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法院《当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点和热点问题研讨》(2007)

山东东营法院《当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点和热点问题研讨》(2007)
山东东营法院《当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点和热点问题研讨》(2007)

当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点和热点问题研讨[作者:山东东营法院转贴自:山东东营法院网2007-01-06 ]

[主持人杨秀梅(东营中院民四庭副庭长)]:为进一步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解决当前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今天在这里举办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主题的法官论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凸现,区域性民间借贷行为及规模不断扩大,由原来公民之间的小额借贷,发展到今天的公民和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大额借贷甚至是巨额借贷,市场之庞大,交易之频繁是空前的,被学界称之为“灰色金融”。因此,如何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也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尤其应当引起重视的是,以欠条为存在形式的虚假借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难度。

从今年的案件情况来看,各县区法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规范混用、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衡、法官释明权适用不恰当现象,欠缺对双方证据证明力的比较方法,在事实认定时未做到尽可能的还原客观真实,导致部分案件改判。为统一执法尺度,今天在这里举办本期法官论坛。为了办好这期论坛,我们特别邀请了中院徐飞副院长与我们来自审判一线的法官共同讨论。

[杨美香(东营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

首先感谢这次论坛的组织者,让我有机会与各位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不少问题一起探讨学习!

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有必要先明确它的法律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存在一个历史演变过成,在经济尚不发达、市场交易不够频繁的时期,民间借贷大多出于自然人之间的生活互助调剂,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纯朴的民风民情,因而这种借贷往往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资金的需求空前扩大,加上银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呈现前所未有的繁荣,与以往不同的是借贷利息化,并且已成为公众的较为流行的理财方式,与原来的无息借贷相比,感情信任基础越来越脆弱,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还需要明确的是,民间借贷并不是都属于有息借贷,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爱于情面有时可能是口头约定,当发生纠纷时,法院所面临的难题往往是对于是否约定利息以及约定何种利率的利息进行判断。这时,在注重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需要充分运用民事证据的相关规则对事实予以正确认定,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

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依主体分类,在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效力上,法官只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对于一方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只要不属上述四种情形,也同样认定有效。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且有大额化、高风险、纠纷多的变化趋势。针对这一问题,本人对已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借款手续不完备。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多是"熟人"(亲戚朋友同学)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或还款时不及时收回欠条,从而留下隐患;2、借款用途不合法。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例如因属于吸毒贩毒、赌博、黑社会讨债性质等非法活动而形成的借贷,法院就以"此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3、借款目的不明确。例如在个别案件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或者多分割甚至独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给另一方随意写借条,没有写明借钱的目的及用途,数额往往较大,离婚后另一方便持该借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按条还钱。

除了上述特点以外,民间借贷还有一个值得特别注意的发展趋势,这就是某些民间借贷中已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民间借贷目前缺失有效的制度规范约束,目前有向高利贷转化的苗头,成为某些市场投机分子从中牟取暴利的工具。如约定超出银行利率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息,利用部分市场主体资金急缺的困境,发放高额借款。依《合同法》211条的规定,这类违反国家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然而在实践中这种高利贷往往会以合法的形式出现,有的借款人在借款的同时即已扣除高额利息,借据可能只出现借款数额甚至连利息都未约定,如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出借时只交付8万元,欠据则载明10万元。出现这类纠纷,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证明事实本来的真相。类似的现象已经构成对经济秩序与金融秩序的侵害,性质上已属于违法。还有的从银行骗取套取大量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行为就构成贷款诈骗罪。某些地方此类高利贷行为有的已引发命案,成为危及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尤其大额借贷案件,还应当注意审查其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一旦发现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鉴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规范导致纠纷多发,并且在审理过程中,某些重要事实真伪难以鉴别,为了减少纠纷,便于人民法院更好的审理这类案件,有必要借助社会的力量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合法化发展。建议运用新闻媒体加大这类案件的宣传力度,结合正在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重点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告诫人们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上要从防范风险、完善合同、遵守法律等方面有效预防发生纠纷,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刘富珍(东营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大家好,今天非常有幸到中院参加黄河口法官论坛,讨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属传统民商事案件,随着经济交往的频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也较快,约占民商事案件的30%左右。近年来,通过对民商案件的审理,对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呈现的特点及问题,总结如下:

第一,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类型有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

间的借贷,以上借款类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有效。企业之间的借款属拆借资金,因违反金融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该类案件除部分因当事人住址不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外,大部分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审结。

第二,借款纠纷因当事人关系明确,事实也较清楚,但被告往往认为是否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不积极应诉,造成这类案件缺席判决率较高,影响案件的调解率。

第三,有些借款案件,出借方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时就将约定的利息一并出具欠条,即当事人出具欠条数额要高于实际借款的数额。庭审中,被告虽然提出欠条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的抗辩理由,而借款人能提供的证据最多也是证人证言,根据证据规则证人证言的效力要低于书证,依照欠条做出的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对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造成执行难。

第四,关于对借款利息的认定问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很多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时一并要求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数为不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两个规定是否冲突,应如何适用。

第五,还有个别借贷案件,借款人出具借条时的署名与其身份证名称不符,特别是有些同音不同字的签名,如果被告到庭应诉,被告否认欠条是其出具或被告不到庭,被告的户籍档案没有曾用名记录,原告很难举证出具欠条的人与其主起诉的被告是同一人,其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保护,特别是有些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出具借条时,隐瞒其署名与其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况。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认为在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将被告拘传到庭,如果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可以进行字迹鉴定,如果被告拒绝字迹鉴定,可以承担不利后果,而不能一味要求原告举证。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约定返还期限的,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现在的借款纠纷案件,很大一部分是因借款人生活困难,确实无力还款引起的。但是现在对借款案件的判决,并没有执行该条规定,不管是否有无还款能力,一律判决借款人定时一次性还清。如果执行该规定,判决借款人分期还款,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判决结果是否有背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每次还款的时间及数额如果当事人分歧较大,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应有一定得限制尺度。

以上是我在从事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即在审判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的归纳,请各位同仁及领导给与批评指正。

[邓晓亮(广饶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在法律意义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定义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在主体上只能是自然人和企业;在内容上只能是借用金钱;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为了进一步理解这个定义的内涵,下面说明三个问题:

民间问题。所谓的“民间”是相对“官方”而言的,是指民民众之间,即非官方之间。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民间与官方的区别,主要是从主体上界定的。银行借款、财政借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中的银行、财政和其他金融机构是经国家政府和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机关和企业,传统的说法称之为“官方”。民间借贷中的“民间”,是指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在

主体关系的范围上仅限于自然之间和自然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

企业问题。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除人民银行外,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绝大多数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民间借贷主体中的企业,因“民间”的限制,不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些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企业,我们称之为“非金融企业”。

借款问题。借款一词有两个含义:一个是向人借钱或者把钱借给他人,这个含义表明,借款是一种行为;另一个是借用的钱,即所借的金钱,这个含义表明“借款”是一个名词。当借款作为一种行为被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时,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借贷作为一个名词时,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便为标的。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主体

民间贷借的主体的构成大体上有三种,即自然人之间、企业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

(1)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原始的民间借贷产生于自然人之间,亦只存在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是原始民间借贷的单一主体。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主体范围逐步扩大,发展到企业和其他组织。但是,企业和其他组织发展生产经营所需绝大多数有金融部门支持,再之,企业从事借款活动容易造成金融秩序混乱而受到限制,又因自然之间的民间借贷比较自由和广泛,故自然人在民间借贷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

自然人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但并非所有自然人都具有民间借贷主体资格,因为,这里有一个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自然人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健康问题,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已发生的借贷权利和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享有或者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借贷关系的主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否作为民间借贷主体问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情况: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如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来认定其主体资格和法律效力问题,情况比较复杂。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年满18周岁以上,二是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完全由自己负责。

(2)自然人与企业发生的借贷关系

由于法律对自然人与企业的借款问题既未作禁止规定又未作允许规定,故在实践中对这种借款的效力问题存在不少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理由:如果允许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就会使企业资金脱离宏观调控,使金融管理资金进行体外循环,甚至会导致非法放贷和非法集资活动大量出现,从而破坏了金融秩序。其依据是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款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不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该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自然人作为贷款人将钱借给企业有效,而企业作为贷款人无效。理由:自然人作为贷款人借款给企业,符合《审理借贷意见》的规定,同时,有利于企业得到民间的支持而求得生存和发展,应当是有效的民间借贷;如果企业作为贷款人贷款给自然人,属于企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因此,该借款行为无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应当认定有效。理由:《审理借贷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效力。

对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问题,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都认定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据此,个人认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批复》肯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为有效行为,主要出于对企业处分财产的尊重。从法理上讲,国有企业对其流动资金有处理权,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的范围内将流动资金出借给公民应予允许;非国有企业对流动资金拥有所有权,更应允许其向公民出借。但是,企业作为贷款人时,相对人必须是自然人,这是由民间借贷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自然人的特点所决定的。

企业民间借贷行为应当受到限制。

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自然人自愿将金钱借给企业的行为,国家通常不予限制。但是,企业作为贷款人或者借款人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对其有严格的限制,即使企业完全自愿对自然人借入或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国家的限制,否则是无效行为。

但是,企业的合法借款、集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企业合法借贷集资主要表现为三个内容:一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秩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等;二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额的、临时的,且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而不能向社会公众集资,更不能将借取的款项以营利为目的又借出,进行变相存贷活动;三、是企业将款借给自然人,也只是个别的,少量的,特需的,且通常是无息的,如本企业职工生病、遇到天灾人祸,家庭生活困难、购买住房等,但不得大面积人地、经常性地出借,更不允许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出借。

(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

首先此类借款是违法借款。

这里所谓的企业是指除依法批准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外的企业。这些企业之间的借款归属于哪种类型的借款?个人认为,既区别于“银行借款”,又区别于“民间贷款”,本可独立成为“企业借款”,但因这种借款通常为法律所禁止,故不能形成一种独立的类型。这些企业因无经营金融资格,故其借款不能称之为“银行借款”。我国《合同法》将借款只分为银行借款和民间贷款两大类,企业之间贷款既然不是银行借款,就应当归属于民间贷款。再之,在现有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对企业之间受理的借款都称之为“借贷”,而银行出借资金称为“贷款”;法院受理银行(金融)贷款案件定案由为“借款纠纷”,而对民间借款定为“借贷纠纷”。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款归属于民间借款并无不当。

企业之间的借款虽属民间贷款,但不是合法的民间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个问题第二条规定,对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案件,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依法向借款方收缴”。从这两个司法解释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企业之间借款是非法的、无效的。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可见,企业之间的借款也为人民银行所禁止。

