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之浅析

诉讼诈骗之浅析
诉讼诈骗之浅析

诉讼诈骗之浅析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利用法院的错误判决,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近年来,诉讼诈骗案件在法庭上屡见不鲜,这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扰乱了国家审判活动。而欺诈,我们见到更多的是存在于相关民事法律规中的规定,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两者之间有区别,欺诈的围要比诈骗的围更为宽泛。

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必须要包括以下几点:行为人须实施诈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骗者基于行为人的欺骗产生错误

认识并处分财产,这里的被骗者须与财产处分人为同一人;被骗者或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根据上述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我们看到诉讼诈骗行为人利用伪证或虚构事实等骗术欺骗法院法官,法官因错误认识产生错误判断,继而做出错误判决,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诉讼诈骗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非法利益。

而我个人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不归于诈骗罪:

第一,法院没有财产处分权,部分学者认为法院不是三角诈骗中所指的财产处分人,而是民事诉讼的裁判者;法院对争诉

财产进行裁判的行为从法律上看属于财产确权行为而不

是财产处分行为。那什么是处分权呢?处分权并不限于

民法中作为所有权的权能,如果是基于某种事实处于占有

财物的场合,那么也拥有处分权

第二,诉讼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体,通过诉讼诈骗行为不难看出,该行为不仅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受害人的财产

权,同时也侵犯了法院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这是一个复杂

体,与普通诈骗罪侵犯的单一客体明显不同(普通诈骗罪

侵犯的只是受害人的财产权)。我们再分析一下刑法中的

合同诈骗罪,该罪的犯罪构成的客体同样是复杂体,包括

市场经济秩序和受害人的财产权,在这点上与诉讼诈骗行

为相似,既然刑法专门为合同诈骗行为设置罪名,以区别

与普通诈骗罪,那么诉讼诈骗行为也应当设有专门的罪

名。

最后,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受骗者,受害人心理状态也不尽不同!

那么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有是怎么样的呢?

对于虚假诉讼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取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方式,通过利用虚假的证据,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破坏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即法院正常审判活动),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是指在诉讼中,部分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恶意串通,采取隐瞒真相、虚假述等非法手段进行欺诈,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破坏正常的审判活动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欺骗法官,使法官作出错误判决,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以上不同的界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虚假诉讼的特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诉讼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和希望发生的,而其希望和追求的结果又是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来实现的。二是行为人必须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手段。三是行为人在诉讼中使用虚假或伪造的证据,并且是积极的作为行为,不包括不作为行为。四是法院基于伪造的证据作出错误裁判。[1]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特征分析,虚假诉讼应当定义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

误的判决或裁定,从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财物或财产上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关于诉讼欺诈的定性,在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至今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司法实践中,相同性质的行为,在不同地区的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笔者经过归纳总结,概括起来主要有敲诈勒索罪说、抢劫罪说、无罪说、诈骗罪说、妨害作证罪说等代表性观点。

而关于诉讼诈骗的立法,我认为是非常必要的,关于诉讼欺诈行为性质的认定在我国一向争论广泛,原因是我国缺乏相应的刑事立法规来予以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种行为的处理也千差万别。当事人通过诉讼欺诈借法院司法权发财的“怪技”,在我国也愈演愈烈!例如因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的债务分隔、破产案件大量涌现,以虚假诉讼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诉讼欺诈案件也越来越多。

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公力救济方式,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认可并成为了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事实证明,大量的民事纠纷通过诉讼得到了顺利解决,既稳定了社会同时又促进了经济发展。与此同时,随之而来的“副产品”——虚假诉讼现象却日益猖獗。一些不法之徒为获得非法利益,竟然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诈骗活动,编造虚假事实甚至编造虚假当事人来蒙骗法院,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呈逐

年增加趋势。由于现有立法存在欠缺,使得个别虚假诉讼屡屡得逞,致使被诉讼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进而引发上诉、申诉、上访等案件增多。诉讼欺诈案件,不仅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也给司法实务者们断案带来许多困难,使受害的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既破坏了司法活动正常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又给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侵害。

基于诉讼欺诈在当前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多发性及社会危害性,我们需要在现行刑法框架对其予以力所能及的惩治。

