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对《著作权法》48条第6款的解释

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对《著作权法》48条第6款的解释
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对《著作权法》48条第6款的解释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0, 8(3), 394-401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0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c313573696.html,/journal/ojl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c313573696.html,/10.12677/ojls.2020.83057

Protection Scope of Technical Measures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48.6 of the Copyright Law

Jia Guo, Jinfan Bai

Faculty of Law,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Jun. 10th, 2020; accepted: Jun. 25th, 2020; published: Jul. 2nd, 2020

Abstract

In order to prevent unauthorized “access” of his works, the author will set up access control measures to ensure the safe operation of the works. Access control measures will prevent the work from continuing to run or the user’s computer from exchanging data with the server if it is found that the user uses the work without authorization or beyond. Therefore, the technical measures are the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to avoi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r to protect the works from “access”. At present,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technical measures in China is limited by the scope of “work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on, if the “dynamic data” in RAM cannot be recognized as a part of the works,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technical measures is limited to the stat-ic and non operational works, which is difficult to provide complete protection for the works. In the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 if the unfair competition of the author’s works exists, the author may claim that the infringer who evades the technical measures shall bear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article 48.6 of the copyright law, without the need to prove that the infringer infringes the ex-clusive rights stipulated in the copyright law.

Keywords

Technical Measures, Access Control, Unfair Competition Law, RAM

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

——对《著作权法》48条第6款的解释

郭佳,白金帆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

收稿日期:2020年6月10日;录用日期:2020年6月25日;发布日期:2020年7月2日

郭佳,白金帆

权利人为了防止自己的作品未经授权被“接触”,会设置接触控制措施保障作品的安全运行。接触控制措施如果发现用户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使用作品时会阻止作品继续运行,或阻止用户的计算机与服务器交换数据。所以,技术措施是作品权利人为避免著作权侵权或保护作品不被“接触”的技术保护措施。当前我国技术措施保护范围受制于“作品”的范围,在立法论角度,若内存中的动态数据不能被认定为作品的一部分,则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仅限于静态的未运行的作品,难以对作品提供完整的保护。在解释论上,对权利人作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存在,权利人可主张规避技术措施的侵权者承担著作权法48条第6款的法律责任,无需举证侵权人对《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权利存在侵犯。

关键词

技术措施,接触控制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存

Copyright ? 2020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s://www.360docs.net/doc/c313573696.html,/licenses/by/4.0/

1. 引言

随着移动网络设备的普及,用户在线浏览行为逐渐取代传统的下载后浏览行为,服务器与用户计算机系统内存之间传输的“动态数据”保护越来越重要,权利人和侵权者围绕“动态数据”的博弈愈演愈烈。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动态数据”对作品的影响,进而分析权利人设置的防止作品不被浏览或欣赏的“接触控制措施”是否及于“动态数据”,若“动态数据”不属于作品,控制“动态数据”被用户接触的程序或装置是否属于技术措施的问题。

2. 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定

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各缔约国应对特定技术保护措施予以保护,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立法对特定技术措施进行了保护。如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以下简称DMCA)对技术措施的规制具体在第1201条(a)和第1201条(b)将技术措施做了“接触控制措施”和“权利保护措施”的分类。我国分别在《著作权法》第48条第6款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了规避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传播条例)第26条对本条例中的技术措施进行了定义。该定义前半句限制未经授权浏览作品的技术措施属于“接触控制措施”,后半句限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技术措施属于“权利保护措施”[1]。因该条例仅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著作权法》中的技术措施规定不能进行同样的理解。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6款在规避技术措施法律责任中对技术措施保护范围的限定与前述法律有所不同,技术措施包括“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该条中“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究竟为何种类型的权利,需要学者进行解释。由于计算机程序存在的目的不是被浏览和欣赏,《软件条例》仅对“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规定了法律责任,《传播条例》为《著作权法》的下位法,则对“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了在条例规制范围内的细化规定,可见“接触控制措施”指向的“接触权”属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类型之一,其他“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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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佳,白金帆

DMCA对技术措施规制的另一个特点是没有对个人规避“权利保护措施”进行禁止,仅对向公众提供规避权利保护措施手段的行为进行了禁止。而我国对个人直接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和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都进行了禁止。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更有优越性,尽管有学者认为个人对作品的接触和修改因为人数分散且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寻找个人用户维权并不现实[2]。但是在部分案件中,如网络游戏外挂的代练案件,使用规避技术措施的外挂程序在小范围内进行游戏代练往往通过一个或几个游戏账户就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经营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对个人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限制可以更全面的保护权利人的作品及相关权利,具有显著优势。

