三)工艺管道布置

1.多层管廊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介质管道宜布置在上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热介质管道,不应与

液化烃管道相邻布置;

2)气体管道宜布置在上层;

3)液化烃和腐蚀性价值管道宜布置在下层,但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布

置在驱动设备正上方;

4)低温价值管道宜布置在下层;

5)低温介质管道、液化烃管道和其他应避免受热的管道不宜布置在热

介质管道的上方或紧靠不保温的热价值管道;

6)工艺管道视其两端所连接的设备管口标高可以布置在上层或下层,

以便做到“步步低”或“步步高”。

2.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一侧,不宜敷设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的正

上方或正下方;

2)平行敷设时,两类管道之间宜有不然物料管道隔开,或其净间距不

小于250mm。

3.工艺管道不应再路面下或路肩上沿道路敷设;

4.气体支管宜从主管顶部接出;

5.有毒介质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除有特殊需要外不得采用法兰或螺纹连

接,有毒介质管道应有明显标志以区别于其他管道,有毒介质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6.布置固体物料或含固体物料的管道时,应使管道尽可能短、少拐弯和不

出现死角;

7.固体物料支管与主管的连接应顺介质流向斜接,夹角不宜大于45°;

8.固体物料管道上弯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道公称直径的六倍;

9.含有大量固体物料的浆液管道和高粘度液体管道应有坡度;

10.需要热补偿的管道应从管道的起点至终点对整个管系进行分析以确定合

理的热补偿方案;

11.敷设在管廊上要求有坡度的管道,可采用调整管托高度、在管托上加型

钢或钢板垫枕的办法实现;对于放空气体总管(或去火炬总管)宜布置在管廊立柱的顶部,以便于调整标高;

12.布置与转动机械设备连接的管道时,应使管系具有足够的柔性,以满足

设备管口的允许受力要求,必要时可采用以下措施:

1)改变管道走向,增强自然补偿能力;

2)选用弹簧支吊架;

3)选用金属波纹管补偿器;

4)在适当位置设置限位支架。

13.布置与往复式压缩机相连的管道时,应使管系的机械振动固有频率和管

道的气柱固有频率避开机器的激振频率;必要时采用以下措施:

1)增设防振支架;

2)适当扩大管径;

3)增设脉动衰减或孔板;

4)合理设置缓冲器,避开共振管长,尽可能减少弯头。

14.不应再振动管道上弯矩大的部位设置分支管。

15.在易产生振动的管道(如往复式压缩机、往复式泵的出口管道等)的转

弯处,应采用弯曲半径不小于 1.5倍公称直径的弯头。分支管宜顺介质流向斜接;

16.从有可能发生振动的管道上接出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的支管时,不

论支管上有无阀门,连接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17.自流的水平管道应不下雨3‰的顺介质流向坡度。

(四)液化烃管道的布置

1.液化烃管道应地上敷设,如受条件限制采用管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止

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或防火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

2.液化烃管道穿越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上方最小覆盖厚度,

从套管顶到轨底不应小于 1.4m,从套管顶到道路表面不小于1m;

3.在两端有可能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导致升压的液化烃管道上,应采取

安全措施;

4.液化烃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5.液化烃管道热补偿,宜为自然补偿或采用“Π”型补偿器。

(五)取样管道的布置

1.取样口的布置,应使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取样系统的管道布置应避

免死角或袋形管;

2.取样阀应装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备或管道与取样阀之间的管段应尽量

短;

3.样品出口管端与漏斗、地面或平台之间、应有安放取样器皿的空间;

4.气体管道上取样口的布置规定如下:

1)水平管道上的取样口应设在管道的顶部;

2)在垂直管道上,当气体自下而上流动时取样口应向上倾斜45°,当

气体自上而下流动时取样口应水平开设;

3)含有固体颗粒的气体管道上的取样口,应设在垂直管上,并将取样

管伸入管道的中心。

5.液体管道上取样口的布置规定如下:

1)压力输送的水平管道上的取样口宜设在管道的顶部或侧面,自流水

平管上的取样口宜设在管道底部,含有固体颗粒的液体管道的取样

口应设在管道的侧面;

