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奥古斯丁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奥古斯丁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奥古斯丁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孙晟华

2009200410

一、人性论

奥古斯丁继承了自柏拉图以来对人性的判断趋向是恶的主流观点。基督教的基本理论前提也是人性恶,惟其恶,才需要忏悔,才需要救赎,才需要法律的出现。他的法律思想即是建立在人性恶判断的基础之上,其重要作品《忏悔录》也是在对人性有深刻的洞察之后写成。

人性为什么是恶的?对此追问要回溯至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在此,奥古斯丁发展了《圣经》的传说,认定人有“原罪”。这就是人的原始罪恶,是上帝给予人类永远不能解脱的惩罚。

人为什么会忽视或抛弃永恒之物而倾向较低的东西呢?奥古斯丁认为,这不是由于某种外在强制力量迫使人们这样做的结果,完全是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因此奥古斯丁将人贪念引起的直接原因归于人的自由意志。正当的爱就是遵循好意志,爱其所当爱,行其所当行,从而过有福的生活。

然而人的灵魂总会发生偏离的情形,无福的人往往是滥用了自由意志,使意志变坏,在爱上帝和自私自爱间选择了后者,丧失了永恒的追求。可见,灵魂向下运动的倾向,完全是人自由意志的结果,作恶靠的是自由意志,它给我们犯罪的能力。当人行善,则是实现了上帝给人自由意志的目的,为恶则是错用了上帝给人的能力。人的犯罪行为是由他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因此他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自己的犯罪而接受罚。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奥古斯丁人性论的整体构成。恶的原始来源是人的原罪,而贪欲导致恶行,其背后的根源在于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产生罪。而“罪是人类奴役制度之母”,所以不同层级的法律因此必须产生。这种人性论构成了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的坚实基础。

二、世俗法与永恒法

由于将事物做了世俗之物与永恒之物的两分,为了规范此两类事物,奥古斯丁相应地将法律也分成两类:世俗法与永恒法。奥古斯丁在探讨人类历史命运时,多次提到道德之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并举了一个剧场观众观剧的例子来说明。在观剧之初,观众彼此并不认识,可是如一位演员演得非常好,那么喜爱他(她)的观众就会精神振奋,渐入忘我之境。然而这种愉悦之情并非只局限于对演员,对于其他喜爱此演员的观众同样会有同声相应之感。这样观众因为同爱演员之故,达成了共鸣,于是对一个对象的爱本身产生了一个共同体。这个普遍的爱与社会道德相类似,如果缺乏这种爱,那么人类就无法形成共同体;一旦形成,那么必然会同情同样有这种爱的人,排斥不爱这一对象的人,即使不爱是有充分理由的。类似于一个社会道德普遍低下,其中有觉醒者会遭到漠视、排斥乃至打压一样。所以奥古斯丁在强调道德之余,也看出了其局限性,必须呼唤法律来补正。

那么什么又是正义?奥古斯丁的正义至少有三个层次。

其一,正义被定义为“给每人其所应得的”这么一种美德,每个人都得到了他们应得的东西,整个社会或者城邦就实现了正义。

其二,正义又被认为是“标志公民的独有特征以及使所有公民服从城邦目的或公益的美德。”每个人保持自己的个性特征,同时遵守城邦目的,促进公共利益,保持城邦的和平,就是实现了正义。

其三,正义还被定义为根据理性规定所有事物的正当秩序。

在三种正义中,第一种是理想的正义,但问题是什么是各人应得的?人欲壑难填,这个“应当”到底应该给到什么程度,没有一个标准,因此这个正义观过于抽象,即使在天国也难以实现。所以奥古斯丁紧接这就有上面第二个正义,它较之第一个具体得多,看到了它与城邦的关系,看到了正义是公民社会的基石,是人类社会的统一和尊严存在的基础。但是城邦之外呢,是否就没有正义了?所以此观念过于狭窄。只有第三种正义,超越了上面两个正义。奥古斯丁认为这才是最高正义,简言之,正义就是这样一种安排得很好的秩序。因为“这样一来,他便可以安身在和平之中,可以和全世界有条理和谐一致。”

正是这两种法保证了社会稳定的秩序。奥古斯丁认为世俗法乃是“虽是公正却能随时间而加以适当修改的法律”,故而世俗法有两个特性:

首先,它必须是公正的,是基于人类理性而创制。

其次,它是不稳定的,可以因时而设、因时而废。

为什么在世俗法之上要有一个“更高更隐秘”的永恒法?因为尽管世俗法可以制止恶行、稳定秩序,然而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不可克服的。

第一,世俗法受时间与变迁限制。正义在不断变化,要了解此正义,全凭人生经验。而“人生非常短促,不能以为本身有了经验,便对经验所不及的古今四方的事物因革都融会贯通。

第二,世俗法作为有形的法,仅仅规定和禁止外在的行为,它不涉及这行为背后的动机,甚至很少关心纯粹的内心活动。不可否认,有时一颗罪恶的心要比一个损害后果还要危险得多,而世俗法只能规范后者。而恶行由恶的自由意志产生,世俗法对恶意志即无能为力,可谓“治标不治本”。

由于上述原因,必须要呼唤更有理性且万世不易的法律,这就是永恒法。永恒法是天主的法。在奥古斯丁看来,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是上帝统治人类的工具。统治外部的有形之法是世俗法,而统治人内心的法是永恒法,有形来自于无形。这个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引导一切事物达到它们各自的目的。永恒的法构成了正义和公正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一切世俗法都必须服从永恒法的支配。

可见,较之于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自然法,奥古斯丁的永恒法是将其与上帝结合起来,都是在承认现行的世俗法之上有一个更高更完善的法。只不过前者认为它是自然的理性,而后者则将这一切归于了上帝。

三、现代意义

奥古斯丁生活于古罗马帝国晚期,其思想开创了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先河,奥古斯丁的思想中最精深之意,于我们今天法治中国的法学研究犹有巨大意义。奥古斯丁对人有限性的分析,他关于人们应该超越世俗、跃入神圣的呼唤等,在今日这个特殊时代中,不能不引起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的共鸣。

其一,法律呼唤神圣。

作为现代法律,政教分离体制之下,法律的世俗化乃是文明的进化。然而法律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规则,在奥古斯丁眼里,无论是永恒法还是世俗法,都是神圣凛然不可侵犯的。奥古斯丁写道,尽管人们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可能会就世俗法律的样式发生争论,但一俟法律制定和确立之后,就不能再对法律加以置评,而只能依据法律进行制裁。这是从现实中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的,就是说人服从已经制定的法律或者在对人运用法律这个行为是神圣的。

