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基字[1999]7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基字[1999]7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基字[1999]7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

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基字[1999]7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企业单列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加以解决。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我们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合资开发项目,暂

按如下规定处理:

1.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品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作应付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按合同规定分配投资各方项目开发产品,应按实际成本冲转开发产品及相应的应付账款。投资各方对分回的开发产品应及时作为存货管理。

2.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利润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作预收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对外出售项目开发产品,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项目利润形成后,按合同规定分配项目利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无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单位签订合资开发项目合同,合同规定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出资各方资金作预收帐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规定分配出资各方项目开发产品,应按合同规定的转让价格计人营业收入,并相应冲转预收帐款,结转营业成本。合同中规定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项目利润的,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与土地方合作开发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调整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入开发成本;不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入开发成本。项目开

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分配合作方开发产品,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入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后,应按照委托方确认的结算价款,计入营业收入,并结转代建工程相关成本。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实际成本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房屋类固定资产,应作如下处理:

1.出售合同中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开作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计人其他业务收入,该项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及在出售过程中交纳的有关税费汁人其他业务支出。地上建筑物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该地上建筑物的残值以及出售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后的净收入计人营业外收入。

2.出售合同中实行房地产统一作价的,房地产出售收入扣除该项房地产的帐面净值、清理费、出售过程中交纳的各种税费和其他费用后的净收入或净支出,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出售的自用房屋类固定资产属于职工住房的,所取得的净收入计入企业住房周转金。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时,应将周转房转作开发产品处理,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人营业收入,按照周转房的摊余价值结转营业成本。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所得的价款,只能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并作为企业预收帐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后,应将预收帐款转为营业收入。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商品房租赁预约协议,取得的商品房预租价款,作为预收账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验收办理租约的手续后,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采取先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再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出售给该承租人,所取得的价款应按下列情况处理: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作为租金收入计入营业收入;租赁期满,承租人愿意购买该商品房,企业取得的售房价款计入营业收入。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企业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企业出售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签订售房合同协议并不据价款结算账单,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计入营业收入。代理出租期间,收取的房屋租金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合同、协议中约定,租金收入可用于冲抵售房价款,企业应将其他应付款冲转应收账款。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人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惜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当年无营业收入或能够取得少量的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按当年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即开发成本的当年借方发生额)的60% 预计营业收入,并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制费用:预计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预计营业收入的5‰;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3‰;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2‰;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出售开发产品实现营业收入的年度开始,应将待摊的业务招待费,在35年之内分期摊人管理费用。

十四、经有关机关批准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比重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采取预提办法从开发成本中计提公共配套设施费。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只能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采取预提办法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偿转让。单独立项且已落实投资来源。能够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从开发成本中预提公共配套设施费。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规定代为收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作为代收代缴款项管理,并专户存储。按照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维修基金时,相应冲转代收代

缴款项。维修基金在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之前而滞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产生的利息净收入转入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办理竣工验收后而尚未出售前发生的维修费,计入销售费用。开发产品出售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冲减质量保证金(应收账款);质量保证金不足冲减的部分,计人销售费用。

十七、本补充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八、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金财平台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工作方案

******财政局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 推广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一体化”建设指导思想和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推广实施的工作部署,构建标准统一、流程规范、上下贯通的平台一体化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我***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开始了系统推广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为确保在年内完成系统实施和正式上线准备工作,特编制本系统实施工作方案,以完成平台一体化系统在我***的推广实施,并确保在2012年10月投入正式应用。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我***平台一体化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将本县财政目前使用的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的预算指标管理、工资统发管理、总账管理系统统一替换整合为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开发的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横向信息共享、纵向信息贯通、上下一致的平台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更好的服务于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信息化基础工作情况 近年来,为配合各项财政改革的实施,我局先后实施了乡财县管核算系统、债务管理系统、总账系统、单位账务系统、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惠民直达工程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总账系统、单位账务核算系统的数据共享,会计凭证自动采集生成,大大提高了部门预算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

