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的原则

汝溪镇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的原则

依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1 、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3 、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平等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

3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4 、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纠纷受理

1、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

(1)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2)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3)移交受理,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民间纠纷受理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便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使用调委会调解的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

3、纠纷审查。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4、纠纷登记。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纠纷的文字记载。口头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

二、调解准备

1、选定调解主持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已经受理的纠纷,要在正式调解前尽快确定一名纠纷调解主持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确定调解主持人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即调解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纠纷不应承担调解任务,以维护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回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调解人员自动回避;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调解人员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三是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纠纷的公正解决;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另行指定调解员调解,或由当事人提名、双方都同意的调解人员主持。

2、调解核实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调解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争执标的属于房屋、宅基、水利设施、山林等的纠纷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保持冷静采取克制态度,防止矛盾激化和纠纷复杂化。

3、拟定调解方案。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着手拟定调解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和纠纷的性质、种类、情节以及复杂难易程度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主持人和参加调解人员,并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人情况通知当事人。

三、实施调解

1、确定调解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在专门的调解场所进行。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可以即时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其他场所进行调解。

2、调解的主要步骤。

(1)告知权利义务。在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在调解开始后,调解主持人要积极、耐心地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并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3)实施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端正对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当事人情绪和周围情况的变化,及

早发现纠纷激化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矛盾激化。

(4)达成协议。调解人员通过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

(1)直接调解。就是调解人员直接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2)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本单位的领导和群众旁听。但是,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进行调解的纠纷,则不宜公开进行。

(3)联合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主动联络、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对纠纷实行联合调解。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调解跨地区、跨单位、跨行灶的纠纷,久调不决或者有可能激化的纠纷,以及某个调解组织无力单独解决的纠纷。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四、调解结束

调解结束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促使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消除纷争,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的结果。

1、达成调解协议。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而消除纷争的结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简单的纠纷也可达成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一般应当是即调即结,避免留下后遗症。

调解协议应当场制作,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报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一份。

2、达不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但双方当事人没有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久调不决,要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或者向人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帮助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

五、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和疑难易复杂激化纠纷,应当时及时进行回访,并作出记录。通过回访了解、掌握、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发现激化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反复和矛盾激化。

通过回访发现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调解组织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撤消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消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

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二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社会人际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人民调解中应当坚持依法调解,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善良风俗的作用。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调解应严格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时,应依照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和善良风俗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当事人的行为仅仅违反道德的要求,而并不违法时,或由于处理问题的方法不恰当或误解引起的纠纷,往往不需要法律调整,而应根据社会主义道德舆论或教育力量进行调整,使不道德者受到批评和谴责,有过错者受到惩戒。

婚姻家庭纠纷与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土地承包、宅基地等纠纷不同,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更要重视依靠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观念去规劝、疏导、教育、挽救。本案中,老赵告诉当事人,从伦理道德上讲,有配偶者同居是伤风败俗的表现,是要受舆论道德谴责的。通过道德教育,向当事人灌输了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唤起了他们的羞耻心,改变了他们的错误想法,挽救了两个濒临解体的家庭。

在适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时,还应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求合法合理合情地达成协议,根据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调解而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任何一方。否则表面上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以一方利益损害为代价,这将会为矛盾的再次爆发埋下后患,可能造成矛盾反复,甚至可能激化矛盾,酿成恶果。当然也不排除有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部分利益,以达到与对方维护良好的关系,或尽快解决矛盾的目的。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自主处分,自然应当允许。

(二)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

人民调解的对象主要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这些纠纷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体现。这些纠纷种类不同,有简单复杂之分,而且有着各种各样的背景原因,要想顺利解决它们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一般而言,调解工作主要是依靠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这往往是因为调解员不能准确的把握当事人思想问题而造成的。常言道"一人智短,二人智长","一个好汉三个帮"。同样,一个调解员或某一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但只要善于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共同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纠纷就会由难变易,迎刃而解了。有时对于正在发生或已发生过的民间纠纷,要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之,是件困难的事。因为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如何,修养怎样,当事人处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生活在现实里,要受到周围各种力量的影响。纠纷的解决很多时候不是当事人自己能独自决断,一说了之的。这也需要人民调解员调动影响纠纷和当事人的外部因素,帮助当事人处理纠纷。而且人民调解的任务之一是及时地、尽早地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恶化,避免小事变大事,民事纠纷变成刑事纠纷。这就要求调解员及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纠纷,而动员多种力量协助其调解工作,正是解决纠纷事半功倍的方法。可见,做好调解工作,除了靠调解员本身的努力,还需取得当事人的亲友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帮助。另外因为人民调解组织设在基层,人民调解员生活在人民群众中,调解员比较了解与纠纷当事人联系密切的亲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这也便于调解员动员这些力量帮助调解。