此类借款的违法表现形式有:1、明借款实违法,2、名联营实借款,2、名投资实借款,3、名融资租赁实借款,4、名补偿贸易实借款,5、名买卖有价证券实借款。

上类借款的例外有效情况:上下级企业内部之间的借款、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企业的临时借款、一方需要对方完成特定业务而对方有经济困难的借款、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依合同有扶持关系的借款、非法人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借款。

个人认为,从非法人企业的特点和现状来看,生产经营规模不大,私营成分很多,借款数额一般不大,在发展过程中确需得到支持。因此,非法人企业之间出于相互支持帮助目的,临时性借一笔或几笔款,不宜认定无效。

(4)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的借贷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将村集体资金借给本村村民,或者村民将自己的钱借给村委会的情况。对这两个特定主体之间的借款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予明确规定,实践中处理不一,因而有必要专题讨论这个问题。

关于借款合法性问题。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其管理的财产为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村民是村委会成员,他们的财产为私人所有。村委会与村民在各自的财产上都是独立实体,这为他们之间的借款提供了条件。但是,两者之间发生借款关系的效力如何,是什么性质的借款?司法实践者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其借款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应当认定无效;有的认为,村民作为出借人借给村委会应当允许,但村委会将钱借给村民,如果村民无力偿还,就会损害集体利益和广大村民利益,应当予以禁止;第三种意见认为,村委会虽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同于企业,但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相似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村委会与村民借款,如无明显的违法,可参照是高法院有关职工与企业之间借款的规定,应以认定有效为宜。

我本人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即无明显违法应以有效民间贷款认定,主要理由如下:从立法上看,村委会可以作为出借人将集体资金借给村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委会应当支持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因此,村委会将集体资金借给村民发展经济是正当、合法的。根据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当村民遇有生活困难。如遭天灾人祸难以维生,村委会有职责提供服务,帮助村民度过难关,包括提供借款,出是正当、有据的。由此可见,村委会将集体资金借给村民,只要目的正确、用途正当,是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立法精神的。

从借款性质上看,属于民间贷款。村委会不是从事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他与村民发生借款关系,当然不是银行借款;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与村民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各自财产的权属上又是相对独立的平等主体,因而,村委会与村民的借款不涉及“官方”问题,故就为民间借款。

从财产权属于上看,可以相互借款。村委会是依法设立的村民自治组织,对本村的集体财产依法拥有管理、使用、处分的权利;村民对自己的财产完全拥有所有权,并完全可以行使出借权,因此,两者之间可以相互借款。

在借款纠纷处理上,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我们说村委会与村民的借款具有合法性,只是从性质上和原则上予以肯定,并不是说每一具体借款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对如何认定村委会与村民的具体借款行为的效力,笔者认

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精神进行处理,如果借款目的正确、用途正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就应当允许。但是,村委会作为民间贷款当事人时也应受到限制。

村委会作为贷款人的限制:1、以借款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2、出借上级专项拨入的经费,3、来自社会的专项赞助款和捐资款。

三、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必须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此外,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亦分别对此类案件的程序问题、效力认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个人认为,在案件的审理中,应正确适用上述法律规范。首先,《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比《民法通则》具体、明确,由于《合同法》是合同关系的专门法,故《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其次,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如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存在代理、借款诉讼时效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当涉及到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判断时,尽管《民法通则》可能有所涉及,但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最后,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大部分已被《合同法》所吸收,因此当两者都有相应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如《合同法》没有规定时,而以前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只要以前的司法解释不违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可以适用。

四、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几个问题

(1)关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适用

在适用《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计付法定利息时,要注意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视为无息借款。这条规定仅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民间贷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仍按《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贷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且贷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仍按《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24条中的“约定不明”问题。《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里的“约定不明”,笔者的理解是:借款双方有利率约定,只是利率高低不明确。因此,当事人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规定借款人从借款之日起支付法定利息,是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但是,双方当事人有利率约定,仅为利率发生争议,且能证明的,仍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利率支付利息。例如,贷款人主张月利率为千分之二十五,而借款人主张借款发生时约定的月利率为千分之二十五,贷款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约定利率虽然不明确,但不能视为“不能证明”而不支付利息,因为借款人承认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五,故应当以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付息,且应从借款之日起计算。

(2)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支付问题。

提前偿还借款,是借示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返还所借金钱的行为。借款人提前

偿还涉及利息如何支付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贷款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而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在实践中,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普遍存在,如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已足够具备还款能力。为了放下欠债这个包袱而提前偿还;又如借款人为了放下利息的负担或者考虑这笔借款利息过高而提前偿还等。有些学者认为,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提前偿还借款要经贷款人同意,否则在期限上违约。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期限支付利息,并将借款人支付的自愿偿还之日到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视为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计算利息”。这条规定显然没有采纳上述观点。根据这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另有约定个,无须贷款人同意,且贷款人不能拒收,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付利息,《合同法》如此规定的理由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原本是为借款人的利益而约定的,借款人放弃部分使用期限这一利益而提前还款应当准许,而这一行为不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只适用于有约定期限的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除补充协议成立外,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民间借款在适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时,还要注意例外情况??当事人另有约定。就还款期限问题,贷款人和借款人在民间贷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适用合同自由原则,依照另行约定的内容办理。例如,双方当事人在民间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同时约定不能提前偿还的,如果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必须经贷款人同意,否则属违约行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计付利息。

逾期还款的利息计付。民间贷款到期后,或者无期限借款经贷款人催告后,借款人逾期还款,亦属违约。这种违约也涉及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问题。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前面已经零散地提到过,但为了进一步明确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有必要再作些说明。

(3)关于对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根据《贯彻民法通则意见》和《审理借贷意见》的有关规定比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来计算。但是,民间借款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在有期借款和无期借款,在有息借款和无息借款,有息借款中的利率还有低于或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种情况,若比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在有些情况下有违自愿、公平原则。

个人认为,对民间借款的逾期利息计算,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自愿、公平原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银行利率和约定利率计算。

比照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利息,即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二是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利率有约定,但低于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按照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主要适用于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率已有约定,且约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限同类贷款利率,但未越过法定限度。如果将高于银行利率的约定利率,降至银行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显然对违约的借款人有利,这会助长借款人逾期还款。我们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与一律比照银行利率计算比较,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这有利于促使借款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减少逾期违约情况的发生。

(4)几种违法利息及处理。

银行借款的利率有国家的规定,有人民银行的监督,且借款行为规范,通常较少在利息问题上出现违法行为。民间借款由于由自由性、广泛性、复杂性影响,在利息问题上,缺乏有力的监督和管理,除了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予以裁判外,几乎没有其他国家机关管理民间借款,加之有些借款人急于用钱和贷款人乘人之危,就容易出现高利贷、预先扣除利息等违法行为,侵害了借款人的利益,扰乱了民间资金融通秩序。

1、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贷款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违法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民间借款都是借款人求助于贷款人而发生的,在借款人处于被动地位的情况下,贷款人往往利用借钱人急于用钱的困境违心同意预先扣除利息。虽然预先扣除利息只有在借款人也表示同意情况下实现的,但这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违法行为,道理在于:首先借款人原本急于用钱而借款,当然不会自愿在本金中先予扣除利息,至于表面上同意预先扣除利息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现;其次,按照合同约定数额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是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如果预先扣除利息,实际交付数额小于合同约定数额。这是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1万元,代款人出具了1万元的借据给贷款人,而贷款人预先扣除和利息1000元,实际交付给借款人9000元,这就是在借款数额上的违约行为;再之,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时间是归还借款时间,或者是《合同法》第二百零五要规定的时间,百预先扣除利息在时间上提前到借款发生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已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二百条“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处理。根据这条规定,对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涉入两个内容:一是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数额不是原先约定的本金数额,而是实际借款数额。二是,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不以原先约定的本金数额计算,而是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本金2万元,预先扣除利息2000元,贷款人实际交付给借款18000元,按照《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处理,贷款人只需返还18000元实际借款,并以18000元实际借款计付利息。

(5)民间贷款计算复利是否合法

民间贷款的利息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单利和复利。单利是本金*利率*使用时间来计算利息的,所得利息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前面介绍的合法利息就是以单利计算方法得出的利息。复利是另一种计算方法,是贷款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

下面以同一例子,用单利与复利两种不同方法计算利息,以便看出两者结果的差别。

假设: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10000元,用利率千分之二十,使用期限2个月。

单利计算:100000*千分之二十*2等于400元(利息)

复利计算:假设,每一个月计算复利一次:10000*(1+千分之二十)的平方等于10440元(本加息),减去本金10000元,利息440元。

两种计算方法对照比较,复利显然高于单利。

最高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只返还本金”改为“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修改说明: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理由是:禁止预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贷有法律依据,而禁止复利没有法律依据。《审理借贷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算本金谋取高利”,其中的“高利”是认定复利违法的标准,而“高利”的认定应当是超出法定最高限度,如果还本时所支付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则没有违法;复利仅是计算方法,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息,又不超出法定最高限度,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当然,采取复利计算方法致使还本时所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则是违反《审理借贷意见》第六条规定的。

五、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

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常常发生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据不予认可,否认借据上的签名系被告所签的情况。对由此产生的申请鉴定义务由谁承担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让被告承担,也有的让原告承担。导致这一情形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分清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借据上的签名无法鉴定或鉴定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将不利后果不适当地分配给其他当事人。

例如:甲诉乙借其5000元长期不还,要求立即归还,并向法院提交了署有乙名字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甲现金5000元,借款人乙(签名)年月日”。乙称与甲有过经济来往,但否认借过甲5000元的事实,并称甲出示的借条不是乙打的,签名也不是乙本人所签。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应让原告负申请鉴定的责任。只要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了抗辨,原告就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理由是出借方不仅要对借贷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对借款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为宜。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负责对笔迹申请司法鉴定,以证明自己的抗辨事由。

理由是对于被告针对该借据提出的“借条上的内容和签名非本人所签笔迹”的抗辨主张,属于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内容。其质疑理由应当有合理的、符合一般常规的事实理由才能被采纳。也就是说,法官认证(确认证据的效力)应当遵循一般的认知规则,即这个社会多数人还是讲真善美的,多数人人的交易行为都是真实的、合法的,伪造他人签名和笔迹的现象确实有,但毕竟是少数。对一方提供的证据,只要其具备了证据的一般形式要件,且来源也是合法的,就应当首先相信它是真实的,如果对方不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否认的主张,但提不出否认的正当理由或相反的事实证据,那么法庭应当驳回其异议主张而采信对方的证据。另一方面,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原告甲提出了主张,并提交了签有被告名字的借条,就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乙否认该条据的真实性,称非其本人书写和签名,应相当于其提出了“该证据系原告伪造”的主张,那么被告就应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时候举证责任应转换给了被告,由被告就借条上的签名及书写内容与被告本人的签名及书写习惯是否一致申请司法鉴定。

