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运〔2014〕34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得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

现将《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2月11日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货物损失处理得原则、程序与铁路内部责任划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简称《货规》)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简称《管规》)等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得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总公司所属企业办理直通运输得其她铁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及时处置、优质服务得方针。货物发生损失时,应本着对托运人与收货人负责得原则,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货物损失发生得原因与责任认定,必须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总公司得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得货物损失,应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第四条货物损失处理就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得重要组成部分,铁路局、直属站段(含货运中心,下同)、车站应建立健全货运安全管理机构与制度,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得专职人员,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

货物损失处理人员(含车站货运安全员,下同)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履行货物损失勘查、调查、理赔、分析与统计上报等工作职责。

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应支持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使职权。

货物损失处理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办事机构得值班电话,受理货物损失咨询与投诉。

第五条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得部门(岗位)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与扫描仪等设备,安装“铁路保价运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货物损失调查、理赔、分析与统计上报工作。铁路局、直属站段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得人员应配备移动办公设备,确保及时处理货物损失工作。

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均须通过系统进行。各级货物损失处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手册,保证录制信息得完整、准确、及时。各级信息部门应保证系统环境安全,运行稳定,网络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时,除按本规则处理外,应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与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

第二章货物损失种类与等级

第七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自铁路运输企业接收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发生灭失、短少或者损坏属于货物损失。

第八条货物损失分为五类:

(一)火灾。

(二)被盗(有被盗痕迹)。

(三)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漏失,没有被盗痕迹)。

(四)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死亡、污染、染毒等)。

(五)其她(办理差错及其她原因造成得货物损失)。

第九条货物损失分为四级:

(一)一级损失。货物损失款额(以下简称损失款额)10万元以上得。

(二)二级损失。损失款额1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得。

(三)三级损失。损失款额1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得。

(四)轻微损失。损失款额未满1000元得。

第十条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得办理差错(未构成货物损失得),如误办理(违反营业办理限制、停限装命令)、误运送、误交付、票货分离等,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章货物损失报告与勘查

第十一条车站发现货物损失后,发现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车站负责人与货运安全员报告。接到报告后,车站负责人应组织有关货运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货物损失勘查、清理、资料收集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用不带号码得货运记录〔《货规》格式十〕代替,下同)。必要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物流企业(包括铁路物流企业或铁路运输企业委托得社会物流企业,下同)在接取送达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由物流企业相关人员对发生损失货物情况拍照留存,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交车站。

第十二条货物损失按下列情况重点勘查:

(一)火灾。货车火灾:查明火灾列车车次、到达时间、编挂

位置;查瞧车内货物装载现状、起火部位、四周货物烧损情况;检查车辆状态、货物装载高度;了解机车类型及状态。

货场火灾:损失货物所处位置;着火点货位及周边自然现状;货物入库(区)时间与货物交接检查情况;仓库电线、灯具情况;装卸作业机具防火情况;人员出入情况。

(二)被盗。车、集装箱(以下简称箱)内货物被盗:查明列车车次、到达时间、编挂位置;查瞧车(箱)体状态、施封状态、货物装载现状。

货场内货物被盗:查明货物入库(区)时间、作业班组、作业货运员及在库区得交接情况。

(三)丢失。车(箱)内货物丢失:查明列车车次、到达时间、开始作业与卸车完了时间,检查车辆、施封状态、货物装载现状。

货场内货物丢失:查明货物入库(区)、卸车时间、卸车班组、货运员、库区货运员得交接情况、货物码放位置及相邻货物进出库情况等。

(四)损坏。查明破损货物得损坏程度、部位、数量、包装、衬垫、破口尺寸、堆码以及车(箱)状态、篷布状态等现状。

查明变质货物位置及损失程度、数量;机械冷藏车乘务员出具得普通记录与机械冷藏车作业单;运单上货物得容许运输期限、记事栏相关内容及标记,货物包装堆码方式。

查明污染货物损失程度、数量,车内污染物(源)名称、位置、面积、包装情况,污染物(源)与被污染货物距离,被污染货物得数量与程度。

(五)上述情形以外得其她货物损失视具体情况进行勘查。

第十三条发现货物被盗、火灾等情况,发现单位(人)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货物损失涉及铁路交通事故得,应通知铁路局列车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车辆技术状态得,应通知车辆部门;涉及活动物或食品污染变质得,应通知防疫、检疫部门;涉及参加保险得货物,必要时应通知保险公司;涉及海关监管得货物,应通知海关监管部门;涉及环境污染得货物,应通知环保部门;必要时还应通知托运人(收货人)。

