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国近代的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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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国近代的法学家

—以伍廷芳、吴经熊为例摘要:自清末沈家本改法修律以来,中国便开始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一以进程中,一批深受西方法学思想影响的先进中国人为了中国的法律现代化,为了中国的民主法制,潜心钻研,努力创新,为中国的法律现代化,为中国人的法律开化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关键词:法学家,法治,西方

自清末沈家本改法修律以来,中国才真正开始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西方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被不断介绍到中国来。参与并推动这一进程的正是一批深受西方民主法治思想影响的近世法学家,期间经由法律移植建设“现代化法制”,将老大中华从“帝制中国”推转为“法制中国”,是这以进程中极其重要的诉求。

一、概述

清末以降,民国开元,中国正遭受亘古未有之大变局,沈家本作为清廷变法修律之主要组织者,也只能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1]作为法律变革的宗旨。正是在这种以“咸谓非取法欧美,不足以强国”[2]的理念中,一部分先进的中国人,抛家舍业,负笈海外,取法欧美,给中国知识界带来了先进的法学思想。举其荦荦大端者计有伍廷芳、董康、王宠惠、王世杰、吴经熊、杨鸿烈、程树德、钱端升、徐朝阳、梅汝璈、胡长清、林纪东、张志让、张君砺、丘汉平诸公,亦有像蔡枢衡、王伯琦、李浩培、倪征、王铁崖等后来者。[3]他们均学有所成,各精一业,马工枚速,蔚成专家,采撷律学,征引西学,尤以开启现代汉语法学而垂史,而且按照西方宪政之理念,改造我国民之民主法律观念,终奠定我国百年法学之基石;但因世道人心遽变,不少人雄才难展,未臻大家,但其所代表一民族于法之孜孜诉求,却仍有其不可替代位置。

其中伍廷芳公者,生于新加坡,小即办报出版,即长成负笈英伦,学于林肯法律学院,毕业后即以“华人之充外国律师者,以先严为第一人也。”[4]1898

[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47

[2]《清史稿·刑法志》

[3]若严格区分个人所处时代,则应以孙中山1912年于南京建立临时政府至蒋介石1949年逃离大陆为准,以上所列诸公有出生于清朝亦成名于清朝者如伍廷芳(1842年)、董康(1867)王宠惠(1881年),而大多是出身于清末却成名于民国者;且以上诸公大多有留洋经历,并于政学两届均享大名,握有大权者亦不乏其人。

[4]转引自范守义:《伍廷芳:中国近代外交家、法学家和事业家》,载《外交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47页;伍朝枢《伍廷芳博士哀思录》“哀思”,第43页

年2月上《奏请变通成法折》,竭陈“轻典重典,时为损益,伊古以来,帝王不相沿袭”之理[1]。又奉旨改革律例,至1905年4月24日上光绪帝《奏除律例内重法折》时止已编译完德意志刑法、裁判法、俄罗斯刑法、日本的现行刑法、改正刑法、陆军刑法、海军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裁判所构成法、刑法义解,法国的刑法以及英国、美国的零散的论述等[2]。除此之外,伍廷芳又首创依各国之律例增开印花税,又续订商律中之破产律,旨在使“有成之商业,咸得有维护”。辛亥旗举,声嘶泪竭,上书清廷,赞成共和,终不为所附,愤而追随中山先生,执掌外交与财政。著有《美国观察记》、《共和关键录》,编有《大清新编法典》。

如吴经熊公者,既为名教授,又为重要立法者,不仅成功于律师实务,且作为法官被誉为“大法官宝座上之所罗门王”,他实在是中国法学界获得世界声誉之第一人。自清末“务期中外通行”的改法修律活动以来,吴经熊作为东吴大学之优秀毕业生,又求学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以弱冠之龄与美国法学界耆宿霍姆斯通信,正是在这些通信中,霍姆斯提出了“当它形成一个发达的法典时,最主要的问题是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力量需要什么以及这些力量是否想使该法典强固到足以忽视可能遇到的任何阻力的进步”[3],两人几成忘年之交。霍姆斯的思想深深的影响了他,几年以后在他成为上海特区高等法院的首席推事后,他在给霍姆斯的信中,热情地写到:“我会有很多机会在法院表现创造力,我将使中国的法律霍姆斯化”。[4]在此之前吴经熊曾得到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的资助去德法等国进行游学,在那里他有幸结识了新康德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施塔姆勒,他详细比较了霍姆斯和施塔姆勒二人思想的差异,之后用德文写就了《法律哲学的认识问题》,并试图调和两人的思想,于是在《密歇根法律评论》上法表了《霍姆斯大法官之法律哲学》一文,他认为施塔姆勒提供了验证人类行为普遍行为之法律部概念,霍姆斯则呈现与具体分析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法律的概念和法律的知觉都是人类法律自身自我展现的不同形式。回到美国后受庞德之邀研究社会法学,遂引为知己。对于庞德以社会利益为中心的理论,主张法律获得认可乃是基于社会利益的要求,因此法律的研究必须佐以社会科学。吴经熊对庞德的推崇真是“犹如孔子之删订诗书”[5]此后吴熊回国,即担任新设立的东吴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一职;1928年编译出版了平生第一部著作《法学论丛》,在其中总结了他前半生的法律观点;在《法律三度论中》,他指出,在任何时间与空间中,均

[1]伍廷芳:《奏请变通成法折》,载丁贤俊、喻作凤编,1993,伍廷芳集,50,北京:中华书局

[2]范守义:《伍廷芳:中国近代外交家、法学家和事业家》,载《外交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49页

[3]转引自曾建元:《跨越东与西——吴经熊的人与思想素描》,载《清华法学》第四辑;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结构群编译,174页,台北,结构群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0.

