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三章-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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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了解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的管理,掌握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保险的概念,理解旅游保险的地位、作用,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应当掌握出国旅游管理制度,理解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理解出入境检查制度;应当掌握铁路交通制度和航空交通制度的有关规定,掌握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了解旅游食品卫生和旅游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

要点:旅游安全法律制度,旅游保险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律制度,娱乐场所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一、旅游安全事故

我国调整旅游安全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法规。目前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0)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

1、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

指发生在旅游过程中,由自然和人为原因引起,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并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的事件。其构成有3个必要条件:

(1)必须发生在旅游过程中。

(2)原因包括两方面:自然和人为。

(3)会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

(1)轻微事故:轻伤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

(2)一般事故:重伤或经济损失1万至10万(不含10万)。

(3)重大事故:死亡或重伤、残疾,或经济损失10-100万(不含100万)。

(4)特大事故:死亡多人,或经济损失100万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

案例1: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1)某旅行社组团去华山,在临行前,旅行社已向客人对去华山可能出现的危险做了明确说明,并为客人办理了意外保险,客人欣然接受,于是组团顺利出行。到了华山,在游览过程中,一位客人不慎摔伤,造成右脚腂骨粉碎性骨折。

(2)2001年10月,太原某旅行社组团在野山坡旅游,在一项目是蹦极。导游再三强调: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的客人不要参加这个项目。但一位患有高血压的游客隐瞒实情,参加了这项游乐,由于过度刺激血压骤增而送医院抢救。该游客未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虽经救治转危为安,但在医疗费问题上与旅行社发生了纠纷。

问题:该事故中旅行社有没有责任?游客的医疗费怎么解决?

案例解析:本案中,旅行社没有责任。由于游客未买旅游意外保险,其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二、旅游安全的管理

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旅游安全管理机关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管理机关包括:

(1)国家旅游局。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见77p。

(2)县级以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见77-78p。

3、旅游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要以基层为主,关键要看基层的旅游企业管理。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购物商店、娱乐场所和其他旅游经营企业,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见78p。

案例2:违规作业有隐患,保障安全再挣钱

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到公园游玩。由于他们从小都不在水边长大,对游览美丽的湖水很感兴趣。于是买了船票登上机动游艇。但开游艇者无驾驶执照,也未经专门训练。尽管上级部门曾对公园多次警告,要求其建立健全安全措施。但公园为省钱,对此不予理睬。同时,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艇不能出航。可公园老板心存侥幸想多赚钱。结果5人乘坐游艇到湖中心遇到大风,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另一机动游艇相撞,小李等5人全部掉入水中,会游泳的驾驶员幸免于难,小李等不会游泳,且公园没有抢险救护队,5人沉入湖底,溺水而亡。

问:1、本案中,公园老板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2、本案属于什么等级安全事故?

案例解析:1、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公园老板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人员,无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拒不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聘请无证游艇驾驶员,以致造成5人死亡的严重事故。故公园老板必须承担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2、属重大事故。

案例3:车行险路应警示,安全要有责任制

2002年4月,一旅游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其乘坐的大客车在山路一急转弯处,司机并未放慢速度,致使车碰在崖壁上,一乘客头部被撞伤,致右脸神经麻痹。据查,客车在山路行驶时,颠簸厉害,导游人员并未作任何警示,也未采取必要措施(如让司机减慢速度)。事后,该游客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该旅行社却认为,此属意外事故,因该游客未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故不能得到赔偿。

问:1、这起事故属旅行社责任事故还是旅游意外事故?

2、该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应包括哪些?

3、如果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应受到什么处罚?

案例解析:1、《旅行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中,导游人员示提醒司机减速,没有警告游客注意安全,司机在转弯处也未减速。故导游和司机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导游是旅行社的代表,故此次事故属旅行社的责任事故,不属于旅游意外事故。

2、旅行社应进行赔偿,但该社已投旅行社责任险,故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受伤游客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疗费;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误工补助;残疾补助费。

3、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21条处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5-30天,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三、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1、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①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②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③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

④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到现场处理。

2、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是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①报告事故。

②保护现场。

③出具证明文件。

3、对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对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适用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应注意:

