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

公法人: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

公益社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营利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公司特征

营利性:这是公司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根本区别。公司自身的盈利,也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

独立性:指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主要体现在公司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

社团性: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是由多数人组成的法律性质。

公司的作用

1、公司是资本聚集的最有效形式(股份聚集投资者广泛;股份聚集成本低;股份聚集手段

灵活;股份聚集规模大、速度快;股份聚集转让方便)

2、公司是企业产权结构优化的有效形式;

3、公司是科学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公司有其自身特有的管理机制: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

的分离;公司权力机构的多元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采取选任制和聘任制);

4、公司是便于集中和控制的有效形式

公司的集中和控制作用主要表现为: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协作,扩大生产规模;有利于行业管理,实现国家引导企业经济活动的目标。

无限责任公司

简称无限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对债权人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唯一区别:无限公司股东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被限制为自然人。

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又称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

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关联公司

亦称关联企业,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经济学上的概念。

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实体。

狭义的关联公司,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通常所称的关联公司为广义的。)

公司集团

亦称企业集团,由若干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及其它经济组织,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联合组成的企业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称从属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须依公司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但须办理登记。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最高人数的限制性。50个以下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除

此之外,股东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每个股东只有一份出资,数额可以不同。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其全部注册资本都由发起人认购,不能向社

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股单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会计账簿无须公开;对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严格限制。

5.设立程序与公司机关的简易性。

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发起人人数的双重限制性。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

2.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代表的权利

义务相等。

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对

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上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更不能要求用股东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4.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本。资本募

集的公开性决定了公司股东的广泛性,股东的广泛性决定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

5.公司股份的流通性。为提高夫否认的融资能力和吸引投资者,股票必须能够自由转让和

交易,有利于资本募集的实现。股票可以上市交易或柜台交易。

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其公司资本和资产,公司资本和

资产不仅是公司进行经营的基本条件,也是公司承担债务的基本担保。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1.分权制衡原则。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考虑由不同的机构行使不同的权力,彼此之间既配

合又制衡,从而达到公司的良性运转并确保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2.保护股东权利原则(股东救济原则)。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应重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

的地位,使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可分解为: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原则;股东的平等对待原则;股东权利救济原则。

3.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股东参与原则)。公司经营与监督机构的组成,应考虑

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为其留有相应比例的席位,以提高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和对公司尽力的热情。

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及英美两法的差异:

英美法系:外部监控模式。证券市场成熟、股权高度分散,其公司治理更强调信息披露、公司接管等证券市场力量,当公司治理出现问题时,股东往往采取抛售股票的“用脚投票”方式来制衡公司组织机构,因而其公司治理强调外部监控。

大陆法系:内部监控模式。其股权结构较为集中,银行持股和法人交叉持股较为普遍,因而其公司治理更强调股东、董事通过公司内部权力机关对公司进行直接控制。

权力机关——股东会

决策机关——董事会(常设机构)

监督机关——英美法,单轨制,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机关是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大陆法,双层委员会制度,公司内部设监事会,监事会选举理事成立管理委员会,简称理事会。

执行机关——经理。

公司名称的构成

指公司章程记载,并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与其它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作为独立商事主体的名号。

名称的构成:

名称构成四段式:地名+字号+行业+公司形式。其中字号部分要具有唯一性和易辨别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商号真实原则。选定的公司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称和营业内容相一致,否则禁止使用。

(我国)

2.商号自由原则。公司采用何种名称原则上不加限制,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公司尚未成立,法定公司代表机关还未确立。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其为6个月,保留期届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名称自动失效。

公司名称的意义

1.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法人人格的表现。

2.公司的名称也是法人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公司可以其名称区别于其它民事主体。

3.公司的名称也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公司成立的原则/设立主义:

1.自由成立主义。是否成立公司、成立何种公司、怎样成立公司等成立事宜完全听凭当事

人的自由决定,法律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公司一经成立即取得法律上的人格。

2.特许成立主义。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元首特别许可或者经过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特别

法令予以许可。

3.核准成立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成立除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一般要件外,

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4.单纯准则成立主义。法律预先规定了公司成立的统一准则,公司的成立只要符合准则规

定的条件即可登记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5.严格准则成立主义。在单纯准则成立主义基础上,法律对有关公司成立要件作了进一步

的严格规定而形成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采用严格准则设立主义(特殊行业经过审批,才实行核准主义)

