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法规性文书及其写作

第三讲法规性文书及其写作
第三讲法规性文书及其写作

第三讲法规性文书及其写作

第一节规章

制度概述

(一)什么是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建立正常的工作、学习、生产秩序,而制定的一种具有法规性与约束力的文件。它是各种制度、公约、章程、条例、规定、细则、守则、办法、标准、须知等的总称。

(二)规章制度的特点

1.约束性 2.政策性3.明确性 4.严密性(三)规章制度应用文的适用对象

规章制度应用文是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们的行为准则作出规定,这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是指在每一个具体的规章制度中所受限定的群体,而对一群体的管理,则是某个集体组织的事,因此,使用这类文书进行管理的也就只能是某

些集体组织,或是国家机关借助规章制度应用文对重大事项和问题予以立法性规定,以强化国家对地方各项工作的管理。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或是党政、团体借助规章制度应用文制定组织纲领,以严肃纪律,阐明建立宗旨、任务、机构、职权范围,如《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或是企事业单位借助规章制度应

用文对内部重要事项进行管理,规定人们在工作、学习、生活、生产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如《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四)写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定

2.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

3.结构要严谨,条文要

具体、明确、简要

4.定期检查,进行修订或补充

(五)规章制度应用文的种类

制定规章制度者的职权范围、规范性文书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三个因素决定了规章制度类应用文的重要程度,一般地,某级组织职权范围大,它制定的文书适用范围就广,法律效力相应也就强。管理层次的地位不同,所制

定的规范性文书的重要程度自然相异,依据这一标准,可把规章制度应用文划分为几个大类,依次如下:

1.法律

指由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根本大法和基本法及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2.行政法规

指由行使全国最高行政执行权的国务院和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法律所制定的管理国家、地方行政事务的原则性规范,它们虽然不是法律,约束力却与法律相近。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等文种。

3.工作性规章

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上级

的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所制定的管理本区域行政工作(或某方面业务工作)的规章。这些规定生效后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工作、活动做出明确指导,提出具体规范,有利于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包括章程、规则、准则、细则等文书。上述机构有时也用规定、办法对从事某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如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

《关于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4.群众性制度

由一定范围、团体内的群众自发制定的规范性文书,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支持,群众自觉遵守。它调动群众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有效地配合相关的法规、规章,对于维持正常、高效的社会、工作秩序有

着重要的作用。常用的有守则、公约等文书。普遍性的守则、公约由国家机关颁发推行。

(六)常用的几种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各种制度、公约、章程、条例、规定、细则、守则、办法、标准、须知的总称。常用的几种规章制度有: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守则。

第二节几种常用法规

性公文及其写作

一、章程及其写作(一)章程概述

章程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用于规定其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成员条件、权利、义务、纪律和活动规则等内容的法规性文件。

章程一经通过、颁发,就成为其组织内每个成员的思想和言行的准则。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例如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上海市节能情报网章程》等。

章程适用于党、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而国家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却不用它颁布法规。

(二)章程的写作

1.方法

由标题、签署、正文三部分组成。

(1)标题

章程的标题要简明地揭

示出组织(或单位)的名称,以标明此文所规范的对象及其适用范围,并鲜明地标示出该文体的名称,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签署

常在标题下方正中央位置标注制发程序,签署商议通过的会议名称和通过时间,置此内容于括号内。(3)正文

正文一般包含总则、分则和附则。

总则是该文件的总纲,用简括文字扼要说明所规范对象的性质、奋斗目标、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重点、基本要求等纲领性内容,集中体现章程的灵魂。

