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合并发文稿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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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运〔2014〕34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

现将《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2月11日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货物损失处理的原则、程序和铁路内部责任划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简称《货规》)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简称《管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总公司所属企业办理直通运输的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及时处置、优质服务的方针。货物发生损失时,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货物损失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必须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应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第四条货物损失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局、直属站段(含货运中心,下同)、车站应建立健全货运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专职人员,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

货物损失处理人员(含车站货运安全员,下同)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履行货物损失勘查、调查、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职责。

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应支持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使职权。

货物损失处理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办事机构的值班电话,受理货物损失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的部门(岗位)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和扫描仪等设备,安装“铁路保价运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货物损失调查、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铁路局、直属站段负责货物损失处理的人员应配备移动办公设备,确保及时处理货物损失工作。

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均须通过系统进行。各级货物损失处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手册,保证录制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各级信息部门应保证系统环境安全,运行稳定,网络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时,除按本规则处理外,应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货物损失种类和等级

第七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自铁路运输企业接收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发生灭失、短少或者损坏属于货物损失。

第八条货物损失分为五类:

(一)火灾。

(二)被盗(有被盗痕迹)。

(三)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漏失,没有被盗痕迹)。

(四)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死亡、污染、染毒等)。

(五)其他(办理差错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第九条货物损失分为四级:

(一)一级损失。货物损失款额(以下简称损失款额)10万元以上的。

(二)二级损失。损失款额1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

(三)三级损失。损失款额1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的。

(四)轻微损失。损失款额未满1000元的。

第十条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办理差错(未构成货物损失的),如误办理(违反营业办理限制、停限装命令)、误运送、误交付、票货分离等,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章货物损失报告与勘查

第十一条车站发现货物损失后,发现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车站负责人和货运安全员报告。接到报告后,车站负责人应组织有关货运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货物损失勘查、清理、资料收集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用不带号码的货运记录〔《货规》格式十〕代替,下同)。必要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物流企业(包括铁路物流企业或铁路运输企业委托的社会物流企业,下同)在接取送达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由物流企业相关人员对发生损失货物情况拍照留存,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交车站。

第十二条货物损失按下列情况重点勘查:

(一)火灾。货车火灾:查明火灾列车车次、到达时间、编挂位置;查看车内货物装载现状、起火部位、四周货物烧损情况;

检查车辆状态、货物装载高度;了解机车类型及状态。

货场火灾:损失货物所处位置;着火点货位及周边自然现状;货物入库(区)时间和货物交接检查情况;仓库电线、灯具情况;装卸作业机具防火情况;人员出入情况。

(二)被盗。车、集装箱(以下简称箱)内货物被盗:查明列车车次、到达时间、编挂位置;查看车(箱)体状态、施封状态、货物装载现状。

货场内货物被盗:查明货物入库(区)时间、作业班组、作业货运员及在库区的交接情况。

(三)丢失。车(箱)内货物丢失:查明列车车次、到达时间、开始作业和卸车完了时间,检查车辆、施封状态、货物装载现状。

货场内货物丢失:查明货物入库(区)、卸车时间、卸车班组、货运员、库区货运员的交接情况、货物码放位置及相邻货物进出库情况等。

(四)损坏。查明破损货物的损坏程度、部位、数量、包装、衬垫、破口尺寸、堆码以及车(箱)状态、篷布状态等现状。

查明变质货物位置及损失程度、数量;机械冷藏车乘务员出具的普通记录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运单上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记事栏相关内容及标记,货物包装堆码方式。

查明污染货物损失程度、数量,车内污染物(源)名称、位置、面积、包装情况,污染物(源)与被污染货物距离,被污染货物的数量和程度。

(五)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货物损失视具体情况进行勘查。

第十三条发现货物被盗、火灾等情况,发现单位(人)应

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货物损失涉及铁路交通事故的,应通知铁路局列车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应通知车辆部门;涉及活动物或食品污染变质的,应通知防疫、检疫部门;涉及参加保险的货物,必要时应通知保险公司;涉及海关监管的货物,应通知海关监管部门;涉及环境污染的货物,应通知环保部门;必要时还应通知托运人(收货人)。

第十四条发现火灾,罐车装运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泄漏,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以及估计损失款额达到一级损失等情况时,应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以电报形式拍发“货物损失速报”,抄送总公司运输局。

货物损失速报内容如下:

