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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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

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药监药市〔2019〕60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行政审批部门: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7日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及换发。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

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级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指导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分类

第五条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

(三)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等药品除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

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四)上述企业均应执行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仅经营药食同源类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精制包装中药饮片,且不拆零销售的二类店、三类店,可不增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

第六条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在经营分类的基础上,将每类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

(一)A级:质量管理状况良好;一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的;

(二)B级:质量管理状况基本符合要求;一年内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因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三)C级:质量管理状况较差;一年内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

(四)D级:质量管理状况差;一年内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开办条件验收、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结合企业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

对未按核定的分类设置条件要求经营,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与原核定分类设定条件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挂证”,无法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审核、药学服务及质量管理等情形的,

将按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企业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同一投资主体再次申请开办的,将按《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第三章机构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二类店和三类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企业内部集中、远程处方审核服务的连锁门店除外)

第十条企业应设置与其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药品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一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及岗位职能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等工作。企业应按分类要求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并对经其审核的处方负责。

(一)一类店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一类店,各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会同行政审批部门,试点简化审批手续、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二)二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三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在保证执业药师对处方药销售实行有效审查、确认、签字的基础上,可通过“互联网+”技术集中、远程审核处方,每20家连锁门店至少配备2名专职审方执业药师,在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连锁门店按照分类情况仅需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调配、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专职审方执业药师信息须在总部及所服务门店显著位置公示。(五)药品零售企业可使用符合《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指导原则》要求的第三方平台审核处方,作为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处方审核的补充。

(六)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七)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八)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九)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十)仅经营药食同源类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精制包装单味中药饮片,且不拆零销售的,可不配备中药师。经营其他中药饮片的,应增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按要求配备中药师。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药学服务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在职在岗,其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执业药师信息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至少包括姓名、执业注册证号及照片等)。使用第三方平台审核处方的要告知公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应在处方药销售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停止销售处方药并记录原因,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企业各岗位人员须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并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在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情况下,检查组应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考核成绩作为是否通过检查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人员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和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四章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有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一)一类店药品营业场所面积(指使用面积,下同)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县级(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平方米;

2.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

3.在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及其他商场、超市等特定区域的,营业区域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二类店药品营业场所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县级(含)以上城区,单体药店不少于80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60平方米;

2.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40平方米。

(三)三类店药品营业场所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县级(含)以上城区,单体药店不少于100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80平方米;

2.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60平方米。

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已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执行原标准。

第十六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及其他商场、超市等特定区域设立企业的,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第十七条企业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有效分开。

第十八条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企业营业场所应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并安装空调以满足营业场所环境舒适,药品储存、销售、陈列区(库、柜)应配备有效调节及监测温、湿度的设施设备,确保药品储存、陈列温度符合药品包装、说明书规定的储存要求。第十九条企业营业场所应当配备以下营业设备:

(一)配置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包装标示贮藏要求的存放和陈列药品的设施设备(货架、柜台、阴凉柜(区)、冷藏柜(箱)等);

(二)经营中药饮片的(仅经营精制包装单味中药饮片且不拆零销售的除外),有符合中药饮片存放、处方调配及计量、卫生要求的药斗、衡器、中药饮片包装等设备;

(三)药品拆零销售的,应配备符合拆零及卫生要求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四)配备有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五)销售凭证打印设备等。

第二十条企业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区域应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陈列布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识,分类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区陈列,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

(三)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集中设置专区(柜)销售,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四)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分开摆放;

(五)经营非药品应当集中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分开,并有醒目标志(具有功能主治声称包装的中药饮片等药品不得置于非药品区域)。

第二十一条从事药品拆零销售业务的,企业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应设置拆零药品专柜(区)和拆零记录;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包装袋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在总部的管理下,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简称“七统一”),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计算机系统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陈列、养护、复核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识别及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第二十四条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

