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验收备案材料

天津市消防验收备案材料
天津市消防验收备案材料

消防验收及备案文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6.申报单位授权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工程必须提供);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件;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8.申报单位授权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代码证复印件及联系人、电话;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复印件及联系人、电话;3.消防备案工程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7日内到窗口进行备案;4.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5.消防设计文件(总平面有规划章的原件和复印件,基础、水电、消防等平面、剖面的报批图);6.申报单位授权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备案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活代码证复印件及联系人、电话;2.消防设计备案号;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四方)及日期;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5.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合格证明文件;7.设计、施工、监理、检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联系人、电话;8.申报单位授权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平台使用手册

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平台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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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 抽查文书式样 供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照、细化的文书式样共10份,包括: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另附填表 说明。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背面有正文)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69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通用范本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一)《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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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一、支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 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 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 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3、本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V·A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二、大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 2、小于等于5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小于等于3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

作格局,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持续增强消防安全硬实力,不断改善消防安全软环境,有效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建立起与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生态城市的定位相符合,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相适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新期待的现代化消防安全体系,全面提高我市整体抗御火灾和其他特殊灾害事故的能力,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制定年度消防工作重点,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推动落实“十二五”消防规划,加强消防监督、监管,不断完善社会消防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城市建成区公共消防设施布局,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建设,健全消防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统筹协调市区与农村、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新城区与旧城区的社会消防事业发展,合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滨海新区消防行政体制,完善消防安全教育体制,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规范消防志愿者招募活动,进一步培育、规范、监管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建立社会消防信用体系。 3.坚持综合整治。结合各个重要时期、各项重大活动,部署开展全市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整体消防安全。 4.坚持科技支撑。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完善科技奖励机制,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后再创新,攻克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亟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大力加强消防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努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天津市消防条例

天津市消防条例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出台消防条例。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天津市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消防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

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考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市消防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出租、买卖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水务、通信等部门,根据消防规划、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制度正式版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一)《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 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 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

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

竣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竣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 (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特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职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 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范围 (节选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2)火灾危险性丙级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 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范围 (节选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注: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 (节选自《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58号令)) (一)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 (三)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办事程序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程序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办事程序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窗口受理资料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竣工验收备案抽查项目可不收取);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补正 上述1、2、5、6项为申请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关键项材料,第3、4、7项缺少部分资料的,可以先受理并填发《受理资料补正通知书》。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内部装修、改造的,如不改动自动消防设施或供配电设施并提供建筑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书面证明的,申请人可以不重新进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或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窗口可不收取上述检测报告,受理时应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注明已合格项目的名称、法律文书编号等具体情况。 2、建设工程验收或竣工备案抽查合格后,再次申请建筑内部区域的内部装修验收或竣工备案抽查的,窗口是否需要收取消防产品的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验收或竣工备案抽查合格后,对于申请内部装修验收或竣工备案抽查的项目,如果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证明并该项目未新增或撤换消防产品的,窗口可不收取消防产品的相关资料,受理时应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注明已合格项目的名称、法律文书编号等具体情况。 3、建设工程消防局部验收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0年4月1日执行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津政令16号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 2020年1月21日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五)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六)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填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一)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出具凭证时所使用的文书。 (二)程序要求 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单联式填充性文书,包括申报表和填表说明两部分。 1、申报表。由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工程项目申报内容基本信息组成。此联由建设单位根据申报工程的设计情况如实填写。 (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填写;“建设单位”填写负责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行政公章,建设单位为个人时(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只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则填写个人姓名;申报日期以建设单位将申报资料收集并送达受理窗口当日日期;法定代表人:按照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填写;工程名称和工程地址:按照项目立项批准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如实填写,或按照工商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实填写;计划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填写;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内容要按照各单位营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使用性质部分则按照实际施工的类型和量勾选;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文号如实填写。 (2)单体建筑基本情况一栏,项目涉及的建筑如果有多栋则需分别填写,如果其中部分建筑结构、层数、高度、面积等信息一致,则可按一栏填报,如“XX区1-5栋”,该栏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附件3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备案业务。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

〔2020〕228号)。 三、受理条件及部门分工 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也应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此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均由所在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四、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月日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申报局部验收的,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注明。 5.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即使倒下,也要化成一座山

