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2010修订)

为了适应本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科研整体水平向更高层次发展,结合本校综合科研能力和科研工作现状,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人员:在编在职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

项目:各类纵向、横向合作及政府部门委托科研项目。

奖项:国家、省、市政府组织评选的学术性奖项。

成果: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技术鉴定、专利。

二、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校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实施办法

个人根据本办法规定条款进行申报---科研处进行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复核---公示一个星期,科研奖励实施时间:奖项类于年度教师节颁奖,项目奖、论文成果奖、科研优秀奖于年终颁奖。

四、奖励原则

1.奖励与津贴不重复计算,以额度较高的为准。

2.立项项目不再进行配套,按奖励规定给予相应的立项奖。

3.立项奖只认主持单位是泉州师范学院。奖项类:国家级计前10名、省部级计前5名;论文类成果只认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所有奖励的对象单位署名必须是泉州师范学院。

五、奖励标准

1.项目奖

(1)国家科技部各类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杰出人才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重大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每项奖励额按项目获批额的20%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国家其他部、委、办科技类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青年项目、省自然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省发改委、省经贸委重点项目、国家其他部、委、办文科类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全国教育科学一般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省社科重点(重大)项

目、省教育厅重点(重大)项目每项奖励额按获批额的1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成果奖

论文类

①发表在Nature、Science的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②发表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③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④被EI、ISTP、SSCI、A&HCI、ISSHP收录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⑤论文作者如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署名有两个单位的情况,第一署名单位非泉州师范学院而第二署名为泉州师范学院,给予上述标准的50%作为奖励。

奖项类

①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按所获奖励金额1∶2进行配套;

②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百花文艺奖,按所获奖励金额1∶1进行配套;

③市级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社科优秀成果奖、刺桐文艺奖,按所获奖励金额1∶0.5进行配套。

3.科研优秀奖

科研优秀奖每年度评选一次,针对本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在上一年度科研综合业绩突出者进行表彰,文、理各5名以内,每人奖金1万元。符合科研优秀条件的人数文科或理科不超过5名时,按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评定;符合科研优秀奖条件的人数文科或理科超过5人时,按贡献大小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定。存在违犯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者、科研项目恶意拖延被立项单位中止或撤销者5年内不得参评科研优秀奖。

科研优秀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有为科学献身的精神和优良的科学道德;

年度标准科研分150分以上(科研分计算见附件);

满足下列诸项中的两项:

①承担省部级以上(含)各类科研计划课题(项目成员有效排名为:国家级课题排名前10位,省部级课题排名前5位),或承担一项20万元以上横向科技开发项目(包括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按分配比例个人累计上交学校横向课题管理经费3万元以上;

②获政府组织评选的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国家级奖项排名前10位,省部级奖项排名前5位);

③获职务发明专利权的第一、二完成人;

④论文在权威刊物上正式发表;

⑤横向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实际到帐20万元以上。

六、附则

本办法经四届二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度起实施,原《泉州师范学院科研奖励暂行规定》(泉师院科[2008]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科研处。

附件:科研优秀奖科研标准分计算标准

(一)、科研任务分

1.纵向项目

(1)国家科技部、计委、基金委、社科规划办、艺术规划办、教育规划办等项目,立项当年计150分;

(2)省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省工业重大项目、省社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汉办等项目,立项当年计100分;

(3)省基金一般(面上)项目、科技厅、教育厅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项目、国家其他部委项目,立项当年计70分;

(4)其他省厅级项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项目、省邓小平理论研究基地项目,立项当年计45分;

(5)教育部留学生司、振兴中华项目,市科技局、市社科联等市级项目立项当年计30分;

(6)校级科研项目,结项当年计15分。

(7)校大学生基金会项目结项当年计指导教师10分,开放实验项目计指导教师5分;

(8)属校自筹经费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按降一等级核定科研分,其他基金项目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认定后确定等级。

2.横向项目

以学校财务实际到位的金额数计算,立项当年每万元计20分。(二)科研成果分

1.论著类

发表在Nature, Science 的论文,每篇计300分;