[4]王健:《跨越东西方:法学家吴经熊》,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218

[5]曾建元:《跨越东与西——吴经熊的人与思想素描》,载《清华法学》第四辑,84

不存在任何抽象的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具体特定的法律(laws),而无法律自身(law),每一个特定的法律都有特定的时间度、空间度与之相关的事实度[1],其论述的观念实质说乃是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此后胡汉民在立法院成立演说《三民主义之立法精义与立法方针》特别引用《法律的三度论》观点阐述中国立法工作的要点[2],由此可见此文之影响力。1938年元旦受孙科之邀出任立法委员,投身官场,和张知本共同出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其起草的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充满了浓厚的三民主义色彩,在此之前吴经熊接受了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并成为其重要的阐述者。与此同时日本大举侵略中国,国事日废,面对国事蜩螗的心情,加之好友袁家瑝的影响,在深研了但丁的《神曲》后,遂于1938年12月皈依天主教,这成为吴经熊生命的转折点,他信教至为笃诚,这是他法学思想又一活水源头。此后吴经熊的生涯便多于教廷有牵涉,外交与政治事务占去了其大部分时间,此处就不多加论述。

吴经熊作为获得世界声誉的中国法学第一人,从小长在有着浓厚传统文化氛围的家庭中,终其一生,都受传统文化影响,不论其身在何处,但同时他作为基督徒对于基督教文化也有着至诚的信仰,这是影响他一生的两条线。他以英文写作的法学著作,恰是为了向世界介绍中国,证明中国有能力实行法治,世界也应该倾听中国的呐喊。

二、近世法学家对于中国近代法制所做的贡献

近世的法学家多有留洋的经历,对于西方的民主法制有极强的亲近感,正由于此,在中国法制初创之际,均起过良好的促进作用,具体贡献表现在:(一)为近世中国建立了良好的法制体系

近世的法学家大多深沐西方民主法制之春风,对此都有极强的信念,因此回国后亦想建立类似西方的法制体系。伍廷芳在给光绪帝的奏折中就建议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后,光绪帝便即下旨,“现在改定法律,嗣后凡死罪至斩决而止,凌迟及枭首、戮尸等项著永远删除。······”[3]。又伍廷芳受命修律,使得中国的旧刑律能够与西方各国刑律接轨,虽然最终未能实行,但其所内涵的民主、平等、法制思想深深冲击着中国人固有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传统观念。又如吴经熊与张知本共同起草的“五五宪草”,经制宪会议通过,但因日本人的大举入侵而终致夭折,但草案中的部分设想却最终被吸引进了《中华民国宪法》中。而且吴经熊早年在担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首席推事时审理的有关赌

[1]王健:《跨越东西方:法学家吴经熊》,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218

[2]吴经熊:《法律的三度论》,洪玉钦译述,载《法学论文选译集》,8-9页,译者按台北中国文化学院城区部法律学系,1918;转引自曾建元:《跨越东与西——吴经熊的人与思想素描》,载《清华法学》第四辑,

85

[3]丁贤俊、喻作凤,1993,伍廷芳集,北京:中华书局

博场地认定的加西亚案和关于女裁缝与其苛刻的定做人之间定作物之瑕疵与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处理上均能秉持公平与正义,这也是这时期很多法官共有品质,绝不会因之当事人的任何因素就弃法律公正于不顾,如若实在没法,大不了挂冠而去而已。他们的良好的法学素养,给当时民众树立了很好的典范,故当时民众有诉讼均愿去法院处理。这对于开启民众的法律理念不啻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二)中国的法制有了极大的创新

置身于“日处怗危,忧患切近”的清末时局中,伍廷芳不得不把改律修法与民族命运连接起来,自然而然地要视为“国际竞争事业”。为了推动中国的法制创新,他进行了如下工作,“当经臣等酌拟大概办法,并遴选谙中西律例司员,分任纂辑;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之博士、律师,以备顾问;复调取留学外国卒业生,从事翻译;请拨专款,以资办公;刊刻关防,以昭信守各等因,奏明在案。”[1]但在编译西方法律制度时,与伍廷芳一起负责修律的沈家本,对于引进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道德的关系,二人均无很好的认识,“其立论离法律与道德化而二之,视法律为全无关于道德化”。[2]然对于治外法权问题,伍廷芳强调说:“夫西国首重法权,随一国之疆域为界限,甲国之人侨寓乙国,即受乙国之裁制。乃独于中国不受裁制,转予我以不仁之名,此极当幡然变计者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3]

吴经熊负笈欧美的几年可以说是尽受大师教诲,其在密歇根大学与霍姆斯的通信,在柏林大学与施塔姆勒的师生情,在哈佛大学与庞德的亲近感,使他在思想深受这几位当时法学大师的影响,以致他的学术著作,他在上海的推事工作完全是刻上了他们思想的烙印,当然这对于中国的法制来说全然是幸事,由此,中国法学便有了与世界接轨的诉求,他亦向世界证明中国有能力实行法治。并且吴经熊用他的法学知识对中国进行的改造,虽然影响只是限于现代文明先进的上海地区,但其将中国司法的霍姆斯化,制作引导社会进化的判决的可能性,强调律师应该熟悉法律有观的背景,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诚如庞德所说的那样:“一条法律的认可不在法律本身内,而是在社会要求它生效。”[4](三),为中国培养了大量的法学人才

伍廷芳在担任修律工作时就向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上奏请专设法律学堂一章,一曰定课程,即确定课程设置,其课程与当今法学院的课程极为相似;为加

[1]范守义:《伍廷芳:中国近代外交家、法学家和事业家》,载《外交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49页

[2]《清史稿·刑法志》

[3]伍廷芳,《奏请变通成法折》,载丁贤俊,喻作凤编,1999,伍廷芳集,50,北京:中华书局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结构群编译,166-175,台北结构群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0

快培养人才,定为三年制,并设速成科,一年半即培养出刑律、诉讼、裁判等法人才;一曰筹经费,由户部和各省出资,因培养人才将回各省任职;一曰广任用,即在新律颁发后人才极缺的情况下,大量培养法学急需人。

吴经熊在担任过院长的东吴大学法律学院中,作为当时中国两所最好的培养法律人才的私立院校,东吴大学法律学院为中国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以致在当时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称,那里不仅聚集着中国最顶尖的法律学者,而且两所院校各是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培养的大量法学不仅在律师实务领域,在法院这类国家强力机关也多也牵涉,那时中国的法学教育实在是很兴盛。

三、启示

(一)重视法学研究,给法学研究以宽松的环境

近代的法学家对法制的贡献主要通过法学家对法学研究来实现的,正如梅因所说:“如果我们能通过任何方法断定法律概念的早期形式,这对于我们有无限的价值。这些基本概念对于法学家真像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家一样可贵。”[1]那些从法学基本概念出发的近世法学家,阐述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关注人类社会的重大问题,对人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起了重大的作用。中国近世的社会环境在蒋介石以前一直处在一种极度混乱的局面下,庶几无有权威之中央政府,社会之环境也极度自由,甚而是混乱,但在这样的环境下,却比任何时候都重视法律研究,人人均可对政府之行为进行批评。直至蒋介石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南京政府在形式上统一了中国,但仍然没有使各个地方军阀完全臣服,亦只是貌合神离而已,所以就整体而言,整个社会环境对法学研究的重视程度仍然没有降低。所以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的法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另一方面,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实在是亲英美的政府,因此,当时的学者能够直接接触英美乃至德法的最先进的法学思想,加之蒋介石本人在日本留学对于日本的明治维新的辉煌有过切身的体会,亦很清楚实行法制对于国家建设的重大意义,基于此,蒋介石对于法制虽然内里是极力抵制的,但在表面上仍然要宣称对法制的重视。而在今天的中国正处在社会大转型期,并且这种趋势还要持续一段很长时间,而转型期的问题科学常规科学难以回答的,必须常常重视研究的。[2]虽然这种变动不像近世来的那般激烈,但即使是如此,对于人心来说仍是有不适应处,人心一直思变,因此在法学领域,我们更应该学习近世法学家对基础研究的重视,利用好现今的机遇,更加重视法学的研究工作。

