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讲_债权人委员会、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68讲_债权人委员会、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68讲_债权人委员会、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五节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委员会(类比“监事会”学习)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提示】常设机构、意定机构、监督职责。

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部分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1)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监督管理人;

(3)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提示】鉴于债委会监察人的定位,有些因为可能利益冲突不能授权(如核查债权),有些重大事项决议应由债权人会议决议不能授权(重整方案、和解方案、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及不宜由债委会行使的权利(如选任和更换债委会成员)

(三)债权人委员会职务执行

1.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2.债委会决议规则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提示】明确债委会的决议规则。

3.债委会接受监督、指导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4.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回顾与总结】

第六节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学习思路】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

1.【初始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后续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提示】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它们依法定职责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提示】重整期间为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应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020新增,九民纪要)

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中有关财产管理和营业经营的职权应当由债务人行使。(2020新增,九民纪要)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

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020新增,九民纪要)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担保权暂停行使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重整程序中,要依法平衡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重整价值。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确定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务人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如果认为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2020新增,九民纪要)

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期间,担保物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经审查,担保物权人的申请不符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或者虽然符合该条规定但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担保物是重整所必需,并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担保或者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行使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启动对担保物的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2020新增,九民纪要)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提示】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2020修订,非实质性修订)

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6.出资人、董、监、高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1.制定主体(2019AQ2)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草案提交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1.分组表决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2.小额债权组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2019AQ3)

3.出资人组(2019AQ4)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决议规则】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9AQ4)

上市公司重整中,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表决的方式,为出资人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

4.社保统筹账户的社保债权人不参加表决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即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5.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提示】仅限缩于重整案件中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的情形,不得据此否认“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表决权,不得扩张至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

6.重组计划草案的决议规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1/2+≥2/3)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7.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8.二次表决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9.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法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前述条款,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10.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获得强制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提示】对于获得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11.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2020新增,九民纪要)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回顾与总结】

试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学年论文 试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由帝贤股份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张俊 2015-9-1

试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由帝贤股份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 13级民商法2班张俊1301020126 摘要: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有着重要意义。但因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不完备,司法实践暴露了许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梳理和解决这些问题是平衡重整程序各方利益,完善我国重整制度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利益平衡司法救济 现代重整制度起源于1898年美国《破产法》,因其对困境企业有效拯救所带来的巨大社会经济效益,几乎成为风靡全球破产法必备制度1。重整计划是破产程序的核心要素,是困境企业逆境重生的路线图。重整计划调整着财务困境企业与其债权人、股东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作为对私主体权益进行调整的法律行为,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修改与通过一般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而由相关利害当事人作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立法指南》倾向于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来决定,即究竟对各方利益安排的哪种做法合适“如果存在一个有效的市场,最好由市场来决定,或者至少由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方谈判确定”2。 市场并非总是有效的,利益相关者也并不总能达成合适的重整计划。另一方面,破产重整事关企业生死和职工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破产重整不能完全交给债权人为主的私法主体决定,法律也要保持适度干预。《破产立法指南》支持立法者对破产计划的制定和通过确立一些指导原则,并“规定重整计划获得一个或多个类别债权人的支持,即可对不支持计划的其他类别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即强制批准制度)3。 我国学者认为在例外的情况下采取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有以下几方面重 1范健、王健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205页。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2006年版,第188页。 3同上注,第188页,第201-202页。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优质参考文档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 家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八、- 前言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 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RR年12月12日, 湛江中院作出[20RR]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RR]湛中法民破字第3-1 号至36-1 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 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在湛江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 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湛江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 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 优质参考文档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第1篇】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闫________,男,45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市人,服装商业个体户,现住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服装厂,厂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法定代表人:郝_______,厂长。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_______服装厂严重亏损,确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请求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______服装厂原属国营企业,是一个有职工不到200人的小厂。申请人闫_____于______年开始经营个体服装销售业,常年向被申请人批发服装。_______年______月和______月,被申请人声称资金周转不灵,现将向申请人借人民币______万元,并无担保,先后各出借据一张,写明一年为期,到期如数归还,不计利息。但在借用款项期间,对申请人批发的服装,按批发价再优惠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申请人曾多次索要借款,但被申请人一直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要求缓期;要求以批发的服装折抵欠款,被申请人不同意。据了解,被申请人从______年______月起,每月只发给职