(1)发表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的论文,每篇计100分;

(2)被SCI、EI、ISTP、SSCI、ISSHP、A&HCI收录的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查询结果为准)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计50分;

(3)发表在一、二级权威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每篇计40分;

(4)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30分;

(5)在国外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0分;

(6)在全国性学术期刊(CN&ISSN号)或正式出版的国际及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的论文(全文发表),每篇计10分;

(7)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计5分;

(8)正式出版的编著、译著、古籍注释、工具书及专业教材,每万字2分。

2.作品类

(1)入选文化部主办的全国大展,每件计30分;

(2)入选国家一级协会(特指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主办的全国性大展或文艺调演,每件计20分;

(3)入选文化厅主办的全省大展,每件计10分;

(4)发表于全国性专业期刊(CN&ISSN号)及全国性作品集(ISBN 号),每件计5分。

3.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每项计20分。

4.发明专利每项计40分;实用新型专利、软件注册每件计30分;外观设计每项计20分。

(三)科研水平分

1.科技奖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一、二等奖,每项分别计240、200、160分;

(2)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160、120、80分;

(3)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80、60、40分。

2.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

(1)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200、150、100分;

(2)获省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100、80、60分;

(3)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60、40、20分。

3.优秀学术论文奖

(1)获中国科协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40、30、20分;

(2)获省科协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30、20、10分。

4.优秀作品奖

(1)获文化部主办的全国大展金、银、铜奖,每项分别计100、80、60分;

(2)获省文化厅主办的全省大展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60、40、20分。

5.指导学生科技、艺术作品及体育项目在大赛中获全国奖,每项计20分;获省级奖,每项计10分;获市、厅级奖,每项计5分。

(四)若干说明

1.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资助的科研项目,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有关项目认定手续,未经认可的项目不予计算其工作量。

2.由多人参与或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奖项、成果,科研工作量按全额计予项目负责人或第一著(作)者(或通讯作者)。

科研立项、奖项、成果第一主持单位或完成单位非泉州师范学院的,合作者属泉州师范学院的,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3.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获奖的科研成果以及承担的科研项目,作者单位署名不是泉州师范学院的均不予计算。

4.著作由两人以上合作时,按作者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各自工作量。如果前言、后记中没有注明各人撰写的字数,分配原则按编写组成员平均分配。

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武汉大学《关于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方便广大教职工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和各种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的单价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500元以上的行政设备,不论其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其产权都属于学校,都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办公室办理验收入帐手续,以便统一管理。 第二条仪器设备必须落户到基层财产立户单位(使用单位)。基层财产立户单位是指: 1.学校正式建制的部、处、馆、所等行政管理部门,为学校行政设备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 2.学校正式认可的院(系)实验室和科研院所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 要取得财产立户单位资格,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条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购置单台或批量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门提出计划进行预审后,交财务部作出经费预算; 2.购置单台或批量总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各院系提出申请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批。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过批准后方可执行,该批件作为仪器设备验收、报帐的依据。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不予验收、报帐。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验收 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组织专人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人员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进行检验,确认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由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逐条考核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并填写《武汉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验收记录》。 3.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使用单位和商检部门共同验收;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设备,必须同外商技术人员共同开箱验收;基建费购置的设备,应由基建部门汇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门及使用单位办理验收手续。 4.资料建档:仪器设备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应列出清单,各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据为己有。十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后应将原始资料存档案馆。 5.仪器设备验收应以合同和技术说明书为依据。验收中若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及资料不全,应立即填写《质量验收报告单》,由物资采购部门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6.实物验收,对单价在2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使用单位、供应商一起进行实物验收,并填写《武汉大学实物验收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不断增加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科研成果奖类。科研成果奖是指政府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后,在各类奖励颁发奖金的基础上,学校将对成果获得者再给予配套奖励。 (二)规划设计类。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建筑与规划设计获得由政府部门评选出的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规划与设计奖的,学校将对规划设计者给予奖励。 (三)项目培育类。国家级科技奖励和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的组织与申报,学校对拟申报项目组给予奖励。 (四)学术著作、论文类。出版著作、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一些重要索引收录等,学校将对作者给予奖励。 (五)美术及设计作品类。凡以我校名义创作的美术及设计作品获得政府部门设立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将对作品创造者给予奖励。 (六)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类。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者或设计者,学校根据授权种类给予奖励。 (七)技术成果转让类。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师进行奖励。 (八)科技先进类。科技先进包括学校在授奖年度内评选出的申报科研成果奖先进组织、科技先进集体和科技先进个人。