消防备案与验收范围

消防设计备案与验收范围 法律依据:《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验收范围】 一、范围下列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前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申报地点 (一)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申报: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及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和其他公共建筑; 4.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

天津市消防工程验收流程及所需准备资料

天津市消防工程验收流程及所需准备资料 消防验收流程 一、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划、消防、环保、煤气等专项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对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例:天津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方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标准,不合标准的应及时告知申办方补办齐,并在验收前2日通知建设方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消防工程验收方介绍情况。建设方介绍工程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消防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工程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总,根据总队制定的《天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三、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方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四、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五、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六、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七、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八、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消防验收资料: 1、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份;消防备案的话提供备案申请表 3、总平面图、总给水图(竣工图); 4、全套水、电、建筑、暖通、结构(竣工图); 5、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6、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PVC电线套管检测报告、消防试水报告、电气检测报告 9、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消防箱、水带、水枪、接口、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灯、自动设施产品等) 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10、消防培训上岗证(消控、高层5本、综合楼、厂房2本、个别1本); 11、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CMA印章) 12、盖规划章地形图(白图) 该信息提供来源:天津市祥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ba18880019.html,/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填写模板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一)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是公安消防机构接受消防行政许可事项中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而使用的法律文书。 (二)程序要求 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三)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多联式填充性文书,包括封面、申报表和填表说明三部分。 1、封面。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和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填写;“建设单位”填写负责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行政公章,申报日期以建设单位将申报资料收集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当日日期。 2、申报表。由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工程项目申报内容基本信息组成。此联由建设单位根据申报工程的验收情况如实填写。 (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按照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名称和工程地质:按照项目立项批准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如实填写;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内容要按照各单位营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使用性质部分则按照实际施工的类型和量勾选。 (2)单体建筑基本情况一栏,项目涉及的建筑如果有多栋则需分别填写,如果其中部分建筑结构、层数、高度、面积等信息一致,则可按一栏填报,如“XX区1-5栋”,该栏基本信息需按照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如实填写。储罐、堆

场、建筑保温和装修工程涉及的表内内容必须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如实填写,消防设施同样按照工程涉及的部分勾选,材料提交勾选栏按照建设单位自己提交的材料进行勾选,因工程类别不同则部分材料不需要提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以在尾栏进行填报。 3、填表说明。该部分规定了填表的注意事项,以及采用的墨印和报表规格等。 (四)注意事项 1、对不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申报项目移送备案验收,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在对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时,如发现申报项目不属于消防验收的项目,则应将建设项目变更为消防备案验收项目,或者移交至项目所在地的消防大队进行消防备案验收,进入备案流程; 2、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涉及多个施工、设计、监理方的,则一并填写申报,并提供相关资质和执照。如:某单位土建、消防设施施工和外墙保温施工均为不同单位,则均需填报; 3、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过程中,如遇申报项目内容参照地方规章和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矛盾冲突的,参照后者执行; 4、对于建设工程立项单位审批通过的一个建设项目,如果分区或者分期报验的,需在其他相关情况内作说明。

上海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二、办事条件 (一)除审核范围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报项目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二)对重大市政管线工程中涉及易燃易爆的管线工程应到市消防局窗口进行备案。 三、备案程序 (一)建设工程消防备案采用两种方式: 1、建设单位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报工程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录入网上“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出具备案凭证; 2、建设单位可通过上海市消防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a18880019.html,)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http://210.52.214.153)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网上备案,自行打印备案凭证。 (二)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验收项目: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2、未办理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的改建工程项目(含用途变更和室内装修):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改建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确认单》(主要是为确认其属于备案范围,应加盖建筑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公章);

(3)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备案受理凭证。 (4)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项目,提供《上海市设立文化娱乐场所预先通知书》。 (三)如该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请于5个工作日内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所需提供的下列材料到所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进行申报,窗口人员应当场审核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若所送资料齐全,窗口人员应当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抽中后所需提供资料: 1、新建、扩建工程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复印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清单; 填写内容包括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使用信息,由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具体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装订成册,在消防验收现场备查。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但应由物业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物业公章。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其他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材料。 (1)《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符合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范围的建设工程,应提交上海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范围: ①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最新版】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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