2)垂直管道上的取样口宜设在介质向上流动的管道上,介质自上而下

流动时,除非能保证液体充满取样管,否则不宜在这种情况下设取

样点。

6.取样口不宜设在有振动的管道上。

(六)泄放管道的布置

1.由于管道布置形成的高点或低点,,应根据操作、维修等的需要设置放气

管、排液管或切断阀;

2.管道高点放气口应设在管道的顶部,管道低点排液口应设在管道底部;

3.管道放气或排液口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放气口、排液口的最小公称直径

管道放气口、排液口

≤25 15

40~150 20

200~350 25

≥400 40

注:催化剂、浆液或高粘度介质(如焦油、沥青、重质燃料油等)管道

的排液口公称直径不得小于25mm。

4.对于全厂性的工艺、凝结水和水管道,在历年最冷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高于0℃的地区,应少设低点排液口;低于或等于0℃的地区,应在适当位置低点排液;

5.全厂性管道的低点排液如允许直接排放时,可在主管底部接出短管加法

兰盖封闭;

6.蒸汽主管(干管)的排液设置应包括分液包、切断阀和疏水阀;

7.放气或排液管上的切断阀,宜用闸阀;对于高压、极度及高度危害介质

的管道应设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上盲板或法兰盖;

8.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低点的排液阀,应为双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

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官帽、盲板或法兰盖;可燃液体管道以及大于 2.5MP蒸汽管道上的排液

管装一个切断阀时,应在端头加官帽(管堵)、盲板或者法兰盖;

9.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面2m 以上;

2)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设备或管道的放空口,应高出

建筑物、构筑物2m 以上。

10.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 范围内的平

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位于20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图

1的要求。

2)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 范围内的平

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位于10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图

1的要求。

45°45°

10(20)10(20)

3.5图 1 可燃气体排气筒或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11.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应按下列要求布置:

1)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

2)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

半径为8m 的方位内

的最高操作平台3m 。

12.安全泄压装置出口管的布置,应考虑由于泄压排放引起的反作用力,合

理设置支架。

(七)公用系统管道的布置

1.蒸汽管道应按下列要求布置:

1)蒸汽支管应自蒸汽主管的顶部接出,支管上的切断阀应安装在靠近

主管的水平管段上;

2)蒸汽主管的末端应设分液包;

3)水平敷设的蒸汽主管上分液包的间隔规定如下:

a)在装置内,饱和蒸汽宜为80m,过热蒸汽宜为160m;

b)在装置外,顺坡时宜为300m,逆坡时宜为200m。

4)不得从用气要求很严格的蒸汽管道上接出支管作其他用途;

5)蒸汽支管的低点,应根据不同情况设排液阀或疏水阀;

6)在蒸汽管道的“Π”形补偿器上,不得引出支管。在靠近“Π”形

补偿器两侧的直管上引出支管时,支管不应妨碍主管的变形或位移。

因主管热胀而产生的支管引出点的位移,不应使支管承受过大应力;

7)多跟蒸汽伴热管应成组布置并设分配管,分配管的蒸汽宜就近从主

管接出;

8)直接排至大气的蒸汽放空管,应在该管下端的弯头附近开一个φ6mm

的排液孔;

9)连续排放或经常排放的泛气管道,应引至非主要操作区。

2.蒸汽凝结水管道布置,当回收凝结水时,宜架空敷设在管廊上;为减少

压降,凝结水支管宜顺介质流向45°斜接在凝结水回收总管顶部;当支

管从低处向高处汇入总管时,在汇入处宜设止回阀,有止回作用的疏水

阀可不设止回阀;

3.冷却水管道应按下列要求布置:

1)冷却水管道布置ing根据工艺条件的要求,如冷却水的种类、用途、

气候条件、用水设备是否间断操作及停工检修等因素综合考虑;

2)敷设在室外管架上的大直径管道,宜布置在管架立柱附近;

3)寒冷地区埋地敷设的水管道,引出地面时,应根据工艺要求,在冷

却水出入口总管上设置切断阀、防冻排水阀、防冻循环阀和防冻长

流水阀等措施,如图2所示:

