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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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汇编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

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

(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七) 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

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谈话时应填写《××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1),对谈话对象做出的提醒和该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谈话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如有需要由谈话对象说明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写出由其本人签字的说明材料。谈话记录和说明材料经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上一级纪委书记审阅后,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第二节任职廉政谈话

第十四条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与提拔任职或调动岗位的领导人员进行的,以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为目的、以廉洁从政教育为基本内容的的谈话。

第十五条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

(二)如何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

(三)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

等制度;

(四)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五)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六)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任职廉政谈话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参加,可以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十七条任职廉政谈话应于谈话对象任职文件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第十八条开展任职廉政谈话,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谈话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三节提醒谈话

第二十条提醒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人员的谈话。

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教育提醒。上述苗头性问题,如反映来源为群众信访举报,应依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邮银党字

﹝2009﹞61号)相关程序要求,对谈话对象直接实施信访谈话。

第二十一条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要求谈话对象如实说明情况;

(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

(三)根据了解核实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希望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根据党委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谈话。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

第二十三条提醒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谈话人对谈话对象提出具体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照《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见附件2)格式,在谈话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其他谈话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四节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

反映或已出现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无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的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警示诫勉。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未贯彻落实邮政储蓄银行各项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未做到公正民主,独断专行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三)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超越权限或范围办理业务;授意或指使员工违规办理业务;对已发现的违规问题、事故或案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五)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在人员招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反规定或以权谋私;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存在讲排场、比阔气、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挥霍公款行为;

(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不良后果;

(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表态;

(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检查、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谈话对象有关问题情况,研究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填写《××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见附件3),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审批同意诫勉谈话的,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诫勉谈话。与单

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

第三十一条诫勉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同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同级行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谈话对象负责的态度,可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第五节履职谈话

第三十四条履职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为纠正高管人员行为偏差,发现管理缺陷,增强银行行政力、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清正廉洁的管理体系,针对影响银行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对各级行相关领导人员和所辖单位(部门)履行职责、职能情况而进行的谈话。

第三十五条履职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合规经营情况。包括对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法律

法规、监管制度和政策及本行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熟悉情况;执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情况;对内外部稽核反映的合规经营问题进行整改情况;对严重违规行为及案件处理情况等。

(二)廉洁从业情况。高管人员及分管员工是否能够按照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的要求,认真学习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或机构的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

(三)风险防控情况。包括是否根据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的要求,参与建立本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结合实际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是否熟悉本行的整体内控状况,知晓本行和分管部门或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具有解决这类问题的思路和安排等。

(四)分管工作完成情况。高管人员分管部门或机构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分管部门或机构建立风险制度情况;对分管部门和下级机构经营情况的了解程度;分管部门和下级机构落实和执行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履职谈话,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履职谈话。

第三十七条履职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履职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九条履职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四章廉政谈话的要求

第四十条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第三十九条谈话要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谈话人参加,必要时可指定专人准备谈话提纲、收集保存谈话资料、做好谈话记录。

第四十条谈话对象接受组织提醒或诫勉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各级行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要将廉政谈话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

谈话,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向所在行党委反馈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谈话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同时向同级行党委和上一级行纪委报告。

第四十二条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谈话对象所谈的问题有意泄露和扩散,对违反者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廉政谈话应予以回避的,谈话人应主动提出并予以回避。

第四十四条每年12月10日前,各级行要将本级行进行廉政谈话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分行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至总行纪委、监察部。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

2.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3.××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

4.××分行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

注:表中“谈话主要内容”一栏可另加附页。

附件2:

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分行纪委、监察部:

整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三点):

一、基本情况

报告人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和简要履历情况

被实施提醒(诫勉)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和谈话主要内容

二、情况说明

报告人对被反映问题进行说明,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个人思想认识。

三、整改情况

针对谈话中组织提出的个人存在的问题或违纪行为,报告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情况。

报告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

填报人:填报日期: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 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 (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七) 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

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

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党内监督的要求,增强企事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严格依法治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制度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围绕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等重点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同所属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制度为依据,以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为出发点,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和解决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谈话主体与谈话类型 第四条谈话主体包括谈话人与被谈话人。“谈话人”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被谈话人”指公司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所属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包括副职。 第五条谈话类型包括例行谈话、诫勉谈话。“例行谈话”是围绕党风廉政建设、源头治腐、依法治企、职务廉洁等情况进行交换意见,研究问题的建设性谈话。“诫勉谈话”是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情形的教育性谈话。

