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

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应收账款质押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银行创新融资产品提供了有效平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相关法律制度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面临多种风险,需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的识别和防控。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分析

(一)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丧失偿付能力,将使质权人的担保权益悬空,质权难以实现。

(二)应收账款债权虚假的风险

应收账款债权存在虚假的风险包括:一是出质人欺诈,以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出质;二是转移账款,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付款人清偿的债务,但没有提存或提前向融资银行还款而是挪作它用;三是应收账款清偿后仍出质,原来的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出质人未下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属于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三)应收账款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

应收账款的具体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业务实践中应防范应收账款价值虚高的风险: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者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不论哪种情形,出质价格均高于实际应付价格,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

(四)应收账款的时效性风险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合同债权需受诉讼时效约束,过诉讼时效的将成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支持。在贷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因此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来源已抵押的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来源已设抵押,因抵押物的转让需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权对抵押物有追及效力,易导致应收账款落空,影响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例如:企业将库存的原料或产成品为其他债权人办理了抵押,除非在前的抵押权人以书面方式放弃优先受偿权,若银行以其对应的销售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就存在风险。

二、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贷前调查,防范信用风险

1、严格客户准入。应收账款质押仅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一旦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就容易形成贷款风险。因此,贷前调查应更多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同时,还需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信誉等进行认真审核评估。

2、严格应收账款审核。一是尽量选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的应收账款品种,对于不在《办法》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应谨慎对待;二是关注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龄、占比、周转率、平均收回期等指标,在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权实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率;三是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通过收集留存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企业真实交易的情况,最大限度地保证办理质押的应收账款均为企业的真实交易。

(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1、规范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应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特点,在合同中加入特定条款。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应收账款和贷款期限的差异问题,尽量使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或等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日等。

2、规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录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发起登记的主体负责。同时,由于登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不要求提交质押合同,仅要求登记质权人、出质人、质押物等信息,因此在质押登记时应正确录入出质人、质权人的相关信息,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情况清楚地进行界定,在“质押财产描述”一栏,尽量对应收账款进行详尽的描述,如清楚登记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总价款、履行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收费项目等要素。

(三)强化贷后监管,确保债权实现

1、设立应收账款回款专户。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可以要求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处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上述回款账户,来防范出质人在应收账款回款后不用来还款而挪作他用的风险。同时可以和出质人约定,在贷款未偿还前,应收账款在贷款额度内不得转出或保持一定的份额,来确保质权担保足值。

2、加强贷后动态监控。银行应加强贷后动态监控,监督出质人与其债务人的业务往来,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财务变化状况,重点关注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如果出质人擅自转让、恶意减免出质应收账款的,银行应及时要求

其停止不当行为并向法院诉讼行使撤销权或要求其提前清偿贷款。总之,一旦质押应收账款出现坏账或其他减损情况,银行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要求补充提供担保或尽早采取措施以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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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专业版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大写金额),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专用账户及监管 3.1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 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3.4当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逾期时,质权人有权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质押应收账款的已收回款项。 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区别

