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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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规则

Lifting Appliances Installation, Modernization & General Overhaul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6年3月23日

前 言

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2012年12月,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2013年3月,起草组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2013年5月,起草组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

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修订增加了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简易升降机的有关要求,细化了起重机械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的要求,调整了监督检验的范围,完善了监督检验结论的判定原则,更新了有关内容,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李向东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 尹献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吴峰崎 徐 彬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马溢坚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 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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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郭宁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卫东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邱思明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刘大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马学文大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邱洪伟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吴占稳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陶华强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李镜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单楠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尚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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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1)

附件A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6)

附件B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7)

附件C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 (8)

附件D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 (32)

附件E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 (41)

附件F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反馈单 (42)

附件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43)

附件H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44)

附件J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 (45)

附件K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 (46)

附件L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 (58)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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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安装(包括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统称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对施工

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第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的监检范围按照《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实施。起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的监检范围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B )。

新制造的冶金桥式起重机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第四条 门式起重机中的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卸船机)如果采取整机滚装形式出厂,不实施安装监检,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要求实施使用前的首次检验。

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下同),在现场分段组装焊接时,其过程纳入安装监检。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安装监检结束后,塔式起重机的爬升和施工升降机的加节作业过程不实施安装监检,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其作业的操作规程,保证作业安全和使用安全性能。

第五条 需要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检验机构申请安装监检。样机型式试验与安装监检过程中的性能试验可以同时进行,数据共享。但安装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应当在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后出具。

第六条 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包括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抽查,监检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见附件C ,以下简称项目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D ,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执行。

监检过程中的试验载荷由施工单位负责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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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监检项目中含吊具(注1)和轨道(轨道基础除外)的检验,不含索具(注2)的检验。

监检项目和要求中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的相关项目适用于附件B 中的大型起重机械和新出厂的冶金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升降装置和用于安装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附属装置随同整机一并检验,其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1: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或者链条)联结起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一部分,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等。

注2:起重机械索具,是指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用具,如用于捆绑重物并且联结吊钩的绳索、吊带、链条等。

第七条 监检项目和要求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用和基本要求。检验机构

参照监检项目和要求以及监检项目表,根据起重机械安装的实际情况和设备特点增加安装监检项目和要求,根据改造、重大修理和移装的具体情况调整相应监检项目和要求。

第八条 施工监检项目分为A 、B 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A 类监检项目,检验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按

照监检项目和要求,进行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并且进行确认,判断是否符合其相应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二)B 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按照监检项目和要求,进行资料审查、现场监督、

实物检查(可抽查),并且进行确认,判断是否符合其相应要求。

第九条 监检人员在从事监检时,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

(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并且注明监检确认方式

(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的技术资料、施工工作见证的

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监检工作的质量和检验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制定具体施工计划、施工作业文件、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施工作业文件、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项目应当不少于本规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告知后,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见附件E ),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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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三)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五)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前款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提交的资料如有变

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检验机构。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监检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反馈单》(见附件F )形式书面回复。 接受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做出监检安排,不接受申请的应当一次性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实施施工监检的起重机械状况,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检验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等在内的监检方案(或者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在本单位正式发布实施。

检验机构至少安排2名监检人员从事施工监检工作,并且将承担施工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量计划、施工作业(工艺)文件;

(二)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名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产品技术资料(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四)改造、重大修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自检记录、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检验机构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对于A 类监检项目,需要监检人员到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并且约定监检时间。

第十八条 监检人员应当按照监检方案实施监检,及时确认并且记录。监检记录包括监检项目和结果、见证材料及其确认方式。监检记录与施工单位提供的见证材料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监检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有怀疑,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当重新核对并且进行处理,监检人员应当重新确认并且记录。

第十九条 在监检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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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件G ,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发现严重问题(注3),检验机构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H ,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施工单位应当在与监检人员或者检验机构商定的期限内对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且书面回复。

监检意见书应当及时报送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注3:严重问题包括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许可的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严重失控,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无法整改,施工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改正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有严重影响的情况

等。

第二十条 监检项目表记载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应当根据监检记录和以下要求填写:

(一)在“监检结果”栏内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

(二)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的工作见证名称、编号或者监检工作记录的名称、编号;