销售凭证打印设备应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连接,销售凭证格式至少包括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批号、规格、数量、价格、销售企业名称、销售日期等内容。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连锁门店应与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连接,具有接入互联网的能力,能够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经营中药饮片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有明显标识,并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的设备;中药饮片销售应保留原包装,做到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第二十八条企业设置药品仓库的,其使用面积与功能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关规定,设置有效监测和调控

温湿度的设备。企业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相对固定的验收场所,不合格药品应设置专门区域,并实行色标管理。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

第三十条企业在营业场所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制定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一)岗位职责与质量责任;

(二)药品采购管理;

(三)药品验收管理;

(四)药品陈列管理;

(五)药品销售管理;

(六)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管理;

(七)处方药销售管理;

(八)药品拆零管理;

(九)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

(十)记录和凭证管理;

(十一)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

(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十四)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十五)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六)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七)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十八)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二十)计算机系统管理;

(二十一)药品追溯的规定;

(二十二)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上述要求由总部统一制定,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四)药品拆零销售;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操作规程按照上述要求由总部统一制定,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的质量管理记录。主要包括:

(一)药品采购记录;

(二)药品验收记录;

(三)药品陈列检查记录;

(四)药品养护记录;

(五)药品销售记录;

(六)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

(七)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

(八)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九)温湿度监测记录;

(十)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十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十二)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十三)首营企业审核记录;

(十四)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十五)有特殊管理要求药品专用账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记录格式由总部统一制定,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时,将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及实际具备的条件与本管理办法所对应的分类设置条件进行比对核实,所有检查项目应与相应的分类设置条件相一致(合理缺项除外)。

第三十五条原有关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依国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和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9〕14号)同时废止。

供应商分级管理制度及考核评价标准

供应商分级管理制度及考核评价标准 1.目的 为确保所采购的物品符合罐头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要求,必须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对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罐头产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的评价和管理。 3.职责 3.1采购部门:负责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并组织对供方的评价和分级管理。 3.2品管部:参与对供应商的评价和分级管理。 4.工作程序: 4.1采购物资分类: 按照罐头食品的加工特性,生产加工所需物资可分为: a、原料:肉类、禽类、水产类、果蔬类、粮食类。 b、辅料:香辛料、调味料。 c、食品添加剂。 d、食品相关产品:空听、盖子、纸箱、容器、机器设备等。 4.2对供方的评价: 4.2.1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办、品管部、工程设备部对供方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出合格供方。 评价内容:

a)、评审供方的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情况及售后服务情况; b)、审核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提供产品的能力进行评价; c)、调查供方的顾客满意度情况; d)、调查供方的财务状况,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等。 4.2.2对a、b、c类物资的评价 4.2.2.1对大宗主要物资的供方,应提供充分的书面材料,以证实其质量保证能力。 a)、《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b)、对a、b、c类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必须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此外,对肉类产品还必须有《屠宰许可证》。肉类产品还必须随货附有“三证”:《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五号病非疫区证明》。非农副产品原辅料必须随货附有该批产品有效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注:1、重庆市范围内属非疫病区,凡重庆市范围内采购的肉类原料可以不附《牲畜五号病非疫区证明》。2、未实施“三证”管理的地区,要提供《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c)、对供方产品供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 d)、供方产品的质量、价格情况。 e)、本公司对供方其它顾客的满意度调查。 4.2.2.2对初选供方的评价: 供方提供样品,经品管部检验合格后,派员到供方调查相关情况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最新】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 第三条本标准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管理办法,指导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全省各地级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具体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地级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分类 第五条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字样,同时注明上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的类别。 (三)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等所有可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 行)