我认为,具备一定数额条件的诉讼欺诈侵财案件,目前可按诈骗犯罪处理;达不到相应犯罪数额的诉讼欺诈侵财案件,方法、手段触犯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论处;非侵财的诉讼欺诈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所构成的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将诉讼欺诈行为按诈骗罪、妨害司法罪等犯罪处理,亦属无奈之举,实际上诉讼欺诈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无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均更甚于诈骗和妨害司法等犯罪;在侵犯的客体和行为的表现形式等诸多方面,与诈骗、妨害司法等犯罪存在着较大差异;同时也与贯彻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符。总之,在当前情况下,用其他近似罪名对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做法都不免牵强附会,辞不达意,且有扩大解释、类推适用之嫌。因此应尽快完善立法以免放纵诉讼欺诈行为。因诉讼欺诈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所以应

以专门的分则条文对其作出规定。

而我们为什么要立法?首先,将诉讼欺诈定性为诈骗和妨害作证等犯罪不仅存在不足,而且增设诉讼欺诈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其次,诉讼欺诈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的审判程序,干扰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由于诉讼资源是有限的,因此,行为人捏造事实进行诉讼欺诈,必然对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造成极大的危害。法院耗时费力的审理,换来的结果却很可能是一起错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突现的大量诉讼欺诈行为已严重地妨害了民事诉讼进程,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败坏了审判机关的形象。

再者,诉讼欺诈侵害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一旦相对人败诉,不仅其财产权利会遭受进一步的损害,同时还会造成人格权方面的严重损害。相对人一方面必须忍受着冤屈支付那些本不该支付的款项,另一方面还要承受因败诉所造成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间接的后果。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涉讼的情况下,诉讼欺诈更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再次,诚信本为维持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而诉讼欺

诈行为则对社会的诚信构成极大的威胁。

所以,严重诉讼欺诈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妨害司法行为,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均具有相当独特性,借鉴国外立法模式,专设诉讼欺诈罪有利于打击和遏制愈演愈烈的诉讼欺诈行为,维护正常司法活动秩序,保护公私财产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避免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混乱。

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现今诈骗份子越来越猖狂,那关于诈骗罪上诉书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诈骗罪上诉书范文【1】 上诉人:何**,又名何**,男,1 9 xx年1 0月1 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168号。 因本案于20xx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xx年1 2月2 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xx)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xx)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何**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 的案例分析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一、案例经过 11月01日下午,一位女客户来到XX支行营业部,要求办理跨行汇款业务。因当时跨行大额汇款系统的业务处理时间已过,汇款要次日才能转出,于是经办柜员便向客户说明情况,请她明天再来办理。随后,该客户转身走出营业厅,在大门口接了一个电话,又返回柜台要求办理开卡业务,而且要开两张卡,并且在填审请表的同时还在持手机与人通话,填好申请表后,要求柜员为其办理两张卡,各存活期5万元,钱从另一XX行卡里转出。见此,经办柜员关切地问:“为什么要同时开两张卡,现在用的卡不好用吗多开两张卡要出年费,而且也不好保管,开一张吧,原来的卡还是可用的。现在已经下班了,真的是需要那么急办理吗”女客户马上神色恐慌地说:“一定要办,必须办,卡里的资金才安全,一张卡给丈夫用,另一张卡自已用”。接着,经办柜员问该客户新开卡的年费是在原来的卡里取还是用现金支付女客户说卡里没钱了,用现金,但身上没有现金,要到车上拿,一会说有钱交年费一会又说没有钱。经办柜员见该客户讲话有点语无伦次,电话又不停地响,还不停地催促快点办理,便马上警觉起来,有意拖延办理业务的时间,说要核实一下客户

所填的电话号码,并设法使其暂停与人通话。经办柜员一边请当班业务主管“核实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一边让大堂经理倒一杯水给客户,让她缓和一下情绪。突然,该女客户说了一句,“里面有105万元给公安局冻结了”。经办人员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起电话诈骗。为及时堵截这起诈骗,避免客户资金损失,经办人员耐心向客户了解情况,原来该客户于当天开立帐户,并办理了网上银行,当天跨行转入115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100万元。因我行网银有当天转入的钱当天转出不能超100万元的限制,该客户又在我行的ATM转出了5万元,当前帐户余额为10万元。得知此情况后,为了不让客户的资金再受损失,网点负责人和内控主管耐心向客户解释这是诈骗分子骗钱的圈套,千万不要再上当受骗。在银行员工的反复提醒、劝说下,女客户这才慢慢清醒过来,意识到这是诈骗,随即报了警。目前公安机关正介入调查。 二、案例分析 在此事件中,该支行员工凭着敏锐的警觉和想为客户所想,急为客户所急,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地堵截了一起电话诈骗案件,不仅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损失,也进一步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形象。 三、案例启示

