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内蒙古财经学院本科学年论文

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作者石景

院系财政税务

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

年级2009

学号902012147

指导教师段美枝

导师职称副教授

指导教师评语:成绩:

教师签字:

年月日

内容提要

农民工,尤其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在遭受大量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之后却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体系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公正,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知晓率低、参保率低、覆盖率低、发生率高,主要是由于政府执行和监管不力,企业负担重,无力交纳保费,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等造成的。只有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提升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才能得到切实的救治。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制度法律

Abstract

Despite suffering a large number of industrial accidents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rural workers,especially those in construction trade yet enjoy no corresponding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to give them aid and protection.This,to a certain extent,has violated the rule of social just,and is unfavorabl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At present Low awareness of rural workers’compensation insurance, low insurance,low coverage,high incident is mainly due to that the government fails to exercise effective control and supervision;the enterprises bear heavily;the rural workers’qualities are not high enough and so on.Only the government fulfils its responsibility in rural worker's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conscientiously,set up a mechanism in which both enterprises and rural workers should pay premium,promote rural worker's safeguarding awareness,could the problems in rural workers’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be solved effectively.

Key Words:Rural workers;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Insurance rate;system;legal

目录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 (1)

(一)知晓率低,关于工伤补偿的信息在农民工和企业之间不对称 (1)

(二)参保率低,企业逃费漏费现象严重 (1)

(三)覆盖面小 (1)

(四)发生率高 (1)

二、我国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存在严重的“马拉松”现象 (2)

(二)受雇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着空白 (2)

(三)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缺乏“预防——治疗、康复——失能等级鉴定——补偿”的有效机制 (2)

三、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3)

(一)体制原因 (3)

(二)法律原因 (3)

(三)政府原因 (4)

四、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4)

(一)设置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管理监督机构,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自由账户 (4)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对制度作相应调整 (5)

(三)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构建“预防——治疗、康复——失能等级鉴定——补偿”的有效机制 (5)

(四)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制建设 (6)

(五)通过多种手段努力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 (6)

五、结论 (6)

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逐步发展,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民工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所谓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随着农民工的不断增加,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的频数也在持续走高,严重程度不断加深。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

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已达到了1.2亿人之多,其中每3个产业工人就有2个来自农村。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上看,吸收他们最多的是建筑业,已经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煤矿采掘业达到80%,制造业达到60%。总体上看这些行业又都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而且职业风险较高。调查显示,有91.6%受到工伤伤害的职工都是农民工。由此看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中国城市化建设乃至中国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虽然针对此问题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地规定了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事实却不尽如人意,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

(一)知晓率低,关于工伤补偿的信息在农民工和企业之间不对称。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90%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85%的农民工不清楚单位是否建立有工伤和职业病补偿制度。这就直接导致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农民工必须依赖专门的工伤鉴定机构,通过专业的法律机构,加之以企业的积极配合才有可能取得与工伤事故相匹配的工伤赔偿金。如果任何一方不到位,必然导致赔偿金的无法取得,这同时也进一步加重了工伤事故对农民工的伤害。

(二)参保率低,企业逃费漏费现象严重。通过调查发现,在我国城市中无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几乎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中参加工伤保险或有些许工伤医疗补助的仅占20.2%,有76%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特别是在工伤风险较高的采掘、制造、建筑业中,大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远未达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参保要求。另外还有3.8%的农民工还根本不知何谓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如此之低,着实令人堪忧。

在我国,有一部分地区的企业中,不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更有甚者,对以口头协议雇用的临时农民工发生工伤保险时,否认其为工伤。企业逃费漏费现象严重,缴纳问题堪忧。尤其是在工伤事故频发的建筑业,工伤事故后农民工得不到应有的工伤赔偿的现象相当普遍。

(三)覆盖面小。据调查,只有26.3%的单位或企业建立有工伤和职业病补偿制度,而且补偿标准也大部分不确定。受过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农民工往往得不到及时治疗。70%的人由自己进行治疗,18%由用人单位、老板负责治疗,12%由自己负担一部分,用人单位、老板负担一部分。

