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得注册的理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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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得注册的理由

第10条: 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11条: 显著性

第12条: 立体商标的功能性

第13条28条:在先注册商标和获得初步审定商标的保护

第14条第29条:在先申请商标的保护、同日申请的处理

第15条

第16条其它相对理由——通过异议、争议程序解决

第17条第13条:保护驰名商标

第18条第15条: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

第19条第16条:保护地理标志

第20条第31条:保护其他在先权利和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21条

第22条有地名商标的审查

第23条商标显著性的审查

第24条立体商标的审查

第25条颜色商标的审查

第26条商品类似的判定

第27条

第28条商标近似的判定、

第29条其他相对理由的审查要点

—通过商标异议、争议程序解决

第30条商标法第13条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适用

第31条商标法第15条关于保护被代理人和被代表人商标规定的适用

第32条商标法第16条关于保护地理标志规定的适用

第33条商标法第31条关于保护“一定影响商标”规定的适用

第34条商标法第31条关于保护“在先权利”规定的适用

第35条地名商标或者含有地名商标的审查

第36条法律依据

第37条法律理解

第38条地名含义的确定

第39条地名商标的审查

第40条申请商标含地名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41条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0条二款

第42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43条

第44条如何确定地名是否有其他含义?

第45条

第46条如何确定外国地名是否为公众知晓?

第47条

第48条商标由地名构成和含有地名的情形是否应区别对待?

第49条《辞海》的解释。如果《辞海》将该地名仅仅解释为地名或者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没有解释的,一般判定为没有其他含义,但该地名字面含义明显或者为公众知晓的除外。如果在《辞海》的解释中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一般判为具有其他含义,但该地名作为行政区划含义强于该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50条固有含义或者字面含义。地名具有固有含义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地名构成汉语固有词汇的,如“红旗”(河南省新乡市一个区的名称)、“前进”(黑龙江省鹤岗市一个区名),二是地名同时指固定事物的,

在2005年《标准》颁布之前,申请商标含有地名,但整体上没有其他含义的,一律禁止。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适用《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以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载明的住址为准;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为准。

因含有地名而可能造成误认的审查

申请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或者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发生误认的。

申请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申请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二、商标显著性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三、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四、(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五、(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六、(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七、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立体商标的审查

立体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概况

立体商标的形式审查

立体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审查

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审查

立体商标的功能性审查

立体商标的可注册性与保护范围

商标与外观设计的联系与区别

006-2008年上半年审理立体商标驳回复审113件,准予初步审定的26件(其中纯三维标志准予初步审定的19件),驳回87件,驳回率77%。其中根据商标第十条规定驳回2件,在先商标权利冲突驳回2件,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驳回1件,其余适用商标第十一条一款(一)项和(三)项驳回,共82件,占驳回案件的94%。

驳回率高原因,对标准的把握经验缺乏,更重要的是立体商标与商品不可分,甚至三维标志就是商品本身,在这种显著性的判断上与传统商标不同,需要进一步研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三款

《审查标准》在总结实践和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条例》规定的不足进行了弥补:第一,申请人没有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第二,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多视图的方式确定三维形状,但应当放在同一张商标图样中,且最多不超过六幅。

三、立体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审查

四、立体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审查,即审查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审查。

五、常见问题:由于申请人通常将含有瓶帖等具有装潢功能的商品容器、包装整体作为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如果其中包含有表示商品产地、品质的标记,因此可能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误导相关公众的后果。

六、

七、

商标30类

第三十类 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 调味品 ,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3001 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 3002 茶及茶叶代用品 3003 糖 3004 糖果,南糖 3005 峰蜜,糖浆及非医用营养品 3006 面包,糕点 3007 方便食品 3008 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 3009 面条及米面制品 3010 膨化食品 3011 豆粉,食用面筋 3012 食用淀粉及其制品 3013 食用冰,冰制品 3014 食盐 3015 酱油,醋 3016 芥末,味精,沙司,酱等调味品 3017 酵母 3018 食用香精,香料 3019 其他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来自植物内的食品,以及调味佐料。 尤其包括: 含咖啡,可可或巧克力的饮料; 人类食用谷物 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 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食品 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非食用防腐盐 第一类; 药茶和医用营养品 第五类; 婴儿食品 第五类; 未加工的谷物 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 第三十一类。 3001 咖啡, 咖啡代用品, 可可 300010 咖啡调味香料 调味品 300024 可可 300025 可可制品 300026 咖啡 300027 未烘过的咖啡 300028 作咖啡代用品用的植物制剂 300028 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 300036 菊苣,咖啡代用品

