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刑法框架图

刑法知识点结构图 罪刑法定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内容 平等适用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空间效力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1、刑法概说刑法适用范围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刑法时间效力生效与失效时间 刑法溯及力 危害行为作为 犯罪客观方面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不作为犯“作为义务” 的判断 不作为的理论分类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内涵 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 2、犯罪构成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内涵与类型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内涵 刑事责任能力基本分类 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生理醉酒责任界定 刑事责任年龄年龄的规定及计算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 担刑事责任范围 未成年犯处罚原则 刑法中的身份犯 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成立要件主观要件 法定性要件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原则 具体形式

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主观条件 对象条件 3、犯罪的排除事由限度条件 特殊防卫防卫对象特殊 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防卫设置 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主观条件 限制条件 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 正当业务行为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 件说,我国通说采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结果犯 犯罪既遂的类型行为犯 危险犯 举动犯 既遂犯的处罚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4、故意犯罪的行态犯罪未遂的类型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对“着手”的理解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中止消极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彻底性 积极中止的特征(除消极中止三个特征之外,还 应具备有效性特征)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主体条件 主观条件1 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认定中的特殊问题—间接正犯2 5、共同犯罪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重点掌握必要共犯,理论上通 共同犯罪的形式常认为,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聚众共犯和集团共犯) 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一般共犯与有组织的共犯 1共同犯罪主观条件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括:(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因此,下列情形不能成立共犯:(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3)两人以上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并不重合,不成立共犯;(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6)实行过限的不成立共犯;(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2典型的间接正犯有:(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身体活动;(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6)强制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是一种制度,但这种制度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其制定也在权衡着资源的合理配置,收益与成本的关系,效率的高低,使得法规的出台能够有利于合理配置整个社会的资源,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 以“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系统的损害”和“盗窃或损毁计算机”的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的差别为例来分析。 首先,面对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增多和其危害性的日趋严重,我国刑法新制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这一项法律条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其次,法律对于盗窃和毁损公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也有所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则被判处为盗窃罪。 法律条文对于这二者的规定有以下三点差别: (1)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后果严重性的界定的差别。 “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的损害”的后果严重性程度要高得多。必须达到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 与此相对的,是毁损和盗窃罪的后果严重性规定:盗窃金额达两千元就已构成盗窃罪而毁损财物则不以钱财多少来定罪。 (2)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刑事责任轻重界定具体程度及可行程度不同。

经济刑法与经济刑法学的概念解读

经济刑法的概念解读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各类经济犯罪也随之攀升,这类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已经进入刑法视野。如何加强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是经济刑法存在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解读经济刑法之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如何科学地界定经济刑法的调整对象,从而使其更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需求,以彰显刑法的谦抑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刑法概念 一、经济刑法的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研究经济刑法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课题。刑法作为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的最后闸门,因此是否准确界定经济刑法的概念直接关系着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取向的彰显,直接影响着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和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科学性。因此,经济刑法的定义及其范畴则是经济与刑法之间的安全利益与自由利益的博弈。 关于“经济刑法”这一称谓的起源尚无确切的考证,但一般认为是在20世纪初,由德国学者最早提出的。据台湾刑法学家林山田先生的介绍,德国将经济刑法和经济法联系在一起,而德国经济法的含义是制造、生产和分配经济物资的规则,同时也是满足这种经济需求、调整供需双方行为的准则,这样,经济刑法的概念就被局限于上述经济领域内的法律规范的罚则部分;相较于大陆法系注重法律体系的编纂,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的刑法传统本身就不重视刑事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还是强调如何认定具体的犯罪,因此英美法系中没有统一的所谓经济犯罪的说法,所以也没有严格的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经济刑法概念。 那么,经济刑法是针对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治时代中人们关注经济领域活动的一个新型产物,在国际范围内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经济刑法”迄今仍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学者们为便利于从刑法学的角度研究经济犯罪问题而采用的一个学理概念。在经济刑法这个大概念之下,有些学者还细分为“财产刑法”,“环境刑法”(公害刑法),“金融刑法”、“公司刑法”、“商事刑法”、“竞业刑法”等较低层次的学理