当事人的亲友一般指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的亲戚与朋友,他们之间的感情亲近,彼此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了解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的症结所在,可以对症下药,参与调解一般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所谓社会力量,一般指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当事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及有关

社会团体、当事人的街坊邻居等等。亲友和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不仅有利于解开当事人思想上的疙瘩,同时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有些当事人认为调解组织的调解没有约束力,造成调解的时候你说你的,调解以后我行我素的后果,完全不尊重调解员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借助亲朋的情感力量和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的管理权威和约束力以及舆论的监督力量来弥补调解组织在强制力方面的欠缺。

在具体运用这种方法时,应当注意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能盲目的动员当事人身边所有的社会力量,以免泄漏当事人的隐私,不必要地扩大纠纷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造成过犹不及的后果。在动员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帮助调解的时候,应当运用法律和政策启发他们从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自愿提供帮助和支持。运用这种方法的关键之处在于应依照各个纠纷的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灵活地选择亲友和不同种类的社会力量,采取适当方法利用其帮助进行调解。

(三)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

民间纠纷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情况不断变化,千头万绪。这就要求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能够全面了解纠纷的情况,掌握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从而牢固把握调解工作的重点。一般而言,要顺利解决纠纷,特别是复杂的纠纷,就必须学会抓主要矛盾,突出调解工作重点的方法。当然抓住主要矛盾和解决主要矛盾,并不是忽视次要矛盾的解决。因此,调解员在解决纠纷的实际工作中,不仅要善于抓住中心,抓住关键,集中力量抓好中心工作,而且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注意处理好其他次要矛盾。

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作为调解人,应坚守自己"旁观者"的地位。这样才能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利用自己的"旁观",帮助"当局者"理清纠纷主要矛盾所在。在纠纷中经常可能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之间因为产生了冲突而引发了情绪激动,人一激动,就常夸大冲突的性质,或转移了冲突的性质,青菜萝卜一把抓,随性而发,搞得事情一团糟,无意中激化矛盾。面对这样的情况,调解人首先不能受环境影响,不能被冲突双方的情绪所左右,要头脑冷静,在纷乱中快速理清冲突的来龙去脉,抓住事情的关键,使用得体的语言,帮助被调解的双方重新认识自己的冲突的原因,引导当事人摆脱事情枝节的困扰,解决纠纷。其次,坚持抓主要矛盾,必须立足于对纠纷的全面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古人云:"善弈者,谋势;得总体的主动和优势,而谋子者重视方寸之地得失,常常导致陷于被动挨打境地。因此,作为调解员要做善弈者,谋势而不谋子。对全局和整体的正确把握和认识是抓主要矛盾的前提和基础。有时冲突的双方似乎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矛盾焦点,但因为实际上事情往往是千变万化和不断发展的,一个矛盾的背后可能有一个更重要的矛盾作为引发点。因此只有对纠纷的全面情况了然于胸,才有可能找准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地确定调解工作的重点。这就要求在确定调解工作重点时,一方面要注意调查研究,尽可能全面地收集纠纷的相关情况。另一方面,调解员还需要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很强的洞察能力,要善于通过认真的观察和深入的分析,找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

(四)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

一般而言,调解工作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出丑。一个人产生的思想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大多数与切身利益有关。有些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实际困难。解决这类纠纷,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找出症结所在,切实帮助解决。困难解决了,矛盾也就化解了。因此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调解员应当注重解决在纠纷中当事人所面对的实际问题。如果不注意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调解员对当事人的思想开导就会脱离当事人的实际状况,难以收到实效。可见,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调解员不仅要说服教育当事人消除

