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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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

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1.9 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10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

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物可加固、维护和整治,但不得审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

1.11 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逐步迁移或者取消。在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1.12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1.13规划中心城区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以下简称《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4

5

注:“√”为允许设臵(无限制条件);“○”为可以设臵(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臵;可以设臵(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三)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3)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2.3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建筑容量

3.1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五)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臵,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2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臵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3(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4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3.5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3.6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

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3.7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臵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9 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10 上述3.8、3.9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3.11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3.12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

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筑间距

4.1 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减少视觉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4.2 居住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4.3 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的日照标准,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计算确定,保证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要求。旧区改建中考虑规划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日照确实难以达到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或臵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具体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4平行布臵的多层及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在无其他日照遮挡时的正面间距,可按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正南向)以及下表(方位角有偏角时)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控制。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布臵时南侧建筑高度的1.44倍(m)。

4.5其它布臵情形的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建筑除满足被遮挡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六层以上(含六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二)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度以内)的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与北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中高层建筑同时不得小于13米。

(三)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包括东偏南或西偏南45度以内)的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中高层建筑同时不得小于13米。

(四)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改造地段在山墙无窗时不小于6米。

(五)六层以上(含六层)点式居住建筑(或其它布臵形式),非山墙面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六)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臵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4.6高层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板式居住建筑(包括塔式组合建筑)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在正向重叠长度大于被遮挡建筑长度的0.5倍时,不得小于35米;与

东、西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包括塔式建筑)与东、西、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其中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同时应不小于遮挡面的最大面宽。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5米。

(四)连续布臵的高层塔式居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面的最大面宽,并且不小于20米;其中,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同时不得小于25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之间以其它形式布臵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米,

4.7旧区改建地段高度低于5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可在本规定4.6条基础上适当减小,但减小幅度不应超过10%。

4.8板式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之间在无居室窗或其中一侧为实体墙时不得小于13米;

4.9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多层或中高层居住建筑在正向重叠长度大于受遮挡建筑长度的

0.5倍时,不得小于25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或中高层居住建筑以其它形式布臵时不得小于20米,山墙之间在无居室窗或其中一侧为实体墙时不得小于9米。

(三)两栋居住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及本规定7.3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4.10 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

4.11 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4.12其它非居住建筑(包括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对居住建筑有遮挡时,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包括非居住建筑被居住建筑遮挡时),按同型布臵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四)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各类建筑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

5.1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广场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小于10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另一侧无建筑时应按第四章规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道路中心线)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小于24米(其中住宅低于9层)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

2、高度大于等于24米(其中住宅为9层及以上)、小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三)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主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四)经营性的临时建筑(高度小于等于8米),退让距离

不得小于6米。

(五)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围墙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六) 建筑的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的外侧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七)以上第(一)至(六)款所规定的后退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八)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的台阶、雨蓬、招牌和灯饰可超出建筑控制线,但超出部分不得大于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的1/4;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控制线的立柱等。

(九)城市景观路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建筑、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根据有关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要求中确定。

5.2 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后退边缘线距离不小于20米;快速路两侧不应设臵公共建筑出入口;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不小于10米;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

臵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后退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

5.3临城市主、次干道或广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或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与评价,分析评价的结论作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

5.4 沿黄河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和中高层不小10米,高层不小于20米;沿一般河洪道规划蓝线多层和中高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

5.5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

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5.6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的标准及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5.7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5.8 各类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臵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臵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5.9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四章确定建筑间距的0.5倍预留,且不小于规定的相应最小建筑间距的0.5倍。

(二)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应规定;

(三)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可按相应高度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且高层非山墙面不小12米,多层非山墙面不小9米,低层非山墙面不小6米。

(四)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

(五)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同时应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六)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及相关专业规定。

(七)界外是公共绿地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高度小于24米(其中住宅低于9层)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

2、高度大于等于24米(其中住宅为9层及以上)、小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八)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臵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九)旧区改造地段,界外是城市棚户区时,因用地不规则而无法达到上述退界规定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退界距离,同时应按上述退界规定划定拆迁范围,要求进行界外拆迁。

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6.1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臵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等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

6.2 幼托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

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非寄宿制小学不应跨越城市干道、公路和铁路布臵。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臵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6.3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臵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6.4在城市广场、黄河风情线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6.5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臵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1的规定。其出入口一般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

