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串讲提分阶段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结构图

2011年串讲提分阶段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结构图
2011年串讲提分阶段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结构图

2011年串讲提分阶段刑事诉讼法1知识点结构图

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

国家机关审判机关

执行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当事人被害人

自诉人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附带民诉原告、被告

辩护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

立案管辖法院管辖的案件

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新增考点)2

地区管辖: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基层法院

级别管辖3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

管辖最高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国际罪行犯罪,

外国人域外犯罪

域外中船内犯罪

特殊案件的管辖服刑犯管辖

国外犯管辖

域外中航内犯罪

1新增考点“刑事诉讼法和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国家的基本标志,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不论从保障刑法得以实施的角度讲,还是从刑事诉讼法直接实现宪法规定的作用来看,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中的价值都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后者,由于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因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2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在军队保卫部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应的职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回避适用对象

4“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5“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6“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7有利于发现真相和正确处理案件;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对于法制宣传教育也有积极作用。

“刑事证据的概念”8和“刑事证据的意义”9

证据裁判原则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自由心证原则

直接言辞原则传闻证据规则10

非法排除规则11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意见证据规则12

刑事证据规则13最佳证据规则14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关联性规则15

物证、书证16补强证据规则17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据的法定形式鉴定结论

视听资料

证据与证明勘验、检查笔录

原始和传来证据

实物和言词证据

证据的分类直接和间接证据

有罪和无罪证据

证明对象需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案件事实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公诉:检察院

证明责任自诉:自诉人

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8刑事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刑事证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

9刑事证据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依据;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是证明犯

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证据是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

10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其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1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12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结论。13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14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并予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15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首要条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能具有可采性,按照关联性规则,侦控、审判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

16物证和书证的区别: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指纹、脚印等等;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17补强证据规则,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据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为“补强证据”。

必要性原则

强制措施的原则相当性原则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18

拘传对象

拘传拘传程序

拘传决定

拘传执行

取保对象

保证人

保证金

取保候审取保程序

强制措施被取保人义务

取保执行机关

取保期限

申请取保人

拘留的适用条件

刑事拘留拘留程序

拘留羁押期限

逮捕的条件

逮捕的决定机关

逮捕逮捕的执行机关

应当变更或解除

逮捕的变更

可以变更或解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1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期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方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二审附讼请求变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撤回

18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妨害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证据的掌握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1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2、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立案材料来源

立案规则立案的条件

立案立案的程序

对被害人的救济

立案监督20

立案的检察监督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地点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询问规则

询问特殊人规则

人身检查

现场勘验

勘验、检查尸体检验

侦查实验

审判前程序

搜查

侦查扣押物证、书证

鉴定

辨认

通缉

起诉阶段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

审理阶段补充侦查

侦查终结

一般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

羁押期限重算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审查起诉的特殊处理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的程序审查起诉期限

提起公诉条件

起诉绝对不起诉

不起诉的种类相对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不起诉

不起诉的程序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2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庭前审查内容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庭前审查后处理

审查的期限

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公诉案件法庭审判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法庭秩序

延期审理21

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中止审理22

第一审程序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自诉的程序

自诉第一审自诉第一审程序

自诉可分性

自诉审理期限

自诉案件调解

自诉程序的特点

适用的范围

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的提起

审理的程序

简易程序范围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特征

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审理的新规定:《公诉简易程序意见》

第7条—第9条

21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新的证据(1个月,不算在办案期限内);补充侦查(重新计算计算);回避(暂停计算);变更辩护人(10天,不算在办案期限内);变更、追加起诉的(重新计算))文书:决定,需要向法院申请。

22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文书:决定)期限:重新计算

上诉的主体:独立的上诉主体

非独立的上诉主体

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抗诉的主体

全面审查原则23

二审的审理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24

二审程序

维持原判

二审的审理结果改判

发回重审

逐级报请制度

法定刑以下程序上级法院有否决权

最高法院复核处理

23全面审查原则的内涵:(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4)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5)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6)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2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9)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属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

一案一报

报请复核的原则共同犯罪,全案上报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不加刑

裁定核准直接核准

复核后的处理纠正后核准

撤销原判发回

重申25

死刑复核案件不予核准

依法改判

报请复核: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

复核发回重审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26改判

全面审查原则

申诉的主体:

申诉的对象

当事人的申诉申诉的理由:

申诉的效力

申诉的时间:

申诉的审查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27

再审案件的审理

驳回

改判

重新审理后的处理撤销原判,重新定罪量刑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5

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注意:原合议庭成员不需要回避)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7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立即执行

