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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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改造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新经济和新业态,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全省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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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使用,突出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紧密结合,着力聚焦经济增长热点,精准扶持科技创新,集中支持,避免分散。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遵循科技发展自然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元化投入,鼓励、吸引企业、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相关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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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四)配合省科技厅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五)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七)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笫五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完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量化评审标准,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三)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论证工作。同时,负责对项目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情况与省直相关部门核对。

(四)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负责项目评审(包括项目预算评审)论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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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六)负责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报告。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市县扶持政策措施和应承担的资金,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二)配合同级科技部门对本地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项目信息的完整性,以及项目申报单位与本地财政部门属地的一致性负责,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按规定要求严格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做好本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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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或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县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一)作为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对本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四)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项目过程管理、验收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需在申报时作出说明。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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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当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档案,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重点科技研发项目。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重点聚焦产业发展技术难题,集中攻克一批制约我省产业加快发展的关键技术。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全省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要求,支持技术先进并已取得重大突破或重要成果,能快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可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扶持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全省科技创新主体培育需要,以增强自主研发能力为核心,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为导向,以降低创新融资成本为手段,加速推进一批小微科技企业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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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资金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吉林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四章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方式征集,择优立项。具体由省科技厅按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年度项目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有偿投入(股权投入或债权投入)、无偿投入(前补助、贷款贴息、后补助、专项奖励)和贷款担保相结合等支持方式。

(一)重点科技研发项目。一是以企业等营利性机构为主体承担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按30%前补助和70%后补助方式资助,即立项时拨付3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70%;二是以高校、科研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为主体承担的科技项目,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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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两次资助,即立项时拨付50%,后期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实际效果拨付其余50%。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该类项目必须以企业(在吉林省注册的法人单位)为主体或企业牵头,以产学研相结合或技术创新联盟运行机制的形式承担,采取有偿投入和无偿投入相结合的方式资助,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立项时,以股权或债权等有偿方式投入;项目实施或验收通过后,依项目单位投入和实施绩效等情况,以贷款贴息或后补助方式资助。

(三)扶持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主要采取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后补助及奖励等方式。其中,一是通过为贷款担保机构注入贷款担保金,支持其对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二是对企业获得非基建类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三是对企业R&D(研究与开发)投入(按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的“加计扣除额”进行核定)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补贴。四是对企业实现上市融资的给予专项奖励。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资金项目。该类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后补助及奖励等方式支持。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方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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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指南。每年6月30日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并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公文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在吉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充裕的资本金,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二)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技术装备和试验中心;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雄厚技术实力以及一定的R&D(研究与开发)投入。

(三)本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需在申报项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对重点科技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和审核:(一)项目申报。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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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部门、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直接报送省科技厅;市县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报送省科技厅。

(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现场核实等。形式审查:由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审核。评审论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抽选科技、投资、金融、财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和项目预算同时开展评审论证。其中,对重大项目要根据评审论证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三)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论证结果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定。经审批同意后,省科技厅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省财政厅负责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对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按《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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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6月底前,启动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每年9月底前,省科技厅将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以及年度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编入省级财政预算。

(四)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

第十八条下达专项资金

(一)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细化分解部分,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70%提前下达。其中,省级支出部分,列省本级预算;市县支出部分提前下达。

(二)其余部分要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下达。

第七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要在30日内正式下达。其中,对已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项目单位。对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要纳入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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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规定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中有偿投入部分,通过市场化方式运营、回收与处置管理等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中科研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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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会议费开支标准原则上按项目单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出国费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省财政厅和省外办出国(境)任务审批联动机制。本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由项目单位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平均从业工资水平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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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到劳务费中。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开支标准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9、其他支出:上述直接费用之外的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在科目之间调整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采用前补助、债权投入支持的科研项目,需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预算;所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时,原则上均需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七条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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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可在结项验收后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2年后仍有结余资金的按原渠道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才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三)省科技厅应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明确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单位信用评估、项目验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各级科技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年度资金结转结余。