图2 防冻管道安装形式

a)在寒冷地区,循环水应采用Ⅱ型防冻措施;对于新鲜水附近无回

水管道,可采用Ⅰ型或Ⅲ型防冻措施;

b)对于最冷月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0℃地区的循环水、新鲜水等管

道可采用Ⅳ型防冻措施。

4)寒冷地区架空敷设的水管道应避免死端、盲肠、袋状管段;对于难

以避免的袋状管段,应考虑设低点排液阀;对于难于避免的盲肠管

段或设备间断操作的管道,应考虑保温、伴热等防冻措施;

5)寒冷地区的管壳式冷却器或其他冷却设备,其进、出口管阀门处的

防冻循环旁通管及防冻放空阀应尽量靠近阀门,旁通管和阀门也需

要保温防冻。

4.装置内的工艺用水和生活用水的管道,宜架空敷设在管廊上;

5.空气、压缩空气管道应按下列要求布置:

1)空压机等进口管道顶部应设防雨罩,并以金属丝网保护;

2)布置空压机的进、出口管道时,应考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

应在进口管道设置单独基础的支架;

3)压缩空气的放空管和空压机的吸气系统应按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

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控制噪声;

4)用于吹扫、反吹等的非净化压缩空气,总管架空敷设在管廊上,支

管由总管上部引出,并在装置的软管站内设置非净化压缩空气软管

接头;

5)对于塔、反应器构架以及多层冷换设备构架,为了便于检修时使用

风动扳手,应在有人孔和设备头盖法兰的平台上设置非净化压缩空

气软管接头;

6)净化压缩空气支管宜从总管上部引出并在水平管段上设切断阀。

6.氮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置中吹扫氮气,应在装置的软管站内设置氮气软管接头,并宜设

置双阀;

2)工厂系统的高压氮气需减压使用时,可用角式截止阀或减压阀减压;

3)催化剂系统需要的高纯度氮气,应从总管单独接出。

三阀门的布置

(一)一般规定

1.阀门应设在容易接近、便于操作、维修的地方。成排管道(如进出装置

的管道)上的阀门应集中布置,必要时可设置操作平台及梯子;地面以

下管道上的阀门应设在阀井内,必要时,应设置阀门延伸杆。

2.垂直管道上阀门的安装高度(阀门手轮中心与操作面的距离)宜为1.2m,

不宜超过1.8m;

3.当阀门手轮中心的高度超过操作面2m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不经常操作的阀门可利用梯子、活动平台、延伸杆等进行操作;

2)经常操作的阀门或集中布置的成组阀门应设操作平台。

4.布置在操作平台周围的阀门的手轮中心距操作平台边缘不宜大于

450mm,当阀杆和手轮伸入平台上方且高度小于2m时,应使其不影响操作人员的操作和通行;

5.阀杆水平安装的明杆式阀门开启时,阀杆不得影响通行;

6.平行布置管道上的阀门,其中心线宜取齐,手轮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00mm;为了减少管道间距,可把阀门错开布置。

7.水平管道上阀门的阀杆方向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垂直向上:水平,向上倾斜45°;向下倾斜45°;不得垂直向下;

8.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塔、反应器、立式容器等设备底部管道上的阀门,

不得布置在裙座内;

9.可燃液体管道进入铁路装卸站台前,应设有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该

阀距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汽车装卸站内,当无缓冲罐时应在距离装

卸鹤位10m以外输送介质管道上装设紧急切断阀;

10.隔断设备用的阀门宜与设备管口直接相接或靠近设备;与装有剧毒介质

的设备相连接管道上的阀门,应与设备管口直接相接,该阀门不得使用

链轮操作;

11.从干管上引出的水平支管的切断阀,宜设在靠近干管根部的水平段上;

12.管道设计时,应避免使阀门承受过大荷载;

13.加热炉灭火蒸汽筛孔管和半固定式接头的灭火蒸汽管道上的阀门应设在

既安全又便于操作的地方;甲、乙、丙类液体设备区附近,宜设置半固

定式消防蒸汽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

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其阀门距设备不宜小于7.5m。

(二)安全阀的布置

1.安全阀应直立安装并靠近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如不能靠近布置,

则从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到安全阀入口的管道总压降,不应超过安

全阀定压值的3%;