三、技术实施方案 按照“金财工程”建设规划关于以预算编制为源头,以收支管理为主线、以预算及执行分析为回路的信息化闭环处理要求,以及上述目标任务,我***本次纳入平台一体化系统整合的有预算指标管理、工资统发管理、总账管理、综合查询分析管理共4个子系统。因尚未进行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部门预算管理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不纳入本次实施范围。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09-116号)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 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加快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示范项目验收工作 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是检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验收评估结果将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对已竣工示范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质量效果、能效测评、能耗监测措施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各地要通过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总结示范经验,建立完善相关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加快示范成果推广。 二、示范项目验收评估程序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并委托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后,报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并向省级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1),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同时抄送专员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 三、示范项目验收评估要求 (一)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建设内容; 2.按照示范项目监测指标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安装(项目监测指标详见附件2); 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 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测评报告格式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报告(模板)》,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5.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二)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时应并提供以下材料: 1.示范项目概况; 2.示范项目申报书、申请报告; 3.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4.示范项目预验收报告; 5.示范项目竣工决算;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各金融机构协助做好中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各金融机构协助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银发[2001]31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1.09.21 【实施日期】2001.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各金融 机构协助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1]3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定于2001年 9月下旬至10月底,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关要求如下: 一、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确认。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文所附

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对开户单位开立的账户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 255号)等有关规定,检查中央各部门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是否具有财政部门批准文件(中央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具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账户的种类划分和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同时,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 二、做好违规银行账户的撤户和资金划转工作。对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通知开户单位在15天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撤户和资金划转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各金融机构要在 9月30日以前,将违规账户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和账户余额汇总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按照检查组的决定办理销户和资金划转工作。 三、各金融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协查工作,按照检查要求及时核实被查单位的账户资料,根据监察部门出具的查询文件,提供指定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以外的任何单位、新闻媒体或个人泄露账户检查信息。 四、严格实行处罚。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没有按要求开户和清理、隐瞒不报并

财政部财库〔2011〕167号关于某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规章制度改革地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 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1〕167号 自2001年我国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不断扩大改革范围,逐步建立起新型预算执行管理运行机制,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但从当前改革进展情况看,部分地区特别是市县级仍然存在改革进展不平衡、改革措施不到位、改革方式不规范等问题,明显制约了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新制度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按照2011年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我国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是现代财政管理领域一项历史性重大制度创新。改革后形成的新型财政资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财政收支信息反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构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制度屏障。

在看到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还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仅选择几个预算单位和一少部分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改革没有全面推开;有的地区改革措施不到位,没有按照规范化的业务流程实施,没有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优势;还有极个别地区在公务卡制度改革方面等待观望,影响了这项改革在全国的推广进度。由于一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不到位,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重滞后,近几年接连发生几起财政资金安全案件,留下了深刻教训。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履行政府受托责任的高度,从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角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 二、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省级、地市级、县级以及具备条件的乡级所属预算单位,凡没有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于2012年底前执行到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乡级所属预算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情况的支付模式。实行乡财县管的县,其所属乡镇应视同县本级预算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开发规范

《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开发规范(试行)》目 录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起草单位: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09年2月 前言 《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开发规范(实行)》规定了基于应用支撑平台建设业务系统的技术要求,分为开发指南、参考手册、开发案例、配置手册、 问题解答等五部分。 开发指南是介绍应用支撑平台及基于应用支撑平台构建业务系统总体思路的技术文档,详细介绍了数据字典、总账、交易令、规则、权限、工作流、 交易凭证、安全、报表、数据交换等十个业务和技术组件,每个组件从基本功 能、设计原理、实现方式及应用开发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并对平台应用模式、 技术路线和部署模式等作了具体描述。 参考手册是基于应用支撑平台开发的技术文档,包括建立开发环境、公共对象结构、平台服务接口API说明、平台表结构和平台异常代码说明等。 开发案例介绍了基于应用支撑平台开发业务系统的实例,从开发的角度给系统开发人员提供参考。开发案例分别对生长模式和接入模式给出了实例说 明。 配置手册是应用支撑平台实施配置的参考手册,重点介绍了应用支撑平台本身的配置过程。具体内容包括:应用支撑平台的登录和系统定义、数据字典、