刑法总则结构图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2010年)刑法概述(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解释、适用范围) 犯罪客体(法益) 犯罪客观方面 基本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 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 犯罪法有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违法性阻却事由 (客观)法无明文规定的:被害人的承诺等犯罪阻却事由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事后不可罚 (新)有责性阻却事由 (主观)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罪数 管制 拘役 主刑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刑罚的种类罚金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刑罚累犯 自首 量刑情节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假释 刑罚的具体运用行刑情节 减刑 时效 其它规定

知识体系结构分图示例(犯罪主体) 不满14周岁:对一切侵犯法益的行为都不负责 1. 周岁的计算 2. 对8种犯罪负责 已满14周岁 3. 仅仅8种 不满16周岁4.是指行为,而非罪名 未成年人5.转化为8种的也要负责 犯罪主体6.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 力的:不转化为抢劫自16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 然1.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 已满14周岁, 人不满18周岁 2.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犯犯 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罪主精神病人 体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成年人犯罪主体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体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特殊犯罪主体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 身份定罪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但单罚时只罚个人

浅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

2008年8月(总第177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8,2008 (Cumulatively,NO.177) 法律经济学又称为经济法律学、法律和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等等。关于法律经济思想学派的称谓,的确是多样,但基本都大同小异。综合诸多关于法律经济学的称谓及定义,可以把法律经济学定义为“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1]一方面,它以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故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法理学的一大流派;另一方面,由于它的经济理论与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工具,故又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 一、法律经济思想与波斯纳 (一)思想渊源 1.功力主义理论 功利主义理论是由18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杰里米?边沁所创立的。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以研究的本性开始,认为“趋利避害”,“避苦求乐”是人的自然本能,是人们对待利、害、苦、乐的共同态度,是人们行为的唯一原因[2]。 2.制度经济学理论 制度经济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出现的西方一个经济学派。它主张运用制度—— —结构分析方法,分析制度因素和结构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提出政策建议。新制度经济学是以交易成本为中心,主要考察经济运行的制度基础,通过考察和分析产权关系,来合理地界定、变更和调整产权结构,以降低或消除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资源配置。 3.福利经济学 福利经济学是法律经济学的思想渊源之一,它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支派,与制度经济学同产生与一个时期。福利经济学认为经济学就是要研究资源如何配置才是有效益的,也就是要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和最大化。该学派以意大利的经济学家帕累托,他提出“最适宜状态”概念来作为检验社会福利是否增值的标准。不过,他的思想存在极大的不足,后卡尔多和希克斯都提出新的效益原则。 (二)时代理论呼唤 20世纪20、30年代经济大危机,政府为了振兴经济,开始大规模干预经济活动,其主要手段就是通过法律进行干预。实际上就促使了人们把法律和经济结合起来,不过当时只有反托拉斯发之类的与经济活动有着直接关系的法律领域才有经济 学的介入。二战后,西方各主要国家都积极奉行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的政策,法律内容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社会领域,对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而政府的干预并不总是富有成效,这促使了经济学与法学更紧密的联合。同时,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也是拖动法经济学诞生的原因之一。20世纪中期,芝加哥大学的大师们也促进了法经济学的发展。 (三)对时代呼唤的回应 随着社会经济和秩序发展的需要,法律和经济的联合更加紧密。不断地涌现出一批批专家学者,所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1.西蒙斯(HenrySimns),是1934年来到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虽然“他对形成法和经济学这门现代学科的思想发展起的作用很少,或根本没起什么作用”(科斯语),但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设立法和经济学项目上起了关键的作用。西蒙斯在法学院教授的价格理论受到欢迎,并使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教员中应有一位经济学家的传统得到承认,西蒙斯迈出的一步有助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和经济学有可能取得成就,后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西蒙斯纪念讲座的设立也证明了西蒙斯对法律经济学的客观影响。 2.迪雷科特,1946年在哈耶克的极力推荐下来到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与利维共同讲授反垄断课程,从那时起,法律中经济分析的优势最终在反垄断领域中被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明确认可。迪雷科特在法学院创建了法和经济学项目并创办了《法和经济学杂志》,并因此吸引来了法律经济学的另一位巨人—科斯。 3.科斯于1964年加人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在迪雷科特退休后不久,成为法和经济学项目的负责人。科斯受到1951年一个学生作者赫赛尔的一篇文章的启发写出了《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但由于其中对产权基本原理的讨论带有对庇古的攻击,而被芝加哥的经济学家所批判,于是发生了一个经济学上的经典故事,这个故事在斯蒂格勒的自传中有生动的描述,1961年的一个晚上,在迪雷科特家里进行了一场后来被称为“夜审科斯”的辩论,最后科斯让包括弗里得曼、斯蒂格勒、哈伯格、麦克奇、凯赛尔等在内的巧位芝加哥有名的经济学家全部缴械投降,这场胜利导致了西方经济学的一场革命,辩论会的直接产物《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于1961年10月发表于《法和经济学杂志》第三卷,标志着现代法经济学的诞生。 4.波斯纳,他和科斯一样自学经济学,并于969年加人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1973年一部《法律经济学分析》给 浅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 梁媚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摘要]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分析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集大成者,对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本文在介绍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渊源、代表人物及发展简史的前提下,接着主要论述了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最后在评议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与经济建设现状,展望法经济学在我国逐渐壮大。 [关键词]法律经济;波斯纳 91

