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务犯罪

会计职务犯罪
会计职务犯罪

论文题目:从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分析会计职务犯罪的原因

摘要

职务犯罪的主体,正逐渐由单位领导向财务人员转变。特别是最近几年,财务人员单独犯罪,或者财务人员与单位领导相互勾结共同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因此,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有为重要。我们通过几年来查处的案件,分析犯罪的特点,透视发案原因,研究制定预防对策和措施,对我们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经济稳步增长,为发展经济保驾护航起着很大的作用。

来自最高检的消息显示,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已全面推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将检察机关预防工作融入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总体工作格局中,促进社会矛盾防范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指出,这一制度有利于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变化趋势,从总体上研究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建立完善各系统、各行业内控机制,推动系统性地落实预防措施,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本文从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入手,深入研究了我国近年来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引发原因,进而提出了一系列防范措施,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提出了不通见解,旨在更好的引导企业从源头上抵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不相容职务内部控制体系

从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分析会计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政治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治理腐败、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规律也在不断变化。我们必须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1 会计职务犯罪现象及特征

1.1会计职务犯罪数据统计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039件42901人,分别同比增加3.1%和7.8%。2010年,职务犯罪呈现出怎样的特点?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1月9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给出了明确答案:重点领域和环节职务犯罪案件频发。

会计职务犯罪通常是单位高层领导、会计主管、出纳人员或经手人协同作案,侵吞国家财产。职务犯罪的主体,正逐渐由单位领导向财务人员转变。特别是最近几年,财务人员单独犯罪,或者财务人员与单位领导相互勾结共同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立案的女性职务犯罪中,财务人员占总数的82%。

1.2会计职务犯罪的界定

会计职务犯罪与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全部属于会计职务犯罪。因此,必须对会计职务犯罪进行准确的界定。

1.2.1犯罪主体的主观非法谋利,即故意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

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即在主观上以谋取非法物质利益为目的。这要区别于会计人员因业务不精或工作疏忽而导致的锚账、锚款

行为。错账、错款没有故意贪污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只是会计违法行为,尚未构成会计犯罪。

1.2.2.犯罪金额超过一定的标准。

会计人员违反法律的活动大都可以用数额给予衡量。因此,判定会计人员的某一非法活动是否构成会计职务犯罪,其所涉及的金额是一个重要标准。例如,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款的1O%以上,则是会计犯罪,反之,则是会计违法;贪污金额在5干元以上的构成贪污罪,反之,则是一种会计违法行为。

1.2.3.产生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根据会计职务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与非严重的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判断会计人员的非法行为属于会计违法还是会计犯罪的又一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中列举了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如上述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该种行为就属于会计犯罪,反之,则是会计违法。

1.3当前会计职务犯罪的特征

1.3.1.隐蔽性强

财务人员犯罪也可称为“职业犯罪”,即财务人员使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犯罪,隐蔽性较之一般犯罪强。犯罪人员利用单位资金、帐户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实施犯罪。作案手段除常见的收款不入帐、以少报多、重复报帐、利用保管印章的便利私自开取银行支票提取现金、隐匿、伪造、变造银行对帐单、虚增债务等外,还有不少是利用计算机作案。1.3.2.从事营利活动成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直接诱因

根据条例分析,财务人员因赌博、经商、炒股实施贪污、挪用犯罪成为发案的直接诱因。如市金桥管理区金屯村出纳员金长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

村收取的土地补偿费人民币三万元借给本村村民杨乃彦个人使用,从事营利活动。

1.3.3.“小金库”成为相对集中的发案部位

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表明,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会计法》规定,在基本帐户以外开设多个帐户截留资金,形成的“小金库”日益成为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1.3.4.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贪污、挪用

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是单位领导与有关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由于此类案件的单位领导直接参与作案,使得单位的财务工作失去监督,犯罪易于得逞。

1.3.5.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由于财务人员直接统管单位大额资金,一旦犯罪给国家、集体和单位造成的损失非常大,危害严重。这种危害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二是体现为无形的损失,即企事业单位的廉政建设和财务人员的信誉度受到损害。

2. 会计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2.1主观方面

有的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不自觉地违反执业规范和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盲目攀比,过度追求物质享受。会计人员一旦受社会上腐朽思想、拜金主义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很容易滋生盲目攀比心理,于是就凭借职务便利向单位“要钱”。二是迫于压力、被逼就范。会计人员是依附于经济组织(指公、私营机构,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存在的,地位上的从属性制约了会计职责的履行,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机制下,面临随时可能失业的威胁,少数会计人员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完全依照管理者的意图行事。三是追求小集体利益,

通同作弊。有的会计职务犯罪是建立在本单位小集体利益之上的,通过共谋与单位其他人员共同犯罪,其出发点是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利益。

2.2客观方面

2.2.1国家法律制度较粗放,漏洞较多

国家会计制度在支出控制、投资控制、结算控制等方面的具体规范比较粗放,漏洞较多,缺乏程序性,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且会计从业规范政出多门互相矛盾,使有些会计人员钻制度空子,从中谋利。

2.2.2企业内部对会计人员工作监督疏漏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很多发案单位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尽管有的单位制定了内部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不严格进行财务检查、凭证稽核,缺乏有效的牵制、制约机制。会计人员违法犯罪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尽管会计工作中数据失真、监督不力、违法违纪等问题较普遍,但实际上,这些问题的直接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很少,许多问题不了了之。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有的在发案后仅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内部调离处理,有的甚至被处刑后继续从事相关工作,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2.3会计人员岗位设置存在欠缺

有些单位对会计,出纳错误地实行一人多岗,或互相替岗,或职责不清,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还有的单位管理人员为了减轻工作负担,委派会计保管多部门印章,对凭证、账簿自己自审,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凭证自填自审,不仅违反了国家会计准备中关于不相容职务的规定,更给了不良人员可乘之机。