规则、总账和交易令、交易凭证、工作流、权限、数据交换、报表等的配置过程。 问题解答汇集了应用支撑平台在推广实施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规范性引用文件 CZ 0001—2008 《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 术语和定义 1.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英文缩写FASP):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的、在全国财政系统推广应用的平台。应用支撑平台是统一标准的载体、整合系统的工具、连结上下级系统的桥梁、统一数据交换的中枢,为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工作提供技术手段,为实现资金监控、统计分析、决策支持创造条件。应用支撑平台是构建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管理大系统的基础,建设和推广应用支撑平台是金财工程一体化建设的根本保障。 2.业务系统:指用于财政业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系统。 3.业务组件:在总结、抽象财政业务共性的基础上,在应用支撑平台中构建的与业务密切相关的组件,包括:数据字典、规则、总账、交易令、交易凭证5个组件。 5.技术组件:在总结、抽象财政业务系统共性的基础上,在应用支撑平台中构建的与技术密切相关的组件,包括:工作流、权限、报表、安全、数据交换5个组件。 6.应用模式:基于应用支撑平台构建财政一体化大系统的设计、开发和部署模式,主要包括生长模式和接入模式。生长模式是指基于应用支撑平台的业务组件和技术组件,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合理改造、替换或开发新系统的一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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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 通知 【标 签】咨询专家,公开选聘,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办会﹝2006﹞6号 【发文日期】2006-06-20 【实施时间】2006-06-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内审行业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我部拟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为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主席由我部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国资委、证监会领导同志担任。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切实提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我部特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有志为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控制体系建设贡献力量的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

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主要义务。 1.按时参加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工作会议以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组织的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2.按时完成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3.按时完成所承担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4.对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究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5.按照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二、聘任条件 1.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和经济管理经验,具有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负责人,主持设计、实施过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有从事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业务5年以上的经验。 3.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内部控制领域有研究特长和较丰富的研究成果。 4.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应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财务会计相关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在本单位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的,不能申请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25号文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 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0年是实现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目标,进一步扩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成效的关键之年。为了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效应,现就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 (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进一步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工作的相关文件,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旧变化,全面掌握《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的相关内容,为做好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继续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各类企业在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0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0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三)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

金财工程核心业务系统软件运行维护需求

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2006年9月,市财委建设深圳市金财工程核心业务系统。2007年4月开始,统一支撑平台以及集散账户、指标管理等子系统陆续上线投产,并于2009年8月,系统通过终验评审。至今,我市金财工程核心业务系统包含统一支撑平台及预算评审、指标管理、计划管理、集中支付、工资发放、政府采购、集散账户、总账管理、综合查询,一平台九子系统。 二、服务清单 三、服务要求 1.项目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即365天。 2.投标报价按一年服务期报价。 3.本项目服务期满后,采购单位可根据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一年一签。 四、项目管理要求 1.项目总体目标 在市财委的管理下,通过购买第三方公司维护服务,保障我市金财工程核心业务系统平稳、高效运行,并根据市财委业务要求优化改造系统功能,有效支撑财政业务改革。 2.项目业务范围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金财工程核心业务系统(包括统一支撑平台及预算评审、指标管理、计划管理、集中支付、工资发放、政府采购、集散账户、总账管理、综合查询,一平台九子系统)的维护服务及优化升级工作。 服务对象包括市财委约250个内部用户、深圳市本级约500家预算单位用户,以及其他部分系统相关的非预算单位用户(如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等)。 3.运维计划,以运维计划为基础开展维护工作 (1)运维计划必须经市财委认真讨论确定,保证计划的可行性。 (2)运维计划在确定之后,必须予以公布,告知相关各方,以便对运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3)运维计划包括人力计划、资源计划、资金费用计划。 (4)运维计划变化必须经市财委批准。 (5)运维计划必须以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前提,因此各类计划应按阶段、按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明确落实为下阶段各类计划的制定开始日。 (6)运维计划中应包括工作安排和对于与之有关的其他各方的工作安排。