困境与根源_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

第28卷第1期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28,N o.12001年1月Journal of Sichuan No rmal U niv 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January,2001 困境与根源: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 唐 稷 尧 (四川师范大学政法系,四川成都610068) 摘要:伴随刑法成本增长的是经济犯罪浪潮的高涨,经济犯罪的巨大破坏性要求刑法加强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但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又要求刑法为经济自由而保持谦抑的价值取向。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一方面,刑法的扩张具有现实的基础,即加速市场规范的建立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另一方面,刑法效益的实现又存在制约因素,即刑法威慑力对经济犯罪的局限性以及刑法所面临的道德基础性危机。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应采取重重轻轻的政策,在刑事司法上要加强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同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机制,使刑法逐渐走出困境。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法;市场规范;刑法效益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315(2001)01 0032 08 收稿日期:2000 09 03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川教计(1999)128号]。作者简介:唐稷尧(1972 ),男,四川乐山人,四川师范大学政法系讲师,法学硕士。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既不同于传统的财产犯罪、贪利性职务犯罪,其本质是一种在市场经济财产流转过程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1]。因此,正如当前许多学者所认为的,我国经济犯罪的范围就是新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及相关特别刑法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1 4页)。纵观近20年我国经济犯罪的态势,我们发现一个值得探究的事实:一边是不断扩大的犯罪圈和增加的刑罚量,另一边却是日益高涨的经济犯罪浪潮。可以说,刑法在对经济犯罪的控制上正面临着一个内外交困的境地。 一 我国刑法所面临的内外困境1 刑法成本的增长与犯罪数量的增长这里所说的刑法成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法律中设立的某类犯罪的数量与刑罚量,即犯罪圈的大小与刑罚的强度。就中国经济犯罪而言,犯罪圈的扩大与刑罚强度的增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具体来说,新刑法典分则第三章与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 ),两部法律文件共规定了95个罪名,相对于刑法修订前,其数量已大大增加,对经济活动的调整范围也更加广阔,已初步建立起了较严密的惩治经济犯罪的刑事法网,刑法的触角更广泛地伸入到经济领域。从刑罚强度来看,

