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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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9年5月

目录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 (3)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9 (6)

三、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0 (10)

F ANGDA P 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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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曾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和2019年4月30日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95号)(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

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根据回复材料,创始人团队对发行人的技术研发、生产经营运营具有重要影响,但不足以对发行人形成控制。《公司章程(草案)》第137条关于“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重大收购兼并和被收购兼并方案等事项,还需经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一致同意”的规定,不会改变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此外,员工持股计划中尚有21个自然人未签署《持股协议》。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稳定,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安排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意见。

1.1核查方式和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研究了《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审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已出具的书面确认函、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简历及调查表、员工签署的《持股协议》、相关员工和员工持股平台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函》、中微开曼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境外律师就中微开曼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意见函(Letter of Advice,下同)等文件。

1.2核查内容和结论

1.2.1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

1.2.1.1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1.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1) 持

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 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4)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 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6)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2.1.2不存在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单独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包括上海创投;巽鑫投资;南昌智微、中微亚洲、Grenade 和Bootes等员工持股平台;Grenade、Bootes的一致行动人Futago;悦橙投资、创橙投资、亮橙投资和橙色海岸等兴橙投资方;置都投资。前述主要股东(包括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和支配表决权的比例均不超过30%,第一大股东上海创投和第二大股东巽鑫投资分别持股20.02%和19.39%,持股比例接近。除前述主要股东外,发行人股东还包括国开创新、Primrose、和谐锦弘、上海自贸区基金等20名股东,发行人股东人数众多,持股比例分散。

除在招股说明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单一股东(包括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均未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50%,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均不超过30%,依其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无法通过其实际可支配的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

1.2.1.3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现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董事会形成决议至少需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的同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为11名,不存在超过半数的董事由单一股东(包括其一致行动人)提名产生的情形,任一股东(包括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均不足以对发行人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无法实际支配或决定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公司章程(草案)》第137条规定:“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重大收购兼并和被

收购兼并方案等事项,还需经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一致同意。”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发行人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拟定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案等系发行人总经理办公会的职权;总经理办公会定期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均为总经理办公会定期会议的参加人员,原本就对发行人的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但是,发行人董事会形成决议至少需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的同意,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仅占董事总人数的2/11,不足半数,不足以召开有效的董事会会议,因此,《公司章程(草案)》第137条并未赋予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对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的决定权。除第137条外,《公司章程(草案)》的其他条款未赋予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他特殊权利,其他董事与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之间亦无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等特殊权利安排。基于前述,在《公司章程(草案)》实施后,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仍无法实际支配或决定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实际控制人。

1.2.2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稳定

经核查,发行人与核心技术人员均已签署劳动合同,对服务期限、合同续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根据发行人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的任职期限均已超过十四年。可见,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为进一步确保核心技术人员的持续稳定性,发行人进行了员工持股安排,核心技术人员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此外,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通过自身实力的增长,发行人能够为核心技术人员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更大的发展空间,进而增强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并且发行人为核心技术人员提供了条件优越且相对自主的研发平台,以满足核心技术人员对研发环境的需求,从而使其愿意长期稳定地为发行人服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1.2.3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安排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在中微开曼持股的8名离职员工外,境内外员工持股平台以及在员工持股平台上持股的在职/离职员工/在职顾问均已签署《持股协议》,该协议已按“闭环原则”约定在职/离职员工在境内外员工持股平

台持股的锁定期安排。

2018年12月31日,中微亚洲董事会作出决定,同意作为境外员工持股平台签署《持股协议》。2018年12月31日,中微开曼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作为境外员工持股平台签署《持股协议》。根据开曼律师迈普达律所出具的意见函,开曼公司法和中微开曼公司章程未赋予中微开曼的任何股东控制中微开曼业务(包括出售中微开曼或其子公司中微亚洲的财产)的权利。

2019年5月18日,中微亚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买卖、委托管理本企业或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除非经发行人事先书面同意,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不会就首发前股份设置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对首发前股份进行处置”。

