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名录

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名录
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名录

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名录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附录B有毒物质名录

涉及地区: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定、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定、海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广西省危险废物鉴定、贵州省危险废物鉴定、新疆省危险废物鉴定、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定、重庆市、西藏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西省危

险废物鉴定、湖北省危险废物鉴定、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甘肃省危险废物鉴定、宁夏省危险废物鉴定、内蒙古省危险废物鉴定、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吉林省危险废物鉴定、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定、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定、陕西省危险废物鉴定、山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定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是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编号废物类别废物来源常见国际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 医院临床 废物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 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 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HW02 医药废物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药、 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统药、 杂药,基因类废物 HW03 废药物、 药品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物、 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 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单 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HW04 农药废物来自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 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 的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洗 液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化 剂) ——废水处理污泥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汰 产品 ——沾有农药及除草剂的包装物及容器 废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 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 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杀螨剂、 有机磷杀菌剂、有机氯杀菌剂、有 机硫杀菌剂、有机锡杀菌剂、有机 氮杀菌剂、醌类杀菌剂、无机杀菌 剂、有机胂杀菌剂、氨基甲酸酯类 除草剂、醚类除草剂、酚类除草剂、 酰胺类除草剂、取代脲类除草剂、 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均三氮苯类除 草剂、无机除草剂

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年1月4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 1998年7月1日实施环发[1998]089号) 编号 废物类别废物来源 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 医院临床 废物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 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性 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HW02 医药废物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 的废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 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 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 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 原料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HW03 废药物、 药品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 药物、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 的废药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 品废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医疗 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HW04 农药废物来自杀虫、灭菌、除草、灭鼠和植物 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 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 器)清洗液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 催化剂) ——废水处理污泥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 和淘汰产品 ——沾有农药及除草刑的包装物及 容器 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杀螨剂、有机磷杀菌剂、有机氯杀菌剂、有机硫杀菌剂、有机锡杀菌剂、有机氮杀菌剂、醌类杀菌剂、无机杀菌剂、有机胂杀菌剂、氨基甲酸酯类除草剂、酸类除草剂、酚类除草剂、酰胺类除草剂、取代脲类除草剂、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均三氮苯类除草剂、无机除草剂 HW05 木材防腐 剂废物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 用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与HW04类 重复的废物) ——生产单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处 理污泥、工艺反应残余物、吸附过滤 物及载体 ——使用单位积压、报废或配制过剩 的木材防腐化学品 ——销售经营部门报废的木材防腐 化学品 含五氯酚,苯酚,2-氯酚,甲酚, 对氯间甲酚,三氯酚,屈萘,四氯酚, 杂酚油,萤藏,苯并a茁,2,4一 二甲酚,2,4一二硝基酚,苯并(b) 萤赢,苯并(a)蒽,二苯并(a)蒽的废 物 HW06 有机溶剂从有机溶剂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废催化剂,清洗剥离物,反应残渣及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的废物类别分为一下几种,分别为:"HW01医疗废物" "HW02医药废物" "HW03废药物、药品" "HW04农药废物"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 "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HW10多氯(溴)联苯类废物" "HW11精(蒸)馏残渣" "HW12染料、涂料废物" "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

"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 "HW15爆炸性废物" "HW16感光材料废物" "HW17表面处理废物" "HW18焚烧处置残渣" "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 "HW20含铍废物" "HW21含铬废物" "HW22含铜废物" "HW23含锌废物" "HW24含砷废物" "HW25含硒废物" "HW26含镉废物" "HW27含锑废物"