在今天,司法独立很大的困难在于法律不够神圣,法院不够庄严宏伟,法官

与其他人距离过小,法律解决与政策或习俗解决没有很好的形式区分,所以我们要向奥古斯丁虔诚的对待主一样对待法律。从法律的制定来看,奥古斯丁认为一个法律要称其为法律,首先它必须是良法,是基于人类理性智慧而制定。所以在制定法律时,一定要慎重,有时与其制定一部漏洞百出、不合时宜的法律,不如不制定,否则不足以称良法,再要保证其神圣性就非常困难了。

其二,法律须被信仰。

奥古斯丁崇尚理性,但是他的理性是为他的信仰服务的。就信仰与理性的关系而言,他的看法可以一言以蔽之“信仰寻求理解”。法律当然需要理性的制定。但是没有信仰,理性的发展不会有突破。一个良好的法律,如果人们并不在心底里以之为念,那么法律和其他诸如政策、纪律一样只是一种技术。而当人们真正在法律面前感到敬畏恐惧和战栗时,那么法律作为一种信念就渗入到人的内心。所以,很多时候,信仰就是根植于人内心的自由意志,很难阐释的非常清楚。奥古斯丁的永恒法为什么会对人的心灵也能净化?原因还在于人们纯洁的信仰。因此永恒的法还在于它是人自觉自愿遵守的法,一旦心中的恶行褪去,那么作恶的行为也就难以实行了。

其三,法应当致力于幸福的目的。

为此人要有远大理想。奥古斯丁为什么在列出了世俗法后还要用永恒法来规范,就在于人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属世之物,灵魂还应该向上追求永恒之物。通过追求永恒实现幸福。什么是真正的幸福?浅层次来说求得社会的和平与安宁,而深层次还在于人的内心。对于万物来说,存在才能有幸福,存在本身就是幸福。对于深层次而言,则必须靠努力向理想中的彼岸航去才能实现。

奥古斯丁的为追求正义和幸福百折不挠的勇气和规范秩序的理想应该为我们所崇敬

论孔子权变思想及其在现代的意义.doc

论孔子权变思想及其在现代的意义- 摘要:儒家的权变伦理思想在孔子那里并未做出详尽的阐释,但作为儒家学说的重要奠基人,孔子的思想意蕴、处世原则和方式,是对经与权生动鲜活的诠释。本文从个体的人伦道德层面、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方法论层面对权变思想及其在现代的积极意义进行了阐发。 关键词:权变;个体;社会;方法论 孔子的一生处事为人则处处体现”权”。但在《论语》中仅三处提到”权”,如:”子罕”篇”未可与权”;”微子”篇”废中权”;”尧曰”篇”谨权量”。《(论语集注·微子第十八》)在《论语·子罕》(以下只注篇名)中提出:”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意思是说,可以同他一道学习的人,未必可以同他一道取得某种成就;可以一道同他取得某种成就的人,未必可以同他一道事事依礼而行;可以一道同他事事依礼而行的人,未必可以同他一道通权达变。”权者称也,所以别轻重。(“《春秋公羊传·桓公十一年》)后来被引申为灵活变通,借指在面对具体境遇中的道德冲突时,行为主体在选择道德行为时的权衡变通。 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孔子重礼,推崇仁政,”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八佾》)。孔子的权变思想突出一个”变”字,不是毫无章法、随心所欲地乱变,而是以礼为前提的。我们可以说,权变是实现礼的手段,是具体的措施方法,礼是根本原则,二者相比较,权变则是围绕礼而进行的。正如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史新编》中说:”道是原则性;权是灵活性。灵活性,在表面上看,似乎是违反原则,但实质上正是与原则性相合。”可以说”权变”是一种度时势,审轻重,而不失其节的为人处世

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发表于2006年理论界12月刊

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王亚军*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王安石法律思想的初步研究,尤其针对他提出“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观,对我国目前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官队伍建设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教之、养之、取之、任之法官遴选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严复说:“古人好读前四史,亦以其文字耳!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最宜究心。”因此笔者藉以研究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提倡的“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论,以期对我国司法体制中关于法官的选任制度的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王安石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曾被革命导师列宁赞誉为“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的王安石,为了使摇摇欲坠的宋王朝摆脱在政治、军事、财政和社会风气等方面出现的全面危机,受命于危难之际,主持变法新政。现存的《王文公文集》体现了王安石的主要法律思想: 1“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的吏治观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王安石非常推崇孟子的观点,他也意识到虽然通过变革,创立了善法,但是善法还需要有良吏来执行,否则也不能达到国治民安的目的。他强调善法和良吏都是国家治乱安危的关键,在善法和良吏两者之间,良吏尤为重要。因此王安石认为赵宋王朝政治腐败,积贫积弱的重要原因在于“在位不才”,他将整饬吏治,选取人才作为其变法改革的核心。“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①鉴于宋朝人才匮乏,王安石在变革中明确提出了培养和选拔官员的四种措施:第一,首先国家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制度,确保国家能够培养出真正的人才,即“教之之道。”为了教育和培养大量的人才,王安石当时提出要设立学校,设置教官,对于学校教学内容要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严格地选择相关科目,“苟不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则不教也。苟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者,则无不在于学。”第二,“养之之道”。这是造就人才的重要手段,包括“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三方面的内容。王安石认为首先必须使为官者的俸禄“足以代其耕”,不用参加生产劳动而保障家庭衣食无忧,这就是“饶之以财”,但是人的物质欲望是没有节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各种相应制度,运用礼(道德自律)——“约之以礼”和法——“裁之以罚”(刑罚制裁)加以约束官员,杜绝其过分的贪念,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贪赃枉法。第三,是如何发现人才的“取之之道”。人才的发现和挑选主要靠“使众人推其所谓贤能,出之以告于上而察之。”从下级方面来说,要讲究推举贤才;从上级方面来说,要善于考察人才。考察其是否是真正的人才,最好的方法是“试之以事”,通过任职的考验,来判断他的实际工作能力如何。第四,是如何使用人才的“任人之道”。慧眼识人才固然重要,但更重要是能够知人善用,王安石强调用人必须使“其德厚而才高者以为之长,德薄而才下者以为之佐属。”通过定期考核制度,对于成绩卓著,能够胜任者大力提拔,对于久处其职而无所作为或成绩甚微者予以撤职查 *王亚军(1974-)安徽省淮北市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和法理学。