300083 加奶可可饮料 300084 加奶咖啡饮料 300085 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 300149 咖啡饮料 300150 可可饮料 300151 巧克力饮料 300152 人造咖啡 ※C300001 麦乳精 C300002 乐口福 注:加奶可可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与2907可可牛奶 以奶为主 类似。3002 茶及茶叶代用品 300037 茶 300186 冰茶 300187 茶饮料 ※C300003 茶叶代用品 注: 1.茶叶代用品与0501医用减肥茶、药茶、药用草药茶类似 2.冰茶,茶饮料与3202全部商品类似。 3003 糖 300053 天然增甜剂 300069 糖 300077 食用葡萄糖 ※C300004 白糖 C300005 红糖 C300006 冰糖 C300007 方糖 注: 1.糖与3004所有糖果类似; 2.天然增甜剂与0113人造增甜剂 化学制剂 类似。 3004 糖果, 南糖 300008 装饰圣诞树用糖果 300008 圣诞树装饰用糖果 300019 薄荷糖 300020 糖果 300032 牛奶硬块糖糖果 300035 非医用口香糖 300038 巧克力 300039 蛋白杏仁糖果 300042 甜食 300067 软糖糖果 300094 麦芽糖 300107 糖果锭剂 300107 糖果锭剂糖果

商标培训

商标培训 1、商标常见业务类型: 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地址/名义变更)、商标转让、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复审、商标续展、商标撤三等 2、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查询→商标合同签订,委托书填写发给客户盖章,营业执照要求盖章,注册申请书发给客户要求客户填写商品信息→付款→提交商标注册→盲期(三个月)→等待审查(六个月)→形式审查 不复审→完成成功→商标局公告 驳回→复审→提交商评委驳回→完成 通过初审公告→→→→→→→→→→→→→→→初审(三个月)→下证(两个月) 3、商标注册类型及提供材料: (1)自然人注册:(2)公司注册 ①个体户执照复印件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②身份证复印件②商标代理委托书 ③商标代理委托书③商标注册申请书 ④商标注册申请书④商标名提交书式或者logo ⑤商标名提交书式或者logo

4、商标注册形式: 文字注册、图形注册、图文组合注册、英文注册、数字注册及几种组合注册; 5、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两个申请人申请一模一样的商标,谁先申请谁就拥有商标注册权,同一日申请,由商标局抓阄。 6、商标快速判断审查准侧: 音同形同:不能注册 音同字不同形不同:可以注册 加字可以(要具备显著性)减字不行 调换顺序为近似商标不能注册 文字意思一致为近似商标不能注册(大小写) 7、什么是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 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 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 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近似, 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 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

浅析企业商标战略的意义

浅析企业商标战略的意义 【摘要】在知识竞争的时代,商标战略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企业加强商标战略的实施,有助于树立产品或服务的良好信誉,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经济附加值,增强企业开拓、占领、巩固市场的能力,促进企业向名牌产品、名牌企业聚集。 【关键词】企业商标商标战略 当今社会是知识经济竞争的时代,企业依靠知识产权争夺市场。作为品牌载体的商标,不仅象征着经营者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而且也代表着竞争者独特的个性和商业信誉。对于企业来说,拥有国际国内知名的商标是提高企业效益的决定因素。企业在竞争中,实施商标战略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是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一、企业商标战略的涵义 企业商标战略有着丰富的内涵,既涵盖了商标本身的概念、功能,也包括以商标创立为基础、以商标管理为保障、以商标培育为核心、以商标运用为关键、以商标保护为手段、以创建具有独特核心价值的市场强势品牌为根本目标的商标战略基本内容,是企业进行商标战略规划的基础。 (一)商标的概念和功能 1、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关于商标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商标是指能够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1】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总之,商标是能够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 2、商标的功能 商标战略的构建与实施跟商标的功能密切相关,商标的功能是研究商标战略的理论基础。商标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的本体功能 商标的本体功能指商标本身所具有和涵盖的功能,包括识别功能、承载功能、表彰功能、象征功能。识别功能主要是指“识别来源”,商标起着区分商品或服务不同来源的作用,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随着商标许可制度和商标转让制度的建立,识别功能出现了新发展,开始从识别来源或出处,转变为对该商标联系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与最初来源相同的消费体验的识别。承载功能主要是指“承载商誉”,商标作为一种符号承载或转移了一部分商誉的价值。表彰功能主要是指“表彰价值”,表彰功能是承载功能的合理延伸,符合符号消费理论所描述的特征,其外化即是企业在市场上的品牌形象。象征功能主要是指“象征精神”,象征功能是商标功能极大化的最高境界。如果说表彰功能意味着商标开始代表消费者的 【1】郑思成:《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6页。