结合上述安排,即便在中微开曼持股的8名离职员工在中微开曼的持股发生转让,也不会导致中微亚洲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此,本所认为,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安排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9:根据回复材料,发行人于2016年收购中微亚洲持有的中微国际100%股权,定价主要根据海外架构调整的整体回购资金需求确定,包括退出股东及下翻股东的回购资金需求,收购中微国际的金额与其资产状况差距较大。另外,中微亚洲以特别分红形式将股权转让款和增资款支付予中微开曼,中微开曼支付予下翻股东。目前,绝大部分中微开曼的优先股股东已退出。

请发行人说明:(2)结合中微国际的财务状况,说明收购定价的确定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3)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关于特别分红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条件、用途、决策程序要求等,上述特别分红用于支付退出股东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纠纷;(4)列示未退出中微开曼的优先股股东情况,与发行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优先股股东转换成普通股后,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产生影响;(5)中微开曼保留的海外期权的行权价格、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问答》12条的有关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核查方式和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微国际的相关财务报表,有关收购中微国际的内部决议文

件及协议,开曼律师迈普达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意见函,中微开曼的公司章程,并就相关情况取得了发行人、中微开曼和中微亚洲的书面确认。

2.2核查内容和结论

2.2.1结合中微国际的财务状况,说明收购定价的确定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2.1.1中微国际被收购前的财务状况及收购定价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中微国际被收购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为3,182.07万美元,净资产为-2,078.21万美元,净利润-649.10万美元;中微有限收购中微国际系发行人调整海外架构的一部分,目的在于将海外业务注入发行人;中微国际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境外销售扩展、客户维护及售后管理等业务,本次收购对于提高发行人业务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微有限与中微亚洲分别于2016年2月22日和2016年10月14日签署的《股份购买协议》及《修订协议》,中微有限收购中微国际的总对价为2,096,691,037.04元。前述收购定价主要根据发行人海外架构调整的总体资金需求(包括回购退出股东及下翻股东所持中微开曼股份的资金需求)确定;其中,退出股东所持中微开曼股份的回购价格系与退出股东协商确定,下翻股东所持中微开曼股份的回购价格系根据下翻股东或其关联方在中微开曼的总投资成本确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中微有限收购中微国际的定价具有合理依据。

2.2.1.2收购中微国际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如上所述,中微有限收购中微国际是为了将海外业务注入发行人而进行的内部重组。根据发行人、中微亚洲和中微开曼书面确认,中微亚洲转让中微国际股权所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均用于支付中微开曼退出股东和下翻股东的股份回购价款,不存在利益输送。

并且,2016年1月29日,中微有限、中微亚洲与巽鑫投资、上海创投、置都投资、上海自贸区基金、悦橙投资、临鸿投资签署《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同意实施前述收购;2016年2月16日,中微有限当时的唯一股东中微亚洲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中微有限实施前述收购;2018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红筹架构拆除和向员工持股平台定向增发股份相关事项的议案》,认可并同意前述收购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中微有限收购中微国际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2.2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关于特别分红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条件、用途、决策程序要求等,上述特别分红用于支付退出股东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2.2.2.1中微亚洲公司章程关于分红条件、用途和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根据开曼律师迈普达律所出具的意见函,中微亚洲公司章程第120条规定,中微亚洲董事会可宣布向已发行股份分配和支付分红;分红仅可从已实现或未实现利润、股份溢价或其他开曼公司法允许的会计科目中支出。除前述外,中微亚洲公司章程对于向已发行股份分配和支付分红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2.2.2.2特别分红用于支付退出股东股权回购款的合法性

2016年11月23日、2017年8月5日及2018年4月24日,中微亚洲董事会分别作出决议,同意向中微开曼进行特别分红(以下合并简称“本次分红”),且中微亚洲董事会决议中确认,本次分红不会导致中微亚洲丧失对正常业务经营中已形成的债务的偿债能力。根据开曼律师迈普达律所出具的意见函,前述有关本次分红的董事会决议有效;本次分红符合开曼公司法及其他适用的开曼法律,符合中微亚洲公司章程的规定;此外,未发现在开曼群岛境内有针对中微开曼或中微亚洲的任何诉讼。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分红符合开曼法律和中微亚洲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法律纠纷。

2.2.3列示未退出中微开曼的优先股股东情况,与发行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优先股股东转换成普通股后,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2.2.