第三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后,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者以奖励。 1.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80万元;获得上述奖励二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50万元。 2. 对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含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者,学校的奖励金额分别为20万、10万和5万。 3. 对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的学科或科研基地,学校将进行重点投入。 第四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且获得政府奖的科研成果(限第三条涉及奖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一)国家级奖励 1. 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75%。 2. 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5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25%。 (二)省级(含教育部)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3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10%。 第五条对以个人名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获奖人以奖励: 1. 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2万元奖励; 2. 获得国家级奖励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1万元奖励。

龙岩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

龙岩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 一、思想品德素质测评(15分) 评分方式:自评(10%),十人小组评分(20%)导师评分(70%) 评分细则:十人评分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以及个宿舍宿舍长组成)给每位同学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 平均分就是该同学该栏目的得分。(各班级可以另外再找三个可靠且 诚实正直的同学担任工作人员,十人评分小组只要负责对该同学进行 全盘思索以期给予最公正、客观的分数就可以了。) 评分要求:1、对各位同学的“政治素质”、“品德修养”、“学习态度”、“法纪观念”及“劳动实践”五个部分进行综合评分,详细参照学生手册53 页;(好20-19分、一般19-17分、较差17-14分、差14-10分) 2、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十人评分小组成员给其打的分数应在 “差(10分以下)”。 3、一学期累计扣分达6分以上的同学,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应为差; 二、体育素质测评(10分) 。评分要求:1、一般同学起评分为8分;(体育成绩优秀6分,良5.5分,中5分,及格4.5分,不及格4分。竞赛分4分。) 注:班级成员有无参加体育竞赛及获奖情况请体育委员统计。 三、能力素质测评(15分) (1)社会工作能力素质分(5分)(起评分2.5分) 评分要求: 1、积极主动地协助教师、学生干部开展工作或协助组织集体活动的一般同学,可根据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效果,酌情评定社会工作能力分0--2分。(由班长和辅导员打分) 2、对于班、院、校干的打分,做两个或多个职务的同学可以累积加分,(即最高职务分+另一职务的1/2)但全部分数加起来超过5分的以5分计。具体如下:(校、院一致) 学生会主席、团委办公室主任、团委副书记加2.5分 副主席、主席助理、办公室副主任、各部部长、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贴心服务社社长加2分 各部副部长加1.5分 全体普通干事加1分 (班级) 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加2.5分 组宣科委员、生劳委员、体育委员、心理保健员、文艺委员、舍长加 1分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 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 的原则. 第二条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 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 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 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 (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 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 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 料为准. 第五条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 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 第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 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八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 调控和管理. 第九条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 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 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岗位类型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 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