3. 问题的提出

3.1. 未提供作品却接触作品的现象

对于侵犯作品复制权和修改权等行为,侵权人规避技术措施自然会导致“权利保护措施”被侵权。

对于“接触控制措施”而言,避免作品被用户浏览和欣赏是技术措施存在的目的。如果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方法的主体只提供了与权利人服务器进行数据交互的机会,未提供作品给用户,权利人是否有权主张《著作权法》的专有权利则会产生争议,反之,若将作品存储在服务器中并提供了与服务器中作品交互数据的机会则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只提供视频动态显示不提供作品的行为,如利用“深层链接”

技术“盗链”的行为,该技术未提供视听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给用户,但是通过规避技术措施使用户的计算机与存储作品的服务器完成数据交互,将视听作品的数据注入到用户的计算机内存当中,导致用户实际上接触了作品,造成权利人的损失[3]。

问题还体现在网络游戏外挂问题上,技术措施会对运行中视频游戏的内存进行监控,如果发现存在超越授权运行游戏的行为,技术措施会清空游戏内存并断开用户计算机与服务器之间的连接。网络游戏具有计算机程序和“视听作品”双重属性[4],外挂提供者提供了规避游戏经营者设置的接触控制措施的方法,未经授权将服务器端的视频游戏“动态显示”提供给了用户,游戏用户通过访问“动态显示”接触了游戏,尽管外挂经营者没有提供游戏艺术素材和游戏引擎的作品原件,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是否构成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这一问题上2004年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对网吧提供游戏外挂的行为进行了定性。认定提供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属于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相关权利技术措施的行为。但直至本文写作笔者尚未能检索出承担规避技术措施法律责任的游戏外挂案件,可见接触控制措施是否在我国真的能适用于网络游戏是存疑的。

这类问题的矛盾在于,作品的原件与浏览或欣赏行为的割裂,未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最终导致作品被“接触”,显然不符合常理。可见即使不接触作品或其复制件,用户通过接触内存中的数据间接“感知”了作品的全部内容。实际上,规避接触控制措施可以未经授权的从存储作品的服务器中获得视频的动态显示,从而“感知”作品内容。由此见得,如果内存中数据的权属不加以明确和保护,无视内存数据的地位直接研究规避行为对作品产生的影响,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接触控制措施的研究实际上是隔靴搔痒。

3.2. 用户接触作品的媒介“动态数据”

内存中的数据是硬盘或服务器中作品的延伸,也是数据传输至用户面前的“最后一公里”。所谓内存(RAM),即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限于计算机存储器的工作流程,计算机运行时便将需要运行和处理的作品转移到随机存储器中形成“动态数据”,然后才开始进行执行步骤。内存中“临时复制件”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在理论界存在争议[5],将内存数据认定为可被感知的作品的一部分或独立的可复制件,与认为内存数据不是作品,在适用技术措施制度时会产生不同的结论。

郭佳,白金帆

在美国网络游戏外挂案件“暴雪”案MDY Industries, LLC v. Blizzard Entertainment, Inc and Vinvendi Games, Inc.的审理过程中,美国司法机关认定外挂提供者MDY公司提供的“Glider”外挂不复制和修改暴雪公司的游戏程序。为了对抗这种机器人程序,游戏经营者暴雪公司开发了“Warden”程序,当检测到游戏外挂时,会断开游戏与服务器的连接保障游戏运营安全,法院在认定MDY公司规避技术措施侵权时,认为本案中“Warden”未控制用户访问和安装客户端程序,其作用是控制客户端和服务器间的数据传输,是控制访问“网游动态显示”的技术措施,故外挂经营者提供的程序规避了“接触控制措施”成立侵权[6]。本案中游戏的动态显示即是经过暴雪公司服务器传输到玩家计算机内存中实现,外挂经营者未提供游戏画面的“原件”,但是使游戏用户浏览和欣赏了游戏作品,规避了技术措施成立侵权。

