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运行控制

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运行控制
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运行控制

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运行控制.

第九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运行控制

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操作工培训教材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列

城镇污水处理厂最早的国家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88;

之前使用设计出水标准,行业有双30。

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的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相关性最紧密,重点;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制》

DB

32/T1072-2007,部分地区、时段相关,了解与GB 18918-2002一级A 标的区别;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基准,需要时可参阅;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相关,需要了解。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1.适用范围

城镇污水处理厂

明确:

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参照执行范围:居民小区、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控制项目及分类

⑴出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①基本控制项目细分:

部分一类污染物(有毒重金属),在城镇污水厂去除率难以确定

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

主要常规污染物.

BOD、SS、COD、NH-N、TN、TP 35其它常规污染物

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②选择控制项目是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其中可分为:

总铜、总锌等金属类7项;

苯类、酚类、有机磷等有机化合物34项;

总氰化物、硫化物。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⑵废气控制项目4项

氨、硫化氢、甲烷、臭气浓度。

⑶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

有机物降解率(厌氧氧化>40、好氧氧化>40、好氧堆肥>50)

蠕虫卵死亡率(好氧堆肥>95)

粪大肠菌群菌值(好氧堆肥>0.01)

⑷污泥含水率指标%

好氧堆肥要求<65%

污泥机械脱水含水率要求<80%

⑸厂界噪声控制要求

按GB12348执行。

3.标准分级

出水标准

一级A标,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

一级B标,排入GB3838-2002地表水Ⅲ类水域及湖、库等封闭、半

封闭水域;

二级标准,出水排入GB3838-2002地表水Ⅳ、Ⅴ类水域;

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出水;

废气排放标准

根据污水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

术和设施条件,4项控制项目按GB3095分区,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和三类区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不分级。

噪声控制按GB12348执行。

4.出水取样频率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5.监测分析方法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教学内容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

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 4.1污水排放要求 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汽车动力性能的评价标准

浅谈汽车动力性评价标准 摘要:本文研究了汽车动力性评价的各种方法和评价指标,介绍了动力性评价的主要参数:最高车速、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发动机最大功率、比功率、驱动轮输出功率、驱动力等相关评价参数;介绍了汽车的动力性衰退现象和汽车动力性评价的实验方法。 关键词:汽车动力性评价指标加权系数优化设计 1汽车动力性评价的各种方法及评价指标概述 1.1汽车动力性概述 汽车动力性是汽车最基本的使用性能。汽车无论是用作生产工具还是用作生活用具,其运行效率均取决于是否拉得动、跑得快,即取决于运行速度。在运行条件(地理、道路、气候条件及运输组织条件等)一定时,汽车的平均运行技术速度主要取决于汽车的动力性。显然汽车动力性越好,汽车运行的平均技术速度就越高,汽车运行效率也就越高。因此汽车工程界,用车的、购车的、爱车的都很看重汽车的动力性。汽车具有什么样的动力性算好,如何评定,观点不同,评价的依据也就不同,目前尚无统一公认的评价指标,更无标准。汽车工程界基于具有最高的平均行驶技术速度的观点,以汽车的最高行驶速度、加速时间和最大爬坡度为量标,评定、比较汽车动力性的优劣。对于新车的动力性,人们基本上认同这三个指标。 对于在用汽车动力性的评价量标就各不一样了。在用汽车的动力性在新车定型时便已确立,在使用时,再与其他车型横向比较动力性的高低就毫无意义了。就是在同型汽车间相互比较动力性,除了表明具体汽车间动力性存在差异外,也不能据此揭示该型汽车结构、性能的优劣。由于使用条件的差异,在用汽车间不具有横向比较的条件,缺乏可比性。在用汽车固有动力性在使用过程不是恒定不变的,是随着运行过程中部件、零件的磨损、老化等逐渐衰退变差,直至跑不动,丧失工作能力。这样动力性衰退便是汽车技术状况变差的征兆。汽车

理性看待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执行难的问题

理性看待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执行难的问题 近几年国家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般都会要求在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执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中心在督查中发现,由于治理成本奇高,或治理技术欠缺,一些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不是很理想。 以广东省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为例,2012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电镀企业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华南督查中心在对该地区多家电镀产业园区和电镀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目前广东省尚无一家电镀企业能够稳定达到表三标准,企业迫于达标压力采用规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废水也不鲜见,崖门电镀工业园区、肇星污水处理厂还因此被广东省正在追究刑责。据一些企业负责人介绍,《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铜特别排放浓度限值为0.3mg/L,甚至低于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1.0mg/L),企业在执行该标准时不仅成本巨大,而且还缺乏可靠的治理技术,即使采用现有最先进的破络—沉淀工艺都无法使总铜达标排放。 该如何看待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难执行的问题?

