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办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的通知

气办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的通知
气办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文件

气办发〔2010〕19号

关于印发《全国短时

临近预报业务规定》的通知

各省(区、市)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

为规范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加强预报业务管理,进一步提升灾害性天气短临预报准确率,中国气象局对《短时、临近预报业务暂行规定(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编制了《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现将该业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2004年7月2日印发的《短时、临近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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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业务暂行规定(试行)》(气预函[2004]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2 —

附件:

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管理,进一步做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精细天气预报业务规范(试行)》、《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和《大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气象业务管理文件,制定本业务规定。

第二条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工作重点是监测预警短历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以下条文中提及的强对流天气均特指上述几类天气)。短历时强降水定义为一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20毫米的降水,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6省(区),可自行定义短历时强降水标准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冰雹天气一般指降落于地面的直径大于等于5毫米的固体降水过程;雷雨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等于6级(10.8—13.8)、阵风大于等于7级(13.9—17.1)且伴有雷雨的天气;其余强对流天气按相关业务定义或技术标准界定。

第三条短时预报是指对未来0-12小时天气过程和气象要素变化状态的预报,预报的时间分辨率应小于等于6小时,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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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小时预报为临近预报。

第二章业务分工

第四条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开展全国范围区域性强对流天气的跟踪监视业务,制作和发布全国区域性强对流天气0-12小时短时预报产品,组织强对流天气全国会商。

第五条区域气象中心负责区域内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和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省际联防的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省级气象台负责本省(区、市)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跟踪监测本省(区、市)的强对流天气,制作、发布本省(区、市)的强对流天气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

第七条市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短时和临近预报及服务业务,在省级气象台指导下,制作发布本地区的强对流天气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

第八条县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和服务,并视情况对上级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进行订正预报。

第九条各省、市级气象台均应承担并开展强对流天气的区域联防工作。县级气象台(站)视情况承担区域联防工作。

第十条省级及以下气象业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情报、灾情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三章责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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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区为强对流天气监测责任区。

第十二条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一般为天气雷达扫描半径150-200公里范围内地形遮挡角较小的区域,或在雷达3公里等高度射束图的有效探测区域;次责任区为天气雷达可探测范围内责任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三条没有天气雷达站的气象台责任区为其所在地行政区。

第十四条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并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各省(区、市)气象局应根据天气雷达的探测范围,明确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要求所有责任区既不重复,又可覆盖全省,天气雷达站不足的省(区、市)除外。责任区一般以县(区、市)为单位,有山脉阻挡可将一县划为两个或多个雷达站的责任区。

第四章天气监测

第十五条各级气象台(站)均应建立强对流天气监测(视)业务,开展强对流天气的实时监测(视)。

第十六条在汛期时段和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由各省(区、市)气象局确定,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天气雷达应当全天时不间断开展监测。

第十七条非汛期时段和当地非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在天气雷达监测范围内,预报或发现有强对流天气时,天气雷达应开机进行连续监测,直至天气过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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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汛期时段和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市级及以上气象台实行24小时值班制,县级气象台(站)实行24小时守班。值班人员必须密切监视天气实况和重要天气系统的发生发展。其它时段,遇有重要天气系统影响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值(守)班。

第十九条市级及以下气象台(站)应将监测到的强对流天气信息(强对流天气的强度、范围、移动,或相应的雷达回波强度等)及时记录并通报上一级气象台、本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气象台,特别是天气雷达所在地气象台应及时将监测到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及时记录并通报。

第五章预报预警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台(站)预报员应利用雷达、卫星、自动气象(雨量)站、闪电定位仪、风廓线雷达、GPS/MET等观测资料和数值预报产品,综合运用多种预报技术和方法,依托短时临近预警报业务系统,及时制作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产品。

第二十一条短时临近预报可分为上级对下级台站的短时指导预报和对外发布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对外发布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报时效和强对流天气影响程度分为预报、预警(警报)和预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短历时强降水只发布短时预报、临近预报和预警信号,短历时强降水的预警信号按照暴雨预警信号标准执行。龙卷只发布短时预报和临近预报。其他强对流天气的预警(警报)和预警信号按照《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气预函—6 —

