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平均差价率管理规定







三亚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平均差价率管理规定








2011年02月11日 17时18分 18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商贸服务

 “海鲜排档”
 “海鲜品”
 “差价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平均差价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办[201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平均差价率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三亚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平均差价率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价格的监管,规范海鲜排档餐饮业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优化三亚旅游发展环境,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价格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查处“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160号)等有关规定,并报省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海鲜排档餐饮业的经营者,均应该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平均差价率是指同一市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海鲜品在正常经营条件下由市场形成的平均水平。具体即:同一种海鲜品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与平均进货价格的比例计算的差价率。其计算公式为:平均差价率=(平均销售价格-平均进货价格)÷平均进货价格×100%。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市场平均差价率的测定、公布和监督检查工作。工商、商务、税务、技术监督、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海鲜排档餐饮业的管理、监督工作。

四、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片区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情况,每片区选择四家具有代表性监测点,建立长期监测制度,并根据各餐饮海鲜品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情况,一般每年测定公布一次各类海鲜品的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含配料、调料及制作费用等)。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选择若干海鲜品批发市场为价格监测点,建立长期监测制度,每月定时对各类海鲜品批发价格进行监测,以上月各海鲜品批发价格的平均值作为下月份各海鲜品的社会平均批发参考价格,每月公布一次。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海鲜品的购进价格在不高于社会平均批发参考价格10%的幅度内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各海鲜品社会平均批发参考价格和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是海鲜

排档餐饮业经营者制定餐饮海鲜品销售价格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依据。

五、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价格的正常秩序。

六、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价格实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的经营者自主定价。由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按其各海鲜品购进价格,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批发参考价上浮幅度及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内自主制定餐饮海鲜品的具体销售价格。具体计价公式为:某餐饮海鲜品销售价格=某海鲜品购进价格×(1+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

为了制止牟取暴利行为,经营者制定的具体价格不得超出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的上限,超出上限部分视为牟取暴利行为。

七、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按照《三亚市海鲜排档明码标价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餐饮海鲜品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八、在同一海鲜排档饮食店内销售的海鲜品及其它菜肴、酒类等食品的销售价格的标价应实行同一品种、同一质量、同一价格。不允许设置两种菜单,不得因服务对象不同而实行不同的价格。

九、餐饮海鲜品价格的结算,应当详尽、准确。餐饮海鲜品价格结算应出具消费结账清单(四联点菜单),消费结账清单应如实写明消费海鲜品的品名、单价、数量和总结算价格,结账清单与标价必须相符。消费者点完菜后,经营者必须将其中一联点菜单交由消费者签名确认。海鲜品进货、销售结账清单应保存一年,自觉接受价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十、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按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作价的;

(二)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标示价格的;

(五)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六)提供虚假进货、销售结账清单(凭证)的;

(七)违反公开、公平和自愿选择原则,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交易接受其高价,牟取暴利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十一、各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接受和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有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予以查处。

十二、本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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