荆楚理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荆楚理工学院科研绩效计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我校教师的科研工作,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实施目标管理,考核教职员工的科研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把教职员工年度科研业绩量化为分值,并以此作为科研绩效津贴计算的依据。 第三条科研业绩范围包括:项目的立项、结题;项目经费;成果鉴定;政府成果奖;公开出版、发表的成果;艺术作品发表和获奖;专利及成果应用转化;政府决策研究成果;学术活动;其他议定的科研业绩。 第四条所有业绩由各单位登记、核查、汇总、报科研处审核、公示,科研处不受理个人登记。 第五条各单位须向科研处提供的成果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①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成果鉴定证书及成果奖证书;②专著、编著、教材;③核心期刊以上的论文和艺术作品;④专利证书及成果应用转化证明材料;⑤国家、省和地级以上政府签阅采纳的研究报告。其他成果由各单位核查,科研处进行必要的抽查,并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扣分处罚。 第六条项目经费由科研处根据财务处的经费到账情况计分第七条论文、项目、成果奖励等排名位次的权系数标准。 第八条专著、编著、教材等排名位次的权系数标准。 主编:权系数0.5/A 副主编:权系数0.3/B 参编:0.2/C 注:A B C为主编、副主编、参编的人数,满足总的权系数等于1。 第九条科研绩效由科研处根据本办法量化,由人事处根据估价发放各单位科研绩效津贴。 第十条有关的其他规定如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解释。 备注:①此方案对教师科研工作量未做硬性规定,只作为科研激励奖,直接计算给个人,不纳入二次分配;②此方案参考了其他院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而成,50元/分计算;③此方案为试行方案,如有变化,以补充规定为准。

焦作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焦作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科技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学校的快速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配套资助、奖励范围及发放办法 第二条配套资助和奖励范围:地(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成果获奖、学术论文与著作、国家专利、创新人才及团队、文学文艺作品获奖、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等。 第三条发放办法: 1.科研经费配套资助。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依照等级和配套资助的基本原则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资助。 2.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分12个月发放。 第三章配套和奖励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类奖励适用于我校教师为主要完成人且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注明“焦作大学”名称,未注明“焦作大学”的科研成果,不享受相应的奖励。我校教师本人在参展或参赛前需经学校同意,科研处备案,且以“焦作大学”名义参加,否则不予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或获得名次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按照《焦作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实行成果登记,科研处根据已登记成果,自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进行汇总、审核、公示,无误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提交

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未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成果奖励。 第六条每年定期集中办理,对上年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各类科研成果奖励费用纳入学校科研专项经费预算,每年度奖励一次;各类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支取。 第七条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撤销并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各类成果管理审批单位必须是党政有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且是经本校组织申报或批准申报的,否则不予奖励。 第九条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由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学校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四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条学术论文界定: 1.学术论文指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性和学术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文章,且在正规期刊发表,不包括通讯报道、访谈录以及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和在增刊、特刊、专刊发表的论文。在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不包括新闻、通讯。 2.SCI分区以中科院SCI分区为标准。 第十一条奖励的论文刊物及奖励的等级:

《龙岩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岩学院人〔2014〕59号 关于印发《龙岩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龙岩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龙岩学院高校教师类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2.龙岩学院实验技术类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3.龙岩学院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专业类和公共服务类 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龙岩学院 2014年12月23日

龙岩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期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2012〕206号)和《龙岩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管理制度,形成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基本原则 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1.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进行的原则; 2.有利于完成办学任务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科研和服务社会水平的原则; 3.根据岗位制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的考核要求的原则; 4.肯定教师的历史贡献,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接近退休的教师给予有条件保障的原则; 5.严格按照工作任务要求进行考核管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1.聘任在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具有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

武汉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暂行规定1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我校博士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学校规定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在一定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且与学位论文选题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表文章要求 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中,化学、生物学、物理学的申请者须在SCI三区以上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其中,化学、生物学、物理学的申请者须在SCI三区以上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此外在指定的核心期刊[即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刊源,不含扩展版,下同]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 申请工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此外在指定的核心期刊[即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含扩展版,下同]或在指定的 CSCD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3.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SCI收录的刊物或在校社会科学研究院规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或在指定的CSSCI(含扩展版)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4.申请医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基础医学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应在SCI 三区以上收录期刊发表2篇论文);或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基础医学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应在SCI三区以上收录期刊发表1篇论