3.防治会计职务犯罪的具体对策

3.1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

大量的事实证明,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行为主体的主观上说,根源在于物质诱惑下所产生的极端利己主义动机。要防范和减少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从源头上做工作,有针对性地坚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特别是要在年轻人、女性等会计职务犯罪高发、多发人群中加强法制、道德方面的宣传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形成抵御腐朽观念的屏障。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会计人员明白法与非法、罪与非罪、违纪与违法之间的界线,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

3.2完善会计制度及加大执法力度

国家应当根据变化了的市场情况和经济管理环境,借鉴国际先进的会计管理规范,不断完善我国的会计从业准则和会计制度,减少其中可供选择的程序和方法,缩小会计人员自主选择政策的空间,堵住利用政策选择、披露表达等技术性会计手段进行会计职务犯罪的漏洞。

有关单位和检察杌关要加大打击和预防力度,对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要严格依纪依法追究其违纪责任与刑事责任;对于构成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业务知识培训,要督促和帮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财务部门领导权的设置和监督,堵塞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遏制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3.3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经济组织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内部制约制度。一要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要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三要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四要明确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通过制度建设,把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用有效的制度来协调单位内部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约束各项经济行为,消除凭个

人意志处理经济业务的现象,把职务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预防职务犯罪,最主要的根源在于控制好企业内部不相容职务之间的分离及控制,下面我们具体阐释一下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

3.3.1内部控制制度中不相容职务的由来

不相容职务的设置缘于内部牵制,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最早对不相容职务进行研究的是美国,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就对不相容职务进行论述,目前国际上对于内部控制和不相容职务论述的源头来自于COSO委员会(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The Tread—way Commission)。1992年,COSO委员会提出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1994年进行了增补。COSO委员会提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提出5个控制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督,不相容职务就在控制活动之中。事实上,只要存在委托授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就存在牵制,存在不相容职务。

不相容职务的具体表现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活动,企业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是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某些职务或若干岗位,可能发生错弊,又能够掩饰其舞弊行为的那些职务。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必须对这些不相容的职务进行分离,对其责任实行相应划分和规定,使一个人的工作能自动地相互检查其他相关流程或环节工作,使内部控制在管理链条上得到有效的规范、管理和制约。例如,我们熟知的内部财务防范,内部财务防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内容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要求而不断深化、丰富和发展起来的。其意识和实践,在我国更是源远流长。早在周代就有了

内部防范思想。宋代理学家朱嘉在《周礼理其财之所出》一文中便提出:“虑夫掌财、用财之吏,参漏乾设,或者容奸而肆欺……于是一毫财赋之出入,数人之耳目通焉,”意谓考虑到掌管和使用财赋的官吏可

不相容职务必须相互分离,这是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企业内部的不相容职务,从企业的各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环节看,应当包括会计岗位设置中的不相容职务、货币资金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购货与付款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存货与仓储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工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销售与收款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筹资与投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等基本内容.

不相容职务是组织设计和管理中常遇到的问题,不相容职务设置是组织机构设置的基础,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处于比较核心的地位。一般文章谈及不相容职务仅仅进行一些描述,或举几个例子,或仅仅说明内部控制要设置不相容职务,所以导致对于一些核心的问题就语焉不详,很少有人对不相容职务特点、性质、及设置不相容职务应遵守的原则等问题作深入探讨。

3.3.2不相容职务在经济业务中的应运与分析

一般情况下,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五个步骤。如果上述每一步都有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分别实施或执行,就能够保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从而便于内部控制作用的初步发挥。

业务的处理有一个流程,这个流程由一系列环节组成,这些环节种不同的职务之间不相容程度是不一样的,有的经济业务完全不能由一个人来担任,这些职务之间属于强不相容职务,强不相容职务之间不能安排一个人来担任。部分相容即弱不相容职务可以由一人来处理(辅之以其他的控制措施)。然而,确定哪些职务完全不相容?哪些职务部分相容?我们以购货与付款循环来说明。一项购货与付款业务涉及授权批准、执行购买、验货、财务记录(总账、明细账)、审核、付款、保管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财务记录岗位涉及许多业务循环,无疑是核心的岗位,它和其它的岗位都不相容;执行和验货都是连接企业内、外部的职务,这两个职务寻租和舞弊的机会较多,属于强不相容职务。验货与保管共同涉及实

物入库,且有前置控制和后续控制(财产清查),验货与保管之间属于弱不相容,两个职务可以由一人兼任。

此外,一个业务循环中的不相容职务设置应该是开口的循环,一个人不应该兼该业务的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不相邻环节的职务。正确的做法是:授权批准——执行——记录——审核——验货——付款——保管,而不能出现,授权批准——执行——记录——审核(授权批准兼),或授权批准——执行——记录——审核——验货(执行兼)的情况。

对于一些财务制度和机构很发达的企业而言,以上列举的岗位都可以有不同的人来担任,但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控制收益会大于控制成本的支出,内部控制是保证各项业务发展的,而不是妨碍其发展的。在操作性目标中,经营的“效果”是根据实际产出与预期计划的产出比较而言的;经营的“效率”是根据实际产出与实际投入比较而言的。所以,不相容职务的设置必须考虑它的经济效益。

3.3.3不相容职务的失效和优化

不相容职务对于解决舞弊的作用是有限的,可以说,任何内部控制制度都是有漏洞的,不存在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也是如此。不相容职务起源与牵制,本质是对于人性的弱点的担忧,如果担任职务的人是可以信赖的,不相容职务对他而言没有也是可以的。如果担任职务的人是完全不可以信赖的,不相容职务对他(们)而言是不够的。可能导致不相容职务失效的原因有:

① 不同的业务循环中的不相容职务交叉而导致不相容职务的失效。例如:甲在销货业务中担任审核同时在投资业务中担任授权,乙在销货业务中担任授权同时在投资业务中担任审核。甲乙可以相互交换权力使本来在单一业务循环中有效的相互牵制设计失效。特别的是在两个业务循环中两个人担任的职务正好处于上、下位对调,这种情况下作弊的可能性极大。

