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4-1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

2005 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

醒学生注意安全。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恰恰相反的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看,这样就加大了实验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正是由于学校、教师、家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因此,要想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

案例4-2 生物实验课,违规操作酿火灾

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中学有一节生物课。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没想到烧杯很烫。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

呆了。

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一位同学也迅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就这样,燃烧着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纱巾很快熔化了,粘在了她的脖子上。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法律评析】

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在这个案例中,事故的起因是那名男同学的违规操作。实验之前,老师已经反反复复地强调了安全事项和操作规程,所以老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务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在法律上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虽然那位男同学有过错,但因为是未成年人,不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伤害的当事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中小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很容易接触到化学药品、酒精灯、电、酸类溶液等高度危险物品。并且由于学生年龄特点和生理特征,很容易就因为好奇忘记可能存在的危险,同时因为没有枯燥课本的束缚,学生的好奇心得到解放,在一种极度兴奋的状态下,很可能听不进去老师讲解操作实验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以致发生事故,甚至导致死亡。所以任课教师要特别提醒学生注意,同时还要做好安全预案。另外,有的学校由于教育经费的紧张,很多实验仪器缺乏及时的更新或维

修,这也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帮助学校做好安全设备的检修。

此外,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体育教师和班主任要特别注意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课间、课外中的人身伤害事故

上面我们谈论了课堂上的一些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例,但是课间和课外也是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一个高发时段。课间活动中,由于放松的神经和学生活泼好动的天性,在学生相互打闹时很容易发生意外。并且,课间教师经常不在教室,很难对打闹进行及时的劝阻和制止。学生因为觉得不在教师的视线之内,便更加自由与大胆,可能会进行一些与自己的年龄和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课间和课外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安全隐患也就相应增加了。

案例4-3跳起接球跌伤引起的事故

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第二天, 他仍到校上课, 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

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此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 后又转至脑科医院, 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 一面抢救, 一面通知家长, 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法律评析】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学校意外事故。属于学校意外事故的情形有多种,其中就包括: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所致的学生受到人身伤亡的事故。而本案正是属于上述情形的学校意外事故。学生王某最终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前一日的课外活动时因其踢球突然跳起却意外跌倒而造成脑部受伤,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二是在次日的体育课上,王某没有告知教师其特殊情况,因前一日的跌伤而头晕,而继续参加课堂活动,最终导致其因脑部积血而死亡,这是王某死亡的促进因素。可见,前一日王某跌伤纯粹是其不可预料的个人偶发行为所致;而次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的教

学行为又并无不当,故本案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因此,本案中王某因意外而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课间是事故频繁发生的时段,应该引起学校、家长和学生的有关重视和警惕,根据对众多案例的总结,课间事故具有一些普遍的特点:课间休息安排在两节课之间,这时学生刚上完课,十分疲劳,想放松,所以打闹玩耍得特别厉害。同时课间休息地点多在走廊,场地狭窄,人群密集,容易发生事故。

课间课外大多处于教师的视线之外,学生容易做一些危险的动作,很可能引发事故。因此教师在平时班会以及其他班级活动中,应提醒学生提高警惕,增强危险意识:

(1)课间活动要做到一讲安全,二讲文明。

(2)课间活动应尽量到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

(3)活动强度要适当,不做强烈的或具有危险性质的活动。

(4)活动方式要简便易行,注意安全。

(5)课间严禁进行篮、足、排等球类活动。

(6)值日生发现本年级学生不文明、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向教师反应。

(7)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做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事情。

(8)一旦发生意外,及时与老师、家长取得联系。

三、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室、体育场馆和其他建筑设施是学生学习必不可少的基

本条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必不可少的条件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倒塌,危及的往往不是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而是多个人的安全与健康。学校建筑物的安全与否,关系到在学校生活、学习的学生的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学校和具体的施工单位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下面从几个方面谈一下校园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问题。

案例4-4四川通江小学生踩踏案

2005 年10 月25 日,晚上8 ∶00 左右,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某镇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踩踏事故,导致该小学四年级和五年级的8 个学生死亡,27 人受伤住院。