(二)重视法学家的作用

[1] [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一景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2页

[2]谢冬慧:《法学家的力量——评西方法学家对于西方法制发展的贡献》,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总第144期)

虽然“一个社会,并不需要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去从事研究法律的职业,都成为法学专家。但一个社会不可缺少法学专家,但他们对法律的精深研究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法律乃至社会进步的基础与动力,是一国法治的理论保障。没有法学专家的社会,必然是停滞的社会,必然是法律落后于时代的社会。”[1]西方很多的法学家,他们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来解决各种纠纷,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在美国社会中具有无与伦比的社会地位,正是因为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一个先进社会,一个文明社会,一个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社会,所以美国在当今的世界舞台具有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优势。近世中国的法学家在社会中亦具有崇高的地位,一方面固然是由于民众对于法律的陌生,另一方面乃是由于当时的中国仍然是一个专制国家,但即使如此,中国的法学家无论在政界还是在社会中均具有极强势的地位。法学家的操守比较严明,素养也很高尚。所以在当今除了要呼吁提高法学家的地位外,重要的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要提高自身的素养。

(三)给法学家以更多的权力支撑

通过对近世法学家的履历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大多在政学两界具有很强的话语权,这些法学精英往往是社会的领导者,往往掌握着国家政府的实权,如本文所阐述的伍廷芳执掌国民政府财政和外交大权,吴经熊也担任过上海特区高等法院的院长也做过国民政府立法院的立法委员。又如美国的法学家,除了政府的总统是法学的“圈内人”外,国会的议员更有法学背景,更遑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以说是都是当世杰出的法学家,都有着很高的操守,国家的话语权也掌握在这部分人手里,当然对国家的法制建设有莫大的帮助。而反观我国的法学家在社会中的影响,往往都仅限于学校或只是在法院内部有着影响,而往往因为很多法官的低下操守全部抵消了他人给社会的良好影响。所担任的都是些无关痛痒的职务。无怪有学者叹道:“中国虽是一个学者辈出的国家,但她所产生的法律评论家和理论家却的确很少。”[2]因此在中国面前的条件下,法学家甚而是法学学者应该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通过国家组织力量,以国家组织的名义影响社会,形成法律的习惯和对法律的诉求。[2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第328页

[2]贺卫方:《历史与社会交错中当代法学学术史》,载《云梦学刊》,2005年第4期。

学院:法学院

学生:

时间:20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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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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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家郭道晖访谈录:是朱镕基的入党介绍人 字号 评论邮件纠错 2014年04月14日1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邓益辉陆凤 郭道晖,著名法学家,这位如今86岁的老者,在学术上的成就,以及为人、为学的风格和节操,深得推崇和尊敬。 而在他自己的记忆中,这一生走过了“漫长的苦难历程”,尝过了人生的艰辛曲折,“有血有泪,可歌可泣”。 他出身于名门,其三位祖父郭仑焘、郭嵩焘、郭昆焘并称为“湘阴郭氏三杰”。可当家国蒙难,在抗日战争的烽火中,他的少年时代留下了“流亡千里”的记忆。 他参加革命,历经“反右”,苦熬过“文革”,人生已到知天命之时。年届半百,他仍以“犹献春蚕未尽丝”的精神,投身中国法治建设的探索和研究,终成大家。 在与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的访谈中,郭道晖回忆与朱镕基的同窗情谊,讲述自己如何通过了法治入门的“第一堂考试”,解释“中国法治三老”一说的来源,谈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谈“爱与憎”,谈鲁迅的“反抗挑战”之美……尘封这些往事的匣子,被一一打开。 清华同窗情谊 1947年7月,19岁的郭道晖只身去武汉报考大学,打地铺住在武汉大学的教室里。那时候,没有“统考”一说,实行的是各校分别报考。他在炎热的天气里连考了4所大学,筋疲力尽,大病了一场。 所幸,郭道晖被3所学校同时录取,他选择了清华大学电机工程系。就在那时,他与同班的朱镕基相识。“他与我父亲有师生之谊,与我有同窗之缘,更主要的是我们的思想、性格比较相投,所以一见如故,成了朋友。”郭道晖回忆说。 郭道晖刚刚上大学时,内战形势趋紧,1946年秋到1948年,北京爆发了多起学生运动。其中,包括震撼全国的“五·二”反饥饿反内战运动。 郭道晖积极投入各次学运中,每次游行与集会都必定参加。上课时,他开始从前排坐到了角落,偷偷地阅读《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进步书籍。当他读到列宁著作中号召工人和士兵“把枪支从右肩移到左肩”,变国际帝国主义战争为国内战争,推翻沙皇统治时,不禁豁然开朗。 “中国现在不正是从对外抗日战争,转到了打倒国民党反动派的国内革命战争吗?”自此,郭道晖彻底抛弃了任何不流血变革的幻想,“只有革命,才有出路!”1948年7月,他加入了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 同年8月的一个大雨天,他经同学介绍加入了清华大学的中共地下党组织。那年,他正好20岁。 记者:很多人都知道,您是朱镕基的入党介绍人。当时具体是什么情况? 郭道晖:我和朱镕基是中学校友,大学又是同班。准确地说,我先是他的入团介绍人。那个团就是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地下党的外围组织,那个时候盟员也是秘密的。1948年冬天的时候,我介绍他入盟,而且我们住一个房间。1949年10月,我又作了他的入党介绍人。 他当总理以后,有一次美国的国务卿奥尔布赖特来北京,在会见时质疑中国的人权问题,指责中国。朱镕基不正面回答,他对奥尔布赖特说:“我当年参加争取人权的斗争至少比你早了10年。”把她顶了回去。因为他1948年就参加了新青联,参加了争人权、争民主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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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无论在哪个国家,刑辩律师始终是法治的基石,是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对公民利益最坚定的维护者。他们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刑辩律师”本身就是他们至高荣誉。在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无疑是一股强大的推动力。他们在刑事辩护舞台上演绎着精彩和传奇。数律界风云人物,还看今朝! 张思之——“律师界的良心” “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 ——张思之 张思之,一个几乎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的律师,却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年已83岁的张思之谈到案件时精神矍烁,张思之曾为“四人