②不相容职务设置本身存在漏洞。一个人在一个业务循环中控制两个重要环节,例如在购货与付款业务同时担任审核和授权批准两个职务,就可以把价格或性能不合适的设备买进来,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失。

③ 不相容职务的僵化导致不相容职务设置的失效。不相容职务在设置的初期是有效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于制度逐步适应,制度的威慑力会逐渐衰减而失去效用。如果不对制度本身或执行制度的人进行调整,就会产生舞弊现象。有许多时候企业出问题并不是原来制度不好,而是因为制度是有“寿命”的。

④ 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导致不相容职务设置失效。我们说不相容职务的设置只是整个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部分,其他的内部控制还有实物控制制度、文件管理制度、信息传递制度、强制休假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需要相互配合,形成一种良好的制度生态群。如果其他制度没有起到作用,单纯的不相容制度难以起作用,一种制度单兵推进是不会有长期生命的。

现代的职务犯罪呈现集团化的倾向,例如,不相容职务的设置对于串通作弊的“窝案”是不起作用的,“升级版”的不相容职务应该包括职务轮换、突然休假制度。商业银行较早认识这个问题,对于如同城票据交换、外汇交易等一些重要岗位除不相容职务设置外,常采取强制休假来防止舞弊。不相容职务设置应该和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制度等结合起来。

作为内控的一部分,不相容职务设置意味着向管理目标的某一终点努力,但不是终点本身;它的成效受人的影响,而不只是华丽的政策、精细的守则或表格;不相容职务分离只能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合理的保证,而不是绝对的保证。

有效的内部控制不仅能使企业的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更能防范和发现企业内部的各种舞弊行为.防范舞弊行为是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的功能或目标,然而,内部控制在面对串通舞弊行为时,却难以发挥作用,串通舞弊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内部控制是环环相扣的,每一环节都有效运行才会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如果相互牵制环节的人员串通舞弊,原本可以发现的错误和舞弊便会被隐藏起来,使内部控制失效.到目前为止,企业中存在的串通舞弊现象十分严重,如会计和出纳两项不相容的职务,正常的操作程序应该是:出纳收支钱物,而会计据以登记账簿进行牵制,这是会计与出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因所在.然而如果两者串通舞弊,则钱物和账簿就会同时发生错误且保持最终相符,而可以不被发

现.串通舞弊现象不仅仅在会计和出纳之间发生,在企业中,任何两个职务,特别是不相容职务之间都存在发生的可能,最终达到侵蚀企业的财产,这样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串通舞弊影响了内部控制功能的发挥,降低了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效率,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因此,如何防止或解决串通舞弊行为,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4、结束语

随着主义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制度的建立,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生存和,就必须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化管理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始终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几年来,通过改革、改组、兼并、资产重组和加强管理等,很多企业改革和脱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仍然不强,脱困基础仍不牢固。一些企业的领导仍然不注重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目标,从内部入手治理企业十分必要。为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就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化管理。会计监督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我国目前的会计监督还存在的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这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各方面共同配合,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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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思考——一个小金库案例的评析福建省会计学会理论研讨论文集(2007年) 2007

致谢

在财贸学院的学习生活是愉快而难忘的,走出校园,我们开始步入现实社会。经过几个月的学习与总结,我完成了毕业论文。这一切的顺利完成,归功于老师对我的辛勤指导和学校对我的培养,衷心地说一声:“谢谢!”

二零一一年五月

段志英

论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制裁(一)

论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制裁(一) 近年来,我国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盗窃公共财产、诈骗等经济犯罪相当猖獗,出现了严重化、复杂化的趋势,表现出如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1.发案数量多,案件大幅度上升。据司法部门统计,1985年全国法院审结严重经济犯罪案件50152件,1986年77386件;1987年60691件;1988年55710件。与1982年审结的33260件相比几乎成倍增长。① 2.大案相继增加,案值大幅度提高。80年代初,黑龙江省查处王守信特大贪污案,案值约60万元,曾哄动全国。近年来,经济犯罪案值达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已屡见不鲜。据检察机关统计,1983—1987年5年内受理的数万元、数十万元以上的大案件4200件,追回的赃款折值达16.3亿元。②据最高法院统计,1988年仅贪污类案件审结的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的罪犯就达13人,其中一人达343万元;审结的受贿类案件数额10万元以上的罪犯有12人。③据报道,广东省1989年上半年查出受贿案件数额10万元—50万元的有35件,50万—100万元的2件,100万—500万元的2件。1988年11月底—12月初在温州举行的反走私专题讨论会反映,80年代初平均一起走私案值约几千、几万元,现在平均在几十万元,最高额达数千万元。 3.分布面和涉及面相当广泛。应当说,经济犯罪分子,无论在机关、厂矿、或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中,都还是少数,不过分布面和涉及面却相当广泛,尤其是金融、粮食、建筑、供销、物资等系统的管钱管物人员染指较多。近些年来,党员、干部、职工参与经济犯罪的比重也愈益增大,内外勾结作案成为公害。据报道,最近广西自治区监察厅查处在流通领域中利用权力倒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从中牟取暴利的91起投机倒把案件,涉及厅级干部14人、处级干部25人、一般干部349人。在南京揭发出这样一个事件:1000吨钢材原地不动被倒卖了129次,价格上涨了近3倍。参与这一事件的有江苏、安徽、湖北、广东4省的83个部门。据最高法院统计,在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占比重高达10%到15%,工人高达22%到28%.④ 4.作案手法隐蔽狡诈,趋于专业化、间谍化、现代化。近些年来,投机倒把案件中出现“官倒”,走私案件中出现“官走”现象愈益严重,这些犯罪的个人或法人以改革为招牌,以开放为旗号,以合法掩盖非法,走政策边缘,钻法律空子,借口“变通”、“灵活掌握”,以合法的名义,行非法牟取暴利之实。而查处起来,阻力重重,关系网层层罗织,难以冲破。还有些犯罪分子搞到钱物,不开收据,不签名,不留字迹。三人面前不办事,“一对一”地成交,使查证十分困难。更有犯罪分子取用特务间谍活动手法,暗语通信,密写联络,备有现代化作案工具,身藏若干种应急证件,以便顺利作案,迅速转移,巧妙对付查处人员。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尖锐地指出,“经济犯罪的严重状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⑤“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⑥“如果继续听任其发展,就将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产生极大的危害。”⑦为此,他提出著名的“两手抓”观点,“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⑧应当说,我国刑事司法部门在近几年还是注意贯彻了邓小平同志上述思想的,即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查处了相当多的案件,依法惩治了一大批经济犯罪分子,以上列举最高法院审结经济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足以说明这方面的问题。然而,“今天回头来看,出现了明显的不足,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一硬一软不相称,配合得不好。⑨表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离”将经济犯罪都毫无例外地揭露查处,绳之以法,并处以应得之刑罚“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实际生活中,经济犯罪的”黑数“(未知数)还相当大,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尚无任何减少,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依然存在,人民群众还很不满意。尤其在当前形势下,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清除腐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正如邓小平同志前不久