军事基础知识问答

问:中国工农革命军 中国土地革命战争初期,以工人纠察队、农民自卫军为主体,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武装力量。1927年9月,在湘赣边界地区受建了又工农义勇队、工人纠察队、农民自卫队及原国民革命军第二方面军总指挥部警卫团所组成的中国工农革命军第一军第一师。1928年5月以后,全国各地的工农红军先后改为工农红军。 文: 问:八路军 亦称“第十八集团军”,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军委发布命令,将驻陕甘宁边区的中国工农红军第一、第二、第四方面军和西北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朱德、彭德怀任正副总指挥(9月改为正副总司令)。辖第115、第120、第129师,共4.6万人。在8年抗日战争中,共歼日、伪军125万余人,部队发展到100余万人,成为后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新四军 1937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谈判达成协议,将在湘赣闽粤浙鄂豫皖边界地区的中国工农红军游击队和红军第28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简称新四军)。叶挺任军长,项英人副军长,辖第1第2第3第4支队,共1万多人。1941年皖南事变后,新四军下辖7个师。陈毅任代军长,刘少奇人政委。在8年抗日战争中,共歼日伪军31万余人,部队发展到30余万人,成为后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中国人民志愿军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后,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入侵朝鲜。中国政府根据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的邀请和中国人民的意愿,在司令员兼政委的率领下,与同年10月19日开赴朝鲜。入朝作战的志愿军最多时达到19个步兵军,共134万人。经过两年零九个月的苦战,志愿军歼敌70余万人,并将“联合国军”从鸭绿江边打到“三八线”附近地区,迫使其于1953年7月27日,在《朝鲜停战协定》上签字。1958年10月奉命全部撤离朝鲜返回中国。 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位于湘赣两省边界罗霄山脉边界中段的井冈山地区创建的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创建于1928年2月。毛泽东率领的湘赣边界秋收起义的工农革民军及井冈山的袁文才、王作两支农民自卫军,以及朱德、陈毅率领的工农革命军先后在井冈山会师,组成红四军,创建、巩固和发展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1928年12月,彭德怀、滕代远率领红五军主力到达井冈山,同红四军一起坚持井冈山的革命斗争,创建苏维埃革命政权,发展革命武装,开展游击战争。 问:波希战争 公元前492——前449年,古希腊诸城邦反抗波斯侵略的战争。战争经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历时14年,波斯军三次远征希腊。希腊诸城邦奋起自卫,击退波斯军入侵。其中在公元前490年9月12日,进行了著名的马拉松会战。此役希腊军歼灭波斯军6000余人,缴获一批舰船,自身损失不足200人,是古代以少胜多的范例之一。第二段历史30年,波斯军远征希腊失败,以雅典为首的希腊,乘胜进行海上扩张,建立雅典在爱琴海上的霸权,经过与波斯谈判,签订《卡利阿斯和约》,波斯承认希腊诸城邦的独立地位,希波战争至此结束。它是古代战争中小国联合打败大国,以少胜多、以弱胜强的典型战例之一。 问:斯巴达克起义 公元前73——前71年,由由斯巴达克领导的古罗马奴隶起义。斯巴斯达克系一角斗奴隶起义军初战维苏威山抗击罗马官军,尽到波河流域。公元前72年秋,起义军挥师南下,欲渡海开赴意大利的西西里,因缺少船只未果,遂在北上,突破敌军封锁线,于翌年春,在