思想上的隔阂,而且要切实帮助解决纠纷所涉及当事人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最终彻底地化解纠纷。

在结合解决实际问题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时,调解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调解员要善于将大道理转化为贴近实际生活的小道理,要注意把道理同当事人的实际生活联系起来,娓娓道来,就会取得春风化雨的良好效果。其次是要调解员在进行思想工作时要富有人情味。提倡和风细雨,潜移默化,情真意切,力戒简单粗暴,空泛说教,平淡枯燥。只有避虚就实,才能在当事人思想观念发生变化的今天,取得调解工作的满意效果。

(五)换位思考的方法

换位思考,指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人、角度、高度、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做到考虑周全,问题解决得圆满彻底,不留后遗症。

换位思考的方法在具体应用时,分两个方面。一方面,调解员应当站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寻找全面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法。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流,而且调解员与当事人的交流也不可缺少,换位思考在与当事人沟通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了解对方的立场、感受及想法,调解员就无法正确地思考与回应。可见交流离不开理解,理解离不开换位思考。只有通过换位思考,从当事人双方的立场来看事情,才能真正理解别人的想法和感受。了解当事人的想法,理解当事人,是与当事人真诚交流,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前提。现在调解员已经意识到了理解当事人的重要性,但是不幸的是,有些人缺少了换位思考的意识。他们或是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当事人的想法、感受及要求,或是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去想当事人"应该"有什么想法、感受和要求。调解员认为自己是在为当事人着想,但以此为前提的调解效果并不像调解员所想象或期待的那样。调解员面对这种情况,觉得委屈,觉得自己"好心没好报"。其实出现这种情况是必然的,因为调解员这种对当事人的理解,是以本位主义来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及感受。调解员的这种做法忽略了当事人真正的想法及感受所以既缺乏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又没有真正做到为当事人着想。调解员只有善于进行换位思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才能避免自己考虑不周全或遗漏之处。调解员在提出调解方案或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也应当注意换位思考的方法。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去思考矛盾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和所能接受的向对方让步的底线,有利于提出合情合理解决纠纷的方案。同时换位思考的方法的运用,会让当事人感觉到调解员是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从而消除对调解员的抗拒心理,听取调解员的合理建议,便于调解的顺利进行。

(六)苗头预测的方法

事物的演变,总有一个萌芽、发展和扩大的过程。矛盾纠纷也是如此。现实生活中,矛盾往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缓和到激化,只有认识了矛盾的特点,掌握了矛盾发展的规律,有预见性地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准备工作,才能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苗头预测的方法就是要求调解员针对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变化的特点,抓住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分析变化的现状、原因,提出解决纠纷的对策,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深化。主动运用苗头预测的调解方法是人民调解"防调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的具体要求。"防"与"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能够抓住纠纷发生或深化的苗头,消除纠纷,或使纠纷尽可能减少,这是一种最好的调解。这就是要求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注意观察纠纷当事人思想行为的发展变化的蛛丝马迹,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抓紧工作,积极疏导,妥善解决,这样才能切实预防矛盾激化和新纠纷发生。

任何民间纠纷基本上都会经历潜伏、萌芽、形成和激化等各个阶段。各个阶段都会有其特有的征兆和迹象。调解人员如何发现这些征兆和迹象呢?这不仅需要调解人员自己有敏锐的观察力,更需要借助广大群众的力量,建立完备的信息网络和信息反馈机制,以保证调解人员在第一时间获取苗头性信息。

(七)模糊处理法

模糊处理法,就是对矛盾双方进行劝解,特别是对人们之间的一些非原则性问题,常可采取这种方法。模糊是介于无序和有序之间的状态。模糊其实是我们生活中的经常感受,我们经常可以知道事物的大致发展方向,事情的大致处理方法,但我们无法也认为没有必要用规则对其进行精确计算或划分。如果在处理任何问题,尤其是人们之间涉及感情因素的纠纷也要求必须明明白白、明确清楚,来不得半点模糊,这本身就不符合人们面对的事情真相。何况明确与模糊是互相依存的统一物,并存在于万事万物、每时每刻的生活中,对任何一方面都不能绝对化、片面化。