青少年违法犯罪经典案例

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一部山寨苹果手机,毁了两个家庭 未成年人,是含苞的花朵,是扬帆待航的小船。然而,有一些花朵还没有来得及开放,就遇到了暴风雨;有一些小船刚刚启航,就误入迷途。 近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典型警示案例,与社会各界探求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希望在孩子们遇到暴风雨时,给他们撑起一把雨伞;当孩子们走在迷途时,为他们点亮一盏灯。 抢劫: 苹果手机摔坏了,他再去抢一只 在小宇还两岁的时候,他的父母就因感情不和离异了。从小,小宇和哥哥就一直由母亲抚养,虽然缺少了父爱,但母亲对他一直疼爱有加,尽其所能满足小宇的物质要求,同时一心望子成龙的母亲对小宇的学习及生活管教十分严厉。 2012年7月,苹果iPhone4手机风靡全国,拥有一部iPhone4成为了众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梦想。16岁的小宇眼看周围越来越多的同学也加入了iPhone一族,磨

着母亲也给自己买了一部iPhone4手机。拿着这只白色的iPhone4,小宇如获珍宝,格外珍惜,因为他知道以自己的家境能够拥有这只手机很不容易。然而在一次上网时,这只手机不小心被摔坏了。看着坏掉的“苹果”,小宇完全不知所措。想向母亲承认,却不敢,因为母亲知道后必定会责骂。不承认,又过不了母亲那一关。正当小宇心慌意乱的时候,他突然看到旁边一个上网的男孩有一只和自己一样的手机。 一个疯狂的想法陡然在小宇的脑海出现:我何不把那只手机抢过来,那么母亲永远不会发现手机已经被摔坏的事情。小宇尾随男孩来到一个偏僻的路边,趁男孩不注意,勒住他的脖子将他拖到路边草地。小宇没想到,男孩会强烈反抗,惊慌失措之下,他拿起随身携带的小刀连续刺向男孩的腰部、腹部……没过几天,小宇就被抓了。 法庭上,谁都无法相信,眼前这个面目清秀、手足无措的孩子居然为了抢一只山寨的苹果手机,将匕首捅向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孩子,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而且被害人从此不能从事劳累工作。小宇一时的冲动,不仅毁了自己,也毁了另一个幸福的家庭,最终法院判处小宇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诈骗: “捡”到信用卡竟去商场刷 2012年5月31日下午,小钱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无意间发现机器上留有一张被他人遗忘的银行信用卡,当即随手带走。 “这卡没用的。信用卡都有密码,你把它扔了吧。”当天下午,当小钱告诉17岁的好友小赵,自己从自动取款机上“捡”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后,小赵心中一动。 “扔了?”小赵想,也许这卡还有用呢。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她来到我市某超市内的一个移动通信柜台。她先精心挑选了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手持“捡来的卡” 刷卡时,赵某“机灵”地冒用信用卡正面的拼音签下名字——“李婷”。让她惊喜的是,营业员并未要她输入密码!初试成功,小赵喜出望外。 “当时我有点昏头了,财迷心窍,有钱赶快用。”怀揣这张不用密码的信用卡,小赵先后在南大街某品牌烟酒店、某品牌婴幼儿用品店等冒用他人信用卡连续消费,一天之内,总计刷卡消费金额竟高达16375元。 在抓获小赵归案时,她正在翻阅手机说明书,购买的化妆品、烟酒等物品甚至都没来得及拆。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赵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贩毒: 帮“干哥哥”送货