宿州学院教师薪酬体系设计方案之基本工资汇编

宿州学院教师薪酬体系设计方案之基本工资 一、策略的选择 关于目前我校应教育体制改革要求,开始努力向实践应用型学校转型。为此,就当前的教师工资制度也随之调整。这样一来也确定了我校正处于发展阶段,整体的薪酬设计体系将跟随学院制定的发展战略而变动。综合考虑学院本身的教学特点、财务能力和发展阶段,并通过薪酬调查和同类院校相比较从整体上把握这些要素条件,最终可以明确本校的薪酬设计体系所依据的薪酬战略为发展中的稳定型战略。 二、薪酬结构的设计 对于整个薪酬的结构见下图: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 其他工资 特殊津贴 ‖其他补贴 社会保险 员工福利 ‖ 荣誉称号 奖章授勋 薪酬体系的设计要根据我校各岗位和机构的设置来确定,因此,明确我校的教学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关于宿州学院机构设置如下: 第一、 党政管理机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组

织部(离休工作处),宣传部(统战部),审计处,人事处,教务处(实验管理中心、考试中心),科技处,纪委监察室,招生就业处,财务处,保卫处,学生处,基础与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二、 教学机构。文学与传媒学院,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机 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信息工程学院,体育学院,管理工程学院,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和社会科学与管理工程学院。 第三、 科研机构。地方经济文化研究中心,自旋电子与纳米材料研究所和学 报编辑部。 第四、 教辅机构。图书馆和评建与教学督导办公室。 第五、 其他机构。团委,工会,后勤服务总公司和继续教育学院。 关于本方案基本工资的结构设计,我们将采取传统的分类模式进行完成。用图示表示为: 三、薪酬体系设计的原则 1、战略性原则 一个有效的薪酬设计是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杠杆。薪酬设计的战略原则要求在薪酬设计的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单位的战略要求, 通过薪酬设计反

东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考核评价与奖励办法

东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考核、评价与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评价制度,提高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的科研评价工作应以提高科研成果质量为核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提倡学术自由。 第三条科研工作评价与科研奖励的范围是我校在岗教研人员(包括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以“东北财经大学”或“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的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科研成果分为学术类科研成果和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二大类。其中,学术类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含专著、译著和教材)、科研项目和科研获奖,依据本办法进行核算与奖励;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依据《东北财经大学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认定与奖励办法(试行)》(东北财大校发[2014]32 号)进行核算与奖励。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量单位,每年(自然年)核算一次,岗位津贴中科研工作量要求实行三年移动平均的滚动方式进行核算。科研奖励每年(自然年)进行一次,根据当年科研成果登记情况集中发放,奖金为税 后金额。 第二章科研成果的认定 第六条学术论文的级别认定根据不同引文索引的主题(或学科)分区方法,将学术期刊分为四个区。具体分区情况如下:

1.科学引文索引SCI 来源期刊采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SCI.JCR 期刊分区。 2.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按其主题(或学科)分类的最新排序百分比(排名数/ 总数)进行期刊分区,排序在(0,5%]之间的为一区期刊,排序在(5%,20%]之间的为二区期刊,排序在(20%,50%]之间的为三区期刊,排序在(50%,100%]之间的为四区期刊。 3. 四大引文索引(SSC、SCI、CSSCI和CSCD的扩展版来源期刊为四区期刊论文,CSSCI来源集刊为四区期刊论文。 4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缺少二区及以上期刊的大类学科,可将本学科中排名第一的期刊提升一个区;高校综合性学报类不设一区期刊;《财经问题研究》的封面文章为提升一个区论文,《东北财经大学学报》为四区期刊。 5. 工程索引EI 来源期刊为三区期刊。 6. 非SSC、SCI、CSSCI和CSCD来源期干刊的英文或中文学术期刊原则上为其它期刊。 7. 非英文的外文期刊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认定,原则上不高于二区期刊 8.发表在重要报纸或书籍上的学术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 究专门委员会认定,原则上不高于三区期刊论文。 具体的学术期刊分区参照《东北财经大学认定的学术期刊分区一览