(三)在“记事”栏内填写监检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 (四)在“检验结论”栏内填写“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检验结论判定原则如下: (一)监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

(二)未按照监检意见书中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判定

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J ,以下简

称监检证书)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件K ,以下简称监

检报告)。

监检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验结论和具体项目及其内容、监检结果;

(二)设备基本情况,包括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前的基本情况;

(三)施工单位以及现场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的施工组织情况;

(四)现场进行无损检测等内容的单项报告(适用于实施现场无损检测); (五)其他情况说明。

监检证书、监检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监检证书、监检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用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第二十三条 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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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L ,以下简称不合格通知书)。

不合格通知书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不合格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验机构报送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存档,长期保存:

(一)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等)、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 (三)监检记录、监检项目表;

(四)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五)A 类监检项目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 (六)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 (七)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申诉意见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设备所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有关监检数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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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类 别 品 种 备 注 1 桥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 2 防爆桥式起重机 — 3 绝缘桥式起重机 — 4 冶金桥式起重机 — 5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 6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 7 防爆门式起重机 — 8 造船门式起重机

— 9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 10 架桥机

11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指采用非整机

滚装形式出厂的(注A-1)

12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13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14 装卸桥 15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 16 电站塔式起重机 — 17 门座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 18 固定式起重机

— 19 升降机

施工升降机 — 20 简易升降机 —

21

机械式停车设备(注A-2)

— —

注A-1: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是指在厂内通电调试后不再拆卸,整体运输至使用现场不需要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予以注明,同时还应当附有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材料。

注A-2: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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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类 别 品 种 参 数 备 注 1 桥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200t 以上

50t ~ 75t

(不含75t )

指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

2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100t 以上 —

3 造船门式起重机

参数不限 — 4 架桥机

参数不限

— 5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315t·m 以上 — 6 电站塔式起重机 1000t·m 以上— 7 流动式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100t 以上 — 8 履带起重机 200t 以上 — 9

门座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60t 以上

— 10 缆索式起重机 —

参数不限

— 11

桅杆式起重机

100t 以上

注B-1:本表中,“以上”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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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

C1 设备选型检查

C1.1 一般要求

对照产品技术资料、合同,检查设备的选型与使用工况匹配情况是否与其一致。

C1.2 防爆、绝缘起重机

(1)检查防爆起重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采用防爆型; (2)检查防爆、绝缘起重机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是否有防护措施;

(3)检查防爆起重机上的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是否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4)检查防爆起重机上装设的防止钢丝绳脱槽装置是否采用无火花材料制造。 C1.3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 C1.3.1 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

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检查其制动器设置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当额定起重量大于5t ,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6t 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设置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应当设置在电动葫芦的低速级上,当工作制动器失灵或者传动部件破断时,能够可靠地支持住额定载荷;

(2)当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 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或者电动葫芦按照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

(3)选用具有高温隔热功能的电动葫芦; (4)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低于M6。 C1.3.2 除电动葫芦以外的主起升机构

C1.3.2.1 额定起重量为75t 以上(含75t )主起升机构制动器

检查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并且在输出轴刚性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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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起升机构两套驱动装置在输出轴上无刚性连接,或者主起升机构只设置一套驱动装置的,在钢丝绳卷筒上设置安全制动器。

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当其中一套驱动装置发生故障时,另一套驱动装置应当能够保证在额定起重量时完成至少一个工作循环。

注C-1:两套驱动装置,是指两台电动机、两套减速系统、一套或者多套卷筒装置和四套制动器。

C1.3.2.2 额定起重量为75t 以下(不含75t )主起升机构制动器

检查主起升机构的驱动轴上是否装设两套符合JB/T 6406—2006《电力液压鼓式制动器》或者JB/T 7020—2006《电力液压盘式制动器》要求并且能够独立工作的制动器,每套制动器的安全系数是否符合GB/T 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中

6.1.1.3.1.3 c )的规定。

C1.3.2.3 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

检查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双吊点应当采用4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2)单吊点至少采用2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3)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中,不应当采用平衡滑轮。 C1.3.3 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电动机、钢丝绳、滑轮专项要求

(1)检查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等级相适应,是否有防护措施;