帮”集团做辩护律师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一年后被划为右派,劳改15年。1972年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改革开放后,重返律师界。长期以来,担任很多重大案件的辩护律师,如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4年高瑜“泄露国家机密”案;2003年郑恩宠律师“泄密”案。从潘家园移居崇文新世界,83岁的张思之独来独往已两年有余。赋闲之余,张思之偶尔地接见些朋友,多数时间看看书写写文章。 如果说中国律师界还有一位元老级人物的话,那么说是张思之应该无人有疑问了。张思之最令人瞩目的辩护经历大概要算1980年11月12日,他被指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审判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但江青对张的态度和能力颇有微词,而且拒不接受“叶、邓派来的律师”。因此,张思之转而出任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李作鹏的辩护人。 张思之由此名声大噪,而他为异端辩护的职业律师生涯也就此拉开了序幕。面对多位被告人的诚挚委托,他从未表示过拒绝,一度被称作此类案件“专业户”。 尽管张思之在律师界很有声望,但他办理的案件没有一件胜诉,唯一一件一审胜诉后还被检察院抗诉,最终依然难逃失败的命运,以致“屡战屡败”成了张思之律师执业生涯的一道标签,贯穿他律师生涯的主线。虽然“屡战屡败”,但张思之说,“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这是他说过的最狂妄的一句话。 张思之的良心与见识,得到了法律界的公认,他被称为“律师界的良心”。这些可以从他所办理的案件中得到印证。2000年,《我的辩词与梦想》一书出版,这本汇集张思之近20年来就所代理案件写作的辩护词的专著,被北京汉语研究所重视,张思之因此获得“当代汉语贡献奖”。颁奖词说,“张思之先生的存在,

中国近代史人物点评

中国近代史人物点评——李汉俊 李汉俊(1890~1927),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原名书诗,又名人杰,号汉俊、湖北潜江人。早年曾留学日本,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回国后主要从事著述和翻译工作,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1920年8月与陈独秀、李达等共同发起组织了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和上海共产主义小组。12月即代理上海党支书记,并主编《新青年》。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因与陈独秀、张国焘意见不一,回武汉从事革命工作,曾任湖北全省工团联合会教育主任。1923年参与京汉铁路总工会成立大会领导工作,是中共第二、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后脱离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加入中国国民党,并先后担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湖北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长、国民党湖北党部青年部长。1926年春赴上海任教。1927年底被军阀胡宗铎逮捕,同年12月17日在汉口遇害,年仅37岁。195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亲自签发了《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证书上写着:“李汉俊同志在革命斗争中光荣牺牲,丰功伟绩永垂不朽!” 少年时期李汉俊1890年4月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县沱埠垸袁桥村一个清贫的知识分子家庭。少年李汉俊聪慧过人,勤于学习,并萌生了救国救民的远大志向。他6岁进私塾念书,有过目成诵的聪慧。小小年纪,就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并娴于辞令辩才。李汉俊年幼时曾听

他父亲给他讲了中国历史上一次次农民起义的故事,他从中学到了许许多多的爱国历史知识。20世纪之初,中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四方列强大肆侵略,华夏大地已是“瓜剖豆分,千村寥落”。李汉俊如饥似渴地汲取新知识,了解世界发展的大趋势,萌生了拯救国家民族的念头。他说:“我们求学是要成为有用之才,以便有朝一日为国家民族扬眉吐气而出力。”倡导传播马克思主义。 李汉俊是中共创立时期最有影响的政治家、思想家之一,他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和十月革命,被誉为马克思主义的播火者。1904年,年仅14岁的李汉俊东渡日本求学,留日期间受日本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河上肇的影响,开始信仰马克思主义。李汉俊通晓日、德、英、法四国语言,十分勤奋地学习马克思原著,并用以指导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共产国际驻华代表马林说:李汉俊是中共中“最有理论修养的同志”。1918年回国后他以饱满的热情和旺盛的精力,从事翻译和撰写工作,创办《劳动界》,他参加编辑的《新青年》、上海《星期评论》、《共产党》成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初期传播的最重要刊物,影响了包括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董必武等人在内的整整一代革命青年。在上海参与发起建党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纷纷建立。早在1919年9月,李汉俊就萌发了在中国建党的思想。1920年初,他和李大钊、陈独秀等开始着手组建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同年5月,他和陈独秀等组织成立了“上海马克思主义研究会”。8月,他和陈独秀等又发起成立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这是中国大地上的第一个共产党早期组织,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发起组织

法学界权威人物

法学界权威人物 中国当前的法律权威和领导者 ? 法学理论 张文显朱苏力何维方葛弘毅舒沈国英宗灵孙笑侠卓袁泽李步云刘左祥傅子堂孙国华辛春莹郭道辉郝铁川卢世伦史泰丰王成光朱京文李林李龙刘汉谢晖 法律史 曾张宪义金范吴陈数何华勤陈盛清范忠信元秋吴悠杨建英一凡杨永华于荣根韩延龙怀肖丰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高亨浦建朱勇 宪法和行政法 周业忠、徐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金光、蒋碧欣、蒋明安、罗浩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书一、莫、蒲增元、童志伟、、王、、肖、杨海坤、袁书鸿、张广波、朱伟、 刑法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楚胡爱芝古贺小荣炳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区新九阮七林苏晖俞康叔华张志辉周道銮卢建平王佐甫何鹏姜伟孙乾 民商法

江平、梁辉兴、吴汉东、王立明、孙显忠、王卫国、、郑、、、、刘春田、、史少霞、史玉卓、秦有图、顾红云、郭明瑞、龙逸飞、吴焕宁、夏银兰、许、杨大为、、杨振山、马俊举、沈、吴昌珍、范健、尹田 诉讼法 江陈为广众徐景春范崇义龙宗智陈瑞华陈卫东边陈建林桂明谷董培荆韩朝刘家星沈大明宋英辉谭氏桂堂威建天平安王建王建王建王建王建汪建成王亚信杨荣信张卫平周国军左卫民谭兵李浩昌义严段崔民 经济法 杨子欣、李昌齐、刘龙恒、刘文华、齐多军、邵建东、史济春、杰夫、张守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国际法 韩德培、曾、梁、余劲松、陈安、董立坤、龚仁人、王春、李双元、刘南来、饶格培周仲海 军事法 丛文生,顾德新,李昂图,张