①报告。

②现场保护。

③调查。

案例4:自行退出旅行团,伤害事故责自担

2002年5月,王某等10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华山2日游,出行前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游览过程中,王某认为旅行社安排的景点不够合理,一些好景点没有看上,便主动提出终止与旅行社的合作,随后自行登山游览,并不慎跌入山谷摔伤。事后,王某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

问题:对王某的摔伤事故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王某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案例解析:《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8条: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或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旅行社对王某的摔伤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其起止日期从王某旅游开始到旅游结束,他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旅游意外保险赔偿。

案例5:托运行李丢失,该向哪家索赔

王女士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双飞7日游,乘机前,王女士按导游要求,办理了两件行李的托运手续。可达香港机场取行李时,王女士发现自己的行李少了一件。行李内折合人民币约6000元。她十分着急,要求导游帮助查询。由于丢失行李,王女士在旅游过程中感到极大的不便。直到旅游结束,导游也没有找到托运的行李,王女士便找到该旅行社要求索赔。

问题:本案中,王女士应向旅行社还是航空公司索赔?能否得到相应赔偿?

解析: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九款规定,本案中,王女士按导游要求,将行李交给导游办理托运,从此时起,旅行社有义务保证所办托运行李的安全,一旦丢失,旅行社应当赔偿所丢失财产的全部损失。如果行李丢失是属于航空公司的责任,旅行社可以再向航空公司追偿。因此王女士应该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4、外国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发生伤亡情况的处理

对外国旅游者伤亡事故,应特别注意:

①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领事馆和组团单位。

②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③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④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办理。

⑤对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案例3-1。见教材80页。

案例6:外国游客酒后猝死,依照程序处理后事

1999年5月,日本某公司董事长Q先生组织本公司代表团来华旅游,入住上海某五星级酒店,庆贺自己40岁生日。席间饮酒过量。宴会结束后胃痛难忍,进卫生间时眼前发黑,扎到浴缸里,失去知觉。酒店服务员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医院抢救。但终因Q先生饮酒过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酒店立即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及外办。上海市外办立即通知日本驻上海领事馆及Q先生家属来华处理后事。

问题:1、外国人在华死亡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2、若Q先生所属领事馆要求查明死因,解剖尸体,应如何处理?

3、若Q先生家属要求将其在我国土葬,是否可行?。

解析:1、见教材80p。

2、正常死亡或死罪明确,一般不需解剖。若当事人要求,我方可同意,但需有Q先生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请求。对于非正常死亡,为查明原因,需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3、对外国人在华死亡的尸体处理,可在当地火化,也可运回其本国。若要求在中国土葬,应婉拒。若要求将骨灰埋撒在中国,一般也应婉拒。若死者是对中国有特殊贡献的友好知名人士,应报省级或国家民政部门决定。

第二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与旅游保险

1、保险的概念和功能(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类

(2)保险的特征:①保险以保险合同为基础。②保险以可能而不确定的事故或危险的发生为前提和条件。

(3)保险的功能:①防范风险,共担损失。②注重经济效益,保障社会效益。

2、各国旅游保险业务概况。

在旅游发达国家,旅游保险业务开展十分广泛。中国的旅游保险业务起步相对较晚。大约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81p.

3、旅游保险概念、类型和特点(1)旅游保险的概念:旅游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旅游保险的种类:主要有:①旅游救援保险。②旅客意外伤害保险。③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④住宿游客人身保险。等。

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以下类型:

①按旅游保险一词的含义分:A、狭义。B、广义。

②按被保险的国籍、身份分:A、国内旅游保险。B、涉外旅游保险。

③以保险对象分:A、旅游人身保险。B、旅游财产保险。

④按保险责任分:A、旅游意外事故保险。B、旅游责任事故保险。

⑤以旅游保险成立的方式分:A、强制保险。B、自愿保险。

(3)旅游保险的特点:主要特点为:①保证性。②补偿性。

另外还有:①短期性。②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③种类繁多,涉及面广。④格式简约,购买方便。

4、旅游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

调整旅游保险关系的种种法律规定,首先是国家基本的保险法,此外还包括具体调整旅游活动各具体领域内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飞机保险条款》、《航空公司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条款》、《飞机战争、劫持保险条款》、《银行和旅客责任保险条款》等。各类旅游保险法规大致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保险对象。②保险金额。③保险费率。④保险期限。⑤保险责任。⑥除外责任。⑦索赔与理赔程序。