第十四条发现火灾,罐车装运得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泄漏,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以及估计损失款额达到一级损失等情况时,应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以电报形式拍发“货物损失速报”,抄送总公司运输局。

货物损失速报内容如下:

(一)损失等级、种类。

(二)发现损失得时间、地点。

(三)发站、到站、品名、承运日期。

(四)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办理种别、保价或保险金额(金额前注明“保价”或“保险”字样)。

(五)损失概要。

(六)对有关单位得要求。

拍发速报时,在电文首部冠以“货物损失速报”字样,(一)至(六)项为各项代号。速报由车站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五条货物发生损失需要鉴定时,按《货规》规定办理。交付前车站应会同收货人(托运人)或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确认,必要时邀请有鉴定能力得第三方进行鉴定。损失鉴定应在发现

站现场就地进行,现场难以鉴定时,经与收货人(托运人)协商同意后,可以移至适当得场地进行鉴定。

损失货物鉴定时,应按批编制“货物损失鉴定书”(见附件1—3),货物损失鉴定书应加盖处理站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参加人员应签字或盖章,第三方参加鉴定得,还需加盖鉴定单位得印章或附出具得货物损失鉴定报告。

车站组织货物损失鉴定时应由货运负责人、货物损失处理人员等两人以上参加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一般应自编制货运记录之日起10日内完成,以“货物损失查复书”(以下简称查复书,见附件1—4)送有关单位。情况特殊需要延期时,应以查复书或电报说明原因通知有关单位,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鉴定所支出得费用(包括整理、化验等费用),应在货物损失鉴定书中记明。属于收货人(托运人)责任得,由收货人(托运人)支付;属于承运人责任得,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章记录编制

第十七条货运记录(《货规》格式十)为一页绿色A4纸(货主页)与一页白色A4纸(存查页)。带号码得普通记录(《货规》格式十一)每组一式两页,第一页为编制单位存查页,第二页为交给接方得证明页。货运记录与普通记录号码均由铁路局编印掌握。货物损失报告只限作抄件或货运员发现货物损失时报告用。

货运记录与普通记录用纸均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制度。

车站必须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记录用纸,并按编制日期与号码顺序登记。涉及货物快运得还应在货运记录左上角加盖

“货物快运专用”戳记。

第十八条货运记录作为货物发生损失时得证明。凡就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得,车站均应在发现次日内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但列车有货运车长时,如装车时间紧张,可在物品清单(或交接凭证)中记明货物损失情况,由卸车站编制货运记录。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编制货运记录:

(一)发生《货规》《管规》及其引申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得情况时。

(二)自备篷布、自备集装箱运输发生损失时。

(三)一批货物中得部分货物补送或损失货物及误运送货物回送时。

(四)发现无票据、无标记、无法交付货物与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被诈骗得货物以及公安机关缴回得赃款移交车站时,沿途拾得得铁路运输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与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

(六)集装箱运输得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

第十九条普通记录作为现状交接证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录:

(一)发生《货规》《管规》及其引申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得情况时。

(二)货物损失涉及车辆技术状态时。

(三)货车发生换装整理时。

(四)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或封印站名、号码与票据记载不一致或未按规定使用施封锁时。

(五)货物运单、货票、货车装载清单上有记载,记载内容发生涂改或被划掉未加盖带有单位名称得人名章时。

(六)卸车(换装)发现货物件数较票据记载多出时。

(七)依据其她有关规定,需要证明时。

在办理货运检查交接作业时发现问题,按规定拍发得交接电报应视为普通记录。

第二十条货物损失报告由货运员或负责接取送达得物流企业相关人员在发现货物损失当日编制。货物损失报告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如实记载损失货物及有关方面得当时现状,填写字体要工整清晰,项目各栏填写齐全,并须编制人本人签字。

货物损失报告由货运值班员审核签字后,连同收集得施封锁、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一并交货运安全员处理。

货运安全员接到货物损失报告后,要核实货物损失报告各栏填写就是否齐全正确,相关资料就是否齐全,必要时,要到现场核对损失货物。

货运记录由车站货运安全员编制。编制记录要如实记载货物损失及有关方面得当时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损失责任得结论,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货运记录应记明车(箱)体、门窗、施封或篷布得情况、货物包装及装载加固状态、损失货物装载位置、损失程度等。具体编制方法按本规则附件2办理。

编制记录须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编制人员还须加盖带有所属单位名称得人名章,其她参加检查货物(车)得有关人员也应签字或盖章,同时注明其所属单位名称。记