政治军事类词汇

政治军事类词汇 security checkpoint debate delayed originally troop 军队 throne 王位,宝座conservative 保守的,守旧的 fire back 回火,反击 prosperity 兴旺,繁荣explosive 爆炸性的 poll 投票 allied powers 同盟国 peace keeping force 维和部队armed intervention 武装干涉multi-party election 多党选举chancellor 长官,大臣authoritative information 官方消息secretary of state 国务卿anniversary 周年纪念日enforcement 实施,执行undermine 暗中破坏 holdout (谈判中)不退让undermine 暗中破坏

safeguard dissolution 解体Parliament 议会 cabinet 内阁 lawmaker criticism reign 君主统治 step down monarch 君主政体administration party 执政党suicide attacks 自杀式攻击terrorism weapon inspection 武器检查corruption 腐败 cease fire 停火 absolute majority bureaucracy 官僚作风pledge 保证 sanction 制裁 overhaul 彻底检查 draft 草案 charter 宪章 overthrow 推翻 regime 政体 employee雇员雇工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4.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浅谈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浅谈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军事刑法是一门重要的军事部门法,在军事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军事刑法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因此厘清相关的概念,明确其与普通刑法的关系及其原则,对于进一步研究军事刑法,探索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 标签:刑法;军事刑法;部门法 一、军事刑法的概念 军事刑法是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理论界对军事刑法的概念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张建田等合著《中国军事法学》写道:军事刑事法律,又称军事刑法,是指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这里的“军人犯罪”主要是指“军人违反职责罪”。莫毅强等合著《军事法概论》中这样表述:军事刑法是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图们主编《军事法学教程》认为:军事刑法是指专门或主要适用于军职人员的一种特别刑法。陈学会主编的《军事法学》认为:军事刑法是规定军人犯罪、公民破坏国家军事利益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的是确保国家的军事利益。周健著《军事法论纲》认为:军事刑法是国家刑事立法的一部分,是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列表述基本反映了我国军事法学界对军事刑法概念的认识,将其要点归纳起来对军事刑法的定义就表述为:军事刑法是国家刑法的重要和特殊的部分,是规定军人犯罪(或主要是军人犯罪) 和刑罚的法律。 以调整范围为依据,应将军事刑法定义为:是规定侵犯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的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即凡是对这两种社会关系的严重侵犯就是对军事刑法的违反,而不论犯罪主体是军人还是地方人员,也不论该案件是由军事法院管辖还是由地方法院管辖。 二、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 军事刑法即指存在于刑法部门中,专门规定军事犯罪及其处罚的那部分法律规范的结合体。它与普通刑法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在法理上即为特别刑法与一般刑法的关系。军事刑法的个性主要表现为,它以军人违反职责罪为主要适用对象,军人的其他犯罪及非军人犯罪原则上不能适用军事刑法的规定。除此以外,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更多地体现为一致性,两者遵守共同的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而且普通刑法在军事刑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方面所具有的补缺功能,以及军人的普通犯罪回归普通刑法适用等,也都说明两者有广泛的一致性。 军事刑法就立法模式而言,各国现行的有两种,一种是独立成典的特别刑法模式,另一种是与普通法合典的特别条款或者特别章节的模式。 三、刑法的一般原则在军事刑法中的体现

刑法经济犯罪标准是什么

刑法经济犯罪标准是什么 经济犯罪涉及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涉嫌下列受贿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 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 在商品经济领域里,有些商家为了谋取更多的不法利益,会去不惜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去侵害国家社会的利益,这就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构成了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又分很多种,每一种的立案标准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就来说说刑法经济犯罪标准是什么。 一、刑法经济犯罪标准(数额规定)

(一)虚报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不足20万(50万的40%),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不足700万(1000万的70%) 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10-50万元以上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妨害清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个人行贿1万元,单位2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国企背景,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国企背景,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国企背景,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