[2005]53号)执行。预警标准可延续该种强对流天气原警报标准,各单位应结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贯彻实施对原警报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在汛期时段和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国家气象中心每天定时制作下发3次以上全国区域性强对流天气0-12小时短时指导预报,制作并发布3次以上全国区域性强对流天气0-12小时短时预报;省级气象台每天定时制作下发3次以上本省(区、市)0-6小时或0-12小时短时指导预报;省级和市级气象台每天定时制作发布3次以上本行政区域0-6小时或0-12小时短时预报,在预报有强对流天气时,及时发布短时预报产品。当达到预警(警报)或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警报)或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当预报或已发生强对流天气时,省级及以下气象台应当根据天气系统的变化立即发布0-2小时临近天气预报,并及时滚动订正预报产品。当达到预警(警报)或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警报)或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短时和临近预报的内容包括短历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的强度、落区、移动方向、可能的影响等。

第二十六条当预报或已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天气时,上级气象台应视情况及时组织会商,加强对下级台站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台(站)对相同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预报等级和强度应协调一致。有意见严重分歧时,市级及以下台(站)应以上级气象台的预报意见为准;国家级与省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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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会商后,以省级预报为主。

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及时上传(下发)预报产品。

第六章区域联防

第二十九条省内相邻气象台(站)间和相邻省邻近气象台(站)间均应建立强对流天气监测预警的区域联防制度。区域联防主要以强对流天气监测、灾情、预报和警报等信息通报为主。

第三十条省内联防由各省(区、市)气象台组织实施。省级气象台负责全省强对流天气的信息通报,市级气象台应及时向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级或下游台(站)通报相关信息。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省际联防由上游市级气象台向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邻省市级气象台通报监测和预警信息,相关省级气象台也应及时向下游省级气象台通报有关信息。有条件的县级气象台(站)也应按上述方式开展省际联防。区域气象中心在必要时统一组织并协调省际联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应及时向本责任区和次责任区内有关台(站)通报雷达监测信息。

第三十三条各级气象台(站)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开展联防,并记录相关联防信息。

第三十四条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相关气象台(站)应立即开展联防工作:

(一)预计本责任区内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本规定第二条所—8 —

列天气,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二)发现责任区内出现强度45dBZ以上的单体回波,具有明显的强对流天气回波特征;或者次责任区出现强度40dBZ以上的单体回波,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三)发现水平尺度大于100km,回波强度大于40dBZ的带状回波,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四)本站周围出现强降水,已影响天气雷达探测能力;

(五)本站天气雷达故障,并且预计可能出现较复杂的天气;

(六)本台(站)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正出现洪涝、泥石流、滑坡等较严重灾害,需要了解上游地区未来天气时。

第七章预报发布

第三十五条按属地原则,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服务工作。预报服务产品应及时通过网络、传真、电话、手机、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当地政府、气象信息员、社会民众、有关部门传输和发布,并根据当地政府决定开展及时有效的预报预警服务。强对流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应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以插播方式及时播出。

第八章预报检验

第三十六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建立短时和临近预报质量检验业务,并将其纳入日常预报业务流程。

第三十七条预报检验内容应包括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和预警时间提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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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指标包括命中率、准确率、空报率、漏报率以及正确发布警报和预警信号的提前时间等。

第三十八条预报检验应充分应用所有气象站观测资料(包括自动气象站、雨量站)、气象信息员报告、实地调查、社会媒体和政府部门公布的灾情信息等作为实况信息,力求真实客观的评定预报效果。

第三十九条每年1月底之前由省(区、市)气象局将上年度本省(区、市)短时和临近预报质量上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或按要求及时上报逐月或逐季度的预报质量检验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建立健全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及流程,完善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岗位设臵,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值守班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2004年发布的《短时、临近预报业务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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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短时规定业务通知

抄送:探测中心、公共服务中心、气科院、培训中心。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10年4月19日印发

国发2010年3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职业培训工作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职业培训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二)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