世纪初的中国法学家学派 (1)所谓的红色学派法学家是一群在学术上已有建树的法学家,他们的学术理论受到高度评价他们可以在30多岁时成为博士生导师。主要代表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北京大学的吴,武汉大学的等。 (2)所谓黄学派法学家是指能够把法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效地推动中国政治、经济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学家。他们善于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则批判现实,关注民生,倡导改革。他们不仅著作丰富,而且分量很重。在他们的代表作品中,他们经常用黄金语言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张。主要代表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中国法律杂志的郭道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等。(3)所谓紫派的紫法学家,是指比红法学家更红一层的法学家。 紫法学家的特点是他们参与改革但不主张改革。他们经常从更正统的角度解释、论证和宣传现有的改革措施和理论。它们经常被紫色的光环所包围。他们在政治上受到高度重视,经常参与重要法律的起草。他们也有非常重要的学术地位。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有学术职位,如博士生导师、总裁、董事会主席等。他们还经常主持编写国家教材。紫色法学家的另一个特点是,他们往往对他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探索持批判态度,他们的批判往往以政治批判为主,以学术批判为辅。1996年的所谓“小南事件”就是这一特征的重要体现。②最有代表性的紫色法学家是张广波张广波,大连海事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教授,专攻宪

世界著名的法学家

世界著名法学家 1、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 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他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 和美国法学的缔造者,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将他视为自己法学流派的奠基人。 2、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 果(1764~1844)的学生。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 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1810年柏林大学 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 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 历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 法律大臣。 《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一书,是他在19 世纪初就是否应制定全德统一法典的一场论战中写成 的,该书系统地陈述了以他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 的基本观点。当时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 A.F.J.蒂鲍 (1772 ~1840)从民族主义出发,强烈呼吁德国各邦利 用当时战胜拿破仑的机会,从速制定一部全德国适用 的,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在内的法典。萨维尼对 此强烈反对。他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法学家固然有独特的知识,但这仅是法的技术成分,而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它是法的政治成分。法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它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制造的。所以,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来看,当时德国也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他的这些观点在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历史条件下,代表了一种历史复古主义的思潮。著有《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制度》。 萨维尼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 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3、韦伯:被称为“真正的学者”,他对法律历史深入细致的研究,他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独到见解,使后 代的社会学家很难超越他。 4、哈特: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他的学说和H. 凯尔森的 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哈特是在战后复兴自然法的条

中国近代史纲要人物评价 林则徐

林则徐生平简介:林则徐是鸦片战争时期主张严禁鸦片、抵抗侵略的爱国政治家。史学界称他为近代中国“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170多年,被誉为近代最重要的名族英雄。嘉庆九年(1804)中举。十六年中进士。曾与龚自珍、魏源、黄爵滋等提倡经世致用之学。二十五年起,先后外任浙江杭嘉湖道、盐运使,江苏按察使、江宁布政使。任上整顿盐务、兴办河工、筹划海运,采用劝平粜、禁囤积、放赈济贫等措施救灾抚民。后升任河东河道总督,亲自实地查验山东运河、河南黄河沿岸工程,提出改黄河由山东利津入海以根治水患的治河方案。十二年授江苏巡抚。江苏旱涝灾情严重,他上奏历陈民间困苦,坚请缓征受灾州县漕赋;致力兴修水利工程。为克服银荒和利于货币流通,他反对一概禁用洋钱,提出自铸银币的主张,为中国近代币制改革的先声。十七年,升任湖广总督。林则徐提出六条禁烟方案,并率先在湖广实施。四月二十二日(6月3日)起在虎门海滩销烟,20天中销毁鸦片19179箱、2119袋,共计2376254斤。在此期间,林则徐注意了解外国情况,组织翻译西文书报,供制定对策、办理交涉参考。所译资料,先后辑有《四洲志》、《华事夷言》、《滑达尔各国律例》、《澳门新闻纸》等,成为中国近代最早介绍外国的文献。林则徐大力整顿海防,积极备战,购置外国大炮加强炮台,搜集外国船炮图样准备彷制。林则徐督师数败英军。鸦片战争开始后,英军陷定海,再北侵大沽。道光帝惊恐求和,归咎林则徐。九月被革职。二十一年三月受命赴浙江协办海防。五月充军伊犁。他在伊犁协助办理垦务,倡导水利,开辟屯田。又绘制边疆地图,建议兵农合一,警惕沙俄威胁。二十五年被重新起用署陕甘总督,次年转任陕西巡抚。二十七年升云贵总督。曾先后平息、镇压西北西南民族冲突和人民起义,整顿云南矿政。二十九年因病辞职归籍。 历史罪人:在中国,凡读完中学的人都知道,林钦差赴任后,不去深入调查鸦片在中国流行的原因和流入的渠道与路径,也不细查贩运鸦片的英商有何强大的国家背景,更不认真评估禁烟后所能产生的严重国际反响及其对自己国家可能产生的祸害,其上任伊始,就拍脑门做决定,实行了对境内外鸦片贩子“入即正法,船货归官”的铁腕政策,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强硬手段,从英国鸦片商人手中缴获了2万多箱鸦片现货,于1839年6月3日,在虎门沙滩上掘池予以全数销毁。现在回过头

近代史人物评价

李鸿章评论 张煊赫 晚清权臣李鸿章,他成了中国近代史上最有争议的人物之一。李鸿章(1823.2.15-1901.11.7),本名铜章,安徽合肥人。因行二,故民间又称“李二先生”。淮军创始人和统帅,洋务运动的主要倡导者。道光二十七年(1847)中进士。同时,受业曾国藩门下,讲求经世之学。咸丰三年(1853)受命回籍办团练,多次领兵与太平军作战。1863年和1864年他率淮军攻陷苏州、常州等地,和湘军一起镇压了太平天国。 60年代起,李鸿章积极筹建新式军事工业,仿造外国船、炮,开始从事“自强”的洋务事业。1865年分别在上海和江宁(今江苏南京)创立江南机器制造总局和金陵机器制造局。同年署理两江总督,1866年,继曾国藩署钦差大臣,专办镇压捻军事务。次年,授湖广总督。采取“就地圈围”、“坚壁清野”等战略,相继在山东、江苏间和直隶、山东间剿灭东、西捻军。1870年,继曾国藩任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从此控制北洋达25年之久,并参与掌管清政府外交、军事、经济大权,成为清末最显赫的封疆大吏。 1898,李鸿章赴欧洲。在俄国接受沙皇贿赂,与俄国签订了《中俄密约》。《中俄密约》是沙俄以不正当手段诱迫清政府签订的彻头彻尾的强盗条约。它的签订,使俄国不费一枪一弹,实际上把中国东北变成了俄国的势力范围。这对于俄国将侵略矛头进一步伸向华北及长江流域,进一步对清政府施加影响,争夺远东霸权,具有重要意义。李鸿章在1901年签定了卖国的《辛丑条约》。1901年11月去世。 评论 有人说"李鸿章是个好人.但是生不逢时,被推到了浪尖口,结果被人们骂为汉奸.这实在是千古大冤,西太后才是真正的幕后凶手 ",也有人说"李鸿章在历史上是个悲剧性的人物,他写的一手好字,是个大才子。死后也没留下什么遗产,可谓也是个清官。历史对李鸿章的评价有好有坏,让人感到可惜,中国就是在他那个年代才开始衰败的,所以他也是有责任的. 李鸿章为大清国国计民生近代化所奠基的所有事业,令他身后的国人一直在受益。他是对中国近代化产生了到关重要影响的洋务运动的中坚。李鸿章生逢