具体而言,调解员在具体运用模糊处理法可能因为需要解决的矛盾的类型不同,具体面对的问题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模糊处理方法。

人民调解员要善于运用模糊表述。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人际矛盾时,常常会面对一时难以辨认或难于启齿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如何表态,不同的调解员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些调解员过于强调态度鲜明,语言表述的清晰性,"非此即彼",喜欢下判断,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明辨是非,有效率地解决纠纷。其实,现实生活中的现象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而人的认识能力也有一种模糊特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调解员如果运用模糊方法,从模糊现象中抽象出模糊概念,利用模糊概念进行模糊判断和模糊推理,再使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尤其是人民调解员在刚开始接触当事人的时候,要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不要急于表态,更不要随意批评,仅仅需要用一些模糊的语言表达出对当事人关心的态度和自己一定会公正处理的决心即可。这是因为在调解员不了解纠纷详情的时候,无法判明是非,还没有出现明确的判断条件和基础。如果调解员所作出的表态与事实不符,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反把问题搞糟,影响调解组织的威信。调解员灵活运用这种模糊的语意表述与当事人沟通,一方面可以给自己赢得调查和思考分析的时间和空间,排除了马上下判断、作评价的不客观性,另一方面也传达了调解员对解决纠纷的谨慎严谨态度,使当事人得到调解员重视纠纷处理的感觉,可以缓解当事人的情绪,有利于改善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

人民调解员要善于进行模糊调解。调解民间纠纷,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今天,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重要方法。由于人们的具体利益和思想行为方式的差异,在一些局部问题上产生一些分歧和摩擦是不可避免的。这些矛盾中有些只是为生活琐事发生的争执,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利害冲突,也没有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而且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目的就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解除其精神负担,恢复和增强人民群众之间的和睦友爱的人际关系。调解员应当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有条件地运用模糊调解方法处理,这样往往可以淡化或隐去一些无原则纠纷,有利于缓解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帮助当事人修复良好的人际关系。另外调解工作虽然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要求在纠纷发生前,预防工作要做得细;在纠纷发生后,思想工作要做得细。但凡事都有一个度的问题,俗话说得好"水至清则无鱼",调解员应当注意该细则细,该粗则粗。在商定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时,只要使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与承担,一些无妨大节的小事情模糊处理则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纠纷双方日后的和谐相处。

(八)褒扬激励的方法

在实际调处中,对被调解者优点长处及时予以表彰鼓励就是一种有效方法。通过表扬鼓励,缩短与当事人的距离,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他的情绪,堵住可能反复的退路,从而使调解成功。这种调解方法就是褒扬激励的方法。

强烈的自尊心、自信心、荣誉感和上进心是一个正常人固有的心理特点,人的思想活动是有目的性的,适时适度的激励就会激发出人们的荣誉感、自豪感、光荣感和责任感。人人都喜欢被夸奖,何况正在纠纷中的当事人。出现纠纷,本来就会使当事人产生焦虑、怀疑

情绪,或多或少引发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方式的置疑。一般而言,纠纷中的当事人因为与对方利益对立或思想方法的不同,往往会与对方发生争执、吵架甚至殴斗。此时,当事人一般都处于情绪激动中,口不择言,出口伤人的情况屡有发生。听到这些不中听的话,多多少少当事人的情绪都会发生波动,甚至已经确立的原有的自我评价都会有贬抑的趋势。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第三者赞同自己的观点,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通过他方认同自己来加强对自己的肯定,恢复自信的最佳途径。当事人的朋友和亲人无疑会支持他们,但于由他们具有倾向性的身份,使得他们的认同与支持显得不是那么可信和具有说服力。而调解员作为一个独立、中立的第三方,当事人会认为调解员对自己的赞扬是公正的,他的赞扬对当事人而言也就显得弥足珍贵。调解员应当抓住当事人的这个心理,尽量发掘当事人的闪光点,适当地赞扬他们。

