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论共同犯罪

姓名:宋庚申

学号:1 3 5 2 0 0 1 2 5 6 4 7 2 分校:六盘水市电大

班级:2013年秋六盘水市电大法学(本)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杨美文

日期: 2015 年 3 月 27 日

目录

一、论文摘要 (3)

二、论文正文 (4)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4)

(二)单位共同犯罪 (6)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7)

三、参考文献 (10)

论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

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

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4]。

由于将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了分类,那么在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处理上也是不尽相同的,彼此之间具有相互的特点:

1、主犯有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由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从犯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只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所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被胁迫参加犯罪,其在他人暴力威胁、揭发隐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胁从犯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但教唆犯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办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二是主观上具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和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三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

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这应当按照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及间接实行犯。

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中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同时刑法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向片面共同犯罪和单位共同犯罪用传统的刑法理念已经无法弥补和适应现今较为复杂的社

会关系。为了适应社会和弥补刑法当中存在的不足,现就单位共同犯罪和片面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的观点。

二、单位共同犯罪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许多人都将单位犯罪误认为共同犯罪,我们往往将其混淆,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意志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成员共同决策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共同形成的单位整体意志又由该单位组织内部一个或数个自然人的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

原因。但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不仅仅以其典型形式出现,在有些单位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承包企业单位犯罪案件中,其单位意志与行为往往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独完成。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犯罪特征,因而不能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既可以是单独犯罪形态出现,也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

单位共同犯罪的形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单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是指在单位犯罪情况下,由同一单位组织中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一形态的单位共同犯罪,以单位个数来讲,单位是单独犯罪,而以自然人个数来讲,单位组织中的自然人则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二是共同单位犯罪。共同单位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衡量,这是典型得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在这一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形态中,单位之间形成共同犯罪,单个单位中的自然人可以单独犯罪,也可以共同犯罪。并且,当单个单位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并与另一单位构成共同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便形成共同犯罪的竞合。

三是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是指一个或数个单位与该单位以外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在这一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中,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单位以外得自然人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并且这两个共同犯罪结合形成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这一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因此,在处罚犯罪单位的同时,对该单位内部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应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处罚的一般原则,在区分主、从犯等基础上分别予以处罚;对共同单位犯罪,应根据该单位在共同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不同的处罚;对于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与自然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而应根据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定罪处罚。对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同,因而应根据不同的起刑点分别予以认定,及不能将单位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也不能将自然人犯罪得起刑点运用到单位犯罪的构成上。对于同一案件中自然人构成犯罪,而单位尚不够定罪标准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只追究犯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5]。

因此我国应当将单位犯罪列入共同犯罪的序列,单位犯罪不仅具备了共同犯罪的所有要件,这样讲个有利于我们研究共同犯罪,使罪行法定原则的立法宗旨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上述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却不无疏漏欠缺之处,亟需补充、完善。试举一例,如汝阳县刘店乡刘某因怀疑本村路中正将其妻子骗走,便多次到路中正的哥哥路宽、路须家要人,路家人非常恼怒,当刘某又一次到路家要人时,路宽、路须及路宽妻梁红、路中会用木棍、斧子等将刘某胳膊、腿打伤后逃跑。刘某爬出路家大门后,路中正妻朱某刚好路过此地,就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刘某身上乱打数十下后离开。这时,路占强(路宽儿子)在家里昕说了此事,拿一把尖刀、一根铁棍赶来,在见刘某到混身是伤的情况下,用铁棍朝刘某身上打后,又用尖刀将刘的手腕割伤后逃走。刘某的伤经鉴定为重伤,六级伤残。该案经查证,路宽等人同路占强及朱某事先没有预谋,其犯罪行为也没有同时发生。后参加的人对先前的人的伤害行为是明知的,但先前的人对后参加的人的伤害行为却不明知。刘某的伤却是几个人共同造成的。按照现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分析本案,显然无法解决。