世界上100位法学家

影响世界的100位外国法学家--1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坎托罗维奇,H. Hermann Kantorowicz(1877~1940) 德国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和自由法学派在欧洲的主要代表之一。1907年开始任教于弗赖堡大学。1923~1929年以专家身份参加德国众议院战争起因调查委员会工作。1929~1933年任教于基尔大学,在被纳粹政府解职后,先在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和纽约市立学院,继在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为法律科学而斗争》(1906)、《法律科学和社会学》(1911)、《罗马法注释派研究》(与W.W.巴克兰合著,1938)和《法的定义》(写于1938年,1958年出版)。 坎托罗维奇的学说主要思想渊源之一是德国M.韦贝尔(1864~1920)的社会学。象E.埃利希、R.庞德等人一样,他积极把社会学与法学结合起来,倡导社会学法学派。在1911年召开的社会学家大会上作《法律科学和社会学》的报告时,称法学为关于价值的科学,社会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指出二者应互为补充。在哲学上,他信奉I.康德的不可知论,主张价值的相对主义,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E.拉斯克(1875~1915)和G.拉德勃鲁赫交往甚密,但没有象他们那样提出系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理论。 1906年,坎托罗维奇以笔名发表《为法律科学而斗争》。在这本使他成名的小册子里,他反对当时在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概念论法学,提倡自由法学―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他认为概念论法学往往否认正义观念,忽视社会现实,以为法律仿佛是“自动售货机”,可以简单地通过抽象的逻辑推理,从现行法律中为任何案件获得答案。他主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仅仅适用法律,必要时还应当创造法律。除“正式法”(formal law)外,“自由法”(free law)也是法的渊源,其中包括习惯、判例理由以及法学家的权威论述。但是他仍坚持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认为这是保障个人自由和法律安全的必要条件,法官创造法律的活动,应当只限于在法律出现漏洞等情况下进行。 坎托罗维奇的自由法学说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虽有共同之处,但他批评现实主义法学派在强调法官创造法律的权力方面走得太远,认为他们抱有社会学的或职业的偏见,而事实上,他们是根本不可能不顾法律规定而去研究社会现象的。因为过分强调法的社会决定论,并将法学完全当作经验主义的社会学,而否认法的规范性,就不可能有完整的法学。 在《法的定义》一书中,坎托罗维奇分析了什么是法,特别是法与其他规范的区别。他为法下的定义是:“规定外部行为的并被认为应交付审判的规则的总和。”他对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和国际政治等学科也曾写过不少著作。 --------------------------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康德,I Immanuel Kant(1724~1804)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之一。出身于东普鲁士的柯尼斯堡(今苏联加里宁格勒)工匠家庭,曾任家庭教师。1755年起长期任教于柯尼斯堡大学。他关于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道德的形而上学》(1797)一书,第一部分《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哲学的基本特征是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一方面承认有意识之外的“自在之物”,另一方面又宣称这个“自在之物”是不可认识的,人的认识只及于现象,而不能达到这个“自在之物”。他的的伦理学也以现象与“自在之物”的对立为前提。他的法律思想和伦理学是不可分的。 康德认为人属于两个世界:当他处于现象世界,其意志和行为服从因果律,是不自由的;但作为“自在之物”,其意志和行为是自主的,在道德上是可以自由选择的。道德上的自由意

中国近代史人物评述

中国近代史人物评述——孙中山 人物简介: 孙中山,近代民主革命家,中国国民党创始人,三民主义的倡导者。首举彻底反封建的旗帜,“起共和而终帝制”。1905年成立中国同盟会。1911年辛亥革命后被推举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1940年,国民政府通令全国,尊称其为“中华民国国父”。1929年6月1日,根据其生前遗愿,将陵墓永久迁葬于南京紫金山中山陵。 主要成就: 他最大的成就是辛亥革命,建立了中华民国,推翻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 历史评价: 孙中山是近代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是最早提倡以革命推翻满清统治,建立民国政府的革命家之一。1937年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后,孙中山成为蒋介石之外,凝聚全国向心力的象征人物之一。国民政府与旗下将领也往往以“保障孙总理的革命成果”为号召,鼓动人民和将士作战。因此战争中后期,孙中山很自然被推举为中华民国的国父。孙中山亦为中国政治经济现代化之重要阶段性人物。他较全面地整合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重要成分,包括宪政民主,人民主权,权力分立制衡,与社会主义等等。另加上其个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中国传统制度机构——监察权与考试权,形成五权宪法学说。对西方重要思想在中国的普及,具有推动者的作用,促成西化民主派和共产主义派对中国未来建设的深入探索。而孙中山在其中采取某种折衷立场,却坚持共和民主之宪政体制,至今仍有其价值。因此经历史证明孙中山确实是近代倡导共和革命,成功组织成分复杂的各种反满势力,并注入西方现代政治理论与宪政思想成分的领导人。 孙中山领导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未能彻底实现革命目标,是时代的局限和国情的制约,中国近代史上这场旧民主主义革命虽然失败了,但正是这场轰轰烈烈和正义悲壮的革命,为其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作出了演示、提供了经验、准备了条件。故而,孙中山是伟大的革命先行者。