军事知识科普

军事知识科普 一、【军队编制】 正确顺序应该是: 军-师-旅-团-营-连-排-班 1.班是最小的单位,一般标准满编的班应该是10个人,也就是小组长一样的职位。 2.班的上一级是排。一个排有3个班,也就是30个人。 3.排的上一级是连。连一般有3个排,也有管4个排的,加上连长、副连长、后勤等等人员,一个连一般是120个人。 4.连的上一级是营。一个营配有4个连,大概500个人。 5.营再往上就是团。一个团含3个营,就是1500个人。 6.团的上面是师。一个师有5-6个团,一个标准师的兵力是10000人【因为有的师还有养殖场什么的,这种后勤部队也算人啊。也有直接隶属师的连,比如侦察连这样的】。 7.旅是个比师小比团大的编制,一般一个旅大概有7000人左右。但是旅直属于军,也就是说上面无师下面无团。从人数上看,旅夹在师和团之间,但是从编制上看,【军-旅-营】是和【军-师-团-营】平行的这么一种编制。

8.军在旅和师之上的单位。不同的军人数不定,这个是非常灵活的。军分为集团军和省军区。一个集团军下面有3-5个师或者旅,还有一些直属于军的功能部队,比如通信连。省军区是地方守备部队,除了台湾的各省自治区都有。省军区和大家知道的那7个军区不一样,省军区是以各省的名字命名的,比如河北省军区,陕西省军区。而那7大军区是以城市名命名的。军(集团军和省军区)都属于那7大军区,所以军区最大。就拿南京来说,南京是江苏的省会,这里有江苏省军区,同时也有个东西叫南京军区司令部。江苏省军区是省军区,南丄京军区就是那个肥龙,是大区。 二、【军衔问题】 1.军人分士兵和军官两种,士兵是绿本,上面三个大字“士兵证”,军官是红本本,相应的有“军官证”。 2、“士兵衔” 【陆军】

醉酒驾驶入刑与否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2级博士《法哲学》结课作业,隋毅(刑法),0120120126 醉酒驾驶入刑与否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顺应现实需要,囊括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生效,但围绕醉酒驾驶法律规制的争论并未也不应停止。本文拟从法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为论证醉酒驾驶入刑的合理性、完善醉酒驾驶法律条款、有效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提供不同的视角和理论依据。如果运用侵权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损害的分散性、公共产品的特性、起诉的成本收益三个方面的原因必然导致受害人缺乏起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的激励。通过行政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对于行为人而言其醉酒驾驶的收益大于行为成本,无法通过违法成本遏制醉酒驾驶行为。侵权法、行政法在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方面的无奈、无力表明需要运用刑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表明需要将醉酒驾驶予以事前规制,运用刑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成为必然。 关键词:醉酒驾驶,犯罪与刑罚,法经济学分析 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只有当侵权法与行政法不足以遏制危害行为时,国家才可以动用刑法。刑法的谦抑性也蕴含经济学的效用最大化准则。刑法运行耗费的成本最大,而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只有将资源配置到阻止严重危害社会的频发行为方面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得最大化效用。对于通过其他手段或者部门法调节可以阻止的危害行为,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以期实现社会秩序的低成本维护。只有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调控,其他部门法无力控制的危害行为,才需要动用刑法。下文将对运用侵权法、行政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的不足之处予以简单分析,进而分析把醉酒驾驶作为危险犯,运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受害人寻求侵权法救济的激励 (一)损害的分散性 醉酒驾驶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前,道路上及其附近地区的人都是醉酒驾驶的受害人,这些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都受到了醉酒驾驶行为的威胁。醉酒驾驶行为

刑法中的“赔偿(经济)”损失(一)

刑法中的“赔偿(经济)”损失(一) 关键词: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性质/范围/确定内容提要:犯罪行为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且或多或少会给被害人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从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看,被害人并不能从犯罪者受到刑罚惩罚中得到应有的损害赔偿。为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刑法第36、37条规定法院应当判处或责令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或“赔偿损失”。但学界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性质、范围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争议较大,本文试图对此予以澄清。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责令……赔偿损失……”对于条文中的“赔偿经济损失”和“赔偿损失”如何理解和运用,笔者拟略抒管见。 一关于刑法中“赔偿(经济)损失”的性质 刑法学界对于刑法第36条所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与第37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是被告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还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刑法第36、37条中规定的赔偿损失是刑事责任实现的一种方式(注: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2-733页。),也有的学者则仅认为刑法第37条中的“赔偿损失”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注:张明楷着:《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91页。)