死刑的执行死刑缓期执行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死刑执行的变更

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

核准

停止执行后的处理方式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改判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无期徒刑

变更为非死刑15-20有期徒刑

另行审判

死缓执行的变更

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对象:有期徒刑、拘役

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婴儿

的为1岁以内)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

社会的。(自伤、自残不适用)

适用程序

减刑的适用对象: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均可使用。28

假释的适用对象: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减刑和假释减刑假释的适用程序:死缓的减刑和无期徒刑的减刑或者假

释,均由服刑地省高院审批。其他的减刑假释均有

服刑地中级法院决定;均由同级的执行机关报送。

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死缓、无期:高级;其他

一律中级;遵循同级原则)审判组织(合议庭)期

限:一般一个月,无期、有期可以延长一个月;死

缓减刑没有期限。

28注意刑八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刑法框架图

刑法知识点结构图 罪刑法定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内容 平等适用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空间效力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1、刑法概说刑法适用范围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刑法时间效力生效与失效时间 刑法溯及力 危害行为作为 犯罪客观方面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不作为犯“作为义务” 的判断 不作为的理论分类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内涵 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 2、犯罪构成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内涵与类型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内涵 刑事责任能力基本分类 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生理醉酒责任界定 刑事责任年龄年龄的规定及计算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 担刑事责任范围 未成年犯处罚原则 刑法中的身份犯 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成立要件主观要件 法定性要件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原则 具体形式

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主观条件 对象条件 3、犯罪的排除事由限度条件 特殊防卫防卫对象特殊 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防卫设置 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主观条件 限制条件 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 正当业务行为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 件说,我国通说采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结果犯 犯罪既遂的类型行为犯 危险犯 举动犯 既遂犯的处罚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4、故意犯罪的行态犯罪未遂的类型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对“着手”的理解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中止消极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彻底性 积极中止的特征(除消极中止三个特征之外,还 应具备有效性特征)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主体条件 主观条件1 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认定中的特殊问题—间接正犯2 5、共同犯罪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重点掌握必要共犯,理论上通 共同犯罪的形式常认为,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聚众共犯和集团共犯) 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一般共犯与有组织的共犯 1共同犯罪主观条件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括:(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因此,下列情形不能成立共犯:(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3)两人以上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并不重合,不成立共犯;(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6)实行过限的不成立共犯;(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2典型的间接正犯有:(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身体活动;(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6)强制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大学物理知识点

A r r y r ? 第一章质点运动学主要内容 一. 描述运动的物理量 1. 位矢、位移和路程 由坐标原点到质点所在位置的矢量r 称为位矢 位矢r xi yj =+,大小 2r r x y ==+运动方程 ()r r t = 运动方程的分量形式() ()x x t y y t =???=?? 位移是描述质点的位置变化的物理量 △t 时间内由起点指向终点的矢量B A r r r xi yj =-=?+?△,2r x =?+△路程是△t 时间内质点运动轨迹长度s ?是标量。 明确 r ?、r ?、s ?的含义(?≠?≠?r r s ) 2. 速度(描述物体运动快慢和方向的物理量) 平均速度 x y r x y i j i j t t t u u u D D = =+=+D D r r r r r V V r 瞬时速度(速度) t 0r dr v lim t dt ?→?== ?(速度方向是曲线切线方向) j v i v j dt dy i dt dx dt r d v y x +=+==,2222y x v v dt dy dt dx dt r d v +=?? ? ??+??? ??== ds dr dt dt = 速度的大小称速率。 3. 加速度(是描述速度变化快慢的物理量) 平均加速度v a t ?= ? 瞬时加速度(加速度) 220lim t d d r a t dt dt υυ→?===?△ a 方向指向曲线凹向j dt y d i dt x d j dt dv i dt dv dt v d a y x 2222+=+== 2 2222222 2 2???? ??+???? ??=? ?? ? ? ?+??? ??=+=dt y d dt x d dt dv dt dv a a a y x y x 二.抛体运动 运动方程矢量式为 2 012 r v t gt =+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的效力范围【圣才出品】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3.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上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适用的问题。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的效力所及的地域,亦即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这就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域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利益保护与国际协同。 2.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学说 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历来有各种不同的主张或学说: (1)属地主义 属地主义,也称领土原则,主张不问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国籍如何,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领土原则的提出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但采单纯的属地主义不利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和对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保护。 (2)属人主义 属人主义,也称国籍原则,主张不问犯罪人的行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也不问被害人是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只要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关于国籍原则的根据,理论上有三种观点: ①国家忠诚说。该说认为本国公民在国外也受本国的保护,因而本国公民即使在国外也有忠诚于本国法律的义务。 ②代理处罚说。该说认为本国公民在国外时应服从该外国法律,在国外犯罪应受该外国处罚,未被处罚而归国时,根据“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不能引渡犯罪人,由本国代替外国处罚。 ③社会秩序维持说。该说认为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如果置而不顾,也会影响本国国内的社会秩序。 国家忠诚说在理论上更具说服力且有利于维护本国的社会秩序,故现代国际法理论多采