分则则是正文的主体部分,主要分述该组织的组成人员,组织构成及其他有关问题(如纪律制度,与有关组织的关系及经费等问题),围绕总纲展开具体规定。

附则多为补充性说明,补充交代生效日期、实施要求、修改与解释权等内容。

总则、分则和附则三大块之中还要按一定逻辑,对内容分章、列条、设款地予以阐明。其常见结构有两种。

第一是“分章连条布款”式。

第二是“序言、章条”式。(三)注意事项

(1)按照章程的写作格式

安排结构、布设条款。(2)着意写好总则,力求鲜明、集中、概括。

例文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

(19x x年12月18日全国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全国对外支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人民团体。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相互访问,举行纪念会、座谈会,参加国际会议和双边会议,交换资料等,增进互相了解,发展友谊。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三章全国理事

第七条本会最高权利机

构是全国理事会,理事会届期四年。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十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各省、自治区的重要城市,根据需要也可建立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五章经费

第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二、本会举办一些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址设在北京。第十五条本章程经全国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病文评析

X X市会计协会章程

社会主义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此,我市工业、商业、企事业的财会人员经协商,特制定本章程,并要求入会人员切实遵守本章程。

第一条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协助好领导,大力发展我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守职责,搞好服务。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

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 1.报送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 1 —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内蒙古新闻网13-06-27 09:53 【打印本页】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 (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凡属报送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备案,不得不报、迟报、漏报。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予以处理。 第四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 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 第六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和正式文本,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规范性文件备案平台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及范性文件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9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2007年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2年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2009年修订 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 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 1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

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 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局长令,2005年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 1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 1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0号) 1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 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1号) 2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4号) 2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5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SSMS- 文件版本:A 受控状态: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0-7-10发布 2010-7-10实施泰兴市隆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发布

1 目的 建立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遵守适用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评价工作,并对不符合的行为进行纠正,保持对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以确保本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运作能满足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2 范围 本公司安全标准化运行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评价工作。 3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4)《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4 定义 1)安全标准化: 为安全生产活动活动最佳秩序,保证安全管理及生产条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要求制定的规则。 2)关键装置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3)重点部位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5 职责 安全环保部门 负责组织对公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和符合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公司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公司运行控制不能满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时的沟通处理;

应用写作形考二答案结合教材,简述事务文书的特点与作用

1.结合教材,简述事务文书的特点与作用。(20分) 答:事务文书的特点:(1).对象比较具体; ( 2).格式比较固定;( 3).写法比较实际; (4).时限比较紧迫. 事务文书的作用:(1).贯彻政策,指导工作;(2).沟通情况,联系工作;(3).积累和提供资料;(4).宣传教育,检查督促. 2.结合教材,简述调查报告的含义、用途、特点、分类,并阐述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20分) 答:调查报告是对某一个事件或某一个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之后所写出的真实地反映情况的书面报告. 调查报告的用途比较广泛,它可以用以总结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地区的经验,也可以用以揭露某一方面的问题,或者探明某一个事件的真相,还可以用以介绍某个事物的发展过程. 调查报告的特点:(1).真实性;(2).针对性;(3)、典型性. 调查报告的分类:按其内容不同分为反映情况的调查报告、总结经验的调查报告、揭露题的调查报告,此外还有一类专门用于科学研究的学术性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1).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占有材料;(2).要以正确的立场和方法,认真分析并合理组织材料;(3).要讲

究结构形式和语言特色. 3、结合教材,简述讲话稿与演讲稿、会议报告的区别,并阐述撰写讲话稿的要求。(20分) 答:讲话稿不同于一般的演讲稿,也不同于会议报告.讲话稿一般为能够代表本单位发言的领导人所用,其内容往往体现本单位的集体意志,演讲稿则只反映演讲者个人的看法,讲话稿有的是由领导人亲自动手起草的,有的是文秘人员根据领导人的意图代为起草的,有的甚至是经专门的写作班子反复讨论、修改后才定稿的,演讲稿大都是由演讲者本人单独撰写的.讲话稿与会议报告相比,首先二者在篇幅上就有一定的区别,讲话稿通常篇幅较短,会议报告则篇幅较长.此外,二者在内容的安排、表述的方式特别是语言的运用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 撰写讲话稿的要求:(1).针对性要强;(2).主题要集中鲜明;(3).内容要吸引人;(4).语言要通俗生动,要有气势和文采. 4.在以下两个文种中任选其一,进行写作练习。(40分) (1)工作计划 (2)工作总结 答:我选择的是工作计划:《龙驹街道办事处2020年度工作计划》龙驹街道办事处2020年度工作计划