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2011-10-01 00:00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反复研讨和征求意见,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八日 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鼓励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实现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原则、范围、类别 第二条奖励原则。注重重要成果,注重较高水平,加大奖励力度;依据成果(项目)类别、等级,按成果(项目)的获准时间(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第三条奖励范围。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取得的冠有我校校名的成果(项目)。涉及著作的,按实施奖励时著作者是否为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确定。 第四条奖励类别。按科研项目、科研项目鉴定、科学技术奖、专利授权、论文、著作等六大类实施奖励。 第三章奖励细则 第五条科研项目奖励及实施奖励的相关事项,按我校《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科研奖励暂行办法》(安工大〔2006〕75号文)执行。 第六条科研项目鉴定,按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类性质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1。 第七条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按国家级和省部级等5个层次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若我校为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全额奖励;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6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4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的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30%的额度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2。 第八条专利授权。按发明专利和其他专利两类性质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3。 第九条论文奖励。按《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工程索引》(EI)收录,《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国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国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等6类期刊对论文作者实施奖励,奖金由第一作者分配。奖励标准,见附表4。 第十条著作奖励。按学术专著和其他著作(非教材类)等两类性质对著作者实施奖励。对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的独著者以及著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工的,按奖励标准全额奖励;若我校著作者与非我校外人员合著,按实际撰写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公开出版的其他著作的著作者,按每部2000元的标准实施奖励,奖金由著作人分配;若第一著作者为非我校教职工,按实际撰写的比例给予奖励,但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元。奖励标准,见附表5。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提供材料。申请人根据科研处的工作通知,并根据奖励事项提供相应的项目鉴定材料、颁奖文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文(期刊封面、期刊目录、论文正文)、著作(封面、目录、版权页)等详细的完整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审核。申请材料由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规范对各文科单位和教师的科研考核,根据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科研评价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科研成果质量。 第三条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的总体思路是:放宽考核期限,规范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程序,强化考核激励。学校对各文科单位的科研考核实行绩分总量考核,不以教师个人为考核对象。 第四条学校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考核按照以单位为对象,三年一考核的办法进行。对各文科单位的考核,以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为依据。 第五条学校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考核对象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各院、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直属学校的实体文科科研单位。 第六条术语解释

1.本办法所称文科科研考核刊源指: (1)“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来源期刊(论文); (2)学校认定的国(境)外学术期刊; (3)“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正式来源期刊; (4)新华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2. 本办法所称文科科研奖励刊源指: (1)“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来源期刊(论文); (2)经学校认定的国(境)外学术期刊; (3)《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4)学校按照一级学科确定的奖励期刊。 3.本办法所指重要出版社包括: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外文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仅限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丛书),以及经学校认定的国外图书

宿州学院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规定

宿州学院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规定 校人字〔2012〕4号签发人:陈国龙 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宿州学院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宿州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宿州学院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我校教师队伍整体学历(位)层次,改善教师队伍结构,以适应学校快速发展的需要,现对我校新进的教授、博士有关事宜做出如下规定: 一、引进的教授、博士 (一)教授、博士年龄 学校优先引进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40岁以下的教授或博士。 (二)学术要求 列为引进的教授、博士须具有较突出的学术成果或科研业绩,一般应具备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水平。 (三)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8年。 (四)引进待遇 1.学校提供使用120平米住房,在学校工作满10年后赠予个人。 2.安家费6万元。 3.科研启动经费理科5万元,文科3万元。 4.配备一台工作电脑(经费控制在7000元以内)。 5.津贴发放根据《宿州学院教授与博士津贴发放考核办法》(院人字〔20 1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6.配偶如果学历在硕士以上,可以随调,其他学历层次则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 二、非引进的教授、博士 (一)教授、博士年龄 一般要求45岁以下的教授、40岁以下的博士。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8年。 (三)待遇 1.学校暂提供一套两居室住房,并给予安家费15万元;服务期内可按校内(单位)建房办法购买住房。 2.科研启动经费理科5万元,文科3万元。 3.电脑配备及博士津贴与引进的博士相同。 4.配偶学历如在硕士以上,可以随调,其他学历层次则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 三、违约赔偿及说明 (一)引进的教授、博士在服务期内要求调出者,必须退回所有引进待遇,另缴纳违约金10万元(按服务年限递减)。 (二)非引进的教授、博士在服务期内要求调出者,必须退回所有在校期间的待遇,另缴纳违约金10万元(按服务年限递减)。 (三)对于引进的教授、博士,学校成立专家组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定。如果学术成果或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并提供更优惠的待遇。 四、本规定从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09〕286号 河南大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的 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渠道申请高层次科研项目,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科研业绩的衡量坚持以量化为形式,以质量为内涵,鼓励科研精品的产出。 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文艺创作、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具体如下:(一)科研论文 1.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在《SCIENCE》、《NATUR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奖励金额; 发表在SCI一区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发表在SCI二区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 发表在SCI三区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其它被SCI收录论文或发表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被E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2.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 被SSCI收录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