【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物理1(上)知识点总结

一 质 点 运 动 学 知识点: 1. 参考系 为了确定物体的位置而选作参考的物体称为参考系。要作定量描述,还应在参考系上建立坐标系。 2. 位置矢量与运动方程 位置矢量(位矢):是从坐标原点引向质点所在的有向线段,用矢量r 表示。位矢用于确定质点在空间的位置。位矢与时间t 的函数关系: k ?)t (z j ?)t (y i ?)t (x )t (r r ++== 称为运动方程。 位移矢量:是质点在时间△t 内的位置改变,即位移: )t (r )t t (r r -+=?? 轨道方程:质点运动轨迹的曲线方程。 3. 速度与加速度 平均速度定义为单位时间内的位移,即: t r v ?? = 速度,是质点位矢对时间的变化率: dt r d v = 平均速率定义为单位时间内的路程:t s v ??= 速率,是质点路程对时间的变化率:ds dt υ= 加速度,是质点速度对时间的变化率:dt v d a = 4. 法向加速度与切向加速度 加速度 τ?a n ?a dt v d a t n +==

法向加速度ρ=2 n v a ,方向沿半径指向曲率中心(圆心),反映速度方向的变化。 切向加速度dt dv a t =,方向沿轨道切线,反映速度大小的变化。 在圆周运动中,角量定义如下: 角速度 dt d θ = ω 角加速度 dt d ω= β 而R v ω=,22 n R R v a ω== ,β==R dt dv a t 5. 相对运动 对于两个相互作平动的参考系,有 ''kk pk pk r r r +=,'kk 'pk pk v v v +=,'kk 'pk pk a a a += 重点: 1. 掌握位置矢量、位移、速度、加速度、角速度、角加速度等描述质点运动和运动变化的 物理量,明确它们的相对性、瞬时性和矢量性。 2. 确切理解法向加速度和切向加速度的物理意义;掌握圆周运动的角量和线量的关系,并能灵活运用计算问题。 3. 理解伽利略坐标、速度变换,能分析与平动有关的相对运动问题。 难点: 1.法向和切向加速度 2.相对运动问题 三、功和能 知识点: 1. 功的定义 质点在力F 的作用下有微小的位移d r (或写为ds ),则力作的功定义为力和位移的标积即 θθcos cos Fds r d F r d F dA ==?= 对质点在力作用下的有限运动,力作的功为 ? ?=b a r d F A 在直角坐标系中,此功可写为 ???++=b a z b a y b a x dz F dy F dx F A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第六章犯罪客体 6.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犯罪客体概述 1.犯罪客体的概念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在刑法学上犯罪客体是指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关于犯罪客体的内容,除作为通论的社会关系说之外,尚有与之不同的其他观点,如法益说、社会利益说、权益说、社会关系与利益说、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犯罪对象说等。其中,法益说具有相当的影响。 (3)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①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的过程中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②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只有侵害社会关系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值得用刑罚惩罚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可以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具有犯罪客体的性质。 ③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该种社会关系才具有犯罪客体的性质。 2.犯罪客体的地位 犯罪客体的地位是指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由于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因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 3.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犯罪客体的立法规定的形式未必均为法律的明示性规定,而是有多种多样的规定方式,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条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这种规定方式的特点是在法条中明确指出犯罪客体的内容。 这种情况下其具有法律明定的性质,在客体内容上一般不会出现争议,是犯罪客体规定得最明确的一种。 (2)以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犯罪客体的具体物质表现来说明犯罪客体 这种规定方式的特点是刑法条文并不直接指出犯罪客体的内容,但指出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由其物质表现可以直接推出犯罪客体。

