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编辑本段起因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编辑本段分类

1.force majeure;2. the act of God;3.irresistible force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条款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

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中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中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编辑本段国内定义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何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国解释不尽一致。中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要与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区别开来。

举例:基金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定义--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二、不可抗力的特点

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

编辑本段国际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编辑本段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对不可抗力范围只作笼统规定;列举式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综合式,即列举式与综合式相结合,对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等)列出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综合式的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目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综合式。

编辑本段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编辑本段通知和证明

中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

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中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1)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编辑本段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编辑本段蓝淋作品

作者简介

蓝淋,鲜网耽美男男驻站作家,其文风熟练,描写细腻,她的文章在带给读者精神上的享受时,也给读者一些感悟。著有《不可不爱》、《请勿靠近》等多部作品。

书籍信息

作者:蓝淋

出版社:鲜欢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 Microsoft Word 文档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 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黄华通律师 【摘要】 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由履行方来承担,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度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笔者长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在该问题上有一些教训和体会。笔者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免责条款应适用不同的说明标准。 【正文】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既包括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说明义务,更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由履行方来承担,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程度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如何判断保险人已尽到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对此,分析如下: 一、关于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理解。 1、明确说明的方式。免责条款即是责任免除条款,是指当事人协议排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保险合同中规定责任免除的主要目的,一是剔除

部分保险责任;二是为了避免误解。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该规定,法律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二是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说明。并且只要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就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且两种方法是选择性的,即保险人只要采取了其中一种方法就意味着保险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2、关于明确说明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是否明确是审判实践中经常争论的焦点。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但立法没有进一步规定明确说明的范围、方式等问题。为此,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在实践中众说纷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称,?保险法第十八条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做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保险人对于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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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无效 〖基本案情〗 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汽车公司)诉称:原告所有的赣J13689号重型半挂牵引拖车和赣J012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同时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被告、以下简称财保分公司)处投保,并缴纳了相关保险费,其中每辆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金限额为10万元。2005年5月3日,该车在返回途中与赣J16996号车相撞,致使赣J16996号车严重损坏,其司机和货主俩人当场死亡,另一人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经公安局认定,原告方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为此,原告已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10000元,向伤者支付了23463.5元赔偿金,两项合计233463.5元。原告依据与被告所签订的两车保险单,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该两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金,但被告只同意支付赣J13689号拖车的理赔金,拒不同意支付赣J0129号挂车的理赔金。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赣J0129号挂车保险理赔金10万元。 财保分公司(被告)辨称:原告的赣J0129号属于赣J13689车的挂车,两车同时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险,最高保险限额为10万元属实。但该车是在连接时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第十一条规定,“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已支付了主车的保险赔偿金98394.48元。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30日,汽车公司将其赣J13689号重型半挂牵引拖车和赣J012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分别在财保分公司投保,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单),约定:赣J13689 号重型半挂牵引拖车承保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 0万元),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险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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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不说明的举例论证

关于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不说明的举例论证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具体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全文共计21条,自2013年6月8 日起施行。 知道解除事由而不解除合同,解除权丧失 根据司法解释,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相关案例】2007年6月,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2009年11月,被保险人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田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被保险人于2001年和2008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2007年6月,田某申请投保,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均填写为“否”。 注解: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田某等人保险金的责任。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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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 案情: 朱甲与朱乙系同胞兄弟。1991年1月16日,朱乙向其兄朱甲借款20361元,约定月息2分,从当年1月1日起计息。同日,朱乙又向朱甲借款6350元,约定月息1分5厘。2月6日,朱乙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后被一、二审法院以贪污罪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6年7月,经高级法院再审,撤销了原一、二审刑事判决,改判朱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同年8月,朱乙被释放。1998年8月,二审法院赔偿了朱乙被错误关押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41821.74元。朱乙被释放后,朱甲多次向其索要上述借款及利息。朱乙分14次还给朱甲25640元,尚欠借款本金(部分)及利息。2000年12月,朱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乙偿还上述款项。 审理中,被告朱乙对案件事实无实质争议,但提出其从1991年2月至1996年8月一直在服刑,而该刑属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故只应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余元,不应承担约定的利息。而原告朱甲则坚持被告被错判与己无关,不应由此使自己造成损失,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承担利息。 本案在处理上产生三种意见,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朱乙应否承担被错判服刑期间的利息上。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不属不可抗力,且其被错判与原告无关,因此朱乙应支付原告的全部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免除朱乙服刑期间承担利息的责任。理由是: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被告在被错判服刑期间当然无力偿还原告的利息,而且错判服刑的过错责任并不在被告,故不应由被告承担偿还服刑期间利息的责任,但其服刑前及出狱后仍应按约定利息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但不能免除其在服刑