附件2: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试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七年十二月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 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臵,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 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西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试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七年十二月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 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 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供应商分类分级在物资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供应商分类分级在物资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目录 一、项目概述 (3) 1.1 .................................................................................................................... 项目背景 3 1.2 .........................................................................................................研究思路及方法 4 1.2.1 研究思路 (4) 1.2.2 研究方法 (4) 二、..........................................................................................供应商分类管理研究现状 6 2.1供应商分类的理论研究 (6) 2.1.1 供应商分类理论 (6) 2.1.2 供应商分类维度衡量方法 (8) 2.2 典型案例分析 (9) 2.2.1 荷兰某电力企业供应商分类决策树模型 (9) 2.2.2 国内某石化企业供应商管理优化案例 (11) 三、..................................................................................................供应商分类管理模型 13 3.1供应商分类分级管理模型 (13) 3.1.1维度选取及指标体系的构建 (15) 3.1.2供应商分类分级测算 (21) 3.2 供应商分类模型应用与修正 (22) 3.2.1举例对象的确定 (23) 3.2.2算例分析方法 (24) 3.3 供应商分类模型的修正 (36)

药品分类管理的现状分析

摘要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回顾一下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的时间表:在1999年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启动之前,我国药品市场除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实行特殊限制外,其它药品基本上处于自由销售状态,到2000年1月1日,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办法开始实行;从2004年10月1日起,所有注射剂必须凭处方销售;到2005年7月1日开始,未列入非处方药物的抗菌药物须凭处方销售. 关键词: 关键词1:药品 关键词2:处方药 关键词3:非处方药 关键词4:特殊管理

目录 一、前言…………………………………………………………………………P 4 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概述………………………………………………………P 4 2.1、药品分类管理基本概念………………………………………………………P 4 2.2、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发展历程……………………………………………P 5 三、药品分类管理具体规定………………………………………………………P 5 3.1、药品生产………………………………………………………………………P 5 3.2、药品流通………………………………………………………………………P 5 3.3分类管理中药品的使用…………………………………………………………P 6 3.4、标识物及广告…………………………………………………………………P 6 四、处方药和处方药转换评价………………………………………………………P 6 4.1、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P 6 4.2、非处方药转换评价为处方药…………………………………………………P 7 五、双跨药品…………………………………………………………………………P 7 六、结束语……………………………………………………………………………P 7 七、参考文献…………………………………………………………………………P 8

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第二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应设置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 第四条质量领导组织、质量管理机构及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应有明确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九条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 1 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门店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的学历。并应在职,不得在其他门店或企业兼职。 第十四条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有中药配方的应具有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专业药学人员,并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门店,以及农村乡镇(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以下地区设立门店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十六条门店从事质量管理、验收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由设区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零售药店会员分类管理与分级营销

零售药店会员分级管理与分级营销 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现在好多药店开始了大张旗鼓的会员制营销。于是大家纷纷上了会员管理系统,加大了对会员的开发力度,甚至出现了“抢”会员现象的出现。会员的执行方案或者叫政策也是大同小异,无非积分返利,会员日9.5折,积分送大礼……纷纷闪亮登场。于是乎,我们就看到了这样一种情况:一个消费者张大爷,当他去买药的时候,兜里面揣着N张不同药店的会员卡,然后他就有可能拿着会员卡,东家看看,西家看看,看谁家的价格低,看谁家的优惠多,那就在谁家买。如果这样发展下去,大家想一想,这是什么会员制?这样的会员制能塑造忠诚顾客吗?这就是简单的、变相的价格战! 前两天笔者去策划一家单体药店的会员营销,药店老板居然想出这样一条政策:会员本人持本店会员卡,可在会员日免费领取精美礼品一份。然后我问她,你是想让领一年还是两年,如果不是,你印到会员卡上,会员会怎么想?我又问她:我们做会员的目的是什么?我们不是红十字会,更不是慈善机构,我们做会员的目的是:塑造忠诚顾客!难道一瓶酱油,一袋大米就能让你的会员忠诚吗?我感觉不应该是这样的,最起码是不完全正确的。 那么会员具体应该怎么做哪? 通过这些年的工作和感悟,笔者认为: 一:会员制的意义在与加深我们与消费者之间的情感纽带作用,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我们的品牌形象,从而更好的进行差异化营销。这是