(完整)初中物理知识框架图

单位: 基本工具:刻度尺 基本工具:停表 运动和静止的相对性 描述: 运动的快慢 速度 定义:路程与时间之比叫做速度 常用单位:千米/小时(km/h) 主单位:米/秒(m/s) 公式: t s v= 变速运动:速度变化的运动叫做变速运动,用平均速度表示变速运动的快慢 匀速直线运动:物体沿着直线速度不变的运动 测量平均速度 实验原理: t s v= 机 械 运 动 长度和时间的测量 长度的测量 时间的测量 长度的主单位:米(m),其他单位:千米(km)、分米(dm)、厘米(cm)、毫米(mm) 时间的主单位:秒(s),其他单位:小时(h)、分钟(min) 运动的描述 定义:物体位置的变化叫做机械运动 参照物:假定为不动的物体 实验器材:刻度尺、秒表 第一章机械运动

第二章声现象 声现象声音的产生与传播 声音的产生条件:发声体在振动 (3)声音在不同的介质中传播的速度一般不同(一般来说在固体 中传播速度最快、液体较慢、气体最慢) 声音的传播特点 (1)需要介质 (2)真空不能传播 (4)声音在同一介质中传播速度还与温度有关 (5)声音以波的形式向外传播 声音的三个特征 音调 音调表示声音的高低 音调与发声体的振动频率有关,频率越高,音调越高 响度 响度表示声音的强弱,用分贝来表示 响度与发声体的振幅有关,振幅越大,响度越大 决定于发声体的材料、结构 音色 又叫做音品,反映声音的品质与特色 噪声 噪声的来源和危害 在传播过程中减弱 减弱噪声的途径 在声源处减弱 在人耳处减弱 次声波:频率低于20Hz的声音被称为次声波 超声波和次声波 超声波:频率高于20KHz的声音被称为超声波 声音的利用 声音能传递信息:例如B超检查身体、回声定位等 声音能传递能量:例如超声波碎石

大学物理物理知识点总结!!!!!!

y 第一章质点运动学主要容 一. 描述运动的物理量 1. 位矢、位移和路程 由坐标原点到质点所在位置的矢量r r 称为位矢 位矢r xi yj =+r v v ,大小 r r ==v 运动程 ()r r t =r r 运动程的分量形式() ()x x t y y t =???=?? 位移 是描述质点的位置变化的物理量 △t 时间由起点指向终点的矢量B A r r r xi yj =-=?+?r r r r r △,r =r △路程是△t 时间质点运动轨迹长度s ?是标量。 明确r ?r 、r ?、s ?的含义(?≠?≠?r r r s ) 2. 速度(描述物体运动快慢和向的物理量) 平均速度 x y r x y i j i j t t t u u u D D ==+=+D D r r r r r V V r 瞬时速度(速度) t 0r dr v lim t dt ?→?== ?r r r (速度向是曲线切线向) j v i v j dt dy i dt dx dt r d v y x ??????+=+==,2222y x v v dt dy dt dx dt r d v +=?? ? ??+??? ??==?? ds dr dt dt =r 速度的大小称速率。 3. 加速度(是描述速度变化快慢的物理量) 平均加速度v a t ?=?r r 瞬时加速度(加速度) 220lim t d d r a t dt dt υυ→?===?r r r r △ a r 向指向曲线凹向j dt y d i dt x d j dt dv i dt dv dt v d a y x ????ρ ?2222+=+== 2 2222222 2 2???? ??+???? ??=? ?? ? ? ?+??? ??=+=dt y d dt x d dt dv dt dv a a a y x y x ? 二.抛体运动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0.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概述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

加害性,在表象上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 (2)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加害性,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②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虽然在表象上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依刑法总则的特别规定评判,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为犯罪。 ③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及成立条件原则上应由刑法明文规定。 2.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种类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等。 (1)依照法令的行为,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法令而实施的行为的统称。如侦查机关拘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就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2)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是指部属根据上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命令所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部属执行上级命令,只要严格掌握在命令范围之内,不产生刑事责任问题。但如果下级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上级命令的内容是犯罪,仍然予以执行,就可能成为这种犯罪的共犯。 (3)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其所从事的某种正当业务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在外观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规定,但实际上该类行为是在一定业务的必要范围内实施,且为社会公众所认可,故不构成犯罪。 (4)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又称经被害人同意或承诺的行为.是指得到有权处分某种利益的人同意而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从性质上看,这种行为是根据权利人本人的承诺或嘱托实施,是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权利的行为,但以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影响公共利益为限。

初中物理知识点总结完美打印Word版(_中考必背)