王安石的政治梦

苏东坡--“乌台诗案” “乌台诗案”发生于1079年,“车盖亭诗案”发生于1089年,都是两次文字狱,前后相隔10年。“乌台诗案”与事主苏东坡的名声成正比,在历史上影响非常大;“车盖亭诗案”的事主蔡确虽然贵为宰相,但文名远不如坡公,又被宋史列入“奸臣传”,所以,“车盖亭诗案”几乎被历史遗忘。其实,如果说“乌台诗案”作为一个政治事件,还能算事出有因的话,“车盖亭诗案”则纯属捕风捉影、无限上纲;“乌台诗案”是改革派打击保守派,“车盖亭诗案”则是保守派打击改革派,它们都是北宋知识分子之间的政治倾轧,给我们留下一条从无耻走向更无加耻的政治轨迹。 苏轼先由监察御史告发,后在御史台监狱受审,汉代御史台官署内曾经遍植柏树,柏树上常有数百只乌鸦筑巢,所以,人们又把御史台称为“乌台”,苏轼一案也就因此被后人称为“乌台诗案”。 “乌台诗案”起于《湖州谢上表》。元丰二年三月,苏轼由徐州市长调任太湖之滨的湖州市长,按照北宋官场规矩,得上表谢恩。苏轼在《湖州射上表》中发了几句牢骚:“陛下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可牧养小民。”其中“新进”和“生事”两个词是有背景的:司马光为了反对王安石变法,给王安石写了三封信,其中指责王安石变法是“生事”,王安石以《答司马谏议书》反驳;苏轼在《上神宗皇帝书》中,把王安石提拔的年轻改革官员称为“新进”。——《湖州谢上表》是在朝廷报纸上公开发表的,由于文坛领袖苏轼的巨大影响,那些“生事”的“新进”们便成为帝国官僚集团私底下的笑柄。于是,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出面反击,他摘引“生事”和“新进”等语上奏,给苏轼扣上“愚弄朝廷,妄自尊大”的帽子。 仅凭《湖州谢上表》当然兴不起大狱。恰巧此时苏轼又出版了《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监察御史里行舒亶潜心研究四个月之后,从中找出几首诗,掀起对苏轼的第二次攻击波。舒亶上章弹劾苏轼:“至于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渎谩骂,而无复人臣之节者,未有如轼也。盖陛下发钱(指青苗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郡吏,则‘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其他触物及事,应口所言,无形不以讥谤为主。” 随后,国子博士李宜之、御史中丞李定前后脚杀到,声称必须因其无礼于朝廷而斩首。李定编了四条理由说明应该对苏轼处以极刑。 三波攻击之后,宋神宗也觉得苏轼诗歌中确有讽刺新政的内容,苏轼又是当时文坛领袖,如果任由其诗歌传播,对新政的推行肯定不利,于是决定派太常博士皇甫遵到湖州拘捕苏轼。得到消息的附马王诜赶快派人告诉苏辙,让他通知苏轼,所以苏轼家里在皇甫遵到达湖州之前,已经烧了大部分与友人的通信和手稿。钦差大臣皇甫遵到来之后,苏轼吓得六神无主,还是通判让他穿着官服见皇甫遵。 苏轼在被押解到京的途中,经过扬州江面和太湖时都曾想过自杀。 7月28日被捕,8月18日被送进御史台监狱,20日被正式提审。苏轼在监狱里的四个多月,监狱内外,朝廷上下,像一出戏一样热闹上演。 苏轼在监狱里的日子肯定不好过,被严刑逼供,在那个时代也是家常便饭,史料记载“诟辱通宵不忍闻”。儿子苏迈往监狱为其父送饭,然后相约一套暗语:如果送的是蔬菜和肉食,那就证明一切都还正常,如果送的是鱼,那就是被判死刑的信号。有一天,苏迈因为银钱用尽了,需要出京去筹借,就委托朋友给苏轼送饭。这位不知“暗语”的朋友,好心地给苏轼送了一条熏鱼,结果惹来苏轼大惊,以悲伤之心,为其弟苏辙留下两首诀别诗,其中

孔子教育思想对现代教育的影响及启示

孔子教育思想对现代教育的影响及启示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孔子教育思想对现代教育的影响及启示 [内容摘要]:孔子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教育家。他的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克已内省、孝弟忠信、礼义廉耻等教育思想不仅对当时的教育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也对现代的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现代的教育改革中,有不少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制定都是以孔子的教育思想为基础的。目前国际上针对特殊教育所提出的全纳教育、个别化教育等教育理念,都可以在孔子的思想中找到影子。可见孔子教育思想对现代教育影响之大。 [关键字]:孔子教育思想现代教育影响及启示 孔子不仅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和理论政治家,还是我国伟大的教育家,曾经被评为世界最着名的文化名人之一。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和主要精力从事“传道、授业、解惑”的教育工作,培养了一大批有才干的学生,积累的丰富教学经验,形成的博大精深,独具风采的教育思想,是我国传统教育思想中的宝贵遗产 ,虽历经两千多年历史的冲刷和淘洗仍然拥有其勃勃的生命力。可以说,中国文化发展所有的本质和精髓,都可以在孔子这里寻找到根源。他的教育思想,对我们现今的教育实践(特别是素质教育)有着行之有效的指导意义。对现代教育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也给了我们很多启示。现在就让我们了解孔子一些主要的教育思想,顺便谈谈孔子教育思想对现代教育的影响及启示。(孔子的教育思想很多,这里主要讲的是现代教育中比较提倡的,得到实践,并产生重要影响的。) 一、孔子的教育思想: (一)、站在教育者的角度: 1、有教无类:即让平民子弟也能接受教育,促进社会发展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奥古斯汀的法学思想 奥古斯丁是罗马帝国基督教思想家,教父学的主要代表,奥古斯丁的神学理论以柏拉图的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哲学观点接近于新柏拉图主义,是一位神秘主义的哲学家。他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建立了以神权政治论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体系。奥古斯丁为了反驳异教徒对基督教的攻击,编写了《上帝之城》、《教义手册》等书籍。奥古斯丁的观点和功绩对于西方文化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在基督教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殊荣。 一、法律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一种手段 奥古斯丁认为,热键世界之外有一个天国存在,他说天国是永久和平的。他认为,与天国对立的是地国,或者说是世俗的国家。凡是不能升到天国而在人间受罪的人,只能生活在地国,即使将来有可能进入天国的人,也要先在人间接受锻炼和考验。奥古斯丁从教义出发,认为人类祖先犯了罪,留在人间生活是接受上帝的惩罚。他认为要维护人间的国家的和平,需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不良欲望:“一个没有理性的人,需要别人用命令来控制他的各种欲望。”柏拉图曾经这样说过,对于那些不能控制自己欲望的人,需要用外部权威(即法律)来控制。在这里,他是承袭了柏拉图的观点的。 奥古斯丁说的和平就是只有秩序。换句话说,在人类社会中,就是“有秩序的统治与服从”或者“有秩序的命令与遵守”。秩序就是有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罪合适的地

