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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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

在西方思想史上 , “自然法”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 《不列颠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自然法的 : “就一般意义而 言 , 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 。作为 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 , 它往往是 ‘实在法’的 对称 , 即与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 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 历史法学派的梅因则认为 : “如 ” 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 , 这就很难 说思想的历史 、因此也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 展了 。 可见 , 自然法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原则 , 是人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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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同的看法 , 例如 , 认为是运动 、是强力 、是火 、是湿 气 、是生殖 。 “自然”的最简单和最古远的意义 , 正是从作 [3 为一条原则来看的物质宇宙 。 ] 诡辩论者安堤弗 ( Anti2 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 , 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 [4 定的 。 ] 诡辩家卡里克利斯 ( Callicles) 也对自然进行过论 述 , 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在这个时期 , 自然指的是物质 世界 。之后 , 苏格拉底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确信存在 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 , 并断言通过理性的运用 , 可以
[5 发现这些不变的标准 。 ] 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
phon) 曾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分 , 他认为自然的命
共有的权利和正义体系 。从古希腊的古代自然法到中世纪 的神学自然 、再到现代的新自然法 , 自然法思想经历了漫 长的发展 、演变 , 其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始终贯穿于西方 思想史 , 对现代思想文明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 因而对现代 中国法学的发展来说也更具有借鉴意义 。 一 、西方自然法思想中 “自然”含义的演变 ( 一) 古代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定法 , 认为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 。这时 , 自 然法中的自然概念已和人的理性联系起来 , 不再仅仅指自 然的物质世界 。 ( 二) 神学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 “教父学”的奠基
人圣 ? 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 ?阿奎那 。圣 ?奥古 斯丁把柏拉图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教义结合起 来 ,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 , 用基督教教义取
自然法学说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 , 希腊哲学家习惯 于把宇宙解释为某种单一原则的表现 , 对这种原则 , 他们
) 3 [ 作者简介 ] 钟慧 ( 1985 — , 女 ,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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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性 , 使之等同于自然法 , 享有最高的支配地位 。圣 ? 奥古斯丁坚信 ,

在人类堕落之前 , “自然法”的绝对理想已 经实现 , 人类生活在神圣 、纯洁 、正义的状态之中 。在人 类堕落之时 , 人的本性也为原罪所败坏 , 反映人类灵魂完 美 、绝对善良的自然法也不再可能实现了 , 人们不得不运 用理性去设计各种可行的方法和制度来应对新的情况 。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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姆勒 、拉德布鲁赫 、马里旦 、富勒 、德沃金 、罗尔斯等 。 在德国 , 法学家鲁道夫 ?施塔姆勒首先发起了自然法复兴 的运动 , 创立了一种现代的自然法哲学 。他把法律观念分 为法律概念与法律理念 , 法律理念就是正义的实现 , 并提 出用社会理想来检验法律规则的正义与否 。这种检验实在 法正义与否的宽泛标准就是自然法 。马里旦的自然法理论 被称为 “人格主义自然法” 即特别强调人权问题 。富勒认 , 为法与道德密不可分 , 特别强调法的 “内在道德” 即 “程 , 序自然法” 。罗尔斯从正义论出发对公民守法的政治义务与 道德义务 、法的正义标准等法学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论述 , 并作出了具有自然法倾向的解释 。这个时期 , 无论是神学 的或是非神学的自然法学 , 都不是对古典自然法的简单复 归 , 而是像古代自然法学那样 , 强调超越实在法的道德 、 正义和人的良知的作用 , 其所关注的是法的价值 、法与道
[ 11 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及矛盾问题 。 ] 此时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教义进行完美结合的是托马斯 ?阿奎 那 , 他把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与福音教义相结合 , 并将其整 合成为一个宏大的思想体系 。托马斯 ?阿奎那将法律划分 为永恒法 、自然法 、神法和人法 : 永恒法代表上帝的理性 、 智慧和意志 , 是支配宇宙万物的法 , 当然也是一切法的渊 源 ; 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 , 指引人类达到至 善的理性命令 。 “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 , 就叫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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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法 , 我们赖以辨别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 , 即自然法 , 不 外乎是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的痕迹 。 此时 , 自然法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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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概念已经不再和物质世界紧密关联 , 而是指人通过理 性认识到的神的意志 。
( 三) 古典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实际上是一种方法论和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然法 , 其中的自 然概念指的是人类的道德 、正义与个人权利等观念 。 二 、西方自然法学中 “自然”含义的演变是人与自然 的关系在法学中的反映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然法中 “自然”含义的演变 轨迹 : 从物质宇宙到神的意志再到人的本性与道德观念 。 自然法学中的 “自然”概念从整体上来看 , 是一个从具体 到抽象 , 从物质到精神的过程 , 它最终完全演变为正义 、 理性的意义 。尤其是自