也是零售药店品牌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知道,品牌是如何和消费者联系到一起的?第一,品牌有承诺,而所有的促销包括(会员制)都是我们对消费者做出的一种承诺;其次,我们说了,为什么现在“伪品牌”众多,是因为他们这些所谓品牌缺少“实现”,你答应别人的话要做到,这就是品牌实现,还是刚才笔者做的案例,你说会员日送礼品,我承认,这种方法对吸引会员会起到很大作用,但如果你送了一段时间坚持不住了,不送了,你的承诺在哪里?第三,一个消费者认可的品牌,还需要消费者“认知”,你要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这个东西,不但是会员本人。最后,这样我们建立起和消费者的情感纽带了,顾客忠诚度就高了。 二:会员的管理 会员管理的核心是什么?我想不同人又不同看法,但是我个人认为:会员的分级管理是核心内容! 我们一下有5万,10万,甚至是20万,30万的会员,面对如此庞大的数据,怎么办?只有分级管理是出路,20/80法则,就是在这10万会员里,肯定有20%的会员为我们创造的80%的利润。我们把这20%的会员先选出来,这是其一。其二,我们可以想一想,如果一个消费者,他收入水平很低,甚至生活在贫困线下,这时候我们送他一瓶酱油,送他一袋米之类的东西,他会感激你,会对你有感情,会忠诚于你,可是如果他生活水平很高,消费意识也很强,他会在乎一瓶酱油,在乎一袋米吗?也许在乎,但是我想现在守财奴应该不是特别多了吧?所以,会员管理必须分级。

供应商分级管理规范-新

1.0 目的 供需双方互惠护互利,双赢合作,有效管理合作分包商,系统保证产品质量,使供应商能够准时,保质保量供货,保证公司运营顺畅,特制订本规范。 2.0 范围 所有经公司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和客户指定的供应商。 3.0 定义 3.1 A类供应商:为公司提供各类原始加工材料(板材、型材、粉末油漆以及压铆类、紧固 类零件、包装材料、附件等)的供应商和客户指定供应商。 3.2 B类协作供应商:由公司提供技术资料(产品图纸、品质标准、)后依要求加工成半成 品或成品的供应商。操作性质分为采购类、提供原材料外发加工类。 4.0职责 4.1 品质部 4.1.1 负责对供应商质量指标进行评定,所有供应商的每日来料、每周来料、每月来料的 质量状况做详细的统计,向相关部门通报供应商周、月来料质量状况并汇总。 4.1.2 供应商过程质量控制、辅导及标准灌输培训. 4.2 技术部 4.2.1向供应商提供工艺技术指导或技术支持及产品有关标准、技术资料。 4.2.2 督促供应商技术部门,协调工艺技术服务工作. 4.3 计划部 4.3.1 均衡公司产能匹配,因公司产能不足而需外发或外够加工时提供外发建议. 4.3.2 督促采购及外发作业流程,统筹安排内外生产周期. 4.4 采购部 4.4.1对采购、外发流程执行及发出定单后进度的掌控,保证物料在要求的时间内回货使 用。 4.4.2 组织评审小组负责采购\外发管理程序的正确实行. 4.4.3 采购\外发\协作厂商回货后的管理. 5.0 管理流程 5.1各供应商依公司《采购单》或《委外加工单》为准,严格按定单要求时间交付使用合格 产品至我公司。 抄送:□总经理□市场部□工艺技术部□计划部□采购部□生产部□品质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文控中心