中心校一共有近2000 名学生,发生踩踏事故的是四年级和五年级学生的教学楼,死伤的孩子都是下晚自习的住宿生,而起因则是孩子搞恶作剧。发生事故的现场是二楼的楼梯处。这个楼梯大约有1

5 米宽,从上到下有10 级台阶,二楼和三楼的500 名学生都要经过这个楼梯上下楼。

事故发生的晚上7 ∶50 ,学生下了晚自习开始下楼回宿舍。当走到二楼的这个楼梯口时,突然有人开始大喊“屈飞来了!”。原来,就在这起踩踏事故发生前一周,该镇小学有一个叫屈飞的孩子误喝农药导致死亡,所以那天晚上当有人喊屈飞来了的时候,大家便有些害怕,争相拥挤。有的同学就被挤倒在二楼的楼梯上,而踩踏事故也就因此而发生了。

【法律评析】

最近一个时期因教学设施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四川都因楼道狭窄、灯光昏暗发生踩踏事故,重点是各学校楼梯、走廊、护栏存在问题等。因此,教师要对学生集体活动上下楼进行巡查和疏散,以确保学生不会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除此之外,学校要定期检查校内的楼梯、走廊、护栏的设计和体育设施、教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是否安全通畅。

各类学校要从学生实际出发,要教育孩子在学校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追逐。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目前,一些学校放学时间已错开,学生放学由班主任统一带队,并护送至校门前。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

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这次踩踏事故的起因确实是因为学生搞恶作剧,引起大家的恐慌而发生的。但是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与教学楼里的灯非常昏暗,照明不好有关,这些因素导致学生们拥挤之后看不清情况,造成严重的踩踏事故。

学校说灯光昏暗的原因是当天电压低,是客观原因。但是据了解,这座教学楼的二楼和三楼一共有6 个班级500 多名学生,而大家放学后只有这一个楼梯可以下楼。校方解释说,其实他们也意识到了危险,但是这么多年从来没出过什么事故,所以也就一直没有着手解决。

闹鬼的恶作剧和电灯的昏暗引起了学生的恐慌,通道设置的不合理使拥挤的学生不断倒下。而让大家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几百人同时下楼,而且又是在晚间,却只有一名老师在场呢?唯一在场的老师,也被学生们挤倒在楼梯上,当其他老师从外面赶来的时候,踩踏事情已经发生了。

但是如果当时能有老师在场维持秩序,也不会导致那么严重的后果。按照规定,学生上晚自习必须要有教师陪同,可当时6 个班的孩子上课,为什么却只有一位老师在场呢?其他班级的老师哪里去了呢?这是值得思考的!

面对质疑,这个小学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解释说,这个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几大因素,一是学校校长安全意识薄弱,二是学校管理缺位,三是防范措施不力。

校方承认他们的管理确实存在着漏洞,事发后他们已经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对在校的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心里咨询,教育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学校在上下楼楼道都安排专门的老师负责疏通,还安上了一些警示牌警示标语。

该中心小学校长已经接受调查,通江县教育文化局局长已被免职。

【预防与对策】

在这个事件中有8 个学生失去性命。应该说校园安全是这几年来一直议论的一个话题,而且校园安全似乎包含着方方面面,学生在学校里所有可能受到伤害的地方,都是学校应该注意的地方。作为学校来讲,学校的安全工作是由谁来负责?

(1)校长负责制。从学校本身来说,安全事故必须由校长直接来抓,这是保障和基础。

(2)教师参与。这项工作要让每个老师都意识到,学生的安全保卫的细节工作是由每个老师来完成的。

(3)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放到细节当中去。关于在学校里发生的安全事件,作为学校包括教育主管部门要承担行政责任,有的人会被免职,其次学校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但最关键的是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四、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除了以前我们提到的课上、课间、课外及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外,还有其他一些人身伤害。其中比较突出的有饮食卫生引起

的人身伤害事故、校内劳动引起的安全事故、集体活动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假期中的人身伤害事故等。我们必须了解这些事故及其解决的法律依据,才有可能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和发生后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

案例4-5 校园食品不安全造成的学生伤害

2004 年1 月,信阳市第九中学分校43 名同学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头晕、乏力等症状,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发病学生均食用过芸豆,经检验,在剩余食物中检验皂甙阳性,呕吐物皂甙也为阳性。根据以上情况认定本次食物中毒是因学校食堂加工芸豆时未加工熟透引起的食物中毒(皂甙毒素中毒)。