工部分工资,历时达半年。 截至目前为止,两年来,估计该厂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约43万元。历年拖欠税款共约48万元;拖欠银行抵押贷款22万元;向被申请人登门索债的经营销售服装的个体户约30户,债款约50万元。亏欠款项总数在170万元以上。而被申请人所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约100万元,流动资金,包括半成品服装在内,约32万元,资产总值不过130万元,确已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同时,被申请人所经营的服装生产仍在继续亏损,毫无扭亏为盈的迹象,长此下去,越发不可收拾,破产还债将会全部落空。 上述情况,请向本市______区轻工业局、税务局和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即可证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你院早日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以求破产债权至少得到部分偿还,实为感盼。 此致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闫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债权人):xxxx 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申请人(债务人):xxxx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篇一: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一:债券人破产重整>申请书>>(223字)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 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二: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440字)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一、债权存在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二、破产原因存在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三、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三: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241字)

项目立项申请书3篇

项目立项申请书3篇 范文一 关于申报淮南中科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太阳能光热发电之熔盐储热项目的请示 淮南市高新区管委会: 随着国家xx规划的出台,优化能源结构、调整能源产业布局、推进能源科技创新和进一步建立能源可持续发展成为了我国未来能源发展的重中之重。同时为了配合淮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立体能源城,中科院等离子体所与淮南市高新区合作,成立淮南中科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并展开太阳能光热之熔盐储热项目。现就有关事项申请如下:项目名称:太阳能光热发电之熔盐储热项目建设地点:淮南市山南区中科院大气研究所北侧,经十路与纬九路交叉口西南侧。项目投资业主基本情况:淮南中科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XX 年8 月,由中科院等离子体所直属单位合肥科聚高技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杭州立扬聚光蓄热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1500 万元。 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为3000 万元,占地面积为26.74。总建筑面积约6000 平方米,其中一期工程占地约10 亩,建筑面积约3500 平方米,库房及加工车间约10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约1500 平方米,配套用房1000 平方米; 二期工程占地约17 亩,建筑面积约2500 平方米,主要是加工车间、库房、熔盐中试回路、示范回路及示范光场占地约6000 平方米。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周期为二年,计划分二期进行。一期工程计划一年,二期工程计划一年,即XX 年9 月开始进行项目的规划和前期工作,XX 年9 月底完

成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并正式投入使用。 该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xx”《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精神,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产业政策,本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XX 年本)“四、电力”中“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与利用”类的国内投资项目,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淮南市新能源领域技术水平的提升,对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妥否,请批示。附件:投资组建安徽中科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淮南中科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范文二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承担单位: 起止年限: 年月至年月 填报时间: 年月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目录 释义 (1) 前言 (3) 摘要 (4) 正文 (5) 一、浙船基本情况 (5) (一)工商主要登记信息 (5) (二)企业历史沿革及股本情况 (5) (三)申请重整情况 (6) (四)资产情况 (6) (五)负债情况 (6) (六)职工安置情况 (7) (七)偿债能力分析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8)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8)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8)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9)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9)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9) (二)税款债权组 (9) (三)普通债权组 (10) 四、债权受偿方案 (10) (一)确定债权的受偿方案 (10) (二)已申报但暂未审查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11) (三)未申报债权的受偿方案 (12) 五、偿债资金来源 (12) 六、经营方案 (12) (一)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经营模式 (12) (二)继续建造在建船舶 (13)