据一些参与标准起草的专家介绍,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后,国务院在研究治理太湖时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太湖流域有许多小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但是绝大多数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而治理太湖污染必须从调整产业空间布局,将这些重污染行业从太湖流域搬出,才能根本解决问题。但是,让达标排放的企业搬迁是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如何破解这个困局,一种途径就是修改相关法律,让特定区域达标排放企业强制搬迁成为法律允许的事项,但这种途径涉及到法律的修订,涉及面广,周期也长,而且纵然是法律调整到位也只能管理新建企业,对立法之前已经合法存在的企业进行强制搬迁,在法理上也不太合适;另一种途径就是设立特别排放限值,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设立一个企业很难甚至无法达到的排放标准,促使这些企业搬离,这种途径较快捷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新出台的排放标准中大多数设置了特别排放限值。 从设置特别排放限值的出发点就可以看出,设置特别排放限值的目的不是让企业达到这个标准而继续存在,而是为了让企业因为达不到这个标准或是经济上不可承受而不得不搬迁。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是一个普适性的排放标准。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来说,决定是否在特定区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一定要审慎、科学评估,因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很可能直接扼杀某些行业存在的可能性。对于地方环保部门来说,要结合区域环境承载现状,通过制定地方性排放标准、提高新建项目准入门槛等方式,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对那些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号

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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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 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 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 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及控制规定

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及控制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停车设备产品采购、制造、安装等过程进行重要度级别划分,并按相应级别进行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停车设备产品。 2 定义: 2.1 质量特性:具体反映产品适用性的定性质量表示和规定。 2.2 质量特性重要度:对产品适用性的影响程度。 2.3 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按质量特性对产品适用性的影响程度而划分的级别。 3 职责 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及控制规定由技术部归口,其它部门配合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 4.1.1 质量特性重要度按对产品适用性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特性、重要特性、一般特性三个级别。 4.1.2 质量特性重要度划分级别 4.1.2.1 直接影响产品的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性能、寿命及特性超差后无法返修,影响程度很大,为关键特性,级别符号为A。 4.1.2.2 影响使用性能及寿命的质量特性,影响程度较大,为重要特性,级别符号为B。 4.1.2.3 对使用性能及寿命影响不大的质量特性,影响程度较小,为一般特性,级别符号为C。 4.2停车设备产品重要度级别具体划分见表1、表2、表3,C级不标明。 4.3控制规定 4.3.1对于A、B级特性中外购件,自制件、外协件尺寸、公差技术要求等,按表1、表2、表3的要求执行,当表中的要求不足以说明质量特性重要度要求时,由技术部以表格形式填写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表或直接在图纸上表明。对于操作及警示要求应在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中明确说明。 4.3.2对于A、B级特性的自制件必要时应有相应的工艺文件,且有必要的工装保证设计要求。 4.3.3对于外购件、外协件的供方,质量部根据重要度级别提出相应的评定方法。 4.3.4生产车间应根据重要度级别进行生产的控制。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标准化运行管理细则

运行管理及注意事项 1.系统管理 在正式运行管理前,运行管理单位须依据技术资料和运行管理实际情况,建立正式的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运行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2)操作规程:工艺系统流程图及岗位安全操作管理规则应标于站内 明显位置。 3)运行记录制度:操作人员做好运行记录,包括:设备运行情况、 处理量、质检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发生故障及时排除,避免发生系统停运。 2.设备维护保养 为保证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1)运行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的维修规定。 2)应对系统阀门、管线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并及时 更换被损坏的照明设备。 3)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定期更换易损件。 4)定期对系统中的阀门进行启闭操作,以确保阀门开关正常。 5)应定期检查、清扫电器控制柜,并测试其各种技术性能。 6)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设施等防护用品。 3.泵类设备运行管理

1)运行检查 a)对泵的出口压力和流量性能进行检测,对绝缘性能进行检测。 b)根据流量需要,调节泵阀门的开启程度。 c)泵开机前要检查运行情况。 d)检查相关阀门、仪表是否处于正常位置。 e)严禁空泵运转和超载,正常运转温度应不大于65℃,防止设 备事故。 f)泵运行时不得有异常的震动或噪音。 3)安全操作 a)泵的运行方式分为自动和手动两种。设备故障发生应在8-24h 排除,以杜绝运行事故。 b)泵在启动和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接触运转部位。 c)严禁频繁开启泵。 d)泵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异响、压力、电流显示值过低或过高、 机房管线阀门大量漏水、电机严重故障等异常时要立即停泵。4)维护保养 泵运行2000小时,要对机械密封进行检查,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换,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水泵接地电阻小于0.5兆欧时,要及时检查。 4.离心机运行管理 1)制定统一严格的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管理,使 离心机能够良好稳定运行,延长离心机的使用寿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运行工艺指标的控制