公司章程的含义

公司章程,从实质意义上说,指规范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及经营行为的基本自治规则;从形式意义上说,指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自治规则的书面文件。

特征: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

公司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比较

一联系

1. 订立协议和制定章程的共同目标都是设立公司,基于这一共同目标,章程的内容和设立协议的内容有许多相同之处。

2. 公司设立协议是制定公司章程的基础。在实务中,在订立有设立协议的场合,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

二区别

1. 对公司成立的重要性不同。对于通常的有些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公司章程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 形式要求不同。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有强制性要求。

3. 效力范围和期间不同。

从效力的范围来看,设立协议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调整的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

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终止。

公司章程的修改

1.修改公司章程主体。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须以公司权力机关的特别决议确定。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这是章程变更

的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变更章程自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公司章程内容的分类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属于强行性规范。一般都

是与公司设立或组织活动有重大关系的基础性的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章程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的事项,属于授权

性的法律规范。

3.任意记载事项。在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在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章程制定者共同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

公司住所地的意义

1.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前提。

2.公司住所是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重要标志。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

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公司住所是诉讼中确认地域管辖和诉讼文书送达地的依据。有利于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

联系。

4.公司住所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公司住所的确定标准

1.管理中心主义。以登记时常设管理机关所在地为住所。优点:容易确定。缺点:公司容

易通过将管理中心迁到海外的办法来逃避法律管制。(我国采用这个,“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营业中心主义。公司的业务执行地为住所。优点:有利于控制公司的主要财产收入。缺

点:如果营业中心有多个,则不容易确定公司的住所。

3.公司的章程确定。

公司资本的不同形态220页

公司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待发资本+发行资本

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待缴资本+实缴资本

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制度)及其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1.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这种对其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

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优点:保证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真实可靠,使公司形成稳固的财产基础和健全的财务结构,并防止公司在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有利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

缺点:可能会降低公司的设立效率;可能会导致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增资程序繁杂并且增资成本高。

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原公司法确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一,新公司法做了修正。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了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降低其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同时,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只需认足注册资本,可以分次缴纳。规定首次出资比例、出资缴纳时间、加重出资责任等方式保证资本确定原则的实现。二,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一次发行,一次缴纳)。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禁止股东退股(即抽回出资);公司股份不得折价发行;限制非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禁止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没有盈利,不得分配。

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严格规定上。

公司为何不能回购自己的股份

主要会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1.公司以其资本回购股份,无异于抽逃资本,从而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2.公司向某一部分股东购买自己股份,其实质等于赋予出卖股份给公司的股东以收回投资

的权益,势必造成股东间的不平等;

3.公司可以通过对自己股票的买进卖出,抬高或压低其股票价格,操纵股市,损害交易公

证;

4.公司因为回购自己的股份,导致权力与义务主体混同,造成了逻辑上的荒谬,违背了公

司法人独立性的特点,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3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三项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资本形成制度

1.法定资本制(重要)

又称确定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一次性发行、由出资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形成制度。【实缴资本≤发行资本】

特点: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行,一次性认足,但不一定是一次缴纳股款。因此有发行资

本与实缴资本的区别。

利弊、在公司法中的体现:与资本确定原则相同。

2.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的资本形成制度。【实缴资本=发行资本】

特点:可以分次发行,但必须一次缴纳。因此有授权资本(公司章程所定的数额)与发行资本(公司决定发行的数额)的区别。

利: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适应了公司经营对资本的需要也避免了资本闲置。

弊:极易造成公司实缴资本与其实际经营规模和资产实力的严重脱节,发生欺诈性的商业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风险。

3.折衷资本制

(1)许可资本制

亦称认许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无须股东会特别决议。核心法定资本制。

(2)折衷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能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核心是授权资本制

股东出资

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公司的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一系列行为。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募集设

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实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出资人不存在任何权利

瑕疵。

3.知识产权出资。

4.非专利技术出资。亦称专有技术,秘密技术。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未授予专利权的

技术和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土地使用权出资。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不可。出资的土地不能背负权利的负担。

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出资应具备的条件/特征

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3万;股份有限公司500万

出资形式应具备的条件

1.确定性。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但应具有财产价值,而且这种价值能够确定下来。

2.稳定性。出资的财产不但应具有价值,而且其价值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即非因外部环境