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上也是被允许的。《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在可出质的范围内。并且需要在中登网做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保理业务本质上都是通过应收账款的债权进行融资。 但是两者还是有较大的区别,并且《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说明了应收账款质押不属于保理业务。 一、从债权债务关系看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债权所有权没有转移,仍归融资方所有,资金融出方属于质权人。保理业务则属于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属于债权受让人。但是为了防止应收账款多次质押或转让,都需要在中登网进行质押和转让的登记。 二、从适用的法律上看 应收账款质押适用于《物权法》;保理业务则适用《合同法》。 对于业务的生效条件,《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生效条件是在中登网办质押登记;而《合同法》则要求保理业务通知到债务人才生效。因此上述所说的暗保理业务存在较大的到期无法回收资金的风险。 三、从债权追索看 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到期无法收回资金。优先质押的,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可以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但是对于保理业务来说,尤其是无追索保理,原债权已经发生转移,并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不能再要求原债权承担付款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的追偿顺序的基本逻辑是: 1、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3、均未登记的,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四、从企业降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方面看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不出表的,资产端计入企业的货币资金,负债端计入借款科目,增大了资产负债率指标。对于企业的财务指标有一定不利的影响。而无追索保理业务,其实是将应收账款转化为货币资金,虽然没有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但是较前者在都能实现融资功能的情况下,还是有优化财务指标的效果,但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一样不能出表。 五、从业务回款上看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首先需要出质人进行偿还,在出质人违约的情况下处置应收账款,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若收到的款项比质押融资金额多,还须要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出质人。 而无追索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回收就跟债务人没有关系了,即使有追索保理业务,第一还款人也是债务人,在债务人到期不付款的情况在,再向原债权人进行追索或者要求回购应收账款。 六、从能否再转让资产看 《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不能再转让,但是保理业务可以,也就是市场上所说的再保理业务。因此保理业务的资产流动性方面还是优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 综上,保理业务,尤其是无追索保理业务在优化企业财务指标方面还是优于质押融资,并且保理业务可以转让当对于质押业务有调节保理商资产配置、报表的功能。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优势是通知债务人不是业务要件,与暗保理业务相比避免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在追索过程中,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对出质人和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无追索保理不能对原债权人进行追偿等。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控(doc 8页)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控(doc 8页)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控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经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融资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物权法》也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权利出质的范围。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金融机构采用应收账款质押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虽然应收账款质押让公司和金融机构达到了“双赢”,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收账款质押的运作难度较大。笔者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优势作出解析之后,提请金融机构注意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以防控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应收账款分为两类: 第一类,基于一些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而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就是俗称的“收费权”。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指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出租、出借、使用或通过而收取相应的租金、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收费权虽然在主体和用途上具有一些特殊

性,但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未来应收账款,故而我国《物权法》未将收费权质押独立规定,而是将其纳入到应收账款质押之中。 第二类,也就是狭义上的应收账款,指公司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即公司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本文着重分析狭义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纳并取得积极效果,在于其得天独厚的优势: 对于企业来说,资金充足率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而向银行借贷又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商业银行贷款坚持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例外的原则,这就迫使企业积极寻找各类担保物以获得融资。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拥有价值巨大的不动产,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其厂房和办公场地可能均系租赁,无法用作担保。据统计,多数中小型企业中,60%以上的资产都是应收账款,这些企业包括服务型企业和凭往来信用销售产品的供应商。前者如提供软件、餐饮和咨询服务的企业,后者如一些大企业周围的卫星企业,其为大企业赊销零配件等获得应收账款等。作为无形财产之一种,应收账款无法在实物形态上被企业所利用。我国目前约有550 亿元的应收账款,因无法被利用而基本处于闲置状态。①如果能将这些应收账款向银行质押而获得贷款,相当于未来资金提前变现和回笼,再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中,充分实现了“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对企业的发展大有裨益。 对银行来说,不动产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占了银行贷款总额的70%,是最受银行偏爱的两种担保方式。但是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 ①刘宝玉,孙超:《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93期,第19页。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一、关于用户注册 1.机构如何注册成为平台用户? 第一步:登录平台网站,填写注册信息,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注册费; 第三步:将加盖公章并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机构用户开通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寄至中征登记公司; 第四步:中征登记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为机构开通用户权限,完成用户注册。 2.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能够注册平台用户吗? 、 可以,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注册请选择用户类型“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但目前平台仅支持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使用债权人业务功能。 3.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用户注册? 第一步:登录平台网站,填写注册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注册费; 第三步:将由本人签字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个人用户开通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寄至中征登记公司; 第四步:中征登记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为申请人开通用户权限,完成用户注册。 4.用户注册时必须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哪些? 机构注册必须填写的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法定名称、组织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营业执照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机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等。个人注册必须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 5.个人用户注册时上传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个人用户注册时须上传本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本人手持身份证的近照。 6.如何下载《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机构(个人)用户开通申请表》? 参与机构/个人可在预注册成功后的提示页面下载《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机构(个人)用户开通申请表》,也可登录平台系统后进行下载。打印后,机构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个人由本人签字后寄至中征登记公司。 7.注册用户时,如何支付注册费? 机构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注册费,应当以与本机构提交注册材料时使用的法定注册名称一致的对公账户(须与填写注册信息时填写的“开户行名称和账户号”信息一致),向中征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注册费。