(三)努力完成其他在手订单 (13) (四)引入重整投资人 (13) (五)追加分配 (13)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4) (一)分组表决 (14) (二)法院批准 (14)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4)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5) (一)执行期限 (15)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或终止 (15)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15) (四)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16)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6) (一)偿债资金的分配 (16) (二)未受领分配资金的提存 (16)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16)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 (17) (五)存在第三方担保债权的清偿 (17) (六)重整投资人的股权实现 (17) (七)债务的减免 (17) (八)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 (17)

债务人申请破产宣告的流程(精)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 !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e15603618.html, 债务人申请破产宣告的流程债务人如果在经营过程中资不抵债的话, 那么多数情况下是会申请破产宣告的。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后,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然后债务人才会消灭法人资格。这里债务人申请破产宣告的流程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下面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申请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务人申请: 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权人提出: 法律咨询 https://www.360docs.net/doc/be15603618.html, 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依据 ; 二:受理:

依据前款规定提交证据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 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并于 5日内送达申请人 ; 裁定 10日可上诉 ; 三:受理后: 裁定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公告,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 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董、监、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 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债务人的涉及财产的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 无偿转让财产的 ;b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c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d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e 放弃债权的。 法律咨询 https://www.360docs.net/doc/be15603618.html,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a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b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无效 ;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一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 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二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资料《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计划申请

申请 2009年7月毕业后,我一直从事初、高中历史教学工作,专业知识开始在实际工作中得以打磨和检验。我始终坚信和实践着这样的教育理念:教育应该在符合国家立德树人的方针下,以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使学生掌握受用终生的关键能力和必备品格为目标。 我曾开设区级公开课《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近代上海交通工具的变迁》等课程,并与本市及外省市兄弟学校进行同课异构教学探讨,所撰写论文《浅谈文物在中学历史教学中的作用》也在区教研活动中交流并获奖。在工作中我虚心向有经验的老师求教,不断积累经验,探索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力求打造品质教学。令人欣慰的是,我所带教过的高二、高三班级在每次学业水平考试(现合格考)和高考(现等级考)中均取得优秀成绩,所带教过的初中八年级学生也都顺利通过结业考试。自2014年开始,我开始试图将我的所学所感所悟用文字呈现出来,我主编研发了《海上拾贝》、《文博探微》、《改变世界历程的100份文件》三门校本课程,并分别在七、八年级开设校本拓展性课程。 实践出真知,这些教学经验对我弥足珍贵。在一次次的赛课评课研讨过程中,我体会到中学历史课是一门注重逻辑推理和严密论证的实证性人文社会学科,学习历史应该以求真、求实为目标,以史料为依据,通过对史料的辨析,将符合史实的材料作为证据,使学生形成对历史正确、客观的认识,进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中学历史课堂应该是开放的,有深度广度和厚度的。教师科学严谨的运用经典著述,真实生动的还原历史情境的同时,还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史学思想方法,让学生基于多元视角,理性思辨,树立宏观全局观念的同时,不忘中观阐释,微观窥探的史学价值观,灵活求通,见微知著。 现恰适逢新中考改革,对我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如何使学生从模仿到迁移,最终习得史学思想方法,最终将唯物史观、家国情怀、史料实证、历史解释、时空观念这五大学科核心素养融会贯通于我的教育教学当中,是我需要上下求索和聚焦解决的问题。我想这需要将对知识的知晓转化为对知识的理解,将对史事的记忆转化为对历史的思考,将对知识的接受转化为对历史的探究,将对教材的复述转化为对历史的建构,将对升学的追求转化为对素养的培养。 为此,我设想的初步解决方案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教材中每个单元的内容主旨进行自主设计。单元学习活动的设计首先应围绕单元教学目标,从学生的学习起点与实际需求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目录 释义 (1) 前言 (3) 一、超日太阳基本情况 (5)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9) 三、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 (11) 四、债权受偿方案 (14) 五、经营方案 (16) 六、重整计划的批准 (19)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20) 八、重整计划提示和其他事项 (22)