笔者以为,刑法理论不是孤立的,脱离实际的,是应当为刑事司法实践服务的,刑法理论应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创新,对类似上述案例的研究有利于解决各种司法实践问题。述上案例即是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片面共同犯罪。

所谓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行犯罪,而他人并不知情,那么单方面与他人有共同参与犯罪的故意,能否成为共同犯罪呢?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片面共同犯罪是否存在,有着较

大的争议存在。即有持肯定意见的存在,也有持否定意见的存在。如我国刑法学界的权威高铭暄教授就持否定意见。持否定意见学者的主要理由是:

(一)、成立共同犯罪要求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是两人以上,而在片面犯罪的场合,片面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是一人,这样也就谈不上共同犯罪。

(二)、成立共同犯罪,各行为人之间必须有犯罪的共同故意。犯罪的共同故意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的犯意联系,这种联系是双向的主观意思的联络。而在片面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一方行为人知道自己参与另一方行为人作案,而另一方行为人对此并不明知。(三)、如果承认片面共同犯罪,对片面共同犯罪人的主从犯认定将会出现混乱。

笔者认为,片面共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而且由于片面共犯的行为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第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片面共犯人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明知的,他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他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将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将共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在主观上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片面共犯人不仅自己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将自己的危害行为与他人的危害行为融为一体,共同作用于某种犯罪对象,导致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与最终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的致果性是共同的,虽然就共同犯罪而言,其他犯罪人并不知情也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进行了犯罪,但是依据片面共犯人的行为来讲,则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共同犯罪,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片面共犯摒弃于共同犯罪的大门之外。

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任何法学理论及研究均应能服务于执法工作,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倘若否定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这势必割裂了片面共犯与其所配合的犯罪行为的联系,这样就为片面共犯的处理造就了一个难题,如上述案例中对朱饶、路占强的处理问题。朱某、路占强对先前的人的犯罪行为是明知的,其二人的殴打行为与先前的人的殴打行为共同造成了刘某重伤、六级伤残的后果,在本案中,很难对其二人和先前的几人的行为进行后果的区分。倘若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否定片面共犯的刑法理论来做指导的话,那么也就割裂了朱饶、路占强同先前几个人的行为上及犯意上的相互共性,在处理上也就找不到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所以,只有承认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才能根据共同犯罪的责任处理原则,恰当地处理本案。在本案例中,朱某、路占强在得知其他人对刘某进行了殴打之后,快速持棍棒等工具赶至现场,明知刘某已被先前的人打的满身是伤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殴打,主观上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客观上,朱某、路占强的殴打

行为行为,是造成刘某受伤结果加剧的直接主要原因,而先前路宽、路须、梁红、路中会等人的行为同刘某受伤后果也有一定因素。后者和前者的行为是相互协同的,共同作用于刘某的,造成了致刘某重伤的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朱饶、路占强的行为属片面共犯,应对路宽、路须、梁红、路中会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按片面共犯的理论,由于朱饶、路占强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故路宽、路须、梁红、路中会与朱某、路占强不属共同犯罪,不过朱某、路占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就必须肯定片面共犯学说,唯有如此,才能使现行共同犯罪理论臻于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作为共同犯罪特殊形态的片面共犯,其特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即:

第一点,主观联络的单向性。就犯意的联络方式来看,片面共犯的犯罪意图联络是单方向的,即一部分人在知晓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也暗中参与、帮助其完成犯罪行为,而另一部分人仍按自己方式完成犯罪行为,而对别人的参与浑然不知。这种行为人之间仅具有单方面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并非没有主观犯意的联络,而只是主观联络方式的特殊性。

第二点,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具体来说,只能是由直接故意构成,片面共犯是单方面地参与并实施的犯罪,其目的是积极地促成犯罪行为得逞。

第三点,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片面共犯是协同利用其他实行犯进行犯罪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第四点,从共同犯罪人的类型来看,具有多样性。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片面共犯人包括以上四种类型共犯人的特征。

