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四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四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三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导读: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主体间因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而产生的争执。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前者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等,后者包括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

重点掌握:国际争端的种类;政治方法的具体种类;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任择性强制管辖权”。

第一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一、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发生的纠纷。①常设国际法院曾指出:“一项争端是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不一致,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玛佛朗玛提斯巴勒斯坦租让权案)②

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利益,比私人之间的争端复杂得多,通常混合了历史原因和其他各种因素,解决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十几年或几十年,甚至更长,例如巴勒斯坦与以色列的争斗持续了半个世纪仍然前景未卜,构成对世界和平局势的重大威胁。

国际争端从争端所涉及的事项范围可为分政治争端(political dispute)、法律争端(legal dispute)和事实争端(factual dispute)。政治争端因当事国的政治利益冲突而产生,一般涉及国家的主权和独立等重大政治问题。政治争端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属于“不可裁判的争端”(non-legal or non-justiciable dispute)。法律争端是当事国对具体权利义务的争执,又称为“关于权利的争端”或“可裁判的争端”(justiciable dispute)。事实争端是指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看待该事实的问题发生的争执。

对于不同类型的争端可以采取相应的不同解决方法,如法律性质的争端适宜用仲裁或司法程序加以解决,政治性质的争端则须求助比较有弹性的特殊政治外交方法解决,而事实的争端必须首先查明判定事实。然而,实践中国际争端大多

①广义的国际争端包括任何跨越国境的争端,不仅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也包括国家与其他非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例如国家与他国自然人、法人之间的争端,或者两国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争端。

②黄惠康著:《国际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27页以下。

在内容和性质上十分复杂,单纯地属于以上分类中的一种争端的情况很少见,多属于混合型争端,即既涉及法律权利又涉及政治利益等的争端。例如,科索沃战争中,北约对中国大使馆的轰炸,既是政治争端,也是法律争端。往往需要依据每一项具体争端的主要性质确定其解决方法。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国际社会中,国家之上不存在超国家的组织像国家对私人间关系一样管制国家间关系。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或在协议的基础上决定。在国际实践中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三种:武力或战争的方法、强制方法(forcible or coercive means of settlement)、和平的方法(peaceful or amicable means of settlement)。

传统国际法中,诉诸战争权一向被视为国家主权的正当行使。20世纪的现代战争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巨大灾难,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战争观与战争的法律地位。以武力和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但直到现在,战争仍被某些国家使用,如巴以冲突,美国对阿富汗和伊拉克的行动。

强制的方法是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措施,以求得某种平衡,对被强制方而言是非自愿的且非应得的。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反报(retorsion)、报复(reprisal)、制裁(sanction)、平时封锁(pacific blockade)、干涉(intervention)等。它们的合法性需具体分析。

(1)反报:一国对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不公平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通常用于国家之间的外交、贸易、关税、航运和移民等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如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对美国限制中国产品进口采取的回应措施。反报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2)报复: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一种相应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对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从而使争端得到解决。引起报复的行为通常包括不履行条约义务、不支付到期债务等。传统国际法认为在对方拒绝就不法行为采取补偿措施时始得报复。①报复不应超出所受实际损害的程度,否则过度的报复也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传统国际法上报复措施包括停止执行条约、扣押对方财产、冻结对方资产,以及军事示威、轰击甚至占领对方部分领土。现代国际法一般禁止武力的报复。

(3)平时封锁:是指在和平时期,一国或数国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迫使被封锁的国家顺从封锁国的要求。历史上平时封锁是海上强国压迫弱小国家的强暴手段,现代国际法上一般排斥平时封锁的合法性。只有依照联合国宪章而

①[奥]阿·菲德罗斯著:《国际法》(下册),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505页。

采取的为维护和恢复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和平封锁行为属于一种集体安全行为,才是国际法允许的。除此之外所采取的迫使封锁行为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

(4)干涉①:一国或数国对某两国之间的争端进行强制性干预,目的是使争端当事国接受干涉国提出的解决条件。第三国对当事国间争端的强制干涉,是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如果涉及武力的使用,则还可能违反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未经联合国授权的单方面干涉在条约法与国际习惯法都找不到法律依据。

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积极提倡的方法。它指在冲突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互利地解决争端。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分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仅是首选的方法,而且是国际法上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国应当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建立以前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文件主要有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要求各国尽可能避免诉诸于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并规定成立国际仲裁法院。1907年的第二次会议和平会议通过了《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进一步限制国家的“战争权”。然而,上述努力都未能阻止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盟约明确规定了会员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并成立了国际常设法院。但国际联盟盟约并未完全禁止战争。1928年,15个国家签订《巴黎非战公约》,第一次提出禁止把战争作为国家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国家间只能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但由于国际形势的发展,国际联盟的努力也未能阻止战争的爆发。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列为七项基本原则之一。宪章第六章具体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与程序。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并具体阐释了其内容。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努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已经得到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和接受,此间未再次发生全世界范围的战争。

第二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①干涉有多种含义,还包括一国或数国对某国对内对外事务的干预。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概述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指谈判(negotiation)与协商(consultation)、斡旋(good office)与调停(mediation)、调查(inquiry)与和解(conciliation)等,其共同点是通过外交途径,由当事者之间谈判来解决争端。

政治方法是在当事国享有充分自由的情况下提出和采用的,当事国的主权能够得到充分尊重。政治方法适用于解决各种不同类型的争端。而且采用任何一种政治方法解决争端,都不影响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用其他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①

二、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它是指争端当事方通过外交等途径,直接对话来解决争端。所以,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谈判的不足之处是当事国能否达成协议,直接受它们之间国家力量对比和谈判技术的影响,弱国通常处于不利的地位。

协商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型方法,被认为是谈判的一种。中国是这一方法的首倡国。协商与谈判彼此密切联系,但又有独特的一面。协商主要用于正式谈判之前,比谈判更为灵活。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正式的解决争端的方式。但是,二者之间一般也不作严格区分,往往混合在一起。

三、斡旋与调停

斡旋与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方之间不能通过直接谈判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方善意地主动或应当事方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进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的行为,或提出建议,并直接介入以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第三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实践中往往由与争端当事国关系友好的国家出面,或由大国施加影响,促成争端方谈判解决争端。

斡旋与调停都是第三方参与解决争端的方式,实践中二者一般也不作区分。但是,从理论上将,斡旋与调停存在一定的区别:斡旋方本身不参加当事方的谈判,只是在双方之间进行牵线搭桥;调停方则要直接参与到当事方之间的谈判,并向当事方建议解决争端的条件。