2004 年3 月,信阳市罗山县楠杆初中21 名学生发生食物中毒,原因为食用了没有炒熟的芸豆,主要表现为头晕、胸闷、呕吐、腹疼。

2004 年6 月,河南科技大学()89 名毕业学生在洛阳市全聚德烤鸭店毕业会餐后,凌晨有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此次中毒12 人。经调查,发现该店凉菜冷拼间未使用降温设施,在常温下浸泡生鸭肝,凉菜制作和卫生均不符合要求,为一起因食用被污染的冷拼鸭肝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

2004 年9 月,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第一初级中学发生食物中毒,中毒26 人,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晕、恶心、呕吐、腹痛。经调查,为食用霉变大米所致的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2004 年9 月,安阳市安阳县白璧镇中棉所子弟小学发生食物中

毒,发病47 例,原因认定为食用未充分加工熟透的芸豆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2004 年3 月19 日上午,辽宁海城兴海管理区所属站前、前教、后教、钢铁、铁西、兴海、银海、苏家8 所小学3936 名学生、260 名教师分批集体饮用了由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当日上午10 时20 分,部分学生陆续出现了腹痛、头晕、恶心等症状。截至4 月11 日中午,共有2556 名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有44 名学生在当地医院接受治疗,85 名学生在外地接受治疗。

【法律评析】

我国不仅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范了学校饮食卫生,同时,我国还制定了《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从更详细、更周到的角度使学校饮食卫生有法可依,具体规定有:第七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除应符合上款要求外,还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士),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厨师须经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学生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温度。

学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仪器制售凉拌生食菜肴,要保证卫生质量。

学生营养餐每份所含的热能和营养素达到营养要求,学生营养餐的烹调应注意减少营养素的损失。

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当单独包装。

第九条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应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学生订购集体用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生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订购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者的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校应当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暂存场所。

负责分发学生集体用餐食品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分装、发放工作。

在上述几起案例中,大多是因为学校缺乏对饮食卫生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不够重视,从而导致师生集体中毒。因此,学校负有很大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

济补偿。

教师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加强对学生饮食安全的教育,同时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对学校有关管理者进行法律培训,帮助学校管理者提高安全意识。

案例4-6看电影的悲剧

2002 年12 月4 日下午3 时35 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1 人受轻伤。

2003 年5 月12 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500 多名学生检票后仅能进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进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3 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法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混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

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电影院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教育部2004 年3 月31 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春游活动等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学生春游安全第一。要求各地各学校高度重视春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凡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出游,必须做好各项安排和应急预案,必须要有学校领导带队和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大学生出游要结伴同行,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前往。

事故不是活动本身固有的,或者讲不可避免的。其实,安全问题存在于出游工作的方方面面,关键在于教师组织活动时,是否考虑了安全问题,是否最大限度地杜绝了安全隐患。

案例4-7 花朵永远静止在假日的时空里

8 岁的婷婷(化名)8 月8 日永远地离开了,这个假期她从老家来到深圳,和在龙华工作的父母团聚。这天,调皮的女孩子一定要开空调,为此她把自己反锁在房间里,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厄运悄悄降临在她的头上,锁上门,她就去开空调,随后去关窗户,可是窗户开得太大了,女孩就把身子向外探出。“嘭”的一声巨响,她从十楼摔了下来,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房间里的父母是接到保安的通知,

才看到楼下女儿的尸体。

仅仅事隔两天,同样的遭遇落在了一名男孩身上。“当时,我正在旁边四五十米远的地方看别人打麻将,就听得‘咚’的一声响。”8 月10 日下午1 时左右,刘先生向本报叙述时说,“本来我以为又是高空抛物,后来看到来了警察,才知道是有小孩从楼上掉下来了。”

一知情女孩说,听坠楼男孩的奶奶过来后哭着说,孩子的父母上班不在家,就把孩子锁在家,小孩估计是想从阳台上顺着排水管道爬到邻居的阳台上,但没有成功,从阳台下掉了下来。据她讲,小男孩今年8 岁。

