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

际惯例及其主要内容。

【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内容包括:汇票使用的主要法律制度;托收与《托收统一规则》;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本章难点包括:票据法的基本原理;远期付款交单中的信托收据制度;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及其欺诈例外。

第一节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在国际支付中的地位和作用

票据和货币时国际支付中心的两大工具,但票据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货币复杂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一种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其特征是:

1、流通转让性。记名票据需背书转让,不记名票据凭交付即可转

让。

2、独立性。票据的取得一般基于某种基础关系,但一经取得票据,

票据的权利义务即与基础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分离。

3、要式性。票据权利的实现要符合票据的法定形式,出具的票据

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产生法定权利。

在票据中汇票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

二,票据的种类

一般分为

(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普通支票和特殊支票,前者通常有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样式:

汇票

凭票祈于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给付乙或其指定人人民币

500,000(五十万元)整

此致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支行

发票人甲

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

敬礼

(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中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三、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

1、日内瓦票据公约,适用于国际汇票、本票、支票也适用于国内票据。由于各国票据法存在较大分歧和差异,使票据在国际贸易中的流通出现很多问题。因此从十九世纪开始就有一些国际组织主张把各国的票据法统一,制定一些有关票据的统一公约。经过长期的酝酿准备,终于在三十年代初期通过了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又称为《日

内瓦汇票和期票统一法公约》。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和日本及拉美国家都已经采用了日内瓦公约,而英美等国认为日内瓦公约的某些规定与英美法的传统和实践有矛盾,因此一直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因此,从世界范围来说,目前票据法方面存在两大法系:一个是日内瓦法系,一个是英美法系。总的来说,日内瓦法系对票据的形式要求比较严格,英美法系较灵活。中国没有参加日内瓦公约,但在对外贸易结算中也按照该公约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2、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为解决英美国家和日内瓦法系国家在票据问题上的冲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和协调于1987年正式通过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尽管该公约尚未生效,但在协调两大法系的分歧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如票据的形式,执票人的法律地位等。

四,汇票的主要法律特征

1、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开立的,要求对方于见票时或在一定时间之内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2、汇票的当事人

出票人-----开出汇票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卖方。

受票人-----汇票上的付款人,通常是买方或其指定的银行。

受款人-----受领汇票上所规定金额的人,通常是指卖方或其指定银

行。

3、汇票的分类及流通程序

﹝1﹞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①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个人或商号。付款人即可以是个人

商号,也可以是银行。在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准备单据和开立汇票,卖方开出的就是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汇票,一般用于代客汇款,即通常所称的票汇。承办汇票的银行在签发汇票后,必须将付款通知书寄给国外付款银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汇票取款时核对。银行汇票多为光票,不附单据。

﹝2﹞根据付款时间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前者载明向付款人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后者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还可分为见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和定日汇票。

﹝3﹞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在票面上明确记载受款人姓名或名称的汇票;

指示汇票是指不仅在票面上写明受款人姓名,而且还要写上“或其指定的人”字样;

无记名汇票是指票面上没有记载受款人姓名,或仅记载“付来人”字样的汇票。记名汇票只能依背书转让,但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记载

“禁止转让”;无记名汇票仅交付就可转让;指示汇票通过背书转让,出票人或背书人不得记载“禁止转让”字样。英美票据法和我国台湾承认这三种汇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中国也不承认)。

﹝关于汇票的流通程序可自学。分为出票----背书----提示----承兑等过程)

4、汇票记载的事项,按日内瓦公约的相关规定,汇票必须载

明以下事项:

(1)应写明汇票字样。英美法系国家对此无要求。

(2)无条件支付金额的命令,即付款人的付款不得附带任何条件。(3)付款人姓名,付款人如为自然人应记其姓名,如为法人应记载其姓名同时记载其法定代表人。

(4)付款日,也就是汇票的到期日,是汇票的法定内容之一。

(5)受款人姓名,收款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其记载方法同付款人相同。日内瓦公约不允许出具无记名汇票,即汇票上不记载受