无论是斡旋还是调停,争端当事国对争端的解决都有完全的自由,第三方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强加于当事国。斡旋人传达的争端方的意见和调停人的建

①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418页。

议,未经争端各方接受没有拘束力。无论斡旋和调停成功与否,第三方都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调查与和解

公正的调查是消除争端当事国间紧张关系和缩小争执范围的最好办法。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以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国际调查委员会解决争端的制度。它主要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判断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调查的目的仅限于弄清事实。各种调查委员会都根据有关的条约、组织章程等进行活动。调查后应提出调查报告,该报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国几乎总是接受。1904年日俄之间的多革滩案件(the Dogger Bank Case)①是国际调查委员会制度首次应用并取得成效的案例。

1904年,日俄战争期间,俄国波罗的海舰队开赴远东,途中向北海多革滩附近的英国渔船队射击,打死了两名渔民,并使几艘船受损。两国因此发生争端。英国要求俄国道歉并严惩责任军官。俄国则认为射击是由于鱼雷艇逼近所致,不同意惩处责任军官。这就是著名的北海渔船事件。事后成立的国际调查委员会由英、俄、美、法、奥五国各派一名军官组成。经该委员会调查,发现这一事件是由于俄国波罗的海舰队司令官罗斯特杰斯特文斯基的判断错误所造成的,最后,俄国向英国赔偿6.5万英镑解决了争端。

和解是指由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委员会,查明争端的事实,在事实基础上提出报告和建议,以促进当事者间争端的友好解决。和解委员会提出的解决争端的条件不具拘束力。②

1913至1914年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一系列条约《布莱恩条约》在推广国际调查及和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解真正成为一项国际制度,始于1928年缔结经1949年修订的《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此外,多项国际公约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都规定了和解制度。③和解与调查的区别在于:后者仅仅限于调查事实真相;前者则重在积极参与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促使各方达成协议。

和解与调停的区别在于:和解是由一个专门委员会进行,所进行的活动更为广泛,可以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很多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和解的方式,其程序和方法更为规范。调停则是任一第三方都可以进行,更为灵活。

上述和平解决争端的外交方法,谈判是主要的基本的方法,调查、调停、和

①参见黄惠康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成案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54页。

②阿库斯特认为,和解是调查和调停的结合,但是和解比调停正式而不如调停灵活。除了争端当事国并没有义务接受和解人提出的解决条件外,和解通常类似于仲裁,特别是在争议涉及困难的法律问题的时候。参见【英】M.阿库斯特著:《现代国际法概论》,汪暄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73页。

③参见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版,第380页。

解不是独立的方法,启动其中一项常包含其他项方法的运用。

第三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来解决争端的方法。与政治方法相比较,法律方法具有以下特点:适用于解决法律争端;由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或程序规则的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属于最后的解决方法,一经采用一般不再诉诸其他程序。①

一、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是指当事国根据协议,将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来裁决,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一种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仲裁以自愿管辖为基础。当事方自愿将争端提交仲裁,并自行选择仲裁员,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所依据的法律。(2)仲裁裁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3)仲裁裁决的履行靠当事国自愿,没有强制执行力。②通常认为,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仲裁制度,源于1794年美国与英国之间的《杰伊条约》(the Jay Treaty)。作为伴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国际关系紧密化的反映,19世纪后半期出现了不少以仲裁解决国际争端的实例。③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1872年美英两国争议的“阿拉巴玛号”仲裁案(the Alabama Claims Arbitration)。④

1862年,美国内战期间,北方联邦政府封锁了南方同盟的各个港口,南方同盟政府以私人名义向已承认同盟是交战团体的英国私人船厂订购了许多船舶。英国船只为其中一艘被称为“恩利加号”的“290号”船装备了人员和武器。该船就是后来闻名的“阿拉巴玛号”,是当时同盟军所拥有的最有名的一艘巡洋舰。直至1864年被联邦军舰“凯撒基号”击沉之前,“阿拉巴玛号”在大西洋、印度洋,甚至在中国海面上追击美国商船队。在富有传奇色彩的船长拉菲尔·赛墨的指挥下,“阿拉巴玛号”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击沉、烧毁或劫持了近七十艘联邦船舶。

美国内战结束后,美国政府向英国提出赔偿要求。双方进行谈判,最终于1871年5月8日签订了《华盛顿条约》。该约规定,将“阿拉巴玛号”求偿争端提交给一个设在日内瓦的仲裁法庭解决,该法庭由5人组成,包括诉讼的两个当事国、意大利国王、瑞士联邦总统和巴西皇帝各指派的1名仲裁员。规定仲裁应

①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56~457页。

②然而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困难,因为“诉诸仲裁即承诺遵守裁决”是一项久已建立的国际习惯规则。参见邵沙平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09页。

③[日]松井芳郎等著:《国际法》,辛崇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④参见曾令良、余敏友主编:《论点·法规·案例(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15~516页。

依据海战中立义务的所谓“华盛顿三原则”。①

1872年9月14日,仲裁法庭做出了裁决。仲裁员以4票对1票的多数裁定:英国由于失责未能履行《华盛顿条约》第6条所确定的规则中的第1项和第3项所述之中立义务;裁决由英国支付给美国15 500 000美元的金币作为赔偿,以了结“阿拉巴玛号”案的全部赔偿要求。

“阿拉巴玛号”案的判决在国际仲裁史上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它成功地解决了英美间的一项严重争端,突出了仲裁方法的价值和效用,促进了国际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制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都将仲裁作为一项解决争端的国际制度明确予以规定。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了《仲裁程序示范法规则(草案)》(the Model Draft Articles on Arbitral Procedure),对仲裁制度的原则和程序做出明确具体规定。

(一)仲裁协定

当事方关于仲裁的协定是仲裁效力的法律根据。仲裁协定有三种:(1)仲裁条约。(2)条约中的仲裁条款。(3)专案仲裁协定。仲裁协定可以事先订立,也可以事后订立。其内容都必须包括:争端事由、请求仲裁的问题、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仲裁规则和工作方法、仲裁地、仲裁语言、费用、仲裁适用的法律、争端当事国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仲裁庭

仲裁庭由当事国自己选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人数应为奇数。仲裁庭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5人组成,甚至由1人组成。仲裁员应从具有公认的国际法资格的人士中选出,遇专业性强的特殊案件,仲裁员中应有相关的专业人员。