2.安全阀宜设置检修平台,布置重量大的安全阀时要考虑安全阀拆卸

后吊装的可能,必要时应设吊杆;

3.安全阀入口管道应采用长半径弯头;

4.安全阀出口管道的设计应考虑背压不超过安全阀定压的一定值,对

于普通型弹簧式安全阀,其背压不超过安全阀定压值的10%;

5.当排入放空总管或去火炬总管的介质带有凝液或冷凝气体时,安全

阀的出口应高于总管,否则,应采取排液措施;

6.排入密闭系统的安全阀出口管道应顺介质流向45°斜接在排放总管

的顶部,以免总管内的凝液倒流入支管,并可减少安全阀背压;

7.当安全阀进出口管道上设有切断阀时,应选用单闸板闸阀,并铅封

开,阀杆应水平安装,以免阀杆和阀板连接的销钉腐蚀或松动,阀

板下滑,当安全阀设有旁路阀时,该阀应铅封关。

(三)气动调节阀的布置

1.调节阀的安装位置应满足工艺流程设计的要求,并应靠近与其有关的

一次指示仪表,便于在用旁路阀手动操作时能观察一次仪表;

2.调节阀应布置在地面或平台上且便于操作和维修处;

3.调节阀应正立垂直安装于水平官道上,特殊情况下方可水平或倾斜安

装,但须加支撑;

4.调节阀组(包括调节阀、旁路阀、切断阀和排液阀)立面安装时,

调节阀应安装在旁路的下方,公称直径小于25mm的调节阀,也可安

装在旁路的上方;

5.调节阀底距地面或平台面的净空不应小于250mm;对于反装阀芯的单

双座调节阀,宜在阀体下方留出阀芯的空间;

6.调节阀膜头顶部上方应有不小于200mm的净空,调节阀与旁路阀上下

布置时,应错开位置;

7.切断阀应选用闸阀,旁路阀应选用截止阀,但旁路阀公称直径大于150

时,可选用闸阀,两个切断阀与调节阀不宜布置成直线;

8.在调节阀入口侧与调节阀上游的切断阀之间管道的低点应设排液阀,

排液阀可选闸阀;

9.介质中含有固体颗粒的管道上的调节阀应与旁路阀布置在同一个平

面上或将旁路阀布置在调节阀的下方;

10.低温、高温管道上的调节阀组的两个支架中应有一个是固定支架,另

一个滑动支架;

11.调节阀应安装在环境温度不高于60℃,不低于-40℃的地方,并远离

振动源;

12.在一个区域内有较多的调节阀组时,应考虑形式一致,整齐、美观及

操作方便。

(四)止回阀的布置

1.升降式止回阀应安装在水平官道上,立式升降式止回阀可安装在关内

介质自下而上流动的垂直管道上;

2.旋启式止回阀应优先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也可安装在关内介质自下而

上流动的垂直管道上;

3.底阀应安装在离心泵吸入管的立管端;

4.为降低泵出口切断阀的安装高度,可选用蝶形止回阀,泵出口与所连

接管道直径不一致时,可选用异径止回阀。

(五)减压阀的布置

1.减压阀不应设置在靠近转动设备或容易受冲击的地方,且应考虑便于

检修;

2.减压阀宜安装在水平官道上;

3.为避免管道中杂质对减压阀磨损,应在减压阀前设置过滤器。

(六)疏水阀的布置

1.疏水阀的安装位置不应高于疏水点;

2.恒温型疏水阀为得到动作需要的温度差,应在疏水阀前留有1m长的

不保温管段;

3.当疏水阀本体无过滤器时,应在疏水阀前安装过滤器;

4.布置疏水阀的出口管道时,应采取措施降低疏水阀的背压;

5.疏水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

6.疏水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浮球式疏水阀必须水平安装,布置在室外时,应采取必要的防冻

措施;

2)双金属片疏水阀可水平安装或直立安装;

3)热动力式疏水阀应安装在水平管道上;