诉讼欺诈不是三角诈骗

诉讼欺诈不是三角诈骗 浅析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亓旭岩* 【内容摘要】关于诉讼欺诈行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研究意见呈现多元性,既存在有罪与无罪的矛盾,也存在民事和刑事上的差异三诉讼欺诈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审判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应增设新的罪名予规制三同时,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调整应当相互协调二统一三 【关键词】诉讼欺诈 罪刑法定 民事侵权责任虚假诉讼罪 诉讼欺诈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以做虚假陈述二提交虚假证据或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人民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三 一二诉讼欺诈行为多元性研究概述(一)有罪与无罪的争论 1二有罪说三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可以根据现行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定罪科刑,主要有诈骗罪说和敲诈勒索罪说三 (1)诈骗罪说三该说是有罪说中的代表性学说,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着广泛的影响三诈骗罪说的重要理论基础是 三角诈骗”理论,即行为人向受骗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最后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三受骗人之所以能够处分被害人的财产,是因为在社会一般观念里,他应该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可以为被害人处分财产三刑法分则中的票据诈骗罪二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上包含了三角诈骗的情形三刑法在将票据诈骗二信用卡诈骗规定为独立罪名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将这些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罪三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由法院强制执行将被害人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所有的诉讼诈骗行为,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三① (2)敲诈勒索罪说三认为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债权人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意图通过诉讼方式(一般称为恶意诉讼),利用法院判决他人败诉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同于诈骗罪,而更接近于敲诈勒索罪三恶意诉讼是要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告交付财物,而不是骗取被告的财物三把恶意诉讼看成是敲诈勒索的一种特殊方式更为恰当三② 2二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说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高检研发第18号‘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指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三”行为人伪造公司二企业二事业单 *①②亓旭岩(1965 ),男,山东莱芜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三 张明楷:‘论三角诈骗“,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93至106页三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载‘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第3版三

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查阅案件书面材料、法律法规,现特就佛山力雄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力雄”)票据事宜制作本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基本案情 票号为0010000320223456的商业承兑汇票由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食储备库”)开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托收承付(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内蒙古国创金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金科”)接收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公司,然后由公司背书转让给现在持票人佛山力雄。 2016年6月,票据到期后佛山力雄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兴业银行以票据印章不清晰为由拒绝承兑。 2017年4月,佛山力雄再次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4月10日,兴业银行作出书面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为:无款支付。 二、案件分析 本案件中涉及五方当事人,各方法律地位如下:粮食储备库为出票人,国创金科以及我司均为背书人,佛山力雄为持票人,幸运银行为承兑人。 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佛山力雄享有三种权利,一是付款请求权,即票据持票人享有向承兑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的权利,这是第一顺位的权利;二是追索权,票据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有权向前手即票据背书人主张追索权,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追索权具有选择性,持票人可以只向某一背书人追索,也可以向所有背书人以及出票人追索,被追索人偿还款项后,也获得了票据上的权利;三是利益返还请求权,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

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票据被拒绝承兑后,佛山力雄有权向其前手即国创金科、我司以及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 三、法条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

帅某诈骗案-案例分析

从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分析帅某诈骗案产生原因 MY OPINOIN :根据保险法规定,帅某第一没有虚构标的,第二更改年龄在除斥期外,因此帅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此案使保险公司蒙受损失,必须有人为此事负责。以下重点从公司的组织设计以及薪酬结构方面对产生此案的原因进行解析。 一、案例简介 帅某篡改其母亲身份证为77岁的母亲以55岁的年龄申请购康宁终身保险,6年后母亲去世,帅某得到保险公司死亡保险金27万元,后被举报遭保险公司起诉。检察院内部发出不起诉决定书,承认帅某的犯罪事实,但不追究帅某的刑事责任,不予起诉。保险公司不服提出申诉,法院判处帅某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市中院审理时形成意见不统一,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同样出现两种观点,此案被上呈最高人名法院,至今无下文。 二、案例审理过程 帅某的律师:帅某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请求变更强制措施的紧急报告:第一,康宁险的保险标的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也就是人的生存状况和健康状况。此案中,标的是帅某母亲的生或者死,并非她的年龄。因此,帅英没有虚构标的,不适用刑法;第二,《保险法》对帅某这种情况已经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如在两年内不解除合同的话,合同将受法律保护。 检察院:帅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不能用《保险法》这样的民法来遏制,必须使用《刑法》来调整。虽然帅某后一次篡改年龄是在两年的除斥期之外,但这两次篡改年龄具有连续性,犯罪行为在她拿到钱时才形成,认定帅某的行为属故意诈骗,是《保险法》第54条的例外。年龄与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不能单独分开帅某个人行为,年龄是康宁险的标的。 市中庭:一种意见称适用《保险法》,另一种意见则称适用《刑法》。 省高院:同样出现两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无下文。 三、帅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谁应该为保险公司的损失负责? (一)保险公司的结构 由图可看出,保险的业务层组织结构为总经理室、省级分公司、地方分公司、县级分公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如何写?以下是分享给大伙儿的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需要了解起诉书书写方法的同学们,欢迎阅读以下范文!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原告:邓,女,汉族,19 年月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组,身份证号:。 被告:叶,女,岁,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乡四合村人,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2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预备在西部客运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7000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钞票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 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 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因此原告按家人的意思预备打车到客运站。 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钞票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钞票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 这时被告又讲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因此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 在预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钞票包的女子走过来,讲钞票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钞票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钞票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钞票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 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钞票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7000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