款人姓名,只写“交付来人”。英美法系则允许开立无记名式的

汇票。

(6)出票日,出票日决定付款日和付款提示日。英美法系对此没有要求成为法定要件。

(7)汇票的到期日,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汇票必须载明到期日,否则无效。英美系对此无要求,如没有载明到期日可按见票即

付的汇票处理。

(8)出票人签名,出票人签名的法律意义在于,在汇票付款或承兑之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在汇票遭拒付或退票时,持票人可

向其追索。

以上均为汇票的法定要件。

四、关于汇票的几个主要问题

1、汇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权利义务票据基本特点是谁在票据上签字,谁就对该票据承担责任,因而成为该票据的债务人之一。汇票的背书人越多就意味着更多的人对该汇票承担责任。被背书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要求付款人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度背书转让给别人。

2、汇票的提示提示可以说是执票人的义务。提示可以分为承兑提示,付款提示。远期汇票都必须向付款人做承兑提示,然后在于汇票到期时做付款提示。无论是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否则汇票的背书人和出票人可以解除责任。

3、汇票的承兑即在汇票正面由付款人写承兑字样,他才成为汇票的债务人。承兑之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如果是即期汇票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追索。

4、持票人的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要求付款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向付款人行使,追索权向其前手行使。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并负连带责任。

5.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须在法定时间内制作拒绝证书,否则不能追

索。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如果票据的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适用何种法律就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国票据法第95条,涉外票据是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境外的票据。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税和追索权行使的期限的确定,适用行为地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例外是,对支票记载的事项,经当事人协议,可以适用出票地法,也可适用付款地法。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照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没有上述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中国票据法的规定值得注意: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必须给付对价。中国的规定综合了不同法系的做法,增加了大陆法系没有的对价要求。

第二节国际贸易支付---------汇付和银行托收

一,汇付(remittance)

1,它是指使用银行汇票,由汇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由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支付票据汇给国外债权人。

2,法律关系

当事人有汇款人(remitter)、收款人(payee)、汇出行(remitting bank)和汇入行(paying bank)。

汇款人出具汇款申请书,经汇出行接受后,构成汇款人与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汇入行按照事先建立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接受汇出行委托,付款给收款。

具体步骤:①付款人申请,委托付款行付款,并将款项交存付款行。②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委托指示,委托其协助办理汇款业务。③汇入行向收款人发出通知。

3,方式

电汇(T/T)汇出行按照汇款人申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指示给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

信汇(M/T)汇出行按照申请,通过邮递(如航寄)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指示其给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

票汇(D/T)汇出行按照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给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在此方式中,收款人和受票人为同一人

汇付的法律性质是:是当事人通过两地银行解决双方结算的的一种方式,。两地银行既不保证买方向卖方付款,也不保证自己付款,因此没有银行信用的介入。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二.托收的概念和种类

1,托收是指卖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卖方银行通过买方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各国银行在实践中已形成了有关托收的一套习惯做法,这些习惯经国际商会整理形成了成文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

URC对托收的当事人规定有四个: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

2,托收的种类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①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具金融票据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而不付单据。

②跟单托收是指卖方将金融票据和商业单据一起,或只将商业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款项。

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指卖方的交单必须以买方付款为条件,即代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票款之后才能将商业单据交给买方的托收方式。

B,承兑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方承兑后即可从银行取得有关票据.

二,托收有关当事人的关系及权利义务

1,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在银行办理托收时填写托收委托书。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有权自由指定代收行,但风险与费用均有委托人负担。

代收行的职责是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及时向汇票的付款人做付

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并与遭到拒付时把详细情况通知托收行。

3,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只能由委托人出面向付款人追偿。

总之,托收的重要特点是银行的地位严格地限于代理人,它对

货款能否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因此,从信用性质上讲,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而不是银行信用。

托收与汇付的不同之处是,汇付是付款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时

间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货款汇付给收款人的支付方式。

托收方式是出口商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

过进口地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方式。托收方式中的出票人

和受款人往往会重叠。

四.托收的具体程序(自学

第三节银行信用证

一、1信用证的概念与性质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首先付款的书面约定或凭证。

它包括三层意思:

A、是银行签发的一种对受益人(卖方)的约定。

B、受益人依此约定取得信用证项下权利,但受益人须满足信用证所规定的要求。

C、开证行依照约定支付受益人一定的金额。

由此可见,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结算的款项一般不是现款,而是账面的划拨。信用证和托收的主要区别是信用证的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承担者付款义务。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基本运作程序。

1、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

受益人、通知行等。

(1)开证申请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买方申请开证时一般需向开证行提供押金或其他担

保。

(2)开证行:接受买方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银行。

(3)通知行:即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与受益人同在一地。

(4)受益人:享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或利益的人。

(5)指定行:即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所开立汇票的银行。一切信用行向受益人付款,指

定行一般在卖方所在地,也可以是通知行。

2、信用证运作程序

A.出口商和进口商订立基础合同后,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

B.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后,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寄交通知行。

C.通知行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即卖方﹞。

D.出口商接收信用证后,发货并取得单证。

E.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垫付货款给出口商。

F.议付行向开证行(付款行)寄单索偿。

G.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证后,向议付行付款。

H.付款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进口商审单无误后付款给付款行(有时已经预先交付保证金)。付款行将单据交给进口商。

进口商凭单据从承运人处提货。

三、信用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

式建立起来的一种的合同关系,这是一种自主的合同不受其他任何合同的影响。

2、开证行与通知行、指定行的关系受他们之间代理合同的

约束。通知行或指定行由开证行指定。

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信用证为依据的,随

着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不同。如开证行开出的是可撤销的信用证,他们之间就不存在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如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它们之间的合同是有约束力的。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自学﹞

五、信用证的种类

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2,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可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而不需要事先通知受益人的信用证。由于可撤销信用证的这种可以单方面撤销的特点,所以它对受益人来说不是一个确定的付款承诺,这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3,保兑信用证,是指经由开证行以外另一银行对受益人

作出付款或承兑承诺的信用证。保兑行的承诺不从属

于开证行的承诺,两个承诺是独立的。受益人行使权

利不受先后顺序的限制。

4,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要求被

委托付款或承兑的银行或可以议付的任何银行使信

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适用一个或数个第三者(第二受益

人)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可将买方、

中间商、卖方联系起来。

5,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保

证,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基础合约义务时,对受

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备用信用证和一般信用证虽然

都是信用证,但差距甚远,它们的差别是:

①一般信用证都是买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卖方为受益人。但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申请人即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②一般信用证的目的是清偿买卖合同的货款,而备用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履约担保,除适用于付款保证外,还可以适用于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

②一般信用证要求提供提单、发票等商业单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

只要求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和关于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由此可知,备用信用证具有保证作用,但同时也具有信用证的性质。

六,信用证交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及基本原则

1、有关信用证的法律规范在各国立法中基本上还是空白,

一般依靠各银行自定的信用证条款和国际商业习惯调整。

目前广泛使用的是国际商会1930年制定《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简称UCP.经过多次修改目前使用的UCP600。我国

银行也参照该惯例处理银行业务

2、信用证遵循的基本原则

(1)信用证交易的独立原则

信用证交易交易的当事人之间主要存在这样几类关系: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交易,而又独立于买卖合同。这种独立性包含如下内容:

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时,银行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这是跟单信用证的根本原则和特征。

不允许银行以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有关基础合同履行的争议作为不付款、少付款、延期付款的理由。也不允许买方以其与卖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为由限制银行向受益人付款。

总之信用证条件下,不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每一安排的双方与其他安排的当事人是独立的。

(2)严格一致原则

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行为等。因此银行付款只要求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

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

银行根据严格一致原则付款既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的指示不符,银行可以拒付,否则将自担风险。

关于审核单据的标准,UCP600规定,银行应合理的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该一致仅限于表面一致。一旦申请人放弃不符或授权付款,银行可按此办理。(3)信用证的欺诈例外

A、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基础交易存在实质

性欺诈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

立的例外。

信用证欺诈是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和独立原则即予以支付的规定,伪造、变造信用证下要求的商业单