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是否有效

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是否有效 姜益民杜小娟案情: 原告某物流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一项注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已收到相关条款,同意签订保险合同,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内容均属事实”。某物流公司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同日,保险公司接受某物流公司投保,并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约定,某物流公司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为保险人,保险期间自2007年8月16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15日24时止,其中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双方还对保险费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免赔率等做了约定。2007年10月22日零时20分,某物流公司司机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司机没有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自行离开事故现场,造成翁某某、曾某、曾某某三人死亡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同日22日下午,某物流公司司机自行到潮阳交警大队归案。经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物流公司司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协商,某物流公司共赔偿452000元(含某保险抚州公司已支付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款52000元)。后某物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为由拒赔。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j最新法律实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曲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 不可抗力爭件的范伟I,事件发牛亦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可行、合理不苛刻),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片果。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川件的范中|较广,通常包括以下两种: ⑴由于然原因引起的,如地馬、洪水、飓风、寒流、火山爆发、人笛、火灾、冰灾、暴风阳等; (2)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等。 但不可抗力出件日前国际上并无统的明确的解释。其屮对于白然力杲引起的各种灾害,国际上的解释比较一致。对于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在解释上经常发生分歧。哪吐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的不诃抗力条款屮约定。一殷育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H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屮,一般都采用综介式。即在列举了双方己明确同童的族种不可抗力事故之后,再加上“以及双方同盘的其他任何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等类似字样。如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列明:“人力不可抗拒: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阳、雪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肉,致使卖方不能部分或全部装船或延迟装船,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迟缓装运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悄形均不负右我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以航空信件向厉者出具证明这种事件的证书。” 2.不可抗力的处理 发空不可抗力少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仃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法律后果育两种:解除合同和延迟履行介同。按照《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而不承拒贾任,只有当既有不可抗力因索,又存在半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出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贲任。合同、T事人是占免贡以及免贡的范用,要根据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介同之间是古存在闪果关系以及不可抗力对不能履行介同的彩响究竟有多人来具体确定合同勺事人的责任:如果冈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十事人町以全部免贡;如果不对抗力只造成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履行,那只有这一部分贲任可以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也即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的,不产生全部或者部分因不可抗力的出现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贞任。 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屮的方若遇到不可抗力事故,就可解除合同。(错) 3.不可抗力的通他和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贵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fl ,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在发出通知后,在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免予履行该义务。备方购卫尽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汉减至最小。《公约》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汗,违约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屮应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因未及时通知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害,则应负赔偿贵任。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关键是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尽管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作了一淀的说明,但衣具体问题上,双方会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成立出现分歧。通常应注总:(丨)区分商业觇险和不可抗力事件。商业风险往往也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但是它和不可抗力事件的根木区别在于一方嗎事人承扭了风险损失后,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典熨悄况圮对“种类货”的处理,此类货物可以从市场中购得,I人1而卖方通常不能免除其交货贵任。(2)重视“特定标的物”的作用。对于包装肩刷上陵头或通过运输单据等C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裁判要旨] 保险人正确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为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及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合同在免责条款的告知形式上采取投保人声明等方式写入概括性告知内容,仅能起到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作用,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法。 2005年12月29日,张新法从珠海市大捷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大捷公司)购买长安SC6371客车一辆,并由大捷公司代理向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向张新法收取保险费2020.97元,并交付保险业务专用发票。大捷公司代张新法与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一部分的《机动车综合保险投保单》的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第一部分第三节第八条列明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不承担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该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打印内容为“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本人已详细阅读贵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到该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说明,同意订立保险合同”,大捷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一栏加盖印章。2006年5月24日早上6时30分,张新法驾驶上述车辆与廖茂谦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茂谦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法院判令张新法赔偿廖茂谦的妻子和子女物质损害赔偿金39747.63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支付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义务。之后,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应由张新法自行承担,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新法向中华财保珠海支公司返还其多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审判]