释义 “法院”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人”指由法院指定的上海超日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管理人 “超日太阳”或“公司”指上海超日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毅华公司”指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出资人”或“股东”指截至2014年6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超日太阳股东以及该日后 取得超日太阳股份的股东 “股份”或“股票”指超日太阳股票,证券代码:002506,证券简称: *ST超日 “11超日债”或“债券”指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 司债券,证券简称:11超日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 公司 “江苏协鑫”指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 “嘉兴长元”指嘉兴长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安波”指上海安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启明”指北京启明新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韬祥”指上海韬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辰祥”指上海辰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久阳”指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文鑫”指上海文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加辰”指上海加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投资人”指由江苏协鑫、嘉兴长元、上海安波、北京启明、 上海韬祥、上海辰祥、上海久阳、上海文鑫和 上海加辰组成的联合体 “协鑫集团”指协鑫集团有限公司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对策建议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对策建议 摘要:作为破产重整制度的亮点,新《破产法》引入了强制批准制度,旨在提高企业重整的成功率。当重整计划的表决陷入僵局时,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不顾部分债权人的反对,强行批准重整方案的强制批准权。本文意在比较各国强制批准制度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该制度的法理基础与适用原则。建议确立该制度的适用原则并建立系统的判例制度,以此完善我国的强制批准制度。 关键词:强制批准制度;强制批准权;法理基础;适用原则;建立判例制度2006年8月27日获得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是一大亮点,而引入了有效提高重整成功率的强制批准制度则堪称亮点中的亮点。强制批准制度毕竟是舶来品,法官们缺乏审判经验。如何确定法院强制批准的适用标准,在审判活动中恰如其分地适用该制度。成为学界和法官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也成为本文关注和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强制批准制度与强制批准权的概念界定 关于强制批准制度,我国著名破产法专家王卫国教授认为:新《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在表决组并未全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可以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在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使重整计划生效的强制批准制度。依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参照以上定义和外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强制批准制度是指在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一项重整计划草案的过程中。如果该草案最终仅能获得部分表决组的通过,与法定标准和条件符合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度。 所谓强制批准权,是指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过程中,如果部分表决组坚决抵制该草案的通过。与法定标准和条件符合时,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公权力。该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该权力会缩短重整时间。提高重整成功率,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如果该权力未被法院依法适当运用。将可能导致法院司法公权力侵害部分债权人(尤其是中小债权人)的司法自治领域。甚至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面对国际破产法改革的新一轮浪潮,我国的立法者不失时机地引入了强制批准制度。该制度的引入被公认为本次立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一)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根据管理人调查,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公司)的资产状况为: 1、众一国际项目(在建工程)未售面积55213.13平方米,其中住宅21918.84平方米,商铺共25546.37平方米,地下车库10156.68平方米,A栋1098平方米。应收房款21,570,000元。 另:第16-17层公司办公用房:公司用自然人—殷亮名字假按揭,合同总金额(房地产局备案合同)7,300,000.00元,实收银行按揭贷款金额3,640,000.00元。 2、湘潭市雨湖区建城路47号商业用地2202平方米,其上建筑面积2047平方米(办公楼及宿舍)。已抵押给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3、通宛佳园共销售商品房、车库、门面合同总金额为53,246,424.20元,实际收到房款为49,880,946.20元,应收房款金额为3,365,478.00元。 3、根据财务资料显示,李湘铭个人占用公司资金106,070,274.42元。 4、负债总额: (二)股权结构 公司目前股权构成为:湖南众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湖南信托有限公司45%,李军5%。其中湖南信托有限公司于2008年以5000