3.1列示未退出中微开曼的优先股股东情况,与发行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开曼律师迈普达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微开曼的优先股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优先股类型股数(股)

1 Lin, Lai Sai A-1轮优先股285,714

2 Seng, Ow Chin A-1轮优先股285,714

3 D&H Family Trust A轮优先股125,000

4 Shearman & Sterling LLP A轮优先股62,500

5 O’Melveny & Myers LLP A轮优先股51,571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优先股类型股数(股)

6 Howard Chao A轮优先股25,000

7 Krinsky Living Trust dated October 20, 1995 A轮优先股15,625

8 William Chuang A轮优先股6,250

9 Samuel Zucker A轮优先股5,000

10 Dongchan Kim等9名自然人A-2轮优先股144,338

11 Shin, Abin等90名自然人C轮优先股1,532,681

合计2,539,393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中微开曼的A-2轮优先股股东和C轮优先股股东为发行人的在职/离职员工和在职顾问,除前述情况外,中微开曼的优先股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2.2.

3.2优先股股东转换为普通股后,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根据发行人、中微开曼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中微亚洲直接持有发行人24,821,537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15%),中微开曼是中微亚洲的唯一股东,无论中微开曼的优先股股东是否将其所持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中微亚洲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股份比例以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股份比例均不会变化。因此,本所认为,即使中微开曼的优先股股东将其所持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亦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2.2.4中微开曼保留的海外期权的行权价格、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问答》12条的有关要求

《问答》第12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中微开曼董事会于2019年3月20日和2019年4月24日分别作出书面决议,确认中微开曼保留的期权份额共计1,606,172份,由19名外籍自然人持有。经核查,中微开曼通过中微亚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2,024,155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42%)由前述中微开曼保留的期权份额享有。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中微开曼保留的期权已对应中微开曼通过中微亚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即便中微开曼保留的期权行权,在本次发行前后均不会涉及发行人新增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本变动,不属于“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因此中微开曼保留的期权的行权价格、锁定期安排不适用《问

答》第12条的有关要求。

三、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0:关于发行人资产权属,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未取得所有权属证明租赁房屋的位置、用途、租赁金额、租赁期限,并说明相关租赁房屋出租方未取得所有权属证明是否会引起任何纠纷,是否可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发行人出资合规性,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有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特别规定或政策,发行人无形资产出资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核查方式和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企业租赁房产的相关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证明等文件,查询并研究了有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阅了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出资技术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文件,并就相关事项获得了发行人书面确认。

3.2核查内容和结论

3.2.1关于发行人资产权属,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未取得所有权属证明租赁房屋的位置、用途、租赁金额、租赁期限,并说明相关租赁房屋出租方未取得所有权属证明是否会引起任何纠纷,是否可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子企业中微南昌承租的未取得所有权属证明的租赁房屋位于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关内T6号地块第13幢和第12幢通用厂房(T6-13、T6-12)一层,租赁金额为12.2万元/月、租赁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经核查,前述租赁合同已到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企业未与出租方就该租赁房屋续签租赁合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前述租赁房屋的用途为临时存放原材料及机台产品,未因该等房屋租赁产生任何纠纷;发行人承诺不再续租该等租赁房产,如果未来有临时需要,发行人及其子企业将寻找其他合法的租赁房产作为替代。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未取得所有权属证明的房屋租赁已终止,未因此产生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2.2关于发行人出资合规性,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有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特别规定或政策,发行人无形资产出资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及发行

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法》(1999年版)第20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