录有涂改时,在涂改处须加盖编制人员得人名章。

第五章货物损失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车站发现货物损失或办理差错,除按规定编制记录外,还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形式,通过系统对货物损失得原因与责任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派人外出调查。但交接责任明确得货物损失,可不进行调查。

系统发生软、硬件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应由其主管直属站段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站编制得货运记录,由发站负责处理。如确实无法联系托运人时,应将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同时以查复书告知到站。

第二十三条中途站编制得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同时以查复书告知发、到站。

(一)自站责任得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

(二)她站责任得记录应自编制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材料送有关站调查,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一批货物中部分货物发生损失时,应拴挂“损失货物标签”(见附件1—1)继运到站。发生损失得货物继运到站前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三)发生火灾、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气体类危险货物泄漏、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货物损失能在发现站处理得,发现站应积极处理;不能在发现站处理得,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但发现站负责查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到站编制得货运记录(货主页)应及时交给收货人。遇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得记录,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得情况,认真核对现货,情况相符时,不再编制记录,记录交收货人;情况不符时,应重新编制记录交收货人,原记录留存。

(一)自站责任得记录向发站调查承装情况。

(二)她站责任得记录及相关资料送有关站调查。

(三)货运记录送查后,件数不足得货物补送齐全,在向收货人补交时应收回货运记录(货主页),并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第二十五条调查所需资料文档应一次性使用数码相机、扫描仪等设备录制电子文档,在系统内加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票存查联、站车交接电报、普通记录。

(二)货物发生被盗、丢失,货票未附物品清单时,车站检查得现有货物数量与包装特征得清单。

(三)分析责任所需得运输票据封套、装载清单、封印照片。

(四)其她有关资料(可按需要后附),车辆技术状态检查记录、货物损失鉴定书、货物损失现场照片等。

一辆货车内多批货物发生损失时,上述资料应分别录制并加载。

第二十六条车站接到调查材料后,应核对记录、附件就是否齐全、正确,接到得纸质速报与查询电报,应于当日在收件上加盖收文日期戳记,登记于“货物损失(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见附件1—2)内,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要求而影响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要求处理站补充材料。

(二)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次日内以查复书告知处理站。

(三)属于自站责任得,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答复送查站,告知发、到站。

对已明确为自站责任,但还需要向有关单位索取补充材料,了解货物损失、下落或到达交付情况时,应以查复书要求处理站补充。

(四)属于她站责任得,以查复书说明理由与根据,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3日内答复处理站。并抄送发、到站与有关单位。一级损失得,应抄报主管铁路局。

(五)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本条第(三)项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包括要求暂缓赔偿得),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告知发、到站(铁路局)。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发现货物一级损失,发现铁路局应立即深入现场组织处理。涉及她局责任时,自拍发货物损失速报之日起10日内邀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处理,召开分析会,作出会议纪要。

有关铁路局接到货物损失速报后,应组织调查,并按发现铁路局通知得开会日期参加分析会,签署会议纪要。铁路局间对损失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由发现铁路局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调查材料送到达铁路局;铁路局间对损失责任划分意见有分歧时,应在会议纪要内阐明各自意见。

有关铁路局拒不参加分析会或中途擅离会议,不签署会议纪要得,对分析会确定得责任不得提出异议。

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与铁路局以外其她部门(包括社

会物流企业)责任时,由到站(铁路局)处理,有关站(铁路局)积极配合。

第六章货物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划分货物损失责任应以事实为根据、规章为准绳。在查明货物损失情况与原因得基础上,首先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铁路企业得有关规定划清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得责任。划分铁路内部各单位及物流企业责任时,按照本规则附件3与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货物损失调查定责工作由到站(中途终止运输得,为货物终止运输站)、到达铁路局负责,但发站承运后装车前、货物承运前在车站仓储或货物仅在车站仓储得,定责工作由发站或仓储办理站负责。发生货物损失后,记录编制站应初步判定就是否为承运人责任,难以判定得应由到站进一步调查确定。涉及物流外包业务得,定责意见须经签约铁路局确认。

第三十条对货物损失定责意见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轻微损失责任由到站裁定。

(二)三级损失责任,到站应将定责意见上报主管铁路局,由到达铁路局裁定。

(三)二级损失责任,到站应将定责意见上报主管铁路局,由到达铁路局与相关铁路局协商,到达铁路局裁定。

(四)一级损失责任,到达铁路局应将定责意见连同会议纪要等材料上报总公司裁定。

二级、三级损失责任,到达铁路局得裁定为最终裁定;轻微损失责任,到站得裁定为最终裁定。

铁路内部责任确定后,由定责单位填写查复书并下达“货物损失定责通知书”(以下简称“定责通知书”,见附件1—9),送主管铁路局、责任铁路局、责任单位与发、到站及有关单位。查复书得内容应包含定责意见及定责依据。