万元的价格受让湖南众一投资集团持有的45%的股份,并约定36个月后由湖南众一投资集团回购,湖南信托有限公司根据湖南众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向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5000万元,据此湖南信托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股份为信托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湘铭。 (二)资金筹措及使用分析 1、资金流入分析: (1)众一国际项目已销售商品房应收尾款21,570,000元。 (2)众一国际可销售商品房面积48560.49平方米及地下车库10156.68平方米(其中B、C栋商铺已售1,331.32平方米,但由于该商铺已抵押给湖南信托有限公司,购房人无法分配到房屋,其销售合同应解除)。约可实现销售收入约30,000万元。(3)通苑佳园商品房尾款元3,365,478.00。预计能收回的债权约为2,000,000元。 2、资金流出分析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计支出341,638,009.97元。 (1)管理人垫付的破产费用2,067,146.72元。 (2)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中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

破产重整申请书3篇

破产重整申请书3篇 (421字)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注册资金为万元,共有股东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元,流动资金元,应收帐款为元,资产总计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万元,总计负债元,资产负债率为%,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条的规定,经公司第届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破产重整申请书三:破产重整申请书(213字)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之出资人权益公正问题研究

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之出资人权益公 正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力,但立法尚不完善,在涉及出资人权益保护事项上,标准模糊,易损害出资人利益,所以,基于公平、公正及利益平衡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对于出资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权益的保护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破产重整强制批准出资人权益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1]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首次规定了重整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修改的重要亮点之一。但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过于侧重债权调整的内容,即对达到破产界限而又有挽救可能的企业,主要依赖其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延期或减免还债协议的方式,减轻其财务负担,使其重新恢复生机与活力。对于主要重整措施之一的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破产法却未给予足够重视,条纹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满足实践中的法律需求。鉴于此,本文将重点讨论的出资人利益保护不够的问题。 为什么要保护出资人利益? 这是国内很多学者争论的交点。纵观国内学者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研究,似乎绝大部分都是着眼于债权人的保护,对出资人(股东)的保护提到少,讨论得更少。我们准备先讨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保护出资人权益的理论基础,再探讨出资人权益得到保障后对破产重整整体目标实现的助益,最后简单谈谈中国目前的保护现状和缺陷。 一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首先我们要从理论上对这一“先决问题”进行讨论。有学者[2]主张股东应该完全被排除在破产重整程序的藩篱之外,其利益当然地不应被考虑其中。我们万不赞同这种激进的观点,我们将分两类情况进行说明:其一,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破产预防制度,根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 ( 2009 年4 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 2009 年6 月18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四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 第一节申请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 (二)存在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人经营困境; (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

(四)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来清偿到期债务; (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 (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 (七)本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九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十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整。 第十一条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如下内容: 1、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2 、申请请求,即申请本院裁定对债务人重整;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证据材料; (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证据材料; (六)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七)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八)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创新训练项目申请书

项目编号: 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创新训练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院、年级、专业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吉林大学教务处制表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校内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总结报告撰写等工作。 二、申报书请按顺序逐项填写,实事求是,表达明确严谨。空缺项要填“无”。 三、申请参加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团队的人数为3—5人。 四、申请项目,必须聘请教师作为指导老师,并请指导教师在申请书中的指导教师意见栏中签署意见。 五、填写时可以改变字体大小等,但要确保表格的样式不变;不得随意涂改;A4纸正反面打印,左侧装订。 六、本表由项目负责人报所在学院初审,学院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一式3份原件)。 七、“项目编号”由教务处填写。 八、申报过程有不明事宜,请与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联系,电话85166413。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 负责人姓名学院专业教学号联系电话E-mail QQ 各类实验班 是□否□ 项 目 组成 员是□否□是□否□是□否□是□否□ 指导教师 1 姓名职务/职称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E-mail 对本课题相 关领域研究 情况 项目性质 1.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 2.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创新性实验或新实验开发() 3.基础性研究() 4.应用性研究() 5.社会调研() 项目选题来源1.自主立题() 2.教师科研课题的子项目() 项目学科类别 项目受其他渠道资助情况(填“无”或具体资助来源和经费,包括获奖情况)