二、旅游保险合同1、概念和特点

(1)概念:旅游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旅游活动中的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它是保险合同在旅游活动中的一种体现。

①②旅游保险合同是身幸合同,即是在合同订立时不能确定其效果的合同。

2、旅游保险合同的形式

(1)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2)由投保人提交投保申请书,保险人签署发保险单,两个文件共同构成保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3)交通企业出售的客票和旅游景点的游览票也可作旅游保险凭证。

3、旅游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成立

(2)生效

4、旅游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保险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①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②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③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这里面包括: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2)保险期限。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3)保险费。含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4)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

(5)保险金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6)理赔申请。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7)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三、旅游紧急救援(略)85-87p

1、旅游紧急救援概述

2、中国国旅旅行救援中心的业务范围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补充)

1、责任保险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1)责任保险的特征概念:指以被保险人依法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

特征:①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②责任保险的“替代性”和“保障性”。③责任保险只有赔偿限额。④赔偿处理的特殊决定方。

(2)责任保险赔偿构成要件: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应当有下列构成要件:①被保险人发生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②被保险人对受害者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受害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④保险人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损失予以补偿。⑤保险人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应符合法律规定。

2、旅行社责任险概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3、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旅行社在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为过错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旅行社因此应承担的责任,构成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也就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①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②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③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④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

⑤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⑥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⑦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

(2)除外责任①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

②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法定赔偿范围

旅游者郑某参加了新荣旅行社组织的“泰、港、澳11日游”。途中,郑某财物被窃。回到上海后,郑某发现财物被盗,认为是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旅行社认为,郑某的财物在泰国被窃,但郑某回上海才发现财物失窃,而且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郑某不能对所遭受的损失提供充足的证明,旅行社无法赔偿郑某的损失。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资源概述 一、旅游资源概述 1.旅游资源的概念 根据200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都称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是发展旅游业的物质条件,没有旅游资源的存在,人们的旅游活动是不可能实现的。 2.旅游资源的特征 从上述旅游资源的概念可概括出其具有如下特征: (1)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活动的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非物质的;可以是已被开发利用的,也可以是尚未被开发利用的。 (2)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旅游资源具有美学特征,能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求知、求美等精神需求,吸引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是旅游资源的核心特征。 (3)旅游资源能被旅游业所利用,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旅游资源的概念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在不断发展,旅游资源的范畴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扩大。 3.旅游资源的分类 在《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依据旅游资源现存状况、形态和特征进行划分,旅游资源被划分成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和人文活动8个主类、31个亚类、155个基本类型。从属性上来看,这8个主类旅游资源仍然是从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角度进行划分的,前4个主类和后4个主类都分属人们已熟知的自然旅游资

源与人文旅游资源。 二、旅游资源法概述 1.旅游资源法的概念 旅游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合理开发与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旅游资源保护法的渊源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其相关法律法规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我国还参加了一些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如《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关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第二节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乡与住房建设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规章制度