张智乾财政部网站经验

张智乾财政部网站经验 财政部办公厅电子政务处处长张智乾 3月29日,“第三届中国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最佳实践经验交流暨综合影响力评估总结表彰大会”在成都举行。 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 很荣幸的能够跟大家一起交流和分享一下网站的建设经验。 财政部的网站,是财政部系统信息公开的平台。我们是08年改版的,说起08年改版,还有个故事,就是08年一个税收政策出台的时候,然后网站点击量非常大,财政部网站差点被点瘫,当时很多报纸就说,财政部网站被黑了。事实上不是,就是因为点击量太大了。那我们就痛下决心,就进行了技术上的升级、管理上的改造。那么应该说这三年多来,网站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举几个数据,一个是信息量,从以前一天两条到三条,到现在应该说每天将近一千条。以前的点击量,每天也就是个五千、一万,现在已经突破了一百万,而且有时会突破两百万、三百万。那么为什么有这么大的改变,有一些比较好的进步,我觉得当然与技术分不开,与管理分不开,就像我们这几个有支持商的人,不管是TRS的后台,还有太浩的点击,都给我们进行了很强大的支撑,但我觉得,管理更重要,在管理上,我总结了一个简洁的东西,就是8341,我想的就是我们的一点小经验。 一就是在网站的建设思路上,实现三步转变。在功能设置上让网站动起来,以前是静态的,现在是动态的:以前是静态信息发布,现在是有参与,又有服务。另一个在内容保障上,从以前的一家办网向各单位协同办网转变,大家一起责任共担,把应用共享全力构成。第三在网站的内容架构上从互相封闭的信息督导向资源共享和整体行动的宽门户的大平台转变。比如说,我们建立一个全国财政信息联播,层层往下建立联络点,不管从县里乃至到市里到省里,层层往上,那么一天有几百条信息,优中选优,也就是说形成合力。 第二个83就是在网站的保障队伍上构建三纵三横。三纵就是从内容的纵面看,主要有三个系统,一个是各司局、各事业单位;第二块主要是专案办,财政部驻各省的专案办;第三各省的财政厅、局。这三个纵切面。三横主要是内容审核上的三横,最高的顶层使我们财政部办公厅的审核人员;第二层是各省的财政厅的办公室主任、各个司局的政务处长、专用办的办公室主任,他们有发布权。还有一层是各个处室的,有联络人。也就说仅仅把队伍建到司这一层是不够的,我们现在基本上实现了各个处室都有联络员,每个处室他可以上传信息,但是他不能发布,发布到子站的只能由综合处长来发布,到首页,是由我们办公厅电政处来发布。这样形成一个梯级结构,也就是横向到边,纵向到里,就像一个树一样,根很多,慢慢聚拢成一个树干,这样水分就非常多,到了长成树叶这一层,就非常繁荣,非常茂盛。 第三个83是在网站的规范上建立三套制度。第一套制度是网站的总体管理制度,这是大的体制、机制、制度。体制上说就是要把网站哪一层产生什么样的责任要有一个详细的规定。机制上就是每一层怎么运行。体制和机制怎么划分呢,体制主要是块跟块的区分,机制是像机器一样一个联动的流程,这是一个总体制度。第二套是重要的栏目的管理规范,我们基本上把一些栏目的做法都规定了,其实有些做法是很细的,比如说首页的图片,这样就通过一些栏目的管理,就把一些栏目不管是谁接手这个工作,哪个人负责都能很迅速上手,而且有章可与、有规可循。第三套建立网站的保障体级制度。我们现在不管是对各个司局还是对一个财政厅还是专案办我们都建立一套相对比较科学的奖警机制,每月一评、每月一奖,而且详细到每个栏目的分组。 第四个83是在内容重点性上把握三层梯级。网站的内容既要保证质量又要保证数量。数量与质量如何得兼,我们就考虑在网站形成三层梯级。第一层是网站有一个大的头条,这个大头条的分值较高,那么字是最大;第二层梯级财政的新闻和图片新闻,这个实质上是网站的每天精华的汇总,这个字比头条要小,但比其他的要大;第三个就是其他的信息,比如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号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审计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

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 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 (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