在调解纠纷中,使当事人恢复平静的心理状态是很重要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比较冷静地看待纠纷的产生原因、发展过程与自己的观点。实践证明,赞扬的话有稳定情绪,平息激愤之情的功效。因为赞扬的话使当事人感到他获得了调解员的理解,他无需通过积极的辩解和激烈的言词表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而可以较为平静向调解员讲述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此时如果调解员能够耐心开导,多数当事人愿意敞开心扉。

在应用褒扬激励的方法进行调解时,要注意调解员对当事人的赞扬,绝不能是无中生有的奉承话或虚伪的称赞。若如此被调解人误会反感你,不信任你,这样,反而会把事情搞得更糟。所赞扬的应该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优点或长处,是被调解人能认可的闪光点。对于这些优点或长处,不管什么方面,调解人要大胆说出,尽量说出,只要能说出,都是能深入人心的。调解工作其实是做人心的工作,而人心是复杂多变的。调解人要能说出适当的赞扬当事人的话,就要了解当事人,理解当事人。要做到这一点,调解员应当关注日常生活中人和事,用脑子分析他们,并记住他们的优点缺点。同时还应当注意平日里多读书看报,到时,才能说出有用适当的赞扬的话。能寻找到当事人的闪光点,是成功运用褒扬激励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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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习题答案

精心整理 人民调解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_____。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D、以上三项都对 2.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 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 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3.人民调解应当遵循____、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A、合理公平? B、合法合理 C、合情合理? D、公平合法 4.人民调解员任(聘)期为_____年。 A、二??? B、三??? C、四??? D、五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____。 A、五章三十五条? B、五章四十条 C、六章三十五条? D、六章四十条 6.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____。 A、依法原则????? B、自愿平等原则? C、不申请不受理原则 D、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 7.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_负责。 A、派出所??? B、基层法庭?? C、综治办??? D、司法所 8.对超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但当事人坚持要求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 A、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 B、请求司法助理员帮助调解 C、可以受理???? D、坚决拒绝 9.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 ?A、应当耐心做当事人工作? B、应当给予批评? C、可以予以更换? D、不予以更换 10.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是:____。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人民调解工作好的方法与经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用方法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灵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

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一、《人民调解法》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聘任的人员担任。 7、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0、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调解的内容基本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性质的纠纷。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伤害以上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人民调解法》的七大亮点

☆人民调解法的七大亮点 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以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相关规定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要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之间的衔接关系,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法律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体制,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1]

调解基本原则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的自治活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二、合理合法原则 合理合法原则实际上规定了人民调解的依据。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纪律: ①不得徇私舞弊; ②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③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④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⑤不得吃请受礼。 职责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人民调解的方法及文书制作 今天有幸能和各位在一起学习讨论。 首先谈下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有不伤感情、成本低(不收费)、效率高的优势,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不收费),确认协议有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收费)。同时具有介入早、方法灵活、成本低廉、容易履行等特点。《中华人们共和国人们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被我国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下来,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为了能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现在我们一起来探讨有关人民调解的程序、方法和技巧。 我认为调解工作不是简单的“和稀泥”应依法进行。 调解工作的要点在“查”—即案件的调查,难点在“定”即案件的认定,包括事实、证据,法律关系。重点在“调”—即案件的调解, 做好调解工作有三个重要的环节: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的适用。 流程:我们今天的讨论就以案件的受理、承办和结案为主线,具体流程为:受理——案件调查——调解——结案——归档 受理与不受理,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不受理的情形:《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不太具体,也无法具体,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 受理的:除上述不受理的情形之外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 举个案例:禄劝县城,为解决失地农民的住房,县政府划拨的一块土地。全村按人头平均分配名额,每人25平方米。名额分配好后,再根据地段统一竞标,好地段要出钱。王家分了两个人的户头共50平方米,在正式划分地段,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之前,将该50㎡的