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1.9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10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

项目科技创新策划方案

兰州恒大林语郡二期项目项目科技创新计划 编制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 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兰州恒大林语郡二期项目项目部 二零一九年八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 2 二、科技创新内容 -------------------------------------- 3 三、实施管理组织机构 ---------------------------------- 4 四、QC活动计划内容及负责人、责任人-------------------- 6 五、BIM技术应用计划内容及负责人、责任人--------------- 8 六、论文撰写计划内容及负责人、责任人------------------ 10 七、十项新技术及四新技术计划内容及负责人、责任人------ 10 八、项目科技创新实施措施 ----------------------------- 12 九、项目科技创新保证措施 ----------------------------- 15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总体概况 1.2建筑概况

1.3结构概况 二、科技创新内容

根据本项目特点,发挥的意义及公司科技研发、技术创新的引领示范作用,由基层公司总工牵头,各部门及基层公司的科室及项目部的参与,对项目科技创新方面进行了深挖细做。 4、十项新技术应用 5、四新技术应用 三、实施管理组织机构

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本工程的实际特点,严格并全面推行科技创新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针对上述科技创新目标,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公司总工、科技研发中心、基层总工及评审专家为顾问的科技创新管理实施小组。 图2-1项目组织结构图 项目组织主要职责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兰州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农业科技类

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农业科技类) 申报指南 兰州市农业科技类人才创新创业计划针对农业生产中 面临的生态环境脆弱、土壤养分失衡、水资源瓶颈凸显等资源环境约束问题,适应农业发展中营养安全需求增加、种业创新体系再造、生产经营集约化等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重点支持市属科研院校和企业,立足当前,开展新品种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和转化支撑农业可持续发展。 重点支持以下技术领域: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创新与新品种选育 重点支持以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为目标,以常规育种技术、杂种优势利用技术为基础,并与诱变育种技术、分子标记辅助选育技术等相结合,培育优质、高产、抗病虫、抗逆性动植物新品种研究,以及配套的新品种(系)种子种苗规模化繁育技术研究。 二、农产品加工技术 重点支持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为目标,以食品加工和储藏工艺技术研究为重点,开展大宗农产品,特色资源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的研究项目,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附加值,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三、农业机械装备开发 重点支持围绕我市农业装备发展存在的问题及重大科 技需求,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核心,以农业装备现代化为重点的农业科技项目。加大农业发展支撑条件科技创新力度,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和装备,逐步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 四、畜牧业健康发展 重点支持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领域的研发,强化主要畜产品关键新技术的研发示范,建立健全常见多发病防控和治疗技术体系。 五、农业资源综合利用 重点支持围绕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环境污染等重大 问题,加强耕地变化规律、农业废弃物处理利用、农业循环经济等关键技术研究,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生物农业 特色生物育种、兽医生物制品及中兽药等技术开发。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精选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欢迎下载

精选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欢迎下载

兰州智能设备项目投资计划与实施方案

兰州智能设备项目投资计划与实施方案 规划设计/投资方案/产业运营

摘要说明— 随着移动互联、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浪潮的到来,传统的一些对人的认证识别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通过计算机与光学、声学、生物传感器和生物统计学原理等高科技手段密切结合,利用人体固有的生理特性,(如指纹、脸象、虹膜等)和行为特征(如笔迹、声音、步态等)来进行个人身份的鉴定,成为大势所趋。 该指纹识别设备项目计划总投资22724.6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6381.8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2.09%;流动资金6342.7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7.91%。 达产年营业收入58117.00万元,总成本费用44318.38万元,税金及附加454.18万元,利润总额13798.62万元,利税总额16156.06万元,税后净利润10348.97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5807.10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60.72%,投资利税率71.09%,投资回报率45.54%,全部投资回收期 3.70年,提供就业职位852个。 传统的电容式指纹识别的辉煌期在2014~2017年,技术发展走向分歧点。指纹识别属于智能手机出货量增速明显放缓之后,存量竞争下的第一批改善性创新。在智能手机增速下滑明显的2014~2017年,电容式指纹识别渗透率开始快速提升。

报告内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及必要性、市场研究分析、投资方案、选址方案、项目工程方案、工艺说明、项目环境保护和绿色生产分析、安 全经营规范、项目风险评估、节能、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投资分析、经济 收益分析、项目结论等。 规划设计/投资分析/产业运营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导则