方。这种秩序和安排都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也就是他说的自然法。人与人之间的和平,是一种互相协调;一个家庭的和平,是在各成员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通知与服从。一个城市的和平,是在公民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命令与遵守。按照他的说法,服从于上帝,服从法律,服从命令,服从统治,就是秩序,就是和平,就是和平。 奥古斯丁将发案率分为两种:神法和人法。神法是指“上帝的法律”或永恒法。在他看来上帝的“至善”是不变的,所以上帝的法律也是不变的。而世俗法(即人法)乃是“虽是公正却能随时间而加以适当修改的法律”,尽管它可以制止恶行、稳定秩序,然而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不可克服的。 第一,世俗法受时间与变迁限制。正义在不断变化,要了解此正义,全凭人生经验。而“人生非常短促,不能以为本身有了经验,便对经验所不及的古今四方的事物因革都融会贯通。 第二,世俗法作为有形的法,仅仅规定和禁止外在的行为,它不涉及这行为背后的动机,甚至很少关心纯粹的内心活动。不可否认,有时一颗罪恶的心要比一个损害后果还要危险得多,而世俗法只能规范后者。而恶行由恶的自由意志产生,世俗法对恶意志即无能为力,可谓“治标不治本”。 由于上述原因,必须要呼唤更有理性且万世不易的法律,这就是永恒法。 在奥古斯丁看来,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是上帝统治人

孔子仁学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孔子仁学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摘要:孔子仁学思想以道德个人主义为支点,倡导一种以生命契合为主要特征的人际伦理,追求一种以社会和谐为主要价值取向的社会政治秩序;孔子的仁人君子教育在政治领域引发了一场由血而优则仕到学而优则仕的制度革命;在由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变的今天,我们面临着制度创新和文化重建的历史任务,从孔子仁学思想中汲取智慧,仍然是我们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不二选择。 《论语》言“仁”者五十有八章,“仁”字凡百有六见。据考证,孔子之前,已经有人偶尔使用过“人二”来表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亲爱,但只是孔子才赋予“仁”以全新的文化内涵。《论语》文本中“仁”的含义大致可以分成为以下几层: (l)“仁”首先是一种足以使人诚服的人格魅力。孔子言:“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卫灵公》);曾子曰:“士不可不弘毅,任重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 死而后已,不亦远乎?”(《泰伯》)这种“仁为己任”,对自己所选定的人生目标坚定不移,倾 其毕生而追求之的精神;这种面对生与死的抉择,无求“生以害仁”,只求“杀身成仁”的豪迈气概,不是着实让人心醉神迷吗?因此,“仁”便是一种足以让人为之诚服的崇高,所以《论语》是一种将合换心的征服,因而是一种人格美的展示,是一种爱的艺术的实践。 孔子认为:统治的哲学虽然可以说是征服的哲学,但是好的统治者绝不应该用武力去强迫人民接受他的统治,而应该以爱为武器,用自己的人格之美去征服民心,让人民心悦诚服地追随自己。因此我们说,孔子之“仁”首先是一种人格的力量,一种高尚品德对他人和社会的感化和征服作用。 (2)“仁”倡导一种道德个人主义。孔子言:“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雍也》)。这里孔子将“将心比心,推己及人”确立为基本的道德原则,这种道德原则介乎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之间,强调一种在移情式理解基础之上的人际互爱。孔子又强调“为仁由己”,指出:“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述而》)这是一种由道德自律达于心灵自由的义务伦理。在孔子那里,个人不是向外寻求相对他人(物)的自由,而是向内寻求相对于自己的自主,即人格的独立和道德的自主。人只有实现在道德上的自主,才能使自己真正成为自己的理由,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把孔子的道德主张称为“道德个人主义”。由孔子仁学所开出的道德自律,与西方文化背景下的道德自律是存在着根本差异的,因为西方的道德自律是一种上帝绝对命令的内化,而仁学的道德自律完全由自己的本心开出,所以仁学对人们道德觉悟的要求似乎更高。(3)“仁”是孔子匡时济世之良方。孔子不仅仅是一个思想家,同时还是那种具有“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殉道精神,勇于靠自己的亲身奋斗去实现自己政治抱负的实践家。为了实现其政治抱负,他需要培养一批不但能够理解并拥护他的政治主张,而且愿终生为之奋斗的“志士仁人”。为此,他“有教无类”,以教为业,以“六艺”授人,且整理国故,“删正六经”,开了中国教育与学术民间化的先河。孔子所要培养的,是那些能够按他的社会政治理想去改造社会,匡扶正义,营造社会仁爱精神的济世之才。孔子的教育目标是要培养“仁人君子”,即他要把他的弟子们培养成那种具有“仁者爱人”、“泛爱众”的人格情操,同时又具有为实现“天下归仁”而奋斗的“志士”,这些被称之为“君子”的志士们“谋道不谋食,忧道不忧贫”(《卫灵公》);“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学而》);“无终食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里仁》)。 (4)“仁”是一种人生修为之方法。孔子言:“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 (《微子》);仁人君子者“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省也”(《里仁》)。要求君子须以诚信待人,以恭敬律己。同时还必须摆脱物欲的束缚,故“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去之,不去也”(《里仁》);于是“饭疏食饮水,曲胧