(一)损失等级、种类。

(二)发现损失的时间、地点。

(三)发站、到站、品名、承运日期。

(四)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办理种别、保价或保险金额(金额前注明“保价”或“保险”字样)。

(五)损失概要。

(六)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拍发速报时,在电文首部冠以“货物损失速报”字样,(一)至(六)项为各项代号。速报由车站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五条货物发生损失需要鉴定时,按《货规》规定办理。交付前车站应会同收货人(托运人)或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确认,必要时邀请有鉴定能力的第三方进行鉴定。损失鉴定应在发现站现场就地进行,现场难以鉴定时,经与收货人(托运人)协商同

意后,可以移至适当的场地进行鉴定。

损失货物鉴定时,应按批编制“货物损失鉴定书”(见附件1—3),货物损失鉴定书应加盖处理站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参加人员应签字或盖章,第三方参加鉴定的,还需加盖鉴定单位的印章或附出具的货物损失鉴定报告。

车站组织货物损失鉴定时应由货运负责人、货物损失处理人员等两人以上参加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一般应自编制货运记录之日起10日内完成,以“货物损失查复书”(以下简称查复书,见附件1—4)送有关单位。情况特殊需要延期时,应以查复书或电报说明原因通知有关单位,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整理、化验等费用),应在货物损失鉴定书中记明。属于收货人(托运人)责任的,由收货人(托运人)支付;属于承运人责任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章记录编制

第十七条货运记录(《货规》格式十)为一页绿色A4纸(货主页)和一页白色A4纸(存查页)。带号码的普通记录(《货规》格式十一)每组一式两页,第一页为编制单位存查页,第二页为交给接方的证明页。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号码均由铁路局编印掌握。货物损失报告只限作抄件或货运员发现货物损失时报告用。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用纸均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制度。

车站必须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记录用纸,并按编制日期和号码顺序登记。涉及货物快运的还应在货运记录左上角加盖“货物快运专用”戳记。

第十八条货运记录作为货物发生损失时的证明。凡是货物

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车站均应在发现次日内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但列车有货运车长时,如装车时间紧张,可在物品清单(或交接凭证)中记明货物损失情况,由卸车站编制货运记录。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编制货运记录:

(一)发生《货规》《管规》及其引申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二)自备篷布、自备集装箱运输发生损失时。

(三)一批货物中的部分货物补送或损失货物及误运送货物回送时。

(四)发现无票据、无标记、无法交付货物和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被诈骗的货物以及公安机关缴回的赃款移交车站时,沿途拾得的铁路运输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

(六)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

第十九条普通记录作为现状交接证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录:

(一)发生《货规》《管规》及其引申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二)货物损失涉及车辆技术状态时。

(三)货车发生换装整理时。

(四)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或封印站名、号码与票据记载不一致或未按规定使用施封锁时。

(五)货物运单、货票、货车装载清单上有记载,记载内容发生涂改或被划掉未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人名章时。

(六)卸车(换装)发现货物件数较票据记载多出时。

(七)依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证明时。

在办理货运检查交接作业时发现问题,按规定拍发的交接电报应视为普通记录。

第二十条货物损失报告由货运员或负责接取送达的物流企业相关人员在发现货物损失当日编制。货物损失报告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如实记载损失货物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填写字体要工整清晰,项目各栏填写齐全,并须编制人本人签字。

货物损失报告由货运值班员审核签字后,连同收集的施封锁、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一并交货运安全员处理。

货运安全员接到货物损失报告后,要核实货物损失报告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必要时,要到现场核对损失货物。

货运记录由车站货运安全员编制。编制记录要如实记载货物损失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损失责任的结论,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货运记录应记明车(箱)体、门窗、施封或篷布的情况、货物包装及装载加固状态、损失货物装载位置、损失程度等。具体编制方法按本规则附件2办理。

编制记录须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编制人员还须加盖带有所属单位名称的人名章,其他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也应签字或盖章,同时注明其所属单位名称。记录有涂改时,在涂改处须加盖编制人员的人名章。

第五章货物损失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车站发现货物损失或办理差错,除按规定编制记录外,还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形式,通过系统对货物损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派人外出调查。但交接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可不进行调查。

系统发生软、硬件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应由其主管直属站段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站编制的货运记录,由发站负责处理。如确实无法联系托运人时,应将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同时以查复书告知到站。