第三章谈话内容 第六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公司党委决议和公司规章制度及重大决策的情况。 第七条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研究源头治腐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以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领导班子和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者不良苗头性问题。 第十条反映或涉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方面但尚未构成纪律处分的问题;需要告诫谈话对象自律、自省、防微杜渐以及其他需要提起警醒的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四章谈话程序 第十二条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被谈话人和谈话的具体内容,报党委领导批准后实施。党委领导可以直接开展谈话,也可以批示办理谈话。廉政谈话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公司纪委监察科承办。

局廉政谈话制度办法细则

局廉政谈话制度办法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我局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实施反腐倡廉防范关口前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市委《关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领导同志同市区和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定期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其他廉政谈话。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定期谈话 廉洁自律定期谈话是指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集中或分批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局机关处级干部。 2、谈话内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针对谈话对象所在处长的具体情况,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交换意见;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廉洁从政、加强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3、时间安排:每年实施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或年初进行。 (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针对某个处室,在某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见青办发[X]11号《关于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况),对其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处室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通报处室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责令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 3、时间安排:一般在接到信访举报经过调查核实,或者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后的30天内进行。 (三)任职廉政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新提拔或轮岗交流的局机关处级干部。 2、谈话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情况;针对谈话对象分管处长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勉励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光伏电池板、逆变 器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及外

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对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二)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

党风廉政建设 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 (1)日常交心谈话。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与各部门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评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评工作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

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人员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廉政谈话的形式: (1)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4)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五、廉政谈话的原则:

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石家庄市财政局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促进我局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目的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教育、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和加强事前、事中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交换意见;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达到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目的。 二、谈话对象 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在廉政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类型和方式 廉政谈话分为例行谈话、任职谈话、出国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信访反映谈话和函告等类型。可

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四、谈话时间 例行谈话。指在一般时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或主要领导同各单位第一责任人或个别人的谈话,主要是交流沟通一段时间内工作和廉政情况。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任职谈话。指对新提任干部在上岗前提出任职要求和进行廉政勤政教育的谈话。一般在新任职干部到任前安排谈话,如遇特殊情况,到任前不能进行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两周内进行。 出国谈话。指对因公(私)出国学习考察(探亲旅游)的党员干部在出国前,讲明纪律规定,提出要求的谈话。一般情况下,出国人员接到出国通知后主动报告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出国人员出国前安排谈话。 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信访反映谈话和函告等随机进行。 五、谈话内容 (一)对各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谈话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决定、指示的情况。 2、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

国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word版本

国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经营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明确工作职责,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模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经营理念 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盘活国有资产存量。 第三章:公司决策制度 (一)董事会议事制度 1、公司决定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采取会议审议方式进行。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董事,可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2、董事会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例会。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以及监事会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召开董事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监事会主席、非经理班子成员和所议议题相关人员可按通知要求列席会议。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通过。当董事对基本事项表决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董事长拥有多一票的表决权。 6、董事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职责所界定的内容。 7、在公司投资决策方面,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形成决定,由经理班子组织实施。 8、在公司人事任免方面,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作出决议。 9、对于公司财务决算工作,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后由经理组织实施。 10、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实施科学民主决策。 11、董事会会议应对所作的决议作详细记录并形成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签名,可安排专人对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二)监事会议事制度 1、监事会要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有权向出资者报告。 2、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注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对董事会每个年度所出具的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审核,

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是组织关心、爱护干部,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并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一、党风廉政谈话的形式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 二、党风廉政谈话的实施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片区纪委具体实施。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由镇党委、政府或片区纪委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查实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组织实施。 三、党风廉政谈话的时间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一般在年中和年终,由乡镇党委、政府确定具体的时间。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可结合任职谈话一并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四、党风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党风廉政例行谈话 谈话对象: 乡镇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乡镇所属单位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谈话内容: 1.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执行乡镇党委政府决定及指示的情况; 2.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班子及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对谈话对象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办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谈话对象: 乡镇换届选举后的村、社区常职干部,新任用的村、社区常职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中谈话形式进行,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谈话内容: 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凡属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党员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制度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2020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廉政谈话提醒由局长负责,对各股室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副局长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领导负责。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

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所属股室分管领导的责任。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某某、某、某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由局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廉政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三、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同二级单位正职进行廉政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主谈,纪检室参加。二级单位班子副职或副股以上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主谈或委托纪检室进行谈