药品分类指导原则

上海市零售药店药品分类与陈列管理指导原则 (不含中药饮片) 前言 为规范本市零售药店药品的分类陈列,提升上海药品流通行业的社会文明形象,推进医药零售业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零售药店管理、药品分类管理的法规及行政规章,在市药品监管部门指导下,广泛征求药品零售企业及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特起草《上海市零售药店药品分类与陈列管理指导原则(不含中药饮片)》(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由于中药饮片的陈列管理已有明确的规程和要求,本“指导原则”不作重述。行业内各零售企业涉及中药饮片陈列管理,应严格执行有关中药饮片陈列以及格斗管理规定。 本指导原则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提出并解释,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参与研讨和修订。 本指导原则的起草单位有: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以及上海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复美益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海雷允上西区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本指导原则的附录为规范性附件。 本指导原则起草人:陆国平、何怀卿、柯 琴、陈 惠、周静静、吴 娟、楊 晹、缪秀红、贡国芳、王云萍、张 瑜、杨凌云、朱立波、陆湘萍。 本指导原则于2011年9月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指导原则规定了上海市零售药店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分类与陈列管理的通用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零售连锁公司下属的直营门店和加盟门店、社会单体药店、超市药柜。 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资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版)》国药监管局(局令第20号)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管局(局令第10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食药监管局(局令第24号) 《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399号) 《关于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试行意见》沪食药监流通[2005]783号 《中国药典(2010年版)》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中国常用药品集》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录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与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供应商管理内容与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供应商分层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供应商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供应商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供应商分等.................................................... 错误!未定义书签。供应商廉洁诚信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医院类) 项目序 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检查方法 标 准 分 评 定 分 扣分原因 一、管理与制度15分1 以文件形式成立药械质量管理组织,并配备关键岗位 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对药械使用负全面责任、明确 其它相关人员各自职责。 查文件、记录。 4 2 建立药械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包括:1、药械采购验收 管理制度;2、药械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3、药械供 货单位和首次购进药械品种的查验(审核)制度;4、 药械出库复核制度;5、药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 方评估制度;6、处方审核、调配和药品拆零制度;7、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8、不合格药械管理和质量(安全) 事故报告制度;9、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报告制度;10、直接接触药械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1、药械技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12、一次性使用无 菌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处理制度;13、特殊药品管理 制度。 查制度,看主要内容 是否完整、缺一项扣 0.5分。 6 3 建立各种记录,至少包括:1、药械供货单位和首次 购进药械品种的查验(审核)记录;2、药械购进验 收记录;3、库存药械养护记录;4、库房温湿度及 控制记录;5、专业人员培训记录;6、非正常使用 药械分析记录、不合理用药评估处理记录;7、不合 格药械处理记录;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 后销毁处理记录。9、仪器养护维修记录;10、药械 出库复核记录。 查记录,看内容是否 完整,缺一项,扣 0.5分。 5 二、人员与培训8分4 分管药械的质量负责人必须熟悉药械法律法规和 相关专业知识;药剂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药监、卫生 部门组织的药械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同时应 参加医院或科室组织的业务培训或业务学习,并形 成记录,存档备查。 查档案、资料,负责 人及药剂人员未按规 定培训扣1分,未形 成记录扣1分。 2 5 按医疗机构等级和岗位要求配备相应技术人员,所 配备的专业人员应在职在岗。从事药械采购、验收、 养护、保管、调剂的人员,应具有(中)药士以上 职称或(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无上述职称或学 历的,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查花名册及上岗证。 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职 称的,扣2分,无上 岗证人员从事药械工 作的,此项全扣。 3 6 直接接触药械人员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 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械的工作。 查药剂人员花名册和 健康档案。未按时体检 扣2分,有病应调离而 未调离的此项全扣。 3 三、设7 药房、药库应宽敞、整洁,无污染源,地面和四壁 平整、清洁;药房、药库应当与生活、办公和医疗 等区域分开,并配备符合药品存放要求的货架、保 持药品和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底垫及符合药品 特性要求的的空调、(冷库)冰箱、温湿度计等养 护设施,并做好记录。同时应具备必要的避光、通 风、防尘、防虫鼠及消防等设备。药房、药库面积 应与药械储备规模相适应。 查现场,无货架、底 垫扣1分,其它设施 不全各扣1分,药房 (库)面积过小扣1 分。 3 8 药房、药库具有能够保证开展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场 地与设施。门诊调剂室应分设处方调配室、小药库、 查现场,酌情扣分。3