(四)发生率高。通过调查发现,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75%左右。在有过工伤经历的人中,建筑业从业人员所占比例最高,达30.2%,其次是制造业占26.8%,餐饮娱乐业占20.1%。不难算出,在各个行业中,工伤发生率最高的也是建筑业,达7.7%,其次是制造业7%,餐饮娱乐业4.9%。从发生比看,工伤发生率最高的建筑业工伤发生比为45/543,工伤发生率最低的批发零售业工伤发生比是7/415,两者的工伤发生比率为4.88,也就是说,最高工伤发生比是最低工伤发生比的近5倍(如表1)。由此看见,加强和

完善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表1:行业与发生工伤的关系

制造业建筑业批零商业餐饮娱乐社会服务其他合计

没有工伤528

18.7543

19.2

415

14.7

577

20.4

431

15.2

333

11.8

2827

100.0

发生工伤40

26.8

45

30.2

7

4.7

30

20.1

14

9.4

13

8.7

149

100.0

合计568

19.1588

19.8

422

14.2

607

20.4

445

15.0

346

11.6

2976

100.0

注:表中数字为频数和行百分比。

二、我国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存在严重的“马拉松”现象

由于相关法律的漏洞和滞后,对农民工劳动争议的处理,特别是工伤案件的处理进入了“马拉松”式的状态,甚至看不到终点和结尾。目前大量农民工仍在工伤保险这条“保护绳”外面徘徊。未参保的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等待他们的将是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据一位常帮助农民工打官司的代理人称:“工伤农民工打官司一般要经过4到10道程序,花费时间至少要一年左右,有时要耗3至5年,有些甚至变成没有结果的‘无尾案’”。

(二)受雇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着空白由于国家执法督察力度不够,使得我国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就农民工就业人数已达到90%的建筑业来说,其中很多的的农民工是被非法的包工队所雇佣。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适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赔偿作了规定,劳动部门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但问题是这样非法用工形式下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是否有权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现行法规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缺乏“预防——治疗、康复——失能等级鉴定——补偿”的有效机制

长久以来,我国的工伤保险都一直偏重失能等级鉴定、工伤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有做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上面投入也很少,事实上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由于我国现行制度没有就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所以自然给了那些不法之人以逃避问题的借口和理由,使职业康复、社会康复问题处于一种“上无政策、下无对策”的尴尬局面,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一般发生工伤事故后享受不到等同于城镇职工的工伤补偿待遇,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解决问题,给个几万块草草了事,根本就谈不上康复机制,就更不用谈预防体制了。

三、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我国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特有的户籍制度把农民长期困住了“农村”,并在全国形成一种等级观念,农民成了“二等公民”的代名词。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长期隔离,社会资源的整体匮乏,国家集中精力在城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农村又一次成了制度的牺牲品。背负着“农民”身份的农民工,身份、属地的不一致,导致其工作及一系列问题的窘迫境地,更谈不上工伤保险了。

1.管理部门缺失

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导致我国农民工在城市中无法享有正常的劳动者待遇,身份上的游离使得城市中的管理机构对其无管理责任,法律上讲也没有条文可以依据。农民工出现工伤事故,往往免不了陷入“马拉松”式的处理漩涡,用工单位逃避责任,不仅逃避承担损失费用,对工伤处理也不配合,使农民工陷入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而国家却没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对这一突出问题进行管理。

2.管理机构落后

在德国,因工负伤受保人的医疗康复费用分别由地方医疗保险基金会等七个全国性医疗保险基金会负担;职业康复费用由地区工资劳动者保险基金会等六个养老保险基金会负担;此外,中央福利局对伤残严重的受保人提供额外资助,联邦和地方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暂无基金会承担的职业康复费用等。我国应借鉴德国社会保障机构设置的模式,针对农民工所发生的工伤后果要靠社会保障机构联手解决。因此,我国要建立相互协调的工伤管理机构。