"HW29含汞废物" "HW30含铊废物" "HW31含铅废物" "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 "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 "HW34废酸" "HW35废碱" "HW36石棉废物" "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 "HW39含酚废物" "HW40含醚废物" "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HW47含钡废物" "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HW49其他废物" "HW50废催化剂" 每种危险废物都能找到所属的类别,下面简单介绍下几种常见的危险废物及相关信息。 1. 感染性废物废物代码:831-001-01 危险特性:In 废物类别:"HW01医疗废物" 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废物代码:271-001-02 危险特性:T 废物类别:"HW02医药废物" 3. 炸药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废物代码: 267-001-15 危险特性:R 废物类别:"HW15爆炸性废物"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一、二批).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第一批)151号文规定 序号物质类别物质来源 1 医药废物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 2 染料、涂料废物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 用。 3 有机树脂类废物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 用。 4 表面处理废物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 5 含铍废物稀有金属冶炼及铍化合物生产。 6 含铬废物化工(铬化合物生产;皮革加工(鞣革;金属、塑料电镀;酸性媒介染料染色;颜料生产与使用;金属铬冶炼(修合金; 表面钝化(电解锰等)。 7 含铜废物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金属、塑料电镀;铜化合物生产 8 含锌废物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金属、塑料电镀;颜料、油漆、橡胶加工;锌化合物生产;含锌电池制造业。

9 含砷废物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石油化工; 农药生产;染料和制革业。 10 含硒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硒化合物生产;颜料、橡胶、玻璃 生产。 11 含镉废物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镉化合物生产;电池制造;电镀。 12 含锑废物有色金属冶炼;锑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13 含碲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硫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14 含汞废物化学工业含汞催化剂制造与使用;含汞电池制造;汞冶炼及汞回收;有机汞和无机汞化合物生产;农药及制药;荧光屏及汞灯制造及使用;含汞玻璃计器制造及使用;汞法 烧碱生产。 15 含铊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及农药生产;铊化合物生产及使用。 16 含铅废物铅冶炼及电解;铅(酸蓄电池生产;铅铸造及制品生产;铅 化合物制造和使用。 17 无机氰化物废物金属制品业;电镀业和电子零件制造业;金矿开采与筛选;首饰加工的化学抛光工艺;其他生产过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

编号废物类别废物来源常见国际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医院临床 废物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 生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 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HW02医药废物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 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 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 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HW03废药物、药 品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物、 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 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 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HW04农药废物来自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 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 产生的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 洗液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 化剂) ——废水处理污泥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 汰产品 ——沾有农药及除草剂的包装物及容器 废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 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 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杀 螨剂、有机磷杀菌剂、有机氯杀 菌剂、有机硫杀菌剂、有机锡杀 菌剂、有机氮杀菌剂、醌类杀菌 剂、无机杀菌剂、有机胂杀菌剂、 氨基甲酸酯类除草剂、醚类除草 剂、酚类除草剂、酰胺类除草剂、 取代脲类除草剂、苯氧羧酸类除 草剂、均三氮苯类除草剂、无机 除草剂 HW05木材防腐 剂废物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 产生的废物(不包括与HW04类重复的废 物) ——生产单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 泥、工艺反应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使用单位积压、报废或配制过剩的木 材防腐化学品 ——销售经营部门报废的木材防腐化学品 含五氯酚,苯酚,2-氯酚,甲 酚,对氯间甲酚,三氯酚,屈萘, 四氯酚,杂酚油,萤蒽,苯并a 芘,2,4-二甲酚,2,4-二硝基酚苯 并(b)萤蒽,苯并(a)蒽,二苯并(a) 蒽的废物

国家危废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分类 废物类 废物来源 别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 生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医院临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床废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 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医药废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 物、药品(不包括 HW01,HW02 类中的废 药品) 废药物、 一一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 (包括药品废 药品 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 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 (物 )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来自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 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 产生的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 洗液 农药废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 物 化剂) ――废水处理污泥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 汰产 品 ――沾有农药及除草剂的包装物及容器 木材防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 配制和使用中 编号 HW01 HW02 HW03 HW04 HW05 常见国际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 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 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 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废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 剂、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 类杀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 剂、杀螨剂、有机磷杀菌剂、有 机氯杀菌剂、有机硫杀菌剂、有 机锡杀菌剂、有机氮杀菌剂、醌 类杀菌剂、无机杀菌剂、有机胂 杀菌剂、氨基甲酸酯类除草剂、 醚类除草剂、酚类除草剂、酰胺 类除草剂、取代脲类除草剂、 苯 氧羧酸类除草剂、均三氮苯类除 草剂、无机除草剂 含五氯酚,苯酚,2 —氯酚, 甲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 8 位数字。其 — 3 —