笔者认为,虽然刑法第36、37条中所称的“损失”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人的行为也已经构成犯罪,但该条中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被告人被定罪处刑或仅宣告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而不是赔偿损失。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正是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被害人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的诉讼为民事诉讼,只不过该种民事诉讼是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附带”进行的,也即附带解决的是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从程序的角度看,刑法第36、37条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或“赔偿损失”大多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实现的。而从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规定可看出赔偿损失不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首先该《解释》明确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人的民事责任问题。该《解释》第86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作了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此项强调被告人承担是“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该《解释》第86条第(二)项规定“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也是赔偿责任的主体。但很显然,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并不是犯罪人,但他们应对其监护者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

军事知识 (整理的详细版)

1.《孙子兵法》是我国和世界兵书中最杰出的光辉著作,它是我国春秋末期齐国乐安人,中国古代大军事家 孙武所著,共有 13 篇。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军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缩,是我军的唯一宗旨。 3.人民战争的两个基本特性是战争的正义性和战争的群众性。 4.毛泽东灵活用兵思想的五个基本要素是因时用兵、因地用兵、因敌用兵、因己用兵、因势用兵。 5.中国倡导的新安全观的核心内容是互信、互利、平等、协作。 6.航天器绕地球作圆轨道运行而不掉回地面所必须具有的速度称为第一宇宙速度,其数值为 7.9 公里 /秒;卫星能够脱离地球引力场而绕太阳运行所需要的速度称为第二宇宙速度(亦称脱离速度),其数值为11.4 公里/秒;卫星通常都在离地面 37650 公里以上的空间飞行。 7.美国的反导系统有两种,一种是 TMD(战区导弹防御系统);一种是 NMD (国家导弹防御系统)。 9.导弹的特点射程范围广、精度高、威力大、速度快、机动性好。 10.现代战争将是陆、海、空、天、电磁“五维一体”的联合作战。 11.高技术的兵器作战具有大纵深、高立体、多维、整体和 高强度等特点。 12.孙武在《孙子兵法—谋攻篇》中提出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著名军事原则,揭示了 战争的普遍规律,至今仍然是科学的真理。 13.游击战争的十六字诀:运动性大、主动灵活、速战速决、分散活泼。14.毛泽东认为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是我军战斗力的重要源泉。 15.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建设的一个根本原则。 16.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毛泽东在汉口召开的“八七会议”上提出了枪杆子里出政权的著名论断。17.一颗地球同步卫星,可以覆盖地球表面三分之一,它能为相距19000公里的两个地面站提供直接通信。若在 赤道上空等间距分布三颗同步卫星,就可以基本上实现全球通信。 18.1994年,美国就建成了“导航星”—一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它是由 18 颗卫星所组成,运行在 6 个轨道平面上,每个平面分布 3 颗,定位精度大约为16米。 19.我国研制成功的第三代侦察卫星—一尖兵三型,技术水平更上一层楼,地面分辨力直逼美国的“大鸟”照相 侦察卫星 0.3 米,达到 3 米。 20.所谓载人航天,就是把人送上太空。从技术上讲,载人航天比发射不载人航天器要困难得多。因为载人航天, 既要保证宇航员,活着上天,还要活着下地,需要掌握高度可靠火箭发射技术、生命保障技 术、航天器返回技术的等技术。 21.导弹的特点射程范围广、精度高、威力大、速度快、机动性好。 22.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通过、、、建设来实现的。 23.我军政治工作的三大原则是: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 24.军用卫星系统包括五种:侦察卫星、军事通信卫星、军事气象卫星、军事导航 卫星、军事测地卫星。 25.国家按人防音响警报发放的时机规定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 26.中国对南沙问题的立场是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27.《武经七书》主要是指:《孙子兵法》《吴子兵法》《司马法》《尉缭子》《六韬》《三略》《李卫公问对》。 28.单兵数字化装备由单兵计算机和无线电分系统、综合头盔分系统、武器分系统、综合人体防护分系统 和电源分系统5个部分组成。 29.国防,就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30.《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 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31.指挥信息系统由信息收集分系统、信息传输分系统、信息处理分系统、信息显示分系统、决策监控 分系统和执行分系统等组成。 32.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方向是: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途径:机械化与信息化复合 发展;步骤:三步走。 33.精确制导武器主要有命中精度高;作战效能高;射程远;作战效费比高等特点。 34.航天的基本条件是:速度条件、高度条件。