再者,从司法鉴定的特殊性来看,进行笔迹鉴定鉴定,都需要提取异议人的笔迹进行对比,尤其是笔迹鉴定,由于人的书写习惯在不同的时期可能会有差异,加上异议人为了逃避鉴定,在提供书写材料时往往会有意识避免与对方提供证据上书写习惯的同一,给鉴定机关的鉴定制造困难,鉴定机关为了鉴别真伪,往往要求异议人提供与该证据同一时期书写的相关书面材料和异议人的签名。如果法院将申请鉴定分配给原告甲,而甲在占有乙本人书写和签名的材料方面明显劣于乙,甚至除了该证据外无法找到乙本人签名和书写的相关材料,如果让乙配合提供同时期的材料时,则乙可能会为了逃避鉴定而找出诸如“我不会写字”、“我当时就没写什么字”或“当时书写的材料没有保存,无法提供”等等合法理由予以拒绝,而在没有同一时期材料的情况下,只有异议人现在书写的材料与需鉴定材料对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鉴定失误的比率要大大高于有同时期材料的情况,而如果将申请鉴定的责任分配给被告乙,鉴定的预期结果被告心里最清楚,如果真是其本人所书写和签名,被告就很可能会放弃异议了,如果确实不是其本人书写和签名,那么,在法院将申请鉴定的责任分配给被告时,被告就会积极地配合鉴定机关搜集提供他本人同时期相关材料,这样更有利于鉴定机关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法官才能将造成错案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所以,我个人同意第二种意见。

[毛广丰(广饶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二年来,广饶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189件,其中民二庭受理126件,判决52件(缺席判决38件)。从总体上看,民间借贷案件属于比较简单的一类案件,广饶法院这两年也是将之划为速裁案件范围。但从审理的情况看,也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粗浅的看法,请商榷。

一、法律适用尚需统一

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看,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非常不统一,有的适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有的适用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下称借贷意见),有的适用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也有的综合适用《民法通则》和《借贷意见》。

我个人认为,《民法通则》只有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个条款,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体又不能为自然人,因而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民间借贷的审理通过了《借贷意见》,从而弥补了《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不足,《合同法》则更全面解决了这些问题,所以,根据法律适用新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合同法》也足以解决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中的所有问题。

二、利息纠纷尚需商榷

《借贷意见》影响最深远的条款大概就是四倍利息问题了,四倍利息的规定在社会经济从计划向市场转轨期间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但现在与市场自由就有了冲突的地方。

首先我们从四倍利息的规定看保护了什么?假设,我们订立一个借贷合同,之间也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况,但订了一个五倍利息的条款,也就是说是非常自愿的,那么,到期后,如果借用方想“赖”下点利息来,那么肯定不会去还帐了,等着打官司就行了,到时肯定至少要降下一倍的利息来,因为,审查四倍利息是法官的一个法定义务!如果我不想赖帐呢?去还上就是了,那么,这个条款保护的是诚实守信还是保护无赖?

再假设,如果借款人不是非常情愿,而是被其他情况逼迫的,比如家庭确实困难,或者说是什么天灾人祸,社会没有救济、找不到担保银行又不贷款,那么,贷款人解决了燃眉之急,利息高于四倍,又妨害了谁?救济了谁呢?假设张三妻子急病,急需使用3000元钱,没有其他途径弄到钱,李四说我借给你一年,到期给我6000元,结果张三的妻子治好了病。从社会价值上讲,是3000元的利息重要还是张三妻子的生命重要?我们所保护的应该是不再第二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即当借款人无能力支付的时候,我们不能使其没有生存条件。

所以,《借贷意见》的四倍利息规定,在今天看来有点与《合同法》精神相背道而驰了。从合同自由的角度考虑,他为什么从银行借不出款来?肯定是其信誉不佳或没有偿还能力,贷款人出于自身的风险考虑,收取高于四倍的利息,是否与风险——可能血本无归相符呢?

再次假设,如果借款人是被贷款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高于四倍利息借款,除《借贷意见》外,有没有法律救济的途径呢?《合同法》第54条给出了答案,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与《借贷意见》不同是,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贷款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三、合同效力尚要甄别

我们讲《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是一个原则,那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合法依据什么?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作出界定,也就是法律综合适用。。

比如,判断订立合同程序是否合法,需要按照合同法要约承诺的规定审查;判断合同主张是否合法,需要审查是否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财经法规的规定,主体违法扩大到极点则是构成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占罪、挪用罪等;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合法,需要审查《担保法》、《婚姻法》、《合伙企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之,我认为应当建议废止《借贷意见》,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适用《合同法》,并且案由统一到借款合同上来。

[李玉华(利津县法院民一庭庭长)]:

一、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现状分析

(一)近三年利津县法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

利津县法院这几年审理的民间借贷的案件所占比例不是很大,2005年在50余件,今年是60余件,所占比例大约是7%左右,所占比列是程下降趋势的。虽然该类案件不是很多,但在审理的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也是值的我们去思考和研究。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特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诉讼主体的构成上,通常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亲属、朋友,也可以是同事、同学等等,一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另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这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贷。

2、在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出现这些情况,是因民间借贷的双方往往具备特殊身份关系,总是碍于情面或出于纯朴的人格信用,而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的非常简单。

3、在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这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相当淡薄、缺乏有很大的关系。

4、在借贷的担保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不明确。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当事人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借贷的双方在有保证人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人,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埋下隐患。还有的仅写明为“担保人×××”,具体的权利义务未注明,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另外在约定抵押时,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又占多数,但这两种抵押却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我认为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间的借贷关系不合法,就不能产生借贷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审理借贷案件首先应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这是正确审理借贷案件的前提。

实践中,由于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较少,法官在审判中往往只沿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对借贷关系怎样保护的思路,尤其是在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时候,容易忽视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容易造成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所以,在具体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时,应具体查明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法官对二者关系的查明有助于对双方借贷的真实目的形成心证,以排除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比如,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

(2)出借人的借款目的。主要是审查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借、贷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法官对这一项的查明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包括对当事人间的关系,日常生活情况,彼此接触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确认出借人借出款项的真实目的。比如,借款人与出借人是邻居,出借人以高利贷借出款项,并且以借款人的房屋作了抵押。法官在审理中查明,借款人吸毒在全村尽人皆知,

出借人也知道借款人无职业,为吸毒正在变卖家产,不能说明借款的正当用途,且借款人陈述借款时告知了出借人借款是为了吸毒。由此,出借人为谋取高利出款项供借款人吸毒的目的,暴露无遗。因此,即使当事人对借贷无争议,法官也不能保护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

(二)对借贷关系中担保方式的认定

借贷担保中比较常见的有保证和抵押,我在此也重点分析一下这两种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及责任。对保证担保,书面借据中明确注明保证人且有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如果仅有签字,签字人是借款的保证人还是仅起介绍联系的中间人,这就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另外实践中经常有在担保条款中直接写着“担保人×××”,很不规范,未按照《担保法》中关于担保方式的具体规定签订合同,由于这种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属于人格保证且保证方式不明,实践中也应视为是连带保证,应适用《担保法》中关于连带保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此外,在保证人主张不愿承担保证责任时,法官还需注意查明保证人是否有免责事由。在借贷纠纷中保证人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在对保证期间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对一般保证,债权人在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与出借人约定仅对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出借人转让权利时,出借人转让权利的;出借人许可借款人转让部分借款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对转让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及责任。自然人间借贷的抵押担保中比较常见的有房屋的抵押和机动车的抵押。这两类抵押法官在审理时应首先确认借据中抵押条款是否有效。具体而言,应查明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抵押的房屋及机动车状况。根据法律的规定,抵押的房屋或机动车在没有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不明状态或有争议时,抵押无效。

第二、办理登记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屋与机动车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虽然当事人在借据中写有抵押条款,以房屋或机动车进行了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在审判实践中应认定此类抵押无效。

(三)当事人在其他方面约定不明时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从事民事行为受到受教育程度、法律知识等各方面限制,尤其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这种局限性更加明显。受这种限制及借贷本身特征的影响,自然人间借贷普遍存在约定不明,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所以,对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法律适用及对约定的审查也是法官的一项重要工作。常见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适用及应审查的事项包括以下几方面: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且事后当事人又不愿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也可以催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2、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利息,而对利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也可适用银行贷款利率。对利息及利率的审查,一般应涉及四方面:(1)是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如果借款时已经扣除的,只能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基数计算利息;(2)是否属于高利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自然人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3)关于复利的问题。复利是以应得的利息和本金为基数再计算利息。又称作是“驴打滚”,这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4)关于逾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7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关于在借款中约定违约金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有许多借贷双方约定着违约金,或者是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我认为,对仅仅只约定了违约金情况的,只要违约金不是明显的偏高,就可以按照《合

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但对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呢?按照《合同法》第207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的,实际上也就构成了一种合同上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可以看出,借贷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实质上就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实质上也就是违约金。为此,我认为,对这种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的,实践中,法官就只能支持其中一项,否则就是显失公平。

[赵艳(利津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刚才大家的发言让我觉得受益匪浅,下面针对我在民间借贷案件审判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请大家多多指教。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无息贷款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期限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解释,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归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这种情况在审理中很少见,但不是没有。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债权债务明确的,双方很容易达成调解协议。但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而原告又提出该问题时,这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何谓“催告期限”?法律并没有详细进行规定,审理中关于催告问题,双方当事人往往难以举证。

首先,我认为,对于催告应当坚持一个宽泛的观点,即只要原告能提供其曾经催要的相关证据即可,也就是说,只要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者原告提交了催要通知书的邮件回执,电话录音,甚至电话清单,就应该支持原告的主张。因为目前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对于专业的法律问题,比如刚才所讲的“催告期限”,大部分人也可以说绝大部分人尤其是农民是不了解的,不可能制定完备的催告方案。如果以很高的证据标准来衡量,恐怕也是不现实的。

其次,关于催告期限的界定。实践中由于我没有接触到此类情形,所以没有很深的理解。但我认为,催告期限应当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比如应该以两个月为宜。因为我国法律以两个月来界定权利义务是否改变的情形比较多,符合法律传统。从现实来看,在一般情况下,两个月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给被告以准备时间,也是行得通的。另外,这两个月的催告期,应从原告提交的关于催告的所有证据中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审理中我们经常遇到原告拿着五六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欠条来起诉,在一般情况下,被告是不会提出诉讼时效期限这个问题的。但也有例外。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我们一般会遇到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原告主张从被告出具欠条至今其一直向被告索要欠款,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实,此时被告则辩称原告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或者曾于几年前主张过,但以后没有再主张。我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对诉讼时效期限保持宽泛的观点,也就是说,能不确定没有超过的,就支持原告的主张,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只要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或有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一般应当认为原告向其主张了权利。

第二种情形是原被告都没有提供证据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此时被告主张原告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而原告认为其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一般也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诉讼时效期限从权利人遭受到侵害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到侵害时才开始计算,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原告的权利何时遭到侵害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到侵害。这不同于侵权,因为借贷关系双方往往关系特殊,没有实际的必要,债权人往往不会主张其权利,自然也不知道权利会被侵害。

另外关于诉讼时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官在审查诉讼时效中应当保持一个怎样的立场。举一个例子。假设被告在答辩中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其在法庭调查阶段却对诉讼时效只字未提,原告也没有提出该问题。此时,法官应当询问被告关于诉讼时效有无说明的问题或提交相应证据,还是不予处理?