诈骗、敲诈案案例分析

关于12.19诈骗、敲诈案事宜 一、事故描述: 2011年12月18日晚上,22:10许接到1111房客人投诉,说有一名女子冒充酒店工作人员进入其房间,(客人具体情况描述:21:30分许入住1520房的客人在前台反映房间有异味并要求换房,前台服务员给予其换到1111房。入住1111房40分钟许,客人接到未知来源的电话,并说是酒店前台服务员向客人咨询换房后的空气如何,网络是否正常。客人回答说目前情况良好。而后电话里的女子说:我是酒店前台的领导,我马上就要下班了,要不一会我去你房间看看你的网络如何。客人当时就答应了对方。5分钟后,1111房电话再响起,电话里是同一个人,对方跟客人说:我已经下班了,我就直接把工作服换了穿便服上去可否。此事客人也同意对方的意见。经客人反映15分钟左右后他的房门响起,敲门者说:我就是刚才与你通话的服务员,现在先看看你房间的网络情况。客人开门放行进入后,该女子直接走到客人的电脑前坐下,并说:我那里的网络不行,我能在你这里上一下网吗?客人说:可以呀。然后该女子又想查看客人已经打开网页。客人开始起了疑心,并将该女子驱逐离房。该女子在离房时还跟客人索要了放在桌面的水果。5分钟后客人向酒店投诉,有人知道他的相关信息,并要求酒店给予解释。)当晚本人在处理客人投诉时,因客人的要求免2天的房租,过于苛刻,并没有给予客人明确答复。并根据客人的要求报了警。警察来到后做了相关的录口供工作后便离开。 针对此事本人做出了针对性的情况了解,调查中发现: 1、当1520房客人在前台要求换房时旁边一名1125房的客人也同跟随着起哄,反映其也是因为房间气味问题换房的。后经前台的工作人员协助,发现入住1125房的客人在酒店开房的类型主要是钟点房,并且此客人有多次入住酒店钟点房,自己却不进房间,,从监控录像以及酒店房态系统中分析,该男子为皮条客。客人的相关信息泄露与该男子有关。最后通知前台,将1125房的客人列入黑名单,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作案女子进入监控楼层后直接来到1111房敲门,从录像中看,自作案女子敲门到客人开门放行进入房间不足10秒钟,进去后4分钟该女子从房内出来,手上拿着一个用塑料袋装着的东西(后经客人陈说,为作案女子拿他的水果)。甄别了作案女子的面貌后,本人到和物业安保进行了相关了解,得知该女子经常在附近出现,但不知道其姓名,是哪里人,住哪里。说该女子是游手好闲人员。了解了情况后本人跟物业安保交代,一旦发现该女子出现立即通知我方。 3、在做电话通话记录调查工作中发现,酒店的电话系统无法查到1111房的通话记录,随后通知前厅部经理了解情况。次日,经供应商前来了解后发现是电话系统关闭了话务内线计费开关,以及外线电话打进来时如果直接转到房间系统是无法查看的。 针对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本人做了相应的工作部署,加大了防范力度,等待着抓捕作案人员。 12月19日22:15许,本人接到当班主管的通知。说:接到物业的安保通知,18日冒充酒店员工对1111房客人进行骚扰的女子已经进入大厦,大概已经有了5分钟左右。但酒店监控值班员一直在搜查,时间过去5分钟了该女子仍未出现在我酒店的监控区域。(因为监控系统性能存在短板,所以没有对每个楼层的电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下面是一份刑事上诉状(诈骗罪),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x(曾用名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xx市市中区xx街xx号。20XX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XX)市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和歪曲的。