初中物理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声现象知识归纳 1 . 声音的发生:由物体的振动而产生。振动停止,发声也停止。 2.声音的传播:声音靠介质传播。真空不能传声。通常我们听到的声音是靠空气传来的。 3.声速:在空气中传播速度是:340米/秒。声音在固体传播比液体快,而在液体传播又比空气体快。 4.利用回声可测距离:S=1/2vt 5.乐音的三个特征:音调、响度、音色。(1)音调:是指声音的高低,它与发声体的频率有关系。(2)响度:是指声音的大小,跟发声体的振幅、声源与听者的距离有关系。 6.减弱噪声的途径:(1)在声源处减弱;(2)在传播过程中减弱;(3)在人耳处减弱。 7.可听声:频率在20Hz~20000Hz之间的声波:超声波:频率高于20000Hz的声波;次声波:频率低于20Hz的声波。 8.超声波特点:方向性好、穿透能力强、声能较集中。具体应用有:声呐、B超、超声波速度测定器、超声波清洗器、超声波焊接器等。 9.次声波的特点:可以传播很远,很容易绕过障碍物,而且无孔不入。一定强度的次声波对人体会造成危害,甚至毁坏机械建筑等。它主要产生于自然界中的火山爆发、海啸地震等,另外人类制造的火箭发射、飞机飞行、火车汽车的奔驰、核爆炸等也能产生次声波。 第二章物态变化知识归纳 1. 温度:是指物体的冷热程度。测量的工具是温度计, 温度计是根据液体的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 2. 摄氏温度(℃):单位是摄氏度。1摄氏度的规定:把冰水混合物温度规定为0度,把一标准大气压下沸水的温度规定为100度,在0度和100度之间分成100等分,每一等分为1℃。 3.常见的温度计有(1)实验室用温度计;(2)体温计;(3)寒暑表。 体温计:测量围是35℃至42℃,每一小格是0.1℃。 4. 温度计使用:(1)使用前应观察它的量程和最小刻度值;(2)使用时温度计玻璃泡要全部浸入被测液体中,不要碰到容器底或容器壁;(3)待温度计示数稳定后再读数;(4)读数时玻璃泡要继续留在被测液体中,视线与温度计中液柱的上表面相平。 5. 固体、液体、气体是物质存在的三种状态。 6. 熔化:物质从固态变成液态的过程叫熔化。要吸热。 7. 凝固:物质从液态变成固态的过程叫凝固。要放热. 8. 熔点和凝固点:晶体熔化时保持不变的温度叫熔点;。晶体凝固时保持不变的温度叫凝固点。晶体的熔点和凝固点相同。 9. 晶体和非晶体的重要区别:晶体都有一定的熔化温度(即熔点),而非晶体没有熔点。 10. 熔化和凝固曲线图: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第十五章 刑事责任概说)【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罪数形态概述 1.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 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要求,犯一罪就应定一个罪名,并科处一个相应的刑罚;犯数罪原则上应定数个罪名,科处数种相应的刑罚,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区分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罪数概述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实质的一罪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一罪的种类 惯犯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连续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数罪的概念 数罪的种类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数罪的类型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罪数形态

(1)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的观点主要有: ①“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②“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③“法益标准说”(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的通说理论,区分罪数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 (3)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对罪数的区分和处理上应特别注意掌握“禁止重复评价”即“一行为不二罚”的具体执法原则。 二、一罪的种类 所谓一罪,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一罪的种类可分为单纯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两类。 复杂的一罪从现象上看与数罪极为相似,但其实并非数罪:或者是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或者是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是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理时只定一罪)。 1.实质的一罪 这类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在自然形态上难以分离开来作数个犯罪行为看待,故法律只能顺其“自然”规定为一罪,并在处理时相应地只能定一罪。 (1)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及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犯罪。 继续犯有两个特点: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自诉人专有的诉讼权利有()。 A. 申请回避权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D. 10日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C. 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 6.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 C.撤销案件 7.下列( )可适用取保候审。 C.应依法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8.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为( )。 A.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9.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 )。 C.犯罪嫌疑人 10.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 )承担。 D.司法机关 1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A.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12.某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他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判决免除刑事处罚。因为该被告人在押,法庭宣判后( )。 C.应当立即释放 13.下列人员中,具有独力上诉权的人是 C.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14.下列人员中,不能充当证人的是()。 D.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15.某被告人又聋又哑,受审判前要求某懂哑语的胞妹当辩护人和翻译人。法院应()。 A.准当辩护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D.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B.鉴定人 C.翻译人员 3.下列证据既是传来证据又是直接证据的是()。