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允许达到35%;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2004年5月17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批准双芯片反应器主机技术等项目评估合规的函》(沪张江园区办项评字[2004]006号),确定中微亚洲向中微有限出资的“双芯片反应器主机技术、超高频非接触式化学沉积薄膜等离子源技术、提高化学沉积薄膜制成均匀性技术、超高频双频率等离子体源技术、超高频射频交流电功率系统改进技术、提高等离子体刻蚀均匀性技术、等离子刻蚀化学技术”等七项技术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微有限设立时未取得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出具的确认前述出资技术属于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因此,中微有限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35%,不符合《公司法》(1999年版)的上述规定。

考虑到:(1) 中微有限设立时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已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确认,获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 经修订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生效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已在《公司法》中被删除,本所认为,中微有限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情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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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 和业务管理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 律师所业务及行政管理 一、业务管理 (一)业务管理架构: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分管业务管理合伙人—业务部督导合伙人—合伙人及律师 1、管理委员会构成: 首席合伙人:负责律所的发展,全局考虑,抓全面工作 执行合伙人:日常事务处理 分管业务合伙人:案件的质量、流程管理(督导合伙人的直接领导) 分管合伙人:根据需要设置人事、财务、行政等 2、业务部督导合伙人:每个业务部一名督导合伙人,主要职责案件第一次审批,本分部的业务文书审查,进行专业研究、开拓市场、业务培训、研讨、发展计划、业务质量等 受案流程管理:主办律师填表----督导合伙人审批-------分管合伙人审批 目的是降低律师事务所风险 (二)业务管理内容及方式 康桥所倡导专业化分工及团队合作。根据本所实际及山东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康桥所设立了七大专业部门,包括公司证券部、金融保险部、建筑及房地产部、知识产权部、刑事业务部、涉外业务部、环境资源部。 1、业务创新及开拓管理 (1)业务方向的变更 康桥所如其他地方综合性律师所一样,是从律师的传统业务起步的,民事及刑事诉讼的代理、辩护是基本的业务,随着律所的发展和人员的专业领域的

丰富和扩大,特别是适应经济发展对法律服务的更高需求,我们有意识的对公司证券、知识产权、涉外业务等进行了人员和知识的储备,近五年以来,非诉业务有了大量的增加和提升,特别是近两年多以来,参与了众多的公司并购重组、上市、挂牌、投融资等专项的法律服务。 (2)开拓方式的变革 过去的传统市场开拓模式往往是个人的资源的利用,进行市场开拓。但这种开拓模式是单一的,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可持续性不够。为此,我们研究如何结合康桥品牌在山东地方法律服务市场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如何进行市场的有计划性开发和培育。比如我们加强了各专业部在市场开发和培育中的作用,对相应的专业领域进行有计划的宣传和培育,积极推出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组织不同的研讨会、座谈会等,同不同媒体的合作等方式,提升品牌形象。将具体的法律服务产品的推广和康桥品牌的推广向结合,在某些领域与其他律师所、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合作共赢是合作的基础。 对金融及保险机构等具有系统性特点的行业进行成片开发;对企业集团及所属公司的综合服务;参与到政府法律服务采购;参加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案件的招标投标;对常年顾问单位的深度服务挖掘,从日常的法律服务到参与重大公司并购、投融资项目的前期研讨、咨询和建议。 (3)对新型业务的研究和跟进 如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公司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新三板等。 (4)对具有重大发展前景的业务的挖掘和创新 如并购重组业务中,不同的并购方式、新的并购主体和融资的方式、税务筹划等。在新的并购浪潮中,公司的并购行为,已经从单一的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转变为合资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并通过优化税收筹划,减少并购成本;并购的支付方式也从单一的货币,到股权、债权、信托、私募等多种方式;从国内公司间的并购,到国外公司、合资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离岸公司及返程投资;从公司并购到协议控制等。并购的重点从注重尽职调查,到并购方案的设计优化等等。对于此类的具有重大发展前景的业务,要进行全面的研