据的行为。信用证欺诈可分为两种,一是伪造单据,二是

记载不实的单据。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欺诈是一种故

意行为,不仅体现在履约过程中,而且体现在订约过程中。

B、对信用证的欺诈银行如何行使独立原则

根据UCP600的规定,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

证的要求,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即使存在欺诈的情况,只

要单证相符,银行仍然要照付货款。它实际上排除了例外

原则的适用。

关于欺诈例外《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要灵活许多,它

首先肯定了独立原则,但同时又规定如果各项单据在表面看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而其中一份必要的单据是伪造的或带有欺诈性或在交易中有欺诈行为,而且银行也确知所递单据是伪造或受害方有欺诈证据,银行是否采取例外原则有自主选择权。由此可知,信用证欺诈例外是有限制的,银行有自主选择权,那么法院的干预又成为一种方法。

C,我国的做法

我国的司法实践也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1989年最高法院做出规定,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经验,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下的货款。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第一节托收规则 第二节信用证 【案例1 】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 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法律问题】 1.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 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3.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赅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1.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2.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3.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 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 【案例2 】 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承兑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B公司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1.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2.此案中国A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起诉代收行?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1.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兑交单付款方式,承兑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 国际结算案例

第六章国际结算 [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案例分析: 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分析: 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浅析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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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摘要: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以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都是不相同的。选择正确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及风险分析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分类教案资料

精品文档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支付方式:即汇款、托收、信用证。汇款是进口人通过银行将货款付给出口人,属于顺汇法,商业信用。汇款有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办法。其中电汇(T/T)是最常用的办法。托收是出口人装出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属于逆汇法,商业信用。其下又分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属于逆汇法,银行信用。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根据效力,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根据时间,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此外,还有一些特别的信用证,如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等新品种。 同城的基本都是支票和电汇,比如朝阳征和! 国外一般是托收:DP,熟悉的客户之间可以T/T,但是尽量以托收为有利方式。 国内都是承兑,承兑期限内付款,杠杆原理做业务! 电汇、票汇、及信汇三种汇付方式的异同 1、共同点: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均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这就形成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三者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同,均属顺汇。 2、不同点:电汇是以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受款人取款,而由受款人持票登门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受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 3、如何正确运用:电汇是收款较快、费用较高的一种汇款方式,汇款人必须负担电报费用,所以通常以金额较大或有急用的汇款使用电汇方式。信汇、票汇都不需发电,以邮递方式传送,所以费用较电汇低廉,但因邮递关系,收款时间较晚。 精品文档

国际支付方式及其特点比较

国际支付的基本概念 国际支付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以一定的支付工具和方式,清偿因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国际债权债务的行为。通常它是在国际贸易中所发生的、由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 国际支付伴随着商品进出口而发生,然而它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同时,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发展,其应用范围亦不断扩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前,国家之间的货物进出口通常采用现金支付,以输送黄金或白银的方法清偿债务。然而,用现金支付不仅运送风险大,占用和积压资金,而且清点不便,计数之外还要识别真伪。因此,只有交易量小,采用现金支付才能应付。16—17世纪,欧洲的一些商业城市已广泛地使用由封建社会末期发展起来的票据来进行支付。非现金支付的方法——票据代替了金钱,金钱票据化,使支付非常迅速、简便,而且节约现金和流通费用。票据化的支付方法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贸易中买方凭单付款的方式已经相当完整了。 买方凭单付款的支付方式,要求银行以单据为抵押向出口商融资,使银行信用引入普通的国际支付业务中。银行的融资使商人增加贸易量,银行本身也得以扩展业务,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了贸易支付与融资相结合为特征的和以银行为中枢的国际支付体系。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国际支付业务以及适用于国际支付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发展和完善,国际支付实现了快速、安全地完成国际间的收付,适应了高度发达的世界经济的需要;并从国际货物买卖支付体系向国际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领域进行拓展。 国际支付的特征 国际支付产生的原因是国际经济活动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国际经济活动包括贸易活动与非贸易活动。国际贸易活动指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货物、技术或服务的交换,如货款、运输费用、各类佣金、保险费,技术费。非国际贸易活动是指国际间除贸易活动以外的各类行为,如国际投资、国际借贷、国际间的各类文化艺术等活动。 国际支付的主体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含义依据不同的活动而定。如在货物买卖中,当事人是指双方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人,且有银行参与。 国际支付是以一定的工具进行支付的。国际支付的工具一般为货币与票据。一方面,由于国际支付当事人一般是跨国之间的自然人、法人。而各国所使用的货币不同,这就涉及到货币的选择、外汇的使用,以及与此有关的外汇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问题;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直接运送大量货币所引起的各种风险和不便,就涉及到票据的使用问题,与此相关的是各国有关票据流转的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国际支付是以一定的方式来进行的。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互不信任,他们从自身利益考虑,总是力求在货款收付方面能得到较大的安全保障,尽量避免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并想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融通。这就涉及到如何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国际上长期形成的汇付、托收、信用证及国际保理等不同的支付方式,来处理好货款收付中的安全保障和资金融通问题。 国际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的付款方式及交货条款