第二十三条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同时以查复书告知发、到站。

(一)自站责任的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

(二)他站责任的记录应自编制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材料送有关站调查,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一批货物中部分货物发生损失时,应拴挂“损失货物标签”(见附件1—1)继运到站。发生损失的货物继运到站前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三)发生火灾、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气体类危险货物泄漏、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货物损失能在发现站处理的,发现站应积极处理;不能在发现站处理的,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但发现站负责查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货主页)应及时交给收货人。遇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记录,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的情况,认真核对现货,情况相符时,不再编制记录,记录交收货

人;情况不符时,应重新编制记录交收货人,原记录留存。

(一)自站责任的记录向发站调查承装情况。

(二)他站责任的记录及相关资料送有关站调查。

(三)货运记录送查后,件数不足的货物补送齐全,在向收货人补交时应收回货运记录(货主页),并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第二十五条调查所需资料文档应一次性使用数码相机、扫描仪等设备录制电子文档,在系统内加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货票存查联、站车交接电报、普通记录。

(二)货物发生被盗、丢失,货票未附物品清单时,车站检查的现有货物数量和包装特征的清单。

(三)分析责任所需的运输票据封套、装载清单、封印照片。

(四)其他有关资料(可按需要后附),车辆技术状态检查记录、货物损失鉴定书、货物损失现场照片等。

一辆货车内多批货物发生损失时,上述资料应分别录制并加载。

第二十六条车站接到调查材料后,应核对记录、附件是否齐全、正确,接到的纸质速报和查询电报,应于当日在收件上加盖收文日期戳记,登记于“货物损失(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见附件1—2)内,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要求而影响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要求处理站补充材料。

(二)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次日内以查复书告知处理站。

(三)属于自站责任的,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

答复送查站,告知发、到站。

对已明确为自站责任,但还需要向有关单位索取补充材料,了解货物损失、下落或到达交付情况时,应以查复书要求处理站补充。

(四)属于他站责任的,以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3日内答复处理站。并抄送发、到站和有关单位。一级损失的,应抄报主管铁路局。

(五)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本条第(三)项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包括要求暂缓赔偿的),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告知发、到站(铁路局)。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发现货物一级损失,发现铁路局应立即深入现场组织处理。涉及他局责任时,自拍发货物损失速报之日起10日内邀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处理,召开分析会,作出会议纪要。

有关铁路局接到货物损失速报后,应组织调查,并按发现铁路局通知的开会日期参加分析会,签署会议纪要。铁路局间对损失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由发现铁路局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调查材料送到达铁路局;铁路局间对损失责任划分意见有分歧时,应在会议纪要内阐明各自意见。

有关铁路局拒不参加分析会或中途擅离会议,不签署会议纪要的,对分析会确定的责任不得提出异议。

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和铁路局以外其他部门(包括社会物流企业)责任时,由到站(铁路局)处理,有关站(铁路局)积极配合。

第六章货物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划分货物损失责任应以事实为根据、规章为准绳。在查明货物损失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首先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铁路企业的有关规定划清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责任。划分铁路内部各单位及物流企业责任时,按照本规则附件3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货物损失调查定责工作由到站(中途终止运输的,为货物终止运输站)、到达铁路局负责,但发站承运后装车前、货物承运前在车站仓储或货物仅在车站仓储的,定责工作由发站或仓储办理站负责。发生货物损失后,记录编制站应初步判定是否为承运人责任,难以判定的应由到站进一步调查确定。涉及物流外包业务的,定责意见须经签约铁路局确认。

第三十条对货物损失定责意见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轻微损失责任由到站裁定。

(二)三级损失责任,到站应将定责意见上报主管铁路局,由到达铁路局裁定。

(三)二级损失责任,到站应将定责意见上报主管铁路局,由到达铁路局与相关铁路局协商,到达铁路局裁定。

(四)一级损失责任,到达铁路局应将定责意见连同会议纪要等材料上报总公司裁定。

二级、三级损失责任,到达铁路局的裁定为最终裁定;轻微损失责任,到站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铁路内部责任确定后,由定责单位填写查复书并下达“货物损失定责通知书”(以下简称“定责通知书”,见附件1—9),送主管铁路局、责任铁路局、责任单位和发、到站及有关单位。