原审认定错误一: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以办理党x、杨x、李x到山东师范大学上学,通过党xx,以交学费、赞助费、花钱请客送礼等接口诈骗党xx及党x、杨x、李xx家现金654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与党xx等人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务。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几名学生的事宜时,均是他们主动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提供帮助。上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夸大自己的能力,诱骗他们找上诉人帮忙。而且上诉人在接受他们的委托后反复、多次往返xx-济南两地,积极主动为他们所托事宜奔波操劳。而且随时将所托事情的进展情况告知他们,并未隐瞒任何真相。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不仅仅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动用了自己大量的社会关系,支出了较大数额的费用。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受人所托的委托代理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据此,上诉人在为其办理受托事务时要其垫付相关费用不仅仅合乎情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况且,在接受他们委托之初,上诉人就一再向他们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所收费用退还给他们。在20XX年9月,上诉人还专门为此出具了一份保证书,郑重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钱退还给他们。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一、案例经过 11月01日下午,一位女客户来到XX支行营业部,要求办理跨行汇款业务。因当时跨行大额汇款系统的业务处理时间已过,汇款要次日才能转出,于就是经办柜员便向客户说明情况,请她明天再来办理。随后,该客户转身走出营业厅,在大门口接了一个电话,又返回柜台要求办理开卡业务,而且要开两张卡,并且在填审请表的同时还在持手机与人通话,填好申请表后,要求柜员为其办理两张卡,各存活期5万元,钱从另一XX行卡里转出。见此,经办柜员关切地问:“为什么要同时开两张卡,现在用的卡不好用不?多开两张卡要出年费,而且也不好保管,开一张吧,原来的卡还就是可用的。现在已经下班了,真的就是需要那么急办理不?”女客户马上神色恐慌地说:“一定要办,必须办,卡里的资金才安全,一张卡给丈夫用,另一张卡自已用”。接着,经办柜员问该客户新开卡的年费就是在原来的卡里取还就是用现金支付?女客户说卡里没钱了,用现金,但身上没有现金,要到车上拿,一会说有钱交年费一会又说没有钱。经办柜员见该客户讲话有点语无伦次,电话又不停地响,还不停地催促快点办理,便马上警觉起来,有意拖延办理业务的时间,说要核实一下客户所填的电话号码,并设法使其暂停与人通话。经办柜员一边请当班业务主管“核实电话

号码的真实性”,一边让大堂经理倒一杯水给客户,让她缓与一下情绪。突然,该女客户说了一句,“里面有105万元给公安局冻结了”。经办人员意识到这很可能就是一起电话诈骗。为及时堵截这起诈骗,避免客户资金损失,经办人员耐心向客户了解情况,原来该客户于当天开立帐户,并办理了网上银行,当天跨行转入115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100万元。因我行网银有当天转入的钱当天转出不能超100万元的限制,该客户又在我行的ATM转出了5万元,当前帐户余额为10万元。得知此情况后,为了不让客户的资金再受损失, 网点负责人与内控主管耐心向客户解释这就是诈骗分子骗钱的圈套,千万不要再上当受骗。在银行员工的反复提醒、劝说下,女客户这才慢慢清醒过来,意识到这就是诈骗,随即报了警。目前公安机关正介入调查。 二、案例分析 在此事件中,该支行员工凭着敏锐的警觉与想为客户所想, 急为客户所急,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地堵截了一起电话诈骗案件,不仅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损失,也 进一步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形象。 三、案例启示 近年来,不法分子借助电信、网络等手段实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法不断翻新,给银行客户资金安全造成较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至12月间,广西桂林市某农产品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见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后,为套取资金,虚构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指使公司法律顾问张某借用社会人员的身份证件,伪造了劳动合同及拖欠员工工资表,草拟了民事诉状,并指使社会人员以公司员工代表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拖欠工资,李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诉。法院在李某等人伪造的证据蒙骗下,做出了由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0余万元的民事调解决定。事后,李某将其中70余万元据为己有,分给张某10万元,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已归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成立敲诈勒索罪。[1]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不构成诈骗罪,且刑法分则中没有与其相对应的处罚条款,目前应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作无罪处理。同时,因为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有学者建议立法增设“伪造民事证据罪”或“诉讼欺诈罪”,以解决该问题。[2]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3]理由是:诉讼诈骗行为侵害的法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了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的主张。但笔者的逻辑推论如下:先是认为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再分析诉讼诈骗是“三角欺诈”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从而得出诉讼诈骗应定性为诈骗罪的结论。 (一)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 1.从实质上进行分析。三角诈骗与二者之间的诈骗对法益的侵害