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 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五个应当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 (二)三个不得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四)三个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 一、旅游经营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一)旅行社 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2013年11月20日12:18 来源:《旅游学刊》2013年第08期作者:汪传才刘红婴韩玉灵曾坚于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202 为旅游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于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陈成熊文钊) 正如《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所宣告“旅游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旅游权归属公民权利中社会权利的范畴,是休息与休闲权利的重要体现。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全年国内出游人数约30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万亿元,直接从事旅游业人员超过1350万,相关就业者达8000余万人,已成为全球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出境旅游购买力第一大国。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建立一部保护旅游者权利,规范、监管和促进旅游市场,从全局高度协调各部门利益的全国性旅游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经历了31年的漫长历程,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并将于10月1日施行。《旅游法》开篇总则中第1条、第3条明确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该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专设旅游者一章,从法律层面上将旅游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合同履行请求权、受尊重权、特殊群体优待权、救助保护请求权、获得赔偿权等8项权利予以确认。 旅游者权利虽具有一般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属性,但并不意味着关于旅游者权利的规定可以简单复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具有旅游行业的特殊性质。首先,在旅游者的定义方面,《旅游法》采用扩大解释的方式。《旅游法》第二条规定“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行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这隐含着《旅游法》所指的旅游者并不局限于参与旅行社团体旅游的消费者。通过将自助游、购物游乃至公务出差中发生的旅行活动等广泛于传统意义上旅游消费活动的概念囊括于旅游活动中,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界定范畴以及《旅游法》的适用广度。此外,《旅游法》第二章的8项权利虽存在如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重合的权利,但亦具有旅游行业自身特点的权利类型。其中,可分为基于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权利、基于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者权利以及基于政府行业监管与公共服务职责的旅游者权利。 一、《旅游法》细化旅游者基于旅游合同的权利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基于旅游合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基础的旅游法律关系。因此,旅游者权利将集中体现于旅游合同签订、履行等过程之中。在立法体例方面,《旅游法》除了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第二章第9至第12条中直接规定旅游者所享有的权利外,亦在具体制度中结合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间接地明确了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合同订立与履行方面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的规范设置上。具体而言,《旅游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了旅游者在合同订立中对旅游行程、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等基本信息的知情权。针对旅行社擅自“转团”、“拼团”问题,《旅游法》第63条、第69条则强调旅行社亲自履行的义务,仅在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旅行社才可将旅游服务或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这实质上赋予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拒绝权。此外,在第65条中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对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反映了《旅游法》保护旅游者权利的价值倾向,也为修订中的《消法》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立法实践。

旅游法规第九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守则

第九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刘启云29页22645字)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的发展基础,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发展状况主要取决于当地旅游资源的数量、特色和价值以及对旅游资源科学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为了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正确处理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目前,世界各国在大力发展旅游业,充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问题,并把其视为旅游业能否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并从1985年开始分批公布了世界遗产目录,强调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对整个人类的重要性。世界旅游组织于1980年发表的《马尼拉宣言》指出,各国的旅游资源,由自然财富和物质财富所构成,对这些资源必须加以有控制地利用,否则将有遭受破坏和毁坏的危险,满足旅游需求不应损害旅游地区人民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以及环境和重要的自然资源。所有旅游资源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步骤加以保护。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4年9月2日国务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使旅游资源的保护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保护旅游资源的相关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发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在法律的保障下,我国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第一节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概述 一、旅游资源的概念与特点 (一)旅游资源的概念 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的客体,是满足旅游者旅游愿望的客观存在物。事实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资源的特色、种类、分布状况以及开发和保护水平,直接影响着该国或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效益以及发展前景。由于旅游业还是一个新兴产业,与其他传统资源相比,旅游资源的内容和构成上都要复杂得多,因此,关于旅游资源概念的定义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2月24日颁布、2003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81题) 一、单选题 1、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体是:( A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国务院 C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湖南省旅游条例》属于:( C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属于:( B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4、(C )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从此进入建设性发展阶段 A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C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D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由( C )构成。 A 法律 B 部门规章 C 法规 D 规章 6、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D ) A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C 《中国公 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D 《湖南省旅游条例》 7、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B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8、新的《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 A )开始实施。 A 5月1日 B 3月1日 C 1月1日 D 2月1日 (▲)9、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并于( D )实施。 A 2008年12月1日 B 20009年1月1日 C 2009年2月1日 D 2009年3月1日 (▲)10、2009年3月1日湖南省旅游局在( C )举行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实施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A 岳麓山 B 桔子洲 C 长沙世界之窗 D 烈士士公园 11、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D ) A 物 B 行为 C 智力成果 D 内容 (★)2、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D ) A、湖南省旅游局 B、湖南省某四星级饭店 C、来湖南旅游的美国游客 D、某旅行社法人名称 13、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D ) A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B 旅游者 C 旅游企业 D 旅游权利