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四川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处长王永其 (2008年11月13日) 各位金融界、企业界、担保界的参会代表: 下午好。今天我局与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召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工作推进会,目的就是进一步扩大、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融资。下面,我就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讲几点意见: 一、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包含三个观点: 一是与国际惯例接轨。 继《物权法》之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是中小企业融资又一新的金融产品,它改变了以往只能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逐步与国际融资惯例接轨。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特别是美国小企业贷款中有70%以上都是以动产作为担保物,而在这些动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到66%。(举到美国考察的例子进行说明)因此,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国外银行进入竞争的需要,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引导我国中小企业加大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融资力度,对于银行、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来说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二是盘活中小企业流动资产 融资难是中小企业永恒的难题,又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从银行层面讲,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缺乏有效的抵质押物,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抵押仍然是企业融资的主流方式,好项目如果没有动产作为质押也融不了资。(举例说明银行、担保、典当的三种不同理念,即用银行是“见物再见人”,担保是“见物观人”典当是“见物不见人”)。据不完全统计,我省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动产占75%左右,应收账款和存货比例占到60%以上,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总额达1500亿元以上。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盘活大量闲置的流动性资产,将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有效方式,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是中小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 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近年来我省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短、频、急”的特点,开发了多种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但相对于中小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来说,现有的金融产品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大创新力度,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紧密贴合中小企业实际,它的推广普及,将拉动一

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风险控制及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风险控制及防范 一、主合同条款中约定应收账款限制转让 甲乙双方签署的主合同,或者框架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禁止转让,如“卖方不得单方向第三方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或约定“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另一方禁止转让该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等明示方式。 相关法条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津高法〔2015〕146号文件第四条如下:基础合同中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对保理商的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债权人不得将应收账款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保理商,但保理商善意取得应收账款债权的除外。债权人违反基础合同约定转让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如果因此给保理商造成损失,保理商向其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保理商在签订保理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基础合同禁止转让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则该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应收账款的转让需以主合同为基础,对主合同进行审核是保理公司应尽的义务,故以善意取得为抗辩理由举证难度较大。若在主合同外的补充协议中有该项约定,而转让人又未提供补充协议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若明知有限制转让条款而签署转让合同,则该合同无效,转让后的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同时主合同无效会导致从属合同无效,应收转让合同无效,所取得的融资款转让人按不当得利返还,实际业务操作风险大。

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范本)

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 甲方:(应收账款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收账款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应收账款质权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甲方拟将对乙方的应收账款权益质押予丙方,作为丙方发放贷款的质押担保,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已知悉甲方将相关应收账款(详见附件一)质押予丙方的事实,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将继续按照原已签订的关于应收账款的合同(附件二)履行付款义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上述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二、本三方协议签订后,乙方就应收账款支付的款项必须划入经甲方和丙方确认,并受丙方监管的如下账户中(或经丙方书面确认的其它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该账户中资金用于提前偿还甲方在丙方处的借款,或用于质押担保甲方在丙方处的借款,在全部还清所欠丙方的贷款前,甲方使用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三、本三方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即时将有关应收账款的合同原件、凭据等交付丙方保管,甲方就该应收账款办理转让、再次质押、减免债务人付款义务等可能影响丙方权益之事项的必须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四、本三方协议自甲方全部偿还上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之日起自动失效。 五、其它约定事项:1、本三方协议签订后,甲方或乙方就上述质押予丙方的应收账款主张抵消、应收账款合同撤销或改变付款方式等危及丙方质押权的行为或意思表示的,须取得丙方之书面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协议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均签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名签章页,无合同正文)