通过对上述对片面共犯问题的简要论述,无疑有助于我们更准确、更全面地把握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了解共同犯罪形态的完整结构,从而理解他内部诸要素的结合方式,进一步认识共同犯罪中各个主体之间以及他们侵害客体犯罪活动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诸要

素之间相对稳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从而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

共同犯罪在我国的刑法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一个法律现象,中间还有许许多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进行探讨,上述观点仅仅是本人通过查看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即平时在法律学习当中遇到的一些问体,讲讲自己的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望老师予以指正。

参考文献资料:

(1)何秉松主编:《刑罚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六版48-49页。

(2)龚培华、肖中华主编:《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77-79页。

(3)赵秉志主编:《2004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61-63页。

(4)曾宪义主编:《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指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55-56页。

(5)陈光中主编:《律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事法学导》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一版92-92页。

法学毕业论文调查报告doc

法学毕业论文调查报告 篇一: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教学点名称 年级名称 12 春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指导教师 XX年3月20日 关于县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了解当前县城管执法状况,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查时间:XX年2月10日—XX年3月20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县姑孰镇各社区居民和相关资料 调查方式:走访、问卷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XX年2月10日

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县城管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32.35%,比较满意44.12%,不满意23.53%。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32.44%,基本满意41.34%,不满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XX余家。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

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

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 论文摘要现有法律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较为简单致使实践中操作不一。对此,本文在对相关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并对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依据、条件以及范围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尤为常见且各地法院处理标准不一,令人深思。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化,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 1.立法层面。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时,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最高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该《解释》第2l条至24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作了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主要有,《合同法》第230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已废止)第118条。但相关立法都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常出现偏差,既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标。

2.理论层面。 与之相对的,立法的模糊也反过来使得理论界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定性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形成权说及附条件形成权说。前者认为,优先买权人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只须依自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关系。而后者认为,先买权人可依单方之意思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出卖人同意,但此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必须等出卖人出卖标的物给第三人时才能行使。 (2)期待权。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对其所租赁的房屋的优先取得有期待的权利,权利尚未现实化,只处于期待权状态,待一定的条件成就即出租人出卖房屋,便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物权说。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应于物权法中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债权说。即优先购买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是优先购买权人所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其实现依赖于出卖人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时,承租人具有请求与出租人就租赁物订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在同等条件下,出租人有承诺的义务,应当转让给优先购买权人。如果出租人不通知承租人而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只能对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优先购买租赁物。 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表示购买,即可成立买卖合同,进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另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不可转让性,而期待权是可以转让给他人的,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期待权;我们知道物权法定,从实然的角度看,现行的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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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论文摘要 (3) 二、论文正文 (4)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4) (二)单位共同犯罪 (6)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7) 三、参考文献 (10)