面试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正式实施

面试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正式实施 中政江苏省考面试培训专家解析: 我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相关评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认为,《旅游法》将有效解决当前旅游业中“零负团费”乱象、景区门票随意涨价、导游无薪酬收回扣、旅游者投诉无门、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旅游旺季部分景区人满为患以及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旅游安全及救援等突出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东方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刘锋认为,《旅游法》的出台有利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裁于宁宁认为,《旅游法》的出台既是旅游主管部门的需要,也是旅游从业者和旅游消费者的迫切需求。随着《旅游法》的出台,一个秩序化、规范化的旅游市场是大家喜闻乐见的。而《旅游法》的实施正好是北京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最佳时机。 模拟题 中国首部旅游法正式出台,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限制旅游景区涨价、杜绝“零负团费”、规范导游行为等作出规定。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 今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正式实施,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限制旅游景区涨价、杜绝“零负团费”、规范导游行为等作出规定。它的出台既是旅游主管部门的需要,也是旅游从业者和旅游消费者的迫切需求。《旅游法》围绕着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设计,既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又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旅游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旅游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但是在刚刚实施的这个阶段里,它的实施也经受了一次考验。在国庆黄金周期间,景区“爆棚”、游客“滞留”、游客被强制消费甚至被辱骂等不和谐事件频频发生,说明新法出台后还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反思和改进,如一些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一些旅游企业对旅游法重视不够、还按照原来的套路试水。因此旅游法能否起效关键看法律是否能执行到位,是否对违法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课程学习标准-.doc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旅游法第三章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章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了解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的管理,掌握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保险的概念,理解旅游保险的地位、作用,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应当掌握出国旅游管理制度,理解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理解出入境检查制度;应当掌握铁路交通制度和航空交通制度的有关规定,掌握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了解旅游食品卫生和旅游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 要点:旅游安全法律制度,旅游保险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律制度,娱乐场所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一、旅游安全事故 我国调整旅游安全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法规。目前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0)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 1、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 指发生在旅游过程中,由自然和人为原因引起,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并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的事件。其构成有3个必要条件: (1)必须发生在旅游过程中。 (2)原因包括两方面:自然和人为。 (3)会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 (1)轻微事故:轻伤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 (2)一般事故:重伤或经济损失1万至10万(不含10万)。 (3)重大事故:死亡或重伤、残疾,或经济损失10-100万(不含100万)。 (4)特大事故:死亡多人,或经济损失100万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 案例1: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1)某旅行社组团去华山,在临行前,旅行社已向客人对去华山可能出现的危险做了明确说明,并为客人办理了意外保险,客人欣然接受,于是组团顺利出行。到了华山,在游览过程中,一位客人不慎摔伤,造成右脚腂骨粉碎性骨折。 (2)2001年10月,太原某旅行社组团在野山坡旅游,在一项目是蹦极。导游再三强调: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的客人不要参加这个项目。但一位患有高血压的游客隐瞒实情,参加了这项游乐,由于过度刺激血压骤增而送医院抢救。该游客未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虽经救治转危为安,但在医疗费问题上与旅行社发生了纠纷。 问题:该事故中旅行社有没有责任?游客的医疗费怎么解决? 案例解析:本案中,旅行社没有责任。由于游客未买旅游意外保险,其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二、旅游安全的管理

2017年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守则测习题题库(含答案)

精心整理 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导游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判断题(共151题) 1.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由聘请该导游的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错误 2.导游人员的人身权,是指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 3.确 4.5.6.7.8.正确 9.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负责行程线路的安排,都属于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错误 10.游览区域对旅游者着装有要求的(如教堂、寺庙、博物馆、皇宫等),导游领队人员应提前两天向旅游者说明,提醒准备。错误

11.导游、领队人员在出行前,只需要通过向旅游者发送电子邮件、传真或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将文明旅游的相关注意事项和规范要求进行说明和告知,就可以。错误 12.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导游、领队人员应立即采取强硬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事态升级。错误 13. 14. 15. 16. 17. 18. 19. 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正确 20.过失犯罪的人虽然也受到过刑罚的制裁,但仍然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旅游主管部门也可以对其颁发导游证。正确 21.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正确

22.导游、领队应在出行前将旅游文明需要注意的事项以适当方式告知旅游者,并在旅游出发地机场、车站等集合地点向旅游者重申。正确 23.导游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正确 24. 25. 26. 27. 28. 29. 30. 31.导游在导游过程中因其过错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导游一人承担。错误 32.导游从事领队业务应具有三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错误 33.我国目前只允许旅行社持有导游证的正式员工从事领队职业。正确34.导游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正确