中国近代史纲要人物评价林则徐

中国近代史纲要人物评 价林则徐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林则徐生平简介:林则徐是鸦片战争时期主张严禁鸦片、抵抗侵略的爱国政治家。史学界称他为近代中国“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170多年,被誉为近代最重要的名族英雄。嘉庆九年(1804)中举。十六年中进士。曾与龚自珍、魏源、黄爵滋等提倡经世致用之学。二十五年起,先后外任浙江杭嘉湖道、盐运使,江苏按察使、江宁布政使。任上整顿盐务、兴办河工、筹划海运,采用劝平粜、禁囤积、放赈济贫等措施救灾抚民。后升任河东河道总督,亲自实地查验山东运河、河南黄河沿岸工程,提出改黄河由山东利津入海以根治水患的治河方案。十二年授江苏巡抚。江苏旱涝灾情严重,他上奏历陈民间困苦,坚请缓征受灾州县漕赋;致力兴修水利工程。为克服银荒和利于货币流通,他反对一概禁用洋钱,提出自铸银币的主张,为中国近代币制改革的先声。十七年,升任湖广总督。林则徐提出六条禁烟方案,并率先在湖广实施。四月二十二日(6月3日)起在虎门海滩销烟,20天中销毁鸦片19179箱、2119袋,共计2376254斤。在此期间,林则徐注意了解外国情况,组织翻译西文书报,供制定对策、办理交涉参考。所译资料,先后辑有《四洲志》、《华事夷言》、《滑达尔各国律例》、《澳门新闻纸》等,成为中国近代最早介绍外国的文献。林则徐大力整顿海防,积极备战,购置外国大炮加强炮台,搜集外国船炮图样准备彷制。林则徐督师数败英军。鸦片战争开始后,英军陷定海,再北侵大沽。道光帝惊恐求和,归咎林则徐。九月被革职。二十一年三月受命赴浙江协办海防。五月充军伊犁。他在伊犁协助办理垦务,倡导水利,开辟屯田。又绘制边疆地图,建议兵农合一,警惕沙俄威胁。二十五年被重新起用署陕甘总督,次年转任陕西巡抚。二十七年升云贵总督。曾先后平息、镇压西北西南民族冲突和人民起义,整顿云南矿政。二十九年因病辞职归籍。 历史罪人:在中国,凡读完中学的人都知道,林钦差赴任后,不去深入调查鸦片在中国流行的原因和流入的渠道与路径,也不细查贩运鸦片的英商有何强大的国家背景,更不认真评估禁烟后所能产生的严重国际反响及其对自己国家可能产生的祸害,其上任伊始,就拍脑门做决定,实行了对境内外鸦片贩子“入即正法,船货归官”的铁腕政策,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强硬手段,从英国鸦片商人手中缴获了2万多箱鸦片现货,于1839年6月3日,在虎门沙滩上掘池予以全数销毁。现在回过头看林则徐在钦差大臣任上的所作所为,他其实丝毫没有顾及自己的强力禁烟举措给国家招惹的战祸究竟有多大的危害,

法学家名言库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7.“每个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要获致一安全且自由的领域,须确定某种看不见的界线,然而此一界线的确立必须依凭某种规则,这规则便是法律。” [英]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17-18.“秩序总是与无序相对的,秩序的建构依赖一定的规范进行维系,秩序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73.“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宪章[M].杨玉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52. “重要的一点是,政府的一切强制行为都必须明确无误地由一个持久的法律框架来决定,这框架使个人能带着一定程度的信心来进行规划,使前景的不确定性缩小到最低限度。” [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5.“我愿意把法律看成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即在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人们的要求的情形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尊严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护政府。” Berman,H.J.,W.R.Greiner.The Nature of Functions of Law[M].Brooklyn,1996.29. 著名法学家哈罗德·考夫曼,“法律的特点---精巧、明确、公开性、客观性、普遍性---使它成为解决这些干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有机程序。” Beck,U.Risk Society,Towards a New Modernity[M].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92. 德国著名学者贝克认为,风险是“人为制造出来的不确定性”,传统社会体现了形式理性主义下的稳定性,而风险社会意味着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规范必须做出相应的结构变迁。 朗·L·富勒,美国法学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曾长期任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 富勒学说的基本思想是:在人类有目的的活动中,道德和法是不可分的。为了正确认识法和道德的关系,首先应分清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后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法和义务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和愿望的道德并无直接联系;法无法迫使一个人达到他力所不及的优良程度。 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他把法当作一种活动,一种有目的的和不断努力的事业,其成功有赖于处理法的人,因而法也就注定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反对这种观点者则认为法是社会权力,只研究法现在是什么和做什么,而不是去研究法打算

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使命、责任与良知

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使命、责任与良知

姚建宗教授在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演讲稿 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使命、责任与良知 ——在中国法学会“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演讲 各位前辈、同仁,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 出现在今天这样的一个会场中、站在今天这样的一个讲台上,我真的是既非常地感激又极其地不安!首先,我真的是感到非常非常地荣幸能够在这样的一个场合与各位法学界的前辈和同仁见面!但我也的的确确非常非常地惶恐顶着这样的一种于我确实名实不符的名号在这里向各位汇报自己的点滴心得! “法学家”是一个非常神圣的称号,我的确是真实地感觉到自己还配不上这样的一种神圣称号! 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我从四川东北部极其贫困的一个小山村来到县城读高中的时候,我的眼里满是惊奇:在这里我第一次见到了电灯,第一次看到了电视,也第一次在电视和广播中听到了港台歌星以及内地歌星们演唱的一首首流行歌曲。这一切对于当时的我来说确实都特别的新鲜!但真正在我心中留下深刻印象的却是:那时候,一个个演唱流行歌曲的年轻男女,只要其所演唱的一首歌曲在祖国的大江南北被广泛传唱,也就是“流行”了,那么,大众传媒、追星族们都把首先演唱这首歌曲的歌星一概称之为“歌唱家”或者“青年歌唱家”,而我们的歌曲演唱者们也都不仅一概欣然接受而且还以此光环和名号堂而皇之走南闯北地走穴!然而,也就两三年光景,这样的“歌唱家”无论老幼,大多都消失或者沉寂下去了,代之而起的是又一拨流行的“家”与“星”们。也许正是感受到了追星族们的这种喜好与口味的快速变化的人间冷暖与世态炎凉,也许大众传媒和追星族们也更加理性和成熟,总之,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即使依然是那些唱出了几首在中国大地上广受追捧的流行歌曲的歌星,包括这些歌星在内的人们也都不再以“歌唱家”或者“青年歌唱家”来分封或者自封名号

中国近代史人物简介(图文版)

中国近代史人物简介 中国近现代史 林则徐:封建地主阶级代表。中华民族的民族英雄, 伟大的爱国者。 (1)上书道光帝,请求严禁鸦片。 (2)到达广州暗访密查,缉拿烟贩。 (3)强迫外商交出鸦片二百多万斤。 (4)1839年6月3日,虎门销烟。是中国人民禁烟 斗争的伟大胜利,显示了中华民族反抗外来侵略的 坚强意志。 (5)鸦片战争爆发后,林则徐积极防御,使英军 无隙可乘。 (6)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7)学习他以国家危亡为已任的爱国主义精神。 左宗棠:清朝地方官员。 (1)参加镇压太平天国运动。 (2)洋务运动的代表之一,创办福州船政局,掀起了 向西方学习的洋务运动。 (3)1875年,被清政府任命为钦差大臣,率兵打败阿 古柏,收复新疆;根据他的建议,清政府在新疆设立行 省,不仅打击了侵略者的气焰,而且还维护了国家的利 益、民族的尊严,同时对新疆的建设和开发有着重要的 意义。 (4)作为爱国者的左宗棠在收复新疆和建设新疆上功不可没,纵观左宗棠的一生,功大于过。 (5)与其相关的诗句:“大将筹边尚未还,湖湘子弟满天山。新栽杨柳三千里,引得春风度玉关。” (6)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卫京师。——《奏稿》 (7)“天地正气”——左宗棠题字刻石。(藏陕西西安碑林) (8)学习他为了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而不怕牺牲的爱国主义精神。 ▇左宗棠收复新疆的事迹P15 1.力主收复新疆。 2.1876年,率领清军分路进入新疆,先后收复乌鲁木齐、吐鲁番、南疆。