合同法无效条款

合同法无效条款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

活动免责协议书

活动免责协议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活动免责协议书》 一、声明: 1、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活动发起人或组织者或领队(以下协议中简称:发起者)和同行成员明确知晓户外活动所存在的风险,提高参加人员的抗风险和自律能力,免除活动的发起人和同行成员在活动中出现的相关赔偿及法律连带等责任,让户外活动更加安全、健康、快乐。 2、活动中,对于违犯国家相关法规、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的事件,则不在此协议范围内,必须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报名参加活动的人员,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和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活动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要在参加本次活动前(集合时)均应该在本协议上“成员签名”外签定真实姓名。方可参加本次活动。 4、此协议为相关责任的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免赔的协议。你如果在此协议上签字,你就已经完全知晓、理解和同意接受《活动免责协议书》全部条款,你就放弃了向活动发起者和其他参加成员提起诉讼的权利;永远免除此次活动的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二、风险的承担: 我参加此次活动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依签署此有关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自担的协议为前提要件的。我知晓活动的发起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非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我知晓他和同行的

成员可能并没有参加过户外领队的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我知晓他们并不能对我安全负责。 三、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内容: 1、本次活动中活动中发起者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参加者也有义务服从活动的整体安排。 2、凡报名参加本次活动的人员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完全理解责任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赔偿的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 3、本次活动将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和受到伤害。发起者和其它成员不承担任何赔偿和法律责任;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4、对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可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5、在此我谨宣布我自己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本次活动,没有那些会影响我参加本次活动或使用装备的不适、损伤、病痛、心脏病、突发病历或其它疾病; 6、我知晓报名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知道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后,才能报名参加本次活动,报名后视同其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我知晓,一旦签署,此协议将生效,也知晓本协议同样有效于我的继承人、近亲、执行人、管理人、个人代表和转让人。代为签名者视为已沟通并被授权,否则由代签人承担后果。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之辨析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之辨析 摘要: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条款、被保险人违反该条款保险人可以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以及其他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的无效的效力不具有发散性,它的无效不会导致整个保险合同的无效,这既是商法理念的贯彻,也是免责条款规则所追求的制度功能之一。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 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与整个保险合同的关系,通过排列组合可以得出如下四种情形:免责条款无效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导致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免责条款当然有效;仅仅免责条款无效。下文将详细分析这四种情形,以求得出笔者之浅见。 一、免责条款无效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之辨 支持该观点的主要原因是:首先,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功能上分析,可以将它分为保险公司合理化经营所必须的免责条款和非为保险公司合理化经营所必须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在精算基础上设计的,多系保险公司合理化经营所必须,它的存在对于整个保险合同中权力义务的约定是否合理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是否平衡起着决定性作用。其次,整个保险合同无效后,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应当支付保险金,但应无条件退还保费。实际上,投保人发生的损失主要就是保险费。投保人不存在保险费以外的信赖利益损失,因为免责条款具有技术性,不论投保人到哪个保险公司去投保,保险条款设定的权利义务都可能一样。至于因保险事故发生而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失,与投保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在利益衡平理念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法理以及保险条款的性质,如果该条款不生效,则应当视为整个合同不生效。 但是此种观点,对于投保人来说实为不公,最终会将投保人推入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境地。笔者不否认保险合同具有技术性,但是不能因其具有技术性而否认保险合同给投保人带来的信赖利益。众所周知,投保人之所以选择保险人投保,看中的就是保险人对于风险的抗击能力,而这种抗击能力正是信赖利益之所在。在区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场合,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应当具有不同的含义。上述观点说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应当是相对于保险人而言的,此时的技术性体现为保险人根据数学上的概率论来估测风险发生的系数以及承保该风险所能为自己带来的收益。此时保险合同的技术性与投保人并无任何关系,因为此时保险人关心的是自己能否取得保险收益,投保人关心的是自己能否买得一份安心,也即信赖利益。由此,免责条款无效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免责协议书【模板】