论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 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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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本科经济学专业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 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要求(暂行) (2008年3月)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和统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经济学专业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的国家标准,提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且一人一题、中文书写,正文篇幅一般不少于6000字;毕业论文(设计)应是学生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毕业论文(设计)的学术观点必须明确,结构和逻辑严谨,文字通畅。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组成部分和排列顺序毕业论文(设计)一般由封面、论文摘要、论文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组成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封面毕业论文(设计)的封面需用统一格式。封面各项目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要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具体要求如下: 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当简明扼要地概括和反映出论文的核心内容,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 学校名称: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专业名称:经济学。 指导教师:必须是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批准且备案的教师。 (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包括选题以以及国内外研究状况、本文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写作进度与安排等。 (三)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是该论文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一般应说明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果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摘要力求语言精炼准确,字数在300~500字左右。(四)论文目录 论文目录作为论文的提纲,由论文中的标题序号、名称和页码,以及参考文献、附录、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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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本科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规范 一、论文成绩评定及填写要求 评定论文成绩时,除给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级外必须同时给出对应的百分制成绩。百分制成绩对应等级如下: 优 90----100 良 80-----89 中 70-----79 及格 60---69 不及格 59分以下 二、论文封面(见附件一) 必须使用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内容。 三、正文(见附件二) 论文正文紧跟第一页硬皮封面装订。 论文按以下顺序装订: 1、目录:单独一页....,无页码... 。 “目录”,3号字,加粗,居中。目录内容,4号字,单倍行距。 2、论文正文: 页面设置默认,从正文开始插入页码,双面打印,除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外,正文不少于5000 字。其中: (1)题目:二号字,黑体; (2)内容摘要:内容摘要是对论文的中心论点、研究角度及研究方法的概括,还可以对研究成 果作一简单的价值评估。论文摘要应写得简明扼要,一般应控制在200字以内。使用【内容摘要】,为小四号宋体,其后的具体内容使用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3)关键词:可以看做是一组以词语形式表达的摘要,它比摘要更为简明。所摘出来的关键词 必须能真正起到关键作用。使用【关键词】,为四号宋体,其后有三至五个关键词,为四号宋体。 (4)正文: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文中凡是另起一段的,前面均需空二个字,即四个空格键,大标题和小标题前也一样,且后面 不能写正文,正文需另起一段。 大标题:如“一、二、三、”,使用三号字宋体、加粗,如: 一、社会保障中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内涵及特征 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据一国宪法和法律,以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作用机制,为本国国民在特殊情况下提供经济福利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它向公民提供各种形式的补贴、津贴,用于补偿公民由于退休、失业、伤残、疾病和生育等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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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瘦肉精”案件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 年级: 指导教师: 教师职称:

目录 正文 (2) 案由 (2) 案情介绍 (2) 案件焦点 (3) 争议与分歧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5) 焦作“瘦肉精”案件 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 案由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

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这两个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是,焦作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北案件销售220只“瘦肉精”羊,有多少人食用也是不特定,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什么罪名不同? 案情介绍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1年7月29日秦皇岛新闻报道了河北一起涉及“瘦肉精”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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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下文是 ___为大家搜集的关于电 ___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摘要根据麦肯锡的一项最新研究数据,在过去20年里进行的全球大型企业兼并案中,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的比例低于50%。具体到中国,则有67%的海外收购以失败告终。中国投资者在海外直接投资中之所以遭遇到如此大的风险和损失,与中国没有一套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直接的关系。本文试对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问题加以论证。 论文关键词海外投资 ___风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保护协定 一、我国海外投资迅猛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近年来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

___开放 ___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走出去”战略的指导下,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据统计,xx-xx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长速度为54.4%。 (二)我国对外投资的需求日益增加 xx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蔓延全球,使全球的贸易环境恶化,粮食、能源等商品的 ___居高不下,国际市场需求低迷,出口贸易受阻。直接贸易出口额的下降促使投资者调整投资战略,转向以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金融风暴为中国企业适时参与国际投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一方面受金融风暴打击严重的国家为尽快恢复经济的良性运行纷纷采取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使 ___成本降低;另一方面美元的贬值对不以美元为本币的国家而言,无异于使持有的资本获得了增值。看到机遇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更加严峻的商业风险和___风险,尤其是 ___风险,近年来,传统的 ___风险如战争、内乱、国有化等都有了新的发展,新兴的 ___风险如 ___袭击等也对海外投资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威胁。我国现有的参与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大部分都还不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模式和统筹规避风险的能力,因此,必须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强大的公权力为支撑,使投资企业在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争取到公平竞争的机会,获得持续快速的发展。

电大土木工程本科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 中文题目:XX办公楼施工组织设计 年级:2014年春 专业:土木工程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XXX广播电视大学