依照美国法院的逻辑,在视听作品的“盗链”类案件中,聚合视频平台未经允许将视听作品的URL 放置在自己的网页中,虽然没有将视听作品上传于自己的服务器中,依然导致用户将“视频动态显示”传输进了用户的电脑内存当中,若原视频的经营者在自己的网页上或服务器上安装了反盗链的技术措施,规避该技术措施的行为成立侵权。若作品被下载在硬盘,技术措施清空内存后用户依旧可以打开文档对文件夹内的“作品”文件进行浏览,但与版权法意义上的浏览和欣赏差距较大,由此可见,DMCA中接触控制措施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保护注入内存的“动态数据”。

3.3. “动态数据”在我国不属于作品

在对“动态数据”的定性上,我国理论界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内存中指令性代码不可被计算机执行,内存“动态数据”不符合《软件条例》中计算机程序的定义,故不能认定为《软件条例》规定的计算机程序[7]。有学者认为临时复制产生的利益具有民事权利的本质属性,在线浏览和欣赏目的的临时复制应当受到保护[8]。但是在内存中的“动态数据”因为固定、复制和独创性的争议,但在我国不被普遍承认为作品。由于都是由硬盘或服务器注入内存,视听作品并无特殊性可言,视听作品的“动态数据”应当与计算机程序保持一致,即未与“传播源”相结合,只涉及“动态数据”不能认定为作品。

相比之下,审理“暴雪案”的美国司法机关认为被复制进内存的“动态数据”即“临时复制件”属于经过游戏经营者授权允许使用的“复制件”,如果超过权限运行作品,那么使用的“临时复制件”就是侵权的产物。可见DMCA意图对用户接触作品做出两层限制,第一层是“拆封”的限制,用户在没有购买作品等情况下,不允许游戏用户将游戏程序破解下载。第二层是对“运行”的限制,游戏从硬盘或服务器注入内存需要经营者的授权,没有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会产生侵权的后果。我国理论对“接触”的理解只有第一层限制,即用户接触硬盘中软件程序的限制。在不认可“临时复制件”的情况下,因为内存中复制件在我国不能认定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保护临时复制件的技术措施当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技术措施,我国的“接触控制措施”的范围比美国版权法的技术措施范围小。

区分“拆封”与“运行”有意义,如预下载情况中:未运营的游戏或未发布的视听作品为了进行预售和宣传,会预先让用户下载作品,此时用户已获得“硬盘中的作品”但无法运行以进行浏览和欣赏,但经营者不能据此认定游戏用户已经接触作品。只有用户可以运行并接触内存中的“动态数据”时才可主张付款。“运行”是“拆封”后的动作。将“拆封”与“运行”混为一谈的后果是将作品的物理存在范围限制在“硬盘”“服务器”这样的存储器中,那么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必然无法走出“拆封”的桎梏,对技术措施保护作品的论证必然缺乏层次感。

4. 作品范围与技术措施范围的相关性

盗链和游戏外挂只是技术措施关于“内存”问题上的冰山一角,随着我国5G技术的应用和版权要求,更多的作品将运算和存储于服务器中进行,在用户使用使才会传输给内存,届时,个人计算机只负

郭佳,白金帆

责“动态显示”,对硬件运算能力要求较高的视听作品或应用程序也会更“视听化”,计算机硬盘对作品的意义会随着5G网络的大规模应用作用逐年下降。在这种背景下,内存中运行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更应当被重视,数据传输间的著作权纠纷数量会迅速增加。

4.1. 技术措施保护的应当是作品

通常条件下,经营者会提供下载地址供用户下载作品。即使规避技术措施的程序已经在游戏用户的硬盘中,用户将作品下载到自己的硬盘中时,经营者的著作权并不受到任何侵犯。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时间点是游戏用户将作品开始“浏览和欣赏”之时,未被授权或超越授权将作品注入进内存并进行修改则属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通常不向分散的游戏用户请求维权,而是追寻提供规避技术措施的源头,即提供规避措施方法的经营者寻求救济。

遗憾的是,我国关于接触控制措施的规定明确限制的是未经授权的用户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应当是限制用户浏览、欣赏存储在硬盘或服务器当中的“作品”,若提供或帮助用户获取内存中的“动态显示”的主体与提供作品原件的主体并非同一主体时,会产生侵权人是否提供给了用户“作品”的争议,进而产生学者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同理解,并产生了很多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接触控制措施”研究多应用于与“拆封”有关的软件序列号等方面。内存中的指令和数据乃至内存中的视频“动态显示”因为不符合作品的要件未能被认定为“作品”,难以归入到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所保护的范围之内。