WHO《数据完整性指南:良好的数据和记录规范》(最终稿)(中文版)

WHO 数据完整性指南:良好的数据和记录规范(最终稿)中文版 红色文字部分为与原草案对比有变化的地方。 1.介绍 1.1.世界范围的药品监管系统常常依赖于企业在开发、生产和包装、检测、销 售和监控药品方面的知识。在评估和审核过程中隐含的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相信注册文件中提交的和用于日常决策的信息是全面、完整和可信的。因此基于此做出决策的数据应该在完整的同时也要是可追溯至产生数据的人的、清晰易读的、同步产生的、原始的和准确的。通常这个被称作“ALCOA”。 1.2.这些基础的ALCOA原则和保证数据可靠性的相关良好的规范的期望都不 是新的,许多高和中水平的规范性的指南已经存在了。尽管如此,近几年,在GMP、GCP和GLP检查中出现与良好数据和记录管理规范相关的缺陷项的数量还在增加。卫生监管机构对数据可靠性的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原因毋庸置疑是多方面的并包括增加的关于行业选择和适当的现代的控制策略之间的差距的法规意识和关注。 1.3.影响因素包括企业没有实施耐用的系统来约束数据风险、没有改进对数据 可靠性的丧失的状况的可检测性、和/或当失效出现时没有调查和找到根本原因。 例如,遵从药品良好规范的企业已经使用计算机化系统几十年但很多没有充分地回顾和管理原始电子记录仅仅是常常回顾和管理不完整和/或不充分的打印出来的资料。这些缺陷强调了制药行业使历史的控制策略现代化和对当前的经验模式(比如外包和全球化)也对当前使用的技术(比如计算机化系统)应用时髦的质量风险管理和合理的科学原则的需要。 1.4.可能需要开发和强化以确保良好数据管理策略的控制的例子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方面: 1)质量风险管理的方法通过确保管理层的期望和实际过程能力相一致来有效 保证患者安全和产品质量及数据有效性。管理层应该对通过一开始就根据工艺、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

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的几个问题 佛山市中院研究室吴文志 2004-06-17 从去年开始,我院开始了为期两年的规范化建设。迄今,包括全院综合性和各部门的规范,我们共已经制定了数十项规范。前段时间,院里成立了专题小组对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从整体上而言,我院所制定的规范质量是较好的,特别是内容上都是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不少的规范中都存在着一些技术粗糙、用语不科学、格式不规范的情况。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规范化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迫,因此很多规范的制定过程较为仓促而没有经过较严格仔细的审查;但在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各部门具体从事规范制定工作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因而对于一些基本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不太了解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院规范化建设办公室决定在今天以讲座形式,安排大家共同就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方面的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面,本人其实也是资历不深、经验不多的,但既然受领导指派主讲这一讲座,也只能尽力而为,将自己从去年以来从事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以及参考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一些书籍文献的学习心得,拿出来跟大家交流,如果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请多多包涵。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语言文字。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章、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至于仅次于卷的编,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仅仅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较为大型、条文众多的法典中才适用,对于我们规范化建设而言,所制定的各