和条件的变化,其价值一般不发生意外变化。

3.可转移性。用于出资的财产在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时,可以有效地从公司移转给公司

的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予以有效的财产利用。

公司成立与设立的区别

1.二者发生阶段不同。

公司设立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公司成立发生于设立中公司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公司设立时公司成立的必经程序;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和直接目的。

2.二者行为性质不同。

设立行为发生于设立人或设立人与认股人之间,是私法行为,其要素是设立人的意思表示;公司成立以主管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为要素,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公法性质。

3.二者行为后果的归属不同。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在设立阶段的行为,如果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因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如公司被核准登记,设立人为设立公司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原则上归属于公司,债务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的成立则使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4.二者参与的主体不同。

参与公司设立过程的主体,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还有为公司设立服务的专业人员如会计师和律师等。这些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参与公司成立的主体,包括发起人和国家登记主管机关,二者之间是经济管理关系。5.二者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

设立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一般依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协议解决。

成立过程中,因设立事实能否得到登记机关或审批机关的登记认可或批准所产生的争议,是行政争议,一般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解决,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权利能力

指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而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止于公司终止(注销公司登记)。设立中的公司没有权利能力,处于清算中的公司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与自然人权利能力区别

一、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公司权利能力,从公司成立时产生,到公司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自然人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二、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接受扶养的权利等,公司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公司的权利能力的内容。

三、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太大差别;而不同公司的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原因是公司各自经营的业务性质和范围不同,分别受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权利能力的内容各有区别,它们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公司行为能力

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区别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并且,公司的行为能力范围与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完全一致。公司的行为能力要通过其代表机关实现,其代表机关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的行为看,被认为是公司本身的行为。而自然人存在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有行为能力的现象。

公司权力能力的限制

1.公司权利能力因公司固有性质受到限制。公司不能享有某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法律权利,

也不能承担与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2.公司权力能力因法律规定受到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对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对转投资规模(数额)的限制;

(2)贷放款项的限制。

(3)担保的限制。

(4)对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

3.公司权力能力受到公司目的(经营)范围限制

公司行为能力的特点

公司的行为通过其机关实现,而其机关最终由自然人担任。行为人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为。

股权,即股东权。狭义的股权,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股权,指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义务的总称。(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的内容:财产权;经营管理权。

股权的分类

1.自益权与共益权

以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自益权,专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共益权既以自己的利益又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主要是公司事务的参与权。

2.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以股权行使方式为标准。单独股东权,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只要普通股股东持有一股即可享有,依据自己的意志单独行使,不受其他限制。少数股东权,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可以是一人或数人(持有的股份合并达到比例)

3.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以股权的重要程度为标准。固有权,又称法定股权、不可剥夺股权,指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又称非法定股权、可剥夺权,非由公司法直接赋予的,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

4.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以权利主体为标准。普通股东权是普通股东享有的股权;特别股东权是特别股东享有的股权。

股权的救济

指在股东的股权可能无法实现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对股东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救济方式有

1.股东通过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行使方法而使自己的股权得以实现(事前预防救济)。

2.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仍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时,股东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事后保护救济)。

3.自我救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其中的一个公司或创设另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形式

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的法律行为。

2.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的法律行为。可以合并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的合并。

公司的分立

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的形式

新设分立,又称分解分立、解散分立。将一个公司的资产进行分割,然后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因此而消灭。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分解分立或分拆分立。指在不消灭原公司的基础上,将原公司资产分出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而再成立一个或数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的终止

按照法定程序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或法律结果。它既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最终结果,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过程。

公司终止的原因

1.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终止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

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自愿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合并或分立

(5)股东不足法定人数/公司条件丧失

二强制解散的原因

(1)主管机关命令,行政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被依法撤销。

(2)法院命令或判决

2.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据其自身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按法定程序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并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和分配的法律制度。

自愿破产(债务人申请)、强制破产(债权人申请)

股东的权利

1.出席股东(大)会及会上表决权

2.股利分配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知情权

5.质询权和建议权。

6.依法转让股份和股权并优先购买权

7.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

8.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

9.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会提案权

11.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1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

13.股东诉权

公司设立的效力

指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公司成立:

公司自此取得法律人格,可以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不成立/设立失败:

最为普遍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

公司成立无效:

已经注册成立的公司,因设立条件或程序上的缺陷而导致法律不予承认的后果。

成立无效的原因:

1.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违反主体资格要求。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

能力人,这些人所实施的设立行为无效;某发起人或股东所实施的设立行为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相对人已知或可知其真意的。

2.设立行为本身有瑕疵。发行的股份没有募足;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3.其他原因。如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等。

发起人责任

公司成立后:

1. 资本充实责任。为贯彻公司法中的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保证公司成立时的实有资本额与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额一致的民事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成立后的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3. 出资违约责任。发起人没有按规定出资,从而应向其他按规定出资的发起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公司不成立/设立失败:

1.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发起人对费用、债务的产生是

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2.发起人对已收股款负连带返还责任。产生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

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发起人对其订立的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无效:

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利:有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性;无需履行复杂的招股程序,有效缩短公司成立周期;减少公司的成立费用。

弊:对发起人的资本要求较高,认购全部资本,出资责任较重,适合中小型企业。

募集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总额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利:缓解发起人的出资压力;较强的资金筹集能力

弊:设立方式程序复杂,成立周期较长;股东数量多,股权高度分散,股东流动性加大。适用于资合性较高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公法人: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公益社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 营利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公司法》知识习题及答案

公司法》知识习题 (160 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照《公司法》, 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 A.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 有公司名称 D.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 A. 六千元 B. 三万元 C. 十万元 D 十五万元 3、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B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C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

的: A 应当是无形财产 B 可以用货币估价 C.可以依法转让 D.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5、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 A. 法定代表人 B.公司登记日期 C.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D.公司注册资本 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 股东的住所 B.股东的出资额 C.股东出资日期 D.出资证明书编号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下列哪项资料:A.股东会会议记录B.董事会会议记录 C?监事会会议记录D.会计账薄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遵守下列哪项要求: A?出示出资证明书B.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C?向法院提出申请D.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 9、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 A.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A. 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C?监事会主席D.董事长 11、下列事项不属于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A. 修改公司章程 B.增减注册资本 C.发行公司债券 D.变更公司形式 12、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济法复习要点 专题三 公司法+证券法

专题三公司法+证券法律制度●【考点1】股东出资

●【考点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考点3】股东权利 ●1.查阅权

●2.股利分配请求权 ●3.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相关链接1】股份回购 ●【相关链接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无论是否到期)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临时提案权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代表诉讼 ●【提示1】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 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 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提示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3】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怠于提起上述损害赔偿之诉的,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 讼。 ●上述损害利益的关联交易合同,如果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而公司又没有起诉合同相对 方的,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讼。(2020年新增) ●【相关链接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3人,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链接2】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 资: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复习重点 1.企业的概念 定义: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经验活动,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经济组织。特征:营利性组织性合法性独立性 2.企业的分类 分类一:组织形式 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主要差异:投资人;设立要求;内部结构;法律地位;投资人的地位 分类二:所有制企业 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分类三:法律地位 企业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主要差异:设立要求;投资者的民事责任(有限或无限);其他 分类四:规模 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划分的法律意义: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其他 分类五:其他标准 (1)依投资来源: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依企业国籍:本国企业;外国企业 (3)依所属行业: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3.公司的概念 (1)定义:公司是指依照特定的法律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特征:营利性法人性严格的法定性机制的复杂性 4.公司的类型 标准一:组织形式和股东责任 (1)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两合公司 标准二:信用基础 (1)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 标准三:控制关系 (1)母公司与子公司 (2)总公司与分公司 5.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调整的在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公司法的基本法则 (1)股东自由与适当规制相结合 (2)股权平等与适当区分相结合 (3)追求效益与保障安全相结合 (4)资本民主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相结合

(5)内部权力制衡 7.公司设立的定义 发起人为了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程式进行的一系列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8.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含义:又称共同设立,同时设立,单独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资本不想社会公开募集资本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 含义: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资本,其余资本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股份有限公司 9.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1)股东符合条件 (2)资本符合条件 (3)章程符合条件 (4)名称组织机构符合条件 (5)住所符合条件 10.股东应符合的条件: (1)股东人数 A.有限公司:一般情况50人以下 特殊情况一人有限公司(一人——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公司:一般情况(2人以上200人以下) (2)股东形态:个人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国家 (3)其他要求 股东的住所:股东公司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 11.章程概念 定义: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公司内部基本的规范性文件 性质:契约说自治规则说自治规则兼契约说 12.章程的内容 (1)内容构成: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2)我国公司法规定: 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经济法复习重点内容