凡按规定权限定责得货物损失,责任站(铁路局)必须尊重定责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承运人责任明确得货物损失处理要坚持快速调查、快速定责。自货物损失发现之日起,对轻微、三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对二级、一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二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法定有效期间内提出赔偿要求得,以办理完毕赔偿手续并下达定责通知书时间为结案时间;超过法定有效期限,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得,自然结案;由上级或到达铁路局裁定得,以接到裁定批复时间为结案时间;经调查确认非承运人责任得,以调查确认时间为结案时间。结案后,调查单位应将结案情况告知相关单位。

责任单位收到定责通知书后,应于10日内确定责任部门,超过30日仍不能确定责任部门得,列货运部门责任(系统默认)。定责单位超过规定时间不调查、不定责得,列本单位货运部门责任(系统默认)。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每年不定期召开货运安全例会,处理有争议得或典型得货物损失案例。

第七章货物损失赔偿

第三十四条车站对收货人或托运人得赔偿要求,按《货规》规定受理。但在运输途中发生得火灾、货物变质、活动物

死亡等情况就地处理时,经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现站受理,并通知发、到站。

对承运人责任明确得货物损失,收货人或托运人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时,到站或发站均应受理。涉及物流外包业务得,由签约单位按合同约定指定车站受理。委托她人办理时,应由收货人或托运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得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联系方式。

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核赔偿要求人得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货规》格式十二)内容,以及规定得证明文件(货物运单原件或快运货票戊联、货运记录(货主页)原件以及与货物损失有关得其她资料)。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车站公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网上受理客户提出得赔偿要求时,经受理站审核后,需将受理情况以“客户通知书”(见附件1—11)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告知客户。

赔偿款额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铁路法》《货规》与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得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额尾数不足1元时,按进整处理。

对非承运人责任得保价货物损失,收货人或托运人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补偿要求时,比照赔偿程序受理。

第三十五条轻微损失得赔偿由受理站审核办理。赔偿要求人要求以现金支付赔款得,由车站按财务规定当日完成现金赔付;赔偿要求人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得,由受理站在下达“货物损失赔(补)偿通知书”(以下简称赔通,见附件1—7)当日将赔偿材料报主管直属站段,由直属站段转账。轻微损失赔款备用金

由车站主管直属站段财务部门按照备用金管理制度办理与监督。

三级损失得赔偿由受理站在受理当日,以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损失款额、赔偿金额等上报主管直属站段,抄送发、到站及相关站,由主管直属站段审核办理。

二级、一级损失得赔偿及保价货物损失补偿,由受理站在受理当日,以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损失款额、赔(补)偿金额等上报主管铁路局,抄送发、到站及相关站,由主管铁路局审核办理。

涉及物流外包业务得(包括客户以铁路方保证金冲抵违约金或向保函开立银行索赔违约金得),由签约单位按合同约定指定车站办理赔偿;不属车站办理权限得,由车站在受理当日,以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损失款额、赔(补)偿金额等上报主管直属站段或铁路局,抄送发、到站及相关站,由主管直属站段或铁路局按合同约定审核办理。

第三十六条办理赔(补)偿单位应填发赔通,并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赔通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由银行转账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现金时,交赔偿要求人领款用),副本为赔款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清算用;银行转账时,交赔偿要求人;发站;到站)。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网上办理赔偿得,应将赔通加载至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上告知客户。

第三十七条办理赔偿得期限,自受理赔偿要求得次日起至填发赔通之日止为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办理赔偿得最长期限:直属站段不超过5个工作日,铁路局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赔通下达后应及时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接到赔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保价运输货物得损失赔款由保价成本承担,非保价运输货物得损失赔款由运营成本承担。涉及物流外包业务得(包括客户以铁路方保证金冲抵违约金或向保函开立银行索赔违约金得),由签约单位按规定支付或冲减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一批赔款额或铁路局间分摊后得款额不足500元时,互不清算,由处理单位列销。

500元以上得跨局货物损失赔款,由处理铁路局汇总,以财务通知书附赔通与定责通知书,按月向责任铁路局清算一次,但处理铁路局超过3个月未向责任铁路局清算得,责任铁路局可不予清算。责任铁路局接到处理铁路局清算得财务通知书后,按月向处理铁路局支付垫赔款。责任铁路局不得退回赔通。