2004 年8 月10 日下午,7 岁女孩韦蓝瑶永远地闭上了眼睛,没有任何抢救的机会,而夺走韦蓝瑶生命的是一根垂地的电线。

11 日,肇事的电线依然垂在广场的泥地上。这是一根细小电线,没有外皮。该电线是从横过广场的一组电线上顺着竹竿垂到地面上的。电线从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吓井居民小组北边一排出租屋外墙面拉过来,在横穿过广场上空后,再接进南边的一座在建楼房里。

在建楼房前面的水泥路面上,有一堆细沙,临时搭起的帐篷下,触电的小女孩韦蓝瑶躺在沙里,静静地闭着眼睛,像是熟睡了的样子。除了可怜的小脑袋,她的全身都被埋在沙堆里。守候在一旁的爷爷以及姑姑等亲属说,这是老家的土方法,可以为小蓝瑶“降火”,让她生还。

楼下开小店的妇女说,小女孩太可怜了,她为什么要抓那根电线呢?

当地的何老伯说,小女孩抓住电线后,一头摔倒在地,手里还握着电线。

目击的一名妇女说,事发时间应该在下午2 时许,当她发现女孩被电击后,当即找来木棒,试图拨开电线,想不到产生了更强烈的火花。

随后,闻讯而来的女孩姑姑冒雨找来竹棍,救起瑶瑶。10 分钟后,120 急救车来到现场,告知女孩已经没有了呼吸。

【法律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在《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学校和教师具有管理、教育、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并未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校和教师就可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和职责。

所以,在法律上,假期中学生发生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并不明确、合理。我们需要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的出台。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面对目前我国法律不完善的现状,学生还是必须要学会在假期中进行自我保护。只有事故发生的次数降低了,事故本身避免了,这类问题才可以得到真正解决。在放假前,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假期安全教育,认真向学生介绍假期注意事项,为学生安全做出最大努力。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标准规定样式分析评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4-1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 2005 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

醒学生注意安全。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恰恰相反的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看,这样就加大了实验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正是由于学校、教师、家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因此,要想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 案例4-2 生物实验课,违规操作酿火灾 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中学有一节生物课。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没想到烧杯很烫。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育界、法学界研究者思考和研究。如何在事故发生后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如何在学校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寻求多渠道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既依法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学校及教师的利益,就成为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也是教育法学理论工作者亟待攻克的难题。基于这样一个背景,教育部在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21日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教育部出台这样一个办法,动机是好的、善意的,是为了使目前解决起来较为棘手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解决的依据和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这对学校今后处理这类事故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依据。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监护关系论。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这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是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的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监护当中的"监督、保护"。学校若是监护人,将会导致一种自相矛盾的结局。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一种民事关系。由于对此问题争论如此激烈,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专家为此作了相关的问卷调查(实际调查429人),调查显示,有113人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占21%;有45人认为学校是委托代理人,占8%;有142人认为是临时监护人,占26%;有245人认为是教育管理者,占45%。 2000年9月7日,北京一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确定校方是否尽到其责任的标准应与未成年学生的年龄、认识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社会经验等因素联系在一起。学校的责任还应与学生活动的性质、时间、地点相适应,因此,确定校方责任还应区分伤害事故的时间、课间休息和上课时间,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校内、学生上学和放学途中和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因而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

预防员工人身伤害事故的指导性措施(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预防员工人身伤害事故的指导性 措施(标准版)

预防员工人身伤害事故的指导性措施(标准 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发生的,为避免员工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结合电厂管理实际作如下规定: 1、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员工事故防患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具体要求: 1)入厂新工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签订“三不伤害”保证书,进行安全性常识的考试工作。 2)所有岗位员工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获得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明。 3)根据培训计划的总体安排,有计划地学习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定期开展安规的学习考试工作。 4)加强员工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学习讨论工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2、逐步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利用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规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