《经济法学专题研究》复习重点 注意:此答案使用的书籍为《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简答和论述题 经济法的含义。P17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P17 经济法律关系。P27 经济法责任。 P30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18 试述经济法的体系构成有哪些?P19-20 试述经济法责任的主要特点。P30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哪些区别?P88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几种公司的形式,它们之间有何区别?P35 什么是一人公司? P75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风险防范是如何 规定的?P77-78 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P51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P63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P68 什么是政策性银行?P236 人民银行的职能有哪些?P219 试析我国应如何依法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P225

完善税收法制,颁行税收基本法有何必要性?P212 如何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法律制度?P188 试析如何完善我国预算法律体制?P174 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内容。P217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P101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P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予以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哪些?P123 垄断协议的含义。P139 什么是产品的召回制度?P136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P245 社会保障的含义。P241 什么是社会保险?P245 如何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P243 WTO的基本原则有哪些?JJF-P554 (经济法书) WTO规则的法律特点。P271 判断分析题 经济法以国家本位为核心的法律。错以社会为本位 经济法律关系来自于经济关系,它是原有经济关系的派生物。错P27 经济法调整是所有的经济关系。错P17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课程性质。《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法学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配套教材。《公司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顾耕耘主编,2008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三、教材重点章本课程总论中的第一章、第三章至第六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分论中的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和第十八章为重点章,其他章节中的有关内容也是本课程的重点所在。 四、学习方法 1.通读教材,划出重点。在通读教材之前,要先大体了解教材的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的概况和特点。阅读过程中,应根据考试大纲中每章“学习目的和要求”以及“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逐章逐节进行。凡是考试大纲中要求识记的知识点,需要领会和应用的重点、难点问题,都应在教材中划出,这样才能针对重、难点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逐一理解,强化记忆。对大纲中需要识记、领会、应用的内容,要逐一阅读、思考。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对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理解。涉及有关的理论问题要前后文对照起来看,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阅读时不能只注重速度,不注重学习的效果。对于重、难点知识可以多看几遍,加深印象。在理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熟记基本概念的定义;熟记需领会及应用问题的要点。凡需熟记的内容,要反复回顾,不能一背了之。在考前,可以对该重点内容再进行突击强化记忆。 3.认真做题,查漏补缺。同步训练对教材的每章的重、难点都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些关键的法条,同时配以练习题。考生在阅读教材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每一道题,不但要知道其然更要知道其所以然,考试时才能举一反三。并且通过做练习题,也可以自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加深对教材内容的记忆和理解,尤其是还没掌握的内容要及时加紧时间补上。4.联系实际,加深理解。在学习和理解书本知识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尤其是联系公司制度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通过对实际的了解,加深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名词解释题 1.1.公司 1.2.自然人企业 1.3.合伙企业 1.4.集体企业 1.5.独资公司 2.1.现代企业制度 3.1.公司设立

公司治理复习要点

公司治理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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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复习要点 第一章 1、破产清算顺序:员工工资-税-债权人-股东 2、股权分散化(简答):有利:(1)明确、清晰的财产权利关系为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2)高度分散化的个人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赖以生存和资本市场得以维持和发展的润滑剂。不利:(1)股东较多,形成议而不决的状况,增加了公司治理的成本。(2)对公司经营监督的弱化。(3)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股东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被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掠夺的风险之下。 3、国外公司治理研究的主题(多选):主题一:如何监督和控制经理人员的行为。背景:(1)人们普遍对经理人员和与日俱增的高报酬感到不满。(2)股东诉讼事件大量增加。(3)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增大。主题二:如何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背景:(1)恶意收购中如何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2)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 4、国内公司治理研究的主题(多选):主题一:治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的管理者腐败问题。主题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化改造。第二章 1、公司内部的科层主要表现为:委托--代理关系。 2、公司外部市场与公司之间主要表现为:契约关系 3、股东/潜在股东、债权人与公司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连接起来 4、经营者、雇员和顾客与公司通过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联系 5、公司边界与公司治理边界的区别和联系(简答):(1)公司边界与公司治理边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2)理论上的公司治理边界是公司中专有性资产当事人的行为集合,而公司边界主要是从静态上以公司作为视角主体来判断它的财产边界、组织边界和发人边界;(3)有时候公司治理边界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与公司边界重合。6、公司治理边界(名解):公司当事人在公司中专用性资产的维度和半径所形成的范围。 第三章 1、优先股的根本特性在于优先股股东在公司收益分配和财产清算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判断题)