国办发〔1982〕36号文全文

国办发〔1982〕36号文全文如下: 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我们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给国务院的《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进行了研究,原则同意他们提出的意见.跨省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工人所需一切经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支付,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积极协助安置.现对报告中所提及的三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费标准问题.关于西藏自治区干部、工人按在西藏连续工作时间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意见,我们建议修改为:凡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二、特殊贡献待遇问题.关于西藏自治区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建议修改为:获得全国性的劳动(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雄、模范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对西藏革命和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费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干部、工人,如果长期在高原地区工作,还可以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三、离休、退休干部、工人的住房补助费问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提出“本人住房确有困难,要求自行解决并经组织批准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住房补助费.住房补助费标准为:离休干部、退休的地级干部不超过五千元;县级干部不超过四千元;一般干部和工人相同,都不超过三千元.“跨省安置的” 自费解决住房者,也请当地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我们意见:对于离休、退休后回农村安置以及易地安置到县、镇的干部、工人,可以适当发给建房、修缮补助费.离休、退休后仍居住公房的,包括易地安置到配偶或子女处居住公房的,都不再发给住房补助费.跨省安置到中等以上城市,确无住房或住房确有困难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积极协助解决,新建、扩建住房的费用由西藏自治区支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另: 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苏清办[2009]3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国发〔2007〕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 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 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 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 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 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 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 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 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 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

【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当前,多数国有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实践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改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

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规范决策机制和完善制衡机制为重点,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体现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充分调动企业家积极性,提升企业的市场化、现代化经营水平。 2.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积极探索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3.坚持依法治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深化改革与依法治企的有机统一。 4.坚持权责对等。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利责任对等,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深化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改革,构建符合国情的监管体系,完善履职评价和责任

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国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 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

深圳市2010年房产限购令

《深圳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 (深府办〔2010〕3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来,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我市居民住房问题。 (二)为统筹决策和部署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发展的重大问题,将市房地产宏观调控领导小组、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房屋委员会等机构统一整合为市住房与房地产发展领导小组。 二、认真落实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划和计划,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三)认真落实市政府已批准的“十一五”近期建设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各类住房用地项目,加快选址预审、规划许可、招拍挂出让或用地报批等工作,确保本年度居住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按计划供应;加决推进城市更新相关

工作,年内完成《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1-2015》,加快城市更新单元的审批工作,积极增加城市更新改造居住用地的供应。 2010年启动安居商品房建设,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用地项目进行年度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 (四)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提高住房建设项目供应效率。在落实本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对已出让的居住用地建立“住房建设项目手册”制度;对已批未建居住用地加大清理力度,及时督促企业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加快建设,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予以及时处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严格制止各种名目的囤地炒地行为;积极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抑制居住用地价格非理性上涨。 (五)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任务分解并落实具体用地的建设责任主体,全力推进相关报批工作,切实加强“十一五”期间和今后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进度管理,严格落实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开、竣工和分配供应目标,加强对各类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应加强新增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

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

附件1 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 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发…2009?36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近年来,我省中小企业总量增长较快,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在确保我省经济快速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中小企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不足,突出表现在:资金短缺,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市场需求不足,产品销售困难;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强;科研投入少,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生产工艺落后,结构性矛盾突出;发展环境还不够宽松等。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我省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保持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态势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2、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凡未按规定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进一步简化报批、审批手续,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核和备案权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主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 3、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发展速度快、成长性好、行业认可、社会公认的优秀中小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在全社会营造中小企业发展良好氛围,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4、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省中小企业维权体系,理顺中小企业投诉受理渠道,及时查处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在全省形成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要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切实维护民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5、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重点支持有市场、有订单、有技术优势的中小企业发展;要积极探索创新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改进授权授信方式,探索灵活的抵(质)押方式和贷款担保形式,建立健全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和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陕政办法{2010} 36号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陕政办发〔2010〕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0年5月1日前公布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区片)。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大中型水电和水利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综合补偿标准。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各市、县、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2—3年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国发(1981)36号_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

国发〔2010〕8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10〕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关于2010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搞好宏观调控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积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稳定物价总水平。(发展改革委牵头。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的,有关部门配合,但不一一列出。下同) (二)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安排中央财政赤字8500亿元,继续代发地方债2000亿元。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向“三农”、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倾斜,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欠发达地区的建设。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压缩公用经费。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增强内外部约束力,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财政风险。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严厉打击偷骗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国发 2010 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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