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设计标准

养老院设计标准

1总则1.0.1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

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1.0.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

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

1.0.4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

1.0.5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

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1.0.6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

2术语

2.0.1 养老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

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

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

施。

2.0.2 福利院、敬老院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com _mun ity reside 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专为接待老年人

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3 老年护理院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 收住生活行为

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4 老年公寓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独立或半独

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

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

3养老设施的设置

3.0.1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 2 %。。

3.0.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为乙类。

3.0.3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咼到

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等级。

3.0.4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

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

3.0.5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40m

2;二级:》30m 2;三级:》25m 2。

注:1.床系指接待老人数。2.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

述指标

3.0.6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0m 2。

4总平面设计

4.0.1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4.0.2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

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4.0.3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4.0.4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

4.0.5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

4.0.6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2m。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

4.0.7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

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

4.0.8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

0.6。

4.0.9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5用

房及面积标准

5.0.1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5.0.2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5.0.3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

5.0.4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 ;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 ;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

5.0.5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表 5.0.5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m2。表5.0.5每床位净面积指标(m2)—级7.0 二级

6.0 三级5.0

5.0.6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 2,厨房不应小于

5m 2,卫生间不应小于4m2

。5.0.7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

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60%,卫生间内应配置

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30%,应配置卫生洁具。

5.0.8卧室应设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表

5.0.8的规定。表5.0.8 储藏面积(m2) 一级》0.6 ;二级》0.5 ; 三级》0.4。

5.0.9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厨房:50床按0.80m 2/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30?

0.40m 2/床计,乙类按0.40?0.50m 2/床计;

2餐厅:50床及50床以内,按0.80m 2/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50?0.60m 2/床计,乙类按0.60?0.70m 2/床计;

3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8m2;

4洗衣房:甲类不小于40m 2,乙类不小于20m 2;

5晒衣场:甲类不小于50m 2,乙类不小于30m 2。

5.0.10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每件设备使用人数类别使用人数设备洗脸盆坐便器小便斗(槽)淋浴器甲类男W 15 < 18 < 18 < 20 ;女W 12 < 15 < 15 ;乙类男W 12 < 15 < 15 < 18 ;女=10 < 12 < 15。

5.0.11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25m 2,

乙类不应小于15m 2;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

床位。

5.0.12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m 2/床。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宜小于40m2,乙类不宜小于30m2。

5.0.13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0.50m 2/床,乙类不

应小于0.60m 2/床。

6性能标准

6.0.1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

6.0.2楼梯应设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

6.0.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

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6.0.4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1/4 ,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1/6。

6.0.5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 . 0 0 W/ m 2 ?K , 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1.50W/m2 ?K。

6.0.6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 ,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

6.0.7 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

浇板。

7 使用标准

7.1主要出入口

7.1.1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

弃物出入口之用。

7.1.2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 X

1.50m 的轮椅回旋余地。

7.1.3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

行坡道。台阶踏步宽为380?400mm,高宜为100?120mm ;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坡道宽不应小于900mm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7.1.4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

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 以上。

7.1.5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2过厅、走道

7.2.1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8m 。

7.2.2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723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

7.2.4 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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