常设仲裁法院是(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依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于1900年设立的。仲裁法院具备有一份由缔约国任命的4名以内的仲裁员名单,由事务局通知缔约国,同意根据协商,从该名单中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常设仲裁法院从1902年开始审理案件到1999年近百年时间里,共审理、裁决了33个案件。②自常设国际法院成立后,常设仲裁法院日渐萧

①“华盛顿三原则”说明了海战时中立国应受下列各条之约束:第一,以相当注意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任何该政府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是为了追逐一个与它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的船舶或对该国作战的船只进行装备、武装及配备;并以同样的注意防止全部或部分地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特别装备以适合战争使用而具有如上之追逐及作战之目的的任何船只离开其管辖的地区。第二,不得允许或容忍任何交战一方利用它的港口或领水作为攻击他方的海军活动基地,或用于更新或补充军需或武器及补充兵源的目的。第三,在其港口或领水内,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加以“相当注意”,防止他们做出任何破坏上述义务及责任行为。

②柳文华:《常设仲裁法院:历史与当代》,载《国际法学论丛》(第2卷),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369页。

条。然而近年来,常设仲裁法院的作用重新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①(三)仲裁程序

当事国可以通过协议确定仲裁程序,或由仲裁庭确定和完善。仲裁程序一般分书面审理和口头辩护两个阶段。在程序进行中可以裁定采取临时保全措施。两阶段程序可反复进行,也可经双方协议请求中止程序。

(四)仲裁裁决

裁决应构成争端的确定解决,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应予立即执行或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若争端方对裁决意义或范围不明而要求解释,或因发现对裁决有决定因素的新事实而要求修改裁决,可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二、司法解决(judicial settlement)

司法解决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一般认为,司法与仲裁的区别在于:(1)法院或法庭是事先组成的,是固定的,而仲裁庭则是临时组成的;(2)法官是按照固定程序事先和定期选举出来的,而仲裁员则是有当事方自行选出来的。(3)法院审判案件适用法律,而仲裁庭所适用的裁判规则可以由当事方选择;(4)法院判决可以由行政机构采取措施予以执行,仲裁裁决则完全靠当事方自愿执行。

然而,国际司法与国际仲裁之间的差别却比国内法上司法与仲裁的差别小得多。二者在诸如下列方面存在相似性:(1)法官的指派(如国际法院中的专案法官制);(2)管辖权基于当事国同意;(3)授权法院适用法律规则以外的规则。②(一)国际常设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国际常设法院是历史上第一个以司法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根据国际联盟盟约第14条的规定,1920年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1922年2月,国际常设法院正式在海牙成立。20年间,共受理了65个案件,做出32项判决,提出28项咨询意见。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国际常设法院停止了工作,1946年解散,被联合国国际法院代替。

(二)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principal judicial organ),由常设国际法院发展而来,③依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

①1993年,王铁崖、邵天任、端木正和李浩培当选为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2009年,刘楠来当选为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

②【英】M.阿库斯特著:《现代国际法概论》,汪暄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77页。

③国际法院所依据的《国际法院规约》以《常设国际法院规约》为根据,其内容基本相同;常设国际法院依据各种文件所享有的管辖权转移给国际法院;法院判例汇编存在连续性汇编。参见邵沙平主编:《国际

独立解决国际争端。①

1.国际法院的组成

(1)法官。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国际法院规约》第9条),其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籍。法院成员名额按世界主要区域分配:非洲3名;拉丁美洲2名;亚洲3名;西欧和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5名;东欧和前苏联2名。法官经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同时分别选举产生,在两处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法官是专职的,不是其国籍国的代表,不得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亦不得执行任何其他职业性质的任务。除其余法官认为其不再符合法官所必要的条件的情况外,不得免职。法官执行职务时,应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②

(2)院长和副院长。院长由法官从法官人选中选举产生。

(3)专案法官(judge ad hoc)和襄审官(assessor)。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审理。③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在该案中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遇案件涉及特殊知识领域,法院可委派一名或数名不具表决权的襄审官共同组成受案法庭。

(4)书记处(the Registry)。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或其他特别需要。

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contentious jurisdiction)和咨询管辖权(advisory jurisdiction)。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的诉讼当事方仅限于国家。④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3条,有权利用国际法院的国家是指:第一,联合国会员国;第二,《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第三,前两类以外的、符合一定条件的任何其他国家。⑤

国际法院有权管辖的事项是诉讼当事方自愿接受管辖的争端,这类争端可分为三种:

法院新近案例研究》,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页。

①国际法院是依《联合国宪章》第14章第92~96条建立的,宪章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依《国际法院规约》行使职权。《国际法院规约》是宪章的附件,包括了法院组成、管辖权与程序的基本规则。《国际法院规则》是对规约的补充,不仅包括司法程序的规定,也包括管理法院与书记官处工作的规则。

②迄今为止,先后有4位中国人当选为国际大法官。他们是:徐谟(1946-1956)、顾维钧(1956-1967)、倪征日粤(1984-1993)和史久镛(1993-今,2003年2月当选为国际法院院长,任期3年)。

③临时法官的制度是指派仲裁人的传统遗留下来的做法,并且可能是必要的,因为它使诉讼当事国相信法院不会忽视他们的意见。但是,这个制度与法官应公正不倚和独立于其本国政府的原则是难以调和的。参见:【英】M.阿库斯特著:《现代国际法概论》,汪暄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78页。

④《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1款规定:“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者,限于国家。”

⑤第三类国家即接受规约的规定,接受宪章第94条的义务(遵行法院判决),并同意捐助法院费用的国家。参见J. G. 斯塔克著:《国际法导论》,赵维田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第397页。迄今为止,先后有4位中国人当选为国际大法官。他们是:徐谟(1946-1956)、顾维钧(1956-1967)、倪征日粤(1984-1993)和史久镛(1993-2010,于2003年2月当选为国际法院院长,任期3年)。

自愿管辖(voluntary jurisdiction):即当事国在事先协商同意的基础上自愿提交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

协定管辖(conventional jurisdiction):即当事国在他们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中已经约定将有关该条约或协定的适用或解释而发生的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解决,无论该条约或协定是双边的或多边的,也不论是造法性的还是契约性的,均可以有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对条约或协定中的协定管辖条款提出保留的缔约国除外。①