商标第30类明细

第三十类 特别说明:红色部分为商标局明确可以接受的非规产品,可以作为小类别选择。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 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冻结的水)。 [注释] 第三十类主要包括为食用或保存目的而预制好的植物性食品,以及调味佐料。 本类尤其包括: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 ——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 本类尤其不包括: ——药用酵母(第五类),动物食用酵母(第三十一类); ——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非食用防腐盐(第一类); ——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婴儿食品(第五类); ——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3001】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 【3002】茶、茶饮料 【3003】糖 【3004】糖果,南糖,糖 【3005】蜂蜜,蜂王浆等营养食品 【3006】面包,糕点 【3007】方便食品 【3008】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 【3009】面条及米面制品 【3010】谷物膨化食品 【3011】豆粉,食用预制面筋 【3012】食用淀粉及其制品 【3013】食用冰,冰制品 【3014】食盐 【3015】酱油,醋 【3016】芥末,味精,沙司,酱等调味品 【3017】酵母 【3018】食用香精,香料 【3019】单一商品 【3001】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 咖啡用调味品300010,可可300024,咖啡300026,未烘过的咖啡300027,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300028,菊苣(咖啡代用品)300036,加奶可可饮料300083,加奶咖

商标与企业标志的区别有哪些

什么是标志设计? 标志设计是表明事物特征的记号,除表示什么代替什么之外,还具有表达意义、情感和指令行动等作用。标志是以单纯、显著、易识别的物象、图形或文字符号为直观语言来代表企业、组织、团体或个人形象,还可以传达丰富的信息. 什么是商标设计? 商标设计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设计,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设计,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它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商标与标志的区别有哪些? (一)性质不同 在同一地区,不同的厂家,使用不同的原料,生产同一种服装,可以使用相同的标志。但是,不可使用相同的商标(在没协议情况下)。商标作为企业的专用标记,使用的目的在于区别,是不能通用的。而标志的大部分内容是通用的,使用目的是为了说明。 (二)内容不同 商标是由企业依法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的形象、图案及厂名、地址等构成的。标志是由国家颁布的标准说明和图型符号构成的。 (三)适用法律不同 商标不但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在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间都有明确、单独的法律。如“巴黎商标公约”、“马德里公约”等对商标的