查复书的内容应包含定责意见及定责依据。

凡按规定权限定责的货物损失,责任站(铁路局)必须尊重定责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处理要坚持快速调查、快速定责。自货物损失发现之日起,对轻微、三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对二级、一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二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法定有效期间内提出赔偿要求的,以办理完毕赔偿手续并下达定责通知书时间为结案时间;超过法定有效期限,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提出赔偿要求的,自然结案;由上级或到达铁路局裁定的,以接到裁定批复时间为结案时间;经调查确认非承运人责任的,以调查确认时间为结案时间。结案后,调查单位应将结案情况告知相关单位。

责任单位收到定责通知书后,应于10日内确定责任部门,超过30日仍不能确定责任部门的,列货运部门责任(系统默认)。定责单位超过规定时间不调查、不定责的,列本单位货运部门责任(系统默认)。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每年不定期召开货运安全例会,处理有争议的或典型的货物损失案例。

第七章货物损失赔偿

第三十四条车站对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赔偿要求,按《货规》规定受理。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火灾、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等情况就地处理时,经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现站受理,并通知发、到站。

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收货人或托运人向到站或发

站提出赔偿要求时,到站或发站均应受理。涉及物流外包业务的,由签约单位按合同约定指定车站受理。委托他人办理时,应由收货人或托运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货规》格式十二)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货物运单原件或快运货票戊联、货运记录(货主页)原件以及与货物损失有关的其他资料)。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车站公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网上受理客户提出的赔偿要求时,经受理站审核后,需将受理情况以“客户通知书”(见附件1—11)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告知客户。

赔偿款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货规》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额尾数不足1元时,按进整处理。

对非承运人责任的保价货物损失,收货人或托运人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补偿要求时,比照赔偿程序受理。

第三十五条轻微损失的赔偿由受理站审核办理。赔偿要求人要求以现金支付赔款的,由车站按财务规定当日完成现金赔付;赔偿要求人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由受理站在下达“货物损失赔(补)偿通知书”(以下简称赔通,见附件1—7)当日将赔偿材料报主管直属站段,由直属站段转账。轻微损失赔款备用金由车站主管直属站段财务部门按照备用金管理制度办理和监督。

三级损失的赔偿由受理站在受理当日,以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损失款额、赔偿金额等上报主管直属站段,抄送发、到站及

相关站,由主管直属站段审核办理。

二级、一级损失的赔偿及保价货物损失补偿,由受理站在受理当日,以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损失款额、赔(补)偿金额等上报主管铁路局,抄送发、到站及相关站,由主管铁路局审核办理。

涉及物流外包业务的(包括客户以铁路方保证金冲抵违约金或向保函开立银行索赔违约金的),由签约单位按合同约定指定车站办理赔偿;不属车站办理权限的,由车站在受理当日,以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损失款额、赔(补)偿金额等上报主管直属站段或铁路局,抄送发、到站及相关站,由主管直属站段或铁路局按合同约定审核办理。

第三十六条办理赔(补)偿单位应填发赔通,并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赔通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由银行转账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现金时,交赔偿要求人领款用),副本为赔款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清算用;银行转账时,交赔偿要求人;发站;到站)。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网上办理赔偿的,应将赔通加载至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上告知客户。

第三十七条办理赔偿的期限,自受理赔偿要求的次日起至填发赔通之日止为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直属站段不超过5个工作日,铁路局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赔通下达后应及时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接到赔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保价运输货物的损失赔款由保价成本承担,非保价运输货物的损失赔款由运营成本承担。涉及物流外包业务的(包括客户以铁路方保证金冲抵违约金或向保函开立银行

索赔违约金的),由签约单位按规定支付或冲减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一批赔款额或铁路局间分摊后的款额不足500元时,互不清算,由处理单位列销。

500元以上的跨局货物损失赔款,由处理铁路局汇总,以财务通知书附赔通和定责通知书,按月向责任铁路局清算一次,但处理铁路局超过3个月未向责任铁路局清算的,责任铁路局可不予清算。责任铁路局接到处理铁路局清算的财务通知书后,按月向处理铁路局支付垫赔款。责任铁路局不得退回赔通。

涉及物流外包业务的,支付违约金(包括以保证金冲抵违约金、向保函开立银行索赔违约金)的签约铁路局,每季度次月10日前与责任铁路局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九条车站上报直属站段、铁路局的赔偿资料,经审核确定不属于铁路责任时,直属站段、铁路局应说明理由与根据,告知受理站,受理站以盖有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的函件答复赔偿要求人,同时将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书除外)复印留存后退还赔偿要求人,并告知有关单位。