3.管理机制不健全

根据各地现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按期支付到丧失领取条件为止,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即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意味着即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也不可能终身享受免费医疗,必须承担旧伤复发医疗费及生活护理费、职业病病情加重治疗费等后续医治费用。

因此在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体制中,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治疗、康复——失能等级鉴定——补偿”的长效机制已是刻不容缓。

(二)法律原因

现阶段,我国基本上采用各种政策措施和地方性行政规章来推动农民工工伤保险,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保障。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工伤)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或法规。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行政法规,效力不及普通法律,针对性不强;《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等全国性立法对农民工而言则缺乏可操作性。地方性立法中,只有少数地区专门制订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如《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在统筹性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不及地方性行政法规,当其与地方利益冲突时,会由于法律层次低而不能起到统筹规划与指导作用;地区间的政策办法缺乏规范性、一致性,不利于提高统筹层次和基金管理。

不论是《劳动保险条例》,还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甚至是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把范围扩大到农民工群体,但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具体处理等细节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及解释。

工伤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建立健全职业安全监控机制以保障工伤保险制度高效切实的运行,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和国家都是由政府承担着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责任,我国政府在工伤保险方面监管责任缺失的主要表现:

1.安全卫生应作为一个整体工作来开展监察与管理,而不是独立行使。

目前,我国并非将职业安全卫生作为一个整体工作来开展监察与管理,而是分别交给两个部门分别管理,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卫生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这样非常不利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协调统一。从监察管理模式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是把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统一结合管理,这样更有助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协调统一。

2.政出多门、职能交叉。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四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留了原有的工伤保险管理的职能,建设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等部门分别负责建筑、消防、水上交通、铁路运输等系统的安全工作,这就客观上造成了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弊病,不利于安全生产的集中统一管理与指导,不利于安全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多头、分散的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必将带来政出多门、执法不一,对伤亡事故单位难以有效制约。

3.安全生产监察职能不到位、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导致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现象屡屡发生。我国安全监管人员的配备也不足,与其它发达国家(地区)的监察力量相比更是相去甚远,现有各级监管机构中的人员大多数都不是专门从事安全监管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难以保证监管质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经费短缺,装备落后,监管手段缺乏,监管队伍不稳定,严重影响着监管工作的效果,监管机关缺乏权威性,导致监察工作力度不够。

四、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设置农民工工伤保险政府管理监督机构,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自由账户

我国目前的全国性工伤管理机构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主要负责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和总体发展规划,并负责指导全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对于2004年才被纳入工伤保险体制的农民工来说,中央到地方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并没有专门负责农民工工伤事宜的机构,按照美国及德国的经验,按行业特点建立全国性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集中负责本行业的工伤保险事宜,经费独立。这是一种资源集中、管理统一、操作灵活的管理体制。我国亦可参照这一方式,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农民工工伤事项。我国农民工工伤管理机构应隶属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参与制定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作为农民工利益的代言人和申诉人,对于农民工的特殊需求,应反映在全国性的法律层面上,为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增强法制性和参照性。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地区统筹,农民工频频流动为其社会保障账户的转移带来了实际操作上的难度。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账户制度,保障农民工的账户可以自由流动。要尽快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农民工工伤保险自由账户的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对制度作相应调整

户籍本来的功能是证明公民身份,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但是,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的划分严重阻碍了各种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不利于农民工工伤保险体制纳入城镇工伤管理体系,因此,应逐步取消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划分,实行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城乡统一的居民身份制度,使农民工可以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尤其是当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纳入城镇工伤管理体系,摆脱“马拉松”式的处理境况。

(三)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构建“预防——治疗、康复——失能等级鉴定——补偿”有效机制

鉴于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我国应逐步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体系的建设,构建“预防——治疗、康复——失能等级鉴定——补偿”的有效机制(如图1)。