使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志则不同于商标,日本用家庭表示法对标志的内容做出了规范。欧美国家也对标志的某些内容、条款有明确规定。我国在产品质量法中对标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从法律上讲标志logo与商标也有很大的区别 1、权利的取得不同 Logo作为美术作品不用注册登记,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著作权,而商标必须经过国家相应机关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2、权利归属不同 logo的设计者和所有人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普通公司都要委托设计者来设计logo,那么Logo作为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况,约定归委托人所有,或者没有约定,那么就归设计者所有,而商标只属于商标权人所有,这是知识产权范畴。 3、保护的法律不同 logo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受《商标法》保护。Logo可以注册为商标,那么这个商标logo和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这意味着logo和商标受保护范围是不同的,logo的保护范围不如商标广。如果被侵权受保护的力度也不同,当然对商标的保护力度比著作权大。这里还将引发其他一个问题,如果logo的著作权属于设计者,那么如果logo被侵权,实际损害了logo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只有设计者才有权起诉。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 4、受保护的期限不同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指什么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商标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利和已注册的商标权利。因此,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含识别性,也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识别性要求商标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区别性则要求一个商标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别开来的能力。国家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中,不仅审查其识别性,还要审查其区别性。所以,显著性是对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 商标的显著性可迸一步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商标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也称商标区别性的第一含义)。即商标文字,图形和图文组合等构成商标的要素,为臆造、或自创的无含义单词、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其本身与指代商品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即具备固有显著性。如使用在胶卷上的“柯达”,电器上的“海尔”,复印机上的“施乐”等。一般而言,商标的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核准注册的可能性越大,获得保护的范围也越大。 二是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也称商标区别性的第二含义)。所谓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主要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后已被消费者及社会认可并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如“正味”后面加拼音(正味拼音)商标注册中被异议,认为“正味”属于普通商贸用语缺乏显著性。国家商标局认为“正味”加拼音“作为麦片等商品上的商标实际使用多年,并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取得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正味”一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已强于其作为普通商贸用语所具有的功能。故核准注册。 再如“两面针”商标。“两面针”是牙膏生产中的一种辅助性添加材料,按照商标法规定原材料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其在长期使用中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故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准予注册。这就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被核准注册的例子。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它的强弱不仅直接决定商标是否可以注册,而且还决定商标权利保护范围的大小。前面提到的柯达、海尔等自创无含义词组既具有显著性,也具有独创性,用于商标注册属于“强商标” (既显著性很强的商标)。如构成商标的要素为普通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某类商品的常见图形,或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或动物的常见形态组成则属“弱商标”。如某企业注册“草原”商标,另一企业在后申请“草原之花”商标,在先注册“草原”商标的企业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认为“草原之花”确有“草原上生长的花”之意,与“草原”商标含义不同,文字构成、呼叫和外观明最不同,并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核准注册。如朱“草原”商标属于“强商标”,则他人即使添加其他要素,也难以在含义上形成明显区别。再如另一企业要在炉子,煤气灶等商品上注册“海尔公主加英文(海尔公主)”商标,国家商标局以此商标与海尔集团在同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海尔Haier”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 这两个例子表明“强商标”与“弱商标”在保护方面的差异。因此,进行商标注册时一定要重视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30类所有小分类

第三十类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冰制食品;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饮用冰。 【注释】 第三十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 本类尤其包括: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 ——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非食用防腐盐(第一类); ——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婴儿食品(第五类); ——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300010,可可300024,可可制品300025,咖啡300026,未烘过的咖啡300027,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300028,菊苣(咖啡代用品)300036,加奶可可饮料300083,加奶咖啡饮料300084,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300085,咖啡饮料300149,可可饮料300150,巧克力饮料300151,人造咖啡300152,巧克力慕斯酱300204 ※麦乳精C300001,乐口福C300002,巧克力酱C300137 注:1.加奶可可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可可饮 料,巧克力饮料与2907克菲尔奶酒(奶饮料),乳酒(牛奶饮料), 马或骆驼乳酒(牛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 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奶昔类似; 2.巧克力酱、巧克力慕斯酱与第八版及以前版本2904果仁巧克力酱交叉检索。 3.加奶可可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可 可饮料,巧克力饮料与3002第(二)部分类似。

商标的构成及取得

一、商标的构成及取得 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能够作为商标之构成要素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国外允许的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在我国均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作为商标的标志必须能够将此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欠缺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可以使用,但不能注册。(最重要的要件) 3、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1)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取得方式分两种: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二、商标注册有哪些限制条件 1、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所谓相同商标是指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商标的读音相同也属于相同商标。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用做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或含义等要素大体相同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注册商标被撤消或被注销的,自撤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注册。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