第四十条赔偿要求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按照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法院调解或判决承运人责任生效后,由被告单位先行垫付铁路承担的款额。涉及被告单位以外铁路其他单位责任时,应根据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和本规则有关规定确定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赔偿后又找到货物的,由货物所在站按无标记货物处理,维持原来定责不变。

被盗丢失货物损失赔偿后,公安机关破案证明属其他单位责任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赔款额不满一级损失的,维持原来定责不变。

(二)赔款额在一级损失以上的,原责任单位将原调查材料、原赔通和公安机关破案证明一并报主管铁路局审核后,自原货运记录编制之日起180日内,向新的责任铁路局填发赔通和定责通知书,转送上述材料。新的责任铁路局应及时转账,落实责任。超过上述期限的,仍维持原来定责不变,新的责任铁路局不予受理。

第八章货物损失统计与资料保管

第四十二条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对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无论是否发生赔款),均须逐件统计。货物损失按结案日期统计上报。上级裁定的,按接到裁定批复的当月统计,列铁路局其他责任的,由铁路局统计上报。铁路局、直属站段根据赔通和定责通知书,检查督促管内各单位及时统计上报。

货物损失统计以一批作为一件。但由于自然灾害、火灾、行车原因,在同一车站(区间)、同一列车内、同一时间发生的多批货物损失应按一件统计,其损失等级按损失款额总和确定。一件损失由几个责任单位共同承担时,货物损失件数由主要责任单位统计;无主要责任单位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按造成货物损失的车站顺序,由第一个责任单位统计。

因托运人、收货人责任或押运人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造成损失时,分别由发站、到站统计货物损失件数,责任部门列“其他路外”。

货物在接取时发生的责任货物损失,由发站统计;货物在送达时发生的责任货物损失,由到站统计;责任部门列“接送”。货物承运前和交付后仍在车站仓储或货物仅在车站仓储时发生

的责任货物损失,由提供仓储服务的车站统计,责任部门列“货运”。

第四十三条货物发生的损失,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非过失责任:

(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哄抢。

(二)在车站范围之外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损坏。

(三)非承运人过失引起的货场或列车火灾、爆炸、染毒。

(四)非承运人过失造成的货物湿损。

(五)由于铁路行车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六)因自然灾害,易腐货物超过容许运输期限到达而造成的腐坏。

(七)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既不是押运人责任又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染毒,导致货物损失。

(八)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货车交接时,集装箱门到门运输的货物在卸车时,发现封印失效、丢失,造成货物丢失或损坏。

(九)托运人以自备篷布苫盖货物,在运输途中自备篷布丢失、损坏及造成货物损失时。

(十)其他非承运人过失造成的但属于承运人负责赔偿的货物损失。

虽属上述情况但查明系承运人的直接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属过失责任。

第四十四条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应按月统计货物损失,于次月5日前填写“货物损失统计报告”(见附件1—6)和“货物损失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表”(见附件1—10)。非过失责任的货

物损失单独统计,在“货物损失统计报告”表的相应栏内画一斜线,分子表示过失责任,分母表示过失责任与非过失责任的合计数,无非过失责任时,斜线可省略。

第四十五条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应按季度、年度对货运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逐级上报。

对过失责任货物损失要严格按照“损失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损失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分析,二级、三级、轻微损失的,自接到记录之日起(自站发现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由车站主管站长主持召开分析会确定责任部门,以“货物损失报告表”(见附件1—5)报告主管直属站段、铁路局;一级损失的,自责任明确之日起10日内,由责任铁路局主持召开管内货物损失责任分析会,并将结果报总公司运输局。

第四十六条货物损失调查和赔偿材料分别由定责单位、责任单位和办理赔偿单位完整打印并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保存,自结案的次年1月1日起,保管3年。

第四十七条车站对施封锁应建立使用去向登记制度。无论是否编有记录的施封锁,卸车站均自卸车之日起保管180日后方可销毁。

第九章无法交付和无标记货物处理

第四十八条下列货物为无法交付货物:

(一)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领货通知的,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30日(搬家货物满6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

(二)收货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TG/HY103-2016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以下简称货检)工作管理,提高货检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检工作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检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

路货检人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检管理工作,加强对货检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检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全面推广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应用(即原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检应用”),改善货检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检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货检站按规定的检查范围、技术要求和作业标准,对货物列车(含军用列车,下同)进行货检作业后,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个有货检作业的货检站,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发生问题后能有效证明货检站工作质量良好