(2)检查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主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电动机是否采用符合JB/T 10104—2011《YZ 系列起重及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和JB/T 10105—1999《YZR 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中规定的起重及冶金用电动机(必要时也可采用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其他类型电动机);环境温度

超过40℃的场合,是否选用H 级绝缘的电动机或者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

(3)检查是否选用性能不低于GB 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规定的钢丝绳; (4)检查滑轮是否为非铸铁滑轮。

C2 产品出厂资料审查

审查产品以下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1)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安装及其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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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按照覆盖原则)。

C3 安装改造修理资格审查 审查以下证件是否符合要求: (1)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明;

(2)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告知书;

(3)现场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4)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现场分段组装(焊接)的焊接作业人员(焊工)资格证件。

C4 施工作业(工艺)资料审查

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经其负责人批准的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程序、技术要求、方法和措施等。

C5 安装基础、附属设施及安全距离检查 C5.1 安装基础

审查是否有经过起重机械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安装基础验收合格证明。 C5.2 通道与平台、梯子和栏杆

检查通向起重机械通道、起重机械上的通道、平台、梯子和栏杆是否符合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中3.6~3.8的要求,塔式起重机是否还符合GB 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4.3~4.5的要求。

C5.3 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

检查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出入口、人行通道、停车位)是否符合GB 17907—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中5.3的要求。

C5.4 安全距离

检查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 6067.1中10.2和15.3的要求,塔式起重机是否还符合GB 5144中10.3~10.5的要求,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是否还符合GB 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

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中5.5的要求。

C5.5 起重机轨道

检查起重机轨道,是否无明显松动和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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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部件施工前检查

审查以下记录、证明等是否齐全、有关手续是否完整,并且抽查实物进行核对:

(1)施工单位对出厂产品、改造和修理用的材料、零部件等检查确认记录; (2)主要配套件合格证、铭牌;

(3)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 (4)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的检查记录。

C7 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查 C7.1 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记录

审查以下记录是否齐全、签字手续是否完整:

(1)主要受力结构件施工现场连接(焊接、螺栓、销轴等)的检查记录; (2)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施工检查记录;

(3)吊具、钢丝绳及其连接(如压板,楔块、绳夹等)、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导绳器、层门、小车轨道和升降、横移导轨等施工检查记录;

(4)配重、压重的施工检查记录;

(5)主要受力结构件分段制造现场组装的检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 C7.2 起重机的标记、安全标志 检查起重机的标记、安全标志是否齐全。

C8 电气审查 C8.1 电气设备安装

审查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记录是否齐全、签字手续是否完整。 C8.2 电气保护

审查以下电气保护的检测和试验记录,其项目和内容是否符合GB 6067.1中第8章的要求:

(1)电动机的保护; (2)线路保护; (3)错相与缺相保护; (4)零位保护; (5)失压保护;

(6)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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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超速保护(注C-2); (8)接地与防雷; (9)绝缘电阻;

(10)照明与信号(注C-3)。

注C -2: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式变幅机构必须设置超速保护。吊运熔融

金属的起重机,其主起升机构超速保护应当按照JB/T 7688.1—2008《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3.9.18设置。

注C -3:还包括起重机械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采用可移动式照明时的安全电压;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有明显的信号指示;起重机械(跟随式操作控制的除外)有警示音响信号,并且在起重机械工作场地范围内能够清楚地听到;集装箱专用吊具开闭锁有指示信号灯。

C9 液压系统检查

(1)检查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是否是刚性连接; (2)检查液压回路是否无漏油现象; (3)检查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者截止阀)是否无损坏。

C10 司机室检查

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GB 6067.1中3.5的要求,并且配有灭火器。

C11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与现场监督 C11.1 制动器

C11.1.1 制动器设置与控制

检查动力驱动的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装设可靠的制动装

置(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是否装设机械常闭制动器。

检查制动器的控制是否符合GB/T 3811中7.5.6的要求。 C11.1.2 制动器零件

检查制动器零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

(1)制动器零件无裂纹、过度磨损(摩擦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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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动器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注C-4:全封闭的防爆制动器、具有三合一机构的制动器和制动电机中的制动器,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维护、更换。