本人为了筹建律所

本人为了筹建律所,在去年专门撰写的计划书,现在公布出来,有志同道合者,愿意创造一番事业的律师同仁,欢迎联系,共同发展。 电子信箱zgdlls@https://www.360docs.net/doc/bd12635334.html, 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计划书 (草案) 鉴于,拟成立的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系由实际投资人、创始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种新型模式的律所; 鉴于,实际投资人、创始合伙人具有共同的发展理念——创建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是为将其作为自己事业的平台; 鉴于,律所的运作将充分保障和平衡投资人利益、律所利益以及合伙人利益; 为此,特别制订本计划书草案,以供律所发展参考适用。 第一部分湖北法律服务市场的简单分析 一、对于湖北法律服务市场的简单剖析。 1、湖北执业律师人数的变化 2006年度、2007年度湖北注册律师信息表 类型2006年度2007年度增加数额年增长率 律师事务所384 384 0 0% 注册律师4008 4446 438 11% 法援律师200 222 22 11% 公司律师65 76 11 17% 公职律师15 19 4 27% 由表可见,湖北执业律师的人数是以年两位数的增长率,不断增长。武汉作为湖北省省会城市,其执业律师的增长率将远远高于省执业律师的增长率。 2、律所的发展模式 从上表看,2006年度至2007年度,湖北整个市场的律所数额没有变化,但是最近几年湖北律所特别是武汉本地律所在进行大规模的整合兼并重组,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与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与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湖北浩瀚律师事务所、湖北中融律师事务所、湖北合丰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法律顾问处与武汉经济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这种通过合并重组,迅速扩大规模的方式,将是在未来律所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这种简单的人数添加的方式,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较好的结果,没有建立将律师能力整合的执业文化和管理模式,其结果大所中的执业律师仍然还是处于一种个人作坊式、柜台式的运作,难以充分体现“大所”优势。同时,由于大所天然具有的机构臃肿等毛病,将决定管理的投入和成本将远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目前律所的发展趋势除了合并重组走大型综合所发展方向外,还有坚持走专业化专业领域的中小所发展方向,例如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未来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同样法律行业,面面俱到的万精油律师,万精油律所将会被市场遗弃,走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负责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二、专职律师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l 、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 3 、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5、指导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三、律师助理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 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二)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三)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等; (四)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五)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四、行政助理岗位职责: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日常行政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本所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 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 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4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45侯建文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46孔建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47辛尚毅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48刘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49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50孙忠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51李君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52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53宋振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54王广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55杜丽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56李文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7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58吴国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 【完整版】 2017年11月全面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认定的实践分析

【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 认定的实践分析 作者介绍 徐寅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赫特福德大学商法硕士、苏州大学法学硕士。执业10余年间,为各大房地产、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各类工程诉讼案件300余起。曾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及其适用指南、《法院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等书籍的编写工作,曾在《建筑》、《上海律师》、《商法》等期刊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基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建筑市场情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施工行为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是一客观事实。由此引发的最为常见的纠纷,除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转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工程款之争以外,就是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其中又以对外材料采购纠纷为巨。以我们服务的多家大型建筑施工单位而言,因实际施工人对外材料采购而引发的年诉讼量,几乎均占其年涉诉总数的半数以上。 而此类纠纷,法院又大多是以《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表见代理的制度规定为由,判决转包、违法分包或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此类判决,其背后似乎有一

套公正逻辑,短期内缓解了大量所谓善意第三人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但从长远来讲,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基本规定,却也较为严重地损伤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近年来从最高院到各地方省市,都出现了日益趋紧的司法审判趋势,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本文即以我们参与的个案为例,分析这样一种审判趋势,试图为我们工程律师的办案实务提供借鉴。 一、案件简介 2012年,盐城A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其厂房工程发包给江苏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建,B公司随即将全部工程转包于王某,后王某又将其中的土建部分发包给杨某,并以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与杨某签订《单位工程经济承包协议》。杨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外以B公司的名义向盐城C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 公司”)采购商品混凝土177万余元,并签订有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后因杨某无力支付混凝土款,C公司遂将杨某、B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连带支付所有混凝土款。起诉过程中,C公司提交了王某与杨某签订的《单位工程经济承包协议》、张贴在施工工地的B公司人员联系电话一览表(其中有杨某的联系方式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工程开工现场照片(其中有杨某),举证认为杨某构成表见代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1、C公司在与杨某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房地产、金融、招标与投标、反倾销等诸多方面。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收购与兼并、证券和投资市场,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资、基金信托、矿产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运输和物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公司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诉讼与仲裁等。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南京西路1515号 嘉里中心20楼