名额以5万元转让给舒家。舒家将转让的50㎡加上自家的120㎡名额,参加村上的竞标,花了10万元竞标得一个好的地段,舒家又将该170㎡出租给他人使用。后开始由村上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在此过程中,大约过了3年左右,王家提出其不是转让名额,收到的5万元是借款,并以此为理由要求舒家停止对50㎡土地的侵权,并赔偿租金损失。如果当事人要求调解委调解,问题:1、此案能否受理?2、如能受理,受理后如何处理? 调解案件的思路:先掌握基本案件事实,分析证据,后查找法律依据。 第一章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 第二章调解的方法、技巧 案件分析方法:受理后的第一步:分析案情——确定法律关系(人身损害、合同纠纷还是其他)——双方认可的事实,存在争议的事实——各方提交的证据,是否需要调查取证——准备确定调解方案。 办案法律推理三步法:大前提(法律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前提(案件事实,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侵权事实,如侵犯土地使用权),结论(应否承担责任) 一、调解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 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调解的程序、方式、内容等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

人民调解法知识测试试题

人民调解法知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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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知识试题 姓名性别单位职务 一、填空题(每题0.5分,共10分) 1、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四落实”,就是在()、()、()、()四个方面落实。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的群众性组织。 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制度、()制度、()制度、()制度、()制度、()制度、()制度。 4、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6、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等材料立卷归档。 7、口头调解协议自()起生效。 8、()、()和()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9、《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10、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黑石渡地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时指出:“()是中国的特色,要变()调解为()调解,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11、《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的两种启动方式,()和()。 12、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 13、人民调解是利用()力量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 1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之间、()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5、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16、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此,()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就已作了明确规定。 17、由于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被国内外誉为化解矛盾纠纷的()。 18、47年前,毛泽东主席对()上报的“枫桥经验”作了“要各地效仿,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的重要批示。“枫桥经验”的主要内容是“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 19、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0、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二、判断题(每题0.5分,共2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经验”。()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可以收取调解文书制作工本费。() 4、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5、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行政机关。() 6、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7、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而不能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8、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一率要制作调解协议书。() 9、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1、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2、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13、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党员,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14、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调解。() 1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群众旁听。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1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道德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17、民间纠纷就其性质来源,属于人民内部的对抗性矛盾。() 18、发生民间纠纷,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住所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否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调解。() 19、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调解员,未选择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 20、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委托,调解委托机关受理的民间纠纷。() 21、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而起诉到法院,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时,调委会可以强制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当事人不得再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 2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调解的原则。() 2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2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属于行政调解途径。() 26、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 27、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28、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9、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 30、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1、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不设副主任。() 32、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企业党组织指派。() 33、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34、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不得连选连任。() 35、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6、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接受群众监督。() 37、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38、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公民担任。()

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

《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1-09-21浏览次数:370字号:[ 大中小 ] 《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顾家店镇农村法制广播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人民调解法的相关内容。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您更好的学习理解这部法律,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将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解答,以便让您全面了解《人民调解法》 1、人民调解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可以收费?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4、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关有哪些?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5、《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7、人民调解员是如何产生的?

浅谈人民调解的策略与技巧1

浅谈人民调解的策略与技巧 孙运旭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程序简便、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群众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要真正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使之既要符合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还要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并非是件容易的事。同样一个案子,如交给不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处理,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结局。这其中就有一个调解策略与技巧问题。策略是从宏观上把握调解,技巧则是从微观上操作调解,两者相互补充,不可或缺。 一、宏观把握策略 调解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和谐统一的治理之道。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就人民调解员来讲,要上接“天线”:坚持依法调解,明法析理,又要承接“地气”;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了解当事人所思所盼、所求所愿。但这还远远不够,要想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则必须讲究调解的策略,毕竟调解是一种哲学,更是一种技能、一种艺术。只有上接“天线”、下接“地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才有可能实现理想的调解预期。笔者结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认为至少应该把握以下三个基本策略。