第二十八条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的,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吉林省绩效管理办法》和《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要提交明确、具体、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并定期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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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市县科技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同时提交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批复后,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工作;定期分析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报告送交省财政厅。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对省科技厅报送的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批复。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省科技厅、市县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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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通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官方网站、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县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项目单位要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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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相关规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到2020年。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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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创效激励机制的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创效激励机制的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科学理念,进一步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学技术、钻业务、搞研发的积极性,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带动更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创新、创效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服务企业,解决重要课题,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激励创新的原则;突出工程技术人员、操作岗位人员、技能大师选拔激励、创新创效、评价奖励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为加强对各类技术人才的管理,矿成立专业技术人才工作领导组,组长由矿党委书记、矿长兼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兼任,成员由矿副总工程师和相关业务部门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全矿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教育、选拔、考评。 第二章一般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采掘开机运通选煤队组,每个队组设一名专职技术员,要求必须具备助理级以上职称,且为全日制院校主体专业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负责规程措施的编写和贯彻,

奖金待遇。执行本队副队长同等工资、凡下井天数达矿规定,第五条凡被评聘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高级职称者,每年至少要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提一项合理化建议,并撰写年度技术工作总结;具备中级职称者,每年在市级以上刊物(包括《阳煤科技》)发表一篇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提一项合理化建议,并撰写年度技术工作总结;具备助理级以下者,每三年要在市级以上刊物(包括《阳煤科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每年要提一项合理化建议,撰写年度技术工作总结。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时写出年度技术工作总结的考核300元,未按时提合理化建议的考核300元。 第六条生产技术科要会同矿人力资源科和有关部门,每年元月上旬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优,并对排在前十名的给予每人奖励500元。凡在市级刊物(包括《阳煤科技》)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元,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的奖励1500元,未按时发表论文的对等考核,凡个人撰写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推广转换为生产力的,经专家组评审确认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重奖。 第七条凡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的一次性奖励,凡符合申报条件而未申报的对等考核;在聘工程系列正高级、副高