论王安石的政治理想

从王安石的咏史诗透视其政治理想 【摘要】王安石作为北宋的政治家,强调文学为政治服务功能的实现。他创作的一百一十多首咏史怀古诗,准确地概括出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与事件,史论见解独到,品评也较允当,因此,其在咏史诗上的深厚造诣,以深邃的历史忧患意识见胜,体现了王安石进步的政治关与历史观。本文在对其咏史诗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从中探究咏史诗中所包含的王安石进步的政治思想,以及其在实现自身政治理想过程中体现的坚韧与豁达。 【关键词】王安石;咏史诗;政治理想 引言 咏史诗是以历史人物、事件作为歌咏的对象,歌咏时寄托作者的思想感情,以表达作者对于该事件、历史人物阐述的某种见解或者言论的诗歌作品。其最关键的作用时利用典故反映的史实,阐述作者的见解。我国古代的咏史诗作者众多、作品丰富。咏史诗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通过咏史不仅达到抒情、诵人的作用,还通过咏史达到以史咏怀,以史治史的功效,体现了诗人们通过对古史的认识与掌握,实现诗人本身讽喻现实、感怀今世内心情感。 作为北宋一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文学家,王安石勤学好问,刻苦读书,而且读书的范围也相当广泛,“诸子百家之外,以至《难经》、《素问》、《本草》,诸小说,无所不读”。他创作了一百一十多首咏史怀古诗,准确地概括出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与事件,史论见解独到,品评也较允当,因而,他的咏史诗从对历史体认的角度上看,更加注重的是历史给人们带来的启示,其咏史诗表达的思想远远的超出了一般的士大夫及一般的读书人。 王安石的一生,与变法结下了不解之缘,因此,其咏史诗最主要的也是关注其求新求变、改变现状的政治主张。体现了一位站在时代高度的政治改革家对历史人物和政治事件的认识和评价,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和时代特征。王安石就是咏史诗的代表性人物,其对于咏史诗不仅继承了前代咏史诗的优良传统,还对其作出了新的开拓,无论是在思想内容上还是艺术的成就上,都具有当时鲜明的时代特色。李东阳谓其咏诗绝句,极有笔力,当别用一具眼观之[1]。展示了王安石这一宋代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兼诗人特有的风貌王安石的咏史诗,大多是直接的表达自己关于政治的见解与主张“学术见解,伸张正义,讥刺邪恶,抒发优国优民名情,表达安边御侮和改革弊政,以期富国强兵的愿望与决心”,表现了别具一格的宋诗特色。 一、变法前王安石的咏史诗及其表达的政治理想 宋代学术自由,疑古风气兴盛,文人更为关注思辨,因而诗人皆具好议之癖,整个文坛也呈现出了自由议论于批判的精神。王安石的这种自出新意的议论就是在这样深刻的时代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对于诗人而言,若要获得别人赏识,就需精于议论并且有所创新与发明,表现在诗歌思辨性上就是要具有异于普通士人的的、强烈的风格。王安石从小随父宦游南北各地,目睹了人民生活的艰辛,对宋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青年时期便立下了“矫世变俗”之志。 - 1 -

孔子教育思想的现实意义知识讲解

孔子教育思想的现实 意义

孔子教育思想中的道德教育对今天仍有积极意义。 一、立志有恒 孔子认为人生活在社会上,不应该以个人现在物质生活为满足,还应有将来精神上的更高要求,这就是对社会发展有自己的理想和尽自己的义务。他在教育学生如何对待现在和将来的关系时,总是引导学生立足于现在而面向将来,确定志向,树立人生的目的和理想,作为个人努力方向。 认为“立志”是重要的起点,但要坚持和实现其志向,并不是容易的事。他说,“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少年有志,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才立,可见立志是一个人成长发展的关键。确立志向后,又经过长期不懈地学习、修养,使之思想、感情和行为,达到道德的高度自觉与"不逾矩"的境界,表明了道德教育的终身性、长期性和阶段性。孔子教育学生“志于仁”。“仁”是孔子最高的道德标准与理想,他要求学生以“仁”指导日常的道德行为,坚持道德信仰而不动摇。“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论语里仁篇)要求君子在吃一顿饭的瞬间也不要离开仁德,在匆忙紧迫的情况下也不要离开仁德,在颠沛流离的环境中也不要离开仁德。他要求学生“笃信好学,守死善道”,(论语·泰伯)对仁德和理想要笃信,要好学,要坚守,并用生命去捍卫。“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即要求君子仁人,不贪生怕死而损害仁德,要勇于牺牲来成全仁德。他认为志向和理想甚至比个人生命都还重要。 孔子在教育学生对待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关系时,总是引导学生追求更高精神生活,努力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而在物质享受方面,则不宜要求太高太多,物质享受方面要求多了,相反地会妨碍精神境界的提高。 只有经过长期艰苦的磨练,志向方能坚守。孔子在教育学生对待志向的确立与坚守的关系时,总是引导学生重视持之以恒与百折不挠的意志锻炼。这也可以说是立志过程的最后与最高的阶段。 今天,社会生产力已经高度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但是在学生中越来越多的出现盲目攀比爱慕虚荣的现象,许多学生已经把立志忘掉了。孔子的这一思想更需要成长在改革开放富

中世纪法律思想

阶段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欧洲中世纪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这段世家被人们称为:“黑暗的中世纪”,战争此起彼伏,充斥着封建主与农民之间、封建主之间、宗教与政权间的各种矛盾,下层人民过的民不聊生,在思想领域,依旧是神学思想占于主导。 欧洲中世纪早期是封建制度与封建国家产生与形成时期,从此的长达一千年的欧洲封建社会中,神学主义一直占据统治地位那么欧洲封建社会思想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我参考了谷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特点有三,分别为:教父学、君权神授论、神法。 基督教就是这个阶段发展起来的,虽然基督教起源于公元1世纪,直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忙,欧洲由奴隶社会转为封建社会,基督教被封建主所利用,为封建社会所服务,基督教宣扬平等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进步的特征,直到近代以来,基督教在西方国家逐渐扩大,进而在现代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圣经》是基督教中的经典,在我很小是时候就总听老师们讲圣经的小故事,讲过亚当夏娃的故事,殊不知那就是圣经的经典,《圣经》当时充当的是成文法的角色,体现了中世纪典型的政治法律思想,例如:1.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贫2.宣传政治权利是上帝批准的3.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4.财产公有。从圣经所体现的思想中,可以看出当时是唯神论。上帝在人脑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在现在看来是非常落时的,可当时来看,上帝已算是客观存在