企业标志与产品商标的相关信息

企业标志与产品商标的相关信息 1.企业标志与产品商标的区别? 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外宣传的logo就是商标。但由于不同企业的品牌策略不同,拥有商标数量也不同,例如采用多品牌策略的企业,会根据需要在不同产品上使用不同的商标;采用统一商标策略的企业则以同一种商标推出所有商品。 2.为什么采用多品牌策略? 多品牌策略,是企业在其生产的各种商品上各自使用不同的商标。如英国的联合利华公司每推出一个新产品就采用一个新商标,号称是当今世界上拥有商标数量最多的公司。采用这一策略,主要是考虑到消费者的需要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目标市场的需要,按照市场细分原则,以不同的商标去适应不同的目标市场,以利于消费者有针对性地购买商品。个别商标策略既可以适用于在质量、档次上完全不同种类的商品,也适用于同种类但存在差异的商品。 多品牌策略优势:第一,减少经营风险,不会因为个别种类商品质量出了问题而牵连全局;第二,有利于在企业内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下属各单位之间鼓励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避免依赖总公司的一个商标生存;第三,有利于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扩大商品销售,特别是在相同类别的不同质量、档次、品质的商品上使用个别商标,有利于消费者根据自身购买力和爱好选择商品。其最大的优势是适合不同目标消费者的不同层次、风格、爱好方面的要求,有利于市场细分,减少了市场风险。 3.多品牌策略局限性? 由于要注册的商标较多,这就会加大广告宣传费用和设计、注册、保护、管理商标的费用,使企业难以集中力量创立驰名商标,同时也加大了企业商标管理的难度。商标过多也可能会影响消费者对企业商号的识别。一般地说,个别商标使用策略适用于企业产品种类较多,而质量、规格、品质相差较大,或各种商品的生产技术条件有较大区别的情况。企业实施个别商标策略的成功案例:美国宝洁公司。 4.实施多品牌策略应注意什么? 一、是对同种类但产品特点差异不明显的产品,一般不宜采用个别商标策略,否则会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主导品牌无所适从,从而淡化主导品牌,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是应对企业的不同品质、规格、特性的商品进行准确定位和分类,特别是对高、中、低档产品应给予明确的划分,并使产品个性特色与品牌个性特色达到高度统一,以便消费者有针对性地使用商标; 三、是应对使用在不同商标上的商品给予准确的市场定位,以便按照市场细分原则进入不同的细分市场,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要。如果不注意以上三点,个别商标策略就会造成严重的失误。 5.什么是统一商标策略? 又称为家族商标策略,即企业以同一种商标推出所有商品的策略。这类企业既可以是生产单一产品的生产企业,也可以是生产跨行业的多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例如,日本夏普公司的“ 夏普”都是统一商标。 6.统一商标策略的优势? 一、有利于拥有知名度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借助商标信誉推出新产品或形成规模经济,也有利于中小企业集中财力宣传商标,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争创驰名商标。 二、可以节省商标广告费用,节省开发、维护、管理商标方面的开支,相应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产品销售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有利于消除消费者对新产品的不信任感,利用统一商标的信誉带动新产品的销售。

商标的显著部分观察要如何判断

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我国商标实务部门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时,通常采用所谓“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方法对两商标进行比较,其中的“要部观察”即对商标的显著部分的观察。那么,对商标的显著部分观察要怎么判断,下面一探究竟。 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要判断一个商标是否近似,首先要看显著部分是否相似,接下来给您介绍几个判断“显著部分”是否相似的要点。 一、确定何为商标的“显著部分”? 1、在商标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 商标中元素具有支配地位的特征,主要为在商标中能够明显体现商标整体含义。 2、在商标设计中给个人整体印象较为突出。 二、“显著部分”的读音相似,可以初步判断商标近似。 1、读音近似应当结合文字进行判断,打乱文字排序的相同读音未必能够判断为近似商标。 2、读音近似的判断,尽量结合商标显著部分含义进行。 三、“显著部分”的外观近似,判断商标近似的可能性大。