4.2. 接触“动态数据”并非接触作品

随着5G技术的应用和经营者出于版权保护的考虑,游戏经营者试图让游戏用户硬盘中的内容越来越少,服务器处理的内容越来越多。用户经过一个简单的账号认证程序,其他的数据交互都发生在用户计算机内存中。此时权利人作品被浏览、欣赏的重要途径就是将作品“动态显示”注入到内存进行运行。

按照学者的理论,游戏外挂对游戏程序内存数据的修改不属于对服务器中作品原件的修改,不成立修改权侵权[9]。同理,对视听作品进行内存动态显示的修改同样不属于作品的修改,实际上是将“动态显示”与服务器中作品进行了区分。那么对作品动态显示的浏览和欣赏就属于对服务器或硬盘中作品的浏览和欣赏,又将接触“动态显示”的行为与接触服务器或硬盘中作品相等同[10],按照“举轻以明重”

的类推思路,既然接触内存数据会与作品原件权利人之间产生著作权的权利义务关系,修改是更深层次的接触,但依据《软件条例》,修改内存数据未与作品权利人之间产生技术措施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显然不具有合理性,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少应构成对内存数据的“接触”。但外挂提供者依靠寻找游戏程序漏洞修改“内存数据”的行为尚无法通过《软件条例》被规制,游戏经营者开发和维护反外挂技术措施的巨额支出无法被救济。

因此,在对“作品”一词的理解上,学者提出的“接触控制措施”规制盗链的理论和“内存指令代码不属于作品”的观点存在冲突,前观点将作品注入内存进行接触的行为会导致作品被浏览和欣赏,规避接触控制措施的行为可获得《传播条例》的救济。后观点认为对复制进内存的计算机程序“动态数据”

进行修改并不导致作品被修改,即使是视听作品的“动态数据”被修改时也只能主张被接触的责任,与未经授权的浏览行为承担同等责任,也不具合理性。

为了保持概念的一致性,既然“服务器标准”认定盗链者提供“动态显示”的行为不属于提供作品,修改计算机程序的“动态数据”亦不属于修改作品,那么接触“动态显示”的行为也不能直接认定为接触“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仅对“拆封”进行限制,对“运行”不做规定,直接认定接触“动态显示”

的行为构成接触作品违背立法原意,除在立法论上承认临时复制外,应当寻求符合我国立法者立法原意的规制思路,证明接触“动态数据”的行为属于接触控制措施的规制范围。

郭佳,白金帆4.3. 我国作品认定标准限制了技术措施的范围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规避技术措施的侵权认定中,我国对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借鉴,如承认“临时复制”的欧美国家,当规避技术措施导致“临时复制件”被超越授权的“接触”会产生侵权。但“临时复制件”在我国不属于作品,那么对“临时复制件”的“提供”不属于对作品的“提供”,产生了侵权人要上传“传播源”即作品才会导致作品被提供的“服务器标准”。

因此,我国的技术措施制度体系与以美国为典型的技术措施制度的体系存在不同,美国为主的技术措施制度是以临时复制为基础,对作品的定义进行了延伸,但对技术措施保护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仅包括接触控制措施与权利保护措施两类。我国的主流观点没有扩大作品的范围,不接受临时复制件的理论,对作品的认定范围限制严格,但是在《著作权法》48条第6款上对技术保护措施的内容进行了扩张,没有明确接触控制措施与权利保护措施,而通过“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对包括“接触权”在内的其他权利类型都通过立法进行保护,实际上是意图以其他的路径解决规避技术措施的问题。

计算机环境中浏览、欣赏的必经程序就是运行,未运行的作品无法被浏览和欣赏,如果技术措施要保护作品不被接触,既可以为自己的作品“加壳”使侵权人无法获取“动态显示”,又可以在客户端设置技术措施,在选定的条件下清空计算机内存并断开与服务器连接进而阻止内存中的数据继续指令计算机产出动态画面供用户浏览和欣赏。

5. 技术措施保护范围的合理解释思路

在解释论角度,内存数据并非“作品”,但未经授权对内存数据的修改和接触行为影响了对权利人作品的合法经营行为,故《著作权法》48条当中“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还应当包含《竞争法》中经营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依然为接触控制措施适用于“内存数据”提供了适用的可能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技术措施包括“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若外挂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硬盘或服务器作品的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利,依旧受该条文规制。