应收账款质押案例

应收账款质押案例 一、背景与需求 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现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三星笔记本“华东地区”总代理、华硕笔记本在“宏图三胞全国卖场”总代理。2009年8月份开始,公司全面代理苏宁电器华北、华东地区连锁店面的“三星”笔记本销售,当年销售即由08年的2.96亿元猛增至4.23亿元。 2010年公司计划于苏宁电器签订6亿元的总体销售框架协议,这对企业的现金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公司可抵押固定资产有限,继续增加融资成为其发展瓶颈。 二、方案设计 我行客户经理了解到其与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为多年合作关系,长期保持大额应收账款,且年来回款记录良好,属优质应收账款,故为其设计了苏宁电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案。 在该方案下,我行以该企业在苏宁的应收账款为质押向企业提供授信,质押率不超过70%,同时我行要求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其中结算账户作为苏宁、苏果等大型超市应收账款回款的唯一指定账户。但授信启用前却遭遇了应收账款债务人----苏宁电器的不予配合,经风险部审批,对授信方案进行变更调整,采用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进行公证送达的方式变相取得苏宁电器对债务关系的确认,放款时以受信人在苏宁、苏果等超市供应链系统中的销售数据作为应收账款授信额度的确认依据。 根据以上方案,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成功在我行取得综合授信2000万元,并于4月实现提款。截止5月初该公司在我行已形成苏宁销售回款4100万元。

三、产品点评 应收账款融资的最大难题是应收账款的确认,我们首先要争取取得付款方的书面确认函。但是在面对如苏宁、苏果等强势核心企业,确实无法取得书面确认函的时候,可以考虑公证送达的方式,但是此种方式一定注意要取得付款方的认何和谅解,以免对方误解而丧失长期合作机会。 本案例下,以公证送达进行应收账款确认,取得了苏宁电器的认可,以后的应收账款查询、回款等程序也能顺利进行。这也为以后其它苏宁电器供应商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指明了道路。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不仅有效解决了本地中小企业融资难、抵押难问题,同时也实现了我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和产品拉动存款业务的双丰收。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1]