4)脉冲式疏水阀宜安装在水平管道上,阀盖朝上;

5)到吊桶式疏水阀必须水平安装。

7.多个疏水阀同时使用时必须并联安装。

四管道和管道附件的布置

(一)管件的布置

1.弯头宜选用曲率半径等于 1.5倍公称直径的长半径弯头:输送气固、

液固两相流物料的管道应选用大曲率半径弯管;

2.管廊上水平管道变径连接,如无特殊要求,应选用底平偏心异径管,

垂直管上宜选用同心异径管

3.对于水平吸入的离心泵,当入口管变径时,应在靠近泵的入口处设置

偏心异径管,当管道从下向上进泵时,应采用顶平安装,当管道从上向下进泵时,宜采用底平安装;

4.平焊法兰不应与无直管段的弯头直接连接;

5.阀门和其他静密封接头宜安装在管道支撑点的附近;

6.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塔、反应器、立式容器等设备裙座内的管道上

不得布置法兰和螺纹接头

7.机泵润滑油系统的碳素钢管道、输送有固体沉积及结焦介质的管道等

应分段设置法兰,机泵润滑油系统的碳素钢管道每段管道上的弯头不宜超过两个;

8.机泵润滑油系统的润滑油主管的末端,应采用法兰盖封闭;

9.调节阀两侧管道上的异径管应紧靠调节阀;

10.采用异径管法兰连接时,输送介质的流向宜自小口径流向大口径。(二)阻火器的布置

1.加热器燃料气主管上的管道阻火器,应靠近加热炉,并便于检修,管

道阻火器与燃烧器距离不宜大于12m;

2.罐用阻火器应直接安装在储罐顶的管口上,通常与呼吸阀配套使用,

也可单独使用。

(三)过滤器的布置

1.机泵入口均应安装过滤器,过滤器的安装位置应靠近被保护的设备;

2.过滤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角式T型过滤器必须安装在管道90°拐弯的场合;

2)直通式T型过滤器必须安装在管道的直管上,安装在立管上时,

应考虑方便滤网的抽出;安装在水平管时,滤网抽出方向应向下;

3)Y型过滤器安装在水平管道上时,滤网抽出方向应向下;

3.安装在立管上的泵入口过滤器,为降低泵入口阀门的高度,可采用异

径过滤器;

4.Y型过滤器安装在介质自下向上的垂直管道上时,应选用反流式;

5.压缩机入口管道上应装过滤器或可拆卸短节,以便开出前安装临时过

滤器和清扫管道。

(四)补偿器的布置

1.由于设备布置或其他因素使管道系统的几何形状受到限制,补偿能力

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管道系统的适当位置安装补偿器;

2.补偿器的选用和布置规定如下:

1)“Π”型补偿器结构简单、运行可靠、投资少,应优先选用;

2)“Π”型补偿器与固定点的距离不宜小于两固定点间距的三分之

一;

3)管道布置受限制时,在设计压力和输送介质允许情况下可选用金

属波纹管型补偿器。

3.布置无约束金属波纹管补偿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两个固定支座间仅能布置一个补偿器;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部分:术语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4、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8、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最新住宅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通用文档】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doc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一、总则 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2、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13、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4、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15、壁柜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中间层middle- 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办公楼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楼设计规范办

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条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条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条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1.7条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3.1.8条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 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3.1.9条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 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第3.1.10条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 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3.1.11条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 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m,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2.00m。 第二节办公用房 第3.2.1条办公用房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包括设计绘图室与研究工作室等。

住宅设计规范2006年版

*****住宅设计规范---2006年版************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成都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 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 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 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 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办公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JG6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2006-11-29发布 2006-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11月29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 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住宅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住宅设计规范》实施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 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 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 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3.3、5.4.4、5.5.2、5.5.3、5. 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 .3、6.2.4、6.2.5、6.3.1、6.3.2、6.3.5、6.4.1、6 .4.7、6.5.2、6.6.1、6.6.2、6.6.3、6.6.4、6. 7.1 、6.9.1、6.9.6、6.10.1、6.10.4、7.1.1、7.1.3、7 .1.5、7.2.1、7.2.3、7.3.1、7.3.2、7.4.1、7.4.2 、7.5.3、8.1.1、8.1.2、8.1.3、8.1.4、8.1.7、8.2 .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 4.4、8. 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 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 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