奖励5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根据权威部门发布的SCI论文引证数据,从论文发表第二年起,三年内单篇他引次数大于10次(含10次)者,每次奖励1000元。 4.根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数据,从论文发表第二年起,三年内单篇他引次数大于10次(含10次)者,每次奖励1000元。 5.书评和会议综述分别按所刊载期刊奖励标准的50%和30%计算奖金。 6.同一论文被不同索引或收录源收录,按层次较高者认定,如已按低层次计算的,可补发奖金差额。 (二)学术著作 1.在学校规定的30家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万字1000元奖励,教材、编著、译著按每万字500元奖励。 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万字500元奖励,教材、译著按每万字200元奖励。 3.文学作品、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电子书籍按每万字500元奖励,教材、编著、译著按每万字200元奖励。 4.论文集既不能以论文形式单独申报,也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整体申报。

黄山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黄山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学校科研水平的提升和学科建设发展,推动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成果所有权为黄山学院,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时已经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条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四条学术论文奖励基本条件 1.学术论文应是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对某一学科领域的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和整理得出的新的认识和总结,且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的研究性文章。 2.必须是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不予奖励。 3.论文或作品必须冠以学校单位名称并以第一单位发表。 4.文艺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等)、译文(包括编译)、重刊、增刊、论文集、笔录与报告等不予奖励。 第五条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1.发表在英国《自然》(NATURE)或美国《科学》(SCIENCE)这两本国际学术界公认的顶尖刊物上的论文,由学校研究给予重奖。 2.SCI一区收录,每篇奖励10000元;

SCI二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新华文摘》(全文)以及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上收录,每篇奖励8000元; SCI三区收录、《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每篇奖励6000元; SCI四区、《工程索引》(EI/JA)、MEDLINE收录,每篇奖励4000元。 以上论文发表或收录以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SCI分区以上一年度的中科院JCR分区(大类)为准。 3.发表在当年《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4.论文字数在0.3万字以下或仅一个版面(包括图表)的,按同级别论文奖励标准的50%奖励。 5.公开发表在上述各类期刊的美术、艺术设计及音乐作品,每幅(件)按所发表刊物的论文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作者发表在同一期刊物上的多幅(件)作品按一篇论文奖励。 6.同一论文被不同检索系统索引时,就高奖励一次。 第三章学术著作奖励 第六条著作类奖励条件 1.奖励包括专著、编著、译著、规划教材、校注、工具书、古籍整理、美术/音像作品等。 2.相关成果必须公开出版发行,专著、编著、译著、校注、工具书、古籍整理、美术/音像作品只奖励第一作者(其他成员由第一作者分配)。

龙岩市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八条措施(2015年)

龙岩市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八条措施 (2015年) 一、培育示范基地,构建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以科技创业园、高校、科研院所、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古村落等为载体,加快构建一批重点突出、服务专业、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力争到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各建成1家以上、全市建成10家以上众创空间,2020年底前全市建成20家以上众创空间。 培育创业示范基地。加快推进市科技创业园二期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发挥龙岩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龙岩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龙岩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现有紫金矿业、龙净环保等创新型龙头企业等优势,加快打造1家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示范创业创新中心。在省财政厅安排示范创业创新中心不少于500万元专项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从市级创业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中按省专项奖励资金50%的标准安排配套奖励资金。 创建创业大本营。鼓励龙岩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市妇女儿童中心等单位利用现有产学研合作基地、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等,设立公益性创业大本营。加快推进在龙岩学院设立龙岩学院创业孵化基地、在闽西职业技术学院设立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在市妇女儿童中心设立巾帼创业家园。 改造创客天地。充分利用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等资源