涉及物流外包业务得,支付违约金(包括以保证金冲抵违约金、向保函开立银行索赔违约金)得签约铁路局,每季度次月10日前与责任铁路局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九条车站上报直属站段、铁路局得赔偿资料,经审核确定不属于铁路责任时,直属站段、铁路局应说明理由与根据,告知受理站,受理站以盖有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得函件答复赔偿要求人,同时将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书除外)复印留存后退还赔偿要求人,并告知有关单位。

第四十条赔偿要求人向法院提起得诉讼案,按照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得有关规定执行。法院调解或判决承运人责任生效后,由被告单位先行垫付铁路承担得款额。涉及被告单位以外铁路其她单位责任时,应根据法院得调解或判决与本规则有关规定确定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赔偿后又找到货物得,由货物所在站按无标记货物处理,维持原来定责不变。

被盗丢失货物损失赔偿后,公安机关破案证明属其她单位责任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赔款额不满一级损失得,维持原来定责不变。

(二)赔款额在一级损失以上得,原责任单位将原调查材料、原赔通与公安机关破案证明一并报主管铁路局审核后,自原货运记录编制之日起180日内,向新得责任铁路局填发赔通与定责通知书,转送上述材料。新得责任铁路局应及时转账,落实责任。超过上述期限得,仍维持原来定责不变,新得责任铁路局不予受理。

第八章货物损失统计与资料保管

第四十二条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对于货物损失得责任(无论就是否发生赔款),均须逐件统计。货物损失按结案日期统计上报。上级裁定得,按接到裁定批复得当月统计,列铁路局其她责任得,由铁路局统计上报。铁路局、直属站段根据赔通与定责通知书,检查督促管内各单位及时统计上报。

货物损失统计以一批作为一件。但由于自然灾害、火灾、行车原因,在同一车站(区间)、同一列车内、同一时间发生得多批货物损失应按一件统计,其损失等级按损失款额总与确定。一件损失由几个责任单位共同承担时,货物损失件数由主要责任单位统计;无主要责任单位得,除另有规定者外,按造成货物损失得车站顺序,由第一个责任单位统计。

因托运人、收货人责任或押运人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得货物造成损失时,分别由发站、到站统计货物损

失件数,责任部门列“其她路外”。

货物在接取时发生得责任货物损失,由发站统计;货物在送达时发生得责任货物损失,由到站统计;责任部门列“接送”。货物承运前与交付后仍在车站仓储或货物仅在车站仓储时发生得责任货物损失,由提供仓储服务得车站统计,责任部门列“货运”。

第四十三条货物发生得损失,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非过失责任:

(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哄抢。

(二)在车站范围之外发生得货物被盗、丢失、损坏。

(三)非承运人过失引起得货场或列车火灾、爆炸、染毒。

(四)非承运人过失造成得货物湿损。

(五)由于铁路行车原因造成得货物损失。

(六)因自然灾害,易腐货物超过容许运输期限到达而造成得腐坏。

(七)托运人派人押运得货物,既不就是押运人责任又非承运人过失发生得火灾、染毒,导致货物损失。

(八)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得货物在货车交接时,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得货物在卸车时,发现封印失效、丢失,造成货物丢失或损坏。

(九)托运人以自备篷布苫盖货物,在运输途中自备篷布丢失、损坏及造成货物损失时。

(十)其她非承运人过失造成得但属于承运人负责赔偿得货物损失。

虽属上述情况但查明系承运人得直接过失造成得货物损

失,属过失责任。

第四十四条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应按月统计货物损失,于次月5日前填写“货物损失统计报告”(见附件1—6)与“货物损失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表”(见附件1—10)。非过失责任得货物损失单独统计,在“货物损失统计报告”表得相应栏内画一斜线,分子表示过失责任,分母表示过失责任与非过失责任得合计数,无非过失责任时,斜线可省略。

第四十五条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应按季度、年度对货运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逐级上报。

对过失责任货物损失要严格按照“损失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损失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得原则,认真组织分析,二级、三级、轻微损失得,自接到记录之日起(自站发现得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由车站主管站长主持召开分析会确定责任部门,以“货物损失报告表”(见附件1—5)报告主管直属站段、铁路局;一级损失得,自责任明确之日起10日内,由责任铁路局主持召开管内货物损失责任分析会,并将结果报总公司运输局。

第四十六条货物损失调查与赔偿材料分别由定责单位、责任单位与办理赔偿单位完整打印并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保存,自结案得次年1月1日起,保管3年。