图1农民工工伤保险体系示意图

1.农民工工伤预防措施凡事“预则立”。预防工作做好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以“预防工作”为主,把预防农民工工伤措施落实在职业病和工伤发生之前,防患于未然,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必须重视的基本原则。

转院治疗费用

农民工工伤保险体系

预防部分治疗、康复部分失能等级鉴定补偿部分

伤残补偿治疗补偿死亡抚恤

工伤津贴医疗服务膳食补助

一次性伤残补助

全残定期补助

全残护理费

丧葬补偿

一次性抚恤金

遗属抚恤金

农民工工伤治疗农民工医疗康复农民工职业康复农民工社会康复

理论

研究预防设施

农民工工伤理论和政策研究

农民工职业病的预防研究农民工工伤保险立法研究

农民工全残与伤残补偿研究

劳动保护设施研究与安装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研究与设置

职业安全设施设置

为了预防农民工工伤的发生,国家必须出台有关农民工安全生产的法律,设置农民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并责令所有企业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机制。一旦发生农民工工伤事故,必须及时作出农民工工伤事故报告,统计工伤指标,调查事故原因,并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中必须提供应当吸取的教训,以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

2.农民工工伤康复

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后,首先是抢救,尽可能挽救农民工的生命,之后便开始了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同时并举的程序。医疗康复是一种治疗与护理相结合的康复手段。相对农民工工伤事故而言,也是最基本的阶段。而职业康复,是农民工再次参与到生产活动的必要程序。社会康复有利于农民工社会生活得积极的参与者。

3.失能等级鉴定制度

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失能等级鉴定制度,健全失能等级鉴定机构,应在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部门建立不同等级的农民工工伤事故鉴定机构,以确保失能等级鉴定准确无误。

4.农民工工伤事故的补偿

在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指导下,确立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的厘定办法,坚持一次性补偿和定期补偿相结合的补偿路径,尽可能为农民工工伤事故副主任。

(四)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制建设

我国应在不断完善地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层次,使我国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劳动争议处理比较完善的德国制度,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劳动法庭,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五)通过多种手段努力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

1.广泛宣传,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在整个社会中的认识

城市的和谐发展的一个举措之一就是把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之中。“安全大于天”社会保障也可以理解为社会安全。把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我国现阶段在农民工身上的体现。这不仅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工作的风险负担和缓解企业工伤矛盾。

2.要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是根据企业的职业风险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率,确定和调整企业交纳工伤保险的费率。通过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安全、健康。这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模式,其中包括科学确定风险费率的档次和浮动的级次;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的平衡期和统筹地区内用人单位分摊费用的系数;建立工伤保险费收缴的计算数学模型。通过实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达到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目的。同时,通过费率的合理变动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

五、结论

(一)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是:知晓率低,关于工伤补偿的信息在农民工和企业之间不对称;参保率低,企业逃费漏费现象严重;发生率高;覆盖面小。

(二)造成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的原因包括体制原因、法律原因和政府的原因,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缺陷造成了农民工工伤求偿难的局面,城乡二元户籍制是造成农民工受歧视、地位低的重要因素;企业逃费的主要原因是追求短期利益。

(三)改革户籍制度虽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受歧视、求偿困难的局面,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因此,可以先从局部的典型的农民工着手,逐步实现农民工本应享有的保障权。

(四)设计符合农民工自身特点的工伤保险体制,同时优化工伤认定的法律程序能降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门槛及工伤求偿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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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

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 【摘要】: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口而职业上属于工人的劳动者,是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的出现既解决了发达地区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缓解了不发达地区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动力。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多从事建筑业等高风险、职业病多发的行业,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新的劳动环境、劳动工具与劳动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新的劳动风险,加之农民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更易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得到确立。本文认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加快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需要,不仅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还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实现。本文依次从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时效性、内容、覆盖范围、与其他制度的兼容性等四个方面阐述了该制度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从观念、国情、经验和监督等四个方面对矛盾的成因进行了分析,认为一方面部分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另一方面生产力相对落后等客观条件起了限制作用,经验不足和监督不力也是重要原因。本文针对上述矛盾和问题提出了改革思路和政策建议,认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覆盖面、待遇水平、支付问题,差别费率,基金的使用等。【关键词】:农民工工