商标的外观即为商标的表现形式,也是对大众第一印象的“形状性”信息的体现。商标的外观,实务中常见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排列结构”、“要素组合”、“图形”等。而在商标显著性部分的外观近似判断中,既要把握商标整体外观,也要以“部分比对”的方式进行判断。 四、区分“显著部分”的含义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点。 商标含义是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区别性标识的主要体现,商标通过不同的外在形式表达其独特含义,从而使消费者易于识别,起到商标的基本区分作用。无论商标是以图形、文字、臆造词等何种方式进行表现,认为均是其特点“含义”的体现。 综上,商标“显著部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比较商标“显著部分”的读音、外观、含义是一个科学的方法,可以有效迅速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从而更好的认定注册商标侵权行为,运用法律维护自家注册商标的权益。 以上就是商标的显著部分观察要怎么判断,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的注重商标权,汇桔网汇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商标,如您有商标注册或者商标交易都可以咨询汇桔网,选择汇桔网,我们将为您提供诚挚服务!若还有更多的商标注册问题,可以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如何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如何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如果申请注册图形商标因构图过于复杂,缺乏固有显著性,就会不予以通过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呢? 为什么商标要具有显著性? 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在商标授权审查中是极为重要的。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是获得注册的基础,是必备前提条件之一,它也可能直接影响到商标最终能否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的相关规定。 哪些商标图样不可以进行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注册应当避免哪些图样?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

的商品上的除外;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判定商标显著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要首先考虑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性。 2、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考虑商标标识的独创性。 3、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 商标注册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由于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是一个标志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和标识本身、使用该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感知都相关的一个概念。因此在判定一个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必须将其标识本身构成、独创性、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析。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其他要求

商标注册第10类

第十类回页首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医疗仪器、器械及用品 尤其包括: 医用专门器具; 某些橡胶卫生用品(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矫形用绷带。 1001外科、医疗和兽医用仪器、器械、设备(不包括电子、核子、电疗、医疗用X光设备、器械及仪器) 剪(外科手术用)100007,医用针100008,缝合针100009,热气医疗装置100011,医用热气颤振器100012,医用导管100015,护理器械100016,牲畜助产器100027,外科手术刀100029,外科用小刀100030,栓剂(外科用)100033,套管(医)100042,冲洗体腔装置100044,阉割钳100049,外科仪器和器械100054,外科医生和医生用器械箱100055,麻醉仪器100057,外科手术剪100058,压迫机(外科用)100060,医用点滴器100061,割鸡眼刀100062,健美按摩设备100063,刀(外科用)10

0065,医用细菌培养器100067,刮舌板100070,刮舌器100070,放血针100077,柳叶刀(外科用)100077,注射针管100080,医用引流管100081,医用探针100085,医用泵100086,验血仪器10087,医用滴瓶100089,医用小滴瓶100089,镊子(医用钳)100090,胃镜100093,血红素计100095,皮下注射器100097吹入器100103,医用注射器100100,泌尿科器械及器具100102,吸入器100099,医用灌肠器100104,医用灯100108,医用喷雾器100109,麻醉面罩100112,按摩器械100113,医疗器械和仪器100114,敷药用器具100115,医疗器械箱100116,外科医生用镜100118,助产器械100120,眼科检查镜100122,检眼镜100123,球形喷雾器100127,动脉血压计100129,血压计100129,脉搏计100129,医用石英灯100130,复苏器100135,人工呼吸器100138,人工呼吸设备100139,外科手术用锯100140,子宫注射器100142,阴道冲洗器100143,听诊器10144,耳聋治疗设备100147,手术台100150,套(管)针100151,外科医生和医生用箱100152,尿道探针100153,尿道注射器100154,火罐100155,兽医用器械和工具100156,振动按摩器100158,医用

李佳琦申请声音商标

李佳琦申请声音商标 5月13日,记者发现,4月7日,上海庄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语音商标“天哪,买,买!”。 商标的国际分类是35-广告销售,当前状态有待审查。最终结果尚待有关部门审查确认。 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家可能不熟悉,但是它的股东我们都认识。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李佳琦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49%,位列最终受益人。 而申请商标的这句话也是李佳琦本人的标志性口头禅。对此,李佳琦方面回应称,此商标系保护性注册。 此新闻一出,不少网友发出疑问:声音也能注册商标吗?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比如说,QQ标志性提示音“嘀嘀嘀”就是一个声音商标。但要申请到声音商标并不容易,腾讯也是前后辗转四年时间才拿到。