第四十七条车站对施封锁应建立使用去向登记制度。无论就是否编有记录得施封锁,卸车站均自卸车之日起保管180日后方可销毁。

第九章无法交付与无标记货物处理

第四十八条下列货物为无法交付货物: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TG/HY103-2016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以下简称货检)工作管理,提高货检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检工作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检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

路货检人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检管理工作,加强对货检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检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全面推广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应用(即原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检应用”),改善货检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检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货检站按规定的检查范围、技术要求和作业标准,对货物列车(含军用列车,下同)进行货检作业后,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个有货检作业的货检站,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发生问题后能有效证明货检站工作质量良好

的,可不按区段负责制列货检站责任。 对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车站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检站。 第二章货检站管理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检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改编或人工方式列检作业,或无改编或无列检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及以上的编组站或区段站。 第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到达解体列车、编组始发列车、直通列车数量,同时按照机车交路、列检作业、治安状况及自然环境等合理设置货检站,其布局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 第九条货检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检站。路网性货检站是指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日常考核的编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7条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 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铁路物资运输治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治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治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物资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物资运输作业各环节差不多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物资运输差不多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依照批准的月度物资运输打算和旬装车打算受理物资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物资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物资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物资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晰,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物资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物资,车站要检查物资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物资,应对比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物资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物资,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物资,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物资,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物资,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物资,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刻,每一托运

铁路货物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 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 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九条区域性货运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报铁道部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的撤销应报铁道部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 第+条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货运检查站应设置货运检查值班员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货运检查站应按照每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货运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货运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 .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还须依据有关岗位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

铁路货运作业指导书(专用线作业)

铁路货运作业指导书(专用线作业)

目次
1.范围 ................................................... 1 2.引用规范性文件 ......................................... 1 3.作业目的 ............................................... 1 4.专用线作业流程图 ....................................... 2 5.作业场景 ............................................... 3
2

1.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对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的货运装卸车作业具有 指导作用,未尽事宜请参考相关规章、文电。
2.引用规范性文件
2.1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1991〕40 号) 2.2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0〕90 号) 2.3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运〔1995〕107 号) 2.4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运〔2014〕343号) 2.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 2.6《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总运〔2014〕57号) 2.7《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9〕148号) 2.8《铁路货车篷布管理规则》(铁运〔2007〕51号) 2.9《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总运〔2016〕260号) 2.10《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监控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铁运函〔2007〕 232号) 2.11《成铁都路铁局路关局于关公于布公全布局全音局视音频视监频控监岗控位岗及位作及业作项业目项的目通的知通》知》 2.12 《车务段货物装卸车立照存查及回放检查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3.作业目的
1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四章原始资料 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 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 第八章统计报表 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 第十章日、旬统计 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 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 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 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章基础工作 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对货物运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试行稿)1997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而造成货物损失及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造成的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铁路货运常识

铁路货运常识 企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个人用户到铁路托运货物的步骤及铁路内部相应的作业过程简要表示如下: 用户 (托运人、收货人) 铁路(承运人) -------- - ↓↓ -------- - ↓↓ -------- - ↓↓ -------- - ↓↓ -------- - ↓↓ -------- - 用户到铁路托运货物,不只是和铁路货运职员打交道,实际上也是和铁路货运规章制度打交道。铁路是现代化运输系统,运输生产组织严密,规章制度周全。就货运营业方面而言,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除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外,还要共同执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及其引伸的一些规则和办法,如《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办法》、《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统一过境运价规程》、《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等。这些规章办法,规定了用户托运货物的程序、办理手续,与用户的切身权益有直接联系,因此用户有必要大体上了解办理托运货物的有关规定,在享受铁路货运营销服务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一)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