科技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解读

科技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 为更好地建立健全科技人才的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 更好地落实大唐山东烟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要求, 必需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 大力营造自主创新的优良环境, 提升烟台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为烟台公司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和完善现有的人才培养体系 1.1创新科技人才选拔任用 在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上引入竞争机制, 加大各类人才选拔使用方式和选聘力度, 积极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和实现价值提供机会和条件, 促进人岗相适、用当其时、人尽其才, 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对烟台公司评选出来的科技创新人才重点培养,压担子、挑大梁,条件成熟时适时选用, 使他们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有效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为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提供发展舞台,不断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1.2加快科技人才培养,加强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科技人才队伍主要来源于自己的培养, 只有扎扎实实抓培养, 才能拥有和掌握一批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拔尖人才, 使我们的科技人才队伍能够面对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要求。 一是加强科技人才的继续教育。每年可有计划地选拔青年科技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举办各个层次的专业技术学习班, 可进一步加强与高校合作, 举办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各类继续教育。 二是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实践能力。在实践中锻炼培养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建立专家、总工帮教指导制度,可采取“导师带教制,专家促培养”等措施,重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大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时间:2016-06-22 宁夏大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创新平台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管理,依据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暂行办法的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科技孵化园;具体分为:国家级、部委级、省部共建和自治区级、校级四个层次。 第三条创新平台建设的原则:坚持资源优化整合、学科交叉融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创新平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获取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汇聚、培养、吸引杰出科技创新人才;支撑和培育重点优势学科;探索高校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结合,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请创新平台的必备条件: (一)创新平台建设必须根据国家及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学科前沿和现代化建设,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符合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总体布局和学校发展规划。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具备承担国家、自治区等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具备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且较稳定的创新团队;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具有重点学科支撑,或产学研合作基础良好、具有较好的学术积累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凡符合以上条件,由依托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论证,报创新平台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凡经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学校审批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学校根据相关的计划任务书内容进行建设。 第八条学校加大对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给予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软件以及开放课题、图书资料、科研奖励等。 第九条创新平台建设期间,负责人在依托单位领导下,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积极组织建设;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创新平台要积极承担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等工作,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一条根据研究方向,创新平台设置开放研究基金(或主任基金),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创新平台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建设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各创新平台制定详尽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外开放管理办法,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标注本创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QEOHS/GXSJ – TX – 201019 2010年12月20日发布 2010年12月20日实施 02802Q10533R2L 02803E10008R2L 02803S10005R2L CNAS C028-Q CNAS C028-E CNAS C028-S 02802Q10533R2L 02803E10008R2L 02803S10005R2L CNAS C028-Q CNAS C028-E CNAS C028-S GB/T19001-2008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GB/T24001-200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GB/T28001-2001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目录 1 总则 (1) 2 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1) 3 科技创新的范围 (2) 4 项目的来源和实施 (2) 5 创新资金来源 (2) 6 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2) 7 申报资料要求 (4) 8 成果的鉴定 (4) 9 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4) 10 附则 (6)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1 总则 为了更好的推动公司科技创新,提高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提高公司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公司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推动公司的科技进步,同时,也为了奖励在推动公司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2.1 为切实把科技创新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公司科技创新领导工作小组。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公司科技创新日常工作由公司质量技术处负责,统一归口管理。 2.2 职责 2.2.1 贯彻执行党、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技术法规、标准、规程,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宣传、贯彻和落实。 2.2.2 负责组织制订公司的科技创新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科技交流和科技服务,及时总结存在的经验和教训。 2.2.3负责组织并管理公司的科技课题开发、科学研究、科研成果(主要包括技术成果、管理成果、QC成果、专利发明、创新成果、科技论文等)管理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组织或参与新技术方案和重大科技攻关课题的研究。 2.2.4 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监督实施、成果受理、组织鉴定(评议或验收)、申报评奖、资料归档及其他相关的日常工作。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 发〔2015〕13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 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 号),推进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 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 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省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 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其 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 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 步和产业发展。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 要组成部分,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

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以开展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为主。 国际联合实验室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国际科技人才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的窗口,是依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奖励制度4

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及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技术创新,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技术创新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 第二章技术创新类别和奖励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创新为本公司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所进行的一切有价值的、能够产生持久影响力的技术改进和创造活动,包括技术创新、发明专利和技术改造。 第四条技术创新指为了研发新产品或提升现有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而做出的各项改进、改善与发明(专利)等。具体分类:(一)研发新产品:根据市场需求,新研发的产品; (二)产品技术创新: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提高现有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节约原材料等; (三)工程技术创新:通过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具、量具、试验法、计算技术、运输及储藏等的改进改造,从而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 (四)通过对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面的改进,提高安全水平,减少工伤事故; (五)其它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人才),使公

司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等。 第三章创新评审和奖励机构 第五条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领导,技术部、财务部、人力部、分厂生产部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机构成员见公司通知下发文件),领导公司创新管理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公布创新需求,指导公司有关机构、人员的创新工作; (二)对公司创新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有关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第六条公司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技术部,履行创新管理日常职责;技术部可召集有关部门对创新项目的奖励征集意见。 第四章项目的立项、批准和验收 第七条提出项目设计案者,要将设计案提交到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后,按公司《技改项目管理制度》程序,填写《技改项目立项申请表》,经技术部审核,报分厂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为正式立项;项目负责人将批准立项后的《技改项目立项申请表》复印件报技术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主要实施部门负责项目推进和阶段检查,若无法按原案实施,则应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告或项目案改进报告;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按公司《技改项目管理制度》程序组织项目验收。

