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合法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5〕134号,2005年6月24日起实施)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合法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5〕134号,2005年6月24日起实施)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合法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5〕134号,2005年6月24日起实施)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严格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合法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05〕134号

(2005年6月24日起实施)

各市、县 (区)国士资源局 (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对征地工作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也曾多次要求严格证地程序,确保征地合法公正。绝大部分地方能严格执行征地法定程序,确保征地顺利逃行。但个别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不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告,应当举行听证的没有举行或听证流于形式,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没有依法修改,没有要求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征地费用支付清单等。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征地的合法性,而且关系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范征地程序,特强调如下事项:

一、严格征地告知和确认制度。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在告知征地的同时,应当对拟征土地现状进行调查,调查事项包括拟被征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等,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二、认真实施听证制度。县、市国土资源管埋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前,应当告知被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明确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4]65号)的规定执行。不能以申请人只是一小部分等为由,拒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要求。国土资源管埋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听证公告,在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指定听证会代表,举行听证会。对于己经举行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吸收听证中的正确意见,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批的征地材料中,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三、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公告。在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可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征收士地公告。在征收士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必须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不能因被征地农民不服农用地转用或征地批准文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公告或者推迟公告。

四、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公告。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士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乡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告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地方张贴公告;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张贴公告;征收村民小组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同时在村民

集中居住地和其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张贴公告。征收土地跨村、跨乡(镇)的,应当按照上述方法分别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公开批准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随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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