启蒙时代以后 , 自然法中的自然概 念已经和物质的自然世界基本没有了联系 , 自然法虽发端 于物质自然世界但最终完全脱离了自然界而只专注于人与 人之间的社会事务 。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和工 具 , 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 而自然法学作为 西方最有影响的法律学说之一 , 其 “自然”概念之内涵的 变化为我们透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类对待自然物质世 界的态度提供了一个恰当的视角 。在古代自然法学家那里 , “自然”的概念与物质世界密不可分 , 人的理性来源于自 然 , 由自然的秩序和理性推论出人的理性以及对世界的认 识 —— — 自然是人对世界产生认识的渊源 。人们对待自然物 质世界的态度崇敬而畏惧 , 自然界被当作是活的且有理智 的 , 不仅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动物 , 而且是一
[ 12 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 。 ] 当时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 ,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 、反神权的运动中 成长起来的 , 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们高举人性解放的大 旗 , 将 “人”看成是世界的主体 , 要求尊重人的独立 、自 由和平等地位 , 以人为本位来构筑法律制度 。如格劳秀斯 认为 , 一切法都来自人的本性 。 这种世俗的法律制度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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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法律的基础和意义所在 , 将自由 、平等 、秩序等人的 本性要求作为法律的基本要求 , 法律以人的需求为动机 , 以人性及其发展为目标 。在古典自然法学家提出的一系列 理论中 , 无论是 “自然状态说” “自然权利说” “社会契 、 、 约论”还是 “人民主权论” 其中所言的 “自然”均指的是 , “人的自然天性” 是 “人的本性” 已经和物质世界没有任 , , 何关联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专门论述了自 然法 : “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 , 就是自然法 。之所 以称为自然法 , 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 质 。 这里所讲的自然完全是指人的本质与特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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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现代复兴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与自身的缺陷 , 古典自然法学说 在 19 世纪中叶沉寂下去 。自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开始 , 经 过两次世界大战 ,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刺激 , 人们开 始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 , 法律的目的与价值重新得 到重视 。在这种情况下 , 自然法开始复兴起来 , 被称为复 兴自然法学 。它可以划分为新康德主义自然法学 、新经院 主义自然法学和世俗的新自然法学 , 代表人物主要有施塔 ?144 ?
无法将自身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分离 , 认为自然界是具有 魔力的神秘世界 , 人类存在的确定性需要由它来说明 。因 此 , 这时的自然

法理论强烈关注的是自然物质世界 , 肯定 它对人的启示的正确性 , 并从中引申出指导人类社会生活
的规则 , 赋予这些规则以神圣性 、合理性 。此时 , 人与自 然是一体的关系 , 人是自然有机世界的一个很小甚至是微 不足道的部分 , 人对自然与万物的君临一切的主体态度 , 在法律上还没有建立起来 。至中世纪 , 神学自然法思想仍 然保留着某种程度的对自然的敬畏感 , 不过这种敬畏不是 源自对自然本身具有灵性的认识 , 而是出于对上帝的尊重 , 因为基督教的创世说认为自然是上帝创造的 , 并因而具有 某种神圣性并理应得到尊重 。但基督教的教义同时认为上 帝是为了人才创造了世间万物 , 因此这种尊重是有一定限 度的 。上帝的存在使得人们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开始拉开了 距离 , 自然本身并不是尊重和崇敬的对象 , 它只是分享了 上帝的部分荣光 。然而 , 因为上帝是为了人的方便才创造 了万物 , 自然被利用的地位开始具有了合法性 。到古典自 然法学时代 , “自然”意味着人的自然本性与天赋权利 , 人 变成了目的 , 只有人才应该得到尊重和敬仰 , 自然完全沦 落为开发 、利用的工具和对象 , 人们对自然仅存的敬畏感 丧失殆尽 。自然界不再是一个有机体 , 而是一架机器 : 一 架按其字面本来含义来讲的机器 , 一个被在它之外的理智 设计好放在一起 , 并被驱动着朝一个明确目标行进的物体 之各部分的排列 。此时的自然法理论将关注的焦点完全集 中于人 , 认为自然法源于人的理性而非神的理性 , 并呼唤 安全等自然权利 。虽然它为人们挣脱神的精神束缚 , 从神 的压抑中解放出来 , 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思想资源 和动力 , 但这种观念最后将人的意志 、精神和力量推到了 不可思议的高度 。自然从此被当作人类达到幸福目的的手 段 , 人类开始凌驾于自然之上统治自然 。人与自然之间被 分割 、对立起来 , 古希腊的斯多噶学派自然法理论中人与 自然的关联被完全斩断 。这种思想反映在法学中便是法律 的调整对象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 自然物质世界则被忽略和遗忘 。现代复兴自然法学关注的 领域也仅局限于人的世界 , 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类对自然 的态度不是其要解决的问题 。虽然在生态科学与环境科学 发展的冲击下 , 哲学 、伦理学等都对自然问题予以了反思 和考虑 , 但新自然法学对此并没有什么值得一提的贡献 。 自然法学中 “自然”含义的演变指示了人们在人与自 然关系中采取的态度和路径 , 历经几个世纪的经济与社会 发展证明 , 人们漠视自然 、将自然仅当作人类的利用工具 的观念正是现代社会环境危

机的深刻根源 , 而法学对自然 物质世界和人与自然关系的漠视更是加剧了人类目前的生 态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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