浅谈互联网时代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浅谈互联网时代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随着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的进步,互联网迅猛发展,并 在社会各行各业广泛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 但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利器。利用互联网犯罪已经成为 一种新的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形态。互联网时代下的经济 犯罪给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开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困难。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集资诈骗,非法集资,传销,出售、购买 假币等犯罪活动的案例屡见不鲜。在互联网时代下,打击经济犯罪 就必须先清楚的了解互联网时代下经济犯罪的特点。 首先,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今时今日,互联网已在社会各个领 域得到广泛应用,无论是工业、服务业、商业甚至是农业,还是人 们的衣食住行,互联网已无处不在,这就为犯罪份子实施犯罪活动 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其次,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这是由互联网自身的虚拟性所决定的。互联网时代下诞生了许多新兴商业和产业,例如互联网商务、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通讯等等,但无论是什么产业,都是通过计算 机和计算机群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的读写只是一种电子信号,是虚 拟的存在。因此犯罪分子利用虚拟信号进行的犯罪行为相对具有很 强的隐蔽性。 最后,犯罪跨度大,这是由互联网的开放性所决定的。犯罪分 子利用互联网可以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界进行犯罪活动。例如通过互 联网进行传销、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只要是互联网连接的地方,犯罪分子都可以进行犯罪活动。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犯罪分子突破 了时间空间的限制。 针对互联网时代下的经济犯罪的新形势,就公安机关而言,惩 治犯罪是防控犯罪的有力手段。对跨区域、智能化、信息化互联网 经济犯罪予以惩治,需要创新惩治模式。 一、创新集群战役惩治模式。在传统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管 辖地公安机关只针对辖区内的犯罪网络、犯罪链条进行惩治打击, 打掉经济犯罪团伙中单一环节、单一链条的情况较为普遍,对辖区 范围外的上下游犯罪的铲除和整治较少。集群战役可以集合全国或 地区经侦力量,整合涉案地优势资源,实现跨区域线索经营、落地 查证、嫌犯抓捕的统一调度指挥和信息共享,战役中多警种跨区域

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及分析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会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自己付出的代价是最为沉重的。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作为未成年人,要牢记一句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案例】关于网络及游戏 第一个小案例:一个15岁山西少年在网上下过这样的帖子:“她让我没有一点上网自由,我恨她,请帮我除掉她,愿意者请与我联系,重金酬谢。”这是一则雇凶杀母的帖子,仅仅是因为每次上网都受到母亲的阻止。可悲的是,几天后山西省一名同样沉迷网游的初中生,竟然真的为了这200元“酬金”成为凶手,他们竟联手将这位母亲砍死。 第二则小案例:远在合肥市新站开发区的胡某,年仅16岁,在网吧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的玩家“捅”倒。而坐在一旁的同龄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了几句。在网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半尺长的防身刀具,捅向同龄少年的胸口,导致他当场死亡,而胡某则又坐回电脑前,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我是不是杀死人了?会不会坐牢?” 还有一则案例,郑州少年15岁的小威,父母离异,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爷爷奶奶又管不了,小威辍学在家无聊迷上了到电子游厅玩电子游戏,几乎疯狂。2006年10月3日,在“作战”过程中,游戏对家将小威在游戏中“杀死”。一怒之下,小威在游戏厅内将其游戏对家活活打死。 据检察院调查,大部分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作案的诱因、作案的勇气甚至作案方式都来源于游戏。一些网络暴力游戏从2D升级为3D,动画效果极其逼真,游戏人物杀人或被杀时,血光四溅。这样长期的、无数次的“杀人”训练使玩家变得情感丧失,对生命麻木,血腥而直观的画面加上充满挑逗性的文字,极大地刺激了他们的模仿欲,使他们由“网上搏杀”到“仿效杀人”,由网络游戏高手演变成为现实中的凶犯。 某检察院检察长说:“我以前就想不明白,这些未成年的孩子,怎么能对同龄人下那么狠的毒手!了解了网络游戏,我才明白,他以为人被杀死之后,可以像游戏里的人物一样,在下一局中死而复生,继续厮杀!可生命哪里有下一局啊!” 【案例】相关法律 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对类似案件做了哪些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上面说的三个案例,三个少年都不满18周岁,所以,法庭也没有公开审理这些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法制新闻案例

法制新闻 第一节、概论 法制新闻正日益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和受众关注的热点,这其中有着政治、经济、文化、受众等多层面的原因,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的各种现象。我们试图从法制新闻的基本问题出发,对法制新闻进行从内涵到功能的全方位阐释。 法制新闻的内涵 “法制”一词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的今天,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并不会感到陌生。在新闻业界,我们常常对新闻按内容进行分类,“一般分为:政法新闻、经济新闻、文教卫新闻、体育新闻、社会新闻”。按照我国新闻业界的惯例,法制新闻是与政法新闻、文教卫新闻等类别相互独立而存在的。 目前,关于法制新闻的定义众说纷纭,我们总结了比较权威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国内较早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教材《法制新闻概述》的定义:“法制新闻可以说是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民主与法制生活的事实的报道,她是新闻大家族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法制日报》主任编辑李矗编著的《法制新闻报道概说》的定义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对法制新闻的定义为:“法制新闻是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立法)、执行(司法)、监督等的新闻。在国际新闻界中,这种报道内容分为:‘法院新闻’‘警察新闻’‘犯罪新闻’等。在中国当代新闻业界,法制新闻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有时涉及有关党纪政纪、反腐倡廉的新闻报道。” 对于以上定义的优缺点,我们不做过多评判分析。我们认为,不管如何定义法制新闻,这个定义一定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制新闻是新闻的一种,具有“新闻”的一切特征和内涵,这是“法制新闻”与“法制文学”“法制故事”相区别的前提。其二,法制新闻是具有法制意义的信息,必须涉及法律、法制层面的问题,这使得法制新闻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新闻。其三,法制新闻必须是从法制角度进行采编的新闻,在报道同一件事情时,这是法制新闻与其他类型的新闻区别的重要特征。我们认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为受众所关注的法制、法律方面的事实的信息。 法制新闻的功能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公民法制意识、观念的增强,经济民事领域的纠纷逐年增多;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总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而转型期的法律问题往往比较突出。拉斯韦尔是最早对传播的社会功能进行较为全面分析的学者。他于1948年发表《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将传播的功能概括为三大功能,即环境监视、社会协调和社会遗产传承。我们认为,法制新闻的功能在拉斯韦尔“三功能”说的基础上可以分解成如下几方