刑法学结构图

刑法学结构图 刑法的基本概念和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罪行相适应原则 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构成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总论犯罪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犯形态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刑种:主刑、附加刑 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 刑罚论量刑制度:从轻、减轻、从重、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刑罚消灭制度:时效、赦免 各论: 一、侵犯个人法益: 第四章、人身犯罪,第五章、财产犯罪 二、侵犯社会法益: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三章、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三、侵犯国家法益: (一)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犯罪 (二)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章刑法概论 一、刑法的概念与渊源 1、刑法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犯罪+刑罚。 2、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注意: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狭义的刑法) 我国建国以来通过两部刑法典、旧刑法典(1979年制定)、新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某部法律的整体性质不是刑法,但是也附带了犯罪与刑法的规范。我国目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2005年卷二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注:本题系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随着立法修改,刑法的渊源已经发生了变化) 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二、刑法的性质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是用文字限制统治者的打击范围和打击方式。 1、保护法益: 法益:刑法上的利益。排除三种利益:(1)刑法无能保护的利益;(2)不值得保护的利益;(3)刑法放弃保护的利益 2、保障人权 一方面,可以实现对普通人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罪行法定,如果一人做了坏事,只要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就不得用刑罚惩罚。 四、刑法的解释: (一)解释的一般原理 1、法条用语的缺陷是必然存在的。 2、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不是消极的去寻求立法者的原意。 3、对刑法的解释,是从刑法用语的含义处罚,得出符合刑法目的结论。正确的解释,必须 同时符合刑法的文言与刑法的目的。 4、在各种解释存在争议时,目的解释是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解释。

大学物理(上)知识点整理

第2章质点动力学 一、质点: 是物体的理想模型。它只有质量而没有大小。平动物体可作为质点运动来处理,或物体的形状大小对物体运动状态的影响可忽略不计是也可近似为质点。 二、力: 是物体间的相互作用。分为接触作用与场作用。在经典力学中,场作用主要为万有引力(重力),接触作用主要为弹性力与摩擦力。 1、弹性力:(为形变量) 2、摩擦力:摩擦力的方向永远与相对运动方向(或趋势)相反。 固体间的静摩擦力:(最大值) 固体间的滑动摩擦力: 3、流体阻力:或。 4、万有引力: 特例:在地球引力场中,在地球表面附近:。 式中R为地球半径,M为地球质量。 在地球上方(较大),。 在地球内部(),。 三、惯性参考系中的力学规律牛顿三定律 牛顿第一定律:时,。牛顿第一定律阐明了惯性与力的概念,定义了惯性系。 牛顿第二定律: 普遍形式:;

经典形式:(为恒量) 牛顿第三定律:。 牛顿运动定律是物体低速运动()时所遵循的动力学基本规律,是经典力学的基础。 四、非惯性参考系中的力学规律 1、惯性力: 惯性力没有施力物体,因此它也不存在反作用力。但惯性力同样能改变物体相对于参考系的运动状态,这体现了惯性力就是参考系的加速度效应。 2、引入惯性力后,非惯性系中力学规律: 五、求解动力学问题的主要步骤 恒力作用下的连接体约束运动:选取研究对象,分析运动趋势,画出隔离体示力图,列出分量式的运动方程。 变力作用下的单质点运动:分析力函数,选取坐标系,列运动方程,用积分法求解。 第3章机械能和功 一、功 1、功能的定义式: 恒力的功: 变力的功: 2、保守力 若某力所作的功仅取决于始末位置而与经历的路径无关,则该力称保守力。或满足下述关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法与刑法规范 1.刑法的概念 (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 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刑法的概念 刑法与刑法规范 刑法的政治属性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价值根据 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宪法根据 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渊源的含义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渊源的类型 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解释的含义 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刑法的解释 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刑法规范概述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 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③以“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将“刑法”中的“刑”解读为“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应该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严格地说,以上三种表述方式并没有实质差别,经过解释后,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刑法的主要内容。但是,“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传统的表述方式,似乎能较好地揭示刑法的主要内容。 (3)刑法规范特有的内容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关于刑法的定义,实际上只是广义的刑事法的定义,而不是作为

