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托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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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制度

2016年8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与完整,有效地实现风险隔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资产托管制度。

第二条除非目标基金的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资产托管制度选定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目标基金的资产进行托管。

第三条目标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风险隔离和财产隔离制度和相关要求,对目标基金的财产进行独立管理,目标基金财产和公司财产不得混同。

第二章托管机构的选择

第四条公司选择托管机构,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托管机构中进行选择: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

(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承办托管业务的专门信息系統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五)具有符合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私募基金资

产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近三年托管业务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

(七)已经按照规定就其托管业务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者向监管机构进行

了备案,具有从事托管业务所需的资质;

(八)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公司选择托管机构,应当要求备选托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人员配置情况;

(四)有关资产保管信息系統和安全设施的说明;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公司选择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选托管机构的资本实力、信用状况、托管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绩效评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七条选定托管机构后,公司应当与托管人签订书面的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托管资产范围;

(二)各方权利与义务;

(三)托管资产的交付与保管;

(四)会计核算、建账对账以及资产估值原则与要求;

(五)托管资产有关重要文件的交付与保管;

(六)资产管理运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七)业务监督与核查;

(八)托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九)目标基金费用及托菅费用及计提方法;

(十)信息披露;

(十一)禁止行为;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免责条款;

(十四)不可抗力;

(十五)保密条款;

(十六)争议处理;

(十七)托管协议的效力;

(十八)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还应在与托管机构的托管协议中,明确规定托管机构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并要求托管机构承诺在因其存在以下行为给目标基金、目标基金的投资人或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金法律文件有关规定,托管机构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二)除根据托管协议规定,托管机构未经公司符合协议规定的托管资产管理

运用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托菅资产;

(三)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公司符合协议规定的托管资产管理运用指令。第九条公司亦应确保自身不会从事以下行为:

(一)除依据法律法规和目标基金的基金合同、管理协议等基金文件的有关规

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若违反此义务,利用托管资产

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托管资产。

(二)除依据法律法规和目标基金的基金合同、管理协议等基金文件的有关规

定外,公司不得将托管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违反目标基金的基金合

同,进行关联交易。若公司违反此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在可行的情况下回复相关托管资产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及其修订由公司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

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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