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丰富本行信贷业务产品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借款人因其在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向买方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付款人是指因与借款人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本行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本行应认真调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相关材料及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辖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各类其他经济组织。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复习课程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含贷前、贷中、贷后) 2007年《物权法》及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后,应收账款质押逐渐成为银行信贷业务常见的担保方式,尤其是在为核心制造业企业和贸易类企业提供授信支持时,受谈判能力或抵押率限制,银行往往不能获得足值的固定资产抵押,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就成为必由之路。 但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部分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不佳,个别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恶化,通过应收账款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或由于银行贷后管理失察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落空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某行出现的不良案例:A钢贸公司向银行申请2亿元授信总量,全部为短期流贷,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该公司向银行提供其与B建筑公司价值10亿元的钢材采购合同,作为新增授信的主要依据,并将对应的10亿元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后A公司由于经营困难,无力偿付银行贷款,银行向B公司追索,要求B 公司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进行给付。但经核实,B公司与A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货值仅1亿元,其中,7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通过他行账户汇划,实际存在的应收账款仅3000余万元,无法覆盖银行授信余额,导致贷款出现不良。 本文拟从定义、主要风险点、风险缓释措施三方面入手,阐述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的操作要点,便于信贷人员全面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及风险防范。 1定义 (一)基本概念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而在会计上,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以及我行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普通应收账款和收费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其中普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向义务人提供货物、服务等而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合法拥有的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质押的就某一设施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权利。 第三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普通应收账款包括: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 暖等。 (二)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包括提供劳务、咨询、工程建 设等。 (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第四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收费权包括: (一)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 费权。 (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收费权。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章节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客户或其 他第三方以合法拥有的普通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客户在我行申请办理的各种表内外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收费权质押担保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七条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应收账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质人(应收账款收款方,下同)巳经向付款方提供了货物或服务,应收账款巳经现实产生;或应收账款虽未现实产生,但出质人巳有特定交易对象,交易双方巳经签署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购销合同、服务提供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租赁合同等,下同),应收账款预计将于未来产生。 (二)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出质人未将其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其他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 (三)应收账款出质人不得为自然人、学校、医院;应收账款对应的付款人不得为自然人。 (四)应收账款尚未到期,且到期日不得晚于所担保债务的到期日。同时,应收账款的到期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对付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样本(示范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样本(示范合 Sample of pledge contract of accounts receivable (合同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43776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样本(示范合同)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 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 适合您使用)。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文一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 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 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 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 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专用账户及监管 3.1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以下称“专用账户”), 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 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 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 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用它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或者其他企业申请贷款或其他融资形式,以解决临时性的资金短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末,规模以上企业应收账款累计达到987686.54亿元,应收账款累计增长率为148.76%。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的综合融资业务,包括各种类型贷款、商业承兑、担保、信用证等信贷业务。质押的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账款交易项目、公路收费权、其他收费权及应收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需要信用等级较高的买家,一般需为内部评级AA级以上或外部评级在相应的等级以上。银行对于企业质押的应收账款需进行价值评估,且质押率较高,一般为6成至8成。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基本流程 《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从法律上给予了明确。《物权法》第223条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明确定义和细分。 该办法将应收账款定义为“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同时明确应收账款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如何做到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如何做到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物权法》出台之前,学理上对于应收账款是否能作为一种质押标的存在不同意见。不可否认,由于应收账款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具有相对性,实践中大部分债权人对于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有无瑕疵等不具有实质审查能力,这使得多数债权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未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主要的债权担保措施,而是更倾向于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债权的主要方式。但由于非房地产企业并不具有以大规模的不动产获得融资的条件,因此,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很可能成为其获得融资的主要渠道。 一、应收账款的特点及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 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较为粗略,目前仅有《物权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了规制。《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二、应收账款的特点 总结《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具备以下特点: 1、应收账款为金钱债权。《办法》首先概括地将应收账款定义为付款请求权,继而又以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主要存在的几种金钱债权纳入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可以判定应收账款主要表现为以金钱债权为内容的付款请求权。 2、应收账款为合同债权。《办法》明确了应收账款为“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因此,应收账款应为以基础交易合同为载体,基于财产权利所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排除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等法定之债产生的金钱债权。 3、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存债权也可以是未来债权。所谓未来债权,是指设立质权时尚未存在,但在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权。由于未来债权具有一定的让渡和交换价值,可以转让,并且在国际上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因此,《办法》确认其可以作为质押标的。但需要强调的是可以出质的未来应收账款应是已被基础合同确定下来的债权,如基础合同已经生效,而非无任何载体“凭空制造”出的未来债权。 4、应收账款为非证券化的一般债权。所谓“证券化”的债权,一般是指以证券化形式为表征,具有固定格式的权利凭证,如债券、存单、支票等,《物权法》第223条已将该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

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 (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 (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质押、保理、ABS——互联网盛行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最终版)