ISO9001 法律法规 及 合规性评价程序

1 目的 为及时地获取、确定和更新适用于本公司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并定期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行为合规性进行评价,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对与本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和评价。 3定义 无 文件 4适用 适用文件 4.1 EM-001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手册 4.2 QP-4.5-1 文件控制程序 4.3 QP-4.16-1 记录控制程序 4.4 QP-4.14-1 纠正预防措施程序 5附件 以下表格可以从Aztech Intranet Portal下载: http://azp/eqhs/ELL/_layouts/15/start.aspx#/Form/Forms/AllItems.aspx 5.1 《法律法规清单》Form# 01-1 [QP-4.3-7] 5.2 《法律法规符合性查检表》Form# 02-1 [QP-4.3-7] 6职责 6.1 QS及EMS、OH&S推行小组: A.负责获取和识别与本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危险源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其他 要求,并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清单》。 B.负责将相关批准后的法律法规上载至Intranet Portal上。 http://azp/eqhs/ELL/_layouts/15/start.aspx#/LR/Forms/AllItems.aspx C.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最新变化给各部门代表。 D.管理代表至少每年一次组织推行小组对公司环境行为/活动进行合规性评价,推行小组负责将 评价结果记录于《法律法规查符合性查检表》。 E.QS-HOD负责批准《法律法规清单》和《法律法规符合性查检表》。 6.2 其他部门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并有效地遵守。 7程序 7.1 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a、有关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性法律要求; b、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部委规章;

数据完整性的法规依据【最新版】

数据完整性的法规依据 1. 2010 版GMP 对于文件和记录的数据完整性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九条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的记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清晰可辨。 第一百六十五条记录应留有数据填写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掉。 第一百六十六条应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记录应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而应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八条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有记录,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确认和验证、稳定性考察的记录和报告等重要文件应长期保存,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每批药品应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和文件。批记录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它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有所用系统的详细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经过核对。如果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只有受权人员方可通过计算机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有记录;应使用密码或其它方式来限制数据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它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应便于查阅。 可见,在GMP规定中无论是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记录还是手写的纸质记录都属于GMP要求的记录,并且都从属于GMP 文件管理规定的范畴。GMP 对于记录要求的核心内容是"记录你所做的",即真实记录发生过的事情,并且记录应该及时,重要记录需要由他人复核确认;需要更改记录时应按要求进行(理由、签名、日期)更改并保留原信息清晰可辨;记录应按照要求的频率进行,并保存至要求的期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桂办发[2013]12号 【发布部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桂办发[2013]12号) 第一条为了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规范性、外部性、普遍性、反复适用性等四个本质特征。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有件必备,即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有备必审,即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有错必纠,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

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 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可以”、“有权”、“享有”、“具有”等词来表达。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这一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 法律规则及其法律规则的分类标准。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它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内容,属于社会规则的范畴。 在不同的分类标准下,法律规则可以有不同的类别。 根据法律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在法律中,有关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均属于授权性规定。 义务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 如: 法律条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颇为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汇报 篇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xx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

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xx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法律”和“法规”是两个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不同,不可混淆。 “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 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 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三是省会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批准)。 “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但“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是不准确的。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一般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讲的就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规章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内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以规章形式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规章,比如,设定行政处罚,出台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均属于规章。至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项、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XX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XX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被提到新的高度,党的制度不断加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明确要将制度建设贯穿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之中。为加快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或修订了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制度。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包括哪些?为什么党内法规制度有的叫党章,而有的叫准则、条例、意见呢?它们有什么区别呢?效力高低又如何呢?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党内法规,二是党内规范性文件。 一、党内法规 根据xx年中央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所以,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特定的,只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些涉及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等由于其重要性、权威性更高,需要党的中央组织来制定,被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

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共7类。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现行的是十九大党章,分总纲和条文两部分,共11章55条。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现行的最重要的两个准则就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 出具体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 至于法律效力,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效力依次递减。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所有其他党内法规都不得与党章相违背,可见党章的重要性及在党内法规中的至高地位。而“准则”与“条例”效力低于党章,是党内法规的主干,这就是为什么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以“条例”居多。