还有一个有点矛盾的问题。举一个例子,被告在95年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但没有确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经过催要,被告在2000年偿还了5000元,但又说明从2000年后,他没有再向被告催要。而此时被告主张,其在2000年归还原告5000元是自愿的,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向其催要过。这种情况下就出现矛盾了。事实上,当事人都出现了诉讼技巧上的错误。如果把2000年作为起算点,那么原告应当在两年后提起诉讼,原告现在认为其在2000年后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被告却认为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向其催要,那么,原告现在提起诉讼就不存在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因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此时则应当认为原告具有胜诉权。问题是,在双方都没有对此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案?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或经出借人催要后未履行义务的,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在审理中,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对利率的约定一般要高于银行的利率,此时,若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或者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50%支付逾期利息该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此类主张,往往只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并说明起止日期,我们一般按照同期银行利率来判决。但这种情形下,我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要逾期利息不是过高,比如超过了银行利率的四倍。因为逾期的含义是正常的期限以外,被告既然在正常的情况下应当按约定支付利息,那么超过了这一时间就应受到因违约带来的不利后果或者说处罚。

以上是一些不成熟的见解和几个我比较困惑的问题,希望大家提出宝贵观点,多多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扈亭河(垦利县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其中尤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案件居多。自垦利县法院民三庭于今年5月底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案件160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4件,占受理案件的28%,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案件40起。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单,较易处理,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下面重点围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的诉讼主体的确定、借款利息的计算及举证责任的承担谈一下我个人的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

1、原告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

(2)如果借据上并未指明具体的债权人,例如借条上并未指明借到谁的现金,应当根据当时借款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告;如果经查实原告确无资格进行起诉,应当告知更换原告进行起诉。

(3)如果债权人死亡,其所有的继承人都应当作为原告起诉。

2、如何确定被告:

(1)一般情况下,被告应当是借条上的债务人。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未在欠条上签名但是借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夫妻双方两人为共同被告,以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2)债务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作为被告,负有偿还的义务。当然,只有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才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借款的义务,而且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时,又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3)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为被告或者以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来提起诉讼;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应当允许。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为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当允许,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贷的,应以企业为被告。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为有效。但是,属于非法集资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和社会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一般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界定非法集资与一般民间借贷的界限通常这样理解:企业将款项借给自然人,只能是个别的、少量的,且通常是不收取利息的,不允许大面积地、经常性地出借,更不允许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出借。

二、借款利息的计算

民间借贷与银行借款不同,银行借款属于有息借款,而民间借贷不一定必须有利息。民间借贷是否有利息,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涉及到利息计算问题,实质上是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法律适用。合同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比较而言,合同法是最新颁布的法律,而且属于特别法,所以应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具体来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即这种情况下为无息借款。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该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定不一致。

2、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照还款期限还款的,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应予支持。

3、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在债权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前或者虽然进行了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借款利息。但是,债权人进行了催告,并且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逾期还款利息的,对逾期还款利息应予支持。

4、有息借款的利息也并非毫无限制,利息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是不予保护的。《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该条规定是对合法借款利率的保护,也是对过高利率的限制。

5、适当保护复利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过去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由此可见,该解释确立了对复利的适当保护原则。

三、举证责任的承担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责任的承担事关官司的输赢,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分配好举证责任,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1、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

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原告要提供欠条、借据或者借款协议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被告要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也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2、通常情况下,经常遇到原告提供了欠条等证据,而被告对此否认欠条上面的签名是其本人的签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规定,被告对其反驳意见负有举证的义务,被告可以申请字迹鉴定,预交鉴定费,并配合鉴定机关做好鉴定工作,以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3、在借款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作为被告出庭应诉,不认可借款事实,同时否认欠条上的签名是借款人的签名,此时被告仍负有举证责任,由被告提出字迹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提供借款人生前所写的字迹材料,我们暂且称之为第一次鉴定。被告提供了鉴定材料,经鉴定欠条上面的欠款人签名与被告提供的鉴材并非同一人所写,此时,有两种可能,一种情况下欠条确实并非借款人所写,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并不成立,一种情况下被告提供的借款人生前书写的材料是其伪造。如果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有意见,由原告负责提供相关的证据,可以提供借款人生前书写的有关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到有关单位调取借款人生前书写的材料,进行第二次鉴定。当然,也可以在第一次鉴定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借款人生前的鉴定材料有意见,认为存在伪造鉴材的可能,直接向法庭提供有关辅助鉴材,有利于人民法院“一步到位”查清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判决。

[主持人]:大家就扈庭长谈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有没有不同意见。

[刘富珍]:我认为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有单位的可以由单位出具材料。被告有出具真实性字鉴材料的义务。举证责任应该负严格责任。释明权利义务,原告可以接受。

[于秋华]:这样是不是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一并提供证据。

[毛广丰]:举证责任应该分配给最容易把握和接近证据的人。

[于秋华]:在现实中很难操作。

[邓小亮]:多数原告是有依据的,只有少数是恶意的,原告更容易提取证据。

[王兴民(垦利县法院民三庭法官)]:我刚刚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一年的时间,今天是来向各位前辈取经的。能够参加今天这个论坛非常荣幸。我发言的题目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探析

一、问题的提出

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比较大,但一向被看做比较简单的案件。的确,大多数的民间借贷案件主体明确、标的额较小、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比较容易处理,但也有一部分案件在证据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上存有争议,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下面有三个这方面的案例,我简单介绍一下:

[案例一]原告颜某与被告张某的丈夫单某有亲属关系。单某生病住院,出院时由颜某结算有关费用并为单某租车回家。这些费用均由颜某垫付,但单某并未出具任何字据,后来单某去世。颜某起诉张某要求其偿还以上费用,为此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医院的结算单,以及其与张某的电话录音。但张某辩称,单某的医疗费由其个人承担,并没有借过颜某的钱,并否认曾就此事与颜某电话协商过。

[案例二]

原告关某与被告赵某、薄某系朋友,两被告向关某借款3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关某提交载明:“欠现金30000元薄某、赵某年月日”字样的欠条一份,要求被告赵某、薄某共同偿还借款。但庭审中,被告赵某主张其仅系介绍人,借款均为薄某个人所用,其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案例三]

孙某起诉其侄女前夫候某欠款8000元,并向法庭提交其上载明:“收到现金8000元候某年月日”的证据一份。庭审中候某称其并未向孙某借款,而是孙某购买其货物,其为孙某出具了收到货款的收到条。

以上三个案例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法直接证明其诉讼主张,甚至有些看上去证据与其主张恰好相反。为什么出现这种状况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原、被告的主张是否支持呢?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是处理以上三个案件的关键。

二、有关举证责任的分析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没有做出完整的界定,只是简单地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吸取了民诉法理论界关于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的理论成果,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做出明确规定,第一款的规定即是行为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事实负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第二款的规定即是结果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不能证明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73条第二款同时也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此条也充分体现了举证责任的两种含义,体现了举证责任的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导致争议事实处于真假不明状态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判令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举证责任的性质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一种义务,因为,在诉讼中,当事人享有主张的权利,既然享有主张的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就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也可以说,举证责任是随着事实主张而产生的一项诉讼义务,同时,如果当事人不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1、一般原则。《证据规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该条一方面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面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第7条也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并不是说被告就可以不负担举证责任,任何一种类型的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主张和证据的不同情况,法官都得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及时地转换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担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因素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

(2)当事人与证据距离之远近及对证据形成控制力之大小。具体来说,就是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与证据距离近而且能够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而不分配给与证据距离远又不能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这也体现了举证责任公平分担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能够控制证

据又与证据接近,了解形成情况,且容易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是公平合理的,如果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不能控制证据、距离证据又远,不了解情况,难以举证的一方当事人,相对来说,是有时公平的、不合理的。

三、对以上三案例的分析

(一)对案例一的分析

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看,原告颜某就其主张权利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就其主张权利不存在或已消灭或已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本案而言颜某向法庭提交了医院结算单据、电话录音,从表面来看可以推断颜某对张某享有债权,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应由张某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债权不成立,被告否认电话录音的存在,应当承担申请鉴定义务。

(二)对案例二的分析

原告关某向法庭提交由两被告签名的欠条来证明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但被告赵某主张其仅系证明人,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力来看,欠条是被告所写,在其出示欠条时未明确两被告之间的关系,对形成瑕疵造成纠纷应负主要责任,因此原告对被告赵某系证明人还是共同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而由被告赵某承担责任,如果被告赵某无法举证,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而被推定为共同借款人。

(三)对案例三的分析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具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系注明“收到”字样的字据来证明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而被告主张此系其收到的货款,由于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方,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使争议的事实处于不明状态,只能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

[王刚(河口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我主要针对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处理标准讲一下。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违约的实质是侵害合同债权,或者说违约是侵害相对人的履行利益。民间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研究民间借贷合同违约责任认定问题,必须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来分析。

一、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

(一)贷款人的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

贷款人的违约行为与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紧密相联。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是指借贷合同中的贷款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足额、按期提供借款。这里包括借款数量、支付期限两项要求。关于数量要求,贷款人不得预先扣除违约金、利息或者保证金等。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利息是以本金数额为基数,乘以借款利率来计算并收取的。如果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则等于允许其多收借款人的利息;对于借款人来说,则等于少收了借款,多付了利息。为体现公平原则,贷款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以实际借款为基数计算利息。应当注意: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等于没有按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按《合同法》第201条规定,要求追究贷款人未提供足额借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期限要求。根据《合同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的,应当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如果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前,借款人需要继续使用借款或者暂时无力