旅行社法律制度

第十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1、我国旅游业第一部法律的全称是什么?共分几章多少条?施行的具体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共十章一百一十二条;2013年10月1日施行。 2、《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该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3、旅游业发展的原则是什么?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4、旅游者报名或准备参加旅游时有那三项权利?在参加过程中哪些方面应受到尊重?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5、旅游者在旅程或在解决纠纷时,所谓“三不”内容?违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有谁来组织完成?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7、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主体是谁?它是否有偿服务?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8、设立旅行社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可以开展那些业务?其中那些业务还需要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守则修订稿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 律制度守则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 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五个应当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三个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 一、旅游经营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一)旅行社 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旅游法规教学大纲#精选、

《旅游法规》教学大纲 一、课程说明 1、课程性质与地位 本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专业必修课程,是一门基础学科,也是获取国家导游资格证的必修课程。 2、教学的基本要求与目的 本门课程主要讲授国家颁布的有关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旅游行业存在的问题及丰富的相关案例予以阐述。通过授课,使学生对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发展和现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对若干重要的旅游法规、文件有较为全面、准确的把握。特别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和讨论,使学生能以所学的法律知识、以法律的眼光去认识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旅游市场,培养和提高学生知识面和综合分析能力,同时,为学生们的导游考试做好准备。 3、课程体系及课时安排共60课时,讲授44课时,实践及习题16课时。

4、教学与考试方式 本课程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采用启发式双边活动的教学形式,教与学、讲与练相结合,激发学生的积极性。采用案例教学法启发学生思考;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增加直观感。 本课程为考试课程,试卷题型形式主要有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等多种题型,难易程度适度。 二、课程内容 绪论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2课时) 教学要求: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是学习旅游法课程的基础,通过绪论的学习,了解什么是旅游法和旅游法律关系,理解旅游法和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掌握旅游法体系的构成和旅游法律关系的三大构成要素。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旅游法和旅游法律关系的含义 ·理解旅游法和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掌握旅游法体系的构成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能力目标: ·能说明旅游法和旅游法律关系的含义 ·能理解旅游法和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能判断旅游法体系各组成要素 ·能举例说明和判断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教学重点:旅游法体系的构成和旅游法律关系的三大构成要素。 教学难点:旅游法体系的构成 绪论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的概念 二、旅游法体系 三、旅游法的特点 四、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五、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模块一旅游合同法律制度(8课时) 教学要求:人类社会的经历了从身份向契约的发展过程,旅游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旅游过程中的大部分民事行为都要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完成。通过本模块的学习,熟悉旅游合同的订立程序,理解旅游合同的效力情形、了解旅游合同的履

《旅游安全管理与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试题及答案

《旅游安全管理与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试题及答案 1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A.3 日 B.3 个工作日 C.5 日 ( 正确答案 ) D.5 个工作日 答案解析: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详见(第三版)中国旅游版社教材 P237 ,详见(第四版)中国旅游版社教材 P245 2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的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建议评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做出处理。 A. 人民政府 B.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 旅游主管部门 ( 正确答案 )

D. 公安部门 答案解析: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的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建议评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做出处理。详见(第三版)中国旅游版社教材 P238 ,详见(第四版)中国旅游版社教材 P246 3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二级风险的应对措施是()。 A. 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B.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C. 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 ( 正确答案 ) D. 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答案解析: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二级风险的应对措施是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详见(第三版)中国旅游版社教材 P234 ,详见(第四版)中国旅游版社教材 P242 4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A. 消防安全管理 ( 正确答案 ) B. 食品安全管理 C. 住宿安全管理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 旅游合同是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旅游合同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正常运行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旅游企业规范自身的业务行为, 也有利于国家对旅游企业进行宏观调控。本章主要学习和掌握: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旅游合同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考核要求】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 1?识记:(1)旅游合同的概念;(2)旅游合同的种类。 2?领会:旅游合同的特征。 (二)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识记:(1)旅游合同的订立程序;(2)旅游合同的订立原则; (3)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4)旅游合同的担保。 2?领会:(1)旅游合同的内容;(2)旅游合同的生效要件; (3)旅游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 3?应用:旅游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三)旅游合同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 1?识记:(1)旅游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2)旅游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责任。 2?领会:(1)旅游合同转让和终止的概念; (2)旅游合同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1?识记:(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严格责任原则。 2?领会:(1)违约责任的免除;(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旅游合同概述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法律特征: 1?旅游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具有平等资格的当事人。 2.旅游合同的内容是在旅行游览业务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 3?旅游合同关系的客体是主体为实现一定旅游活动而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旅游消费构成的食、住、行游、购、娱所指向的事物。 (二)旅游合同的作用 1.旅游合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2.旅游合同是维护社会旅游秩序的行为规范 3.旅游合同是保障提高旅游经济效益的法律措施 4.旅游合同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手段 二、旅游合同的种类 (一)提供劳务的旅游合同 (二)财产转移的旅游合同 (三)完成工作的旅游合同 第二节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旅游合同的原则 (二)订立旅游合同的程序 (三)旅游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和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 .违约责任 7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1?格式条款的利弊