2011012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 财库[2011]1号

急件 财库〔2011〕1号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专户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地方财政专户管理中仍然存在专户过多、过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的管理,堵塞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漏洞,财政部决定全面开展一次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依据、范围和任务

(一)清理整顿依椐。《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 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71号)、《财政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清理整顿范围。2010年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保留的所有财政专户。 (三)清理整顿任务。全面清理检查本地区财政专户情况,对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财政专户管理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 二、清理整顿方法与步骤 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采取地方各级财政自查清理与省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核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查清理阶段〈2011年1月- 5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对本级财政专户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整改内容包括:撤销无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撤并一年

财政部办公厅优选稿

财政部办公厅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6〕41 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 贿赂调研问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全面落实中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做好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摸清该领域发生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和形式,使治理工作有的放矢,财政部现以问卷的形式开展调研,以便制定下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此,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拟订了“财政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调研问卷(省级采购管理部门)”(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通过座谈会形式听取本级预算单位和部分市县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将各种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于2006年4月2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财政部。其中书面答卷需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王宁、胡晓丽 010一 附件:1、财政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调研问卷(采购管理部门) 2、财政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调研问卷(采购人) 3、财政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调研问卷(采购代理机构)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财政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 商业贿赂调研问卷 (采购管理部门) 一、对中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多少了解,如何看待这项工作,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的主要指导原则是什么? 二、如何理解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问题,在采购工作中应当把握哪几条原则或标准来区分商业贿赂与正常商业往来? 三、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有什么特点和规律,会造成哪些严重的后果? 四、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合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现象的环节和岗位有哪些,主要采用的方式和手段是什么,会造成何种严重的后果? 五、从历史原因、制度原因、市场原因等方面分析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的成因? 六、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在哪些方面容易发生商业贿赂,其手段和方式是什么? 七、国外采购管理机构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八、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目前在治理商业贿赂的实际工作中有哪些制度方面的缺失工作中有哪些盲点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7]30号

财库[2007]30号 财政部文件财库[2007]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二○○七年四月三日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开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条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评审要求第六条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第七条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第八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件采购价格较高的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第十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第十二条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逾期不答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十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第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

“金财工程”的重大意义

“金财工程”的重大意义 “金财工程”是财政工作信息化和财政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的建立与实施将管理超过全国GDP20%的资金流动,对于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促进国民经济管理的现代化,规范财政预算管理,提高国库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实现依法理财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与实施“金财工程”是我国财政管理工作与时俱进和高效运行的要求 信息化是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与必然要求。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是目前世界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核心之一。建立与实施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符合我国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在财政管理方式方法上有利于尽快与国际接轨。“金财工程”的建立与实施适应了这一发展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各地方、各部门之间的电子信息化系统,实现电子信息的传输和所有信息的共享,从而大大提高整个财政工作的效率。 2.建立与实施“金财工程”,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增加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预算作为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筹集和使用集中性财政资金的重要分配杠杆,体现政府集中性的财政分配关系,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工具。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律和建立公共

财政体系的要求,预算编制与执行必须真实、统一与公开。建立与实施“金财工程”,将详细记录每个用款单位每一笔财政资金收支的运行状态,大大减少了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因此,它不是传统意义上只能做“事后”记账处理的一般财务系统,而是带有“事前”控制机制的政府财政“资源型”管理系统,也是自动化程度较高,依法理财的系统。它的建立与实施可以从根本上防止财政资金的体外运行和沉淀。既能对财政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又能对支出部门的预算执行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3.建立与实施“金财工程”,是提高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水平的需要 宏观经济分析与决策是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状况所进行的分析和相应采取的财政、货币政策,是整个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的基础,也是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前提。财政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金财工程”的建立与实施可以完整地保存宏观经济分析和预算执行各方面的数据,为整个财政管理工作提供准确、适时的财务信息,从而促进宏观经济预警模型、收支测算模型、现金预测模型分析等模型的建立,既为决策的科学化提供数据保障,又为各种财政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分析依据。 (二)“金财工程”的建设原则 “金财工程”建设规模庞大、安全要求高、实施周期长、涉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审计署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按照审计法规定切实保证...