目录 引言 54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4)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55) 正文 57 一、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规性及价格的公允性 (57) 二、美国阳光集团公司(以下称“阳光集团”)、香港万力有限公司(以下称“香 港万力”)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8)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9) 四、上海晶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晶贵”)股权结构调整 (60)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更 (61) 六、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从设立至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 的情况 (62) 七、常州华盛天龙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63 八、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 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 (64) 九、发行人主要资产过户手续的完成状况 (68) 十、冯幼敏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2) 十一、江苏春江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春江农化”)、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大房地产”)与发行人的关系 (72) 十二、上海群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群英销售”)与上海群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群英”)及发行人的关系 (74) 十三、常州市孟河制药化工机械厂(以下称“孟河机械厂”)与发行人的关系.74十四、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更 (75) 十五、发行人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称“上市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 (76) 十六、新乡市华盛天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乡数控”)的股东背景、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增资的最新进展 (79) 十七、发行人2009年5月26日与江苏顺大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的编号和其与宜兴晶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供货合同》的编号同为“江苏华盛(2009)销售第[09006]号”的原因 (81) 十八、发行人参加2008年度工商年检的情况 (81) 十九、基于重新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1) 二十、基于相关政府部门重新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4) 二十一、关于冯金生控股股东身份的认定 (85) 二十一、关于冯龑中的“龑”与冯?中的“?”是否为同一个字 (85)

建纬观点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纬观点】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 险及防范(二) 作者介绍 王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在法院审判庭工作多年,执业后为多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等提供非诉及诉讼等法律服务。目前主要服务方向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司治理等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李徐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团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目前在读北京大学创办的国内第一个国际工程法研修班。主要执业方向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PPP、公司业务等领域,曾长期到项目现场为大型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 三、交付阶段开发商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法律风险繁杂,难以一一列举。在此笔者结合实践情况,列举了以下主要法律风险:(一)逾期交房的法律风险逾期交房是开发商在交付阶段面临的首要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二是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1、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主要体 现在“交房”时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通知交房、交付

房屋、购房人完成初步质量验收或书面确认,只要开发商的履约行为存在不具备完备方式或程序之情形,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交房”行为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所以,此情形属于开发商主动违约的情形,即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进行交房。实践中,部分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先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或先交费后验房,通常购房人难以接受开发商的该要求,从而导致双方未能进行验房程序,甚至导致发生诉讼。根据2014年住建部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规定“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开发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交房程序,购房人有权拒绝。如因此导致纠纷甚至是发生诉讼的,笔者认为开发商有被认定为未“交房”并最终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法律风险。2、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此情形为开发商被动违约的情况,即开发商已按期提出交房,但购房人拒绝收房。司法实践中,购房人拒绝收房的,一种情形是实际未接收房屋,但如果购房人已收取钥匙、实际使用房屋或有其他可以被认为交房完成的情形,则此种情形购房人不能再主张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而另一种情形是购房人基于法律上规定的合理理由拒绝收房,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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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协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遭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纪律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务