“修改”内存数据的前提一定是“接触”,若“接触”“修改”内存数据的行为在没有技术措施的情形下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提供规避接触控制措施方法的行为本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接触控制措施属于《著作权法》对权利人为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采取自力救济的法律确认。那么《著作权法》48条第6款中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作为《传播条例》的上位法,应当包含“接触权”以及权利人在竞争法上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依据奥卡姆剃刀定律,我国没有增加接触控制措施和“接触权”的概念,也没有增加临时复制的概念,而是将浏览、欣赏和修改“动态数据”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技术措施是阻止上述行为的程序或装置,那么我国接触控制措施背后的内涵应当是《竞争法》领域涵盖的“接触权”,且为接触作品的权利,接触“动态数据”的权利同样涵盖在《竞争法》领域中,属于权利人为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设置的技术措施。

我国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专有权利,“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则与《著作权法》第10条的兜底条款“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相呼应。故经体系解释,前后相互呼应的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不应是立法者的失误或漏洞,而是立法者有意为之,以构建中国特色的著作权法保护体系。

首先,关于“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利”不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的兜底内容的范围。著作权的兜底条款应当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界限,即第10条所列的所有权利皆在著作权的范围内,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兜底条例款的内容应当避免适用竞争法进行调整[11]。即该法第10条兜底权利益应当属于著作权的范畴,《著作权法》48条第6款中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并非该法第10条的兜底权利,而是《著作权法》第10条内容之外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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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存在补充关系,有学者认为竞争法的权利属于基于原权利产生的救济权利,与知识产权法产生相互补充的作用,理由如下:1)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也可作为竞争法调整的对象,作品的权利人在主张著作权侵权的同时也会主张不正当竞争,二者在对象上存在重合;2) 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知识产权法法律不能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如深层链接即使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旧构成不正当竞争,其针对的作品与著作权有相关性;3) 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一个整体[12]。故竞争法的相关权利应属于《著作权法》48条第6款的“其他权利”,符合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条件。

再次,多数规避技术措施实施的著作权权侵权行为的动机都是为了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利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发生,可以设置必要的技术措施。

那么提供作品“动态显示”的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规避技术措施的,也应承担《著作权法》48条的法律责任。且依据行为种类的不同,修改“动态数据”比接触“动态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严重,可以对上述行为进行更合理的评价。

立法者规定了与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其中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括防止接触服务器或硬盘作品的“加壳”权利,还包括了游戏经营者为了免受其游戏作品遭受不正当竞争,允许清空内存数据阻止“运行”的权利。技术措施作为经营者开发的自我保护的程序,应当受到法律上的保护,数据安全问题是攻防双方不断加码的过程,若技术措施不能为“保护作品”所用,经营者防止侵权产生的损失将无法被救济,权利人构筑的千里之堤也会溃于蚁穴。若支持“临时复制”的立法论或不正当竞争的解释论都能回归到《著作权法》48条的法律责任当中,那么我国著作权人的运营成本将会继续降低,在国际市场中更具竞争力,为我国文化产业带来良性的循环。

6. 结语

“运用一个法条,就是在运用整部法典。”把握某一制度的内涵必定要将其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理解,所以对某一特定制度进行立法时亦应当为该制度准备良好的适用环境和条件。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对技术措施的概念和范围进行明确的解释,学者应着重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为5G时代的到来做好充足的准备,实现我国在技术上和法律上的弯道超车。本文在论证上主要侧重于当前忽略内存数据对技术措施法律责任适用带来影响和不能逻辑自洽的问题,主要目的是发现问题。我国立法者在技术措施上的留白体现了其深谋远虑的一面,给技术措施制度提供了很大的“舞台”,未来的司法实践中的必然会推动此制度的发展,使其焕发出新的活力。

基金项目

本课题由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资助,课题名称《论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对著作权法48条第6款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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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技术教案设计