公司法小知识点

第一题: 1.什么是公司?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公司的特征是什么? 总的来说公司的特征如下:1、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法人组织;2、公司是以股东的投资为基础设立的;3、公司应依法成立,应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上市公司。 3.公司的种类有哪些? 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两条?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法人独立原则 第六题: 1.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条件? 股东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缴纳出资和公司依法成立两个条件。投资者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设立而转化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设立失败或者被认定设立失败时均无股东资格取得之说。增资取得股东资格需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出资者按出资协议缴纳出资外,还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按程序作出有效增资决议为前提。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中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决议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及投资者按协议认购缴纳出资。继受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25条);(2)股东应当承担出资责任,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成立后,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不出资或者出资不实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28、29、30、32、36条);(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

公司法要点(全)

公司法复习要点 1、公司及其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成立日期: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分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7、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9、【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一、一、考试依据 1、1、教材:《公司法学》,徐晓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10 月第1版。 2、2、教学大纲,开学初已在浙江电大网上发布。 3、3、本复习重点。 二、二、考试题型 1、1、选择题(14分) 2、2、填空题(15分) 3、3、名词解释(16分) 4、4、简答题(25分) 5、5、论述题(30分) 三、三、各章重点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1、1、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2、公司的种类 3、3、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章中国公司制度概述 1、1、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制定和诞生 2、2、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 3、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住所的规定,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4、4、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5、5、公司的行为能力 6、6、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 7、7、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特征 2、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4、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证明书的概念 5、5、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规定 6、6、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禁止条件 7、7、有限责任公司的的组织机构 8、8、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3、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4、4、股份的概念、特征 5、5、股票的概念、特征 6、6、股份转让 7、7、上市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上市条件 8、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9、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职权 第五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般了解 第六章公司债

公司法知识复习题与答案

《公司法》知识习题 (160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照《公司法》,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有公司名称 D.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 A.六千元 B.三万元 C.十万元 D.十五万元 3、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B.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C.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A.应当是无形财产B.可以用货币估价

C.可以依法转让D.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5、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 A.法定代表人B.公司登记日期 C.股东的或者名称及住所D.公司注册资本 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股东的住所B.股东的出资额 C.股东出资日期D.出资证明书编号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下列哪项资料: A.股东会会议记录B.董事会会议记录 C.监事会会议记录D.会计账薄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遵守下列哪项要求: A.出示出资证明书B.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C.向法院提出申请D.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 9、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A.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C.监事会主席D.董事长 11、下列事项不属于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A.修改公司章程B.增减注册资本C.发行公司债券D.变更公司形式 12、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A.十日B.十五日C.二十日D.三十日 1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中,哪项是正确的:

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很重要)(大全)

法律法规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区域自治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民法商法(公司法、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2.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 部委—办法、规定。 3.立法法(新变):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 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5.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 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7.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8.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物权种类:所有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宅基 地使用权、④地役权)、担保权(抵押、质押、留置) 9.①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③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10.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2)附 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使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11.地役权的设立: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 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12.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 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3.1.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2.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 者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5.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6.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人的资格条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以后不再承担责任。 17.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 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8.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9.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不得抵押财产:1)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3)

商法重点知识整理复习小抄(最新版)

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与国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 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 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 票的保证责任。√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 章的票据行为。√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 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 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 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 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 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 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 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合同。√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 务的行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 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 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 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 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 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 更的书面协议。√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 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 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 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 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 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 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 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 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 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 保荐人。√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 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 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 构或者部门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 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 非票据关系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 上的非票据关系。√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 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 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 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 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 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 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公司日常管理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 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 人约定。√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 募集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 额相等。√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 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 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 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可以超过票面 金额,也可以低于票面金额。×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 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 出。× 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 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 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 同。√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 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公司法考点整理