国际贸易的付款方式主要有以下若干种: 1. 汇付:(包含以下三种) A. 电汇(T/T) B. 信汇(M/T) C. 票汇(D/T) 2. 信用证 (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3.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Bank's Draft),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Cornercial 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Draft),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4. 本票(Prom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是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银行本票。 国外票据法,允许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称为一般本票。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票,均为银行本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at sight);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y)。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5. 支票(Cha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见,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6.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当事人有四个,主要责任如下: 1.委托人(PRINCIPAL) 也称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主要是行使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上的条款,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收款的合同。 2.寄单行(REMITTING BANK) 也称托收行,是委托代收款项的银行,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业务。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托收行是在进口地的代理人,根据托收行的委托书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 一般是进口商。主要是支付款项的人。 三.托收方式 托收方式有: 1.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1).跟单托收概念

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分类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支付方式:即汇款、托收、信用证。汇款是进口人通过银行将货 款付给出口人,属于顺汇法,商业信用。汇款有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办法。其中电汇 (T/T)是最常用的办法。托收是出口人装出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 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属于逆汇法,商业信用。其 下又分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一 种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属于逆汇法,银行信用。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根据效力,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根据时间,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此外,还 有一些特别的信用证,如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等新品种。同城的基本都是支票和电汇,比如朝阳征和! 国外一般是托收:DP,熟悉的客户之间可以T/T,但是尽量以托收为有利方式。 国内都是承兑,承兑期限内付款,杠杆原理做业务! 电汇、票汇、及信汇三种汇付方式的异同 1、共同点: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均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这就形成汇款 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三者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同,均属顺汇。 2、不同点:电汇是以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 作为结算工具;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 的汇入行无须通知受款人取款,而由受款人持票登门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受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 3、如何正确运用:电汇是收款较快、费用较高的一种汇款方式,汇款人必须负担电 报费用,所以通常以金额较大或有急用的汇款使用电汇方式。信汇、票汇都不需发电,以 邮递方式传送,所以费用较电汇低廉,但因邮递关系,收款时间较晚。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 【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 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