XXX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承诺书 本人声明:本人所提交的毕业论文《XXXX办公楼施工组织设计》是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研究、写作的成果。论文中所引用的他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发布的文字、研究成果,均在论文中明确标注;有关教师、同学及其他人员对本论文的写作、修订提出过且为本人在论文中采纳的意见、建议均已在本人致谢辞中加以说明并深致谢意。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本毕业论文《XXXX办公楼施工组织设计》是本人在读期间所完成的学业的组成部分,同意学校将本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编入有关书籍、数据库保存,并向有关学术部门和国家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呈交复印件、电子文档,允许采用复制、印刷等方式将论文文本提供给读者查阅和借阅。 论文作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指导教师已阅: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XXX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议

XXX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本任务书下达给: 14 级土木工程专业学生 设计(论文)题目:XXXX办公楼施工组织设计 一、设计(论述)内容 通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可以全面考虑拟建工程的具体施工条件、施工方案、技术经济指标。在人力和物力、时间和空间、技术和组织上,做出一个全面而合理符合好快省安全要求的计划安排,为施工的顺利进行做充分的准备,预防和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为施工单位切实的实施进度计划提供坚实可靠的基础。根据以往工程实践经验,合理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能准确反应施工现场实际,节约各种资源,在满足建设法规规范和建设单位要求的前提下,有效的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基本要求 1.规范论文中的技术指标 2.规范论文中的语言文字 3.论述做到具备论点论据论证 三、重点研究的问题 对工程的施工进行指导和要求,对其应如何进行施工做了详细的要求,并进行了准确的计算。提出了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以及相关的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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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就在你脚下,只要走,就能到达远方。 (电大行政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样本) 目录(目录要单独一页打印) 一、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理论依据及作用 1 (一)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概念 1 (二)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理论依据 2 (三)行政相对人监督的作用 3 二、我国行政相对人监督权的法律规定及其落实情况 3 (一)行政相对人监督权的法律规定 4 (二)行政相对人监督权在实践中落实的情况 6 三、加强和完善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的对策与措施9(一)更新观念 树立积极监督意识9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立法 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10 (三)完善行政诉讼法 扩大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11 四、参考文献13 试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法制监督 【内容摘要】目前 行政机关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有增强的现象 "民告官"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法制监督的研究 提出合理措施来加强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 但国内外学者都注重国家机关监督 很少去重视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本文运用行政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基础原理 首先探讨了发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制监督的理论依据及必要性指出它可以弥补其他主体监督的不足 进而分析了我国有关行政相对人监督的立法现状以及落实情况 在此基础上 尝试性的提出了要加强行政相对人监督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行政程序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论述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时指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 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监督 要深化改革 完善监督体制 建立建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江总书记的报告为发展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指明了方向 但目前行政法学界多注重国家机关对行政权行使监督 忽视群众监督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制监督作用 本文就这方面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理论依据及作用 (一)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及人民群众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专门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的监督 以监督主体为标准 可以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非国家机关的监督 前者为权力性监督 后者为权利性监督 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某权益的个人、组织 所谓权利性监督是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对行政主体实施的监督 这种监督运用的是具有请求性、主张性的权利 因而一般只具有程序意义而不具有实质意义 即不能就实质问题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但它又不是可有可无的 而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① 它包括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的监督等 由于他们与行政主体关系不同 所以他们在动机和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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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题目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入学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学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撰写论文(设计)要求 —、关于选题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当在本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本专业的特点。选题时应当结 合专业具体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在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学生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 二、关于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的形式应为学术论文,字数应当不少于6000字;毕业设计的字数应当不少于 8000 字。 毕业论文(设计)应观点明确、材料翔实、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语言通顺。 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分标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等。凡成绩在及格 以上者给予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应该具有: (1)科学性。观点是否明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结论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反映出 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系统掌握的程度及对其中某一问题有较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2)实用性。选题是否具有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是否能够体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的能力和水平。 (3)逻辑性。论据是否有力;层次是否分明;逻辑是否严密;结构是否完整、合理。 (4)技术性。是否具有收集整理运用材料的能力;语言表达是否清晰、准确;格式是否规范