免责协议书 一、第三届JKA中国本部全国空手道交流赛 1、活动行程公示:出行时间:至 交通方式:车牌号: 参赛场地及地址: 2、本次活动属于自愿参加、共同参与、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全程遵循“自助,互助,AA,环保”的原则;带队者和其它参加活动人员一样,同样也是自愿参与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和支配权力;对于活动中突发的一切足以影响到大家切身安全和利益的不可抗因素等重大事项尚需参加者共同商定。免除活动的发起人和同行成员在活动中出现的相关赔偿及法律连带等责任,对于以下注意事项,进行提示,请重点阅读。 二、活动风险提示及承担 体育竞赛类: 1.参加比赛的会员已经购买相应保险且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参加赛事。 2.赛前经做好足够的准备活动,降低身体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 3.出现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教练、家长、保险公司, 以防伤害程度的不良加深。 日程生活类: 1.出行乘坐的交通工具已经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会员遵守安全规 程、注意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相互打斗,保障出行 的安全与文明。 2.住宿的宾馆应保管好自我的财务,注意饮食卫生,不擅自离开酒店 单独活动。 3.监护人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随时与我 们保持联系。 4.对于孩子的身体状况(历史疾病、过敏史、先天性疾病、特殊体质 等个性元素)应该明确向我们作出提示与说明,我们承诺会尽到合 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如孩子擅自违反约定造成危险发生,由 监护人自行承担后果。

5.比赛期间取得的荣誉、拍摄的照片记录,我馆有权利进行宣传使 用,监护人对此不持有异议,并不同时向我们主张相关肖像权等权 利。 6.我馆不是本次活动的发起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非职业的领队, 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协议内容,确知晓此活动所存在的风险。现郑重提出承诺,我会详细、认真地对孩子做出要求,完全服从教练安排,随时保持沟通,第一时间做出相应决策。 参加者会员本人签字: 家属及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

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宋保卫[案情] 原告垦利县利达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驻垦利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建光,男,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守勤,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李呈建筑安装公司职工,现住垦利镇李呈村。 委托代理人丛进军,男,194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实华管理部职工,现住钻井。 垦利县利达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庄守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建光、被告庄守勤及其委托代理人丛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垦利县利达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0年被告承建的原告的商贸楼工程,因被告未提交相关验收资料,致使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楼房质量合格证。并且该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及原告财产安全。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维修费46073.46元,并协助原告办理商贸楼合格证,否则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

被告庄守勤辩称,被告承建原告的商贸楼工程的相关资料,被告已经全部向原告提交,并且有些资料应由原告提供。商贸楼未能办理质量合格证,责任在原告。2001年1月20日的协议可以说明,原告所诉的维修费用我方不应承担。我是以原告的名义进行施工,所以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建工程、商贸楼、院内车间住房及配套工程等。依照协议约定,被告将上述工程完工并交付原告使用。因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的资料不全,质监部门至今没有给办理该楼房的质量合格证。后该楼一层南立面挑檐板整体断裂。2001年4月13日,垦利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事故进行了现场检查,结论是未按规范施工檐板钢筋是造成这起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损坏部位复原维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提出异议。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东营乾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损坏部位复原维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依法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经鉴定,损坏部位中,土建部位的复原费用为17472.05元,铝合金门窗的费用为15266.50元。庭审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1年1月20日的协议书,该协议中有以下内容:“甲方和乙方同意,就乙方所给甲方干的工程。商贸楼院内车间住房及配套工程等,如出现大小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全部承担责任和损失,乙方无任何责任。” 另查明,该商贸楼工程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告承建原告的商贸楼工程,是个人组织队伍施工,无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再查明,2001年7月20日,原告与王云山签订一份售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上述商贸楼中的东头第一套共四层,计597平方米出售给王云山,每平方米的价格为1000元,计款597000

户外活动免责声明合同协议书范本

户外活动免责声明 一、声明: 1、本声明的目的是为了活动发起人或组织者或领队(以下协议中简称:发起者)和同行成员明确知晓户外活动所存在的风险,提高参加人员的抗风险和自律能力,免除活动的发起人和同行成员在活动中出现的相关赔偿及法律连带等责任,让户外活动更加安全、健康、快乐。 2、活动中,对于违犯国家相关法规、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的事件,则不在本声明范围内,必须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报名参加活动的人员,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和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声明的全部条款。 4、本声明为相关责任的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免赔的协议。你如果在本声明上签字,你就已经完全知晓、理解和同意接受《户外活动免责声明》全部条款,你就放弃了向活动发起者和其他参加成员提起诉讼的权利;永远免除此次活动的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二、风险的承担: 我参加此次活动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依签署此有关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自担的协议为前提要件的。我知晓活动的发起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非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我知晓他和同行的成员可能并没有参加过户外领队的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我知晓他们并不能对我的安全负责。 三、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条款内容:

1、本次活动非商业活动,非旅行社组团旅游,也非赢利性质自助游活动;是属于个人设计的出行日期及路线,活动性质仅限共同爱好者自愿参加、共同参与、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全程遵循“自助,互助,AA,环保”的原则;发起者和其它参加活动人员一样,同样也是自愿参与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和支配权力;对于活动中突发的一切足以影响到大家切身安全和利益的不可抗因素等重大事项尚需参加者共同商定;活动中发起者仅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参加者也有义务服从活动的整体安排。 2、凡报名参加本次活动的人员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完全理解责任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自行承担等全部条款内容!代他人报名和带外挂,需告知被代报人和被外挂人《户外活动免责声明》的全部条款,参加活动的被代报人和被外挂人也视同接受了本声明全部条款。同时,我知晓报名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知晓并同意接受本声明全部条款后,报名后视同其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 3、户外运动不同于常规的旅游活动,采取的线路也不是一般的常规旅游线路,有时气象条件也非常规,而是具有一定的探险性质;该项运动本身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活动安排的时间是估算时间,实际活动时间可能出现较大的差异;报名前,我已阅读活动内容和《户外活动免责声明》的全部条款,并经过合理判断,同意接受本活动计划和《户外活动免责声明》全部条款,同意自行承担本次活动的所有的风险和后果;包括交通工具及其他第三方设施带来的风险;如果由于我的行为和我的参加而导致了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个人伤害,我同意免除所有其他人的赔偿连带责任。

理解不可抗力免责规则注意事项

理解不可抗力免责规则注意事项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用语,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因此,从相应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对违约、侵权行为的免责抗辩权,是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 不可抗力条款中所指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社会事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中,不可抗力是免责的最一般条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理解和免责条款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事件必须达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证明标准。首先,违约方或侵权人要证明“不能预见”的事实客观存在,并达到本人用尽各种条件、手段仍不能客观地预见或知悉,包括通过公共信息等渠道仍不能获知或不能及时获知。其次,违约方或侵权人还必须证明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在双方存有合同关系中,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内。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就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 第三、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证明义务。证明义务是指因违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按约定的办法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国内企业在境外法院涉讼而援引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的,应注意案件受理国的法律或双方约定适用的法律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提供的证明文件应注意在形式和内容上需符合受理案件国法院的规定要求。因此,为了确保不可抗力事故的真实性,维护有关方的正当权益,双方当事人对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也要认真鉴别。 第五、自然灾害等客观事件不等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固然是由于自然灾害等客观事件引起的,但不能简单地将自然灾害等客观事件本身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划等号。发生的自然灾害必须是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而且自然灾害和不能履行或推迟履行合同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对于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2)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都应当使之无效。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合同一经制定,合约双方都希望能够按照合同规定顺利履行合同。但是有时因情势变更,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乎当事人意料的事情发生,而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这种由于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事故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即是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合同中关于这一事项的约定的条款就是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①]。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Force Majeure”一词来自于《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英文译为:“There is no occasion for damages where, in consequence of force majure or accident the debtor has been prevented from conveying or doing that to which he has obliged or has done what he was debarred from doing.”[②]《牛津法律词典》是这样解释的:“Irresistible compulsion or coercion. The phrase is used particularly in commercial contracts to describe events possibly affecting the contract and that are completely outside the parties’ control. Such events are normally listed in full to ensure their enforceability; their may be include *acts of God, fires, failure of suppliers or subcontractors to supply the suppliers under the agreement, and strikes and other labour disputes that interfere with the suppliers’ performance of an agreement. An express clause would normally excuse both delay and a total failure to perform the agreement.”[③]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基本内容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条款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种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通知的方法以及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3. 不可抗力发生的免责事项及善后处理事项。 (一)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种类) 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越详细越好,有些合同,为了省事,往往只是笼统地规定“This contract is subject to force majeure clause”(合同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订定),这是相当粗糙的。因为对于什么是“不可抗力”,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不同的人理解是不一样的,有些情况对于处于不同法律地位的当事人来说,并不认为是不可抗力,所以不可抗力发生后,一旦有纠纷就会无所适从。 并非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以视为不可抗力而免除当事人的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对于哪些事故足以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自然而然地就有必要加以明确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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