任意性强制管辖(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是指当事国随时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国家,承认无需另订协议而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的各种法律争端,包括(1)条约的解释;(2)国际法上的任何问题;(3)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的存在;(4)违反国际义务应作赔偿的性质或范围(《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对于这种管辖是各当事国临时声明而承担的,只要一经声明就使国际法院具有了强制管辖权。目前接受国际法院任意性强制管辖的国家只有66个,而且各国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时,往往在年限和范围上做出各种保留。美国于1946年8月14日的声明中包含了一项以议员康纳利名字命名的保留条款,不承认法院对“经美国确定认为属于美国国内管辖范围的事项上的争端”的管辖权。康纳利条款为许多国家所仿效。在1955年“挪威公债案”中,挪威依据相互条件原则,利用法国接受任择条款的声明中类似康纳利保留的条款,以该事件属国内管辖为由反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导致法院将该案撤销。

中国国民政府在1946年曾做出过表示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1972年新中国政府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中国表示不承认旧中国政府做出的该声明,即中国不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

(2)咨询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就有关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咨询管辖权的范围可以是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请求的任何法律问题,而其他机关只能就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请求机关在请求法院发表意见时附有一份不可分割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时,咨询意见才对请求机关具有约束力。咨询意见主要是为联合国组织提供权威性的参考意见,不是作为解决

①约有300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参见联合国大会第64届会议《国际法院的报告》https://www.360docs.net/doc/c14324394.html,/chinese/ga/64/docs/4/1.html

争端的手段。

3.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

国际法院审理案件应由全体法官开庭。国际法院还可设立如下分庭:特种案件分庭;特别分庭;简易程序分庭。

4.适用的法律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据以下国际法进行裁判:(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国家所承认者;(4)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5)经当事国同意,可以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

5.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由书面和口述程序两部分组成。

(1)起诉。当事国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两种方式:自愿管辖时通过发出关于特别协定的通知(the notification of the special agreement);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时通过请求书(a written application)。

(2)书面程序。指以诉状(memorials)、辩诉状(counter-memorials)、及必要时之复辩状(replies)连同可资佐证的各种文件及公文书,送达法院及各当事国。

(3)口述程序。指法院审讯代理人、律师、证人、鉴定人及其他辅佐人。书面程序结束后,进行口述程序。除法院另有决定或争端当事方另有要求外,口头程序应公开进行。在分庭简易程序时,没有口述程序。

(4)附带程序。这是正常程序进行中的特殊问题,即不是每案必经之程序。最常见的附带程序是“初步反对意见”(preliminary objections)和“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此外,还有四种可能的附带程序:①不到庭(non-appearance)。②参加或共同诉讼(third-party intervention)。③反诉(counter-claims)。④中止诉讼(discontinuance)。

所谓“初步反对意见”是指当事国法院的管辖权或对请求方提请或参加诉讼权利的反对。反对是否成立由法院裁定。

临时措施是指诉讼过程中,经当事国请求法院批准采取的必要和紧急措施,以保护争端方利益,包括对某些行为的禁止、财产的冻结或扣押等。

在相关方知悉的情况下不到庭为自己辩护,就构成不到庭。当事一方不到庭的情形不能阻止法庭程序的继续进行,不影响法庭判决的拘束力。然而,国际法院不能像国内法一样强制当事方出庭。①

①参见王林彬著:《国际司法程序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56~59页。

参加或共同诉讼,包括两种情形:(1)任意性的参与,指第三国认为案件诉讼可能影响其法律性质的利益则可提出请求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2)依据权利参与,指当诉讼涉及条约解释时,诉讼当事国以外该条约的其他缔约国有参加诉讼的权利。如果参加了诉讼,法院判决中对于该条约的解释同样对于该参加国具有拘束力。①

在已经开始的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反请求即构成反诉。反诉应在辩诉状中提出。反诉的请求标的必须与原来起诉的请求标的直接相关,而且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是否受理反诉由法院裁定。如果反诉与对方的诉讼请求直接相关,则应作为反诉受理。如果这种直接相关性不能确定,则法院可能将其视为新的起诉另案处理。②

中止诉讼,是指在判决最后宣告前,争端各方已达成不再继续诉讼的协议,法院停止该诉讼。

(5)国际法院判决及其效力

国际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除中止诉讼外,都做出判决。在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后,法院法官进行秘密评议并起草判决书,通过三读后进行表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判决书以多数法官同意票通过。任何法官不论是否同意法院判决意见,都可以将其个人意见(separate opinion)附于判决书之后。个人意见包括两种:一种是同意判决的结论,但不同意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此谓之“个别意见”(concurring opinion);另一种是不同意判决结果及理由,谓之“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判决书在法院开庭宣读,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力。

国际法院判决是终局性的,不得上诉。当事国对判决之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请求法院予以解释(construe)。当事国若在判决做出后发现能影响判决的新的决定性的事实,且这一事实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国不可能得知的,则可申请法院复核(revision)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6个月内,并在判决之日起不超过10年内提出。③

国际法院并非“超国家”的司法机关,并无能力采取措施强制当事国执行判决。但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所以判决的执行受到联合国的支持。《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遇有一方不履行判决时,他方得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认为必要时,得做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办法。总体来看,判决的执行情况良好。到1987年为止国际法院仅有4个判决未被执行,1987年到2004年有5个判决还未执行。④

①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432页。

②参见王林彬著:《国际司法程序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62~63页。

③参见《国际法院规约》第60、61条。

④Colter Paulson, Compliance with Final Judg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ince 1987, the American

6.咨询程序

咨询程序的基本原则是适用相应的诉讼程序的规定。不同的是,咨询案件没有当事方,相关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仅仅就事实和法律提供信息,扮演法庭之友的角色。以送交咨询意见申请书开始,收到申请书后,法院列出可能对咨询问题提供情况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名单。通常在书面陈述提出两个月后进行口述程序。有时可省略口述程序。法院应组成全体法庭(the full court)。如果一个“咨询意见的请求是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实际上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提出的”,应允许这些国家选派专案法官,但最终是否同意选派由法院决定。①法院应尽可能及时、迅速地发表咨询意见。从司法实践看,发表咨询意见比判决争议案件要迅速,从书记处提交申请书之后起算平均约需7个月时间。咨询意见要送达联合国秘书长和相应机构或组织的行政长官,并将副本送达出庭的国家。②