C11.2 起重量限制器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试验和结果是

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2)保持载荷离地面100mm ~200mm ,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是机构可以做下降方向的运动;

(3)环链葫芦在单速或者双速的快速和慢速情况下,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时,安全离合器均应当打滑;提升1.25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应当能正常提起载荷、安全离合器均不打滑。

C11.3 起重力矩限制器

(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起重力矩限制器;

(2)现场监督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1.05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但是机构可以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C11.4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检查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是否装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C11.5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是否符合GB 6067.1中9.2.1的要求。

C11.6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动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当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是否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

C11.7 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现场监督试验,检查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是否装设缓冲器或者缓冲装置(缓冲器或者缓冲装置可以安装在起重机上或者轨道端部止挡装置上)。轨道端部止挡装置是否牢固可靠,是否能够防止起重机脱轨(桅杆起重机检查变幅机构的端部止挡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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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有螺杆和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是否还在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发生坠落。

C11.8 紧(应)急停止开关

现场监督试验,检查紧(应)急停止开关是否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并且不能自动复位,是否装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C11.9 联锁保护装置

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符合GB 6067.1中9.5的要求。对于出入起重机械的门、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若使用说明书没有特别说明能够保证使用安全的,当门打开时,动力电源是否不能接通,如处于运行状态,当门打开时,动力电源是否断开,所有机构运行是否均停止。

C11.10 偏斜显示(限制)装置

检查跨度大于40m 的门式起重机,是否设置偏斜显示或者限制装置。 C11.11 轨道清扫器

当物料有可能积存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时,检查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和起重小车,在台车架(或者端梁)下面和小车架下面是否装设轨道清扫器,检查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是否不大于10mm (塔式起重机不大于5mm )。

C11.12 抗风防滑装置(适用于露天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 (1)检查抗风防滑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GB 6067.1中9.4.1的要求;

(2)现场监督试验,检查钳口夹紧情况、锚定的可靠性以及电气保护装置的工作状况,其顶轨器、楔块式防爬器、自锁式防滑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3)检查其零件是否无缺损。 C11.13 风速仪

检查起升高度大于50m 的露天工作起重机是否安装风速仪,并且是否安装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C11.14 防护罩、防护栏、隔热装置

检查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防护罩、防护栏,以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防雨罩等是否齐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隔热装置是否完好。

C11.15 防碰撞装置

检查当2台以上(含2台)的起重机械或者起重小车运行在同一轨道上时,或者不同一轨道并且有碰撞可能时,是否装设防碰撞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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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16 报警装置

检查起重机上是否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 C11.17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装置

检查存在后倾翻可能的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起重机,是否装设防止臂架后倾装置,以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臂架向后倾

翻。

C11.18 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置

现场监督试验,检查运行距离大于电缆长度时,电缆卷筒放缆终点开关功能是否有效,在卷筒上是否至少有两圈电缆。

C11.19 回转限位装置

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检查起重机回转机构是否安装回转角度限位装置。 C11.20 幅度限位器

动力驱动的动臂变幅的起重机(液压变幅除外),检查是否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

采用移动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检查是否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和终端缓冲装置。现场监督试验,当限位开关动作后测量小车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装置最小距离应当不小于200mm 。

C11.21 幅度指示器

检查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械,是否装设幅度指示器(或者臂架仰角指示器)。 C11.22 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

现场监督试验,检查集装箱吊具转锁装置安全联锁、伸缩装置安全联锁、伸缩止挡及其限位是否有效。

C11.23 桥、门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C11.23.1 防倾翻安全钩

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是否设置防倾翻安全钩,现场操作小车运行,检查安全钩与主梁的间隙是否合理,运行有无卡阻。

C11.23.2 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

检查桥式起重机的滑触线是否设置防护装置,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是否采用电缆或者安全滑触线供电。

C11.24 塔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C11.24.1 防小车坠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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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是否设置了当轮轴断裂时,能够防止小车坠落的保护装置。

C11.24.2 强迫换速装置

对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 的塔式起重机,现场监督试验,当小车向外运行,起重力矩达到0.8倍的额定值时,检查是否能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

C11.25 流动式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限改造和重大修理)

C11.25.1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检查利用支腿支撑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是否装设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C11.25.2 回转锁定装置