偿还借款的,可以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的申请,贷款人同意展期的,应当与借款人另行签订展期协议。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生效是以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为生效条件,因此,贷款人达成借款合意但未提供借款,或者借款人承诺后不收取借款,因借款合同成立而未生效,故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不再负有主要义务,但是这并非说明贷款人不会出现违约行为。在实践中,贷款人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提前收回借款,即有期限的借款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对此,有人认为贷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有人认为贷款人违约行为不会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贷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期限未满的抗辩权,拒绝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此种情况下一般不会造成借款人损失,进而贷款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同意提前偿还借款,且无损失赔偿,视为变更合同履行期限,贷款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存在损失,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损失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贷款人除提供借款这一主要义务外,还负有特别约定的义务,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相关义务。因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存在区别,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求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较为宽松。在贷款人义务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应当公布所经营贷款种类、贷款期限和利率幅度等内容,公开发放贷款的条件;对借款人的申请及时审议、答复以及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等负有保密义务等等。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因合同的订立比较自由,所以贷款人一般情况下并不负有上述义务。

从违约方式上,贷款人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不履行和履行不当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是指合同中的贷款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诺成性合同生效后,贷款人未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取得借款的合同权利未能实现;二是履行不当,指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履行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如贷款人提供的借款数额不足、时间拖延等等。

(二)借款人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

对于借款人违约行为的认定,同样要依据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权利和义务来审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负有如下义务:

1.债权到期后返还借款本金的义务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借款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返还本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有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给借款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无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经贷款人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仍未履行还债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支付标准有二:一是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标准支付;二是双方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比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非民间借贷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对借贷人的借款用途有明确要求。一般地说,是否按用途使用借款,涉及到交易安全。如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倒卖股票,就会危及到贷款人的利益。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因借款数额较少,且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信用关系,所以民间借贷合同中对借款用途并无要求。对于借款人而言,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借款人如何使用借款,即对借款用途并不作要求,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己单方的事情。在民间借贷中,一般不规定特定的借款用途。

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59中2017-2018第一学期九年级期末质量检测物理试题(解析版)

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59中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九年级期末质量 检测 物理试题 (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 注意事项:切记不要直接在试卷上答题。 一、选择题 1. 关于热现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将沸点为12.3 ℃ 的氨乙烷喷到运动员扭伤的部位,是利用了氯乙烷迅速汽化吸热 B.向热汤中滴入香油会散发出浓浓的香味,是由于温度越高分子热运动越剧烈 C.用锯条锯木板时温度升高,是通过热传递改变内能 D.装着开水的暖水瓶瓶塞有时会弹起来,是由于瓶内气体对瓶塞做功 【答案】C 【解析】A、将沸点为12.3℃的氯乙烷喷到运动员扭伤的部位,是利用了氯乙烷迅速汽化吸热的特点,故A正确; B、向热汤中滴入香油会散发出浓浓的香味,是由于温度越高热运动越剧烈,故B正确; C、用锯条锯木板时温度升高,是通过做功改变木板的内能,故C错误; D、装着开水的暖水瓶瓶塞有时会弹起来,是由于瓶内气体对瓶塞做功,故D正确. 故选C. 【点睛】本题考查了学生对汽化吸热、分子运动、物体内能的改变方法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设计的知识点较多,全面掌握基础知识是答题的关键。 2. 如图所示流程图是用来说明单缸四冲程汽油机的一个工作循环及涉及到的主要能量转化情况.关于对图中①②③④的补充正确的是() A. ①做功冲程②内能转化为机械能③压缩冲程④机械能转化为内能 B. ①压缩冲程②内能转化为机械能③做功冲程④机械能转化为内能

C. ①压缩冲程②机械能转化为内能③做功冲程④内能转化为机械能 D. ①做功冲程②机械能转化为内能③压缩冲程④内能转化为机械能 【答案】C 【解析】根据内燃机的工作过程可知,第二个冲程是压缩冲程,在此过程中活塞压缩气缸内的气体,将机械能转化为内能,气缸内的气体温度升高。第三个冲程是做功冲程,此时燃料燃烧生成的高温高压的燃气推动活塞对外做功,将内能转化为机械能。综上所述C正确。 点睛:内燃机的一个工作循环包括四个冲程:吸气冲程、压缩冲程、做功冲程、排气冲程,这四个冲程的顺序是一定的,不能改变。其中的压缩冲程和做功冲程进行了两次重要的能量转化:压缩冲程是机械能转化为内能;做功冲程是内能转化为机械能。 视频 3. 如图,下列关于电磁现象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闭合开关,线圈转动,说明磁场对电流有力的作用 B. 用橡胶棒接触验电器的金属球,金属箔片张开,说明橡胶棒带电 C. 用丝绸摩擦过的玻璃棒靠近纸屑,纸屑被吸引,说明玻璃棒有磁性 D. 给导线通电,导线附近的磁针发生偏转,说明电流周围存在磁场 【答案】C 【解析】试题分析:A、闭合开关,线圈中有电流,在磁场力的作用下,线圈转动,说明磁场对电流有力的作用,A正确。B、“同种电荷相斥、异种电荷相吸”用橡胶棒接触验电器的金属球,金属箔片张开,说明橡胶棒带电,B正确。C、用丝绸摩擦过的玻璃棒带正电,因为带电体具有吸引轻小物体的性质,玻璃棒靠近纸屑时,纸屑被吸引,不是因为玻璃棒有磁性,故C错误。D、通电导线周围存在着磁场,所以导线附近的磁针在磁场力的作用下发生偏转,D正确。 【考点定位】磁场对电流的作用验电器静电现象 视频 4. 我国未来自主建造的航母将采用自行研制的电磁弹射器,如图所示。电磁弹射器的弹射车与飞机前轮连接,并处于强磁场中,当弹射车内的导体通以强电流时,即可受到强大的推力。下列实验中,与电磁弹射

山东省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和人均城市道路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山东省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和人均城市道路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全面、客观、深度分析当下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和人均城市道路面积现状及趋势脉络,通过专业、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手段,剖析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和人均城市道路面积重要指标即城市人口密度,人均城市道路面积等,把握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和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和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 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给与大众更深入的洞察及更精准的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和人均城市道路面积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需求者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和人均城市道路面积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 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目录 第一节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和人均城市道路面积现状 (1) 第二节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指标分析 (3) 一、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城市人口密度现状统计 (3) 三、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占全省城市人口密度比重统计 (3) 四、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城市人口密度(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城市人口密度(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东营市城市人口密度同全省城市人口密度(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东营市人均城市道路面积指标分析 (7) 一、东营市人均城市道路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省人均城市道路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东营市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占全省人均城市道路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东营市人均城市道路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东营市人均城市道路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人均城市道路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中考语文模拟试卷(一)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中考语文模拟试卷(一)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基础知识及运用(每小题2分,共10分) (共5题;共10分) 1. (2分)根据注音,用多音字组词完全正确的一组是() A . 涨价涨红涨水头昏脑涨 B . 笼罩囚笼笼统烟笼雾罩 C . 和面和谐和气一唱一和 D . 模子模板模具大模大样 2. (2分)下列各组词语中读音和书写有错误的一项是() A . 分道扬镳(biāo)拾级(shè) B . 销声匿迹(xiāo)和煦(xù) C . 玲珑剔透(tī)别墅(shù) D . 心往神弛(chí)殷红(yīn) 3. (2分)下列句中划线词语的运用正确的一项是() A . 在“增强防控意识,预防H7N9流感”的主题班会上,小王同学说得头头是道,左右逢源,老师和同学们听了赞叹不已。 B . 作为现代中学生就应该树立崇高的理想,并且要有敢于挑战、勇于创新、目空一切的气势。 C . 漫天大雪迷住了登山运动员的眼睛,使他们每走一步都忧心忡忡,因为一旦偏离了方向,后果将不堪设想。 D . 海啸发生时,滚滚巨浪摧毁了沿途的桥梁、道路、庄稼和房屋,真有一番石破天惊的景象? 4. (2分)下列句子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A . 能否推进素质教育是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条件之一。 B . 学校新的领导班子健全并建立了一整套班级管理制度。 C . 这次会议规定每一位发言者的发言时间最多不能超过30分钟。 D . 湛江的亚热带城市风光迷人,还有丰富昧美的海鲜也吸引着大量的游客。 5. (2分)下列说法有错误的一项是() A . 岳阳楼位于湖南岳阳市,与岳阳楼齐名的另外两个分别是江西南昌的滕王阁和湖北武汉的黄鹤楼。 B . 《送杜少府之任蜀州》的作者王勃,与杨炯、卢照邻、骆宾王并称为“初唐四杰”。 C . 中篇小说《边城》标志着沈从文小说创作的成熟。 D . 法兰西民族是文豪辈出的民族,雨果、巴尔扎克、都德、莫泊桑、托尔斯泰、海明威等等,他们的作品无一不在人类文学的宝库中熠熠生辉。 二、综合性学习 (共1题;共6分)

山东省东营市实验中学2020届九年级政治5月月考试题(无答案)

2020年九年级模拟思品试题 时间:60分钟 满分:100分 第I 卷(选择题 共32分) 一、选择题(下列各题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是符合题意,请选出并填在后面的表格中。每题4分,共32分) 1、2020年7月26日上午,中国研制的深海载人潜水器“________”号成功潜至海面以下5057米,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载人深潜技术全球先进国家行列。 A .深海 B .神龙 C .海豚 D.蛟龙 2、2020年2月14日上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讲话。获得获得2020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是( ) A .师昌绪、王振义 B .孙家栋、谷超豪 C 谢家麟、吴良镛 D .王忠诚、徐光宪 3、2020年7月4日,公安部统一指挥山东、浙江等地警方协同作战,成功捣毁了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用“地沟油”炼制食用油“黑工厂”。查获非法生产线两条。7月14日,公安部指挥浙江、河南等地警方抓获销售“地沟油”的郑州宏大商行的17名犯罪嫌疑人,这一行动( ) ①有利于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②表明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③表明侵犯消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④说明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4、深圳大运会期间,有120万名志愿者服务大会,人们称这些志愿者为“小凳子”。这群“小凳子”在大运会期间不计报酬地为大家服务,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小凳子的行为( ) ①是热心公益,服务社会的行为 ②既帮助了别人,承担了社会责任,又提升了自身价值 ③只有付出,没有回报 ④他们在服务别人的同时,锻炼了自己的能力 A .①②③ B .①③④ C . ②③④ D .①②④ 5、 2020年3月9日上午,东营市委书记姜杰、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申长友、市几大班子领导来到我市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南郊林场支脉河森林公园,与全市4000多名市直机关干部职工一起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植树过程中,姜杰指出,东营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任务十分艰巨。市委市政府积极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在于:( ) ①学会和大自然和谐相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基本国策 ②旨在改变我市土壤盐碱化程度高,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的状况,为实施蓝黄两大战略做出贡献。 ③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营造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氛围。 ④ 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落实环保行动。 姓名 班级 考号 -- --- --- --- --- --- -- --- --- ----------- --- --------- -------------------- --------------