运行工艺指标的控制 一、日常运行控制内容及方法 (1)进水负荷:进水负荷的控制包括对进水流量、COD浓度两方面的控制,运行时进水负荷主要通过控制进水流量进行控制,正常情况应以设计进水负荷为基准控制;为应付波动改变负荷时,应控制在设计进水负荷上下浮动30%以内。 (2)pH值:运行中控制pH值主要从调节池入手,当pH值接近5.5时可操作加药设备以最小流量缓慢加入碱液。当发生pH值冲击加药系统不能在短时间内中和水质时,应加大回流污泥流量1倍,待进水pH值恢复再调整回来。 (3)温度:当氧化沟温度高于35℃时,需要留意的是溶解氧的变化,若表现出供氧能力下降,溶解氧值降低则应减少30%的进水缓解供氧压力。当氧化沟温度高于40℃时,需要考虑引入低温水降低系统温度。当温度低于10℃以下时,可适当降低风机的频率,延长曝气时间,以提高水温。 (4)溶解氧(DO):这里的溶解氧是指,自控仪表安装位臵的溶解氧情况。当溶解氧高于3.5mg/L时,关停风机,当开启一台风机时溶解氧持续低于1.0mg/L时,需增加风机台数,若溶解氧还不能提升,则需减少进水量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5)活性污泥浓度(MLSS):MLSS主要通过排除剩余污泥进行控制,理论设计值为:2000-3000mg/L,各处理站应以调试完成阶段的日污

排泥量为基准确定小时排泥量并连续排泥。调整方法是:当污泥浓度偏离基准时,增加(减少)小时排泥量15%,仍然偏离就按每次10%逐步改变排泥量,直到找到合适的排泥量保持污泥浓度稳定。 (6)回流比(%): 回流比=回流污泥流量/进水流量 通常控制在30%-80%,应急情况则可能高于100%。正常运行时,回流比设臵为50%,则进水的小范围波动情况下均不需要调整。系统出现异常时根据现场情况调整。 回流比在正常情况下的调整操作,正面作用并不明显,但是在污泥系统故障时的应急调控中具有重要作用。 控制回流比依据 (<60%)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课题组 二〇一六年五月

目录 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4) 1.1 任务来源 (4) 1.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4) 1.3 标准编制过程 (6) 1.4 标准制定的原则 (8) 1.5 标准制定的政策依据 (8) 1.6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与技术路线 (10) 1.6.1 总体思路 (10) 1.6.2 标准制修订的技术路线 (10) 2 广东省排铊行业概况 (11) 2.1 铊的基本理化特性 (11) 2.2 铊的毒性 (12) 2.3 广东省铊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特点 (13) 2.4 排铊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现状 (14) 3 废水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5) 4 国内外铊污染物控制标准 (17) 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2) 5.1 适用范围 (22) 5.2标准结构框架 (23) 5.3 术语和定义 (24) 5.4 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24) 5.4.1确定本标准排放限值 (24) 5.4.2国内外标准比较分析 (25) 5.5 监测要求 (27) 5.5.1监测点位要求 (27) 5.5.2 监测频次 (27) 5.5.3 测定方法 (27) 6 标准的技术可行性分析 (27) 7 实施成本和效益分析 (29)

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1.1 任务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1〕48号)以及《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保障人群健康要求,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管理,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防范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经省质监局立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了《广东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制工作。 1.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1、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以及相关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对废水中铊污染排放限值做出明确规定,2015年7月新出台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虽然规定了铊排放限值,但其覆盖面仅限于无机化学工业,未能涵盖矿山、冶炼等铊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根据我省排铊行业实际情况,结合我省环境管理需求,亟需提出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的环境监管要求。 2、制定标准的重要意义 促进排铊企业加强排放废水中铊污染物的监管力度,推进排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以更有效的控制铊污染物向环境中排放。本标准的制定及实施也将为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 (1)完善标准体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序号 控 制 项 目 标 准 值 25 总余氯 1 ) 2 ) /(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 0.5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 余氯 6.5~ 10 mg/L 。 1.5h ,接触池出口总 2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污染物控制指标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 9 6 化学需氧量( COD ) 浓度 /( mg/L ) 6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60 7 生化需氧量( BOD ) 浓度 /( mg/L )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 8 悬浮物( SS ) 浓度 /( mg/L )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 9 氨氮 /( mg/L ) 15 10 动植物油 /( mg/L ) 5 11 石油类 /( mg/L )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mg/L ) 5 13 色度 /(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 /( mg/L ) 0.5 15 总氰化物 /( mg/L ) 0.5 1 6 总汞 /( mg/L ) 0.05 1 7 总镉 /( mg/L ) 0.1 1 8 总铬 /( mg/L ) 1.5 1 9 六价铬 /( mg/L ) 0.5 20 总砷 /( mg/L ) 0.5 21 总铅 /( mg/L ) 1.0 22 总银 /( mg/L ) 0.5 23 总α /( Bq/L ) 1 24 总β /( Bq/L )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类别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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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类别 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表四中三级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 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04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固体废弃物: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11,一般废物和为吸纳废物分类处理。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就此四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烟尘、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烟气治理技术的成熟,锅炉单台容量的快速增大,现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显得较为宽松。同时,我国燃煤量持续增加,单台容量较小的锅炉数量比例高,宽松的排放标准不利于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提升设施的运行水平。在当前能源结构尚处于以燃煤为主的情况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因此,为满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而进行标准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问:新标准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确定的?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 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 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466- 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 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2005-07 - 27 发布 2006-01-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目录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 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 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 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部分,并取代 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 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和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07 月 27 日批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整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 n t e g r a t e d 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a i r p o l l u t a n t 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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