《xx例》考试卷 学校;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姓名:_________得分:______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66分) 1.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自()起施行。 2.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活动中,以及在()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 4.鼓励学校购买()保险。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5.预防(),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的共同责任。 6.学校不得在教育期间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将()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7.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等安全教育。 8.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学生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的,应当及时处理;(3)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学生人身安全。 (4)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4分) 1.中小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B.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在岗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在校门口维护秩序; C.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D.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2.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A.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 学生人身自由的; B.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聚众闹事的; C.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D.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的; E.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F.制造、散布谣言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A.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 一、近年校园事故的概况和特点 学生安全工作是学校管理中的头等大事。据一份全国性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1、、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概况 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 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从整体上看,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61.61%发生在校外,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其中,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占全年受伤总人数的45.74%。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暑期和节假日到非游泳区域游泳导致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驾驶。 另据统计,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28%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24%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导致),9%是化学性食物中毒,39%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领导的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学校食品与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力度不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还很不规范,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宿舍等生活与卫生基础设施与条件简陋,存在很多卫生安全隐患。 2、、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特征 从事故发生的区域、学段、时间、地点、日期、责任等方面分析,2006年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 1.农村是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地区。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27.68%发生在城市,72.32%发生在农村。农村中小学的安全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都明显高于城市,分别是城市的2.9倍、3.9倍和4.2倍。 农村中小学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办学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备,另外,师生安全意识淡薄、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43.75%发生在小学,34.82%发生在初中,9.82%发生在高中。2006年小学、初中、高中事故发生数比为4.5∶3.6∶1,死亡人数比为6.6∶4.8∶1,受伤人数比为7.4∶4.7∶1。 相对于高年级学生,低年级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安全知识都比较欠缺,安全意识相对淡薄,自我防护能力也比较差,这是导致低年级学生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

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学校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一般说来,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涉及的主体有学校、监护人、学生本人或者是混同主体。 1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火电厂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2265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火电厂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正式样本

火电厂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及预防 措施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火电厂是技术密集的装置型企业,危险作业多。 主设备体积大、笨重;转动机械与高温高压管道多;电 气设备带高电压,生产的无形产品“电”能致人于死 命。如不对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有 效控制,势必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其结果直接影响企业 的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甚至影响社会的 稳定。对此,进行火电厂人身伤害事故原因分析并采 取预防措施意义重大。 1 人身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永安火电厂历年人身伤害84起事故的伤害形式

有: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烫伤(占78.6%),经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有:防护能力差;违章作业;失去监护;安全措施不全;设备工器具缺陷等。为查明事故起因,进一步进行了分析。 2 预防措施 2.1 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落实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各负其职,奖罚分明。对重大问题一把手亲自过问、亲自抓。健全三级安全管理系统,发挥安全网监督作用,各级领导与专职安全员把预防人身伤害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做到严抓实管、共同监督,并做好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凡严重违反安规的习惯性违章作业者,即使是人身未遂事故也将严肃查处,待岗学习3个月,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再上岗,扎扎实实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一、学校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楼房、墙体、运动器械、实验器材、道路、场地、电力、消防设备设施等。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例如,2003年1月21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玉村小学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并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经常性地维护和管理是学校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因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设备设施陈旧、年久失修、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学校因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向建筑施工者、设备的生产或销售者进行追偿。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虽然给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周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他躲藏在学校洗手间里,随后就到学校操场擅自爬到单杠上,不慎摔下,造成脾脏破裂,动手术切除了脾脏,花去各项医疗费用二万多元。经伤残鉴定,确定为六级伤残。后经检查,学校的单杠质量合格,不存在事故隐患。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放学后滞留校园,擅自玩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器械,学校提供的体育活动器械没有质量问题,活动场地也不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在管理上没有不当之处,对此,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这类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从事故发生的时间看,又可分为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和课余时间发生的。如果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学校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在上课期间,教师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学生在上课时相互打闹,导致一方受伤害,致害人要负主要责任,但教师管理不严,也是事故原因之一,同样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徐某与蔡某是浙江温州市双屿镇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2008-07-03 08:15:29)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 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职责 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2、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 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7条第二款)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及其《贯彻意见》第11-23条的规定,监护,按其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2、避免和消除危险。(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