一是把握基本前提。分析成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是调解成功的基本前提。只有让当事人双方分清了是非,明确了各自的责任,调解才有基础,调解的理由才有说服力,当事人才会自觉自愿地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否则,有时即使无过错的一方再让步,过错的一方也不会接受对方提出的调解意见。因此,我们在调解中,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员都应该主动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这样既可使调解成功,又可防止调解后产生“后遗症”。 二是把握个案特点。因案制宜、有的放矢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有的则只能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群体性纠纷案件,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影响的“领头人”身上;婚姻家庭纠纷则要把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一方身上;人身损害赔偿则是把重点放在加害一方等。总之,要因案因人而异,不能机械照搬。 三是把握调解时机。掌握火候,把握时机是调解成功的必要条件。调解案件的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均与所承办案件的人民调解员能否把握好调解时机与火候紧密相联。这就要求在调解案件的每一个节点,都要把握时机,借势发力,用较小的成本,达到调解的目的。如双方对案件的标的(如经济纠纷)争议很大的时候,双方感情尖锐对立的时候(如离婚案件)就不能急于进行调解。这样即使调拢了,也有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知识竞赛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知识竞赛题 一、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将正确答案填在“”上。 1.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全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在“三个坚持上狠下功夫。坚持为、、服务。 A、开放、发展、稳定 B、发展、稳定、开放 C、改革、发展、稳定 2.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和睦关系、不收费的特点,几十年来,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A、简便、利民、快捷 B、便民、利民、快捷 C、便民、利民、速捷 3.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调解,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解释和劝导,促使当事人、、、护法,维护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自觉依法办事。 A、知法、懂法、守法 B、学法、懂法、守法 C、知法、懂法、用法 4.为适应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近些年来,各地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组织条例》,相继在行政地区、市场、人口聚集地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有的在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 A、相邻、集贸、流动 B、相近、集贸、流动 C接边、集贸、流动 5.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四落实”,就是在、、、、四个方面落实。 A、组织、制度、工作、报酬 B、组织、制度、工作、经费 C、组织、制度、工作、责任 6.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登记、和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调解场所,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A、信访、统计、档案 B、业务、统计、档案 C、业务、统计、资料 7.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令第75号发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自施行。 A、2002年10月1日 B、2002年11月1日 C、2002年12月1日 8.《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组成。 A、二到四 B、二到七 C、三到九 9.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委工

人民调解法试题及答案

人民调解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__D___。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D、以上三项都对 2.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A___。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 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 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3.人民调解应当遵循___B__、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A、合理公平 B、合法合理 C、合情合理 D、公平合法 4.人民调解员任(聘)期为__B___年。 A、二 B、三 C、四 D、五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__C___。 A、五章三十五条 B、五章四十条 C、六章三十五条 D、六章四十条 6.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__C___。 A、依法原则 B、自愿平等原则 C、不申请不受理原则 D、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 7.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D__负责。 A、派出所 B、基层法庭 C、综治办 D、司法所 8.对超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但当事人坚持要求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A____。 A、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 B、请求司法助理员帮助调解 C、可以受理 D、坚决拒绝 9.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C____。 A、应当耐心做当事人工作 B、应当给予批评 C、可以予以更换 D、不予以更换 10.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是:_C___。

人民调解的技巧与经验

人民调解的技巧与经验 引言 今天感谢总局司法局领导和在座的各位的对我的信任,由我和各位进行粗浅的交流一下人民调解的技巧与经验等业务知识,因为在做各位在基层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加之工作经验也较本人丰富,所以我仅从自己的工作中积累浅薄的经验,加上参考了相应的资料和大家共同探讨和交流,有不当之处还希望各位行家里手批评指正。 我们都知道,人民调解工作是一件非常难做但是却很有效的一项工作,之所以难,难在了现在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社会环境的变化,诚信意识的缺失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使人民调解工作越来越接近人民法院的审判标准,否则,费力不讨好或者惹火烧身的现象常有发生,这就导致了人民调解工作常常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人民调解的真正作用。因此我们在开展日常工作的同时,通过代理一些案件,积累一些法院审判中的庭审技巧,加上人民调解的特殊的功能,不断摸索,创造出自己的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真正将人民调解的作用发挥出来,起到第一道防线作用。人民调解案件一旦调解成功,当事人很少进行反悔,因为人民调解即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还能发挥道德的引领作用,使人能自愿接受,且不收费,达成的调解协议还好使,说的确切的话,法律赋予了人民调解的协议可以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公证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样老百姓还是认可的。 在这里,我首先向大家说明一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人民调解员的担任资格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作用。《人民调解法》是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的第二章第8条至第9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第三章第13-14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担任资格条件,第30条至33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这些条款: 1、农场调解组织应当设置为农场调解委员会,管理区调解委员会,居民委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比如:企业畜牧公司调解委员会等等,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学校调解委员会等等)。 2、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 3、农场调解委员会、管理区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4、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两种,一种直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有一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5、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各单位应当为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给与人民调解员适当的误工补贴。 6、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如果不履行,诉讼到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人民调解协议的前提下,法院会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可以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法考点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突出了调解优先、强化保障制度等特点。2010年有关民事诉讼法通过的司法解释寥寥无几,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从司法考试的命题角度来看,最有可考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一、司考重点法条 本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条文共计35条,需要重点掌握的法条有:第17条、18条、19条、20条、23条、24条、25条、26条、28条、29条、30条、31条、32条、33条,其他的条文一般阅读即可。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转载自:考试大- [https://www.360docs.net/doc/c312533305.html,] 命题点: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人民调解活动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人民群众自己启动人民调解,另一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启动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命题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此重点掌握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人民调解测试题