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 ()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进行合理的报价; ()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分析】()本案例中,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此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如果做不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开证行可以拒付。本案中显然是提单与信用证不符,故银行可以拒付。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地一个舱位.年月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如果卖方公司投保地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处取得赔偿?为什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如果卖方公司投保地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处取得赔偿?为什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如果发生地风险是由于承运人地过错引起地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地风险,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公司索赔?为什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年月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地交货期是年月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月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月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地货物损失.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买卖合同规定于年月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伊丽莎白”号轮承运上述货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该轮于月日才抵达港装货,承运人接受发货人地保函,授权其代理人于签发了月日已装船清洁提单.发货人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月日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承运人签发地提单到合同指定地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记载地船舶还未抵港,直到月日上述提单所记载地货物才运抵目地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地国内销售商对其提出索赔,造成巨大损失.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承运人未能按信用证规定地装船期限如期装货,却签发了信用证一致地提单,属于欺诈行为,应对由此造成地一切损失承担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承运人认为,货物未能如期运抵目地港交货,是因所属“伊丽莎白”号轮在某港锚地等泊时遇暴雨和台风,该轮跑锚与另外一艘锚地待泊地油轮相撞,造成该轮及部分集装箱严重受损.该轮不得不进行紧急修理,于月日续航.而提单所载地全部货物最终完好地运抵交货港,并置于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之下,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承运人不能如期交货,承运人已克尽职责,完成了应尽地责任和义务,迟延交货纯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承运人签发地提单属何种提单?其后果如何? ()承运人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吗?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于年月签订了购买吨化肥地合同,由德国某航运公司“ ”号将该批货物从法国马赛港运至中国青岛港.“ ”号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遭受雨淋,受到损失.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请问:根据《海牙规则》地规定,承运人应否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地损失?为什么? . 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年月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厂)电告贸易公司(厂),以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万美元,用不可撤销地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月日厂复电,提出降价至万美元,厂经研究同意厂要求,遂于月日发电报通知厂.月日厂收到电报.随后,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人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月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地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

国际贸易的付款方式

一、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FERRED 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 汇款的另一种结算方式“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即“前T/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具体的做法是,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往往是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因此,(1)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2)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少付款,甚至不付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定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定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检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实例,某印尼客商到绍兴欲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要求采用“后T/T”的支付方法,条件是,他在签订合约时只能预付10%(即8万美元)的定金,同时,预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应该说这是一张数额不小的订单。可是对方只能预付10%的订金,此举令不少厂商举棋不定。有一个业务员这样说,我是第一次与这个客户做生意,对方只付10%的订金,数量金额又