的,可不按区段负责制列货检站责任。 对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车站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检站。 第二章货检站管理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检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改编或人工方式列检作业,或无改编或无列检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及以上的编组站或区段站。 第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到达解体列车、编组始发列车、直通列车数量,同时按照机车交路、列检作业、治安状况及自然环境等合理设置货检站,其布局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 第九条货检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检站。路网性货检站是指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日常考核的编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7条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 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铁路货物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 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 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九条区域性货运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报铁道部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的撤销应报铁道部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 第+条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货运检查站应设置货运检查值班员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货运检查站应按照每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货运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货运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 .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还须依据有关岗位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

编号:SY-AQ-0110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 准化规范 Safety standardization specification for road transport enterprises of dangerous goods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 规范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目的与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安全标准化是指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2.索引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0页word文档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在铁路运输中能发生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射线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属于危险货物。 第2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10类: 1.爆炸品; 2.氧化剂;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4.自燃物品; 5.遇水燃烧物品; 6.易燃液体; 7.易燃固体; 8.毒害品; 9.腐蚀物品; 10.放射性物品。 有些货物虽不属于化学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须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品名见易燃货物品名表(附件十)。 第3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相对集中。危险货物装卸场所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应商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专门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专

门办理站,或在货运站内设危险货物作业区。铁路局必须在管内适当地点设货车洗刷所。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有具备通风、洗刷、消防、避雷、报警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的库房。 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合本条一、二款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 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分隔单间或划出专用货位,采取措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短期存放危险货物。车站采取的安全措施须报请分局或车务段批准。 第4条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灭火演习和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要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训练,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5条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处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并训练

铁路货运作业指导书(专用线作业)

铁路货运作业指导书(专用线作业)

目次
1.范围 ................................................... 1 2.引用规范性文件 ......................................... 1 3.作业目的 ............................................... 1 4.专用线作业流程图 ....................................... 2 5.作业场景 ............................................... 3
2

1.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对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的货运装卸车作业具有 指导作用,未尽事宜请参考相关规章、文电。
2.引用规范性文件
2.1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1991〕40 号) 2.2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0〕90 号) 2.3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运〔1995〕107 号) 2.4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运〔2014〕343号) 2.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 2.6《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总运〔2014〕57号) 2.7《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9〕148号) 2.8《铁路货车篷布管理规则》(铁运〔2007〕51号) 2.9《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总运〔2016〕260号) 2.10《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监控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铁运函〔2007〕 232号) 2.11《成铁都路铁局路关局于关公于布公全布局全音局视音频视监频控监岗控位岗及位作及业作项业目项的目通的知通》知》 2.12 《车务段货物装卸车立照存查及回放检查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3.作业目的
1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现将《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10 -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12月3日

TG/HY110-2015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总运〔2015〕3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铁路局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装箱公司)负责铁路箱的购置、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作业快、货物安全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式联运的优势,优先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 第五条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 (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 (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 (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314号

发文稿纸中国铁路总公司 ----------------------装-----------------------------------------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标题:《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的通知线--------------------- 附件1机车乘务员动态表,附件2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铁路救援起附件: 机车工具及备品,长期备用机车记录单格式,附件4 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附件3 6登乘机车证格式附件5 机车添乘证格式,附件 各铁路局。主送: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计统部、财务部、劳卫部、科技抄送:部、安监局,运输局调度、营运、工务、电务、车辆、供电、信息化部。 调度部:营运部:工务部:电务部:信息化部:供电部:车辆部: 现将《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JW 10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12月3日

2 TG/JW 101-2015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

运输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精心组织,为铁路运 输生产提供满足需求的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优质高效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科学合理使用机车,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促进资产回报;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维护路网完整性,坚持调度指挥统一,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第四条机车运用管理要采用先进、成熟、经济、可靠的技术,建立健全准确无误、反应迅速的信息采集、数据3 处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和信息化,确保有序可控。 第五条本规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标准 和要求,各级运输、机车运用管理和生产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一节三级管理职责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试行稿)1997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而造成货物损失及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造成的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铁路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专用线安全评价导则

铁路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专用线安全评价导则 1 前言 为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提高其本质安全程度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指具备化学品制造业和铁路运输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铁路专用线)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本办法规定了铁路专用线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4 评价依据 4.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安监管司办字〔2003〕25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部令 2005年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修订说明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依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铁路运输监管工作实际,我们组织修订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部署的要求。近年来,接连发生“8·12”天津港、“3·21”江苏响水、“6·13”温岭槽罐车等爆炸事故,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急需修改《规定》,完善法规制度,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二)修订《规定》是落实法律法规新要求的具体措施。自2015年《规定》实施以来,国家颁布实施《反恐怖主义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央综治办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