没有任何区别,它们的本质都是侵犯财产。在普通诈骗的场合,被害人本人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原因在于加害人的欺诈行为使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加害人或第三人,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而在三角诈骗的情况下,被害人没有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的是被骗人,而非被害人自己。但被骗人处分财产的原因同样是基于加害人的欺诈行为,同样是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从法益角度来看,三角诈骗与二者之间的诈骗,侵害的都是公私财产权。同样的法益都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不能因为是被骗人来处分财产,而忽视了对被害人财产权的刑法保护;不能因为三角诈骗中被害人与被骗人非同一人,而否认了三角诈骗所侵犯法益的本质属性。具体到本案,不能因为李某等人对公司合法债权人(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是通过破坏司法活动而实施的,就据此认为本案中行为的本质在于破坏司法活动,而忽视对合法债权人财产权的保护。 2.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分析。三角诈骗的情形下,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客观要件角度来看,三角诈骗与诈骗罪也完全相符。三角诈骗过程中,产生认识错误的虽然不是被害人,而是财产处分人(被骗人),但是,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诈骗罪的对象局限于被骗人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的条文都没有规定财产处分人(被骗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被骗人本人所有。因此,将三角诈骗行为从诈骗罪中排除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无论在三角诈骗过程中加害人采取何种欺诈方式,被骗人与被害人是否具有同一性,被骗人处分的财物所有权是否为其本人所有,都能包容在《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语义内。实际上,社会生活中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既非财产所有权人,也非财产占有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在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只要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即可达成犯罪目的。另外,虽然处分财产的是被骗人而非被害人,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权人限定为被害人。因此,在三角诈骗情况下,只要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则具备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就没有理由将此种行为排除在诈骗罪之外。

合同欺诈怎么起诉

一、合同欺诈怎么起诉 诈骗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不用当事人起诉,你去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吧 1、如果涉嫌合同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你们不能起诉。 2、如果是民事纠纷,可以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对方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不需费用 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 从欺诈人、被欺诈人及衡量欺诈行为尺度等方面看,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构成欺诈故意,不仅为直接故意,而且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导致相对人陷于错误并为错误意思表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作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此种欺诈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尚未确定的陈述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主观上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态度。尽管是间接故意,也不失其欺诈故意的特征,对此行为仍视为行为人具有欺诈故意,否则,将不能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难以实现。 2、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是欺诈人以积极的方式,虚构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此种行为与欺诈的直接故意相联系,是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情况下所为的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6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后者指在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说来与间接故意相联系,是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该不作为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8条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的规定,出售人有声明的义务。例如某出售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出售不合格产品时有意不履行声明的义务,致使购买者误认为系合格产品而购买,该出售人的不作为行为即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隐瞒是不作为的一种欺诈方式,其目的是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又一种情况是沉默而为的意思表示。 3、错误认识 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以劣质品为优质品,误以为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为无瑕疵的标的物,不知当事人无履行能力等。在民法上,构成欺诈必须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这一事实。被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在民法上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生活中常见诈骗类型及分析。(自己整理)