2019年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打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打防对策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认为:犯罪是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是伴随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历史现象。经济犯罪是古老而最早的犯罪。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少数人占有剩余产品,开始产生经济犯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其他犯罪开始出现,侵财型的经济犯罪逐渐增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文明进步,人们多层次、多方位的需求,部份人欲壑难填和不劳而获而诱发新的经济犯罪。我国现阶段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在市场经济领域,出现了经济犯罪的高期,与其他刑事犯罪比,有其自身特点。 一是犯罪罪种增多,侵害面广。随着经济生活的广泛,经济环节的增多,经济犯罪罪种也随之增多,侵害的客体也增多。目前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比如公司、企业、金融、保险、税收征管、证券市场、知识产权、购销合同、票据等各个社会经济活动领域,都有经济犯罪案件发生,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隐蔽性强,预谋性强。经济犯罪案有“隐形犯罪”之称。经济犯罪大多数都是犯罪行为人通过精心设计,采用伪装、隐蔽帐目、移花接木等手段,千方百计隐瞒事实真相,欺上瞒下,使其犯罪行为不易暴露。有的犯罪过程长达数年或更长的时间,等到罪行败露的时候,国家和集体的资财已遭受严重损失。三是作案手段专业化、智能化。经济犯罪嫌疑人大多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一定的金融、财税、贸易和会计、法律等方面的

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贸活动的经验。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智慧,在熟悉的经济业务领域中进行犯罪。许多犯罪行为人都有合法的经济活动身份作掩护。许多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事先经过周密的部署,犯罪中行动诡秘,不留痕迹,案发后应变能力强,使侦查机关不容易突破。四是社会破坏性、腐败伴生性。经济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地侵占国家社会财物。如巨额诈骗、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经济罪案,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利益,危害面广。这些案件对社会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经济犯罪涉及面广,往往一个大要案件发生,其背后就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甚至较高层次的领导有某些方面的联系,与党政机关腐败、公务人员的贪污、社会不良风气相纠缠,有的经济犯罪分子以金钱开路编织关系网,寻找保护伞,有的内外勾结,权钱交易,经济犯罪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五是技术含量高,侦破难度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许多行业实行了计算机管理,给社会公众提供了方便,为发展经济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一些作案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更加快速,更加便捷地盗窃、诈骗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大量资财。 近年来,我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相继破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了一大批经济犯罪分子,为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许多令人鼓舞的辉煌战绩,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为我县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改革

浅议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产物,以及非法使用公共财产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发案率高、涉案 金额大、作案时间长、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同时还具有明显的职业特征,即运用职 业技能进行犯罪。怎样针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制定出有效的预防对策和预防 措施,遏制财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严把财务人员的准入关口 会计、出纳人员的选用,是非常重要的,选用得当,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起促进 作用。反之,会给一个单位带来严重损害甚至使其破产倒闭。目前,一些国家机关、 国有大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已经实行会计委派制,而大部分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仍沿用传统的选拔任用制,而出纳人员则未实行委派。一些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甚至没有会计证等,不具备上岗资格,但因为她以前从事会计、出纳工 作而长期从事会计、出纳工作,这就造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等单位的会 计出纳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标准不一,为会计、出纳人员的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 因此,对会计、出纳人员无论是委派还是本单位选拔任用,都要严格标准问题,不但 要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而且应该把会计、出纳人员的选拔任用与干部的提拨相 提并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任用,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把预防关口前移到“入口”,防患于未然。 二、树立管理者的榜样作用 管理者的榜样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廉洁自律,二是严格管理。 1、廉洁自律方面: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管理者的不廉洁必然会对被管理者的会计、出纳人员产生心里反差,一旦心律失衡,便会出现你贪我也贪,不贪白不贪 的心理,遇有机会小试成功后,会由最初的心悸,变为心安理得,“再接再厉”后便一 发不可收拾,大肆侵吞国有、公共财产。再则,管理者如有腐败行为,一般都会被会计、出纳人员所掌握,于是领导在会计、出纳人员面前就会腰干不硬,说不出“硬话”,对会计、出纳人员的错误行为只能是睁只眼闭一只眼,以求得相安无事,即便是会计、出纳的贪婪超过自己也不会制止更不敢告发,避免鱼死网破,结果是将国家财产、公 共财产置于无可奈何的放任状况。因此管理者必须先管好自己,以榜样作用去影响别 人也才能管好别人。 2、严格管理方面:俗话说“严师出高徒”,严格科学的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标志和客观需要。财务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管理手段,其自身有科学内涵。作为 管理者应当熟知财务管理的一般规律和管理知识。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行之有效、 切实可行的管理、监督方法、措施,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尽量避免管理上的疏漏,监 督的不力、责任追究的虚设等,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营造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 会计、出纳之间自觉执行“游戏”规则的良好心理素质,打造“贪”不到的铜墙铁壁。 三、严肃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典型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周春燕 2011、11、2) 由于年龄、心智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身份与角色的特点,应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相对就是集中的,并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亦存在较多的共性。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区域间人口频繁、大规模的流动的大背景下,受社会结构转型及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侵财犯罪 [盗窃罪] 由于父母长年在外打工,“90后”王某成为一名“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管教,王某初中未毕业即“逃离”家庭来到京打工。来到大都市后,她开始沉迷网络游戏,有时为买游戏装备一夜要花近百元,这也让时长间断打工的王某有些承受不住。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从网吧出来的王某几乎身无分文,这也让她起了邪念,在某胡同一院门前时,王某趁被害人杨某进院的功夫将杨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后被人赃并获。法院以盗窃罪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 侵财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绝对的比重。就具体的犯罪种类而言,主要有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就具体的主体而言,在校学生与城市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年龄与社会角色决定了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为“纯消费者”,其日常的开支需要家庭的资助;少数即使参加