外贸常用的付款方式

外贸常用的付款方式有三种: 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种类繁多; 二、汇付,主要包括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和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三种。 三、托收(Collection),主要包括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两种。 D/P是付款交单,我们发货后准备好我们的议付单据,通过我方银行交单至客户方银行,客户银行提示客户单据已到,客户付款后银行交单。 D/A则是承兑交单,也是通过我方银行交单给客户银行,不同的是客人只需承兑我方单据,就可以拿走正本单据,到期后再付款。 T/T是电汇(单据一般是我方直接邮寄给客户,无需通过银行),如果我们跟客户用T/T付款方式,一般的做法是客户先要给我们30%的预付款,剩余70%一般保险的方法是,货装船后,客人凭我们传真的提单正本付款,等款到帐后再邮寄整套正本单据给客人。 托收付款D/P,D/A D/A 承兑交单,核销退税,物流货代D/P和D/A的区别是,D/P必须付款买单,先交钱后交提单,如银行私自放单,责任在银行;D/A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XX天后支付货款,即可取提单,如逾期不支付货款,银行无责任。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分为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6T)V+y.p5A+c9D)E 以上除即期交单(D/P Sight)还可以做,其他的都风险较大(相对L/C 而言),但也存在客户因市场价格等问题而不付款赎单,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誉较好、长期交往的老客户。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分为即期交单(D/P at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及其演变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及其演变 假如你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商人,一定熟悉T/T,D/P,和L/C这几个术语,他们常被用来指代国际贸易中不同的支付方式,出现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付款条件”一栏。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从银行的专业角度看,把上述三个术语并列编成一组并不合适,就如同我们把四川、上海、英国编成一组一样不妥。国际贸易中传统的支付方式有三大类:汇款,跟单托收,跟单信用证,基于这些基本方式又有很多派生服务和产品。 汇款 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这三种方式和银行间的通讯方式有关,通讯手段的不同会导致速度、费用上的差异。使用电子通讯的为电汇,颇似发电报,汇款到账的速度最快但费用也相对较高。由于银行最早使用的是带“密码”的电传,英文叫Test Telex,T/T,所以长期以来大家习惯地称电汇为T/T。与此相对应,银行采用邮寄信函则为信汇,速度慢但费用低。票汇是怎么回事呢?简单地说,就是买方到自己的银行,把准备汇出去的钱换成一张特殊的“银行付款指令”——这个指令就是银行汇票,可自行带到卖方所在地银行请求付款。从费用角度看,票汇的银行收费大大低于电汇,而且如果买卖双方距离较近的话(比如广东和香港、澳门),当天甚至几个小时就可以从卖方所在地银行拿到钱。在个人业务中,比如留学生就偏爱花较少的费用从国内买一张银行汇票随身带到国外,心里觉得踏实。 尽管汇款方式简单便捷,但买卖双方必定有一方承担较大的风险,其风险就在于汇款时间点的选择:是买方先付款,还是卖方先交货。在国际贸易中,我们称前者为“预付货款”,支付安全完全依赖于卖方的信誉——买方付款后,如果卖方既不交货也不退款,则买方钱货两失。同理,由卖方先发货的称为“货到付款”,同样全部风险由卖方承担。 或许有人会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距离遥远、相互了解少的背景下,能否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呢?答案是: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得不先谈到一个影响到国际贸易各个领域的核心角色:海运提单。当货主(卖方)与船东商定所有的运输条件(如装货港,目的地,装期,各类费用等),将货物交与船东发货至指定港口,船东签发提单,收货人将凭正本提单收货。因此,海运提单既是货物已交承运人的收据,也是运输的合约证明,更重要的,它还是货权凭证!正是由于现代意义上的提单具备了货权凭证这一功能,而且为各国法律所认可,使得单据和付款之间可建立起直接的关联。简言之,提交了提单——货权凭证——便可以表示货物的交付和货权的转移,这就方便了对于货款支付的掌握。 与汇款相比,跟单托收使得买卖双方的风险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尽管如此,跟单托收方式下的支付靠的仍然是商业信誉,银行并不能保证付款,实务中仍然存在大量问题。如果是远期付款合同,则买方只要在汇票上作出承兑,表示在未来某一确定时间付款就能获得单据,这叫做承兑交单,如果到期买方仍然不付款,银行也没有任何责任,而此时货物已然被进口商提走,所有损失由出口商自行承担。那么,是否有办法保证进口商即使不愿意、不能够付款也必须履行销售合约下的付款义务呢? 跟单信用证——银行独立发出的付款承诺 跟单信用证是聪明的商人自己发明的。100多年前,为了解决国际买卖当中支付与信用的困境,商人们选出自己信任的银行参与其中,为买方付款提供保障。简言之,信用证就是买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有条件付款保证,所要求的条件都明确地写在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里,而且都以单据的形式体现。当进出口商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支付时,其后的信用证流程全貌可以用简单的“四部曲”来勾勒: 一、序曲——开证银行应进口商申请,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出信用证,独立的承诺付款。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 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 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 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卖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2)

P221案例17 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外商买方违约。因为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而导致本案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法顺利进行。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 案例18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

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求办理。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烂,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委托书未表示按付款交单办理。为防止货物变质,逐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由你方负责。”后代收行复电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逐再去电将托收指示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承兑交单”。但由于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分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承兑,最终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对本案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 要点评析: 本案中引起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在填写托收指示书时对具体放单条件未作出明确指示,在遇到问题时因为对托收业务的特点以及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缺乏充分了解,以致没能及时作出反应。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和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办事,相应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在选用托收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委托人人应根据成交货物特点、进口方资信等对银行放单条件作出明确指示,以免因此不必要的损失。 (非)根本性违反合同 案情简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要点评析:

浅析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浅析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摘要: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以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都是不相同的。选择正确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及风险分析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贸易术语和报价 1.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其余降价%,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该如何避免 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 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 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5.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6.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7.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棉布到某国,正好该国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棉布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佣金5%o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 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接受什么教训 8.某德国客商对我某项出口商品出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中国口岸每公吨人民币1 980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的买价人民币728.09元,卖价人民币730.28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600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0元。问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 9.苏州某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1月20日按人民币元兑1美元向外商报价,两日后喜获该外商客户20万件羽绒服订单,总额400万美金,出运日期为2008年7月20日,结算方式为客户银行直开的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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