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需结合上位法制修订情况,将相关内容纳入《规定》。 (三)修订《规定》是推进依法履职的要求。近年来,随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履职不断深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迫切需要结合实际修改完善,如根据运输企业反映的情况,需进一步明确新品名危险货物等的运输条件及试运程序;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涉及国家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危险货物应急运输,需明确运输危险货物有关限制条款的豁免程序和条件等,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修订过程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推进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进行梳理提出清理意见并进行研究论证,确定了将相关行业管理内容纳入《规定》,相关安全技术要求修改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要求》行业标准的基本思路。 结合上位法制修订情况和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2019年5月,国家铁路局组织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调研。后根据调研等情况,提出修订草案初稿,并逐步修改完善。

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参考丛书 货运检查员 规章类

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参考丛书货运检查员规章类(一) (一)选择题 1、《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是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前规章制度。 (A)《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B)《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C)《铁路货物运输规程》(D)《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2、《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合资铁路、()。 (A)专用线(B)专用铁路(C)地方铁路(D)段管线 3、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部分。 (A)组成(B)组织(C)重要组成(D)次要 4、()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A)货运检查员(B)车号员(C)货运安全员(D)货运员 5、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并配齐管理人员。 (A)管理机构(B)生产机构(C)组织机构(D)指挥机构 6、货运检查作业办公场报应设在车站到、发场,便于()的适当位置。 (A)应急处置(B)检查作业(C)整理作业(D)同车站调度员联系 7、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指导。 (A)货运业务(B)现场作业(C)技术业务(D)安全技术 8、铁路局应改改善货运检查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 (A)货运业务素质(B)现场作业效率(C)技术业务水平(D)作业质量和效率 9、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 (A)护路联防队(B)铁路公安(C)车站(D)车站值班员 10、货运检查站应设置()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A)货运检查值班员(B)货运安全员(C)货运检查车间主任(D)货运检查指导 11、货运检查站是指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min以上的()。 (A)车站(B)货运站(C)区段站(D)技术作业站 12、货运检查站分为()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 (A)技术作业站(B)编组站(C)区段站(D)路网性 13、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的制度。 (A)检查责任(B)交接责任(C)安全责任(D)事故责任 14、货运检查站应按照第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货运检查人员应()。 (A)保持队伍年轻化(B)专人专职(C)热爱本职工作(D)保持相对稳定 15、货运检查站应有甩车整理及换装设施,具有符合作业要求的装卸货物(),装卸机械和计量衡器等。(A)专用场所(B)专用线路(C)堆放场地(D)线路、场地 16、货运检查站应建立健全货运检查作业联系制度,并纳入()。 (A)《车站货运管理细则》(B)《车站行车工作细则》(C)《车站货检工作细则》(D)《车站管理工作细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1.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完善制度落实的各项规范措施, 鼓励安全生产方面的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 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义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行为, 有权检举和控告。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避免事故发生做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 企业制度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 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制度,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务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必须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明确托、承运双方责任与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明由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名称、种类、特性、包装标准、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等。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虽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考核不 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产品销售额或营业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 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1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铁路货装系统防洪及抢险应急处置办法