话。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室负责,政工股参加。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室参加。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检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四、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①进行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②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③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④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⑤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五、谈话的监督检查。纪检室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后追查

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 (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 (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 (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 (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 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 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 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同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县委新任命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岗位交流任职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内容: 1、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明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 3、明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的要求; 4、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 5、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并作出廉政承诺; 6、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六条谈话制度的实施: 谈话制度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由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或委托副书记、副部长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与组织部门的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第七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凡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2、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4、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 1、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关于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关于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指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项谈话制度。 第四条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由纪检组长牵头,秘书股协助。 第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谈话对象为本单位职工。 第六条谈话的时间和内容 (一)新任职干部的廉政教育谈话在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之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在其到任之后10天内进行,一般情况下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任职谈话结合进行。 谈话主要内容: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教育;介绍其履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勉励新提任或者履任新岗位职务的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做人民的公仆。 (二)领导干部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时的诫勉谈话,一般在纪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审批后的一个月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初步调查事实;问题

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三)单位出现党风廉政建设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时的警示谈话,一般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或者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检查总结经审批后的一个月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其予以重视;责令其制订整改方案。 第七条进行谈话,要事先书面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被谈话人接到党风廉政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委、拖延;接受提醒、告诫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第八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九条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条谈话完毕,谈话内容记录等相关文字材料统一整理归档。

某水利局廉政谈话制度

某水利局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建立某地水利局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 1、局中层干部和局下属各单位负责人。 2、新提拔到局各科室和局下属各单位(包括副职转正职)领导岗位的干部。 3、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干部。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局领导同局中层干部和局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谈话制度。主要内容: 1、了解谈话对象所在的科室或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情况。 2、谈话对象本人和班子成员执行个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对家属、子女的管理、教育等情况,以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 3、听取谈话对象对水利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新提拔任用干部的任前谈话制度。主要内容:

1、对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党性、党纪教育。 2、要求谈话对象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职责。 3、要求谈话对象正确行使权力、奉公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4、要求谈话对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明确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 (三)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的干部的诫勉谈话制度。主要内容: 1、主要是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与被反映人核实并督促纠正。 2、对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进行帮助教育并要求引以为戒。 三、谈话安排 1、主谈话人为水利局局长、党委书记、副局长,局班子其他成员配合。 2、具体谈话安排: (1)对谈话对象原则上每年谈话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谈话对象也可进行多次谈话,由局纪委安排。 (2)对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的谈话,在局任命后一个月内进行,一般以集体谈话为主。 (3)对有不良反映的干部的谈话,由局纪委提出谈话名

集团公司廉政谈话章程制度

公司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监督保证作用,使廉政谈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股份公司、工业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关心、爱护、负责的角度出发,提醒和告诫企业领导人员、党员、干部做到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纪委书记约谈、任职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第五条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第六条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原则,由公司纪委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

实施。重点岗位的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廉政谈话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廉政谈话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应根据谈话类型、谈话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 第八条纪委书记约谈,是指公司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民主评议、案件查处等情况,与公司各党支部(总支)、各单位正副职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以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党内民主生活会进行。 谈话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被谈话人(谈话对象)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指出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方向。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共同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附件1)。 第九条任职前廉政谈话,是指公司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领导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谈话。谈话应在被谈话人正式任职令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由纪委书记负责谈话,也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与其谈话。谈话方式可以