六、创新创业激励政策

五、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任务分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司法保障力度,健全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机制和程序、调整损害赔偿标准、建立举证责任合理划分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支持建设申请、预警、鉴定、维权援助、纠纷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司法诉讼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流通和利用。对符合条件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机构落户和办公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发挥专利创新激励作用,对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达到7年以上或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促进企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单位)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支持(单位)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处理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搭建知识产权 1

融资服务平台,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对银行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实际坏账损失,予以一定比例、单笔最高200万元的事后风险补偿,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 参考:深圳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2016.3)43.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健全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机制和程序、调整损害赔偿标准、建立举证责任合理划分和惩罚性赔偿制度。44.支持建设申请、预警、鉴定、维权援助、纠纷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司法诉讼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和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体系。45.支持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支持企业查明海外知识产权法律、条约、规则等,建立涉外案件的案情分析与通报制度。支持社会力量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46.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建设知识产权托管、评估、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引进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PCT国际专利受理审查机构落户深圳。47.支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用于核心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的收购、转移转 2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方案WORD版本下载后可编辑

某某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某某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某某市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快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增某某市科技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全面提升某某市产业竞争力,推动创新某某市建设,拟整合国内外相关的科技资源,建设某某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一、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必要性 (一)某某市创新平台建设的现状看,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某某市的需要。近几年,我们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如研发了某某市科技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科技成果网上登记系统、专家数据库等,实现了某某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网上申报及评审等;开通了烟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的创新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但是,目前科技服务平台的建设还缺乏统一规划,因此,充分整合和优化科技资源,加快建设一个社会化、网络化、专业化,多功能的“一站式”创新服务平台,对于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臵和综合利用,提某某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某某市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从创新主体看,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服务企业,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需要。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目前某某市中小企业规模和实力还不够强,存在着信息渠道不畅、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薄弱等问题。因此,整合社会科技资源,建设一个以网络技术为基础,信息服务体系为支撑,共享机制为保障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实现资源整合、系统集成、便利服务,积极为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有力措施,是全面提某某市产业竞争力的需要。 (三)从政府部门自身建设看,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阳光政府”的需要。推动科技创新,建设创新某某市,根本的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为科技创新提供公共服务。通过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既能规范、简化和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又使科技管理、服务更加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改善创新环境,对于构建“阳光政府”、建设服务型机关,促进政府管理科学化、服务高效化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指导思想及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某某市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整合和优某某市科技资源,搭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创新“一站式”服务平台,成为服务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专业化网络载体,某某市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集团创新激励管理办法

集团创新激励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营造参与管理、持续改进、积极创新的氛围,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促进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培育、总结、提升和推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应用于集团各部门、分子公司 三、创新类别 创新主要指集团各部门、分子公司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提高效益,所进行的一切有价值的、能够产生持久影响力的改进和创造活动,包括经营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创新分为合理化建议、创新成果两类。 (一)经营创新,指公司在产供销过程中,进行的经营方法、程序、措施、渠道等方面的创新。 (二)技术创新,指为了提升各专项技术能力、技术水平、生产指标而做出的各项改进、改善与发明(论文、专利)等; 1、产品技术创新:创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及开发新产品,节约原材料等。 2、工程技术创新: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试验方法、计算技术、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运输及储藏等方面的改进或建议。 3、其他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以及长期未解决的技术关键和质量关键等。 (三)管理创新,指利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而提出的建议、方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制度方面:制度改进、建设等方面的创新;

2、组织方面:组织结构的调整、工作流程改造等方面创新; 3、机制方面:各种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的应用、引进、改进等方面创新。 四、创新成果评审及奖励机构 (一)集团评审委员会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二)集团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布创新需求,指导集团公司有关机构、人员的创新工作; 2、对集团公司重大创新项目进行评审; 3、对有关较大、重大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三)分子公司评审委员会 主任: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副主任:各分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各分子公司部门负责人 (四)分子公司评审委员会职责 1、围绕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针对性动员、组织员工开展创新活动; 2、每月组织合理化建议评定会,向集团评审委员会提交奖励意见; 3、对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进行奖励并组织实施; 4、审定、组织上报有创新成果的项目; 5、根据集团创新评审委员会评定下发的创新项目,结合公司实际在生产经营中推广应用。 (五)集团公司公办代表集团创新管理委员会履行创新管理日常管理职责。 (六)集团公司设立创新奖励基金,对集团公司较大、重大创新活动进行奖励。

