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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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

A、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1)根据信用证项下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代表物权的商业票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2) 根据开证行对信用证的责任,可分为: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收益人同意即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当然,倘若通知行在接到通知前,已经议付了信用证,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时间方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包括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远期信用证是以开证行(银行承兑)或进口商(商业承兑)为远期汇票付款人,并由其承兑收单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需要

汇票。

预支信用证,是指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又称“红条款信用证”。

4)根据收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是否可以转让,分为: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在受益人的要求下,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转让后,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受益人仍须负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除非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否则即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5)其他特殊信用证种类:

对背信用证,是指中间商要求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以该信用证为保证,要求银行向商品的实际供货商开立的信用证。通常使用于转口贸易结算。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然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的信用证。通常使用于分批交货的长期合同结算。

对开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互相开立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通常使用于易货贸易的结算。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L/C付款方式风险较小,但成本增加,这样一来,在那些对价格比较敏感的生意或是中小规模的业务中,双方往往很难达成协议。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申请,通过加押电传或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方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其特点是:交款迅速、安全便利、费用高,通常适用金额较大的汇款或急用的汇款。

T/T成本低,但风险大,生意虽然做成了,可一旦发生贸易纠纷,由于结算方式上的缺陷,往往造成钱货两空的境地。

付款交单(Delivery Against Payment, D/P),是委托人指示托收行、代收行在付清托收款项后将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交单都是见票即付。

远期付款交单(D/P XX DAYS AFTER SIGHT),是付款人在审单无误后应向代收行确定到期的日期和付款的承诺,单据只能在到期付款后才交给付款人。

D/P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扩大出口,但是收汇风险大的特点。其具体交易流程如下:

由出口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装上进口人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然后凭其取得的运输单据连同其他商业单据向进口人议付,待进口人付款后,货物的所有权随同运输单据转移给进口人。

因此,D/P(付款交单)的风险是:进口方资信的好坏和运输单据的真伪是出口人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货物并保证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

承兑交单(Delivery Against Acceptance, D/A),委托人指示托收行、代收行在付款人审单后接受单据时,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按远期天数承兑,代收行审查承兑手续齐全后留下汇票,单据交给付款人,已承兑的汇票要否退给托收行,按委托书规定而定。

承兑交单的风险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应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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