三、关于格式 毕业论文(设计)统一使用A4纸打印及装订 毕业论文(设计)应包括:目录、论文摘要、正文、引用参考文献资料目录。对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资料,论文(设计)中必须注明所引用著作的书名或论文名、作者、出版单位(或期刊名)及出版时间,引用其他参考资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学生:王磊 学号:99 年级:2010秋法学 学校:电大 目录

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2)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2)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3)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3)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3) (二)投诉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4)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4)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4) (一)举证责任 (4)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4) (三)物业管理 (5) (四)精神损害赔偿 (5) (五)人身损害赔偿 (5)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5)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6)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6)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7) 参考文献: (8)

谈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 [容摘要]《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投诉热点,消费者权益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10周年。十年来,《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且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姓名: 学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学号: 指导教师: 定稿日期: 2014-2-28

目录 引言 (5) 一、正当防卫 (5)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5)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 (5) (三)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6) (四)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 (7) (五)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 (7) (六)案例分析 (7) 二、防卫过当 (9) (一)防卫过当的表现 (9) (二)防卫过当的构成 (9) (三)防卫过当的制裁 (10) (四)案例分析 (10) 三、排除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行为 (11) (一)防卫挑拨 (11) (二)互相斗殴行为 (11) (三)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11) 参考文献 (12)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但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本文试从不法侵害的含义及特征入手,以求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一个科学的界定,并从主体上把不法侵害的主体分作个人主体与单位主体,并对二类主体的不法侵害的持征作出描述,明确指出了对二类主体的防卫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1]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刑法防卫特性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引言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然而,认识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脱离刑法的具体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便无从谈起。当然,刑法的规定是简练概括的,并不能确切的指明正当防卫成立的全部条件,这要求我们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刑法理论上加以补充和完善。我们只有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才能全面理解正当防卫制度: 首先,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 其次,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 再次,有助于划清正当防卫和非正当防卫的界限; 最后,有助于指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 总言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一项权利,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们作为社会主义的公民,应彻底理解正当防卫这一刑法理论,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以便更好的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武器,积极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一、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首先,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根据我国刑法解释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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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年级:2012秋法学学号:1261001467264 姓名:史志敏 【内容摘要】本篇文章从三部分讲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在第一部分里简单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第二部分中,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当分为四点,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其中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在学校和社会的预防工作中,学校应当注重全面教育,素质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学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导致学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社会应当狠抓预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各个方面已经出台很多政策,希望通过各个单位、集体严厉打击未成年犯 罪。