审计署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按照《审计法》规定切实保证审 计机关工作经费(07-6-15) 最近,审计署和财政部向各地联合印发了《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切实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经费问题的意见》。 《意见》指出,多年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审计监督,为推进依法治国、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宏观管理和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切实保证审计机关工作经费,是进一步落实《审计法》关于保证审计机关经费规定的具体举措,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有力保障。意见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切实保证审计机关工作经费。一要在年度预算中进一步安排好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日常经费,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的正常运转,更好地促进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协调发展。二要对本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外勤经费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以保障审计机关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严明审计纪律和加强审计廉政建设。地方审计机关应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经济联系,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三要根据同级党委、政府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和投资审计等任务的情况,按照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必要的聘请外部人员和专家经费。地方各

级财政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四要根据审计信息化工程的建设进程及对审计机关经费安排的情况,在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以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的正常运转。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和国家有关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审计机关研究制定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建立专项经费追踪问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金财工程建设概况

金财工程建设概况 “金财工程”即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简称GFMIS。它是在总结我国财政信息化工作实践,借鉴其它国家财政信息化管理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与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目标相适应的一套先进信息管理系统,是我国正在实施的电子政务战略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财工程”不仅是公共财政改革的基础,而且本身还是公共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金财工程”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财政系统多年来“粗放”的管理模式,促进财政分配行为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人民理财。 金财建设目标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财政业务应用系统;二是覆盖全国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 ”金财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循以下四个原则:(1)坚持为财政业务服务;(2)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平台和统一组织实施;(3)坚持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4)坚持建设与应用并举。 “金财工程”以覆盖各级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的大型信息网络为支撑,以细化的部门预算为基础,以所有财政收支全部进入国库单一帐户为基本模式,以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采购定单以及财政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和宏观经济运行态势跟踪分析为预算执行主要控制机制,以出纳环节高度集中并实现国库现金有效调度为特征,体现了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其涵盖预算编制审核系统、国库集中收付系统、工资统一发放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等方面。 “金财工程”由财政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预计在2008年全面完成。2002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将“金财工程”列为国家电子政务主要业务系统之一,这标志着“金财工程”正式全面启动。计划在”十五”期间,需要投资40亿元,全面完成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大部分市(地)级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中共财政部机关委员会、财政部办公厅、人事教育司、监督检查局、

中共财政部机关委员会、财政部办公厅、人事教育司、监督检查局、干部教育中心关于评选2012年度财政工作“优秀论文、优秀调查报告、优秀公文”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11.28 【实施日期】2012.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共财政部机关委员会、财政部办公厅、人事教育司、监督检查局、干部教育中心关于评选2012年度财政工作“优秀论文、优秀调查报告、优秀公文”的通知 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持续推动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的广泛深入开展,促进调研与理论研究成果的学习交流和借鉴利用,促进公文办理质量的提高,促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更好地推进财政发展与改革,决定继续开展“优秀论文、优秀调查报告、优秀公文”(以下简称“三优”)年度评选活动。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选范围及奖项设置 (一)优秀论文、优秀调查报告的评选范围 部内各单位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均可

参加优秀论文、优秀调查报告的评选。 (二)优秀公文的评选范围 优秀公文的评选,只在部内各司局、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进行。 (三)奖项设置 评选出论文和调查报告类一等奖20篇,二等奖40篇,三等奖100篇,优秀奖若干篇。公文类一等奖8篇,二等奖16篇,三等奖24篇,优秀奖若干篇。另根据各单位报送文章时间、数量、审查筛选情况及最终获奖情况评出组织奖若干。 二、关于参评文章要求 (一)论文和调查报告类 1.重点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部党组确定的推进财政发展与改革的研究课题,开展调查研究与理论思考的成果。 2.主题鲜明、论证充分,提出的对策、建议有重要参考价值。 3.行文规范,语言精炼。原则上,论文字数不超过7000字,调查报告字数不超过8000字。 (二)公文类 1.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事求是,观点正确。 2.提出的建议、意见和制定的办法、规定切实可行。 3.公文内容对解决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的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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