生活中常见诈骗类型及分析 1、套取信息实施电信诈骗 实施网络、电话和手机短信诈骗的犯罪分子选择作案目标已从过去的“全面撒网”转变为“定点捕鱼”,事先获取事主个人信息,诱骗事主上当受骗。近期连续发生了多起被骗金额巨大,损失上百万元的案件。从事主年龄层次看,中老年人是此类案件主要侵害对象从作案时间上看,不法分子一般选择工作日实施犯罪,犯罪分子抓住中老年人特别是妇女单独在家的机会,利用事主急切想保护自身血汗钱的心理进行诈骗 典型案例:3月17日,事主郑小姐接到电话,语音提示称她家中的电话欠费,如果不清楚请按电话0键咨询,郑小姐按要求操作,对方称:经查询事主在南京注册了固定电话并开设建设银行账户,涉嫌洗黑钱,后有人冒充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科,以查案为由,让郑小姐将建设银行账户的钱转到“国家监管账户”的3个账户,郑小姐被骗人民币131.06万元。 2、“坐车登记”骗走财物 这类犯罪分子在人流较多的车站附近物色对深圳情况不熟悉的旅客,假扮“老乡”或“热心人”与事主巧遇,声称可以介绍事主乘车将事主骗出车站,然后以“携带贵重财物乘车登记,途中发生意外可以据此赔偿”为由,帮忙“办手续”,诱使事主人财分离,骗走事主财物。嫌疑人一般选择20至40岁左右的初次来深人员为目标,嫌疑人多为2至3名女子,也出现过2名男子及1名女子作案的情况。 典型案例:3月8日,事主宋小姐在福永汽车站打算乘车回老家时,一男子过来与她搭讪,将她骗到潭头旅馆附近。然后另一男子以乘车登记为由骗走宋小姐和她姐姐现金1300余元及2部手机(价值2000元),银行卡被取走现金3020元。 3、冒充亲友求助骗钱 犯罪分子事先获取事主朋友家庭情况或个人信息,然后打电话或发短信冒充事主朋友与事主交流,获取事主信任,再伺机编造被打伤求医、被派出所拘留、在异地犯罪要借钱疏通、在异地出车祸等紧急情况向受害人求助,诈骗事主财物。这类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技术破解事主QQ空间信息,再截取事主朋友视频资料,冒充事主朋友与事主聊天,进而实施诈骗。近期,犯罪分子以钱包被偷正处“危难”向人求助为由,通过借手机、银行卡转账等形式进行诈骗时有发生。 典型案例:3月9日,刘先生在住处上网,正和朋友刘某QQ视频聊天,不久刘某QQ关掉后又重新上线,在QQ上向刘先生借5000元,汇款后刘先生与朋友刘某电话联系才知被骗。 4、路边拾物平分诈骗 犯罪分子利用早晚时间,在人流相对稀少的路口物色中老年妇女为作案目标,使事主碰巧与他人一起见到路面遗失数量不菲的财物,再利用事主贪图便宜的心理提出分钱实施连环诈骗。如果事主对“诱饵”视而不见,另有嫌疑人会上前主动拉住事主,提出与事主一起分钱诱骗事主上当,等和事主一起离开现场到偏僻处后,再以“公平”为由对事主搜身,并诱骗事主说出存折或银行卡密码进行诈骗。此类警情近期在超市、银行柜员机、客运站附近时有发生。警方回访中发现,近期犯罪分子诈骗的对象正向初次来深工作的年轻单身女性转移,同时,利用事主贪便宜的心理对事主进行性侵害的现象也有发生。 典型案例:3月15日,事主陈女士看到一男子捡到一条项链,这时一女子过来拉着陈女士一起找该男子分钱。男子称身上没钱,该女子于是要求陈女士将银行卡和现金都拿出来,将银行卡密码写在纸片上,一起放在袋子里,并将那名男子捡到的项链也放在袋子里,一起交陈女士保管。然后这一男一女声称去拿钱。陈女士久等不见对方回来,于是打开袋子,发现里面并没有银行卡等物品。她赶紧去银行查询,发现卡内的23600元存款被人取走。

诈骗案责令退赔可否申请执行

诈骗案责令退赔可否申请执行 作者:许皓景发布时间:2010-12-29 10:17:14 【案情】: 申请人梁小红等4人于2009年8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2009)扶刑初字第17号事判决书,刑事审判庭认为符合移送执行的条件,移送到立案庭立案。梁小红等四申请人申请执行生效刑事判决中陈加春诈骗梁小桂7000元、李钢13000元、邓红娟13000元、梁本文13000元予以追缴返还的内容。 梁小桂等四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刑事判决追缴返还的内容,在实践当中很少有遇到,而且这类案件在法律界还存在争议,对此笔者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追缴返还、责令退赔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不符合申请执行人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规定第2条第(1)项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定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该项中并未包括刑事判决书,而且刑事案件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人提起公诉的案件,梁小桂等四人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主体不适格,应该由法院直接移送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追缴返还、责令退赔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该生效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还包括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明确退赔被害人财产的,其权利人在被告人未履行的情况,被害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梁小桂等四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梁小桂等四人作为申请人,主体适格。 第三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追缴返还、责令退赔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刑事审判庭不应移交执行,也不应接受被害人的申请执行,在追缴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审判纪实