刑法学结构图

刑法学结构图 刑法的基本概念和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罪行相适应原则 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构成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总论犯罪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犯形态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刑种:主刑、附加刑 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 刑罚论量刑制度:从轻、减轻、从重、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刑罚消灭制度:时效、赦免 各论: 一、侵犯个人法益: 第四章、人身犯罪,第五章、财产犯罪 二、侵犯社会法益: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三章、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三、侵犯国家法益: (一)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犯罪 (二)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章刑法概论 一、刑法的概念与渊源 1、刑法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犯罪+刑罚。 2、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注意: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狭义的刑法) 我国建国以来通过两部刑法典、旧刑法典(1979年制定)、新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某部法律的整体性质不是刑法,但是也附带了犯罪与刑法的规范。我国目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2005年卷二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注:本题系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随着立法修改,刑法的渊源已经发生了变化) 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二、刑法的性质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是用文字限制统治者的打击范围和打击方式。 1、保护法益: 法益:刑法上的利益。排除三种利益:(1)刑法无能保护的利益;(2)不值得保护的利益;(3)刑法放弃保护的利益 2、保障人权 一方面,可以实现对普通人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罪行法定,如果一人做了坏事,只要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就不得用刑罚惩罚。 四、刑法的解释: (一)解释的一般原理 1、法条用语的缺陷是必然存在的。 2、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不是消极的去寻求立法者的原意。 3、对刑法的解释,是从刑法用语的含义处罚,得出符合刑法目的结论。正确的解释,必须 同时符合刑法的文言与刑法的目的。 4、在各种解释存在争议时,目的解释是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解释。

经济犯罪与刑法资料

考试时间:5月9号6:00—8:00 题型:名词解释 简答:言简意赅 论述:适当丰富一下内容 案例分析题 法条分析题:注意找出法条中的四大要件 第一章——经济刑罚概述 一、经济刑法学 二、经济刑法的概念 (一) 国外及我国台湾刑法学界的观点4(二)我国刑法学界的观点6 (三)我们的观点7 三、新中国经济刑法的沿革16 四、我国经济刑法的渊源10 五、经济刑法规范 1、什么是刑法规范? 2、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是什么关系?①抽象与具体;②规范违反与条文符合 3、经济刑法规范的功能:(1)指引功能(2)预测功能(3)评价功能 (4)强制功能(5)惩罚功能(6)教育功能 4、经济刑法规范的分类:①义务性规范与权利性规范;②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六、经济刑法的解释 (一)概念:对刑法条文内容与含义的解释说明 (二)原因:1、刑法条文的模糊性2、刑法条文的不周延性3、刑法条文的滞后性 (三)分类:1、按照解释的效力:有权解释与无权解释 前者指的是立法与司法解释;后者指的是学理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从词义或语法结构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说明。 论理解释:从刑法体系、立法目的与社会发展出发对刑法条文做的解释说明。 (1)当然解释(2)扩张解释(3)限制解释 七、经济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新刑法规定了三个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行为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责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第二章——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经济犯罪概述)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1、国外和我国台湾学者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论述27 2、我国大陆学者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论述29 3、我们的观点: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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