铁路货装系统防洪及抢险应急处置办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货装系统防洪应急响应及抢险能力,确保完成抢险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防洪应急办法》、《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规章文电。 1.3基本原则和要求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责任明确、分级负责。响应时:坚守岗位,保持临战戒备。抢险时:出动迅速、组织有序,以恢复通车为第一要务,抢装抢卸事故货物(车),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1.4适用范围 局管内国铁营业线遇洪灾或非正常情况影响行车,按路局应急指挥中心指示部署需货装部门参与应急救援时,适用本办法。 2.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机构 2.1铁路局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领导小组 组长:货运处处长;副组长:货运处副处长;成员:货运处各科部负责人。货装防洪领导小组应急值班电话。 2.2车务站段货装应急响应和抢险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货装副段(站)长;副组长:货管部、装卸管理部门、负责人;成员:货管部、装卸部门管理及专技人员。日常工作由站段货管部牵头负责。 3.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领导小组职责 3.1货运处防洪抢险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3.1.1遵照路局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及时启动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办法,指挥、落实货装防洪抢险工作。 3.1.2实行防洪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货装防洪抢险信息畅通,及时传达指令。 3.1.3制订、完善办法,抽查车务站段货装防洪抢险、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培训演练情况。 3.2车务站段应急中心货装防洪抢险领导小组职责 3.2.1负责管内货装防洪抢险工作组织,执行上级防洪抢险工作指令,启动站段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办法。 3.2.2实行防洪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抢险物资应急运输,负责管内装卸劳力、机具应急调配。负责汛前向业务部门、应急装载站点备用应急装具、加固材料、抢险工具、备品,并检查日常备用情况。 3.2.3制订、完善段、站货装防洪抢险应急内容,每年汛前完成培训演练。 3.3车站货装防洪抢险应急小组职责 由站段货管部、装卸管理部门指导车站货装部门制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doc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运…2007?2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 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 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 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 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 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 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第8条仅在国内运输的自备箱,由箱主向发站提出申请,车站逐级上报,铁道部统一公布编号后,在全路使用。自备箱箱主发生变更时,要提出集装箱证书和检修记录,由铁路局(公司委托有资质单位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9条集装箱所装货物应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不得腐蚀、损坏箱体。性质互抵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箱内。易于污染箱体的货物不得使用铁路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10条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的易腐货物,经承运人确定,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总27页)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总27 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以下简称货检)工作管理,提高货检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检工作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检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检人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检管理工作,加强对货检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检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全面推广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应用(即原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检应用”),改善货检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检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货检站按规定的检查范围、技术要求和作业标准,对货物列车(含军用列车,下同)进行货检作业后,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个有货检作

业的货检站,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发生问题后能有效证明货检站工作质量良好的,可不按区段负责制列货检站责任。 对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车站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检站。 第二章货检站管理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检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改编或人工方式列检作业,或无改编或无列检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及以上的编组站或区段站。 第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到达解体列车、编组始发列车、直通列车数量,同时按照机车交路、列检作业、治安状况及自然环境等合理设置货检站,其布局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 第九条货检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检站。路网性货检站是指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日常考核的编组站(名单见附录)。区域性货检站是指除路网性货检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检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十条新建、改建线路时,铁路局应根据运输组织和铁路货运安全的需要,设置货检站;因运输组织变化取消货物列车改编或列检作业时,可同步撤销货检站。 区域性货检站由铁路局自定,并及时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检站的增设或撤销应由需求提出铁路局牵头协商相关铁路局,重新明确前方货检站、签订交接检查协议或明确相关交接检查要求后,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jtt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已经审查通过,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具体内容和代替标准见下表: 1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1部分: 通则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 货物的范围及运输条件、运输 条件豁免、国际多式联运相关 要求、人员培训要求、各参与 方的安全要求以及安保防范要 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 部分代替 JT 617— 2004 2018-12-01 2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2部分: 分类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的分类,包括分 类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运输危 险货物的类别、对应的危险 性类型和包装类别的确定。 部分代替 JT 617— 2004 2018-12-01 3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3部分: 品名及运输要求索 引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品名的一般要 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索 引、特殊规定,以及有限数量 危险货物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 的道路运输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 2018-12-01 4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4部分: 运输包装使用要求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中型散装 容器、大型包装、可移动罐柜、 罐式车辆罐体的使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运输危 险货物运输包装的选择和 使用。 2018-12-01 5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5部分: 托运要求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 货物道路运输托运的一般要 求,集合包装及混合包装的标 记标志要求,包件的标记和与 标志要求,集装箱、罐体与车 辆的标志牌和及标记,运输单 部分代替 JT 617— 2004 2018-12-01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6.29 【实施日期】199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999年6月29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铁路货物实行保价运输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 第三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 第五条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货物保价费率见附表)。 货物保价费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货物保价费每批起码额零担、集装箱为5角,整车为2元。 对于有稳定条件的大宗货物,铁路局与托运人协商,可定期(日、旬、月)清算保价费用。 第六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格式三)。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交托运人备存。 第七条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记载,检查托运人填记的货物价格是否清楚、齐全,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格的有关依据,予以核实。发现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需更换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 货物保价费在货票现付栏内记明,与运费同时核收。但根据托运人要求,货物保价费也可以单独核收,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保价费另收”字样或加盖相同内容的戳记。 第八条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承运后发送前取消托运时,货物保价费应全部退还托运人。货物在发送前如发生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时,货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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