现行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整车适用于大宗货物;零担适用于零星货物;集装箱适用于精密、贵重、易损货物。 托运人可以依据货物数量、性质、状态、形体等特点加以选择,达到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的目的。 (二)按一批运输办理的条件 铁路运输货物以批力单位。“一批”就是一个运输单位,也是承运人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一个单位。一批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装卸地点必须相同(整车分卸的货物可以例外)。 整车货物以一车为一批(但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可以每一车组为一批),零担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所托运的货物为一批,集装箱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所托运的集装箱数为一批(每批必须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情况不能按一批办理: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 3.根据货物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保价运输货物与非保价运输货物: 5.投保运输险与未投保运输险的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三)货物运输合同 办理铁路货物运输,托运人与承运人应签订运输合同。大宗整车货物的运输合同可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期限签订,并提出月度铁路运输计划。其他整车货物可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作为运输合同。整车货物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四)货物运单 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货物运单是一种签订合同的要约行为,即表示其签订运输合同的意愿。按货物运单填记的内容向承运人交运货物,承运人按货物运单记载接收货物,核收运输费用,并在运单上盖章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即开始负有法律责任。货物运单格式由两部分组成,左侧为运单,右侧为领货凭证。运单和领货凭证背面分别印有“托运人须知”和“收货人领货须知”。每批货物填写一张货物运单,根据栏目要求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翔实正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楚,不得使用铅笔或红色墨水。内容如有更改,在更改处须加盖托运人或承运人印章证明。 (五)委托书 托运人、收货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托运人、收货人是法人,与铁部路门办理运输手续履行其权利义务时,可指定法定代表人(或称法定代理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应凭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的”委托书”(格式如下),与承运人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

铁路货运组织的基本要求

铁路货运组织的基本要求 ①安全,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要求,将承运的货物在到站完整无损的地交给收货人②迅速,加快货物的送达,在规定期限将货物运抵到达站③经济,用最少的劳动消耗和物资消耗的完成更多货物周转量,节省运输费用④便利,贯彻人民铁路为人服务的宗旨,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便利货物的运输。 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货物运输规模化,货物运输的集中化,货物运输快捷化,货物运输重载化,货物运输信息化,货物运输物流化。这些知识点都可以在技校里面都可以学到的知识,例如: 可以得到很好的学习和实践。 关键词:机车车辆,油压减振器,阻力特性,分析,参数,甘肃轨道学校,兰州轨道技校,技工学校,技术学校,职业技校。 第一章 铁路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 1.铁路货运运输种类: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运输。 2.每一件零担货物的体积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件重10千克以上的除外),每批零担货物不得超过300件。不得按零担托运的: ①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②危险货物③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如未经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包装的牲骨、粪便、炭黑等)。但这类货物经过卫生处理,如煮沸、晒干和消毒,或者

使用密封包装后,不至污染其他货物,也可以按零担货物托运。 ④蜜蜂⑤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⑥未装入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⑦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t,或者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m(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3.铁路集装箱运输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①必须在铁路集装箱办理站进行运输,自备集装箱还可以在经铁路局。批准的专用线发送和到达。②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不能按一批办理。使用托运人提供的回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按铁路集装箱办理。③托运的集装箱每箱总重不得超过该集装箱的标记总重。在对集装箱总重有限制规定的办理站运输时,不得超过限制总重。④集装箱不办理军事运输⑤下列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⑴易于污染和腐蚀 箱体的货物,如水泥、炭黑、化肥、盐、油脂、生毛皮、牲骨、没有衬垫的油漆等。⑵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生铁块、废钢铁、无包装的铸件和金属块等。⑶鲜活货物(经铁路局确定,在一定季节和一定区域不易腐烂的货物除外)⑷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4.一批:一批是铁路承运货物、计收运费、交付货物和办理事故的基本单位,是指使用一张货物运单和一份货票,按照同一运输条件运输的货物。所以按一批运输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