LawFirm50: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 务 作者:LawFirm50 2010-11-05 13:00 过去的2009年,尽管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萎靡不振,但是受政策刺激和巨额信贷投放影响,中国证券市场表现相对活跃,含创业板在内,沪深两市实际发行新股125只,过会超过175家(含否定、延迟发行等)。 特别是创业板开启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表现异常活跃。据LawFirm50不完全统计,2009年在册创业板IPO业务超过120家,部分律师事务所更是同时收获在册创业板业务超过5单,极大的提振了萎靡1年的中国证券法律服务市场。 在此背景下,2009年年初启动的证券市场(尤其是创业板IPO市场)抢夺,弥漫全年。以业务抢夺为目的的各种研讨会、报告会层出不穷,更有律师事务所为招揽业务铤而走险。 与2008年相比,随着行业竞争的白热化、公开化,2009年证券法律服务市场集中度略有减弱,证券业务“垄断型”律师事务所业务比重明显降低,业务地区分配、律所分布更加合理,这从创业板发审委律师委员的地区分布可窥一斑。 2009年的上海市场,有9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了境内IPO法律服务业务,37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了再融资法律业务。LawFirm50将根据数据监测和证监会数据,制订并发布本《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务》,报告全文请联络LawFirm50购买收费报告。 TOP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在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上海事务所在2009年表现卓越,先后担任奇想青晨化工、崇义章源钨业、柘中建设、新朋实业、中利科技等IPO发行人律师,再融资法律服务业务超过20起。” 推荐律师:吕红兵、管建军、刘维等。 TOP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强大的规模优势在证券业务领域体现明显,2009年上海办公室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特别是再融资法律业务方面领先业界,IPO业务方面主要有佳豪船舶、丽鹏股份、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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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吉林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郎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安徽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福建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 江西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山东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河南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金研律师集团(焦作)律师事务所 湖北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湖南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帮律师事务所 海南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广西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四川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某律师事务所SWOT分析

某律师事务所SWOT分析 单位介绍: 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涉外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主营业务为:公司与商务、国际贸易与竞争、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资本市场与证券、碳交易与清洁能源等。并因业务扩大在上海设立了分所。 内外部环境分析: Strength(优势) 1、内部环境分析: 某律师事务所工作语言为中文、英语、日语,合伙人大多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和美国及其他国家律师执业资格,大多掌握两种或多种语言,更熟稔多种文化。律师大多毕业于国内及国外一流法学院,并具有在国际顶级律师事务所长期执业的丰富经验。对客户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中国市场所关注的问题及所面临的挑战有着深刻理解。世泽律师所拥有的海外学习和执业背景使世泽可以向国外客户诠释在其本国熟知的法律与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之间的重要区别。

2、外部环境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大门已被打开,与国际市场相比,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相差悬殊。目前,中国每万人所拥有的律师人数为0.93,而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同比却高达31.7、15.4、6.2和6.2。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更多跨国企业将更大程度的进入国内市场,更多的国内企业也将走向国际市场。与此同时,国内企业及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加强,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weakne ss(弱势) 内部环境分析: (1)随着事务所的迅速发展,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增加,且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特性:合伙人股权相等,话语权基本一致,形成的各合伙人人人参予管理,诸事均需纵向汇报且等待批准,执行部门接受的指令不明晰造成管理混乱。 (2)缺乏系统的品牌建设,营销定位不清晰,业务开拓更多的是靠合伙人的个人能力和资深律师积累的人际关系。 (3)在取得快速发展同时,事务所正面临着发展的瓶颈。想发展壮大,再上一个台阶极为艰辛,面临着组织管理、激励机制、投资回报分配、专业精深程度、事务所人力资源等一系列问题。 外部环境分析: 经济快速发展为全国律师行业的总量和业务收入带来了持续、高速增长的契机;

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

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作者介绍 吴迪,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和金融双学位,现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律师。曾有在大型国有建筑企业任部门负责人的项目招投标、施工现场管控和法务方面经验。目前主要为房地产并购、商业地产运营、建筑工程现场及企业内部的风控和纠纷处理、PPP 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建筑市场上,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已普通适用,其相对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更加简洁直观,符合市场需求。另外,实践中发包人基于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且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人,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等缘由,许多发包人选择与承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招投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常常出现漏项、少算等情况,而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乃至纠纷。本文主要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及图纸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项目,两种常见典型情形下,工程量清单错漏的责任承担问题,结合司法裁判案例进行论述分析。 一、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缘由发承包人就工程结算的争议事由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价的争议,一种是量的争议。当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固定,则除措施费等费用争议外,固定总价合同双方更多是针对量发生争议。量差的主要缘由来自工程的发包人在其所提供的招标资料中,没有能把工作内容明确地反应在工程量清单之上,造成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不匹配,由此便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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