■?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审判纪实 发布时间: 2006-06-22 16:41:15 中国“金融第一骗”国洪起因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骗3亿资金而案发,于3月15日走上被告席。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两天的庭审。6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A、南辕北辙: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 3月15日开庭审案。第一天的庭审时间从上午9点到晚上6点,第二天更是一直到晚上近7点才结束。合议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在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激烈。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曾经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的起诉处副处长李营、检察员邓岩及代理检察员徐卫兵出庭支持公诉。 辩方律师的阵容相当强大,有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熟悉证券业务知识的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碧青和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羽正等8位辩护律师。 一边是额外承载了民众对国洪起之类“金融大鳄”愤怒情绪的国家检察机关;一边是代表了中国律师高水平的强大律师阵容;又一边是国洪起以“专家”自居,在指责控辩双方“拎不清”后进行的“精彩”自辩;且其辩题又关系到在“国债回购”这样一个证券市场中罪与非罪的判断。这一切,使该案注定会成为中国法律史上一个经典案例。 庭上,检方指控:被告人国洪起与因证券业务关系结识的时任广东证券公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被告人吴克夫。两被告人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帐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2003年2月间,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刑事责任。

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女,汉族,19 年月日生,xx省xxx族xx县xx镇组,身份证号:。 被告:叶,女,岁,xxx市x区x乡x村人,xxx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200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准备在西部客运

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7000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钱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于是原告按家人的意思准备打车到客运站。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钱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钱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这时被告又说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于是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在准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钱包的女子走过来,说钱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钱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钱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钱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7000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并不知情),而原告几次要求打电话,被告均不将手机返还给原告。在被告他们的犯罪行为得逞后,被告及那名假装丢钱的女子要求又要求原告去东站药村市场作证,于是原告又坐上被告安排的摩托车,并将原告的包放在摩托车上,摩托车司机将原告带了不到100米就以亲戚出交通事故为由将原告放在路边,原告对自己的包检查发现,包内现金全部没有了,这时原告才感觉被被告骗了,而这时原告身上一分钱都没有了,手机也被被告拿走了,该手机价值1200元。 对被告对原告财产、现金的诈骗、偷盗行为,原告感到十分的气愤,被被告盗走的7000元可是原告近1年来帮他人做饭的全部收入,而骗掉的银行存折内的钱也是

街头诈骗案件的分析与控制对策

街头诈骗案件的分析与控制对策 任怡 (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 北京102202) 摘要: 街头诈骗犯罪的防控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根据街头诈骗犯罪案件的规律和特点, 通过社 区宣传教育、强化公安基础工作等措施强化当前街头诈骗犯罪的预防工作。 关键词: 街头诈骗; 规律性分析; 控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4127( 2006) 04004603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 人、财、物的流动性 日益增强。与此同时, 侵财案件也越来越多。在多 发性侵财案件中, 街头诈骗案件是较为复杂的一 类。一方面, 被害人群涉及各个阶层, 从目不识丁 的农民到学识丰富的大学教授, 各类人群都有; 另 一方面, 诈骗的危害程度各有不同, 受害人少则被 骗几百元, 多则损失上百万元; 另外, 相对于其他刑 事案件来说, 街头诈骗犯罪对单个个体的损害相对 来说较小, 这类案件往往容易被忽视。但是街头诈 骗犯罪一般是多次实施, 从总体上看涉案金额并不 小, 社会危害面较大, 而且越是弱势群体越容易受 害, 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威胁, 所以街头诈骗犯 罪不可忽视。 一、街头诈骗犯罪的规律性分析 ( 一) 犯罪人分析 诈骗犯罪分子大多是外来人员, 且来自相同地 区的外来人员具有共同的特征。对于诈骗犯罪来 说, 这种共同特征表现为来自同一地区的犯罪分子 其诈骗犯罪的手法或种类较为相似。就北京市而 言, 目前发现的诈骗案件中, 人员特点主要表现为: 利用封建迷信看病、算命、看相等破财消灾的调包 法实施诈骗的人员主要来自于黑龙江齐齐哈尔、湖 南宜章、福建仙游、江西瑞金、河北涿州、福建莆田; 以秘鲁币冒充欧元等进行诈骗的主要为广东佛冈 人; 利用假金元宝进行诈骗的主要是福建的仙游 县、安徽的枞阳人氏; 冒充香港大学生进行诈骗的, 主要来自安徽蚌埠; 利用短信进行诈骗的, 主要是 福建的泉州、安溪人氏; 利用信件、电话传达中奖的

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诈骗罪起诉书范文。诈骗罪起诉书范文被告人陶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xx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告人黄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xx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xx 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xx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xx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20xx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20xx年9月29日下达(20xx)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报案材料; (二) 证人证言 (三) 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 (四) 书证材料; (五) 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伪造假合同等手续,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通过诉前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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