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这 几年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对待未 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防为主,打击为辅、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促使家 庭、学校、社会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参战,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 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为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会逐年上升,我们应从四个方面来讲: 1、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 例如:王某、黄某某,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某中学读初中,在上小学和初 中时,都是父母的乖孩子,听话的好学生。自从认识朱毅权后,他们学习成绩开始下 降,经常逃学,并多次离家出走。22岁的朱毅权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1997年刑满释放。为找帮手,他通过别人认识了王某、黄某某,在他的诱导下,王 某、黄某某产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的家庭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 例如:昆明五华区法院2003年审理的杨某某、孙某抢劫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 杨某某时,法官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父母在他小的时候便离了婚, 不久其父病逝,母亲则对他从不管不问,以至于平时的生活都是由居委会照管。因缺 乏父母的关爱,感到很孤独,便结识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龄相仿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及模版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及模版 为规范开放教育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作业)管理,现对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如下。 文科类论文(设计、作业)格式及模版 1.纸张为A4纸,页边距上 2.5cm,下2.5cm,左 3.0cm,右2.5cm;左装订线0.5cm 2.装订顺序:山东电大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目录→中文摘要→正文→注 释→参考文献→致谢→附录(黑体部分为必备项目) 论文装订方式统一规定为左装订。 3.目录:“目录”黑体小二号,加粗居中;内容黑体小四号,行距1.25,由论文的摘要与关键词、章、节、条、和参考文献组成,序号采用数字为:一级标题“一、”;二级标题“(二)”;三级标题“3.” 4. 中文摘要:[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宋体小四号加粗,内容宋体小四号,行距 1.25cm 5.正文: (1) 标题:黑体二号居中,上下各空一行 (2) 正文: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行距为多倍,1.25 (3) 一级标题格式:一级标题:序号为“一、”,小三号黑体字,独占行,起首 空两格,末尾不加标点 (4) 二标题序号为“(一)”,四号宋体,加粗,独占行,起首空两格,末尾不加 标点。 (5)三级标题:序号为“1.”,起首空两格,空一格后接排正文,小四号宋体,加粗。 (6)四、五级标题序号分别为“(1)”和“①”,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7)注释(根据需要):正文中需注释的地方可在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 式为“①、②……”(即插入脚注),并在该页底部脚注处对应注号续写注文。 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 注释的格式要求: 著作: [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①严元章.中国教育思想源流[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3.11:137-141. 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 引用部分起止页 ①陈素雅.体育教育专业改革应注重调整培养目标[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姓名: @@@ 学号: 14509 班级: 11春法学 分校:合肥电大 2012年 12 月19 日 目录 案情介绍 (1) 案件焦点 (1) 分析与结论 (1) 附录 (2) 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3日,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李某的报案,并派人到现场处理。隽某于当日上午9时许,到某公司向张某索要5万元欠款,据隽某称其手持欠条被公司会计撕毁,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隽某手中以及一楼阳台雨蓬上有部分碎片,但内容不详。民警建议走司法渠道解决,隽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隽某诉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中秋节后还款,其依约前往被告处催要该笔借款,在被告作出同意立即还款的表态后,原告将借条交给了被告,并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准备,不料被告收取借条后当即将借条撕碎,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撕碎的借条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万元就是事实。而且撕借条时,被告并不在场,事后听会计说,原告持欠条来要钱,会计翻帐本发现原告还