工作往往也不能“自给自足”,不能吃苦耐劳,甚或存在不劳而获想法,这与她们受太多物质诱惑或玩心太重所导致的超额消费赤字存在着的巨大矛盾,决定了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的多发性。尤其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群体而言,由于脱离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约束,而父母的管教往往也很少或鞭长莫及,她们因沉迷网络、交友不慎而引发的此类犯罪日趋多发。值得注意的就是,因对法律存在认识误区(如认为站脚助威不就是犯罪),导致实施抢劫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出现。就此类犯罪的预防而言,应区分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对于在校未成年人来说,家庭的日常管教与学校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尤为重要,并更要注意防止她们沉迷网络或结交不良青少年;对参加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多为城市外来务工者,从事的多为餐饮、保安等无技术含量的服务业,这就要求家庭除想方设法进行管教外,其从业单位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责。 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聚众斗殴罪] 陈某(犯罪时17周岁)曾因滋事被劳教。2009年1月11日晚,陈某在石某家玩时,听到了石某在某职技学校读书的女友曹某打来的请求增援的电话。原来曹某因琐事与同校女生李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扬言要找人与贾“约架”。在石某提出帮忙为曹某“出气”的请求后,陈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并准备了一把砍刀。次日下午,陈某等一行四人与

最新整理论新闻报道中的犯罪未成年人隐私保护.docx

最新整理论新闻报道中的犯罪未成年人隐私保护 论新闻报道中的犯罪未成年人隐私保护 我国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隐私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侵犯犯罪未成年人隐私的事件依然较多。法律的执法力度不够、法律之间位阶冲突、人们对隐私没有充分的认识以及新闻媒体专业素养和自律的缺失,使得犯罪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改变这一现状,需要设立新闻记者法律培训制度,更需要加强法律执行,使法律运用于现实社会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新闻报道犯罪未成年人隐私 在犯罪未成年人信息报道上,传统媒体在过去的新闻报道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在新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更是加重了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侵害。较多的新闻媒体侵犯犯罪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例表明了新闻媒体没有掌握报道度在哪里,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新闻报道该如何较好的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一、法律对于未成年人隐私的规定 我国法律较为注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在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最多。除对隐私一般规定外,我国法律还有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性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58、69条涉及对未成年人隐私的规定,从一般未成年人隐私到犯罪未成年人隐私、再到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治安处罚,有其内在逻辑体系。 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是对未成年人隐私的纲领性、原则性规定,表明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受到绝对的法律保护,

只要是属于未成年人隐私的发愁,绝对不允许侵犯。 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该条进一步强调并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传播尺度,给大众传播者一个明确的尺度标杆,即不可识别原则。一般来说,不可传播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等资料,但即使没有这些资料,只要信息的没有足够隐晦使得大众可以据此推断出是某个特定未成年人的,该传播信息即侵犯了未成年人隐私。此条文在1991年的规定中,有“判决前”的限制,20xx年修订删去了“判决前”,并加入“网络等”和“图像”的规定,是我国立法的对犯罪未成年人保护的一大进步。 第69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这是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行政处罚规定,从行政法角度对其进行了规制。 (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主要有274条、27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467、468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此条文确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从法庭审判阶段保证未成年人隐私不被泄露。第275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在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应当对相关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条件的犯罪记录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除非特殊需要,但也需要保密,由此可见法律对于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加入第308条,规定了泄露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弥补了刑事惩处的空缺,惩处力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日益猖狂,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侦查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防范工作中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本文就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了本人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相应的对策以及措施。 【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防范与打击;对策 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的动荡阶段,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将超过其它刑事犯罪,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多年来一直在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和成绩,但在有效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方面就略显欠缺,当前,如何更好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猖獗势头,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是对经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也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我国经侦工作任务将更为艰巨复杂。面对这样的局势,我国公安经侦部门就需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要从未雨绸缪的角度做好大战之前的备战工作,才能应对新形势下新一轮经济犯罪浪潮,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一经济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领域广泛化 目前,由于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其不断更新的产业科技信息,强大的网上立体销售平台,应用技术信息为实体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有形和无形效益。与此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网上电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势必最终取代现金支付,使快速交易走到了我们面前。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通过互联网实施的非法传销、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证券咨询咨询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此外,经济犯罪还发生在权利运作的各个环节,如工程招标方面,物资采购环节,工程建筑领域,物资管理和仓储环节等。近年来,在全国各个地区的这种类型经济犯罪活动越来越突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破获了一起特大系列诈骗案。霍某冒充是领导亲戚,以给他人孩子安排工作为名,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约有80多名受害者先后上当受骗,霍某则收取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直到几名受害者聚到公安局一起报案,霍某诈骗的手段才慢慢暴露无遗。在其作案的几年时间内,涉案的80多名受害人均被霍某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他们也并没有起疑心,可见普通人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弱到极点。霍某还不断对被害人进行这样的告诫:“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这种事情需要严格保密,而且你们的钱已经花出去了,要是报案,事情不但办不成不说,钱也肯定会打水漂。”在她的“安抚”下,时至霍某东窗事发被逮捕仍不断有受害人打电话询问其安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及对策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 柳治中 (甘肃省平凉公路总段, 甘肃 平凉 744000) [摘要]近年来,会计人员各种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会计犯罪具有主观性、复杂性、智能性、危害性、隐蔽性等特征。 会计职务犯罪的原因是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乏力,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预防和减少会计职务犯罪,应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增强其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独立高效的会计外部监督体系,加大会计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会计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内部控制;监督体制 [中图分类号]F231.6[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2-10-22 一、会计职务犯罪理论综述 (一)会计职务犯罪的涵义 会计职务犯罪就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活动及相关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实施侵害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国家刑律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会计职务犯罪主要有三种:一是犯罪人主观意愿犯罪,如贪污挪用公款等;二是客观意愿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泄露单位经济信息等;三是被动犯罪,如会计人员受单位负责人强令、指使进行篡改、伪造或者编造会计资料,做虚报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会计职务犯罪的特征 会计犯罪有如下特征:一是主观性,即往往出于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在主观上的故意;二是复杂性,通过巧妙的账务处理来实施的犯罪,不易被及时发觉或揭露;三是智能性,使用智能手段、技术实施的犯罪,故又称为“智能犯罪”或“职业犯罪”;四是危害性,既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也造成了一种隐性的无形损失,动摇了会计人员及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在人们心目中的可信度,其性质等同于司法犯罪;五是隐蔽性,不易留下明显的犯罪痕迹,难以被人们发现。 (三)会计职务犯罪的危害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职务犯罪的实 质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破坏,虚假的会计信息对税收征管、金融监管、股市操作等市场经济管理的范畴产生误导,危害宏观经济秩序。 2.侵蚀国家和单位利益。每一例会计职务犯罪伴随 而来的是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或单位利益受到侵害,使国家和单位的大笔钱财被挥霍、被吞蚀,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单位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3.侵蚀会计队伍。会计职务犯罪使一些会计人员迷 失了正确的、科学的人生追求,片面追求高享受的价值 观。尤其是会计负责人的职务犯罪,往往对周围工作人员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会计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 涉案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单位也忽视了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和引导。会计人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经手大量资金,且熟悉财务工作制度,一旦他们产生了犯罪动机就很容易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财务人员对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有一定的监管和制约作用,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企业在招录人员和日常的教育培训中往往更注重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忽视了职业道德教育,在面对诱惑时失去了应有的抵抗力。涉案人员法律观念淡薄,当企业领导意志与国家法律政策冲突时,往往不敢坚持法律原则。据有关部门对1000多名在岗会计人员问卷调查,有 16.87%的会计人员认为应当坚持准则;有61.27%的会计 人员认为应当按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办,同时做好会计上的“技术处理”;有21.86%的会计人员认为应直接按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办。 (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得力 企业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确保财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规范管理目标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企业内控制度是为满足其组织和管理目标的需要而设计的,它的主要任务是财产的安全完整,检查会计资料的准确可靠。 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不够合理: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不当,业务交叉过杂,存在不相容岗位由一人兼任现象,职责不明;会计的事前审核、事中复核和事后监督流于形式;财务内控制度缺乏日常检查和有效监督。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已建立内部审 第2012年第11期(总第409期) 商业经济 SHANGYEJINGJI No.11,2012 TotalNo.409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11-0091-0291--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 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班会课有选择性筛选-柳树中学政教处(2017.10.23)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如果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一)——哥们义气型 陈某和罗某两名中学生因哥们义气,帮同学打架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陈某和罗某是某中学学生,均16岁。一天晚上,二人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他们帮忙去教训对方。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刀子,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当晚八点,在一游戏厅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二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罗某和顾某等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肖某某和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万6千多元。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二)?——网络诱惑型 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2008年的某一天,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进网吧玩游戏。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诈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诈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三)?——交友不当型 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2009年暑假,他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某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某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8月26日,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三年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

