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加工合同

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第一条、委托加工产品

1、产品品种及规格:谷韵豆奶植物蛋白饮品

2、包装上标明委托方、受委托加工方

委托方:

地址:

受委托加工方:湖北万禾源豆奶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春园路后贾洼工业园

生产许可证号:

第二条、合同期限

自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续签合同,继续合作。

第三条、加工量

1、甲方每次把生产计划以传真、短信、书面或邮件形式报至乙方,明确数量、口味、收货地址,避免遗漏导致责任不清,乙方按收到信息要求生产,甲方如有变动应该提前沟通确定。甲方下单时先预付全部货款的30%到乙方指定账户,款到订单即生效,乙方开始组织生产。甲方要做好月计划和年计划的统畴安排,以便于乙方安排生产计划。若有大单下达时,需提前30日告知对方。

2、合同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代工产品每批次加工量约定为24吨。

第四条、结算价与结算方式

1、结算价格: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共同确定,甲方支付乙方生产豆奶植

物蛋白饮品(杀菌型)产品的加工费结算价(含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物流装卸车费用)如下。(见附表)

附表:

加工费标准(不含

备注

税)

加工费用包含加工过程中的:人工、水、电、汽、暖、

调配、灌装、杀菌、包装、装箱、仓储、装卸费。

1000元/吨

加工费用不包含:产品原物料、辅料、包材、以上材料

运费。

2、结算数量的确定:以合格品入库数量为准,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则由甲方全部承担。

3、结算方式:产品经质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7个工作日结清该批次余款(余款包括加工费、乙方材料费、损耗奖励等),并组织发运。在未结清余款前,

不得拉走货物。

4、价格调整:如需价格调整,提议方需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双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原则不在现有价格基础进行下调(考虑人工成本逐年增高因素)。

乙方指定以下账户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加工费: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变更指定账户的,需经双方共同确认方为有效。

5、出成及损耗:(暂定)内容物出成率单月平均≥97%,瓶子、盖子膜损耗单月平均≤3%,纸箱、标签、胶带单月平均≤5‰,未尽事宜参考行业内损耗标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重新签订。如损耗率高于标准,亏损部分乙方按成本价赔偿给甲方,结余部分归甲方所有,每月结算一次。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生产订单计划,乙方按此组织生产。

2、甲方向乙方提供《原辅材料质量标准》、 生产配方》、 生产工艺》及《产 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配料用水标准》、《采样标准》等技术文件,作为

合同附件。同时定期提供原辅材料第三方检验报告。 3、甲方负责销售乙方代甲方加工生产的全部合格产品。

4、甲方派驻人员与乙方对如下环节进行共同管理,具体如生产过程、质量。 原辅材料、产品验货和发货程序,以确保乙方按照甲方的质量体系及要求进行

生产。 5、甲方派驻人员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甲方的质量管控体系去操作,若不

按此操作,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方派驻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原辅料、成品质量的检验及接收进行监控,

由甲方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额承担,由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7、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代加工产品所需的各项原辅材料,以保障乙方生产的

正常进行。

8、甲方派驻代表,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明确授权范围。

9、甲方在乙方所加工产品的产品包装标识、文字等内容应征得乙方认可, 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因此问题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10、甲方提供原辅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保管标准、流程,并对乙方保

管条件情况进行达标确认。按照甲方所提供的标准、流程进行保管的情况下,

出现问题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反之由乙方承担。 11、由于甲方生产工艺、配方,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储存标准问题或

甲方指挥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2、甲方的产品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原材料、配方、产品标识本身存在

瑕疵等问题,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及协调企业外部环境,甲方派驻人员同乙 方对生产全过程实施共管。

2、乙方应提供与代工产品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料库房、成品库房及产品留样

区域,乙方负责在乙方库内甲方物资的保管责任(包括数量和质量) 保管不善

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销售乙方代甲方加工生产的全部合格产品。

4、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订单数量、交货期和质量标准要求组织代加工

, 生产。乙方不可以擅自改动双方已确认的月计划量,月计划属于合同的附属一

部分,乙方擅自变更双方确定的月计划量的属于违约行为。若因甲方原因造成

的月计划量变更同属甲方违约,因特殊原因变更的以书面形式双方确认。 5、乙方不得将未经检验的不合格原辅料投入生产使用。

6、乙方负责原辅料、包材及废品的保管、整理工作,不可使用及废品由甲 方及时自行处理,但不可以给乙方工厂带来污染。

7、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及检验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及产品

检验,依据质量标准、质量文件向甲方出具成品质量检验报告。乙方应免费向

甲方提供当地官方型式检验报告,不同品项产品每年各 1 次。 8、乙方免费为甲方派驻人员提供办公场所。甲方人员不得在厂区内从事违

法行为,同时应遵守乙方相关制度。

9、乙方按订单计划组织生产和产品发运,应当积极配合甲方驻厂人员开展 工作,并按照甲方要求报送各类单据。在装车过程中出现的产品破损由乙方按

照成品成本价负责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运输途中破损与乙方无关。

10、若甲方未有详尽的质量规定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乙方须依照国家标 准、卫生法规作为乙方制造产品的基准,但需与甲方提前书面沟通。在征得甲

方同意后,与甲方提供标准一并作为验收依据。 11、产品相关记录报表进行存档备案,并由双方共管,保存期不得低于 2

年。

12、乙方在合作期内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要求,如因用工发生的劳动

争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应当以质量第一为原则,进行自我完善或改造。

14、乙方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员工持健康证方可 上岗,涉及甲方生产产品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各种过程管理报表、检验