7.国际法院的地位与作用

迄今国际法院已审理案件100多起,其中80%是国家之间的诉讼案件,20%是联合国机关或专门机构要求发表咨询意见的案件。所审理的诉讼案件涉及陆地和海洋边界、领土主权、不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和领事关系、庇护权、国籍、托管人职责、通过权和经济权利等方面。咨询案件涉及联合国成员资格的承认、执行联合国职务遭受损害的赔偿问题、西南非洲和西撒哈拉的领土地位、国际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效力问题、联合国某些活动经费、联合国总部协定的适用性、人权大会报告起草人的地位、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等问题。可见,国际法院处理的争端涉及国际公法和私法,关系到地球各个部分。③近年来国际法院的受案量不断增加,但与全球国家的数目以及存在的国际争端情况相比较,国际法院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然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建立在各国自愿提交争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取决于各国的意愿。国际法院及其前身国际常设法院为国际争端提供了可兹利用的组织框架与法律环境,对预防暴力解决争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④国际法院的判决与咨询意见对于国际法的发展(evolution)起到了关键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国际性和区域性司法机构呈扩散性发展,但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在国际法治领域占据中心地位。国际法院的成员代表了国际社会的大部,并代表了世界主要法系,这个广泛性是其他法庭所没有的。它在活动中形成和发展的一贯做法,观点上的一定连续性,是特设的法庭根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4, vol. 98. p. 434.

①王林彬著:《国际司法程序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76~78页。

②国际法院书记处编:《国际法院》,于华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5年,第80页。

③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5页。

④see Malcolm N. Shaw, International Law, 6th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113.

本做不到的。①

国际法院存在的受案量在国际社会比重下降,办案周期长,法官断案难免受政治因素影响,以及与其他司法机构管辖权重叠等问题和挑战,②其实是国际社会现实发展状态的折射,反映了主权国国家间的国际社会结构在国际法治发展中的限制。

思考题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有哪些? 其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2.试述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并比较国际法院与国内法院。

参考书目

1、王虎华:《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

2、赵劲松:《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初探》,载《法律科学》,2006(1)

3、余敏友:《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国表现及其改进建议》,载《法学评论》2008(4)

4、杨勉:《和平解决边界与领土争端的途径与方法》,载《社会主义研究》,2009(1)

5、邓烈:《国际法与中国周边安全威胁的应对》,载《法学评论》,2009(3)

①J. G. 斯塔克著:《国际法导论》,赵维田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第395页。

②参见赵海峰、荣吉平:《国际法院――成就与挑战》,载《人民司法》,2005(4),第15~26页。

西安交通大学16年9月课程考试《国际经济法学》作业考核试题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 30 道试题,共 60 分。) V 1. 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 重缺陷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即构成( ) A. 实际违约 B. 预期违反合同 C. 提前违约 D. 履行不可能 满分:2 分 2. 在国际税法上,下列哪项优先的原则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 A. 公民税收管辖权 B. 居民税收管辖权 C.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D. 国家领域管辖权 满分:2 分 3. 属于GATS的“一般义务和纪律”的选项是() A. 最惠国待遇 B. 国民待遇 C. 市场准入 D. 附加承诺 满分:2 分 4. 回租租赁属于() A. 经营性租赁 B. 维修租赁 C. 综合租赁 D. 融资性租赁 满分:2 分 5. 依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违反该协议的措施是( )

A. 当地成份要求 B. 国民待遇要求 C. 国有化措施 D. 汇率浮动 满分:2 分 6. 依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违反该协议的措施是( ) A. 当地成份要求 B. 国民待遇要求 C. 国有化措施 D. 汇率浮动 满分:2 分 7.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属于汇付支付方式的是( ) A. 支票 B. 电汇 C. 信用证 D. 托收 满分:2 分 8. 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判断技术进出口的标准是() A. 当事人的国籍 B. 合同的约定 C. 技术进出中国国境 D.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审批机构 满分:2 分 9. 在国际法上,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表决权的表 决制度,称之为( ) A. 集团表决制 B. 加权表决制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一、 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替代性,ADR) 1、 类型:(1)协商 (2)微型庭审 (3)早期中立评估 (4)争议解决小组 (5) 调解——联合调解 2、 特点:自主性 灵活性 便捷性 减少对抗性 保密性 二、 国际商事仲裁 1、 特点:自主性、灵活性、保密性 裁决的终局性 自愿、合意、自主选择仲裁方式 不公开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2、 机构:(1)临时——争议裁决后自行解散 (2)常设——职能:制定仲裁规则,监督实施 提供行政管理与服务 程序灵活 快捷高效 费用低廉 保密安全 互利共赢 80、12、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88、1、1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0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特点:规范性、便利性 我国主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CIETA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3、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1) 概念:指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达成的将其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契约。 争议发生前—主合同组成部分—非独立—仲裁条款 争议发生后——————独立的契约——仲裁协议书 (2 ) 内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仲裁机构 (3) 效力 ①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 管辖权 有效性及其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②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仲裁地 主合同的准据法可以适用仲裁条款效力确认的问题,但先应根据当 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地法…… ③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形式合法 内容合法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14324394.html,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马静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 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之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联合国的宗旨,是伴随国际法发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并尽量采纳国际通行的解决国际争端办法,形成自己的一套解决国际争端理论及政策。 关键词国际争端国际法社会主义国家 中图分类号:D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42-02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 (一)国际争端理论 对于国际争端,学者们就想对此进行归纳和解释,以此为基础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常设国际法庭,即PCIJ认为争端就是“a dispute could be regarded as'a disagreement over a point of law or fact, a conflrict of legal views or of interests between two persons”。 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阻碍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步伐,世界各国都意识到和平的重要性。国际红十字协会创始人亨利.杜南就认为,战争、武装冲突总是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只有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才是各文明国家发展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既然争端的根源往往是利益的冲突,那么权衡利益就是解决争端的出发点,因此,探究解决争端的方式就变得十分重要。现在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做法主要是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综合来 看有以下几点: 1.谈判

国际法期末试题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国际法讲义10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争端: 1、两个主体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2、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 主体主要还是主权国家 二、分类: 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 《联合国宪章》第36条: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提交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 3、事实性质的争端 4、混合型争端 三、国际争端解决的原则 1、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2、自由选择解决争端原则 3、自力(助)救济原则 4、国际协助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 1、1899年,俄国沙皇提议召开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避免诉诸武力。——成立常设仲裁法院 2、1907年美国总统推动召开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限制使用武力索取债务公约》 3、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2条: 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4、二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确立 五、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第二节强制性方法 一、反报(retortion): 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二、报复(reprisal) 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二者对比: 对称性行为,第三国无权干涉 对抗性行为一旦停止,反报、报复即停止。 引起反报的行为及反报行为都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引起报复和报复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 三、平时封锁(pacific blokade) 指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 四、干涉(intervention) 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 现代国际法合法的方式: 反报和非武力报复 第三节政治(外交)解决方法 一、谈判(negotiation)与协商(consultation) 直接谈判、友好协商 谈判:口头、书面——首要方法 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 谈判义务源于双边或多边协定,不是习惯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 1. 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 2. 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协商:不受谈判双方的限制 20世纪50年代开始作为外交谈判的特殊形式,在国际实践中得以适用。二、斡旋(good offices)与调停(mediation) 1899、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第三方协助,第三方:国家、国际组织、个人 促使争端双方谈判 斡旋者不参加谈判,调停者参加谈判 只具有建议和努力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 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1)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又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年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模拟试卷