教案2013---2014学年度第二学期(种植)学科 高一年班 任课教师:王云霞 靖宇县那尔轰学校

教师授课表

高一种植学科教学工作计划 2013至2014年第二学期 那尔轰学校王云霞 植物保护技术是在研究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病虫草害进行预测预报,并采取相应对策加以综合治理,本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如下: 一、教学目标 1、掌握农业昆虫的基本知识 2、掌握植物病害的基本知识 3、掌握植物病虫害的调查统计及综合防治技术 4、掌握农药应用技术 5、掌握水稻主要病虫害的防治技术 6、掌握麦类主要病虫害的防治技术 7、掌握棉花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 8、掌握油料作物的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 9、掌握杂粮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 10、掌握主要果树病虫害防治技术 11、掌握蔬菜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 12、掌握农田杂草的防除技术 13、掌握农田鼠害的发生于防治 教学重难点 1、重点: 掌握农业昆虫的基本知识

掌握植物病害的基本知识 掌握植物病虫害的调查统计及综合防治技术 掌握农药应用技术 掌握水稻主要病虫害的防治技术 掌握麦类主要病虫害的防治技术 掌握棉花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 2、难点 掌握油料作物的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 掌握杂粮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 掌握主要果树病虫害防治技术 掌握蔬菜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 掌握农田杂草的防除技术 掌握农田鼠害的发生于防治 二、教学资源分析 本书共有十三章容,第一章农业昆虫的基本知识,要求掌握昆虫的外部形态;掌握昆虫的繁殖、发育习性;掌握昆虫与环境条件的关系;掌握农业昆虫的主要目、科识别。第二章植物病害的基本知识,要求掌握植物病害概述;掌握植物病害主要病原物的识别;掌握植物侵染性病害的发生发展。第三章植物病虫害的调查统计及综合防治技术,要求掌握植物病虫害的调查统计及预测预报;掌握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第四章农药应用技术,要求掌握农药的基本知识,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掌握农药的合理安排使用技术;掌握农药的田间药效试验技术。第五章水稻主要病虫害的防治技术,要求掌握水稻害虫;掌握水稻病害。第六章麦类主要病虫害

环境保护措施及方案

环境保护措施及方案

目录 目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工程概况 (1) 二、编制依据 (2) 三环境管理目标 (3) 四环境管理因素分析及组织机构 (3)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 (5) 六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6) 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7) 八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8) 九油料、化学品的控制 (9) 十环境监测和测量 (9) 1、环境监测 (9) 环境监控 (9) 环境监督 (9) 1、应急准备措施如下 (10) 2、应急处理(管理)措施如下 (10)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及方案一、工程概况

各责任主体名称 烈度为2度,框架结构。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3、宁波地区有关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4、宁波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各类文件 5、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三环境管理目标 为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以人为本”,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施工现场环保措施。 环境保护目标: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噪声、振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进行全面控制,尽量减少这些污染排放所造成的影响。文明施工、保护文物、保护市政设施和院内绿化。 环境保护指标: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噪声、振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影响满足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的要求。保护城市生态,减少公众对施工活动的投诉。 四环境管理因素分析及组织机构 环境管理因素分析 本工程可能出现的环境因素主要有:污水排放、粉尘、噪音、运输遗洒、光

植物保护技术名词解释word资料10页

植保名词解释 1.孵化:胚胎发育完成以后,幼虫从卵中破壳而出的过程称孵化。 2.羽化:不全变态若虫和全变态的蛹,蜕去最后一次皮变为成虫的过程称为羽化 3.生活年史:由当年越冬虫态开始活动,到第二年越冬结束为止的一年内发育史称为生活年史。 4.世代:昆虫从卵到成虫性成熟的个体发育史称为一个世代。 5.世代重叠:一年发生数代的昆虫,前后世代间常有首尾重叠现象,这种前后两个世代互相重叠的现象,称为世代重叠 6.生理小种:病原物的种内形态相同、对寄主植物的品种致病力不同的专化类群。 7.滞育:昆虫在生活史中,常常有一段或长或短的不食不动、停止生长发育的时期,这种现象称为滞育。 8.休眠:是由不利的环境条件所引起的生长发育停止,当不良的环境条件一旦解除,昆虫可以立即恢复正常的生长发育,这种现象称为休眠。 9.内吸性除草剂:施用后,能被杂草的根、茎、叶、芽鞘等到部位吸收,并能在杂草体内传导至整个植株各部分,使杂草生长发育受到抑制、破坏或死亡的药剂。 10.多型现象:在同一种昆虫中,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个体类型,称为多型现象 11.假死性:有些昆虫受到突然的接触或震动时,全身表现一种反射性的抑制状态,身体蜷曲,或从植株上坠落地面,一动不动,片刻才爬行或飞起,这种现象称为假死性。 12.群集性:是同种昆虫的个体高密度地聚集在一起的习性。 13.迁飞性:不少农业害虫,在成虫羽化到翅骨变硬的羽化初期,有成群从一个发生地长距离迁飞到另一个发生地的特性称迁飞性。 14.植物病害:植物在其生长发育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良的环境条件,或者遭受其他生物的侵染,其正常的生长发育就会受到干扰和破坏,在生理和组织结构上发生一系列的反常变化,这种现象就称之为植物病害。 15.植物的垂直抗性:寄主的品种对病原物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小种是高抗的或免疫的,而对其他小种是感病的现象。 16.植物的水平抗性:寄主品种对病原物的绝大多数小种都具有同等水平的抗性,