旅游法实施对旅游业影响分析

旅游法施行对行业影响的分析报告 —第一季度政策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概况 从宏观来看,旅游法重在调整和优化中国旅游业产业结构,规范旅游行业秩序,促进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和谐统一,保障中国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升旅游业的行业品质。从微观来看,旅游法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对旅行社经营行为、导游业务行为、旅游合同等进行了明确规范,为游客合法权益提供了详实的法律依据。同时,旅游法对景区经营者行为也进行了一些规范,并再次强调了政府在旅游产业中的职能。 再从大宏观来看,旅游产业是把整个中国经济搞活的龙头朝阳产业,同时促进社会政治文明、社会物质文明、社会精神文明等。从这个点出发,旅游法旨在大力支持和促进中国旅游产业发展。 二、对旅游经营者重大影响条款 (一)重大影响条款

旅游法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第四十四条: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二)条款解析: 其一、门票涨价受限。从第四十三条规定来看,无论是公益性旅游场所,还是非公益性旅游景区,尽管旅游法中没有提到门票“限价”,但举行听证会、论证调价必要性等措施,说明已经对门票价格调整进行了严格的管制。个人认为,对门票价格的变相限定:一是要让国内居民消费得起,让旅游惠及全民;二是要调整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的消费结构,以旅游带动各行各业发展;三是要促进旅游景区由传统门票经济向非门票经济过度和转型。

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饭店指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客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为了规范旅游饭店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旅游局于2003年公布了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以下简称《划分与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旅游饭店预备星级制度 1.预备星级评定的机构 从2000年开始,国家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作权限,依据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对符合标准规定的饭店颁发预备星级饭店证书。 2.预备星级评定的范围 开业不足1年的饭店或饭店更新改造后,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1年。预备星级饭店在开业1年后,应申请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定。 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星级是指用星的数量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星级分为5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 1.星级评定的机构 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机构是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设立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并具体负责评定五星级饭店;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机构备案,并负责推荐五星级饭店。 2.星级评定的范围 饭店开业1年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5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 3.星级评定的标准 饭店星级评定采取按星级的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 在饭店星级评定中,一般地说,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但是,如果一家饭店是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以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也就是说,同一家饭店的不同建筑物可能被评定为不同的星级。但是,被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4.星级评定的复核制度 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补充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饭店持续达标,其责任划分完全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国家实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复核检查制度,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由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抽查验收。 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本标准相应星级的饭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1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星级;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 三、旅游饭店治安管理制度 饭店的治安管理是饭店诸多问题中头等重要的问题。由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1.开办旅游饭店的治安规定 按照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开办饭店除应经过饭店业主

2018导游政策和法律法规试题库_旅游法的基本知识测试题试题库(附含答案解析)

2017年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旅游法的基本知识练习题 一、判断题 1.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合法证件、不得违法收费等。错误 2.景区是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订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等,都属于景区控制旅游者流量的主要责任。正确 3.根据《旅游法》规定,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警告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错误 4.根据《旅游法》规定,景区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错误 5.我国《旅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参加旅游活动的外国旅游者。正确 6.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第6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旅游法(草案)》,于同年8月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正确 7.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正确 8.《旅游法》第42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具备如下条件: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有优质的旅游资源、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制度以及环境保护设施。错误 9.我国《旅游法》规范了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因此,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旅游经营者不受该法的约束。错误 10.旅游目的地的气象信息和安全信息,旅游目的地旅游景区、酒店、餐馆等的简介及价格信息等,都属于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正确 11.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错误 12.景区要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切实保障游客安全。这些必要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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