住宅设计规范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地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5.4.4 卫生间不应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

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及开敞阳台应做防水措施。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雨0.90m。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该低于

2013年最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总则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 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 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平米; 2 单人卧室为6平米;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米;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米。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米。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米;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米;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平米。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米;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米;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米; 4、单设便器的为1.10平米;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重点汇总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重点汇总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 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 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 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 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 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 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 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 应留有堆放场地。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1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 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 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 合理确定建筑平面, 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

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该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生产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同乡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JG6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1-29发布 -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 ,自 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1月29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

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方子晋徐延峰陈政恩庄逸苏吴藻生姚国梁沈介骏张建良谷玲玲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2总平面 4建筑设计

住宅设计规范2012修订版

2013-1-31 住宅设计规范2012修订版(图) 2013-01-31 08:08:14| 分类:装修日记| 标签:排水管|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 【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网】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 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 6.4.1、6.4.7、6.5.2、6.6.1、6.6.2、6.6.3、6.6.4、6. 7.1、6.9.1、6.9.6、6.10.1、6.10.4、7.1.1、 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 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提要:偷面积将面临违规风险目前,很多楼盘打出两房变三房、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多种赠送面积的广告 来自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所有阳台都按一半面积计算”,“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记者特约武汉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郑国庆对新规范做解读。 产业政策催生规范精细化 与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相比,新版规范做了哪些改变? 郑国庆介绍,目前国家鼓励中小户型与保障房建设,推行住宅产业化与住宅的升级换代。新版《住宅设计规范》,部分条文是适应政策与市场形势所作的调整。新版规范去掉了与住宅建设发展方向不相适应的条款,同时与住宅建筑规范、消防规范等其他规范“打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增加了部分强制性条款。 比如新规范中规定,一居室使用面积从不小于34平方米,调整为30平方米。零居室使用面积从不低于30平方米,调整为22平方米。“住宅产业化的集成技术的使用,可以减少住宅的使用面积。例如,平板电视、整体橱柜等,所需要的占地面积减少,也降低了住宅

的总使用面积。” 偷面积将面临违规风险 目前,很多楼盘打出两房变三房、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多种赠送面积的广告。 郑国庆介绍,新版规范规定,所有的阳台都计一半的建筑面积,并明确了阳台的使用功能,杜绝了开发商所谓封闭阳台按全面积收费的约定俗成做法。住户如果将阳台擅自改作其他功能,有关部门可以据此规范补收此前减免一半面积的费用。 新版规范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郑国庆表示,目前,一些退台式、复式或顶层收分户型,很难避免所有卫生间都在一条线上。规定中提到“不应直接布置”,意味着设计者或开发商必须采取包括夹层楼板、同层排水等方式加以避免。新规定还提出,“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全北户型日照难通过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这是新版规定对于采光与通风的部分规定。 郑国庆认为,由于每个城市的冬季日照条件有所不同,一个居住空间必须满足多久的冬季日照,新规定中并没有定量要求,需要援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其他相关规范设计实施。当前,住宅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2019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2019 1 总则 1.0.1 为在办公建筑设计中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办公建筑的设计,保证办公建筑安全、卫生、适用、高效,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3.jpg 1.0.4办公建筑设计应遵循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5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1.0.6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办公建筑office building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办公综合楼multiple-use office building 由办公楼层和其他使用功能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3商务办公楼business office building

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办公空间组成的办公建筑。 2.0.4开放式办公室open office space 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 2.0.5半开放式办公室semi-open office space 由开放式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6单元式办公室unit-typed office space 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0.7单间式办公室office space in single module 一个开间(或多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办公建筑基地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3.1.2办公建筑基地宜选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利、市政设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3办公建筑基地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3.1.4 A类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两面直接邻接城市道路或公路;

办公楼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楼设计规范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 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 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 3.1.3 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 条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 条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 条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

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1.7 条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 的规定。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3.1.8 条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3.1.9 条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 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 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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