泸州老窖公司曾试图申请“国窖1573”的广告声音为声音商标,最终未被获批。 声音成为注册商标,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第一,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滥用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比如军歌、国歌等; 第二,声音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第一时间引发客户对商品或服务的联想,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条件反射; 除此之外,声音商标的申请原则和传统商标还有很大差异。它必须是已经为大众所熟知的,有特定指向性的声音。 自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成功提交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开始曲”的声音商标申请。这也是新商标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接到的中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 对于李佳琦申请声音商标一事,很多网友表示涨知识了,“原来声音也能注册商标。” 有网友给大家科普:是他说出的这句话注册商标,不是这句话注册商标。

商标和logo的区别

商标和logo的区别 相信许多在公司工作过,或许在工厂工作过的人都有这样的体会,即是一进公司就会看到一个图形,而这个图形,从某种意义上象征着公司,而图画通常是我们所说的logo,贴在商品上的,很大的可能即是商标。那么,商标和logo的区别是什么呢?本期乔布简历的小编就为大家解释一下。 商标一般是指一个企业的名字或者产品的名字,而logo就是用简单有意思形象的图形来表示公司或者产品,或者说是一个产品或公司的标志。logo是标志的意思,并不一定是商品标志,可以是组织标志、徽章、个人标志等等,因此,logo的使用范围要比商标大,闲置的商标转让了还可以赚钱。 从法律上来讲,商标和logo的区别也很大: 1.logo作为美术作品不用注册登记,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著作权,而商标必须经过国家相应机关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2.logo的设计者和所有人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普通公司都要委托设计者来设计logo,那么Logo作为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况,约定归委托人所有,或者没有约定,那么就归设计者所有,而商标只属于商标权人所有,这是知识产权范畴. 3.logo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受《商标法》保护。Logo可以注册为商标,那么这个商标logo和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这意味着logo和商标受保护范围是不同的,logo的保护范围不如商标广。如果被侵权受保护的力度也不同,当然对商标的保护力度比著作权大。这里还将引发其他一个问题,如果logo的著作权属于设计者,那么如果logo被侵权,实际损害了logo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只有设计者才有权起诉。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 通过乔布简历的小编以上的总结,可以发现,商标的法律特性是logo所无法替代的,商标和logo的区别也显而易见。 本文来源 找工作https://www.360docs.net/doc/c012442690.html,/knowledge/articles/562f2e3c0cf27e2de7406657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一)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012442690.html,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一) 作者:张玲玲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05期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在注册取得制度下,显著性亦是决定某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显著性?简单的讲,显著性是指商标就一种商品或服务将某个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相区分的功能,即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具有识别能力的标识才能成为注册商标,这是商标区别于一般语言文字、图形等标识的根本特点。作为商标的核心要件,显著性在商标法中是非常重要的,被誉为“显著性概念是商标法运转的枢纽”1,同时,“商标显著性之有无,以及显著性之强弱,将影响及商标之可注册性以及其受保护之范围”2。显著性在其作为区分可受保护的商标和不可受保护的其他事物的基础的权利中具有明显的原理重要性,显著性是商标理论的基石。 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显著性的判断是一类常规案件,司法实践中逐步总结提炼出明晰的裁判规则。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商标授权确权意见》)第5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识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识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该司法政策意见具体明确,指导性强,在司法实践中亦被作为裁量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原则。最终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商标授权确权规定》)中将上述司法政策几乎原文不动的转化为司法解释第七条,即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标识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识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该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原则和方法。但是,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在司法解释适用中仍具有不小的挑战,司法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也仍存在不小的差异或争议,本文将尝试结合案例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解析司法解释对于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原则和方法,以期在此基础上能够对商标显著性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一、商标显著性判断主体为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 虽然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是商标授权确权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法官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他们在作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时应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应以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或认知水平来判断某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影响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从商标民事侵权的角度讲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是以相关公众的视角为标准,同