山东省东营市胜利第一中学2019届九年级(五四学制)12月月考语文试题(答案解析)

【全国百强校】山东省东营市胜利第一中学2019届九年级(五 四学制)12月月考语文试题 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 一、字词书写 1.根据拼音写出汉字,给加点的字注音。 中国古典诗词凝聚了大量美好、文雅和高贵的文字。朗读这些动人的文字,可以帮助我们寻sù根源,远离低俗和粗鄙,裹挟着我们疲惫的心灵,抵达宁静和悠远的境界。 ①sù ________②挟__________ 二、选择题 2.依次填入下列句中空缺处的词语恰当的一项是() ①山东的国画创作受磅礴瑰丽的齐鲁文化的___________,源远流长,底蕴丰富。当今的山东画家既尊崇传统,又勇于创新,风格_________,为中国美术事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②无论脚步走多远,在人的脑海中,只有故乡的味道,熟悉而又___________,它就像一个味觉定位系统,一头_______了千里之外的异地,另一头则永远牵系着记忆深处的故乡。 A.滋润绚丽多彩顽固框定B.滋养绚丽多彩稳固锁定C.滋润多姿多彩稳固框定D.滋养多姿多彩顽固锁定3.下列加点词语使用错误的一项是( ) A.如果我们对身边的丑闻总是抱有一种安之若素 ....的态度,那么幼儿园虐童事件就不可能让我们真正痛心和思考。 B.最近,一些奇葩的名字引发广泛争议。有人给孩子起名“王者荣耀”,无独有偶 ....,济南一对夫妇给孩子起名“北雁云依”,被拒绝落户。 C.电影《芳华》上映后,许多参加过自卫反击战的老兵认为电影所反映的部队文工团 生活以及一些战争场面都与真实的情况大相径庭 ....。 D.世界那么大,我们想出去走走。可是去哪儿省钱又好玩?去哪儿舒适又安全?这些问 题,大家讨论了好久,莫衷一是 ....。 4.依次填入空缺处的句子最恰当的一项是() 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更加自觉地维护人民利益,;更加自觉地投身改革创新时代潮流,;更加自觉地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加自觉地防范各种风险,坚决战胜一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和自然界出现的困难和挑战。 ①坚决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

2018年山东省东营市中考地理试卷(已整理)

2018年山东省东营市中考地理试卷 一、选择题(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每小题4分,共50分) “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北京时间2018年1月31日晚发生了月全食现象,我国大部分地区居民欣赏到了美轮美奂的“蓝月亮”景观。据此,回答1~2题。 1.“月食现象证明了() A.地球的大小B.地球自转方向 C.地球的形状D.地球表面海陆分布 2.该季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值南极地区考察的最佳时期 B.印度半岛西南季风盛行 C.地中海沿岸的游客正享受阳光沙滩 D.我国南北气温相差不大 读经纬网图,回答3~4题。 3.①地的经纬度是() A.60°S,110°E B.60°N,110°E C.60°S,110°W D.60°N,110°W 4.关于图中信息的判断,正确的是() A.①地在②地的东北方向 B.①②两地都有极昼极夜现象 C.③地位于西半球 D.图中两阴影区表示的实地面积相等 读我国东南沿海某地等高线地形图,完成5~6题。

5.关于图中信息的判读,正确的是() A.①③两处的相对高度为400米B.②处为山脊 C.③处比④处坡陡D.⑤处为该区域最高峰 6.为发展经济,溪水村规划了多项旅游开发项目,其中不合理 ...的是()A.A处开发攀岩项目 B.B处开发漂流体验项目 C.C处修建观景台 D.溪水村周边种植果树,发展生态旅游农业 小足球,大世界。截止到2017年,世界杯足球赛在16个国家举办了20届。读“历届世界杯足球赛举办国家分布示意图”,回答7~8题。 7.下列关于世界杯足球赛举办国分布的叙述,正确的是() A.太平洋沿岸国家多于大西洋沿岸国家 B.有常住居民的大洲均有国家举办过世界杯 C.主要集中在南半球、中纬度 D.欧洲举办过世界杯的国家最多

山东省东营市2016年中考数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山东省东营市中考数学试卷 一、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的倒数是() A.﹣2 B.2 C.D. 2.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A.3a+4b=7ab B.(ab3)2=ab6C.(a+2)2=a2+4 D.x12÷x6=x6 3.如图,直线m∥n,∠1=70°,∠2=30°,则∠A等于() A.30° B.35° C.40° D.50° 4.从棱长为2a的正方体零件的一角,挖去一个棱长为a的小正方体,得到一个如图所示的零件,则这个零件的俯视图是() A.B.C.D. 5.已知不等式组,其解集在数轴上表示正确的是() A.B.C.D. 6.东营市某学校组织知识竞赛,共设有20道试题,其中有关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试题10道,实践应用试题6道,创新能力试题4道.小婕从中任选一道试题作答,他选中创新能力试题的概率是() A.B.C.D. 7.如图,已知一块圆心角为270°的扇形铁皮,用它作一个圆锥形的烟囱帽(接缝忽略不计),圆锥底面圆的直径是60cm,则这块扇形铁皮的半径是()

A.40cm B.50cm C.60cm D.80cm 8.如图,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已知点A(﹣3,6),B(﹣9,﹣3),以原点O为位似中心,相似比为,把△ABO缩小,则点A的对应点A′的坐标是() A.(﹣1,2)B.(﹣9,18)C.(﹣9,18)或(9,﹣18)D.(﹣1,2)或(1,﹣2) 9.在△ABC中,AB=10,AC=2,BC边上的高AD=6,则另一边BC等于() A.10 B.8 C.6或10 D.8或10 10.如图,在矩形ABCD中,E是AD边的中点,BE⊥AC,垂足为点F,连接DF,分析下列四个结论: ①△AEF∽△CAB;②CF=2AF;③DF=DC;④tan∠CAD=. 其中正确的结论有() A.4个B.3个C.2个D.1个 二、填空题:11-14小题,每小题3分,15-18小题,每小题3分 11.2016年第一季度,东营市实现生产总值787.68亿元,比上年同期提高了0.9个百分点,787.68亿元用科学记数法表示是元. 12.分解因式:a3﹣16a=. 13.某学习小组有8人,在一次数学测验中的成绩分别是:102,115,100,105,92,105,85,104,则他们成绩的平均数是. 14.如图,在Rt△ABC中,∠B=90°,AB=4,BC>AB,点D在BC上,以AC为对角线的平行四边形ADCE 中,DE的最小值是. 15.如图,直线y=x+b与直线y=kx+6交于点P(3,5),则关于x的不等式x+b>kx+6的解集是.

教育先进工作者公示名单

全省教育先进工作者公示名单 (204名) 魏风传 济南师范学校 傅磊 济南第二中学 秦真 (女) 济南市棋盘街小学 段益刚 济南市古城中学 窦燕春 (女) 平阴县龙山小学 王育新 商河县第一中学 刘宪 (女) 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 赵淑红 (女) 济南市天桥区教育局 张勇 济南市历城区教育局 王传成 济南市长清区教育体育局 郝振岱 青岛第三中学 周欣 (女) 青岛第十五中学 马鹏业 青岛第四十四中学 魏铁英 (女) 青岛第四十七中学 牟信玉 青岛第六十一中学 于冰 (女) 青岛市实验小学 李孝河 青岛市城阳第一高级中学 薛洪赤 青岛开发区张戈庄小学

乔彩花 (女) 即墨市德馨小学 孙仁强 平度市第四中学 张继军 胶南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吴玉波 莱西市实验小学 李方进 青岛市崂山区教育体育局 岳国锋 淄博信息工程学校 孙宏伟 淄博实验中学 刘绍华 淄博第四中学 郭先星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小学 孙正军 淄博市临淄区实验中学 司志科 淄博市淄川第一中学 安伟 淄博市周村区实验中学 徐书明 桓台县马桥镇中心学校 巴兆成 高青县实验中学 郑述庆 沂源县第二中学 付志强 枣庄市第一中学 闫业来 枣庄市第十八中学 黄维刚 枣庄市职业中专 秦兴传 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中学 孙义忠 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局 王吉宽 枣庄市薛城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韩超 滕州市教育局

左家志 东营市实验中学 朱林华 东营市胜利第十三中学 董和先 垦利县胜坨中学 杨子让 利津县第一实验学校 成永江 广饶县综合高级中学 王德华 东营市东营区教育局 王德清 烟台第二中学 孙全华 (女) 烟台市市级机关幼儿园 张元国 烟台市福山区臧家镇中心小学 王永平 龙口市实验小学 李安福 莱阳市府前中学 纪鹏 蓬莱第一中学 杨喜杰 海阳市第一中学 葛丽华 (女) 长岛县北隍城乡中心小学 宋吉伟 烟台市莱山区教育体育局 李健 烟台市牟平区教育体育局 杨克志 烟台开发区教育局 赵铜令 烟台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教育办公室 谢书德 栖霞市教育体育局 于建平 潍坊商业学校 韩文奎 潍坊第四中学 牟灵毅 潍坊市寒亭区实验中学

_山东省东营市胜利第一中学2018-2019学年七年级(五四学制)上学期期末考试数学试题

第1页,总6页 …………○…………外…………○…………装…………○…………订…………○…………线…………○………… 姓名:_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 …………○…………内…………○…………装…………○…………订…………○…………线…………○………… 山东省东营市胜利第一中学2018-2019学年七年级(五四学 制)上学期期末考试数学试题 考试时间:**分钟 满分:**分 姓名:_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 题号 一 二 三 总分 核分人 得分 注意 事项 : 1、 填 写 答 题 卡 的 内 容 用 2B 铅 笔 填 写 2、提前 15 分钟收取答题卡 第Ⅰ卷 客观题 第Ⅰ卷的注释 评卷人 得分 一、单选题(共10题) 1. 若点M 的坐标是(a ,b),且a>0,b<0,则点M 在( ) A .第一象限 B .第二象限 C .第三象限 D .第四象限 2.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是9的平方根 B .的平方等于5 C . 的平方根是 D .9的算术平方根是3 3. 下列几组数中,不能作为直角三角形三边长度的是( ) A .1.5,2,2.5 B .3,4,5 C .5,12,13 D .20,30,40 4. 如果一个实数的平方根与它的立方根相等,则这个数是( ) A .0 B .正整数 C .0或1 D .1 5. 已知点A(a -1,5)与点B(2,b -1)关于x 轴对称,则(a+b)2018值为( ) A .0 B .-1 C .1 D .(-3)2018 6. 如图,在Rt△ABC 中,△C=90°,D 为AC 上一点,且DA=DB=5,又△DAB 的面积为10,那么DC 的长是( ) A. 4 B. 3 C. 5 D. 4.5 7. 下面函数图象不经过第二象限的为( ) A .y=3x+2 B .y=3x -2 C .y=-3x+2 D .y=-3x -2 8. 已知x 轴上的点P 到原点的距离为3,则点P 的坐标为( ) A .(3,0) B .(3,0)或(3,0) C .(0,3) D .(0,3)或(0,3) 9. 如图是一个圆柱形饮料罐,底面半径是5,高是12,上底面中心有一个小圆孔,已知一条到达底部的