检查流动式起重机的回转部分是否装设回转锁定装置。 C11.25.3 水平仪

检查利用支腿支承或者履带支承进行作业的起重机,装设的水平仪是否完好,能够用来检查起重机底座的倾斜程度。

C11.25.4 铁路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检查以下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1)支腿回缩锁定装置(指在回送状态时,伸腿油缸和支撑油缸设置的机械锁定装置);

(2)上车顺轨回转角度的限位保护装置; (3)上车对中装置,上下车之间回送止摆装置; (4)液压油滤清器堵塞报警装置; (5)下车全方位水平仪; (6)走行挂齿安全装置。

C11.26 施工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对以下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施工单位现场进行试验,监检人员现场监督确认:

(1)防坠安全器,破断阀,或者限速器、安全钳等,防坠安全器和限速器(校验周期为1年);

(2)围栏登机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 (3)吊笼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全装置; (4)限位装置(开关); (5)极限开关;

(6)安全钩(适用于齿轮齿条式升降机); (7)缓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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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含:岗位责任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含:岗位责任制) 为保证本公司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公司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的管理者代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公司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XXX同志,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如下: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管理者代表岗位职责: 本公司的管理者代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宁波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安环部职责: 在管理者代表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3)动能基建部职责: 在管理者代表领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本)

特种设备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 年月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正确、迅速和有效地处置部门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真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制订本预案。二特种设备状况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公司的特种设备有:三台锅炉、二台其中机械、二个储气罐及其设备的安全附件。 三、部门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在工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专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所辖各工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的落实,配合工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指挥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响应、结束、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的落实,组建本部门应急队伍,并进行培训和演练等。 组长:厂长 副组长:生产经理 组员:车间主任、主管、 4 部门预警机制 4.1 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4.2 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加载和卸载要求缓慢平稳,运行期间要保持载荷相对平稳,压力容器处于工作状况时严禁拆卸压紧螺栓。 4.3 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4 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5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6部门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4.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管理人员和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部门规章 1、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3、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5、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0、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1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文件规范) 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7、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8、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10、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1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1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1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1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15、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6、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1购置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3.1.1特种设备安装要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部门办理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4.安装完成后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1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2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特种设备使用 4.3.1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4.3.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空压机房、气化站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 4.3.3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4.3.4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

最新特种设备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资料

案例一2013年6月21日江苏常州嬉戏谷“环形过山车”游客高空滞留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3年6月21日12时30分左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嬉戏谷,环形过山车游乐项目。载有11名游客的列车在回站前最后一次冲上提升塔架刹车段时,未按正常流程回站、滞留在刹车段,同时主控面板报356号故障。在此情况下,操作人员立即按下急停开关,并启动了应急救援措施。第一套救援方案为采用链条放车,由于在操作台尝试进入特殊模式失败,进行了第二套救援方案:采用绞车放车,但尝试下来绞车也未能提起列车,第二套救援方案也失败,于是园方正式请求消防支援。 在等待消防支援的过程中,操作人员尝试切断设备电源后重新上电,并采用手动模式提升列车,可以上提但不能下降;再试,在提升一段距离,仍不能下降,此时列车位置已经接近螺旋段,由于担心再提会进入螺旋段更难于救援,于是只有放弃尝试等待消防到来。