中,第 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 4-6 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本名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同时废止。 — 4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16版)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 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 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 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 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 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 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 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 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3— .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 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 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 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 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鬃”(鬃为危 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本名录自 2016年 8月 1日起施行。2008年 6月 6日环 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 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 1号 )同时废止。 —4— .

国家危废名录解析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编号废物类 别 废物来源常见国际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 医院临 床废物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 生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 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HW02 医药废 物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 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 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 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HW03 废药物、 药品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 物、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 药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 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 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HW04 农药废 物 来自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 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 产生的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 洗液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 化剂) ——废水处理污泥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 汰产品 ——沾有农药及除草剂的包装物及容器 废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 剂、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 类杀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 剂、杀螨剂、有机磷杀菌剂、有 机氯杀菌剂、有机硫杀菌剂、有 机锡杀菌剂、有机氮杀菌剂、醌 类杀菌剂、无机杀菌剂、有机胂 杀菌剂、氨基甲酸酯类除草剂、 醚类除草剂、酚类除草剂、酰胺 类除草剂、取代脲类除草剂、苯 氧羧酸类除草剂、均三氮苯类除 草剂、无机除草剂 HW05 木材防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含五氯酚,苯酚,2-氯酚,甲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附件二: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

附件一: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附件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

估与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版完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1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九大条。 内容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和公安部最近向公众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清单(2016年版)》,该清单将于2016年8月1日生效。新清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并遵循连续性,实用性和动态性的原则。它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清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自2008年修订和实施国家危险废物清单以来,它在加强中国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高”解释的实施,该目录2008年版已不能满足中国的危险废物管理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此修订版中,危险废物被分为46类(其中362种来自原始名称列表,而117种是新添加的)。将原名清单中的Hw06废有机溶剂,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形成hw06废有机溶剂和含有机溶剂的废品。删除含糊不清且需要鉴别的含多氯苯并呋喃的Hw43废物和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的hw44废物,并添加hw50废物催化剂。117种新的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的积累和征求意见的结果,主要包括对hw11精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废料的精制。 为了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效率,本修订版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列入危险废物免除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在满足所列豁免链接和相应豁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执行豁免管理。危险废物免除管理清单中共列有16种危险废物,其中7种危险废物已在特定环节免除相关标准。例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粉

煤灰达到入场标准后,就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该填埋场不需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他9种可以根据现有的研究基础予以确认。某些环节被免除后,环境风险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当运输车辆满足防雨,防漏和防止乱扔垃圾的要求时,废电路板不能作为危险废物运输。 《国家危险废物清单(2016年版)》的发布和实施,将促进危险废物的科学,精细化管理,在防范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

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发布时间:2011-08-19 一、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三、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 四、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 五、本次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 六、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编号废物类别废物来源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医院临床废物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HW02医药废物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HW03废药物、药品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物、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品)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HW04农药废物来自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杀螨剂、有机磷杀菌剂、有机氯杀菌剂、有机硫杀菌剂、有机锡杀菌剂、有机氮杀菌剂、醌类杀菌剂、无机杀菌剂、有机胂杀菌剂、氨基甲酸酯类除草剂、醚类除草剂、酚类除草剂、酰胺类除草剂、取代脲类除草剂、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均三氮苯类除草剂、无机除草剂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洗液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化剂) ◆废水处理污泥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汰产品 ◆沾有农药及除草剂的包装物及容器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与HW04类重复的废物)含五氯酚,苯酚,2-氯酚,甲酚,对氯间甲酚,三氯酚,屈萘,四氯酚,杂酚油,萤蒽,苯并[a]芘,2,4-二甲酚,2,4-二硝