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没有给,就要原告写一张7.5万元的条子,原告不肯,会计就把欠条撕掉,当时原告并没有什么反映,半个小时后才报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隽某举证借条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该借条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审时进行了粘贴,原件有部分内容缺失,剩余内容为:“借条,借到隽某亻○民币伍万元整,中秋卩○还,张某,,载明:“借条,借到隽某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过后还,张某,,并称借条上张某的签名是真实的,但是其他内容是拼凑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万元的借款关系,借条被撕毁,也说明债务已经清偿。 案件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的复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分析与结论 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则比较少或者存在种种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几乎没有多少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遵循职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原告举证的借条虽是被撕毁的碎片,但是经过粘贴,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从借条撕毁的原因来看,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的会计将借条撕毁,但是对撕毁的理由各执一词。原告称是被告同意还款后,原告遂将借条交给被告,但被告会计未付款就将借条撕毁。被告的理由则是,会计在原告来索款时,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要求原告出具7.5万元的条据,原告不肯,会计遂把欠条撕掉。笔者认为,借条撕毁的事发当时只有原告及被告会计在场,撕毁借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已经无法查明,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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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毕业季就在眼前了,不知道同学们的写得如何了?下面的是分享的与电大本科毕 业模板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 电大本科毕业论文提纲模板一: 内容摘要:会计集中核算制作为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强化会计监督、提高行政单位资金使用效果、遏制腐败等方面起了非常重大的积极作用。但作为一项全新工作,从理论到实践中尚存在着许多亟待认真研究的问题,如得不到很好解决,势必会引起实际工作上的混乱,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最终导致改革目标落空。本文就会计集中核算制的特点阐明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的重要意义,并客观地分析了会计集中核算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会计集中核算制特点重要意义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会计集中核算是按照会计委派制的要求,由财政部和中央纪委共同提出,作为源头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100多个地级市、1053个县(区、旗)及县级市、13000多个乡镇实行了会计集中核算。 会计集中核算制作为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强化会计监督、提高行政单位资金使用效果、遏制腐败等方面起了非常重大的积极作用。但作为一项全新工作,从理论到实践中尚存在着许多亟待认真研究的问题,如得不到很好解决,势必会引起实际工作上的混乱,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最终导致改革目标落空。本文就会计集中核算制特点、重要意义、存在的问题及采取对策等方面,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会计集中核算制及其特点 会计集中核算制是指省、市、县(区)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和出纳,各单位只设报账员,通过会计委托代理记账,对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业务,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会计委派形式。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基本运作模式看,其显著特点就是在机制创新上的“三分离一公开”。 (一)、会计业务的决策者与执行者的分离 以往会计做假行为的发生,多数是会计业务的决策者即单位的领导让干,会计人员出于行政上的领导关系或自身利益需要而具体操作。若实行会计人员“统管统派”的委派形式,虽然在人事关系上会计人员不受单位领导,但长期与被监督单位共处,也容易形成“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困境。而会计集中核算模式则使会计业务从各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正文定稿版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正文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年级:2012秋法学学号:1261001467264 姓名:史志敏 【内容摘要】本篇文章从三部分讲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在第一部分里简单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第二部分中,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当分为四点,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其中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在学校和社会的预防工作中,学校应当注重全面教育,素质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学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导致学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社会应当狠抓预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各个方面已经出台很多政策,希望通过各个单位、集体严厉打击未成年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这几年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防为主,打击为辅、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促使家庭、学校、社会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参战,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为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会逐年上升,我们应从四个方面来讲: 1、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 例如:王某、黄某某,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某中学读初中,在上小学和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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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文 摘要:现阶段,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着弊端,如学校对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教育方法落后,缺乏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及师资力量匮乏等。高等医科院校应该转变传统的医科院校法律系统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一支医法结合的师资队伍,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关键词: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加强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当前医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高等医科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将从事救死扶伤的医护工作,肩负着人民生命健康的寄托和希望,这就要求他们既要具备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和能力,适应日新月异的生命科学的变化和挑战,又要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自觉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强化高等医科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自觉做到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在今后的工作中践行依法行医,尤为必要。 一、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现状 (一)高等医科院校对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由于高等医科院校专业性强、课程设置门数和内容偏多,学生往往偏重于学习专业知识,客观上造成了学生无力顾及医学外的学科,对非医学学科的学习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目前,绝大部分高等医科院校仅仅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卫生法学》这两门课程中涉及法律素质教育的教学内容。高等医科院校对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的重视度不够,课时数也太少,无法满足学生就业以后面临解决实际问题所具备的法律素质的需要。 (二)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方法落后,缺乏与法律

素质教育相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高等医科院校进行素质教育的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理论、卫生资源管理、公共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医疗事故等诸多方面,这些内容的实用性很强,需要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目前,高等医科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手段相对滞后,对于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素质教育来说,无异于纸上谈兵。大多数高等医科院校没有配备法律教学的软硬件设施,现代化教学手段使用极少,仍停留在理论灌输的传统形式上,多采用一言堂的方式,课堂教学缺乏师生互动交流,使学生丧失了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趣味性。 (三)高等医科院校复合型师资力量匮乏 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要求任课教师既要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目前大多数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由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完成的,这必然会影响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因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对授课中涉及的医学知识难以进行科学的阐释、剖析,影响了学生对案例的准确判断和分析,从而影响了教学的实际效果。因此,要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就需要培养兼具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师资力量。 二、强化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对策 (一)改变传统的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形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高等医科院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高尚品德的医学专业人才,要求培养的学生不仅要掌握医学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与医学专业相关的法律、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促进医法结合,是当前高等医科教育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高等医科院校应重视、抓好学生法律基础、与医学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知识教育,通过在大学一年级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实习、见习前开设《卫生法学》等与医学法律相关的选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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