接事故报告后,武进区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公安、消防、卫生、质监、旅游、安监等部门和太湖湾度假区管委会等部门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紧急调来大型云梯车和救护车。14时55分,第一名女性乘客被消防云梯车安全转移至地面,至16时53分,乘客全部安全返回地面。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查,造成列车滞留的直接原因是:传感器故障导致控制系统无法判断车行方向,系统保护将车停在提升塔架顶部刹车段。而江苏嬉戏族有限公司虽建立了紧急救援预案,平时也进行了应急演练,但是预案中对紧急情况预估不足,紧急救援操作不当造成自救不能正常进行,致使乘客滞留时间过长,也是致使此次故障被扩大为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制造厂家应立即分析导致该传感器发生故障的原因,并评估今后发生故障的概率,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对策。对于特别重要的几个传感器(尤其是传感器本身一旦发生故障可能会导致列车悬停空中的)应增设传感器自诊断模块,主控系统在每次发车前需确认这几个传感器的健康状况。 2.制造厂家应加强与运营使用单位的沟通协调,对现有操作规程中各种可能引发意外的细节逐项进行评估,指导运营单位对各种可预期的设备故障进行正确处置,并重新修订操作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再培训。 3.运营使用单位应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对预案进行反复演练,对演练的效果进行认真评估,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为了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现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一.设备选型。 1.设备选型时要选用结构及配套设施合理、设备先进、性能良好的节能产品,在允许的条件下还应考虑设备统一、配件及辅机的互换性。 2.所选用的设备规格要符号现场实际需要、匹配合理,确保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二.设备购置 1.选购特种设备时,其生产制造厂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且所购置的特种设备要与“制造许可证”所允许的范围相适应。 2.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3.在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工程招标时,应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参加。 三.审批手续 1.对新增加或更新改造锅炉的单位,当锅炉选型后,应首先办理增容手续,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查签章后,再报当地,地(市)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购置。

2.集团公司内部相互调剂使用的锅炉,必须是非淘汰产品,由调入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再报当地,地(市)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实施。 3.特种设备在安装、移装、大修、改造之前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通知书”并附有施工单位资质证件、施工技术方案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等,经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安监局)审查签章后,再将其上述资料告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装、移装、大修、改造、化学清洗,必须由持证单位进行施工,所持证件的级别要与其设备规格相适应。 四.管理职责及使用登记 各使用单位要设立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并熟知各类特种设备的相关“规程”、“规定”等技术标准,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编制各类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事故预案,建立设备技术挡案,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了解设备的使用状况,督促其设备隐患的整改,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要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并按照“规定”开展电梯的维保工作。 使用登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特种设备安装(含移装)验收投用前或者投用之后30日内,使用单位须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书和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相关技术资料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科(处)办理登记使用手续并领取特种设备“登记使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年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 江苏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谭伟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特种设备的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二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四条新增或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六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八条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管理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必须委托取得这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九条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三、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公布,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四、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分别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动葫芦。 2、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3、公司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由设备科全部负责。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5、设备科对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要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6、公司使用单位及时向设备科汇报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 7、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必需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并持证上岗。

五、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1、公司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公司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由设备科负责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公司设备科要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设备科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要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在用设备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的发现异常的情况,及时报告设备科进行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要及时预以报废,设备科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六、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1、设备科做好对在用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和专业性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正常。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安全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2号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晋城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个,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事故。 (二)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县属企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领导,企业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移动式特种设备在异地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救援。 二、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救援领导组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泽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 组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周万涛 副组长:特监股股长郭志军