商标注册第30类

第三十类 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来自植物内的食品,以及调味佐料。 尤其包括: ——含咖啡,可可或巧克力的饮料; ——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 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非食用防腐盐(第一类); ——药茶和医用营养品(第五类); ——婴儿食品(第五类); ——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3001 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 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300010,可可300024,可可制品300025,咖啡300026,未烘过的咖啡300027,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300028,菊苣(咖啡代用品)300036,加奶可可饮料300083,加奶咖啡饮料300084,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300085,咖啡饮料300149,可可饮料300150,巧克力饮料300151,人造咖啡300152 ※麦乳精C300001,乐口福C300002,巧克力酱C300137 注:1.加奶可可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与2907可可牛奶(以奶为主)类似; 2.巧克力酱与第八版及以前版本2904果仁巧克力酱交叉检索。 3002 茶及茶叶代用品 (一)茶300037 ※茶叶代用品C300003 (二)冰茶300186,茶饮料300187 注:1.本类似群各部分之间商品不类似; 2.茶叶代用品与0501医用减肥茶,药茶,药用草药茶类似; 3.第(二)部分与3202类似。 3003 糖 天然增甜剂300053,糖*300069,食用葡萄糖300077 ※白糖C300004,红糖C300005,冰糖C300006,方糖C300007 注:1.天然增甜剂与0113人造增甜剂(化学制剂)类似; 2.跨类似群保护商品:糖(3003,3004)。 3004 糖果,南糖,糖 装饰圣诞树用糖果300008,圣诞树装饰用糖果300008,薄荷糖300019,糖果300020,牛奶硬块糖(糖果)300032,非医用口香糖300035,巧克力300038,蛋白杏仁糖果300039,甜食300042,软糖(糖果)300067,糖*300069,麦芽糖300094,糖果(锭剂)300107,糖果锭剂(糖果)300107,胡桃糖300116,甘草(糖果)300118,杏仁糖300138,花生糖果300139,甘草茎糖(糖果)300147,食用糖果300153,果冻(糖果)300176,果胶(软糖)300176 ※南糖C300008,米花糖C300009,黑麻片C300010,糖粘C300011,酥糖C300012,糖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对腾讯“滴滴滴滴”商标行政案的评论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对腾讯“滴滴滴滴”商标行政案的评论近期引发关注的腾讯"滴滴滴滴"声音商标案,再次验证了声音商标申请之难。 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然而,在目前申请的近400件声音商标中,仅有3件通过审查。腾讯"滴滴滴滴"声音商标的申请,同样也遇到了困境。 就在新商标法施行后第三天,腾讯就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将QQ应用程序运行中有消息传来时播放的"滴滴滴滴"声音注册为商标,但该申请被驳回。于是,腾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再被驳回。商评委认为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创造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随后,腾讯将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该案是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案件实质在于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我们认为,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应考虑如下因素: 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或"区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所具有的能够将这种商品或服务与其它同种或类似商品加以区分的特性。[1]通常来讲,若一个标志具有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则认为其具有显著性。 在商标审查中,显著性是可注册性审查的核心内容,是任何一个标志成为商标的必要条件和前提基础。 根据显著性产生的方式,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个标志天然的具有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属性。通常,如果一个标志天然的能使人印象深刻,或者与其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较为疏远,则认为其具有固有显著性。 而获得显著性则是指一个标志虽然缺乏固有显著性,但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产生了新的含义,从而具备标识商品来源的能力。

对于声音商标来讲,其声音旋律越简单,则越容易被记住,但识别性就下降,固有显著性通常就低。然而,在其固有显著性较低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后天的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 本案中,商评委认为,腾讯"滴滴滴滴"的声音商标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但是,商评委如仅从固有显著性的角度进行判断,未能考虑其获得显著性,对腾讯来讲未免有失公允。 声音商标显著性的时间界点 对于显著性的判断,应当考虑商标申请日时、核准注册时及当前的事实状态三个时间界点。 比如对通用名称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授权确权规定")有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也适用该法理。首先以商标申请日时判断其显著性,在核准注册时显著性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显著性为准。与此同时,基于显著性不断变化的特性,裁判时也要参考当前使用状态的显著性。 本案中,腾讯公司于1999年2月正式推出第一个即时通信软件——"腾讯QQ",该软件一步步地逐渐成为中国网民最主要的聊天工具。但是,司法裁判不应考虑这一日期,而要考虑2014年的注册申请时,2015年核准注册时,以及当前的使用状态。显然,显著性都和当初使用时具有较大差异。 声音商标显著性与相关公众认知关系 对于显著性的判断,同样应当考虑相关公众的认识因素。最高院授权确权规定的第七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由此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与相关公众的认识具有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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