改造,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众创空间。加快推进在龙州商务营运中心设立不少于40000平方米、在新发现国际广场设立不少于5000平方米、在龙岩学院附近设立不少于2200平方米、在市青年创业大厦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恒宝城市广场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原永定区人武部军民融合示范基地设立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上杭县行政服务中心旁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武平县城厢镇客都汇商业街设立不少于3000平方米、在长汀电商物流城设立不少于5000平方米、在连城县工业园区设立不少于10000平方米、在漳平工业园区和安机械小区设立不少于3500平方米的创客天地。支持喜鹊、佳丽斯等中心城区企业加快“退二进三”,利用老厂房设立制造服务业者创业基地。发挥培田、院田、洪坑、初溪等古村落的文化底蕴,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设立文艺工作者创业基地。 提升传统孵化器。加快推进市科技创业园、龙腾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海峡(连城)光电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现有孵化器升级改造,拓展孵化功能,鼓励与上市公司、创投机构和专业团队合作,形成创业创新、孵化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器。积极推动市科技创业园、龙腾新能源汽车研究院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峡(连城)光电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降低准入门槛,实现创业创新便利化 营造便捷准入环境。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力度,再下放一批审批服务事项至县(市、区)和开发区。深化“先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武大科理字〔2014〕26号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号)和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围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践行“创新驱动”、“顶天立地”发展战略,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要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与影响力。 第二条坚持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由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依据形成科技成果的资金来源的比重不同(纵向、横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有所差异的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考评激励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应坚持解放思想、分级审批、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分级确定审批权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社科院”)、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以下简称“产业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挂靠科发院。 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事项,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章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 第四条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武汉大学科研信息管理平台

武汉大学科研信息管理平台“E科之家”软件V1.9版科研经费管理子系统 用 户 手 册 (教师版) 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10年4月

目录 一、经费部分流程介绍 0 二、详细使用说明 0 1.科研经费认领 0 1.1.如何进入认领经费页面 0 1.2.如何填写并提交认领申请 (1) 1.3.如何查询认领申请 (1) 2.科研经费分解 (3) 2.1.如何进入分解经费申请页面 (3) 2.2.如何填写并提交分解经费申请 (3) 2.3.如何查看经费分解信息 (5) 3.科研经费查询 (6) 3.1.如何进入查询页面 (6) 3.2.如何进行查询操作 (7) 3.3.如何查看详细信息 (7) 4.单据打印 (8) 4.1.如何进入打印相关单据的具体页面 (8) 4.2.如何进行打印设置 (8)

一、经费部分流程介绍 经费部分的主要功能是到账经费的认领和经费的分解过程,这两部分的流程如如下所示。除此之外,经费部分还有查询、统计及单据打印等辅助功能。 (1)到账经费认领流程 教师提交认领申请 科发院发布到帐经费 科发院审核认领申请 教师查询到帐经费信息 (2)经费分解流程 职能部门审核分解申请 教师用户提出分解申请 二、详细使用说明 1.科研经费认领 本部分详细描述参与科研管理的教师对如何对发布的到帐经费进行认领。 1.1.如何进入认领经费页面 教师登录后,点击页面上方的横向导航栏中的“经费管理”,然后点击页面左侧“我的办公室”纵向菜单中的“科研经费认领” “查询并认领经费”,进入查询到帐经费的页面。 查询时,在“查询方式”下可输入“到款日期”和“拨款单位”,点击“查询”按钮进行查询;也可以在“最近到帐经费”下的点击月份文字链接,按月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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