伤保险制度改革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F842.6 【目录】:摘要6-7ABSTRACT7-10第一章导论10-16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0-121.1.1城市化工业化使得农民工数量庞大101.1.2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农民工工伤事故高发10-111.1.3我国正处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时期11-121.2文献综述12-141.3研究方法与创新点14-151.4论文结构与主要观点15-16第二章相关概念的界定及我国农民工职业风险分析16-252.1农民工概念的界定16-192.1.1乡镇企业农民工172.1.2城市企事业单位的农民工172.1.3个体私营经济雇工17-182.1.4家庭雇工18-192.2工伤保险概念的界定19-212.2.1工伤19-202.2.2工伤保险20-212.3我国农民工职业风险特征21-252.3.1所在企业的高风险性21-232.3.2分布行业的高风险性232.3.3职业伤害的低保障性23-25第三章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面临的矛盾与问题25-363.1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矛盾25-333.1.1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滞后与农民工工作现状之间的矛盾25-293.1.2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内容与农民工务工特点之间的矛盾29-333.2我国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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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模板 文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县高度重视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 作的调研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调研组,并组织人员 开展了对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调研工作。现将××县的社会保险 工作总体情况和开展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8 年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情况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市劳 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初社保工作会议制定的工作任务为目标,围绕非公 经济参保扩面等重点工作,以服务全县经济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 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本意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经过全体职工 的努力,全面完成了2008 年的各项工作。(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在准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为地税部门及时提供征缴计划 书的同时,协助其抓好征缴清欠工作。2008 年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合计2611.75 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109.59 万元,利息收入83.40 万元,财政补贴收入417.00 万元,转移收入1.76 万元,清收欠费217.00 万元);征收当年保险费1608.94 万元(其中自谋职业人员缴费270.00 万元),征缴率为计划数1820.35 万元的99.87%,共支出基本养老金1940.06 万元,年末累计基金结余4549.34 万元;应征工伤保险费293.73 万元,实际征收301.90 万元(含利息收入1.61 万元),完成计划数的102.78%,共支出工伤基金223.92 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工伤基金238.95 万元;应征收生育保险费71.91 万元,实际征收 69.31 万元,完成计划数的96.38%,共支出生育保险基金22.16 万元,年末累

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范文

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范文 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县高度重视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调研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调研组,并组织人员开展了对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调研工作。现将××县的社会保险工作总体情况和开展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XX年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初社保工作会议制定的工作任务为目标,围绕非公经济参保扩面等重点工作,以服务全县经济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本意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经过全体职工的努力,全面完成了XX年的各项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在准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为地税部门及时提供征缴计划书的同时,协助其抓好征缴清欠工作。XX年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合计2611.75万元;征收当年保险费1608.94万元,征缴率为计划数1820.35万元的99.87%,共支出基本养老金1940.06万元,年末累计基金结余4549.34万元;应征工伤保险费293.73万元,实际征收301.90万元,完成计划数的102.78%,共支出工伤基金223.92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工伤基金238.95万元;应