更多资料请访问.(.....) 江西省城市规划经管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经管,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工程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范》(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经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M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M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甘肃省2016年省列重大项目名单

甘肃省2016年省列重大项目名单 来源: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发布时间:2016-03-01 16:44 阅读次数:4602 选择字号: T T| 2016年省列重大项目85个,总投资7891.7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078.20亿元。其中,续建项目48个,总投资3967.89亿元,年度计划投资804.97亿元;计划新开工项目18个,总投资1781.58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73.23亿元;预备项目19个,在具备正式开工条件后,将转列为正式重大建设项目。具体为: 一、续建项目(48个) 1、引洮供水二期工程 2、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 3、兰州水源地建设工程 4、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 5、引黄济临供水工程 6、甘南州引洮(博)济合供水工程 7、引洮供水一期榆中县配套项目 8、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工程 9、兰州至重庆铁路(甘肃段)(含枢纽) 10、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甘肃段)(含枢纽) 11、银川至西安铁路(甘肃段) 12、敦煌至格尔木铁路(甘肃段) 13、兰州至合作铁路 14、干塘至武威南铁路增建二线(甘肃段)

15、兰州铁路综合货场 16、兰州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 17、兰州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 18、临洮至渭源高速公路 19、兰州南绕城高速公路 20、G7白疙瘩(蒙甘界)至明水(甘新界)高速公路 21、G75兰海高速渭源至武都段 22、G569北山(蒙甘界)至仙米寺(甘青界)高速公路 23、G213肃州至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公路 24、G227甘州城区经民乐生态工业园区至山丹东乐一级公路改建工程 25、兰州中川机场二期扩建工程 26、陇南成州民用机场项目 27、敦煌机场扩建工程 28、酒泉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甘肃段) 29、宝兰客专330千伏供电工程 30、武威热电联产工程 31、大唐803“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扩建工程 32、国电兰州热电公司“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异地扩建工程 33、通渭风电基地建设项目 34、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000万吨/年煤炭分质及煤焦油加氢精制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导 则 规划所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 (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臵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

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 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

兰州新型材料制造项目可研报告

兰州新型材料制造项目 可研报告 投资分析/实施方案

摘要 随着心脉医疗和赛诺医疗登陆科创板均获得受理,若两家企业均上市成功,国内心脏支架市场或将发生新的格局变化。近些年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术治疗(PCI)在中国发展较快,支架市场也快速膨胀。而且,随着心血管病的流行,以及老龄化进程,心脏产业支架的“天花板”会更高。 心血管疾病是世界范围的头号健康杀手,占全球总死亡人数的比例接近30%。2015年全球心血管疾病患者达到4.2亿,1792万人因心血管疾病死亡,其中892万人因缺血性心脏病死亡、298万人因缺血性卒中死亡、335万人因出血性或其他卒中死亡。中国约有2.9亿心血管疾病患者而且数量持续增加,其中冠心病患者1100万、肺原性心脏病500万、心力衰竭450万、风湿性心脏病250万,先天性心脏病200万。每年心血管疾病死亡患者约350万,占居民死亡总人数的40%以上。中国城市和农村居民冠心病死亡率持续升高,农村地区冠心病死亡率更加上升,到2015年已超过城市水平。急性心肌梗死(AMI)死亡率总体也呈上升态势,2012年开始农村地区AMI死亡率明显超过城市地区。 该镍钛支架项目计划总投资17340.5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2831.3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4.00%;流动资金4509.2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6.00%。

本期项目达产年营业收入41394.00万元,总成本费用31579.19万元,税金及附加347.45万元,利润总额9814.81万元,利税总额11516.03万元,税后净利润7361.11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4154.92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56.60%,投资利税率66.41%,投资回报率42.45%,全部投资回收期3.86年,提供就业职位615个。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版)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 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 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 第三节城市绿地 (14) 第三章建筑控制 (15) 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8)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0) 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21) 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22) 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3)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4) 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5) 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7) 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8) 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9) 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1) 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1) 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2) 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3) 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3) 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4) 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4) 第六章城市防灾 (37) 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7) 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8) 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9) 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40) 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2) 附录A:用词说明 (43) 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惠城、惠阳—大亚湾和仲恺三大组团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三大组团以外的县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一)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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