发生与校园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发生与校园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1 、伤害事故处理遵循的原则。 有了时间和空间的界定,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就可以大致确定跟我们学校的干系。如果安全事故不是发生在这两块范围内,事故与学校没有具体的关系。如果发生在这两块范围之内,就要遵循一定原则追究责任。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我们不能有意识的向谁去倾斜,不能说我们是行政机关,所以我们也要做到各级行政机关角度上只保护学校的利益。要说法律的倾向性是有的。在哪儿呢?保护弱者。法律的倾向是在保护弱者。相对于学校来讲,受伤害的学生,人的健康和生命是最需要尊重的。他们受到伤害以后,给今后的生活,给他一生的道路都会带来影响,给家庭会带来击打的伤害,所以我们在制定任何办法的时候,不是把学校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是积极预防,然后是妥善处理,也是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把学生是放在了学校的前边,毕竟他是受伤害者。那么我们发生伤害事故,他应当本着什么样一个原则去处理呢? (1) 、首先依法。依法很重要。现在是法制社会,伤害事故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不一定要到法院,只要双方或者多方能够达成协议这事就行了。民事案件处理过程要按照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这是依法。 (2) 、客观公正很重要。出了事大家都很紧张,老师紧张、校长紧张,就想息事宁人。息事宁人没问题,只要我们妥善处理好,这个事是可以私下解决的,而且我们鼓励私下解决,这样降低成本,省得免得大家为这个事到法院,诉讼起来成本很高,消耗时间久。客观公正是指要本着事情的本来面目,不能歪曲,而且要公正。对学校、对受伤害的学生,都应该是公正,处理方式要大家都认可,觉得合理,这个很重要。 (3) 、民事赔偿要合理适当。该我们承担的责任,我们必须承担;该我们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解决;不该我们承担的责任,我们不承担,我们不能什么都承担。现在有些家长有一个错误的观念,觉得我这孩子上学,只要出了家门全归你管了。这跟工商一样,跟我们工作人员不一样,工作人员只要你上路去上班,路上发生的事全算工伤这是有规定的。但学生不是,从学校到家门这一段不归我们学校管。即使在学校里头我们后面也要仔细的、具体的去分析,到底我们学校有多大责任,要合理适当。我们不能说因为这家长特厉害,咱们就花钱买省心,然后他狮子大开口,反正我们学校有的是钱,他要多少给多少。当然这种事你要真的做了,也没人追究,但是我觉得还是应该合理适当。相对与我们那个责任,相对于给他造成那个伤害,赔偿是相应的。 (4) 、事故处理要及时妥善。遇了事,别拖着,您那个谨慎小心,应该放在发生事情之前,在预防上多做工作,小心诚惶诚恐。不能说出了事以后吓着老躲着。事情越拖越不利于客观公正和合理适当的解决。孩子得不到及时的补偿,对他的健康的恢复,对他心理创伤的平复都不利。

人身伤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人身伤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得到有序实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工伤事故。 2.2本规定适用的人员公司的所有员工(含劳动务工)。三、人身伤害事故 3.1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应当认定的其他情形。 3.2人身伤害事故等级分类 3.2.1轻微伤事故是指虽造成人身伤害,但损失工作日5日以下(含),且尚不构成轻伤的事故,医药费、误工费低于500元。 3.2.2轻伤事故轻伤事故是指受伤害者进入卫生医疗单位进行诊治(有医疗费用发生)、损失工作日超过5天但低于60日,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不超过5000元,且未构成伤残等级的伤害。 3.2.3重伤事故重伤事故指经卫生医疗单位诊断为重伤,且损失工作日高于60日,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超过5000元的人身伤害事故,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

故; 3.2.3.1经医生手术治疗康复后诊断会定残; 3.2.3.2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门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3.2.3.3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脾骨、腕骨、腿骨有脚掌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3.2.3.4眼部受伤,有失明可能; 3.2.3.5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 3.2.4重大事故人身伤害:指1-6级伤残工伤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含)以上的事故; 3.2.5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及2人重大事故; 3.3轻微伤事故和轻伤事故统称一般人身伤害事故;四、职责 4.1班长班长对班组成员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及时报告所有工伤事故,积极救治伤员,参与事故调查,执行纠正预防措施; 4.2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及时报告所有工伤事故,积极救治伤员,召集事故分析会,检查纠正预防措施执行效果; 4.3部长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拿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对所属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类似

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培训课件

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 故

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预案)

靖 边 九 2012-2-12 靖边九小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和处理预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证学校的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学生在校园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预案》,以预防学生的意外事故,应对校园人身伤害。 一、成立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高琳