东营市自然地理

市东营区及各地的东营村。 东营市地理位置为北纬36°55′~38°10′,东经118°07 ′~119°10′。东、北临渤海,西与滨州市毗邻,南与淄博市、潍坊市接壤。南北最大纵距123公里,东西最大横距74公里,总面积7923平方公里。 概况 位于山东省北部黄河三角洲地区。属大陆性季风气候,雨热同季,四季分明。春季干旱多风,早春冷暖无常,常有倒春寒出现,晚春回暖迅速,常发生春旱;夏季炎热多雨,温高湿大,有时受台风侵袭;秋季气温下降,雨水骤减,天高气爽;冬季天气干冷,寒风频吹,雨雪稀少,多刮北风、西北风。境内气候南北差异不明显。多年平均气温12.5℃,无霜期长达206天,≥10℃的积温约4300℃,可满足农作物的两年三熟。年降水量550-600毫米,多集中在夏季,7-8月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一半,且多暴雨;降水量年际变化大,易形成旱、涝灾害。东营市风光奇秀,具有独特的旅游资源。东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黄河入海口附近。这里是地球温带最完整、最广阔、最年轻的湿地生态系统,是黄河三角洲上最有价值和特色的旅游景观之一。南部主要景点有孙武园、南宋大殿、柏寝台、傅家遗址等。北部为黄河冲积的近代三角洲平原,雄浑壮阔,富有野趣。有堪称旷世奇景的“黄龙入海”;有一望无际的大草原;有15万亩的槐林公园和风光旖旎的海滨小城;有镇海锁浪的围海长堤、油流滚滚的孤东油田和屹立海上的钻井平台;有望不尽的湿地景观和海滩景观。中部则是气魄雄伟的石油大工业现代化组团式城市。游览胜景----天鹅湖,那里湖光天色,水鸟翔集。 地质 东营市地处华北坳陷区之济阳坳陷东端,地层自老至新有太古界泰山岩群,古生界寒武系、奥陶系、石炭系和二叠系,中生界侏罗系、白垩系,新生界第三系、第四系;缺失元古界,古生界上奥陶统、志留系、泥盆系、下古炭统及中生界三叠系。凹陷和凸起自北而南主要有:埕子口凸起(东端)、车镇凹陷(东部)、义和庄凸起(东部)、沾化凹陷(东部)、陈家庄凸起、东营凹陷(东半部)、广饶凸起(部分)等。 地貌 地势沿黄河走向自西南向东北倾斜。西南部最高高程为28米(大沽高程,下同),东北部最低高程1米,自然比降为1/8000~1/12000;西部最高高程为11米,东部最低高程1米,自然比降为1/7000。黄河穿境而过,背河方向近河高、远河低,背河自然比降为1/7000,河滩地高于背河地2~4米,形成“地上悬河”。全市微地貌有5种类型:古河滩高地,占全市总面积的4.15%,主要分布于黄河决口扇面上游;河滩高地,占全市总面积的3.58%,主要分布于黄河河道至大堤之间;微斜平地,占全市总面积的54.54%,是岗、洼过渡地带;浅平洼地,占全市总面积的10.68%,小清河以南主要分布于古河滩高地之间,小清

2020年山东东营市东营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020年山东东营市东营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及工作需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 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区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现将2016 年东营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中小学合同制教师和公立医 院人员控制总量内招聘人员,下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二)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户籍不限,其他学历人员限山东省户籍。 (三)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5年5月9日以后出生),招聘岗 位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2、3、4。 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须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之前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均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6 年5月9日为截止日期。 由山东省实施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限东营市生源、东营市户籍或在东营市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务 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后,3年内报考事业单位的(指2012年—2014年招募 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含2013年、2014年省委组织部选 调的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可报考定向招聘岗位。已享受优惠

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定向 招聘政策。 东营市入伍退役2年内(退役时间以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为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士兵(含普通高校毕业生从学校入伍,退出 现役后,其安置地为东营市的)可报考定向招聘岗位,已安置或享受 优惠政策考录(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再享受定向招聘政策。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1、个人报名 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6年5月9日9:00—5月11日17:00 查询时间:2016年5月9日11:00—5月12日17:00 报名网站: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f18135591.html,/) 应聘人员登陆指定报名网站,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提交 报考信息的,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信息的待审核 期为2小时,自完成提交报名信息算起。报名资格一经区招聘主管 机关初审通过,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应聘人员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 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应聘人员网上报名填报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及招聘岗位要求相一致。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因信息填报不全、错误 等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应聘人员有隐瞒 真实情况、填报虚假信息、恶意注册报名、扰乱报名秩序等行为的,查实后给予其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库。报 名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东营市实验中学2010年招生简章

东营市实验中学 二〇一〇年初中一年级招生简章 一、学校概况 东营市实验中学是山东省规范化学校现有教职工266人其中专任教师222人学历达标率100中高级职称的184人特级教师3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国家骨干教师2人省级教学能手7人市级教学能手31人市科研骨干11人硕士研究生8人26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学校环境优美设施配套功能完善已成为黄河三角洲地区最具吸引力的学校之一。学校先后获山东省教学示范学校、山东省校本培训示范学校、山东省民主管理示范学校、东营市十佳学校等荣誉称号。 二、招生服务区范围 根据东营市教育局东教发〔2010〕18号《2010年东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和东教发〔2010〕56号《关于做好2010年东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2010年初一招生服务区为1杭州路以东、黄河路以南、胶州路以西、府前街以北2曹州路以东、府前街以南、东三路以西、南一路以北3胜利大街以东、黄河路以南、东六路以西、南一路以北4东二路以东、北一路以南、胶州路以西、黄河路以北。5东城常住居民及以下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常住居民适龄子女可到我校就读胶州路以东、黄河路以南、东六路以西、府前街以北东二路以西、黄河路以北红盾小区、金盾小区、鲁班公寓、东营市公路局东营分局居民区、瑞康如意苑、金山小区等居民区居民。后附我校招生服务区示意图 三、入学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常住居民子女入学需提供如下材料⑴《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地址页、索引页、儿童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2 三项内容⑵《房屋所有权证》购

房合同和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两项内容⑶还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二张近期同底一寸正面彩色照片。 二非常住居民子女入学需提供如下材料 ⑴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子女①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原籍户口簿和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③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外来投资人员子女①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原籍户口簿和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招商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证明1份。 ⑶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子女①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原籍户口簿和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单位证明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件各1份。 ⑷进城务工人员子女①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原籍户口簿和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3 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并加

东营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范围区域划分

东营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范围区域划分 小学招生划片范围 东营市实验小学:东城南片区和开发区片区部分区域(曹州路以东、南一路以北、府前街以南、东六路以西)东城常住居民适龄子女及该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常住居民适龄子女,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所属慧海小区的油田职工适龄子女。 东营市海河小学:东城南片区和开发区片区部分区域(东二路以东、府前街以北、黄河路以南、东六路以西)东城常住居民适龄子女及该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常住居民适龄子女。 东营市育才学校小学部:东城南片区部分区域(东二路以东、府前街以南、曹州路以西、南一路以北和东二路以东、南一路以南、胜利大街以西)东城常住居民适龄子女及该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常住居民适龄子女。 东营市海河小学春晖分校:东城北片区部分区域(北一路以南、黄河路以北、胶州路以西、郑州路以东市安居工程安泰小区、安和小区、安宁北区、安宁西区、安慧西区及北小区)东城常住居民适龄子女和该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常住居民适龄子女,天鹅花园A区市房管局职工子女。 东营市实验中学晨阳分校小学部:东城北片区部分区域(北一路以南、黄河路以北、胶州路以东、登州路以西市安居工程安慧南区、安慧东区、安宁东区、安兴北区、安兴南区、安盛南区、安盛北区及汾河路以南、北一路以北、沂州路以东、康洋路以西)东城常住居民适龄子女及该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常住居民适龄子女。 初中招生划片范围 东营市实验中学:东城南片区部分区域(府前街以北、黄河路以南、东二路以东、沂州路以西和府前街以南、东三路以西、南一路以北、曹州路以东)、开发区片区(黄河路以南、胜利大街以东、南一路以北、东六路以西)、东城北片区部分区域(北一路以南、黄河路以北、胶州路以西、郑州路以东市安居工程安泰小区、安和小区、安宁北区、安宁西区、安慧西区及北小区)东城常住居民适龄子女小学毕业生及该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常住居民适龄子女小学毕业生,胜利油田胜东社区所属慧海小区的油田职工子女小学毕业生,天鹅花园A区市房管局职工子女小学毕业生。 东营市育才学校初中部:东城南片区部分区域(东二路以东、府前街以南、曹州路以西、南一路以北和东二路以东、南一路以南、胜利大街以西)东城常住居民适龄子女小学毕业生及该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常住居民适龄子女小学毕业生。

东营市胜利第四中学教育集团

东营市胜利第四中学教育集团 四中校区2019年招生简章 根据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东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东教发〔2019〕27号)和东营市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东胜教发〔2019〕39号)精神和要求,结合胜利四中实际,制定胜利四中2019年招生简章。 一、胜利四中简介 胜利四中秉承“日日新”校训,以“自主发展文化”为引领,不断深化“自主学习型”课堂改革,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优异。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初中教育改革创新示范校、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示范校;山东省初中教学示范学校、普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东营市十佳义务教育学校、师德建设先进单位、素质教育实施水平督导评估优秀等级学校、首批教育现代化学校等荣誉称号。 二、招生范围 荣乌高速公路以东、德州路以南、郑州路以西、北二路以北和东一路以东、北二路以南、东三路以西、北一路以北区域及锦华小区一、二、三、四、五、六、七区常住居民和该区域内符合