(完整版)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深圳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对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大家是了解多少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深圳注册或者设立的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自然人申报的项目,应当在深圳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

用; (三)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无违法、无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因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自然人,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 (五)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

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机制及其政策完善

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C o n t i n g e n t o f S &T I n n o v a t i o n T a l e n t s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北京100190) 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机制及其政策完善* 程 郁 王胜光 *修改稿收到日期:2010年10月13日 摘要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考察了科技人才激励的国际经验。笔者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过度强调政策的目的性,而忽略了科技创新人才特殊的动机与需求,因此本文在吸收相关理论和政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模型,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我国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建设和政策完善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DOI :10.3969/j.issn.1000-3045.2010.06.005 程郁博士 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和各项 政策的有力推进,我国科技创 新人才的发展环境有了长足改善,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也空前高涨。目前,中国科技人力资源总量达到4200万人,位居世界第一,研究开发人员总量190万人,居世界第二位[1]。在以论文和专利为基础的科研评价机制的“激励”下,从2007年开始,EI 收录的我国论文数量跃居世界第一;2009年,中国科学论文超过12万篇,仅次于美国的35万篇;2009年,中国共申请7946项国际专利,专利申请总数居世界第五。然而,在科技成果数量倍增的同时,我国科技成果的整体质量和影响力仍不乐观。中国“单篇论文引用次数”平均仅5.24次,而世界平均单篇论文引用次数为10.06次;专利也主要是以“外观设计”为主,而“含金量”高的发明专利仅占总量的25%,而且专利的转化率仅有 10%左右。因此,转变科研评价政策导向和 激励机制,促使科研人员把对“创新”数量的追逐切实转移到对原始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全身心投入,这是当前我国科技人才激励政策最重要和最严峻的任务,也是我国提升科技影响力和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力、向“科技强国”迈进的必由之路。 1我国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我国的科研物质条件和环境得到了长足改善,但由于体制机制与社会环境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科技人才的自由探索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2013新版终稿)

神东煤炭集团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科技创新工作,促进矿区现代化建设,坚持集成创新、自主创新,着力打造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为高效生产、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的增长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下,公司各技术主管部门及基层单位要充分发挥集成国内外科技成果和推动内部科技创新两个平台的作用,带动公司科技队伍的成长,增强企业科技活力。在科研项目、技术革新、技术引进、“五小”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强管理。 第二章科技创新管理体系 第三条科技领导组织机构: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管理体系由公司和基层矿(处)级单位两级创新管理机构组成。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基层矿(处)级单位设立科技创新领导小组。 科委领导组织机构如下: 主任:公司董事长 常务副主任: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 副主任:公司副总经理 -1-

成员: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专业委员会成员 科委是公司科技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委员会是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咨询机构,由外聘院士、专家及公司科委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是由公司专业分管领导及其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设有技术、机电、信息、工程、安全、综合等专业委员会分会;办公室设在煤炭技术研究院,主任由煤炭技术研究院院长兼任,负责科委日常工作。 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是基层矿(处)级单位的科技创新管理机构,在科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单位一把手(矿、处长)担任。 第四条机构职责: (一)神东煤炭集团科委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科技法律、法规、科技政策、行业技术政策以及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科技管理制度。 2.负责与政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神华科技发展部进行科技工作的联系、配合和协作。 3.负责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科技发展纲要的指导和审查。 4.负责公司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招投标技术方案审查、科技合同审查、实施过程监管、项目结题验收、经济效益审核、组织鉴定、成果推广应用、申请专利和申报奖项。 -2-