2011年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模拟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中国甲公司传真给尼日利亚乙公司:"供应5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FOB天津3000美元,合同成立后3个月装船,电汇付款,请5日内回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 B. 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邀请 C. 甲公司传真一经发出就产生法律效力 D.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有义务给予答复 答案:A 2.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投资待遇有差异时,应作为依据的是【】 A. 待遇最高者 B. 最惠国待遇 C. 国际法上的公正、平等待遇 D. 国民待遇 答案:A 3. 下列有关备用信用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 B. 备用信用证是可以撤销的 C. 备用信用证不具有独立性 D. 备用信用证具有单据化的特点 答案:D 4. 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选择上,拒绝提供税收饶让的国家是【】 A. 前联邦德国 B. 美国 C. 法国 D. 日本 答案:B 5. 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卖方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B. 付款行、议付行只能是开证行 C.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卖方申请开立的 D. 若发现开证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开证行可自行撤销已开立的信用证 答案:A 6. 我国对限制进口技术的管理方式是【】 A. 许可证管理 B. 合同登记管理 C. 目录管理 D. 经营者管理 答案:A 7. 被称为"纸黄金"的国际储备是【】 A. 稀缺货币 B. 特别提款权 C. 欧元

国际争端的类型和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有哪些类型 国际争端因其发生原因和性质的不同,一般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法律争端;第二类是政治争端;第三类是事实争端;第四类是混合型争端. 例如:北极争端存在的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争端(包括对大陆架的划分) 航道争端 二、解决国际争端有哪些方法? 传统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的和非强制两大类 (一)强制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按其意愿解决争端而采取的单方行为,诸如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早期西方一些国际法学者把战争和非战争的武力方法也列为强制方法,已被废弃。平时封锁和干涉与战争有着本质的联系,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使用威胁或武力”,属于强制性的非和平方法,为现代国际法所不容,应加以废弃和禁止。反报和报复,由于其可以作为主权国家具有的自助手段和自卫行为,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持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和在特定条件下,则是允许的。 (二)非强制的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此外,依据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又把协商方法确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方法。上述方法可概括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法律方法以及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解决办法。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 谈判包括磋商和召开国际会议。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的基本的方法。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谈判是一种独立的方法,又为其他方法所包容。谈判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条约法关于达成协议的规则。 调查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判断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但许多争端都涉及对事实的判断,因而调查又是一项重要解决争端的辅助方法。调查多

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1年第5期(总第109期)WTO 法专栏 论W 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张乃根X 内容提要: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域内)法的关系、以及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三个方面,探讨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本文认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所具有的准司法解决争端的性质,与其规则导向,密不可分,形成了全新的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独特机制。该机制采取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对保障WTO 法的约束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而是经济全球一体化时代,各国各地区寻求最大限度的国际合作之产物。 主题词:WTO 争端解决机制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主权理论 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公认为是“WTO 最独特的贡献”。①WTO 成立 以来的实践已充分地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 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因为没有这一机制,WTO 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无法解决,势必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 就会失去存在意义。统计表明,相比先前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 A TT )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今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频繁、更有效的利用。G A TT/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② 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8月20日 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24日1995年1月1日至 2001年2月21日受理争端约400③101 182228采纳报告101625 47授权中止减让1 25X ①②③G A TT 作为准国际组织的存续期间(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究竟受理了多少争端案件,无确切统计。根据杰克逊估价,总数超过400起。See John H.Jackson William J.Davey and Alan O Sykes ,Legal Problem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53rd ),West Publishing Co.P.339.根据WTO 主页提供的G A TT/WTO 争端解决统计所编制,分别下载自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c14324394.html,/wto/ dispute/bulletin.htm (16/9/97);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c14324394.html,/dispute (19October 1999)、 (23March 2001).这是WTO 首任总干事鲁杰罗(Renato Ruggiero )的评价。引自Statement of Director -G eneral Rug 2giero (17April 1997),下载自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c14324394.html,/wto/about/dis pute1.htm (07/20/97).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评析