试析刑事诉讼的结构

试析刑事诉讼结构 内容提要:目的决定手段,本文试从刑事诉讼目的来探究刑事诉讼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先后论述了西方国家诉讼结构,阐述了我国原来诉讼结构的不足,从而,提出对诉讼结构进行改革的必要。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应顺应世界潮流,建立起以职权主义模式为主,当事人主义模式为辅的新的刑事诉讼结构。 关键词:目的结构改革意义的相对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目的性是人所特有的自觉能动性的一种表现。但是,人提出目的和实现目的,都必须以客观的因果性和规律性为前提或根据,并且要受人自己的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即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应在深刻认识中国国情和刑事诉讼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也应在借鉴和比较西方国家积极的成果经验上提出。目的与手段是源与流的关系,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是实现目的的现实力量,确立目的须在认识手段的基础上,手段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有效的作用也必须以目的为指引。刑事诉讼结构也正是在刑事诉讼目的上产生,发展和完善,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重要手段,同时,刑事诉讼目的提出与实现又受到刑事诉讼结构的制约,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的。本文试从刑事诉讼的目的谈起来研究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目的决定刑事诉讼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刑事诉讼所担负的使命,通过立法及贯彻实施所期望达到和实现的理想结果。[1]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目的,是由这个国家的性质及其本质所决定的。基于对刑事诉讼目的历史的考察,对国家和社会的特定需要以及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目的概括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以实现法治,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稳定。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具体目的,而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以实现法治,维护宪法政治制度及其所确立的社会、经济以及生活秩序,是刑事诉讼根本目的。正如台湾学者黄东熊教授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具有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之两个目的,但其根本目的则—亦即,维护现有体制”。[2]刑事诉讼根本目的是刑事诉讼具体目的实现的综合体现,也是国家设置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动因和主动追求。刑事诉讼通过具体案件正确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标。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根本目的实现有赖于具体目的实现,具体目的实现是为根本目的实现服务的,我国刑事诉讼根本目的与具体目的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指导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理论的研究。 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主体不同,利益基础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一具体目的经常会发生倾斜,是把惩罚犯罪作为主要目的,还是把保障人权作为主要目的,或者虽然视惩罚与保障为同等重要的目的,但在惩罚和保障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着对优先目的选择,而这一具体目的是刑事诉讼所特有的目的,在考察刑事诉讼结构时,重点也应放在刑事诉讼具体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的关系上来。在人类刑事诉讼发展历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无法回避的矛盾倾向。一方面,司法机关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需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去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实现刑法的任务;在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具体目的也是为了满足个人利益的需要,尊重和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也制定一系列程序和规则,以免公民权利因司法权滥用而受到

(完整word版)初中物理知识点大全

初中物理知识点大全阿瓦提县英艾日克乡中学

初中物理知识点大全 第一部分:声学部分 一、声音的发生与传播: 1.发生的条件:一切发生的物体都在振动,振动停止发生也就停止。2.传播的条件:声音的传播需要介质(固体、液体、气体),真空不能传播。 3.传播的速度:在15℃的空气中声速为υ = 340 m/s (υ固 > υ液 > υ气 ) 4.声音的反射——回声:回声到达人耳比原声晚0.1s以上才可分开.二、乐音的三个特征(三要素)(乐音:和谐悦耳的声音,它是由发声体有规则的振动产生的。) 1.音调:指声音的高低,由发声体振动的频率决定。 2.响度:指声音的大小,由发声体的振幅,距发声体的远近决定。3.音色:指声音的特色,不同发声体,音色一般不同。 三、噪声: 1.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指发声体做无规则的振动时发出的声音;从环保角度看,凡是妨碍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以及对人们起干扰作用的声音,都属于噪声。 2.等级及危害:等级用分贝(dB)来划分 3.减弱噪声的途径:A在声源处减弱;B在传播过程中减弱;C在人耳处减弱。 四、声音的应用: 1.声音可以传递信息:如医用听诊器、回声定位(测距)、医用“B超”等2..声音可以传递能量:如用声波来清洗钟表、眼镜;用声波击碎人体内的结石等 第二部分:光学部分 一、光的传播规律:光直、光反、光折 二、光的直线传播: 1.条件:在同种均匀介质中; 2.光线:用一根带箭头的直线来表示光的传播路径(物理研究方法:模型法); 3.光速:光在真空中的速度为3×108m/s(3×105km/s)。光在不同介质中传播速度不同。 4.现象:影子的形成,小孔成像,日食、月食等。 5.应用:激光引直挖掘隧道;“三点一线”射击瞄准;把队伍站直等。 三、光的反射: 1.条件:光射到任何物体的表面都会发生反射。

浙大远程刑事诉讼法选做作业资料

《刑事诉讼法》选做作业——主观题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论述题 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有何不同特点? 答: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指诉讼是以审判权的行使为重心的事实的查明和程序的进行都主要由法院承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负荷较轻需要自行处理的矛盾较少的一种诉讼结构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指诉讼是以诉权的行使为重心的事实的查明主要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增强在诉讼中的负荷较重需要自行处理的矛盾较多的一种诉讼结构模式。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判断题 1、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错 2、检察权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监察部门共同行使。错 3、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可以不行使。错 4、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对 问答题 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的组织设置是怎样的? 答:第一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第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 第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地级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 第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 判断题 1、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统称为诉讼参与人。错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错 3、鉴定人不得拒绝鉴定。错 4、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均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对 论述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答: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 4、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 5、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人身侮辱和刑讯逼供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7、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8、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9、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10、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1、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2、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论述题 1、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和意义是什么? 答: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⒈国家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化⒉专门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⒊司法人员必须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重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各种具体程序都必须贯彻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二、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也是行使审判权应有之义。刑事审判就是要通过法庭审理在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罚。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