WHO 数据完整性指南:良好的数据和记录规范(最终版)中文版--实例部分

WHO 数据完整性指南:良好的数据和记录规范(最终版)中文版--实例部分 附件1 在纸质和电子系统中实施ALCOA(+)的期望和详细风险管理考虑的实例 为了保证记录和数据在他们整个使用期间即数据生命周期内的准确、完整、一致和可靠企业应该遵循良好文件规范(GDocP)。原则上要求文件应该有可追溯、清晰、同步记录、原始和准确的属性(有时候也称作ALCOA)。 在此附件中的表格提供了纸质和电子记录和系统的常规ALCOA要求实施的进一步的指导。另外,详细的风险管理的实例以及几个例证演示了这些措施是如何典型实施的。 这些例证提供来帮助理解概念和如何达到基于风险的成功实施。这些例子不应该作为新的规范要求。 可追溯的。可追溯的意思是在记录中获取信息以便此信息是唯一可以确定执行者的数据(如人员、计算机系统)。 为了确保行为和记录可以追溯到唯一的个人控制方面详细的风险管理考虑 1) 对于有法律约束的签名,在唯一、可识别的(实际)人员签名和签名的事件之间应该有一个可验证的、安全的联系。签名应该永久性地链接至被签的记录。使用一个应用程序用于签文件另一个用来储存签发的文件的系统应该确保两个保持链接以确保其属性不被破坏。 2) 签名和个人印章应该在审核或执行被记录的事件或行为的同时进行。

3) 使用个人印章去签署文件需要额外的风险管理控制,比如手写日期和要求印章储存在安全的地方访问权限仅仅限制给指定的人员或有其他避免潜在被滥用的其他方法的程序。 4) 使用个人手写签名的数字图片签署文件通常是不接受的。当这些储存的图片没有保存在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访问的地方或者没有其他预防滥用的措施和没有放置在文档和邮件中它们就能很容易地被复制和被其他人重复使用,这种行为在这些签名的真实性方面的信心就会大打折扣。有法规约束的、手写签名应该在签名的同时签日期,电子签名应该包含签名的时间/日期标记来记录签署的事件的同时发生的性质。 5) 不鼓励使用混合系统,但是在有原有遗留系统等待替换的地方,现场应该有(风险)降低措施。应该避免使用共享和通用的登录凭证以确保在电子记录中记录的行为可以追溯到唯一的个人。这个适用于人员可能实施行为的软件应用层级和所有适用的网络环境(如工作站和服务器操作系统)。在没有技术控制或不可行的地方,比如,在原有遗留的电子系统中或登录将终止应用程序或停止过程运行的地方,应该使用纸质和电子记录的组合来满足追溯行为到相关个人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在GXP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原始记录必须是完整的,必须在记录保留期间以允许完全重现GXP活动的方式维护。 6)当系统缺乏电子签名的可行性时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的情况下混合的方法可以例外地用来签署电子记录。这种混合的方法可能比完全的电子方法更繁冗;因此推荐尽可能使用电子签名。例如,执行和归属使用手写签名附件的电子记录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方法来执行,为系统使用和数据审核创建一个与书面程序相关联的单页的受控表格。这个文件应该列出审核的电子数据集和提交审核的任何元数据,和将要提供给数据集创建人、审核人和/或批准人去插入手写签名的域的清单。带有手写签名的纸质记录应该是安全并可追踪地链接至点击数据集,无论是通过程序化的方法,比如使用详细的检索索引,还是技术方法,比如将签名页的真实副本的扫描图片放入电子数据集中。 7)应该优先替换混合系统。 8) 使用记录员代替另一个操作人员记录的行为仅仅考虑在特殊情况和仅仅发生在以下情况: --记录行为发生在对产品或活动有风险的地方,比如无菌区操作人员记录生产线的干扰活动; --为了适应文化或者降低员工的读写/语言能力的不足;比如,由操作人员执行操作,但由主管或指挥者来见证和记录。 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督者的记录必须是与执行的任务同步的,并应该明确执行被观察任务的人员和完成记录的人员。如果可能执行被观察任务的人员应该在记录上确认签名,尽管这个确认签名的步骤是回顾式的也是可以接受的。监督(代写)文件完成的过程应该描述在批准的程序中,规定哪些过程的哪些行为可以。 清晰、可追踪和永久的