[内容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实力取向”方法和“规则取向”的方法,即法律的方法。这两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长处和局限性。随着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国际组织对法律方法的发展和改进,法律的方法将会发挥的更好的作用。我国对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方法总体上持消极态度,直到八九十年代才开始转变态度。中国应以务实的态度适当利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法律方法;中国的态度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法律的方法国际社会的芸芸成员基于各自对外政策的立场的不同,在某些问题上产生了事实的或法律的分歧以及政治和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从而形成国际争端。国际争端伴随着国家出现、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产生,只要有国家存在,国家间利益的冲突就是永恒的,因而国际争端从总体上讲具有不可避免性。国际法的任务,一方面是要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平衡,减少国际争端;另一方面就是要在国际争端实际产生以后,采取适当办法予以解决。国际争端的主体是平等的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政治实体,但主要是国家,彼此是地位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国际争端通常关涉各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有的争端甚至直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若不能及时,有效,合理地解决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寻求用国际法的特殊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项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 《联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而且必须以和平的方法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在寻求以何种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时,争端当事各方有权自由选择和协议适合与有关争端的性质和情况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方法,有义务善意履行其所缔结的争端解决协定的各项义务,并有义务在其未能以任意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况下以其商定的其他和平方法寻求争端的解决。(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联合国宪章》不仅特别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的重要地位,而且具体设计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制度包括:谈判、斡旋、调停、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秘书长介入争端解决等,其中谈判、斡旋、调停、调查、和解又称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仲裁和司法解决又称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但正如上文所言,一般国际法上并不存在以某种具体程序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无论是法律性质的争端还是政治性质的争端,当事国都可以自由选择以何种和平方法来达成解决。[!--empirenews.page--] 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即仲裁和司法解决的方法,就是利用国际法庭或国际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做出裁决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具体来说,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一致国同意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人来裁判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解决方法,当事国可以选任仲裁员自选组成仲裁法庭,也可以常设仲裁机构体系内组织仲裁法庭。司法解决的方法则是利用国际法院与裁判庭的司法职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或国际法庭,后者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各方做出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目前,国际上存在的最重要的仲裁和司法机构分别是1920年成立的常设仲裁法院和1945年成立的国际法院。一般提及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就是指利用这两个机构做出裁决的方法。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有以下特点:第一,适合于解决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混合性质的争端。第二,解决争端和裁决争端依据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一般的道德规范。第四,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对争端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人有义务执行实质性裁决或判决。第五,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法,争端当事国一般不再诉诸于其他任何争端解决方法。二、解决国际解决的法律方法评析(一)“实力取向”的方法抑或“规则取向”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主要可以划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前言 德意志皇帝、普鲁士国王陛下,奥地利皇帝、波希米亚国王、匈牙利奉圣国王陛下,比利时国王陛下,中国皇帝陛下,丹麦国王陛下,西班牙国王陛下和代表国王的摄政女王陛下,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墨西哥合众国总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印度女皇陛下,希腊国王陛下,意大利国王陛下,日本天皇陛下,卢森堡大公和拿骚公爵殿下,门的内哥罗亲王殿下,荷兰女王陛下,波斯皇帝陛下,葡萄牙和阿尔加维国王陛下,罗马尼亚国王陛下,全俄罗斯皇帝陛下,塞尔维亚国王陛下,暹罗国王陛下,瑞典和挪威国王陛下,瑞士联邦委员会,奥斯曼皇帝陛下和保加利亚亲王殿下, 在维持普遍和平的强烈愿望的激励下; 决心竭尽全力促进国际争端的友好解决; 认识到文明国家集团各成员国的联合一致; 愿意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加强国际正义感; 深信在各独立国家之间设立一个各国均能参加的常设仲裁 法庭将对达到此目的作出有效的贡献; 考虑到仲裁程序的普遍和正常组织的优越性; 同意国际和平会议尊敬的发起人的主张,即公平和正式的原则是国家安全和各国人民福利的基础,最好载入一项国际协定中;

愿意为此目的而缔结一项公约,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各全权代表名单略。) 上述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编普遍和平的维持 第一条在各国关系中尽可能防止诉诸武力,各缔约国同意竭尽全力以保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编斡旋和调停 第二条各缔约国同意,遇有严重分歧或争端,如情势允许,在诉诸武力之前应请求一个或几个友好国家进行斡旋或调停。 第三条不论有无此项请求,各缔约国认为,由一个或几个与争端无关的国家在情势许可的情况下,主动向争端当事国家提供斡旋或调停,是有益的和可取的。 与争端无关的国家,即使在敌对过程中,也有权提供斡旋或调停。 争端的任一方绝对不能将此项权利的行使视为不友好的行为。 第四条调停者的作用在于协调对立的要求并平息争端各国 之间可能发生的不满情绪。 第五条一俟争端的一方或调停者本身宣布他所建议的和解 办法未被接受时,调停者的职能即告终止。 第六条斡旋和调停,无论出自争端国的请求,或出自与争端无关的国家的主动,都只具有建议的性质,绝无拘束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街头争端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街头争端的正确处 理方法和原则 街头争端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原则 第一原则:远离争端仁者无敌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任何时候,绝不恃武挑衅炫耀,远离争端。 拒绝任何无谓之挑战,对无伤大雅的挑衅亦可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甚至转身避开,令对方无趣而退,不战而屈人之兵。 莽夫凡事靠拳头,智者三思而后行。 大吅千吅世吅界,朗朗乾坤,惟仁者无敌。 第二原则:不充英雄三十六计走为上 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任何时候,是非之地,不可久留。 无需出手时,走!非出手不可时,速战速决,走! 永远不可梦想吅做“以一抵十”,“空手入白刃”的“英雄”之举! 格斗自卫决非游戏!能走便走,千万不可硬充英雄。 切记: 能让自己安全离开危险地,便达到了自卫之最高目的! 第三原则:该出手时先出手一击必杀 倘对方蓄意挑吅起争端,且绝不放手时;

倘发现自己身陷险境,除了动手,别无选择时,务必先下手为强。 首先发难,打对方措手不及! 第一击务必以最快,最狠的打击,抢在对手行动前发动毁灭性的目标定位攻击! 争取一击即解除对方战斗力。 切记: 危境下绝不能落到下风! 你必须抢占先手! 一击必杀最好,至少也可取得先机,堪能控吅制战局,并可助长取胜信心,使自身受伤的机率降至最低。 第四原则:一发三连速战速决 大多数情况下,一击不可能完全制吅服对手,因此,一旦攻击,务必一发三连,紧随第一击,发挥四肢八体立体攻杀之长,发动连续不断,迅猛密集的强攻,直至对方彻底失去攻击能力。 切记: 一旦出手,绝不放过,绝对不要给对方以任何卷土重来的机会! 以快速冲击取胜——冲乱其阵脚! 以立体压吅制猛击取胜——让对方防不胜防,无法反击,连续受创! 你完全不用担心对方反击——攻击就是最好的防御! 倘系突遭歹吅徒袭吅击,需先巩固防御,迅速收劾含胸团身。 以双手(掌),肘臂提高护住头面,颈,胸要害,提膝护住下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一)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一) 内容提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1)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又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所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通过和平的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加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是互不侵犯原则的直接引伸。(2)应当指出,《联合国宪章》特别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重要地位,宪章第33条规定:“任何争端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国自行选择之其它和平方法,求得解决”。二、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和原则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成立以来,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现实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我国政府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主要的基本原则。在我们今天这个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国际社会中,各国只有和睦相处,和平友好,才能求得共同的发展和繁荣。斡旋、调停、调解、谈判是国际法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从原则上讲,应当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得违反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国际争端的解决既是和平的,又是合理的。从程序上讲,利用联合国内的斡旋、调停或调解委员会,应有利于加强大会、安理会和秘书长的配合协调,注意它们根据宪章所肩负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分工及平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无论是政治性质的还是法律性质的,如不妥善解决,都可能引起或加剧国际冲突,甚至酿成战争,危及和平事业。国际争端的和平