人教版初中物理知识框架复习

第一章简单的机械运动 1、定义:物理学里把称为机械运动。 2、参照物在研究物体的机械运动时,需要明确是以哪个物体为标准,这个 作为标准的物体叫。 (如大地,地面) 4 、自然界中的一切物体都在运动,静止是相对的,同一物体是运动还是静 止,取决于所选的。 运动的种类:⑴匀速直线运动:①定义:运动的不变,经过的路线是直线的运动; ②速度:定义:运动物体在单位时间内通过的路程:③物理意义:表示物体的物理量; ③公式:;④单位:a国际单位:;b交通运输上: ⑤换算关系:1m/s= km/h ⑥6m/s的物理意义:; ⑵变速运动:(表示物体的平均快慢程度)平均速度等于v=S总/t总,而不能用 v=(v1+v2)/2 。 ⑴长度测量是最基本的测量;工具是刻度尺;⑵长度的国际单位是:,常用的 千米()、分米()、厘米()、毫米()、微米()、纳米()。 1km= m;1m= mm= μm= nm。 "看"使用前要注意观察它的、和。 ②"放"测量时尺要沿着所测长度,尽量靠近被测物体,不用磨损的零刻度线。 ③"读"读数时视线要与尺面,在精确测量时要估读到最小分度值的下一位。 ④"记"测量值是由和组成,测量结果的记录形式为:、、 ;测量结果的倒数第二位是值,最末一位是值。 ⑸长度测量的特殊方法:用累积法测微小长度,如细铜丝直径、纸张厚度;用平移法测量硬币、乒乓球直径、圆锥体高度;用化曲为直法测量地图上的铁路长度、园的周长。 ⑹误差与错误:①测量值和真实值之间的差异叫误差,测量时的误差是不可的,只能减小,多次测量求平均值可以。②错误是由于不遵守测量规则或粗心等原因造成的,能够消除的,误差不是错误。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旧规范违反说、新规范违反说、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旧规范违反说:行为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新规范违反说:规范是行为规范、刑法对人所发出的规范呼吁 周:行为无价值论需要尽可能告别道德主义的影响,并同时考虑新规范违反说和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而且将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这是有别于传统观点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过,这一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其实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除了方法论上的差异以外,其他方面的差异已经很小。承认新规范违反说: 一方面,是认可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其本质是命令规范)。因为刑法规范是专门为人所设计的,人的行为是规范意欲调控的唯一对象。如果不用规范来调控人的行为,法益保护就会经常落空。 另一方面,是肯定违法性判断对于社会一般人将来确立行为基准有帮助,使其在未来可能处于行为人的地位时,不会实施类似行为。 承认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是充分肯定法益侵害对于违法性判断的关键作用。 如果重视行为的法益指向性,传统上用社会相当性理论否认违法性的主张,也可以用全新的、接近于纯粹的法益侵害说的行为无价值论进行解释。基于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的违法论认为:行为只有在制造并实现了不被规范允许的法益风险时,才是处罚的对象。 新行为无价值论在很多问题上都基本得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的结论。有所不同的是:行为无价值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凸显行为规范的特殊价值以及对公众的指引功能,重视对行为本身不妥当性、法益指向性的评价,因而在具体思考方法、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上会与结果无价值论有所不同,进而导致在少数犯罪认定上的差异。 ·不作为犯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缺乏可以观察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违反了特定的命令规范。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与罪刑法定原则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构成要件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遗弃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都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原本以作为形式设定的犯罪,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情形。例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都是以作为犯为原型设置的罪名,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时,构成不作为犯。 (P85)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是类推适用刑法,自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从表面上看,不作为没有身体动作,行为人什么都没有做,不作为既没有因果性,也没有目的性,缺乏行为要素。但是,这一观点并不正确。不作为具有明显的实行行为性,因而值得动用刑罚进行处罚:(1)从刑法分则关于作为犯的规定来看,其表面上是禁止规范,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在该禁止规范中实质地内含了命令规范,所以作为犯的规范具有“复合性格”,或者说禁止规范的反面就是命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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