权保护关于技术措施的版

权保护关于技术措 施的版

关于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关于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作者 梁志文 摘要 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所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当前版权人常见的技术措施主要有:重复制设备、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电子版权管理系统、追踪系统以及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措施。技术措施受保护须满足一些条件: 第一,它必须是有效的技术措施。在有效的判断上,它可划分为两个标准,一是技术措施控制版权作品的有效性,即对作品的使用、接触需要“版权人许可”,或者“授权”。 二是技术措施本身的有效性,它是指版权人用以控制作品的技术措施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当然,这种技术可行性是指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能充分有效即可。 因为任何一项技术措施不可能是完美的,黑客能够破译的技术措施并不能说明技术措施本身的无效。 第二,它是版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所谓版权人,是指作者和版权持有人,版权持有人包括出版者、广播组织、版权继承人、作者的雇主等。 笔者认为,只有合法权利人对其采取的技术措施才受版权法保护,对侵犯她人版权的作品加以控制的技术措施不应受版权保护。当然,对于这一点,其举证责任可由规避技术措施者来承担,以平衡双方利益。

第三,它是一种设备、产品或方法、组件。 即是用以控制版权作品的任何技术、产品、设备及其部件或部分。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技术措施能够分为两类: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侵犯版权人的技术措施也主要体现为两类:规避访问控制技术措施和规避作品使用控制技术措施。这些规避行为一般表现为“未经版权人许可,对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或对技术措施进行躲避、绕过、移动、关闭或妨碍。” 在侵权的构成要件上,“附属的侵权行为”还须考虑其主观因素,即其设计或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受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 “商业目的”性质的拥有该类装置以及进口、发行、销售、出租或广告行为也具有侵权之主观要件。当然,如同所有权利一样,技术措施保护也存在权利的限制和例外。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原则性地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另外,计算机程序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保护。 对于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和例外”除在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外,还将新的例外经过行政法规予以规范。这是中国技术措施保护在形式上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其次,在中国技术措施保护是以侵权行为为中心的。由于中国著作权法没有“帮助侵权(共同侵权)”的规定,故在某种程度上,含有规避用途的设备、产品或方法的设计、生产、制造和使用行为并不在禁止之列。 第三,在侵权的构成要件上,中国要求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技术措施。“故意”按照一般法理,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版权人采取了技术措施而予以有意避开或破坏。 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律属性

技术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

技术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 技术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项目名称: 受让方(甲方): 让与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转让(著作权)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原著作权人)将其发明创造著作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受让人或共同让与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 受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让与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乙方将其 的著作权、所有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转让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所有权: 1.著作权人为:。 2.所有权人为:。 3.著作权授权日:。 4.登记编号:。 5.首次发表日期:。 第二条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实施或许可本项技术的状况如下: 1.乙方实施本项著作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 2.乙方许可他人使用本项技术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 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日内将本项著作权转让的状况告知被许可使用本项技术的当事人。 第三条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著作权、所有权,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 2.。 3.。 4.。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 2.提交地点: 3 4