质押、保理、ABS——互联网盛行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摘要:目前我国应收账款数目较大、增长率持高不下,企业的融资缺口一直敞开,互联网平台对接应收账款进行资产端的融资开发势在必行;鉴于应收账款融资的种类模式多种,现基于互联网盛行的沃普惠平台应收账款质押、中瑞财富平台的应收账款保理、阿里小贷/京东白条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三种融资方式进行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中小企业融资方从银行、证券市场等传统金融机构以外寻找资金来源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并且基于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有利于扩大资金供给、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和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因此供应链金融早已连接互联网平台,为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撮合服务。据了解,现今互联网盛行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有三种,分别为应收质押、应收保理、应收资产证券化,下文详细分析三种融资模式。 互联网盛行的应收账款融资方式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以沃普惠平台为例 (1)上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双方达成赊销合同,双方形成交易,产生应收账款; (2)上下游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单据证明质押给沃普惠平台,提出融资申请; (3)沃普惠平台落实贸易背景,核查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 (4)核心企业与沃普惠平台签订付款承诺协议,沃普惠平台上线标的,向上下游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款项; (5)上下游中小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投资人获得本金收益。 注:上述交易流程序号不对应下方的流程图中序列号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一种较为便捷的融资方式,对于一些规模较小、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企业来说,基于购货合同的质押融资申请较为方便。沃普惠平台负责人表示,“供应链金融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时,除了设计合理的融资产品,建立有效的业务风控模型外,更应该重视核心企业的资质。因为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内的供应链金融,实质都是以核心企业的担保、回购、付款承诺作为借款企业的增信措施,所以沃普惠在核心企业的选择上,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合作的核心企业基本都是行业龙头、大型国有控股或者上市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介绍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介绍 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介绍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指:商品的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XX,由XX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处置等综合性服务。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有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长期困扰和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由于他们既无法提供足值的资产作为抵押物又无法获得国有或上市公司提供有力的担保,中小企业通常很难从银行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该业务的核心就是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将有付款保障的优质债权转让给资金方,利用流动资产获得资金方的信贷支持,解决融资难题。 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前景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在中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无论是从风险管理还是从融资渠道的角度分析,我国都存在着对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巨大需求,而目前尚待发展的市场还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重庆作为西部贸易核心城市,具有发展本页无的先天优势,大型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规模庞大,加上两江新区作为贸易往来的重要枢纽,为保理业务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 户的沟通过程中也印证了上述内容。

三、XX开展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围绕应收账款开展的,即供应商对制造商的应收帐款和制造商对经销商的应收帐款。(其中核心企业对上游供应商的应收账款部分属于订单融资业务类型,操作风险较大,暂未考虑实施) XX可以通过保理业务来解决核心企业对买方经销商的应收帐款,满足核心企业扩大销售规模、风险控制等需求。 四、业务准入条件 鉴于XX国内保理业务目前尚处于试行阶段,目前只对形成较大规模、经营稳定、主业突出、品牌有较高知名度、市场稳定、发展前景良好的供应商或资信优良的买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在目标客户选择方面,重庆市内大型国有企业有着充足的现金流,还款来源有保障,且多数在银行已有授信,现阶段业务目标客户选择大型国有企业的供货商或经销商。 五、案例分析 案例1:重庆冠航科技有限公司是重庆商社电器有限公司供应商,冠航科技拥有众多的上游企业,之前通过应收账款质押与工商银行已有保理业务合作,目前因工商银行合作到期希望寻找新的保理商合作。 1.合作模式 XX拟对冠航科技采用应收账款池融资的操作方式,额度为1500万,期限12个月,质押率0.8(即需提供1875万发票),融资成本12%(利息提前支付或按月结息) 2.交易结构图

最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本行设定质押担保,以获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要的行为。 贷款对象及债务人 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象限于与本行有较稳定业务往来关系、信用等在AA 级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2、应收账款债务人应为信用等级为AAA 级的大中型企业;信用评级在AAA 级以下的,必须达到总行要求的标准。债务人应属与借款人有长期紧密供销关系的下游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未发生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情况; (2)无恶意拖欠上游企业款项的行为; (3)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无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4)须是卖方的非关联企业 贷款期限与应收账款出质要求 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质押应收账款的有效期限。 2、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3、应收账款应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设立应当合规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相关要求。在发放贷款前,应收账款应为尚未设定任何担保关系且无暇疵的债权。 4、应收账款价值仅指对卖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出质时,其账龄不超过一年。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意义上的企业间应收货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贷款品种。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且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种贷款风险的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发展背景及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形成融资难的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严重脱节。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25%左右,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动产。制度与现实的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的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动产均可设置抵押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而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恰好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的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此外,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的竞争力,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 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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