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之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研究

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之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研究 引言: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略汰的环境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公司企业,尤其是其中实力相对较弱的公司企业会被相对较强的企业击溃,进而破产退出市场经济,这是市场经济资源优化、自我调节的结果。当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重组、破产和解及破产清算三种,其中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破产重组制度中关于重组计划强制批准制度,本文我们以重组计划强制批准之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为研究对象展开论述。 关键词:破产重整、强制批准、出资人权益、利益让渡、社会利益本位 一、破产重整计划之强制批准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已经或者可能具备破产原因但又具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与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限期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合理、可行,需要由与之利益直接相关的债权人,甚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进行分组表决,在各表决组都通过之后,再提请人民法院批准。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如果重整计划未获批准,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常理而言,表决组未通过之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不应予以批准执行。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是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民事处分行为进行审查,以保证重整计划公正、合理,以维护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股东之权益。所以,即使是重整计划草案没有获得表决组通过,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仍可以不顾表决组的反对意见,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进而执行草案开始重整计划。这就是破产重整计划之强制批准。 二、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实质 2008年4月29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等多家债权银行申请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雅新公司”)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不确定性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不确定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 2013-03-03 14:12:55 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强制批准”),是指在重整程序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而使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司法行为。强制批准由于《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宽泛和原则,具有相当程度的或然性。因为破产重整本身就是一个风险因素难以把握、并且涉及众多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商业交易平台,《企业破产法》对之仅有框架性的规定,司法实务尝试强制批准尚处初步阶段。[1]由此,本文用“不确定性”来描述强制批准所应当正视的诸多问题,围绕“公平对待”这个议题展开,以便尽可能地梳理影响强制批准的理念和制度因素,使强制批准更加接近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该制度的目的。 一、司法实务上的强制批准之妥当性检讨 重整程序开始后,《企业破产法》第82条所列各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予以表决,原本为利害关系人自治的固有内容。各表决组及其成员均有其特定的利益,各表决组及其成员之间甚至存在不相容的利益冲突,各表决组及其成员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出现“僵局”时,破产重整的目的无法实现。出于对社会利益和其他利益加以保护的考虑,以强制批准取代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可以实现重整困境企业的目的。这是强制批准的立法论上的理由。有这样一些十分流行的说法,“重整程序是一种成本高、社会代价大、程序复杂的制度,它更多的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2]“当利害关系人自治而不能通过重整计划时,为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借助公权力干预以实现重整的目的。”[3]“强制性地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更多考虑的是社会公益或其他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5) 正文 (7) 一、ZC基本情况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0)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1) 四、债权受偿方案 (13) 五、偿债资金来源 (15) 六、经营方案 (16)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7)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9)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9)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21)

释义 1、“FH法院”指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 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与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_应用文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的经过、并证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包括有关的合同文本、公证文书、担保协议、往来帐务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包头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 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元,被申请人书写相应借据,没有提供财产担保。20xx年月日约定借款日到期,1 / 3

申请人多次催要,因被申请人因经营恶化,资金周转不灵,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并有多起债权均已到期都无法偿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重整。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债权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债务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加工承揽关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元及利息(自20XX年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值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元,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院判决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裁定:“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 / 3

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向贵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日 3 / 3

第68讲_债权人委员会、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五节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委员会(类比“监事会”学习)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提示】常设机构、意定机构、监督职责。 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部分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1)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监督管理人; (3)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提示】鉴于债委会监察人的定位,有些因为可能利益冲突不能授权(如核查债权),有些重大事项决议应由债权人会议决议不能授权(重整方案、和解方案、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及不宜由债委会行使的权利(如选任和更换债委会成员) (三)债权人委员会职务执行 1.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2.债委会决议规则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提示】明确债委会的决议规则。 3.债委会接受监督、指导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4.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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