铁路货装系统防洪及抢险应急处置办法

铁路货装系统防洪及抢险应急处置办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货装系统防洪应急响应及抢险能力,确保完成抢险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防洪应急办法》、《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规章文电。 1.3基本原则和要求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责任明确、分级负责。响应时:坚守岗位,保持临战戒备。抢险时:出动迅速、组织有序,以恢复通车为第一要务,抢装抢卸事故货物(车),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1.4适用范围 局管内国铁营业线遇洪灾或非正常情况影响行车,按路局应急指挥中心指示部署需货装部门参与应急救援时,适用本办法。 2.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机构 2.1铁路局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领导小组 组长:货运处处长;副组长:货运处副处长;成员:货运处各科部负责人。货装防洪领导小组应急值班电话。 2.2车务站段货装应急响应和抢险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货装副段(站)长;副组长:货管部、装卸管理部门、负责人;成员:货管部、装卸部门管理及专技人员。日常工作由站段货管部牵头负责。 3.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领导小组职责 3.1货运处防洪抢险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3.1.1遵照路局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及时启动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办法,指挥、落实货装防洪抢险工作。 3.1.2实行防洪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货装防洪抢险信息畅通,及时传达指令。 3.1.3制订、完善办法,抽查车务站段货装防洪抢险、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培训演练情况。 3.2车务站段应急中心货装防洪抢险领导小组职责 3.2.1负责管内货装防洪抢险工作组织,执行上级防洪抢险工作指令,启动站段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办法。 3.2.2实行防洪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抢险物资应急运输,负责管内装卸劳力、机具应急调配。负责汛前向业务部门、应急装载站点备用应急装具、加固材料、抢险工具、备品,并检查日常备用情况。 3.2.3制订、完善段、站货装防洪抢险应急内容,每年汛前完成培训演练。 3.3车站货装防洪抢险应急小组职责 由站段货管部、装卸管理部门指导车站货装部门制定。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1991]40号公布 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6年·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二节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节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四节货物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五节货物的到达、交付和搬出 第六节货物运到期限 第七节货物运输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 第八节运输阻碍的处理 第九节货车出租和托运人自备机车、车辆的运输第十节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的交接 第三章货运事故处理、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第一节货运事故处理 第二节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 第三节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第四章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 附件: 一、特定运输条件 二、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 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 四、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格式: 一、货物运单 二、货票 三、物品清单 四、委托书 五、货物标记(货签)式样 六、押运人须知 七、车站日期戳式样 八、特价运输证明书 九、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 十、货运记录 十一、普通记录 十二、赔偿要求书 十三、运费杂费收据 附录: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 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铁路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2条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3条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4条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 第5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 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 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 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 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 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 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6条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 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6.29 【实施日期】199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999年6月29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铁路货物实行保价运输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 第三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 第五条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货物保价费率见附表)。 货物保价费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货物保价费每批起码额零担、集装箱为5角,整车为2元。 对于有稳定条件的大宗货物,铁路局与托运人协商,可定期(日、旬、月)清算保价费用。 第六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格式三)。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交托运人备存。 第七条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记载,检查托运人填记的货物价格是否清楚、齐全,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格的有关依据,予以核实。发现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需更换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 货物保价费在货票现付栏内记明,与运费同时核收。但根据托运人要求,货物保价费也可以单独核收,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保价费另收”字样或加盖相同内容的戳记。 第八条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承运后发送前取消托运时,货物保价费应全部退还托运人。货物在发送前如发生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时,货物保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罐车运输的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5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 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7号 2011年07月06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2009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铁运[2009]148号 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为做好铁路鲜活运输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4-2009)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铁道部前发《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运[1994]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易腐货物机械冷藏车运输条件表 附件2:易腐货物运输包装表 附件3:易腐货物装载方法表 附件4:使用棚敞车运输易腐货物的措施 附件5:上水站站名表 附件6:机械冷藏车装车通知单 附件7:机械冷藏车作业单 附件8:铁路易腐货物试运申请表 附件9:鲜活货物运量统计表 附件10:机械冷藏车基本性能表 铁道部 2009年8月12日

TG/HY104-2009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铁路鲜活货物运输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适应鲜活货物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加强铁路鲜活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鲜活货物整车运输,鲜活货物集装箱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铁路不办理鲜活货物零担运输。国际联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鲜活货物运输实行全路统一管理。铁路局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分别负责其下属单位的鲜活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与国家铁路接轨的其他铁路的鲜活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和业务指导,由行使安全监管职责的铁路局负责。 第四条办理鲜活运输的铁路局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均应设专人负责鲜活货物运输管理,建立、健全鲜活货物运输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投入,完善作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实施责任追究,确保鲜活货物运输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铁路货物实行保价运输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 第三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 第五条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货物保价费率见附表)。 货物保价费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货物保价费每批起码额零担、集装箱为5角,整车为2元。 对于有稳定条件的大宗货物,铁路局与托运人协商,可定期(日、旬、月)清算保价费用。 第六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三)。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交托运人备存。 第七条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记载,检查托运人填记的货物价格是否清楚、齐全,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

格的有关依据,予以核实。发现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需更换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 货物保价费在货票现付栏内记明,与运费同时核收。但根据托运人要求,货物保价费也可以单独核收,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保价费另收”字样或加盖相同内容的戳记。 第八条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承运后发送前取消托运时,货物保价费用全部退还托运人。货物在发送前如发生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时,货物保价费不再退还托运人。 货物保价费发生补退款时,补款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三代用),退款使用“车站退款证明书”(见《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财政-16)进行补退。 第九条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保价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 第十条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的赔偿额,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全批货物损失时,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赔偿。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第十一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应按批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二),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180日。有效期限由下列日起算;货物灭失、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的,为运到期限期满后的第31日。 承运人在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30天仍不能交付的货物,托运人、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要求赔偿。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15-11-18陈小北陈小北的杂货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