全球化学品名录

1、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 European INventory of Existing commercial Chemical Substances EINECS全称为“欧洲现有商业化学物质名录”,由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及欧盟各成员国发布并管理,收录物质100204种。这个制度是由依据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 所创立的。该指令规定危险品的标签和包装上必须注明EINECS编号。 EINECS收录了1971年1月1日至1981年9月18日在欧洲市场的商用化学物质(聚合物除外),依据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第18条第1款进行登记的。该名录最近更新时间为2009年。 由1981年9月19日起,该目录被欧洲申报化学物质名录(ELIINCS)所取代,所有的进入欧洲市场的“新”物质于知会欧洲委员会后会被分配一个ELIINCS编号。包装和标签上必须印有ELIINCS编号。 现在人们通常会称过时的“EINECS/ELINCS number”为EC编号(EC-No 或EC number),但会和酶的EC编号(EC number)混淆。 EINECS编号是一个7位的编号,样式为2XX-XXX-X 或3XX-XXX-X,由 200-001-8开始。 ELINCS编号是一个7位的编号,样式为4XX-XXX-X ,由400-010-9开始。EINECS/ELINCS/EC 编号都可写成以下的样式: NNN-NNN-R 123-456-0 当中R是一个核对数而N是一个基本的数字。核对数R可以从以下方程式取得: 1N + 2N + 3N + 4N + 5N + 6N R ----------------------------------------- = Q + — 11 11 当中Q是一个无意义的整数。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及相关解读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名录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解读《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 录》 2011年6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目前,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监管三司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名录》的制定背景、发布《名录》的意义、贯彻措施以及相配套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发布《名录》 答:危险化学品应用广泛,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严重,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失。 近年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由于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80%以上是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简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我国目前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因而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有3823种,每种化学品危险特性差异很大,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一样。因此,对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重点监管,目前已成为各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共识。本着全面加强监管与突出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研究制定并公布了《名录》,指导各地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突出加强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推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问:《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是如何确定的,基本情况如何 答:我们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进行了1年多的专题研究,从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中进行了认真筛选,综合考虑了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2002年以来国内化学品事故情况、近40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量的情况、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品种等五个要素,研究了国外相关安全管理名录,包括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高度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安全管理》中的高危化学品名录,《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EPCRA)中的关于危险源设施报告和应急反应制度的极度危险物质名录及有毒化学品释 放报告管理清单(TRI),美国环境保护署《清洁空气法》(CAA)风险管理计划(RMP)中的特定易燃和有毒化学品名录,美国国土安全部《化学品设施反恐标准》中的关注化学品名录,加拿大优先物质名单(PSL)。经有关化学品安全专家多次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了《名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列入《名录》的60种危险化学品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解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解读 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了解《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及其对策,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名录》进行详细解读。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修改了前言。与2008年版《名录》相比,本次修订前言部分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三是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 (2)调整《名录》废物种类。2008年版《名录》共有49个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其中,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中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原名录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 (3)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4)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危险废物共33种。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体废物在不同地区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不符。 (5)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本次修订时直接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答:(1)突出重点。本次修订针对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选择了废催化剂、精蒸馏残渣、生物制药废物等作为修订重点。修订过程突出风险防控的理念,建立了基于风险评价的修订方法。同时基于有限的监管能力与复杂的废物性质之间的矛盾,制定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部分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较小的管理环节实行豁免管理,完善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2)动态性。我国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变化频繁,期望一次修订解决所有问题并不现实,在保持《名录》基本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应坚持动态修订原则。本次修订是基于现有研究成果的有限目标修订,主要结合近年来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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