供应商评审及分级办法

供应商评审及分级办法 1 目的 为了提高产品质量,稳定供应商队伍,建立长期互惠供求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供应原辅材料,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和供应商。 3 定义 供应商评审:对供应商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服务能力等进行的考评,以判断其是否满足公司的要求。 分级制度:技术质量部结合供应商实力和供货情况对供应商进行的等级划分。 追溯索赔:因供应商原因用户要求本公司赔偿的,本公司有权通过制造部采购室向供应商追溯责任及相关赔付。 4 职责 采购室负责收集供应商资料,同供应商签署协议。 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质调查和评审。 总经理负责合格供应商的审批。 5 程序 5.1 采购物资的分类 5.1.1根据公司产品特点和影响产品质量、性能的重要程度分为: 一类物资为对产品质量、性能有直接重大影响的主要材料和重要的外购件。如:(视各公司情况而定) 二类物资为对产品质量、性能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材料和重要的外购件。如:(视各公司情况而定) 三类物资为除一、二类物资以外的用于产品生产的辅助用料、一般外购件和生产维修用料等其他物资。如:(视各公司情况而定) 单笔采购金额在5000(含)元人民币以上的为A类物资;单笔采购金额在1000(含)~4999元人民币的为B类物资;单笔采购金额在999元人民币以下的为C类物资。 5.1.3 原则上,A、B、C类的管理控制方法对应等同于一、二、三类物资。以下如遇物资类别,一、二、三类均对应包含A、B、C类。 5.2 供应商评审流程 5.2.1 采购室根据生产需要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作为候选,并要求其填写《供应商调查表》。 5.2.2采购室将《供应商调查表》交技术质量部,由技术质量部对供应商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判断是否需对其进一步的评审,评审结果通知采购室。 5.2.3 一、二类物资供应商在获得技术质量部的批准后由采购室通知其送样或小批量试用。 5.2.4 一、二类物资送样或小批量试用经技术质量部检验,如合格,由技术质量部组织相关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 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及换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级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指导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分类 第五条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

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 (三)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等药品除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 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四)上述企业均应执行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仅经营药食同源类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精制包装中药饮片,且不拆零销售的二类店、三类店,可不增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 第六条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在经营分类的基础上,将每类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 (一)A级:质量管理状况良好;一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的; (二)B级:质量管理状况基本符合要求;一年内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因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C级:质量管理状况较差;一年内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 (四)D级:质量管理状况差;一年内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药房验收标准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使用单位应成立药事管理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并由主管业务的院长(或主任)直接领导,药事管理组或药事管理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单位药事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条使用单位应设置药剂科(或药学部),药剂科(或药学部)应按照《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配备与医疗卫生业务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学或医学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设置相应的药库、药房。中西药房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中西药房合并的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中药饮片仓库不得少于10平方米。设在城区(含县城)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应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中药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营业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药师或中药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配备1名中药师或中药学(含中医学)专业中专以上药(含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药品与陈列 第一条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 第二条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陈列,并按药品的品种、用途分类摆放,标签使用恰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第三条处方药严禁开架自选(处方药中的维生素类和及健字号药品除外)。

供应商分级制度

1. 目的: 通过对供应商的分级,加强对重点供应商的管控,降低日常管理成本。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意向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所有供应商。 3. 职责: 采购课:负责对供应商进行分级处理。 4.名词定义 新进供应商:指合作未满12个月的A类物料的供应商。 5.作业程序: 5.1分级时间: 根据供应商进入时间进行划分,在开发供应商时,进行第一次分类;合作满一年后再进行第二次分类。 5.2一次分类(开发时的分类) 5.2.1分类依据:根据所采购的物资对本公司产品实现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 5.2.2类别:关键供应商、重要供应商、普通供应商 1)关键供应商:指提供主要配件的供应商,如:原材料铝管、灯具外壳、LED光源、驱动、灯头、电线、灯罩、防水圈、五金支架等的供应商。 2)重要供应商:指提供协配件的供应商,如:包材、辅助材料等的供应商。 3)普通供应商:指提供B类物料供应商,如:低值易耗品、工具、量具、办公用品、行政类用品、机器设备等的供应商。 5.3二次分类(合作满一年后的分类) 5.3.1分类依据:根据一次分类结果,将普通供应商列入三级供应商,再对合作满一年后的 正在使用的关键和重要供应商,从其提供的材料对产品实现的重要程度、采购难易程度、年供货价值、月订购批次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进行分级。 5.3.2类别:一级供应商、二级供应商、三级供应商。 5.3.3评分项目 1 2)按材料的采购难易程度评分,标准分值如下:(采购难易程度包括:可供选择的供应 精选范本