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有效识别、获取、更新适用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履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定期评价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控制。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HSE和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主管处室,负责收集国家及上级公司发布的HSE和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HSE和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进行确认,在企管法规处的组织下具体实施合规性评价。 3.3 其他各职能处室负责收集与本处室主管业务有关的HSE和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对其适用性进行确认。 3.4 所属单位综合办公室、部门负责识别、获取、更新、汇总、传递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本单位开展合规性评价工作。 3.5 油库、加油站依照本程序要求识别、获取、更新、汇总、

传递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获取的与健康、安全、环境和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包括: a) 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颁布的法律,如:宪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b) 法规: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布的 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质 量管理的条例和实施细则。 c) 规章:国务院和各部委、集团公司颁布的健康、安全、环境和质量规章制度。 d) 标准: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健康、安全、环境和质量标准、产品标准。 e) 国际公约:关于保护环境的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职业健康安全公约、质量公约和 建议书。 f) 其他要求:各级政府、上级公司、相关行业的健康、安全、环境和质量要求,公司的内部文件,非法规性指南和通知,与相关方(如顾客)的协议等。 4.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途径 4.2.1 企管法规处、各职能处室应与销售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获取最新颁

数据完整性法规概述及常见缺陷汇总

数据完整性法规概述及常见缺陷汇总 次数据完整性分享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是数据完整性法规,包括国内及国外的法律法规;第二是主要检查缺陷,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分享。”数据完整性,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就像我们说一个人需要诚信、一个企业要诚信一样,虽然最近两年欧盟和美国的监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较多的数据完整性方面的问题,但实际上这并非新话题。 药品生产研发的一个特性是信息不对称,即监管部门和药品的研制生产者在药品技术信息方面是不对称的,药品的研发和生产机构最清楚药品本身的质量、特性和属性以及风险。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他们对药品的评价都是基于申请者提交的资料。 监管部门做出的批准与否、上市前许可的检查、上市后的监测,实际上都是基于申请者提交的这些技术资料。如果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或者数据不完整、不准确,这对于监管部门包括用药者和患者都存在很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Part 1 数据完整性国内外法规

数据完整性相关法规包括两个部分:法规和规章、行业技术指南。无论欧盟EMEA、美国FDA、还是中国CFDA,关于药品GMP规范的总体原则是一样的,但整体来讲,我们的指南,在数量、内容、技术深度上,与欧美还是存在一定差异。”在国外(美国、欧盟等),往往由企业和行业协会推动标准升级,发布技术指南,推动行业进步和技术发展,而中国,往往由监管部门推动标准升级,企业相对处于被动接受地位。 数据完整性相关方面,PDA、ISPE、WHO近些年有很多指南。关于数据跟记录的管理规范,MHRA在2015年发布了指南(2016年进行更新),WHO 和FDA发布了草稿(WHO已定稿)。

数据完整性是什么?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一、法律 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的,其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2001年11月16日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是1997年10月16日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即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是国家档案局制定并于2006年12月18日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的。《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是2007年1月22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的。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 篇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总结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总结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 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落实阶段的安排,结合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我办领导 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提高对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全面认真地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组织。 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清理规章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取得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我办领导高度重视这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在清理工作时间短、要求高、工作量大、人员少的情况下,组织专门力量,明确专人负责,集中精力搞好清理。对我办成立至今的涉及住房改

革和住房保障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证清理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二、认真清理,抓好落实。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我办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依据、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 面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表》,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进度和工作质量。 三、规章立制,规范新的行政行为 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为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管理,我办草拟政府发文,新出台了2项制度。 今后五年,我办要在继续抓好住房保障工作和住房改革工作基础上,积极调研,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上报工作,加快住房保障工作立法进程。 篇二: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报告 按照安县依法行政领办20xx15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我局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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