新闻报道能否作为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新闻报道能否作为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对证据真实性要求的原理,即案件事实应当是真实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在案证据,因此,认定案件的证据也应当是真实的。证据真实性,主要指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对证据真实性审查主要是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审查,需充分利用相关生活、司法经验,并遵循一定规则。 1.利害关系规则。言词证据提供人如果与本案处理结果或案件当事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该关系通常会直接影响言辞的真实性。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前,进行激烈思想斗争,反复考量,避重就轻,其内容多带有一定虚假性。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中,案件被害人基于其感性控方立场,在对犯罪嫌疑(被告)人严厉惩罚的报复心理和诉求支配下,常夸大、虚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存在亲、友等关系的证人,其证言带有一定倾向性。 2.生活逻辑规则。刑事案件与一般事件具有逻辑上的同质性,均有一个合乎生活逻辑的发生、发展、高潮到结束的演进过程,都遵循前因后果时间顺序,案件证人,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害人,若如实对其所为、所见、所闻陈述,其内容应前后一致,无明显矛盾,观其整体内容应具体、条理、符合生活逻辑。因此,言词证据存在顺序逻辑错误,则其内容真实性存疑;案件证人,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害人不能、不愿全面、具体陈述案件全部过程、细节,其言辞真实性是不能确定的,因为对细节的了解系亲历、亲见、亲闻者与其他了解案件者的最明显区别。在某地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认其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对案件细节供述不清,后经知情人举报,其为肇事司机顶罪。司法实践表明,在大部分诬告陷害案件中,诬告人的陈述不够具体或在一些重要细节上存在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3.相互印证法则。某证据内容,如果与其他证据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该二证据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通过印证确认证据真实性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方法,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均有重要作用。如,在合法取证前提下,以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为线索,取得其他证据,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与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一致,则该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基本可以确认,该“先供后证”印证模式,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共同犯罪中,分别羁押犯罪嫌疑人,排出串供前提下,若其供述在细节上一致,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真实性得到强化;传来证据如果没有原始证据印证,则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在办案中将新闻报道作为判案的重要或主要证据,且做出所谓公正判决。这些办理案件的法官甚至坦言:根据证据规则,没有禁止性规定认为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法官在案件中具有个人裁量权。在办案中,法官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认为新闻报道是客观真实的,可以使法庭确信现场情景,认定案件事实并做出判决。对此,我认为不应当一概而论,对于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可证明该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的,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对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新闻报道真实性的,不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虽然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应当遵循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简明性。要求每个报道新闻都具有真实性显然是困难的,因为:第一,每个新闻报道的产生其实都是一个了解并认知某个事实的过程,而记者对某个事实的认知过程很可能会受到记者的知识能力、现有的知识水平、主观状态的影响,那么这个认知过程所产生的新闻报道必然具有主观性,从而导致该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存在缺陷。第二,大多数新闻报道的产生都不具有“第一手资料”的要求,这只是理想状态的新闻报道。当某个事实的发生,记者很难第一时间参与该事实,并成为该事实的见证者,记者所了解的事实往往是通过其他人而了解该事实的发生过程及结果,那么记者所获得新闻材料本身由于是“传来”的,记者由于新闻时效性的要求,无法花大量的时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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