人民调解测试题 姓名得分 一、判断题(3×10)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收取相应费用。()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3.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再次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 5.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次日起生效。()6.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移交相关部门。() 7.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 () 9.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10.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单选题(2×20) 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D以上三项都对 2.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 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3.人民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A合理公平B合法合理C合情合 理D公平合法 4.人民调解员任(聘)期为()年。 A二B三C四D、五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 A五章三十五条B五章四十条C六章三十五条D六章四十条 6.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

人民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三、人民调解工作的实用技巧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与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与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与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 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就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与掌握这五大要素就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与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就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 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就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与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就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 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就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灵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就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就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与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就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与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 感与敌视。 【案例K】 家住厂洼村柿园组的李保诚老人,其儿媳王晓梅人高马大,蛮横泼辣,对公婆、丈夫不打即骂,一家人见其无不胆战心惊。自儿子结婚五年来,李保诚老人已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其儿媳虐待老人。有关工作人员也多次上门调解,但王晓梅态度很强硬,不听劝,反而说这就是自家的事,叫调解人员少管闲事。 王晓梅虽对公婆不孝顺,但与自己的母亲感情却很好。前不久,她回了趟娘家,她母亲向她哭诉,说她那个刚进门才半年多的弟媳妇好吃懒做,对老人呼来喝去。老人有一点做得不让她满意,不就是骂就就是打。王晓梅听了很生气,与弟媳妇大吵了一架,两人还扭打起来。王晓梅的脸还被她弟媳妇抓花了。这时,她弟弟及时赶回家,把两人拉开了。回到家后,王晓梅一肚子气,踢桌子摔凳子。李保诚老人听见屋里有很大的响动,就到屋门前朝里瞧了瞧。王晓梅瞧见老人,破口大骂:“瞧什么瞧,快给我滚!”并随手拿起桌上的杯子朝老人扔了过去,砸到了老人的头,顿时肿了一块。老人伤心得跑到村调解员老张家,哭着说:“我做的什么孽啊!我这么一大把年纪了,这样活着还有什么意思。”老张瞧见老人这样,忙把老人带到村卫生所诊治并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老张领着包扎好的老人回到了老人的家。王晓梅瞧见她二人进门,很不好意思,扭身就要进里屋。老张叫住了她,关切地问:“晓梅啊,您这脸上就是怎么了,没事吧?”王晓梅没说话,坐了下来。老张一口没提她打老人的事,只就是与她拉起了家常话。说着说着,就说到了王晓梅娘家。这一下就打开了王晓梅的话匣子。对王晓梅弟媳的所作所为,老张表示愤慨,她语重心长地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开创新时期人民调解新局面 大家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三年多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就《人民调解法》的内容作一下简要的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人民调解的定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归纳起来~《人民调解法》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人民调解制度华丽转身。此次立法使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因此~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意味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亮点二当事人权利受到尊重。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当事人不管是在调解前~还是调解 中~甚至是调解后都可以放弃调解转而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亮点三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

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亮点四当事人拥有完全话语权。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而且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 亮点五可与其他调解形式衔接。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还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使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起来了。 亮点六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确认 调解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七调解法明晰了责权部门。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选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工作均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为了使同志们能更加熟悉调解业务知识~掌握有关调解工作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下面~我讲八个方面的内容~供同志们在开展调解工作中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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