精选范本 4)根据月订购次数评分,标准分值如下:(月订购次数指月平均订购次数,用一年内的 5.3.4分类标准: 综合上述四个评分项目的得分之和,以 9分值作为划分标准,得分大于或等于9分的列为一级供应商;得分小于9分的列为二级供应商,见附表《供应商分类清单》。 5.4新进供应商分级。 新进供应商不评级别,合作满12个月后,再按上述方法进行分级。 6.相关文件 《供应商管理控制程序》 7.附件 7.1《供应商分类清单》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从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原则开始实施。这是一项涉及国家、企业和每个公民利益的重大改革。随着这一制度的实施,买药、卖药、管药的行为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指出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本世纪50-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于用药安全和对毒性、成瘾性药品的销售、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制定了相应的法规。随着这些国家对药品分类管理法规和监管的日趋完善,世界医药工业和卫生保健的不断发展,目前,各国都认识到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对人们用药安全有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也向发展中国家推荐这一管理模式,并在1989年建议各国将这一管理制度作为药品立法议题。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计了近几年26家医院的717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结果表明:抗感染类(以抗生素为主)的药品不良反应构成比例最高,占发病总数41.28%;在引起不良反应的全部47种药品中,以目前已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划分,处方药为42种,占89.4%,非处方药为5种,占10.6%,处方药的不良反应远远高于非处方药。这些统计报告是医院用药中发现的不良反应,而且是在医药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的。可以设想,在没有医药专业人员监督指导的情况下,消费者自行使用这些药品后果的严重性。 药品分类管理前,我国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除对毒、麻、精、放和戒毒药品实行特殊限制外,其他药品基本上处于自由销售状态。这种状况将会带来消费群体的药品滥用,危及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同时,由于消费者用药不当导致产生机体耐药性,用药剂量越来越大,造成药品资源浪费,更严重的后果是将直接影响我国的人口素质。 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观念开始由“健康由国家负责”向“自我健康、自我负责”转变,消费者将注意力和消费转向对自我保健的投入。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核心出发,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建立并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分类管理中严格的划分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界限。处方药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够购买、调配合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需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随着这一制度的出台更加确保了人们用药的安全。 实施分类管理这项决定后,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实际需要;是推动医疗卫生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增强人们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降低国家和个人医药费用支出,满足人们在不同层次上对医疗保健消费需求的客观要求;是充分发挥和合理利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与药品资源,实现我国“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总体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加快我国医药工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药品质量,促进医药产业和扩大药品市场发展与繁荣的良好机遇。 分类管理还规范了处方药广告的管理。为保证药品的合理使用,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药品广告的监管,特别对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进行了规范。2001年2月1日,停止受理和审查粉针剂、大输液类、抗生素处方药的大