的,所以也具有进步性。但当时宣扬财产公有,是一种不彻底的公有,因为在新约中,多次提到人民要忍受私有制的剥削。所以当时主张财产公有是一种希望,激励人民劳动,并未贯彻到底。 说到欧洲中世纪的思想,不得不提奥古斯丁和阿奎那。奥古斯丁,他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奥古斯丁的人性原罪论,主张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不犯罪。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要说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早在在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在多神崇拜的古希腊时期,自然法虽然被称为是神的理性,但实际上可以将它看作是自然规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体。到了奥古斯丁时期,上帝成了唯一的神,于是此时的自然法有了一个明确的制定者,逐渐演变为神法。但因为当时宗教与世俗的统治正处于水乳交融的状态,且教会的地位在世俗统治者之下,教会法也未成体系,因此当时仅把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法还是可行的。到了阿奎那时期,教会已经从世俗统治者手里完全独立出来,且已建立了完善的教会法体系。此时原有的法律分类就显得由其捉襟见肘:如果将世俗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归为人法,把上帝指定的法律归为神法,那么教会所制定的那些规范信徒精神世界的法律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它们显然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神法,也不属于人

基于现代视角探讨王安石的财政思想

2009年8月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Aug.2009第11卷 第4期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Taxati on College Vol.11 No.4【财政与金融】 基于现代视角探讨王安石的财政思想 王 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王安石变法是我国几千年历史上最有名的变法之一,也称熙宁变法,变法中很多理财思想与现代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谋而合,但变法却难逃失败的命运。将近一千年后随着现代经济学理论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我们回过头重新审视这段变法的历程,不难发现王安石财政思想的局限性。本文正是基于现代的视角分析了王安石理财思想失败的原因,并以史为鉴给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王安石变法;熙宁变法;财政思想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06(2009)04-0003-05 纵观中国几千年历史,共有三次比较大的变法:第一次是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史称商鞅变法,此次变法在秦孝公的大力支持和政策的正确实施下获得巨大的成功,短短二十几年让秦国由弱到强,傲视群雄,因此商鞅变法是很成功的;第二次是西汉末年,公元9年左右,王莽篡汉后进行的所谓的王莽改制,此次变法王莽只是单纯附会《周礼》,托古改制,是历史的一种倒退,难脱失败的命运;第三次就是北宋熙宁元年,公元1086年王安石在宋神宗的示意下进行的变法,这次变法虽然在思想上有很大的先进性,但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并不相容,也未处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与反对者的关系,最后也以失败告终。 一、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及财政思想的理论渊源 (一)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 王安石是我国历史上一位著名的改革家,他的变法发生在公元11世纪我国北宋时期,史称“熙宁新法”。他的新法总计近二十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选人用人等各个方面,但重点是理财。他试图通过变法改变当时国家积贫积弱的状态,达到充实国库、富民强国的目的。 北宋立国之初,由于历史际遇的客观原因和统治者的主观原因,没有形成汉、唐时幅员辽阔的强大帝国,“卧榻之旁”尚有辽、西夏等国虎视眈眈。在兵制上,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面实行募兵制而军费基本上依靠朝廷财政供给的朝代,这一制度给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为防御西夏、契丹的进犯,宋廷多次增兵添将,以致军饷浩繁。军费之外,数量巨大的官吏队伍,频繁无节制的祭祀开支,皇室的奢侈浪费和真宗、仁宗时期先后与辽夏订约而输送的岁币,都造成了惊人的耗费。为了满足数目庞大的支费需求,宋廷在财政上多方增加收入,除了那些过于苛急、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一些手段之外,前朝在较为正常的条件下所实行过的聚财之术,宋朝在其前百余年中几乎都陆续采用过了,已经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竭泽而渔的倾向。然而,用尽取民之法,财政仍有不足之处,初期改革的措施也屡受挫折,军事上积贫积弱的局面一直无法扭转,朝野上下为此忧虑不安。在严峻的形势下,20岁的神宗赵顼继位, 收稿日期:2009-05-23 作者简介:王 波(1987-),男,河南信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实务。 3

王安石“三舍法”教育思想评述

王安石“三舍法”教育思想评述 摘要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人,不仅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而且也是一位卓越的教育家。他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改革措施,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都有其独创性并占有重要地位。他在教育改革中所创立的太学“三舍法”,对改革北宋科举制度和教学制度,对培养变法革新的人才,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试就“三舍法”的产生、内容、特点及其影响等方面,做一些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教育改革“三舍法”科举制度 一、“三舍法”的产生背景 “三舍法”是宋代三舍考选法或三舍选察升补法的简称。为王安石“新政”之一。当时,进士科重诗赋,明经科专记诵,王安石认为不能造就用人才,因建议神宗,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创立太学生三舍法。王安石的“三舍法”,是根据当时变法革新的需要而创立的。王安石变法的目的是为了富国强兵,改变自宋真宗统治以来六十多年的积贫积弱、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的现状,将宋王朝的统治从越陷越深的危机中,挽救过来。因而他提出要从“大伦大法”即从根本上和各个方面变革法度,力图革新。于是改革教育和改革科举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如何才能将这两项改革紧紧连接起来,“三舍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王安石认为,改革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统一思想,培养变法人才。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学校教育是关键。所以,王安石上任后,扩大太学规模,增加学生名额,吸取了宋代教育家胡瑗重教学内容的实用和分科教学形式的成就,在太学创立了著名的“三舍法”。把人才的培养与选取均放在学校,提高了学校教育的地位。特别是由学校届期贡士直接参加殿试,学校具有了取士权,打破了多年来科举取士的垄断。这在中国教育史上是从未有过的。 二、“三舍法”的内容及特点 当时,进士科举重诗赋,明经科举专记诵,王安石认为不能造就用人才,因建议神宗,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创立太学生三舍法。在一定的年限及条件下,外舍生得升入内舍,内舍生得升入上舍;上舍生考试成绩优异者直接授官,中等者直接参加蓼试,下等者直接参加省试。三舍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科目之一,即用学校教育取代科举考试。“三舍法”,是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外舍2000人,内舍300人,上舍100人。官员子弟可以免考试即时入学,而平民子弟需经考试合格入学。“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此外,朝廷每年派官员到太学出题考试外舍生一次,称为“公试”。公试成绩列第一、第二等并获得校定者,可升入内舍。内舍生每月考核行艺,每季进行“季选”,每年给予30名积分最多