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活动,最大程度地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科技创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的过程。 第二条技术改进: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产品品种、降低成本、节能降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进;采用有效的管理模式、管控方式对提高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安全环保管理水平、降低职业危害程度、降低员工工作强度等方面有明显的改进。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符合公司规划发展方向、增加经济效益、提高顾客满意度、改善公司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控制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创新性办法和措施。 第二章公司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适用范围第四条在经营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突破与创新,对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有指导作用。 第五条在公司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管理标准等方面提出改进、

创新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理顺管理或业务流程有显著效果。 第六条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检测方法、化验方法等方面的技术改进措施。 第七条新产品的研发。 第八条提高原、辅材料的使用效率、能源节约与“三废”综合利用。 第九条修旧利废、挖潜增效。 第十条改进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方式,延长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改进劳动及环境保护,有利于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职业健康的技术措施和新方法。 第十二条有利于公司企业文化、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有助于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团队建设。 第三章以下范围内的条款不适用于公司科技术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内容: 第十四条无实质性内容、没有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第十六条只提出问题,而没有具体的改进方案; 第十七条与已被采用的方案雷同的; 第十八条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第十九条针对部门或个人的; 第四章科技创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原则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奖励主要有通

公司员工科技创新奖励制度

公司员工科技创新奖励制度 为加强公司新产品开发、技术工艺改进和产品销售的日常管理,加快公司技术积累、奠定技术基础并提高技术研发进度,缩短技术研发成果转变周期,形成以产品带动销售的良性局面,特制定创新奖励制度。 一、基本原则、评定范围及内容 1、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重视结果、讲究高效的原则,以保证绩效考核结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 2、促进公司产品的研发以及工艺创新,满足市场对新产品的需求, 丰富公司系列产品同时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可逐年获得总收益的相应提成。 3、对公司产品质量、技术工艺、设备工具、管理和营销模式、新市场开拓取得突破性进展,销售业绩的提升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项目成果可申请年度科技创新奖。 4、鼓励公司员工利用现有平台和技术资料,开展发明创造并申请技术专利,对公司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可申请技术发明和年度创新成果奖励。 5、研究开发出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过程后,明显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的质量,为企业创造了直接经济效益的。 6、对引进的新产品或新技术进行吸收并加以开发创新,设计出在技术上有明显改进或创新的新产品或新工艺,提升企业年度销售额的。 7、公司产品部及市场人员应积极参与创新活动,每月1日前最少提交一份收集的创意产品资讯及建议,产品部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组织讨论。各位员工提交的文案备档留存,作为年底“科技创新奖”评选参考。

二、专利技术发明和科技创新成果的专项奖励 1、为鼓励广大员工积极申请专利,凡申请专利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在受理当年,由公司给予职务发明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2、专利申请统计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在此期间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纸质专利证书的。 3、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授权当年12月31日前由专利权人给予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不低于10000元奖励;给予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人不低于2000元奖励,外观专利职务发明人不低于1000元奖励。 4、公司每年设立“科技创新奖”。科技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公司产品研发、生产工艺优化、管理和营销模式革新、新市场开拓等具有较高创造性和较大市场价值的科技创新领域。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产品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评出一、二、三等奖。评审结果在公示期限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5、科技创新奖设一等奖一名,获得奖项的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1500元奖励;设二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1000元奖励;设三等奖两名,每件获奖的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800元奖励。 6、公司科技创新奖每年底评定一次,同一新产品或技术改进不得重复参与评定。 三、奖励周期及适用原则 1、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市场价值、新成品或技术等级的分级设立不同额度的奖励。 2、按新项目实施、新产品成功投放市场后为公司取得的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10%—5%)提成,逐年递减(五年后取消)。 3、如一件技术专利、新产品研发、生产工艺改进有多位职务发明人,按照参与人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奖金和报酬。

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常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常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构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为加强和规范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旨在围绕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解决各类关键性、共性技术难题,为我市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各类技术服务,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平台建设主要依托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型企