征收生育保险费71.91万元,实际征收69.3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96.38%,共支出生育保险基金22.16万元,年末累计结余生育基金129.40万元;征缴农保基金161.83万元,支出7.15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农保基金826.73万元。 社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到目前为止,有69户单位进行了养老保险登记,有参保职工7699人,实际参保5250人,其中:个体、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1146人,新扩面361人,完成了市局下达的260人扩面任务的138.85%,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帐户的管理,认真清理和核实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做到了规范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合格率达100%;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有130户14353人,其中高风险企业72户10321人,新扩面2073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有58户4032人,其中新扩面827人,完成扩面计划数320人的258.43%;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有8569人,其中新扩面456人,完成了市中心下达的450人的扩面计划的101.33%。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拓展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渠道,壮大了社保基金。 参保人员流失得到有效遏制。今年,共为1146名个体、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及断保人员接续了社保关系,从而走出了“这边进、那边出”的怪圈。 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按时足额。我们与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相互配合,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有效地保证了离退休人员就近方便,一分不差地领到养老金。共发放1518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955万元;发放189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成因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f10530046.html,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成因及对策 作者:邓晓华 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22期 【摘要】农民工已经成为建筑行业自身发展不可缺少的关键力量,由于工作性质,行业 内农民工工伤事故层出不穷,职业病群体规模较大,农民工工伤权益成为仅次于工资纠纷的第二大突出问题。本文从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现状角度出发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阐述分析,以期对政府和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建筑行业;问题;对策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近年来通过政策引导数量持续增加,已经成为建筑行业自身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行业性质决定其从事劳动面临着各种职业伤害的风险,然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工伤保险问题却是现阶段社保体制的软肋,受行业特点及企业用工模式、农民工自身特点等因素影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民工在发生工亡事故后,其家属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得赔偿,即工伤保险、民事诉讼和与企业私下解决。目前,农民工工伤参保率低、工伤认定和处理程序复杂、工伤保险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获赔方式多数都是与企业私下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民工工伤后的相关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 1.职业危害严重,参保率低 农民工是以农民的社会身份履行产业工人职能的普通劳动者,主要从事着脏、苦、累、险、毒的工作,农民工大多数从事的高风险职业特性决定了他们是工伤事故及职业病人群的主要受害者。一方面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利润增长指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重视,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另一方面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中会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职业病,企业劳保措施不力、农民工缺乏保护意识造成的职业危害严峻。由于工伤保险不需要劳动者缴纳费用,大部分用人企业对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采取了规避手段,逃保漏保工伤保险现象比较严重。 2.工伤认定及处理程序复杂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的一方面分散用工企业和农民工因工伤和职业病带来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为工伤人员和职业病患者提供康复与治疗。参保后的农民工出现工伤和身患职业病后需要相关权威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才能获得应有的权益,一旦经过权威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将由社会保障部门来承担,因此工伤认定必须慎重。所以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工伤认定程序及认定办法,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定及司法诉讼等都需要一系

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实践中,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特点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适用上的困难,其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工伤维权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于是填充农民工法律知识;严格依法、加大监督机制; 在工伤保险上做到预防为先、康复为重成为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农民工在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危害性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 目前我国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多为职业风险相对较高的建筑业、制造业及其采矿业, 这些行业劳动量大、工资低, 并且相对其他行业遭受的工伤伤害可能性较大。他们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住房补贴和各种补贴, 自我保护意识差, 许多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他们得不到社会保险的救济。企业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拼命压缩劳工成本,不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而农民工在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时, 并没意识到在其遭受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带来的实质性利益, 所以他们也不会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所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 他们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 76.6% 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 (二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从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要想维权,必须经过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或故意拖延,可能在工伤认定后还有行政复议甚至还有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 除了这几道程序需要时间长, 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因素, 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相关知识欠缺, 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 他们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也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一、实施范围 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 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确定。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保险期限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四、待遇标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支付期限最短为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经审核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批准时确定的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待遇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登记缴费 1.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苏州市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承包企业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凭证》,到财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3.缴纳金额到账后,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给承包企业。 六、待遇结付 1.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建筑企业持《农民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与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一、实施范围 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 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确定。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保险期限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四、待遇标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支付期限最短为

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经审核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批准时确定的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待遇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登记缴费 1.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苏州市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承包企业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凭证》,到财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3.缴纳金额到账后,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给承包企业。 六、待遇结付 1.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3900字(二)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3900字(二)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0 3900 字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3900 字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算公式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2520)*缴费费率1%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5]80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