论述孔子教育思想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论述孔子教育思想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孔子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个将毕生精力贡献给教育事业的人,被后世尊为“至圣先师”、“万世师表”,他将毕生精力贡献于后一代的教育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重视道德修养,是一位尽职的好教师。他在两千多年前提出的儒家思想,经过后人不断地传承,不断地发展,延续成为我们中华文明的一种精神的信仰;是早期的礼制的规范和规则;是历史长河中每个人心中对自己以及家庭和国家信仰的图腾。显而易见,儒家思想对中华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推动了历史的发展,同时对当今的教育思想仍有着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孔子的儒家思想可以归纳为一个字,“仁”。“仁”是一种价值观,它既是家庭的关系,又是社会的政治关系。那么他的教育思想则可以看做是,教育学生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出身自一个贵族家庭,因此他的生活他的教育思想是与当时的封建统治阶级息息相关的,子夏曰:“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子夏的这段话集中概括了孔子的教育方针和办学目的。做官之余,还有精力和时间,那他就可以去学习礼乐等治国安邦的知识;学习之余,还有精力和时间,他就可以去做官从政。“学而优则仕”和孔子倡导的“举贤才”是一致的,确定了培养统治人才这一教育目的,在教育史上有重要的意义。它反映封建制兴起时的社会需要,成为当时知识分子积极学习的巨大推动力量。 与此同时,孔子提出了“有教无类”的办学方针。在此之前,只有王公贵族的胄子才能接受教育,普通的百姓是没有资格入学接受教育的。“有教无类”是孔子对当时教育体制招生对象的革命,从此,无论贫贱,无论职业,无论阶级都有了接受教育的机会,有了接受教育的机会,那么就有了“学而优则仕”的机会。实行开放性的“有教无类”方针,满足了平民入学受教育的愿望,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孔子私学成为当时规模最大、培养人才最多、社会影响最广泛的一所学校,从总的社会实践效果来看,是应该肯定的。“有教无类”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进步思想,他打破了贵族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一般平民,有利于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 在孔子提出儒学的初期,因为那个兵荒马乱纷争的年代,与孔子仁政的思想背道而驰,因此并没有得到诸侯的认可。直到汉武帝时期,终于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呼声下,华丽地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因为“三纲五常”等等思想深得统治者们的欢心,儒学思想此时正好为统治阶级对于加强集权统治和君主专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从封建统治的角度来说,儒家思想的广泛传播和认可从思想根源上抓住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的百家争鸣的局面,稳定了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并为其后近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的集权统治打下了基础。而从更长远的角度来说,这也使得中国人很早就拥有了国家观念以及维护国家与民族统一的信念,这比西欧最早的民族国家早了十多个世纪。这是这种强烈的民族统一观念,当中国面临严重的民族危机的时候,中国人能以一种不可思议的强大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家园。 然而历史在不断前进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四书五经”“三纲五常”的口号已经成了封建王朝的断壁残垣下的尘埃。我们走进了大学的伊甸园,在这里似渴地汲取着不同的思想,分门别类的科技知识。我们以为孔子和茫茫历史长河中那些知名人物一样,只成为了教科书中的几颗字眼,或者是偶尔矗立在某处风霜雨雪中的一尊雕像,再和我们的生活没有半毛钱关系。当然不是,孔子曰,学而不厌,孔子曰,温故知新,孔子曰,诲人不倦,孔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孔子提倡出来的教育思想告诉我们如何去学习,如何做事,如何做人。孔子教育我们,在家孝敬父母,出门尊重师长,为人谦虚谨慎、讲究诚信,胸怀博爱之心,对仁者特别亲近。“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在做到以上为人的基本要求时,再去学习知识。孔子首先强调:做人与读书,做人是第一位的。你可以行而无学文,但不可学文而无行。在行有余力的基础上,再去学习知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孔子的教育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孔子的教育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1、教育对象“有教无类”。除在当时打破“学在官府”局面而使文化下移,促进士阶层兴起外,今天的义务教育也与之不无联系。 2、教育作用于社会和培养人。今天于此尚有偏差,圣人先见何等高明! 3、教育目的培养“士”。辩证地看“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既有重大意义也有引起偏差理解的副作用。 4、教育内容“文、行、忠、信”。“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学而》)既重德育又不薄智育。加工整理补充修订“诗、书、易、礼、乐、春秋”六经,紧扣“文、行、忠、信”施教。其于礼仪之邦的深刻影响举世公认。作为当今教育工作者不能不认真领会。辩证地看待,孔子的教育思想确有自相矛盾之处,如鄙视生产劳动等实际知识,又囿于当时自然科学知识的贫乏,忽视思辨知识和能力培养,缺乏充分的哲学思辨气息。这也可以说与死板教条教学有一定的源流关系。 5、道德教育四原则: (1)立志有恒当代教育应于此认真反思,实施“挫折教育”。中日夏令营中的“较量”发人深省。养尊处优,好逸恶劳,玩物丧志,“不知好歹”的状况令人忧虑。 (2)克己内省当代教育,包括教师在内,很缺乏此种精神,为人师表意识淡漠;学生以自我为中心,盲目自负,以己之长比人之短,以人之过掩饰自己之过。当然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孔子思想带来的消极一面;要培养学生胆大心细,发展个性,有主见又能理解别人。(3)改过迁善要敢于认错勇于改过,切忌文过饰非。怎样看待教师自身的不足,最好的方法就是勇于正视,努力学习,敢于自责。 (4)身体力行言行一致对于教育工作者尤其不可忽视,教师言不由衷学生还不会理解,其负面效应特强。 6、教与学主张八原理: (1)勤于学习,广于见闻当代教育,既应教导学生,更应要求教师自己,即“群体观”,摆正教师群体中个人位置,取长补短才大有裨益。 (2)学而时习,温故知新师生都应学而时习,培养温故知新,用教改新名词谓之“反刍”和“迁移”,要防死记硬背,纸上谈兵,要注重培养的是牢固掌握知识,能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3)学思并重,以学为主“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4)学以致用,言行相符当今教育也存在学用分离的问题,比如语文教师写不好文章,说不好话(结巴、不畅、不规范、口头禅),学生识读、书写水平低,会背条条不会应用等等。 (5)虚心求学,奋发不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老师成为教书匠,往往就是缺乏奋发不息的求学精神,故作玄妙,装得神秘,实际又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使自身渐渐老化、僵化、退化。 (6)启发思维,举一反三当今教改强调的就是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自学;语文单元教学重在举一反三,实现纵横迁移。 (7)因材施教,从实际出发备课要备学校、备教师、备学生、备教材。照本宣科,满堂灌实际是惰性的表现。学生观“天生其人必有才”。 (8)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要认真领会“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和“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为人师表须有强烈的角色意识,当然另一方面也应培养学生“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的独立人格意识。