国际法

的裁判 国际仲裁是根据1794年英国和美国之间的《杰伊条约》实施的种载发展而来的,1899年的裁判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以及其他众多国际条约都载有仲裁条款,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拟定了《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国际仲裁可分为两代:第一代是传统的国家间仲裁,第二代是混合仲裁,国家间仲裁的一个重要发展是仲裁的制度化,比如2000年建立的埃塞俄比亚与厄立特里亚边界委员会和求偿委员会,混合仲裁是国际争端解决方式“静悄悄革命”的产物,这种仲裁涉及国家与私人当事方之间的争端,特别是商事争端,1979年美国于伊人质危机后建立的美伊求偿法庭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混合仲裁的两个例子。 仲裁是基于当事方同意的法律解决方法,这种同意可以来自一个现有条约,比如专门的裁条约(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①,或者条约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来自一个临时仲裁协定,即争端发生后当事方达成的将案件交付仲裁的协定,在当事方事先同意依仲裁解决争端的情况下,争端一方依照有关规定单方面书面请求仲裁庭解决争端被称为强制仲裁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5名仲裁员甚至1名伸裁员组成,除1人仲裁庭(或独任裁庭)由争端双方共同指定外,多人仲裁庭通常由争端双方各指派1名或2名伸裁员,其余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由争端双方共同指定或双方已指派的仲裁员共同指定予以组成,在强制仲裁的情况下,如果争端一方不单独指定或与另一方协议指定仲裁员,则由一个法定的第三方指定如联合国秘书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或者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仲裁员应从精通国际法的公认人士中选出,遇专业性强的特殊案件,仲裁员中应有相关的专业人员,仲裁庭一经成立,在其作出裁决前,其组成应保持不变,如某一仲裁员因死亡、解取或辞职而空缺时,则按原来指派仲裁员的程序予以补缺。 除争端当事方议定的程序规则外,仲裁庭有权自己制定其程序规则,在争端方对适用法律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应适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分书面和口述两个阶段。书面程序由双方提出诉状和辩诉状,仲裁庭有权索取证据和切相关资料,口述程序是双方派律师、代理人或

国际法-模拟题

《国际法》模拟题 一单选题 1.1958年我国政府在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声明我国领海宽度为(). A.3海里 B.6海里 C.12海里 D.4海里 [答案]:C 2.当联合国的会员国拖欠财政款项的数目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之数目时,即(). A.被除名 B.丧失大会投票权 C.被停止会员权利 D.劝其退出 [答案]:B 3.当事国直接解决争端的方法是(). A.调查 B.和解 C.磋商 D.谈判与协商 [答案]:D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结束中国和德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方式是(). A.签订和约 B.德国单方声明 C.中,德共同声明 D.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 [答案]:D 5.缔结多边条约时提出保留的国家要成为该条约和当事国,必须(). A.全体当事国一致同意 B.当事国的2/3多数同意 C.至少有一个当事国同意 D.当事国的简单多数同意 [答案]:B 6.对于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A.合并,分离,割让,独立 B.合并,添附,割让,独立 C.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D.合并,分离,分立,割让 [答案]:C

7.国际法上第一个宣布战争为非法的国际条件是(). A.《巴黎非战公约》 B.《国际联盟盟约》 C.《联合国xxx》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答案]:A 8.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区域”资源开发活动的机构是(). A.大会 B.理事会 C.秘书处 D.企业部 [答案]:D 9.国际组织不同于国际会议之处,在于国际组织具有(). A.常设机构 B.成员 C.xxx D.经费 [答案]:A 10.何种行为可以免除国家责任?(). A.一国迫使他国同意,违背该国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B.一国的军用飞机进入他国领土 C.一国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保护本国的生存而违背了国际义务 D.一国造成重大偶然事故使外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答案]:C 11.联合国国际法委员编纂的国际法公约草案应交由(). A.联合国大会批准 B.安全理事会批准 C.秘书长批准 D.各国签署和批准 [答案]:D 12.领馆的设立地点,类别及其辖区,由(). A.派遣国决定,与接受国无关 B.接受国决定,与派遣国无关 C.派遣国决定,但须经接受国同意 D.接受国决定,但须经派遣国同意 [答案]:C 13.领土庇护指().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评析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评析

[内容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实力取向”方法和“规则取向”的方法,即法律的方法。这两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长处和局限性。随着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国际组织对法律方法的发展和改进,法律的方法将会发挥的更好的作用。我国对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方法总体上持消极态度,直到八九十年代才开始转变态度。中国应以务实的态度适当利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法律方法;中国的态度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法律的方法国际社会的芸芸成员基于各自对外政策的立场的不同,在某些问题上产生了事实的或法律的分歧以及政治和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从而形成国际争端。国际争端伴随着国家出现、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产生,只要有国家存在,国家间利益的冲突就是永恒的,因而国际争端从总体上讲具有不可避免性。国际法的任务,一方面是要协

调国家间的利益平衡,减少国际争端;另一方面就是要在国际争端实际产生以后,采取适当办法予以解决。国际争端的主体是平等的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政治实体,但主要是国家,彼此是地位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国际争端通常关涉各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有的争端甚至直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若不能及时,有效,合理地解决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寻求用国际法的特殊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项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概说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组织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概说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s)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基于各自政策和立场的不同而产生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意见分歧或政治利益上的冲突。 ?广义的国际争端还包括以国家为一方,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为另一方的争端。 二、国际争端的特点 ?(一)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远远超过其他争端; ?(二)国际社会没有超国家的权力机关来解决国际争端,因此国际争端的解决主要取决 ?于当事国的诚意和努力以及第三方的协助; ?(三)国际争端的产生往往基于各种复杂的因素; ?(四)国际争端的解决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 ?(五)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受人类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 三、国际争端的种类 ?(一)政治争端。指起因于有关国家的政治利益的争端,通常是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或有关争端当事国不愿意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 ?(二)法律争端。指争端当事国的各自要求和主张是以国际法为依据、因此可以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 ?(三)事实争端。指起因于有关争端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某种情况的真相争执不下的国际争端。 ?(四)混合型争端。 四、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分类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可从不同的角度分类。 ?从参与争端解决主体的角度看,可分为当事国自行解决和第三方协助、参与或主持解决。?从解决争端的是否具有强制性角度看,可分为和平方法和强制方法。 ?(一)和平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政治方法有: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等。 ?法律方法有:国际仲裁和司法解决。 (二)强制的方法 ?强制方法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另一个国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采用某种具有强迫性的措施。包括: ?1.报复 ?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所采取的有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例外地被准许的,以迫使后一国接受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的争端的解决。 ?2.反报 ?指对某种不礼貌、不友好或者不公平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作为还击。 (二)强制的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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