药店验收标准

药店验收标准 1 企业的名称、地址、人员与所批准的一致。合格企业名称、地址、人员与批准的名称、地址、人员一致。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2 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李鹏飞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合格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工作职责已制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3 合格范》规定的质量管理工作职责。规范》(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 申报材料已提交无违规证明合格 76条规定的情形。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 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应配备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工作人员、营5 称,营业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合格业员,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处方审核人员。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处方审核员李鹏飞) 质量负责人李鹏飞,经询问具有一年以上的药品经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6 合格 (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有中药配方的药品 7 处方审核员李鹏飞为执业药师合格零售企业应是具有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专业药 学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 8 合理缺项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现场验收时,上述人员均在岗,经询问无其他兼职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不9 合格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情况。 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 10 企业制定了培训计划且有岗前培训记录合格训,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 11 执业药师李鹏飞注册证已悬挂合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企业已对直接接触的的工作人员制定了健康体检12 合格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计划,并建立了健康档案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13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均进行了体检,且体检合格合格接触药品的工作 营业场所和仓储使用面积应符合要求: 营业场所的使用面积市区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县城不得少于 80平方米,县城以下不得少于40平方米(要求在同一面,下同); 仓储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有中药配方经营范围的营业企业的营业场所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14 场所使用面积县城以下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不得合格应面积60平方米少于30平方米。 营业场所、仓储面积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如与合法的药 品批发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有固定供货渠道,可 以不设置仓库,但店内药品必须按规定要求存放。

供应商等级划分及定义

万科(2011年) 万科(网上资料,年份未知) 华润(年份未知) 1.供应商名册的建立 1.1区域总部供应商名册的建立 1.1.1《供应商名册(适用于区域总部)》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建立,经区域总部工 程管理部审核,报区域总经理批准。 1.1.2供应商名册分为“候选”、“试用”和“合格”三分册。取得投标资格但未与区 域总部建立合同关系的供应商列入“候选”分册,初次与区域总部建立合同关 系的供应商列入“试用”分册,经区域总部履约评估总体表现满意的供应商列 入“合格”分册。 1.1.3供应商名册建立前,首次与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并正在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可不经 评审,直接列入公司供应商名册“试用”分册。多次(含两次)与公司建立合 同关系并正在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可不经评审,直接列入公司供应商名册“合格” 分册。曾经与区域总部建立合同关系但供应商名册建立时已完成合同履行的供 应商,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填写《供应商合同履行评估表(适用于区域总部)》, 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工程管理部、区域总部设 计管理部、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评估,并经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负责人批准以 决定是否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1.2区域总部集中采购供应商名册的建立 1.2.1《集中采购供应商名册》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建立,经区域总部工程管理部 审核,报区域总经理批准; 1.2.2区域总部集中采购供应商名册分为“试用”与“合格”两分册。参与集中采购 投标(含初次与公司建立集中采购合作关系的供应商)列入"试用"分册,已多 次(含两次)与公司建立集中采购合作关系且总体表现满意的集中采购供应商 列入"合格"分册。 1.2.3初次参加公司集中采购投(议)标的供应商,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经办人填 写《集中采购投(议)标资格审批表》,其资格由区域总经理批准。 1.2.4取得集中采购投(议)标资格的供应商和列入集中采购供应商名册的供应商均 可参加区域总部集中采购的投标、议标。 1.2.5供应商分别被三家以上(含三家)不同的城市公司列为不合格供应商,此供应 商不得通过集中采购投(议)标单位的资格预审。 1.3城市公司供应商名册的建立 1.3.1《供应商名册(适用于城市公司)》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建立,经城市公司设 计管理部审核,报城市公司负责人批准。 1.3.2供应商名册分为“候选”、“试用”和“合格”三分册。取得投标资格但未与城 市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供应商列入“候选”分册,初次与城市公司建立合同关 系的供应商列入“试用”分册,经城市公司履约评估总体表现满意的供应商列 入“合格”分册。 1.3.3供应商名册建立前,首次与城市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并正在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可 不经评审,直接列入城市公司供应商名册“试用”分册。多次(含两次)与城 市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并正在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可不经评审,直接列入城市公司 供应商名册“合格”分册。曾经与城市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但供应商名册建立时 已完成合同履行的供应商,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填写《供应商合同履行评估 表(适用于城市公司)》,经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评估,并经城市公司负责人批 准以决定是否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1.3.4已在《供应商名册(适用于区域总部)》中进行了分级的供应商,《供应商名册 (适用于城市公司)》中不应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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