1、公司的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公司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公司法修改后,实收资本不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4、公司章程的制定: 1)由股东共同制定的:普通有限和一人有限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国资委批准;或者国资委直接制定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需要创立大会批准吗?不用。根据《公司法》 如是募集设立,还要创立大会批准 5、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 6、不具备法人人格的组织: 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银行、保险的分支) 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7、对外投资或者担保,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章程决定 8、为实控人或者股东提供担保,股东会决议,相关人回避(被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股东也要回避) 9、上市公司,一年内,买卖资产或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由出席的表决权2/3以上通过 10、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11、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股东会、董事会,内容违法,无效 13、两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或者程序违法、违公司章程的,可撤销 如何撤销:决议之日起,60日,起诉至法院。 公司的应对:对此股东要求提供担保,法院可以答应也可不答应。 14、有限公司股东人数:1-50人【包括法人】 15、不能用作出资的: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16、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依据此行使股东权利 17、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可以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报 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会计账簿,书面申请 18、股份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只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报、公司债券存根。(不能查会计账簿) 19、股东分红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缴比例 20、公司增资:股东有权按照实缴比例优先认缴,除非,另有约定 21、股东表决权:有限公司有规定按规定,否则按照出资比例。股份公司,必须是按照持股比例,不能另行约定 22、37条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股份)p8 23、可以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24、国资委不可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事项:增减资、合分解、发债券(重要的合分解、破产,国资委审核由本级政府批准)

经济法概论重点知识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长可以由中方或外方担任 2合营企业协议:中外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 4在债权人会议上,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定比例的债权人通过方为有效,该比例为2/3以上 5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债务人,该期间为5日6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是修改公司章程 7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8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每个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拥有股份的多少 9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公司领导机关成员是指董事、经理 10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法定时间内将财务会计报告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该法定时间为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 11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对公司进行分类,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1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为50个 1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公司内部特定人员具有约束力,该特定人员不包括职工 14按照《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15依据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构成条件的确认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16缔约过失责任1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8不安抗辩权 19合同 20要约 21承诺的有效条件 22监护协议不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调整 23缔约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2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25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 通知债务人 26甲为供方在A地,乙为需 方在B地,双方签订了一份买 卖合同,但履行地点约定不 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且 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等方式确 定。该合同的交货、交钱地点 均在A地 27未成年人将继承的房屋卖 给乙(成年人),甲乙之间的房 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28据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的文件是权利要求书 29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 期为20年 30显著性是商标的必备要件 31我国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 作的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商标局 32目前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保护期为10年 33版权不属于我国工业产权 法保护对象 34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核 心是商标权 35根据我国《专利法》,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 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 10年 36商业贿赂违反了公平竞争 原则 37垄断 38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 征。 39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 要责任形式是行政责任 40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 体是经营者 41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 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42政府有关部门限定他人购 买其指定的商品,依法应承担 行政责任 43降价倾销行为属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 44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向消 费者搭售消费者愿意接受的 其他商品,该行为是正当竞争 45季节性降价不属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 46经营者发布真实事实,导 致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降低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7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 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8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规定,账外暗中接受回 扣是商业受贿行为 49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 畴,其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50目前,我国在确定产品损 害赔偿数额上采用的原则是 实际损失补偿 51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国家对产品抽查的结 果采取公告制度 52进货检验责任的承担者是 生产者 5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 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 期限内向抽检机构或其上级 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该法 定期限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 日起15日内 54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 书籍无需有警示标志或中文 警示说明 55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或 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如果展销会已结束, 56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 是展销会的举办者 57在消费者的诸多权利中, 第一权利是安全权 58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 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参照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9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已经 知道该商品存在瑕疵,但经营 者没有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 理规定,则经营者不再承担质 量担保义务 60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 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 行61社会监督和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62销售者应在进货时对产品 进行验收检查,如果产品存在 销售者无法直接辨认的内在 品质缺陷,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63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概念 的是美国总统林肯 64依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 手机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65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劳务报酬适用比例税 率,该税率为20% 66税率 67税收 68增值税 69税款的征收方式 70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71商业银行 72金融 73保险经营的原则 74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 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 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 应纳税款,该行为的性质是税 收保全 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 不动产的税率为5% 76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 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 施,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77购买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应 依法纳税,依法适用的税率是 20% 78啤酒采用定额税率征收消 费税 79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 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 收的一种流转税 80对设立商业银行享有审查 批准权的机关是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 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中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82在我国,执行金融宏观调 控职能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 行 83设立证券公司的批准机构 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8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初次 从事某一工作时,可以约定试 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 6个月 85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 法定最低年龄为16周岁 86家庭与其聘用的保姆之间 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87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须用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通 知须提前30日 88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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