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理工《企业法(含公司法)》课程学习资料(五)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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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理工《企业法(含公司法)》FAQ(五)

第四编(一)

1、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保护股东利益是公司的重要原则。我国公司在以下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出其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1明确规定股东权的基本内容、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以及对权利的司法救济。(2注意保护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益。(3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2、公司法对公司权力能力的限制及原因?

(1性质限制。公司作为法人,不能享有某些与自然人生理特点密切相连的权利能力。(2法律限制。第一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我国公司法不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数额,只限制接受投资的主体。但为保障股东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投资决定权的行使机构以及对外投资数额的限制作出规定。第二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不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但为避免公司对外担保造成公司财产减少而可能给股东带来的损害,公司法第16条将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赋予公司章程,并对上市公司在1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情况作出适当限制。第三公司经营范围与公司权利能力的关系。我国公司法认为公司经营范围是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应当依法记载并登记公示,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经营范围不构成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重要的公司形态,因此均具有独立的公司法律人格,而且以有限责任制为基础。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人合性、封闭性的特点,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彻底的资合性、公众性,决定了两者存在许多不同之处。(1公司规模不同。股东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最高人数限制。资本规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申请上市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2公司治理结构不同。股东对公司控制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趋于间接化以及淡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积极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通过股东会选举罢免董事,并通过股东会对董事会控制,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组织结构繁简,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庞大,组织机构应十分完善,法律有诸多详尽的强制性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相对较小,法律规定较灵活宽松,留给股东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3公司资本规则不同。资本的筹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认购出资筹集资本。资本的划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的资本称为股份,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法定表现形式是股票,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每股金额相等。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资本称为出资,出资比例份额大小可以不一,法定表现形式是出资证明书。资本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完全自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是一种权利证书,不能自由买卖,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

4、股东出资的种类?

(1货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实物,应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数额不大的,可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实物作价。(3知识产权。可以用工

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4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以其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出资。(5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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