入学条件的非常住居民适龄子女。。 说明: 1、东三路以东、北二路以南、沂州路以西、北一路以北(原属胜利四中招生区域)常住居民及该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常住居民适龄子女,初中阶段可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景苑学校或者胜利四中教育集团四中校区就读。 2、郑州路以东、德州路以南、康洋路外延线以西、北二路以北(原属胜利四中招生区域)常住居民及该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常住居民适龄子女,初中阶段可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学校或者胜利四中教育集团四中校区就读。 3、东二路以东、北一路以南、郑州路以西、大渡河路以北的胜源小区、天鹅小区等居民区常住居民子女及该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常住居民子女,小学阶段可到胜利运输小学或者东营区丽景小学就读;初中阶段可到胜利四中教育集团四中校区或者市实验中学就读。 三、招生计划 8个教学班,计划招生400人。 四、报名所需材料 1.常住居民子女 ①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地址页、索引页、儿童本

山东省各县市所辖乡镇详细列表

山东省(17个市。共49个市辖区、31个县级市、60个县。) 包括: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 济南市(辖6个市辖区、3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共73个街道、51个镇、11个乡) 1、市中区(辖17个街道) 大观园街道杆石桥街道四里村街道魏家庄街道二七街道七里山街道六里山街道舜玉路街道泺源街道王官庄街道舜耕街道白马山街道 七贤街道十六里河街道兴隆街道党家街道 陡沟街道 2、历下区(辖13个街道) 解放路街道司里街街道趵突泉街道泉城路街道东门街道东关街道 文东街道建新街道甸柳街道和平路街道姚家街道智远街道龙洞街道 3、槐荫区(辖12个街道、2个镇) 振兴街街道中大槐树街道道德街街道西市场街道五里沟街道营市街街道青年公园街道南辛庄街道段店北路街道张庄路街道匡山街道 美里湖街道 吴家堡镇段店镇 4、天桥区(辖13个街道、2个镇)

无影山街道天桥东街道北村街道南村街道堤口街道北坦街道制锦市街道宝华街道官扎营街道纬北路街道药山街道北园街道洛口街道 桑梓店镇大桥镇 5、历城区(辖4个街道、12个镇) 山大路街道洪家楼街道东风街道全福街道 仲宫镇港沟镇柳埠镇孙村镇郭店镇董家镇唐王镇遥墙镇王舍人镇华山镇西营镇彩石镇 6、长清区(辖4个街道、5个镇、2个乡) 文昌街街道崮云湖街道平安街道五峰山街道 归德镇孝里镇万德镇张夏镇马山镇 双泉乡武家庄乡 7、章丘市(辖6个街道、11个镇、3个乡) 明水街道双山街道枣园街道龙山街道埠村街道圣井街道 普集镇绣惠镇相公庄镇垛庄镇水寨镇文祖镇刁镇曹范镇白云湖镇高官寨镇宁家埠镇 官庄乡辛寨乡黄河乡 8、平阴县(辖6个镇、1个乡) 平阴镇东阿镇孝直镇孔村镇洪范池镇玫瑰镇 安城乡 9、济阳县(辖2个街道、8个镇) 济阳街道济北街道

东营市概况

【东营市简介】 东营市是1983年10月成立的山东省辖市。全市辖东营、河口两区和广饶、利津、垦利三县,行政区面积8053平方公里,人口179.3万。胜利油田、石油大学(华东)和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坐落在这里。东营市是万里黄河入海的地方,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是在黄河三角洲昔日荒凉的盐碱地上平地拔起的一座新兴城市。1961年4月16日,石油勘探工人在东营村打出了第一口油井,揭开了地下油田的神秘面纱,并以这个小村的名字命名了一座城市,发展到今天的规模。 东营市境内既有年轻的黄河新淤地,也有古老的陆地。北部是新冲积的黄河三角洲平原,广袤无际,清新壮丽;南部是战国时期齐国腹地--古代大军事家孙武的故里,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从旅游文化类型看,东营市的旅游资源包括黄河口文化、湿地生态文化、石油工业文化、古齐文化和现代城市文化等多种类型。在这些文化类型中,尤以黄河口湿地生态文化和石油工业文化最为典型,在省内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 黄河从东营市中部入海,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可以看到“黄龙入海”“长河日出”“河海交汇”等黄河入海景观。在入海口附近,有面积达15.3万公顷国家级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有面积达1万公顷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形成了以“新、奇、野、阔”为特色的黄河口湿地生态自然景观。 经过30多年的开发建设,胜利油田已形成了以“壮、雅、朴、实”为特色的现代石油工业景观。林立的井架、采油树、丛式井组,雄伟的海上钻井平台,纵横交错的油气管道,被誉为“海上长城”的孤东围海大堤,现代化的石油工人新村等充满“油味”的现代石油工业景观,是富有行业特点和地域特色的旅游资源。 东营市南部有以孙武故里、古齐文化、现代农业为主要内涵的人文景观,主要景点有国家级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孙武祠和几百处古齐文化遗址等;中部有展现黄河文化、石油文化及新兴城市建筑的系列景观,主要景点有黄河大桥、黄河水体纪念碑、天鹅湖公园、新世纪广场等。 【地理位置】 东营市位于山东省北部黄河三角洲地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的入海口,在东营市垦利县注入渤海。东营市地理位置为北纬36°55′~38°10′,东经118°07′~119°10′。东、北临渤海,西与滨州市毗邻,南与淄博市、潍坊市接壤。南北最大纵距123公里,东西最大横距74公里,总面积7923平方公里。 【东营来历】 东营,唐太宗东征时,曾在此安营扎寨,设东营、西营而得名。西营以西有一村庄哨头,三村为东征时扎寨位置。明洪武年间建东营村。1961年4月,华北石油勘探处在东营村附近打成第一口勘探井,华八井,获日产8.1吨工业油流。东营村一带逐步形成了石油会战指挥部和部分二级单位机关及后勤单位组成的矿城镇,人们称之为“基地”。1965年3月,惠民地委决定成立县级工作机构——中共惠民地区东营工作委员会和东营办事处。1983年成立地级市。 【民风民俗】 东营境内南部和西部地区多为古村古镇,东北部沿海地区移民较多。过去,境内居民主要从事农、牧、渔、盐业生产,勤劳俭朴,淳厚善良,思想观念受齐鲁文化的影响,民间习俗亦具有齐鲁文化特征。60年代后,为开发胜利油田,大批石油工作者集聚东营地区。油田职工来自五湖四海,各有不同的习俗,各地风俗互受影响,但入乡随俗者居多,基本上保持了当地的风俗人情。 【礼节】 清代,行跪拜、作揖之礼。民国时禁行跪拜礼,改行鞠躬礼。建国后,人们一般的交往礼节是握手、点头致意和鞠躬等。农村遇春节、吊唁、祭祀等特殊场合行跪拜礼。亲友之间馈赠礼品或招待宴请,必在一定时节回敬。亲朋、同仁久别重逢,亲切握手,互相问好。分别时道声"再见"并招手致意。有客至,让客人先行,主人随后。待客时,请客人左首坐,备餐敬酒,让菜劝饭。客去时,主人送到门外,握手或招手告别。

山东省东营市实验中学九年级语文第二次模拟考试试题(无答案)

山东省东营市实验中学2014届九年级第二次模拟考试语文试题(无答案) (时间:100分钟,满分120分,试题答到答题纸上) 一、积累与运用(22分) 1、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题目。(3分) 古往今来,人们都在编织着梦想与希jì。如果说梦想是天边的星辰,永恒地照亮匆匆的人生,那么,现实就是脚下的土地,真实地记录着行走的足迹。人,既不能生活在华而不实的梦想里,也不要沉nì于喧嚣.纷扰的现实中。在人生的道路上,我们要一边种植梦想,一边面对现实,随时采撷,收获希望。 根据拼音写出相应的汉字,给加点的字注音。 ①希jì②沉nì③喧嚣. 2、下面句中空白处,依次填入的词语最恰当的一项是()(2分) ①生命有权自认为辉煌壮丽,生机竟是这样地不可。 ②望着湖面上缓缓而行的点点帆影,我暗暗祝祷,愿每张风帆下都有一个的家。 ③那娇红中又透露出一点蓝,显得十分,正配得上空气中摸得着的寒意。 A、遏制温暖沉重 B、扼制温馨凝重 C、遏制温暖凝重 D、扼制温馨沉重 3、下列填入横线处的句子,排列最恰当的一项是()(3分) 那个春天的黄昏,当满树繁花不经意间闯入我的眼帘,我的心不禁为之震颤。 我惊诧,三年时间,树天天在,花年年开,,一连好几天,,望它们于无声处悄然散发着生命的芬芳。美丽的花树,寂寞的花树,使我领悟了一句话:。 ①可我竟然从未留意过这近在咫尺的美 ②可对这近在咫尺的美,我竟然从未留意过 ③我带着一种愧疚的心情站在阳台上望它们 ④我天天都在阳台上望它们,带着一种愧疚的心情 ⑤美丽如河流,越深越无声 ⑥美丽如醇酒,越久越香浓 A.①③⑤ B.②③⑤ C.②③⑥ D.①④⑥

4、右图是一幅漫画,介绍这幅漫画的内容、特点及其寓意, 至少用上一个成语。(3分) 5、阅读下面的文字,按要求填空。(2分) 有哪种胜利能与这场胜利相比?拿破仑的哪场胜利,奥斯特利茨哪天的阳光能达到这一超人努力的光荣?这种胜利是精神力量所从未取得过的殊荣。一个穷困潦倒、残疾而孤独、生而痛苦、世界从未给予他欢乐的人,却创造了欢乐献给全世界!他用自己的苦难锻造欢乐。他以一句充满豪情的话概括了他的一生,这句话今天已经成了一切勇敢人的座右铭: “惟其痛苦,才有欢乐。” 上面的文字出自《》,文中的“他”指。 6.填空。(5分) ①李白《行路难》中,坚信自己报效国家的远大抱负可以实现、对未来充满信心的诗句 是:,。 ②陈与义的《登岳阳楼》(其一)顾影自怜,抒写作者苍老之态的句子是 “,。 ③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实现“蓄水135米”,高峡出平湖的壮观景象展现在世人面前。郦道元描述的昔日 “渔者歌曰”的“,”的凄异景状将一去不复返。 ④《江城子》中诗人化用《三国志》典故,表现少年狂气的句子是: ,,。 ⑤《山坡羊·潼关怀古》揭示出历史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任何强大的统治者也避免不了最终的灭亡的诗句 是:,。 7、综合性学习活动。(4分) 土地滋养了万物,哺育了我们,有谁能离开它呢?今年6月25日是我国第22个土地日,在它即将来临之际,梦想中学九年级准备开展一次“脚踏一方土”的语文实践活动。请你完成下列任务: ①晓耕地现状。 2008年我国为应对粮食生产的不确定性,党中央提出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战略决策。实际状况如何呢?请阅读某同学搜集的我国耕地面积变化的材料,概括出我国耕地面积变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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