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笔记和典型题详解(神权政治论)【圣才出品】

第五章神权政治论 5.1 复习笔记 一、神权政治 1.神权政治的定义 神权政治是指神权,即宗教权力与政权的结合,是宗教首领与政治首领的结合,是国家机构与宗教机构的结合,形式上世俗政权与教会是分别设立的,实际上世俗政权受控于教会,并只能完全依照神权政治的原则进行活动。 2.神权政治的基本原则 (1)君权神授。世俗政权是上帝的安排,是为惩治罪人并帮助世人赎罪的需要而设立,国王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国王对国家的统治应当按照上帝的旨意来进行。 (2)天国至上。地上之国和上帝之国同存于天地之间,地上之国充满罪恶与苦难,人们在其中获得的幸福与欢乐极其短暂,上帝之国充满光明,人们皈依基督,进入上帝之国后获得的幸福将是永恒的。 (3)教会至尊。教会是上帝为拯救世人进入永恒天国的代理机构,世俗政权的权力是教会权力的一部分,教会为把管理世俗事务的工作交给了国家和政府,因此世俗政权应服从教会,为神效力,应协助和保护教会进行拯救人类灵魂的工作。 (4)天启律法。法律是体现上帝意志的,是上帝治理人世的工具,是世俗政权依照上帝的旨意在上帝的启示和安排下制定的,所以人人必须服从。

二、基督教的产生及早期基督教的政治思想 1.基督教的产生 (1)基督教是公元1世纪中叶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和小亚细亚地区产生的,基督教最初是犹太教众多教派中的一个教派,是犹太人反抗罗马统治的产物。 (2)在犹太人反抗罗马统治的斗争中,由于犹太人内部各阶级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利益的不同,产生了政治、宗教观点上的分歧,形成了许多不同的宗教派别,基督教便是从一个代表下层劳动大众的教派——拿撒勒派——发展起来的。 (3)基督教能得到广泛的传播是由于它打破了传统的犹太教的排它性、孤立性和保守性,把犹太教由一种狭隘的民族宗教改革成为一种开放的世界性的宗教。 2.早期基督教的政治思想 (1)对罗马帝国表示无比痛恨,把罗马帝国比喻为“巴比伦的大淫妇”,宣称这一恶势力将为基督所代表的“羔羊”所战胜。 (2)蔑视有钱有势的人,反映下层劳动群众的情绪和呼声。早期基督教宣称穷人是上帝的选民,上帝与穷人同在。 (3)大家都是兄弟,信徒一律平等。早期基督教高举平等的旗帜,团结一切被剥削、被压迫的群众,包括奴隶在内,都被视为上帝的儿女,信徒同称兄弟。 (4)宣称要进行最后的审判,提出要建立一个平等正义的、公共消费的理想国家。 三、教父学派与神权政治论的形成 1.基督教的演变 (1)公元2世纪后,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信徒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其原因主要是:

法律思想史期末重点

法律思想史 1. 国家产生的标准:1由原先的按血缘划分国民变为“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2氏族社会的民主制度瓦解,“公共权力”设立,氏族民主选举制或禅让制变为世袭制。公共权力就是将以往氏族成员所具有的权力剥夺,改为统一由部落首领或王来行使。出现了专门的军队、监狱及各种强制机关,并成为公共权力的象征。夏出现监狱,称为夏台、圜土。 2. 刑起于兵,礼发轫于祭祀与习俗。祭祀、礼、行为规范、习惯法 3. 神权法思想概念:是将人间的统治权以及社会制度包括法律说成是神的旨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特征:1神或上天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而国王的统治权来源于神2统治者所宣布的法律、法令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有些甚至就是神的直接命令。因此,违背法令就是违背神意。为了顺应神意,必须严厉制裁违法者。3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若遇到疑难问题,须通过特定程序,直接由神裁判。 4. 以德配天的内容:1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周人看来,王权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统治者自身的德性,只有敬天地鬼神还不足以受天命,只有敬天地鬼神的同时又有德,才能受天命。3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民是统治者的镜子,统治的好坏从民意中可以窥见。 5. 西周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周公提出) 6. 宗法制内同:1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2以嫡长子为核心的嫡长子继承制。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于嫡长子。 7. 西周礼治思想的内容:1亲亲,是指亲爱自己的亲属,最重要的是要求子女孝敬父母,小宗服从大宗;分封和任命官吏则依与王室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定,使亲者贵、疏者贱,即任人唯亲。其确定和维护的是宗法等级制度2尊尊,是指下级官吏或身份等级卑贱的人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官吏或身份等级高贵的人,小宗必须服从大宗,上下等级制度不得僭越。其更强调的是君主的尊严,即尊尊君为首3长长,男女有别。是指年幼者应尊敬年长者。男女有别则是强调男尊女卑及男女授受不亲。 8. 礼不下庶人,主要指周人的宗法之礼不适用于外族的人。各级贵族依礼制而享受的权力,庶民更是无权享用。并不是说平民以下的庶人不受礼的约束,而是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适用不同的礼。 9. 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宫刑不得适用于大夫以上的贵族,而刑罚的锋芒主要是针对被统治者。并非是说刑罚一律不适用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 10. 罪人不孥:孥,妻子儿女。眚:过失犯罪。累犯成为惟终,偶犯成为非终 11. 周公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法的影响:1综合治理的礼治模式。周公的礼治体系确实是一个综合的体系,德、礼、教、罚都是这个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注意对刑罚负面作用的控制。与教相比,周公认为刑或罚是一柄双刃剑。周公对刑可能导致的社矛盾的激化,统治者失去民心,并由此失去天下有着清醒的认识,所以周公强调教应是治理天下的主要手段,力图做到用严谨的态度,准确、适度的惩罚手段,将刑的副作用控制在最小的范围。3德成为预防犯罪的防线。在周公的思想体系中,德被强调并与天命相连,经儒家弘扬,成为中国人追求的价值取向。 12. 管仲: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邓析因私造竹刑而被郑国贵族处死,他彻底否定传统的礼治。 13. 孔子礼治理想内容:1仁的含义,根本意思是爱人。处理家族关系应该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处理君臣关系应该君使臣以礼,臣事臣以忠。要求人们做到孝悌和忠恕。西周礼治的主要内容孝忠节义等伦理观念在孔子的学说中得以保留,且成为仁的体现。2礼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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