副组长:郭帅瑜王娅婷陈彦权 成员:闫彩艳谢春利周春王继龙和各班班主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学校是学生学习活动的场所,学校的管理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切身安全。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应该把安全工作这根弦拉紧,明白学校内部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在涉及学生安全的环节上加强管理,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学校管理中有没有安全意识是减少事故发生的前提。为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在以下方面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一)学校门卫保安要把好第一关 (1)学校门卫由保安公司直接委派,实行轮换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2)外来人员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门卫在登记时必须查验证件、问明事由、通知相关老师确认后才能放行。 (3)对于不能说明事由或者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放行。 (4)有人强行闯入校园,门卫要立即报警并报告学校负责人和当天的值日行政领导,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学生和老师的安全。 (二)全体任课教师的管理制度 1全体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校长室汇报。 2、学校相关部门和班主任应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利用板报、宣传橱窗、

学校学生中学生伤害事故中

学校学生中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负责任的十二种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情况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应对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应对 常州市第二十五中学职业先修学校 刘金平 二OO四年十二月

[摘要]:发生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是牵制学校领导、教师精力较大,对学校秩序干扰较严重的事件。本文试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操作方法技巧及一般规律进行探索,以资为其他学校处理类似事件提供借鉴。 [关键词]: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我校是一所教育对象较为特殊的学校,担负着全市学习困难及“难教”学生的教育教学重任。按理说,学生中出格违规,甚至违纪违法的概率要远远高于其他学校。但在上级的关心指导下,我校十分重视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不断加强对师生的法律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能抓住契机,利用鲜活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以案说法,让师生参与事故的处理,随事故处理的进程一同提高法制观念,有效地增强了法制教育的效果。所以近年来,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没有发生干扰学校办学、牵制领导精力、影响师生及家长情绪的事端,为学校两个文明的建设,为全市教育的稳定作出了贡献。为此,我校被推荐为“江苏省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常州市依法治校先进单位”、“常州市德育先进学校”。 下面就我校曾发生过的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作一介绍。 一、案由及处理:

我校职高二年级⑶班学生高××用小刀将同班同学郑××的右脸部横向划伤,伤口达5cm长,0.5cm深。(两同学均为女生) 事发后,按照预案,班主任及时组织送医诊治,学校领导一方面到医院探望,另一方面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分别谈话,通报情况,同时展开调查,且起草事故报告,向上级及地方派出所报告。 学校冷静分析了事故起因和过程,第二天安排高某家长登门向受害学生及家长道歉和慰问,为调解处理事故作好铺垫;成立了专人负责的事故处理小组;根据双方家长要求和事故性质,学校定下先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则引导他们走司法途径的策略。负责处理事故的同志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了解了类似案例的处理办法,还主动向教院附中领导讨教他们学校处理同样事故的经验,做到心中有数,冷静应对处臵。 学校正式组织了三次调解,高方家长及时支付了医疗费营养费等叁仟余元,且表示出积极解决的态度。调解中,双方赔偿金额差距从一万和十万元,逐渐贴近为三万和五万元。但最终无法达成统一,而使调解告终。学校代表、双方家长代表签下调解情况备忘,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后来,钟楼区法院刑庭下达判决书:高××因患精神分裂症,

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 究 近年来,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教育部也将保护学生安全的工作作为师德规范的重要内容。目前,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成为困扰我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痼疾,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阻碍素质教育向更深层次推进。所以,全面了解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现状,进行有效预防及妥善应对便成为摆在广大教育工作者面前的现实而严峻的课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成因分析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是:在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及在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方面由于学校管理不到位而出现问题,引起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经过调查与研究,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六方面。 1.教育教学活动组织不得力 校园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往往是由于学校组织不得力,责任教师思想的忽视,没将安全意识提升到足够高度。例如2006年10月,某校航模队在操场训练。由于指导教师的疏忽,只顾为一名学生粘贴损坏的飞机,学生管理处于放任状