廉政谈话制度

廉洁谈话制度 根据党中央关于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按照总公司党委、四公司党总支廉洁自律谈话实施办法的要求,为 进一步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的从业行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 司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特制定领导干部廉洁谈话制度。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为依据,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 关口前移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主动开展廉洁谈话活动。二、谈话的责任范围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洁谈话。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的人员及党员干部进行廉洁谈话。 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xx项目部党支部严格按照总公司党委及四公司党总支的要求,结合项目部自身的实际情况,广泛开展好廉洁谈话活动。三、谈话的内容1、向谈话对象介绍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廉洁从业的要求及规定,共同重温学习相关知识。如:《总公司党委“三重一 大”监督规定》、《总公司党委2011年工作安排》、“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和“三个不得”等规定。2、介绍廉洁从业的有关情况,并了解谈话对象掌握有关规定及执行规定的情况,以及本人对加强监督的意见和建议等 。3、向谈话对象提出要求。四、谈话形式1、集体廉洁谈话。根据阶段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情况及具体要求,xx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体廉洁谈话。谈话每年至 少进行二次。2、个别廉洁谈话。个别廉洁谈话是一对一的谈话,xx项目部领导与各部门之间、xx项目部主要领导与人分管职工等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谈 话人可主动到谈话对象的办公室进行,可以走出去,也可以请进来。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提高对反腐倡廉重要性的 认识,在工作中自觉实践廉洁从业的要求。3、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经常性廉洁谈话。xx项目部党支部纪检人员对关键岗位从事关键业务的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警示教育的谈话,并提出廉洁从业的具体建 议和要求。4、诫勉(提醒)谈话。xx项目党支部纪检人员对有群众反映、或出现问题苗头的领导人员和员工进行廉洁谈话,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告诫其 注意或改正,提醒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谈话宜以个别方式进行。五、廉洁谈话要求1、xx项目党支部要加强对廉洁谈话的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对我局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谈话的对象及内容 1、凡新提拔的处级、科级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2、对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结合年终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就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要求 3、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问题的科级以上干部,要及时进行党风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 4、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构不成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党风廉政告诫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 5、对领导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任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二、谈话的组织实施 1、同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单独进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局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 2、同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由各党支部负

责组织实施。 3、同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由局分管领导负责,一般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终考核后、年终民主生活会前进行。 4、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由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 5、同科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由各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局纪检组参与。 6、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主要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7、领导干部主动就党风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局纪检组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三、几点要求 1、进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进行党风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谈话内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 3、进行党风廉政提醒、告诫谈话,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

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我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及时提出和纠正干部(主管以上)在政治、思想、纪律、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需要,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领导干部的一种思想教育方法。 二、廉政谈话 (一)谈话对象:新提拔聘任的或交流聘任新岗位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二)谈话内容: 1.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一是要求被谈话人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学习党规党纪,加强党性修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按照《廉政准则》,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地接受组

织和群众的监督。二是要求被谈话人认真负责本部门主管或分管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和公司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安排。 2.转达公司领导、员工的希望和意见。 三、诫勉谈话 (一)谈话对象:全矿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二)谈话内容: 根据员工反映的问题,或已经存在的违纪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的要求,提醒其正视自己的问题,并限期整改,以防微杜渐。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就员工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达到使其警觉,加强自律的目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违反矿党委的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班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力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县财政局廉政谈话制度-精选模板

县财政局廉政谈话制度 县财政局廉政谈话制度x县财政局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 同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谈话的规定 (20xx年x月x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 二、谈话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4、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廉政勤政、治理公款吃喝浪费、严禁党员干部赌博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5、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6、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交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的情况。 7、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1、谈话工作在局党总支和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组和纪检组作出安排。 2、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负责,纪检成员和人教股负责参加。 3、谈话的时间和具体对象由局党组和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的每一任职届内,局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至少同其谈话一次。 4、谈话前5天,由局党组和纪检组将谈话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的要求 1、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勤政廉政谈话制度

习水县国家税务局 勤政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为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及“两权”监督等规定,特制定本谈话制度。 一、被谈话对象及次数:被谈话对象为全县国税系统所有干部职工。谈话次数为每年至少一次,特殊情况可多次。 二、谈话的形式:谈话可以由负责谈话的人员到被谈话对象单位进行,也可由被谈话对象到负责谈话的人员处进行。谈话层次:股级干部由县局局长负责谈话或由局长委托其他副局长负责谈话;副股级干部由分管局长负责谈话;一般干部由县局派人汇同单位、部门负责人谈话。 三、谈话内容: 1、工作作风及服务质量。 (1)干部职工个人在工作作风及服务质量方面的情况。 (2)干部职工个人对县局领导、部门和其他人员在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国家税务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1)干部职工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干部职工个人对县局各领导、各部门和其他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和建议。 3、“两权”监督: (1)干部职工个人在以下税收执法权方面的执行情况和对县局领导、部门和其他人员的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①税收征收方面:是否有多征、少征、未按规定擅自变相缓征税款、不按照规定的期限报解税款、擅自改变税收的入库级次等现象。 ②税收管理方面:是否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及领用存,普通发票的审批及领用存,个体工商业户的定额管理及停歇业,税收减、免、缓手续审批,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金税工程四个系统的运行操作等方面有违规违纪现象。 ③税务稽查方面:是否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的规定实施稽查,在稽查过程中是否有以权谋私等不廉洁行为。 ④税务处罚方面: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2)干部职工个人在以下税务行政管理权方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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