成员:特监股全体成员 主要职责:全面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订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措施;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调用设备和人员;向县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办公室主任:郭志军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领导的决策;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工作;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办公室设在泽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锅检股。组成人员为锅检股全体成员。 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在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二)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 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 nt Service Admini strati on Regulati 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 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 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 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 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 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 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 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 江苏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谭伟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1.1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公司生产部审核并报公司运营副总、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采购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经理部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1.2 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项目经理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 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完整版)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7002—2015.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 2015 前言 2010 年 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 (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 年 3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 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 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 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 ( 章节 ) 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 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 年8 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 行讨论。 2011 年 6 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 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 年 9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11]79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 送审稿。 2013 年 8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本规则 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 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 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 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 耐) 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确保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内的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 3、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4、制度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1)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审核颁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2)审批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领导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在抓好生产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特种设备技术岗位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5)建立和健全三级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以指导自己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负责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体系,明确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指定本企业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组织制定本企业特种设备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特种设备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特种设备技术状况,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7)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与使用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部门的工作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8)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对特种设备事故,遵遁“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9)审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为在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紧急处置,减少事故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校各校区,对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员工生活、学习影响较大的锅炉、配电室、煤气加压站、气瓶、电梯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设立xx大学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校产总公司、后勤管理处、实验设备处、基建处、保卫处和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宣传部、实验设备处、基建处、监察处、法律事务室、发生事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保卫处副处长组成,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种事项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三)指挥部下设5个组。 1、警戒保卫组。由保卫处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等。 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牵头,负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地方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处置。 3、医疗救护组。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或向地方医院转送。 4、后勤保障组。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提供事故紧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和车辆等。 5、善后工作组。由校长办公室牵头,由保卫处、宣传部、监察处、法律事务室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因事故引起的法律诉讼、保险索赔等事宜。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分布情况 (一)学校锅炉房、主配电室、燃油罐、气瓶间、燃气加压站、电梯等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0002007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Equipment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on Manufacture,Installation,Alteration and Repai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前言 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总结了近几年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草案。2006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2006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69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瓶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社会征求到的意见及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规范了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和内容,建立规范、科学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吴综述马殿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张建华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张西庚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陈勇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 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 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北京燕山石化建安公司赵棣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2-201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8002-2013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前言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修订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工作会议。2006年4月在北京再次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初稿。因原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未能适时出台,直至2011年12月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正式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12年1 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2]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2年4月,起草组在北京就征求的意见进行讨论与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2012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13 年1月16日,本规则的报批稿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主要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试方法、项目和级别、考试方式与科目设置、换证方式与内容进行了调整,目的是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参加本规则修订的主要单位和人员(按姓名汉语拼音排序)如下: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侯旭东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宁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梁广炽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汪杰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吴绳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1)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 (2) 第四章考试机构 (3) 第五章取证考试 (4) 第六章审核发证 (5) 第七章换证 (5) 第八章监督管理 (6) 第九章附则 (7)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8) 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报考资历条件 (9) 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 (1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7855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分院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情况,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定期检验检测计划,确保检验检测工作如期实施。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测要求在上次检测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测要求。 3、检测前应当备齐以干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 (1)设备出厂资料:设计文件、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质量证明; (2)设备安装资料:安装告知书、安装质量证明、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3)使用登记文件 (4)上次定期检验报告 (5)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4、检测时,要做到按计划的时间停车检验,并向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提供检验所需的条件,配合他们作好检验检测工作。 5、检测后,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存在问题的设备,已经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合手使用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注

册、变更手续。 6、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特种设备发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对确因需要延长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必须依法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充分发动员工,坚持专职检查与员工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 2.定期安全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每年安排一次年度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设备、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等。 每月安排一次定期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3.各部门除配合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还要每季度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设备使用情况,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

特种设备常识+事故

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与常识 1.1.1 什么是特种设备? 答: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专用机动车辆。 1.1.2 什么是承压类特种设备?什么是机电类特种设备? 答:承压类特种设备是特种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设施的统称。 机电类特种设备是特种设备中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设施的统称。 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特种设备647.65万台。其中:锅炉60.73万台,压力容器233.59万台,电梯162.85万台,起重机械150万台,场(厂)专用机动车辆38.79万辆,客运索道860条,大型游乐设施1.58万台(套)。另有气瓶14072.73万只,工业压力管道73.2万公里。设备总量比2009年增加11.2%。

事故资料 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一)事故总体情况。 2010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96起,死亡310人,受伤247人,直接经济损失6681万元;其中,较大事故87起,未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与2009年同期相比,事故总起数减少22%,死亡人数减少1.6%,受伤人数减少39%,直接经济损失减少8%。 2010年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为0.64起,万台死亡人数为0.67人,与2009年同期相比,万台事故起数减少30.4%,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下降11.8%,死亡人数控制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之,事故状况保持平稳态势。 (二)事故特点。 1. 起重机械、电梯、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事故占比较高。在296起事故中,起重机械事故79起,电梯事故44起,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事故34起,上述3类设备事故数量占事故总数的53%。 2. 事故主要发生在使用环节。发生在使用环节的事故有201起,占事故总起数的68%;安装(拆卸)环节事故26起,占

特种设备技术规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Examination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Administrator and Operators of Elevato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前言 20006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考核大纲起草意向,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 下达了起草任务书。2006年2月,中国特检中心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成立起草组。2006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考核大纲的征求意见稿。2006年1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7年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考核大纲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的基本要求,包括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要求,为规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考核大纲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金启华黄春华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罗向平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蒋建华 上海劳动人力资源技术培训中心薛学良 上海电梯技术培训中心陶馀衎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刘新华张磊 上海三菱电梯安装公司包国荣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何祟华 北京市市政房管公司周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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