3.协助曾纪泽收复伊犁。 4.1884年,清政府根据他的建议,设立新疆行省。 邓世昌:清朝将领,致远舰的管带。爱国民族英雄。 (1)在甲午中日战争中的黄海海战中,为保护旗舰,沉着应战, 最后壮烈牺牲。 (2)名言:“我们从军卫国,生死早已置之度外。我们虽然牺牲 了,但可以壮国家的声威。” (3)光绪帝为其题词:“此日漫挥天下泪,有公足壮海军威。” (4)学习他为了国家的利益,不怕牺牲的爱国主义精神。 李鸿章:清朝官员。(1)威海卫战役,北洋舰队全军覆没后, 被慈禧太后任命为全权大臣,赴日本议和。1895年4月,与日 本首相伊藤博文签订了中日《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的全权 议和大臣。(2)洋务运动的地方代表之一。1865年,与曾国藩 在上海创办江南制造总局,是洋务派开办的最大的近代军事工 业。在上海民用工业创办轮船招商局。(3)甲午战败后,李鸿 章伤感地反省,说:“我办了一辈子事,练兵也,海军也,都 是纸糊的老虎……不过勉强涂饰,虚有其表。” 曾国藩:清朝官员,洋务运动的地方代表。1861年创办了军事工 业安庆军械所。镇压太平天国运动。 张之洞:清朝官员,洋务运动的地方代表。创办民用工业汉阳铁 厂和湖北织布局。奏请停止科举考试,普遍兴办学校。促使清政 府拟定了《奏定学堂章程》,建立起包括初等、中等、高等三个学 程的新式教育体制,并于1905年宣布复出沿用了一千三百多年的 科举制度。

中国近现代历史人物评传

中国近现代历史人物评传——袁世凯 (班级:140604 学号:3114001723 姓名:余志豪) 关于对袁世凯的评价,早在建国前就有陈伯达的《窃国大盗袁世凯》一书问世,此书一出,便奠定了袁氏的历史定位问题,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前,袁氏的脸谱逐渐固定成了一个极其反动和违背民心的政客和暴君的形象。陶菊隐在《北洋军阀统治史话》中提到“袁世凯生前死后至今的一个世纪中,是一个一直受人唾骂的人物。他出卖维新志士,资产阶级维新派骂他;他在山东镇压义和团,农民及下层劳动人民骂他;他逼宣统退位满蒙贵族骂他,骂他是奸雄,是曹操一类的人物,要和他拼命,甚至要干掉他;他残杀国民党人,扼杀民主制度,国民党人骂他;他背叛民国,帝制自为,更遭到全国人民的痛骂;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继续骂他,认为是以他为首的北洋军阀集团,是中国近代史上继往开来、臭名昭著的一个封建军事集团,他上继曾国藩、李鸿章等出卖国家和反人民的罪恶事业,又替蒋介石政权提供了军事独裁的可耻榜样。”[③]如此的骂声一片,袁氏可谓是死后难安也。 傅德华在《台湾袁世凯研究概述》也提到这个问题,“仅从上列部分专著的书名及论文的篇名用词,如:…袁氏窃国?、…一代枭雄?、…中国近代史上翻云覆雨的政治人物?、…民国叛徒?、…现代化的保守人物?等,不难发现台湾学术界对袁世凯的一生的评价基本上是否定的。”[④] 台湾学界如此,大陆的各种出版物中也是一样的基调,尤其是在普通老百姓的口头上,袁氏的名声也是很臭的,拿本人为例,别人动辄骂我的时候总是会带上“你个袁大头”之类的话,我听了也很有点不快之感。 从侯宜杰在《袁世凯评传》的一些叙述中,我们看到袁氏的一生是怎样被描述的,书中的内容提要,“独夫民贼袁世凯是近代史上臭名昭著的反动政客。本书引用丰富而确凿的史料,对袁氏反动的一生作了全面的叙述,深刻的分析,科学的评论,淋漓尽致地显露了袁世凯的卑鄙行径、阴谋诡计、狡诈性格。”[⑤]可见袁氏在人们所能见到的读物中是什么样子的,他就是一个刻在模子里的反动的人物。侯先生在写作的时候很明显的是“史从论出”,而非“论从史出”,带着对袁氏的固有的印象来写作和搜集材料的,带有严重的主观色彩和意识形态的某种影子。字里行间显示出对袁氏的不屑和蔑视,如“袁世凯结束了浪荡公子的生活,踏入仕途,作为清政府一个及其普通的小爪牙,开始了自己的反革命生涯。”[⑥]从其用词,浪荡、小爪牙、反革命等词汇,这些都是充满定性的文本表达。又如在描述袁氏在落榜后的言行时,“他又羞又愤,赌气把 过去所做的试问付之一炬,大言不馋的说…大丈夫当效命疆场,安内攘外,乌能龌龊久困笔砚间,自误光阴耶?。”[⑦]而在同样的引述这段话时,在03年张华腾的《袁世凯与近代名流》中却是平平淡淡,没有所谓“大言不馋”等字眼。其实早在他的那本《袁世凯一生》中,也是这种笔调,这种语气。在差不多的同时代的一些历史教科书中,对袁氏的描述也是褒多于贬。在一本编著的《中国革命史》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革命党人的退让,大地主大买办阶级的政治代表袁世凯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篡夺了革命果实。”[⑧]即使在我读书的时候,见到的中学历史教科书中对袁氏的评价也是一味的否定,认为袁是个彻头彻尾的反面角色,没有丝毫的肯定的赞语。这种脸谱化的形象的形成,和国共两党对袁氏的认识有着直接联系,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对袁世凯的定位都是一个反动的人物,所以两岸的出版物和教科书中几乎是清一色的反袁旗帜,骂声一片,下层民众接受的教育,面对文本的种种叙述,对袁氏的认识也只能是一个反面角色,一个独夫民贼,窃国大盗。 学界逐渐改变的袁世凯形象 随着90年代的到来,海峡两岸的学者的文章和著述中的袁氏的正面论述开始出现。“台湾学者中有刘凤翰的《清末袁世凯治兵之道——现代军事传承与创新》(《近代中国》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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