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

理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河南省终止妊娠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结合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2、药品仓库药品采购保管、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对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3、终止妊娠药品指下列药品:(1);(2);(3);(4)注射液。

4、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5、施行终止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注射液外的其它终止妊娠药

品。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7、禁止非妇产科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可拒绝发药,否则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8、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9、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或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10、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1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

据。 12、药剂科不定期对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按规定处理。

十三、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

禁流入社会。

2、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

液外的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4、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科拒绝发药,否着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5、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7、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8、

9、十四、药库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0、 1、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2、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凭进货单领出单及时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4、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据。

5、购入终止妊娠药品资质证件及票据或进货单、领出单据需保存3年以上。

6、

7、四、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8、一、未领取、需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 14 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妇女,乡镇工作机构为其出具《人工终止计划外妊娠批准证明》。

二、已领取生育证的妊娠妇女,除以下情形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1)胎儿患有严重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计划内人工终止妊娠审批小组,由分管副职担任负责人。

四、符合上述规定,需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须填报《人工终止妊娠申请审批书》。

五、符合第二条前三项规定的,由经省级批准的具有从事技术执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出具有 2 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的医学诊断证明。

六、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其和医学诊断证明,为其开具《人工终止计划内妊娠批准证明》,并保存身份证、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

七、七、符合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为其出具《人工终止计划内妊娠批准证明》,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

八、应认真填写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各项内容,由 2 名审批人员签字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九、审批部门将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第一联存档备案。

十、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和有关审批资料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十一、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每年至少 2 次对乡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通报检查结果。

十二、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每年对县、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通报检查结果。

十三、

十四、十五、B 超超声波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

十五、 1、从事 B 型超声波诊断仪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从事 B 型超声波诊断

仪的计划生育机构应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注明计划生育超声波诊断项目。

2、严禁应用 B 型超声波诊断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在超声波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室相关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

3、购置 B 超需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超声波诊断仪、染色体检测设备后,应将购置设备的品牌、型号、功能、主要工作用途 15 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辖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

4、技术操作人员应当执行技术操作常规,落实 B 超双人执机制度。

5、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每年对本行政辖区内使用 B 型超声波诊断仪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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