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五、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六、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标人投标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三、附表四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完整版

编号:TQC/K970 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 完整版 Daily description of the work content, achievements, and shortcomings,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reasonable suggestions or new direction of efforts, so that the overall process does not deviate from the direction, continue to move towards the established goal. 【适用信息传递/研究经验/相互监督/自我提升等场景】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报告资料适合用于日常描述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使整体流程的进度信息实现快速共享,并使整体过程不偏离方向,继续朝既定的目标前行。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县高 度重视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 调研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及时成立调研组,并组织人员开展了对高 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调研工 作。现将××县的社会保险工作总体情况和 开展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工作情 况汇报如下: 一、XX年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情 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

2019年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范文资料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 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 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 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 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

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县高度重视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调研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调研组,并组织人员开展了对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调研工作。现将××县的社会保险工作总体情况和开展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8年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初社保工作会议制定的工作任务为目标,围绕非公经济参保扩面等重点工作,以服务全县经济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本意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经过全体职工的努力,全面完成了2008年的各项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在准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为地税部门及时提供征缴计划书的同时,协助其抓好征缴清欠工作。2008年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合计2611.75万元;征收当年保险费1608.94万元,征缴率为计划数1820.35万元的99.87%,共支出基本养老金1940.06万元,年末累计基金结余4549.34万元;应征工伤保险费293.73万元,实际征收301.90万元,完成计划数的102.78%,共支出

工伤基金223.92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工伤基金238.95万元;应征收生育保险费71.91万元,实际征收69.3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96.38%,共支出生育保险基金22.16万元,年末累计结余生育基金129.40万元;征缴农保基金161.83万元,支出7.15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农保基金826.73万元。 社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到目前为止,有69户单位进行了养老保险登记,有参保职工7699人,实际参保5250人,其中:个体、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1146人,新扩面361人,完成了市局下达的260人扩面任务的138.85%,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帐户的管理,认真清理和核实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做到了规范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合格率达100%;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有130户14353人,其中高风险企业72户10321人,新扩面2073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有58户4032人,其中新扩面827人,完成扩面计划数320人的258.43%;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有8569人,其中新扩面456人,完成了市中心下达的450人的扩面计划的101.33%。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拓展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渠道,壮大了社保基金。 参保人员流失得到有效遏制。今年,共为1146名个体、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及断保人员接续了社保关系,从而走出了“这边进、那边出”的怪圈。 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

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篇一: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2021年12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我县共有各类企业近400家,拥有员工近4万人,其中农民工约1.8万人。在调查的100多家企业,500员工

中,当问到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有没有参保时,有87人回答是国家性质的,有300人回答是商业性质的,是要交钱的保险,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于问到这个保险的费用该由谁交时,更是90%以上不清楚,对于问到发生工伤后能得到什么待遇时更是一窍不通。据统计,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制定的《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2008年12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徐政办发〔2006〕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费用划缴和提供参保证明等工作,具体由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承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及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待遇的支付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缴纳工程造价中的工程劳保费;拆除项目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拆除企业)在开工前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工程劳保费的证明材料;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查验拆除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工程中标后,建筑企业于开工之日起3日内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为参与该项目的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有分包行为的还应提交分包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项目资料; (三)《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表》; (四)《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7〕295号)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7〕2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精神,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保障建设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单列项目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报价内,该费用属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进行让利优惠。 二、对杭建市发〔2005〕7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中的“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表1-1-1)和“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表1-1-2)作相应修改调整,具体详见附表。 三、规费仍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规定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0.114% 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费率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30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进行工程招投标但未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前,根据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明确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计取方法并将费用纳入合同价中。

2、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根据施工合同和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3、2007年7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照杭政办函〔2007〕148号规定的公式计算,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本通知发出后,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示范文本》作相应调整,不再另发通知。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 1、表1-1-1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修订稿) 2、表1-1-2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修订稿)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的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的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编号:SM-ZD-35384 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相关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20xx年6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1.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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