报告单等所有表单均须保存 2 年以上方可销毁,在合同期内由双方共同妥善保

管。 15、乙方应当具备污水处理设施或其他污水处理渠道,确保按照国家或地

方相关政策要求做到污水达标排放,若因此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6、甲方负责物流运输,成品出厂后出现的数量问题,运输和厂外保管造

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17、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验收乙方代加工生产的产品,产品验收为合格

。 品后,应立即组织发运清空该批次产品。甲方未及时结算运走成品的(超出 30

天),甲方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用,费用核算方

式:按每天 0.05 元/件收取,每件的规格则按包装的最小规格核算,仓储费用

所产生的日期则按产品的验收合格之日开始核算。三月内不提完该批货物,乙方

有权处置该货物 ,并视为甲方放弃该批产品的所有权 ,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费

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产品质量要求: 1、乙方按甲方提供的产品《配方标准》、《工艺操作规程》进行加工。

2、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加工产品正式投产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工 艺生产文件《豆奶内控质量标准》以及《原辅料及产品检验标准方法》 详见附

件)。 3、甲方依据《豆奶内控质量标准》和乙方出具的检测结果(化验单)对委

托加工产品进行验收。若甲方未有详尽之质量规定,乙方得依国家标准、食品

法规作为乙方制造时之质量基准,但需在甲方委托加工产品正式投产前与甲方

提前沟通。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与甲方提供标准一并作为甲方验收委托加工产

品的依据。 4、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在乙方受托加工生产的最后一批产品保质期结束时

止。产品在保质期内,若市场出现同一批次产品内容物不合格产品≥ 5%,甲方

必须通知乙方,乙方派遣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如确因加工因素造成的,不

合格品由乙方下次发货时补齐。如果甲方未经乙方确认擅自处理合同产品所产

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5、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 ,由双方共同追查分析原因与责任,由乙方提供

非乙方原因的证明(如经查是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甲

方提供非甲方原因的证明(如瓶内有异物类的客诉,乙方承担全责) 如双方无

法认定,由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质量问题的依据和责

任界定的依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确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要全力配合甲

方处理,乙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6、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商标及保密

1、乙方不得销售甲方的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外包装和其它材料及生

产加工的原物料用的包装物。

2、乙方必须对甲方的所有技术及商业秘密以及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来自甲方

的其他资料进行保密。

3、乙方应保证其下属员工不得泄漏甲方的所有技术及商业秘密以及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得自甲方的其他资料,如其员工有泄漏,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双方所享受的利益让与或转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违约

1、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有损甲方商业信誉、泄漏商业秘密、乙方不履行甲方产品质量要求及乙方造成甲方重大经济利益损失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乙方赔偿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含印刷品、包装物、物流费用等)。除此之外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解除事由不受此限制。

2、因乙方生产的产品引起的批量性市场反馈(包含但不限于由于产品质量引发的危机事件等,不包括因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或标准存在错误、甲方生产过程指挥错误、甲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存在质量瑕疵等甲方原因引发的批量性产品反馈)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双方确认后,每月直接从结算费中扣除。

3、由乙方加工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在局部或全国范围内对甲方品牌和企业信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或损害的,甲方及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属于乙方生产过程的责任,则由乙方必须无条件赔偿甲方由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制造材料”损失、运费、搬运费、仓租、差旅费、回购产品费、投诉处理公关费、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罚款等)

4、如遇停水、停电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等特殊情况乙方可以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调整计划(计入月计划约定量)或共同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改单或断货现象的发生。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项目内容的均需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公司名称变更时,另一方负有协助变更合同之义务,新合同除合同名称变更外,其他条款不变,另一方不协助变更视为违约,新合同生效后,此合同终止。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妥,

《 《

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生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属于

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因素 1、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代加工产品或原材料毁损、

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承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

尽量减少损失。 2、不可抗力因素应包括任何或全部以下事件或境况:

(1)极端恶劣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环境灾害,如暴雨、暴雪、雷电、 严寒、暴热、干旱、风暴、龙卷风、台风、冰雹、沙尘暴、洪水、地震、山体

崩塌、滑坡、山洪、泥石流、火山喷发、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水体

污染等(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气象统计数据为准)。 (2)法定流行病或瘟疫(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流行病情或疫情为

准);

(3)法律或法规修订、政策变动、社会群体性事件、暴动、恐怖行动或战

争;

(4)其他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终止或续签

1、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终止或续签合约时,应提前6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无效。

第十二条、其它 1、生产过程中涉及到产品质量、检验监控方面的问题,经甲方发现不足后

乙方应积极配合,在一个星期内或按照双方商讨的排期组织资源对问题进行整

改。 2、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向甲方提供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

副本、 生产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及其他需要出示的资质证明材料。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

两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生效前提条件:乙方的工艺、设备、设施等应符合甲方产品质量

或检验要求。

5、若国家或地方机关部门有新的法律法规要求的,甲方有义务修改相关工

艺或质量要求文件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新的法规要求生产,否则一切责

任或损失由乙方承担,且本合同自行无效。

6、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允许以甲方名义进行对外经济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合同中说明和未说明的所有事宜,出现问题首先要双方友好协商,共同查找原因,落实原因后再确定责任主体和赔偿金额。

8、本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04月06日至2017年04月05日止,未尽事宜见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本合同有效期满,如双方合作愉快,经协商一致,重新修订合作模式合同。为充分保障双方利益,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应为对方提供优先续约权。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法定代表或授权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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