态,结果一名学生拾飞机时被一架掷出的木质飞机撞到眼镜上,镜片破碎,伤致眼部。学校及时联系家长并组织相关人员送伤者至县医院,由于伤势严重又及时转至市医院,多亏抢救及时,才避免眼睛失明的危险,但给学生带来的伤痛却是永远难以愈合的,由此也为学校工作带来沉重的负担。又如2007年,一名体育教师在上体育课时,为了活跃课堂气氛,组织学生将“前滚翻”这一动作穿插到竞赛游戏之中。虽然学生参与热情高涨,但因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致使一名学生颈部扭伤,既给这名学生自身及家庭带来痛苦,又给该教师的教学及学校工作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事实证明,因为课内外活动组织不当而造成的此类伤害事故并不少见。 2.教学设施与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学校设施主要包括楼房、墙体、场地、电力、运动器械、实验器材、消防设备、设施等。一些学校因为经费不足,又缺乏安全意识,不及时维修学校的设施设备,更换破损的体育器材、教学用具和实验器材等,导致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力,学校事故频繁发生,损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甚至造成种种不良的社会影响。例如在某初中学校的一次活动课上,虽然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进行统一安排的体育活动,但某班的几名男生偷偷攀爬操场一边的缆绳,由于缆绳平时很少被使用,年久失修,因此变得不耐用,结果一名学生在攀爬过程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民事答辩状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男,8岁,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街5号楼。法定代理人:刘,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因原告连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重大过错相适应的主要责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苗圃小学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期间,未尽到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等相关义务,对学生在课上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常理,我们都知道,对于两个溜溜球因碰撞而导致爆炸,即便是成年人有时也是无法预见的,更不用说对于两个年龄都是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所以说这种爆炸行为也只能有学校特别是上课时的体育老师所能及时发现和预见到的,这也正是学校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案件中,事实是由于学校的疏于管理,保护不够,学校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主要原因,才导致了最后的伤害事故的

发生。所以说,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有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所规定相适应的主要责任。2、在该事故中,学校不积极履行告知和救助义务,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存在着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小孩伤情扩大和额外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于学校的重大过错和小孩伤情的扩大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对自己的重大过错而引起的小孩伤情的扩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该案件中,两个小孩因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是发生在上午11点左右,当时的体育老师在发现之后,向其小孩的班主任报告了这一重要情况,但班主任得到信息后,并不在意,没有当回事。未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治疗,也未及时通知两个学生的家长。直到下午学生出现疼痛难忍才告知其家长,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医生也告知,如果小孩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不延误治疗的话也不至于造成这么严重的伤残情况。所以,由于苗圃小学未及时履行救助的义务,使小孩在长达六个小时的时间内一直接处于无人照管,无医治疗的状态,才导致了小孩病情的发展,学校的这种行为不仅仅是违反法律的问题,更是小孩双方父母从心理上所不能接受的行为,我们不得不对学校的管理和保护行为产生怀疑。学校应当对自己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防范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防范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校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引起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既有学校管理存在的疏漏,也有与学生作为未成年人辨认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等因素。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只要不是恶意伤害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厘清和承担的主要是民事责任。 在我国相关专门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应当了解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处理依据,主要包括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 (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除了《民法通则》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指的就是对义务的违反,该做的没有做到,不该做的却做了。同时,在分析责任时还必须把握过错与伤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事故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处理,学校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承担主要责任;学校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再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当前划分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学校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方法 在分析具体责任的时候,最需要把握的关键是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方面有无过错。这里说的“学校方面”,既包括学校管理的过错,也包括教职工实施的体罚、变相体罚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违反操作规程和失职等过错。不论是学校管理上的过错还是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都是由学校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利向有过错的教职工追偿。 (三)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和教师在安全管理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责任,有任何一种法律规定的责任没有尽到,都属于学校管理的过错,都要由学校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 结合学校教育管理实际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的责任概括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校特别是学校的领导,要积极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二是组织参加劳动和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三是组织参加大型集体活动要考虑场地、灯光、组织管理等安全要求;四是加强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五是要关注晚离校学生在校的活动和回家途中的安全;六是要防止踩踏事故,特别是加强晚自习和其他晚间活动的管理;七是不得组织带领未成年学生参加具有危险性或者应当由成年人参与的活动;八是不得出租场地用于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出租校园停放校外车辆;九是学校不得聘用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的人员担任教职工;十是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异常心理状态的学生,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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