业等建设。 第四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条件资源共享、产品检验、测试分析、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科技创业服务、科技融资服务、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级平台的组建工作,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辖市、区科技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平台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平台年度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负责制定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二)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拟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本地区的平台的组建和运行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落实配套经费。 4.负责协调平台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需要,编制并发布年度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指南,依托单位可通过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投标方式申请。 第八条平台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申请组建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科技服务的能力,拥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xxx范围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xxx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技术领域内科技创新成果及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转化等。 第四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化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广播电视技术运行、维护、管理中,编制科学的、先进的规范、规程、标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拟申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总台科技创新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台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xxx授予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如下: 一等奖:8000元 二等奖:6000元 三等奖:4000元 第十条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总台择优推荐申报省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科技创新奖励制度

科技创新奖励制度 为加强公司新产品开发、技术工艺改进和产品销售的日常管理,加快公司技术积累、奠定技术基础并提高技术研究进度,缩短技术研发成果转变周期,形成以产品带动销售的良性局面,特制定创新奖励制度。 一、基本原则、评定范围及内容 1、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重视结果、讲究高效的原则, 以保证绩效考核结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 2、促进公司产品的研发以及工艺创新,满足市场对新产品的需求,丰 富公司产品同时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可逐年获得总收益的相应提 成。 3、对公司产品质量、技术工艺、设备工具、管理和营销模式、新市场 开拓取得突破性进展,销售业绩的提升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项目成果 可申请年度科技创新奖。 4、鼓励公司员工利用现有平台和技术资料,开展发明创造并申请技术 专利,对公司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可申请技术发明 和年度创新成果奖励。 5、研究开发出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配方、新设备直接用于 企业的生产过程后,明显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的质量,为企业创造 了直接经济效益的。 6、对国内或从国外引进的新工艺或新技术进行吸收并加以开发创新, 设计出在技术上有明显改进或创新的新产品或新工艺,提升企业年度 销售额的。 7、为降低经营成本,在管理方法和成本控制上制定可行措施的;对设 备的主要零部件进行重大结构或生产工艺的调整和改进项目等。 二、专利技术发明和科技术创新成果的专项奖励 1、为鼓励广大员工积极申请专利,凡申请专利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 理的,在受理当年,由单位给予职务发明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2、专利申请统计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在此期间取得国 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纸质专利证书的。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附科技兴趣小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是提高大学生科学素养,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载体,是我院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大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通过“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实施,遵循具有良好综合素质的创新性人才培养规律,实行点面结合,基本训练、综合能力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相结合。 第二条“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建设宗旨是:构建创新创业教育平台,构筑大学生科技创新体系,使大学生在大学阶段就得到科研项目的训练和科学素养的培养,积极倡导和鼓励大学生自主性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强化大学生创新精神、挑战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的教育,培养学生科技团队的领军人物和高水平的学生创新研究团队,进一步推动我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发展,形成高职教育多样化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切实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创造能力和科研实践动手能力。 第三条“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实施,同时也为择优向院外推荐参加各类大学生科技项目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充分的项目申报及验收的准备。包括 1、各类大学生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成果(专利)评选与推广; 2、省教育厅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个人、团队)、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计划立项评选(并完成项目验收结题); 3、“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4、省级、国家级大学生专业学术科技竞赛(如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器人、机械创新设计、电脑网络设计等大赛); 5、积极鼓励大学生通过参加“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兴趣小组”,开展多种科技创新活动。(见附件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教学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院团委、学工处、科技处、教务处、高教所、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学院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调整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政策措施,审查项目经费资助使用情况,评选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五条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办公室设在团委。由院团委主持负责项目的日常综合管理,部署每年大学生科技工作安排。 1、院团委负责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如“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相关大学生科技活动项目),营造优良的大学生科技活动氛围。负责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总结工作。 2、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项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并将活动成果作为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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