植物保护技术第一章

植物保护技术第一章 农业昆虫的基本知识测试题 一、选择题 1.鳃叶状触角的昆虫属于(A )。 A 金龟甲科 B 蝼蛄科 C 食蚜蝇科 D 蝗科 2.使花卉叶片形成缺刻、孔洞等为害状的害虫的口器类型是(B )。 A 刺吸式 B 咀嚼式 C 虹吸式 D 舐吸式 3.缨翅目蓟马的口器是(D )。 A刺吸式 B 咀嚼式 C 虹吸式 D 锉吸式 4.蝶类触角类型是(A )。 A 棍棒状 B 羽状 C 线状 D 栉齿状 5.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应选用药剂类型是(B )。 A 胃毒性杀虫剂 B 内吸性杀虫剂 C 化学保护剂 D 化学治疗剂6.蝼蛄的前足是(C )。 A 步行足 B 跳跃足 C 开掘足 D 捕捉足 7.蛾蝶类成虫的翅属于(D )。 A 缨翅 B 半翅翅 C 复翅 D 鳞翅 8.口器向前,与身体纵轴平行,该昆虫头式属(B )。 A 下口式 B 前口式 C 后口式 D 无头式 9.昆虫从卵产出到孵化为止所经历的时间称(B )。 A 产卵期 B 卵期 C 成虫期 D 幼虫期 10.昆虫不经过两性交配,雌体直接产下新个体的生殖方式是(C )。 A 两性生殖 B 多胚生殖 C 孤雌生殖 D 卵胎生 11.蝇类幼虫胸腹部均无足,该类幼虫属(B )。 A 多足型 B 无足型 C 寡足型 D 原足型 12.昆虫从羽化到第一次产卵所经历的时间称为(A )。 A 产卵前期 B 产卵期 C 成虫期 D 卵期 13.三化螟只为害水稻或再生稻,这种食性是(C )。 A 多食性 B 寡食性 C 单食性 D 杂食性 14.既可取食活体动物,又可取食植物的昆虫的食性是(D )。 A 多食性 B 寡食性 C 肉食性 D 杂食性 15.口器虹吸式,翅两对,膜质,翅面及体上密布鳞片,该虫属(A )。 A 鳞翅目 B 膜翅目 C 双翅目 D 鞘翅目 16.菜粉蝶幼虫可为害十字花科蔬菜,该虫食性属( B )。 A 多食性 B 寡食性 C 单食性 D 杂食性 17.确定我国植保工作方针的会议召开在(B )。 A.1970年B.1975年 C.1978年D.1980年 18.蝗虫等大多数植食性昆虫头式属于(A )。 A.下口式B.前口式 C.后口式D.上口式 19.蝶类的口器为(B )。 A.咀嚼式B.虹吸式 C.刺吸式D.锉吸式口器 20.昆虫繁殖后代最普遍的方式是(A )。 A.两性生殖 B.孤雌生殖 C.多胚生殖D.卵胎生 21.胚胎发育完成以后,幼虫从卵中破壳而出的过程称为(A )。 A.孵化B.羽化 C.补充营养D.滞育 22.下面属于渐变态昆虫的是(A )。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施工方案与措施

固滴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0+00~4+300段)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施工方案及措施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固滴水电站 引水隧洞工程Ⅰ标项目经理部 2013年12月18日

1、工程概况 固滴水电站位于水洛河中游麦日乡俄西村下游4km的峡谷段,系水洛河干流水电规划梯级开发电站之一,采用引水式开发。坝址处控制流域面积7249km2,多年平均流量为107m3/s。固滴水电站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2311m,最大坝高31m,电站装机容量138MW,多年平均发电量为亿kW·h,水库总库容104万m3,正常蓄水位以下库容91万m3。固滴水电站为典型的长引水式开发水电站,我部施工工程项目包括1#、2#施工支洞、3#公路、2#渣场、引水隧洞主洞段(引0+000~4+300m)土建工程及本标相应临时设施工程等。我部施工地段为峡谷地形,河流总体流向S45?E转S向,相应的枯期河水位分别为2301m和2161m,峡谷段水面宽23m~63m。右岸岸坡宏观上较整齐,仅有3号冲沟(勒米沟)等规模不大的冲沟切割,谷坡陡立,坡度60?以上,在高出河水面200m、300m、500m等高程断续分布有平台,为本地主要居民点。根据本工程情况,特制定以下有效的环境措施。 2、编制依据及原则 编制依据 本工程所涉及的地方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国家适用于本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规程、规定与验收标准等,具体名称如下: (1)《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 (2)《环境保护法》(1989)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大气污染防治法》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0)《水污染防治法》 (1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植物保护学名词解释

植物保护学名词解释 1、植物营养元素的再利用:植物某一器官或部位中的矿质养分可通过韧皮部运往其他器官或部位,而被再度利用。 2、大量元素:碳氢氧氮磷钾钙镁硫。 3、微量元素:铁硼锰铜钼锌氯。 4、营养:植物体从外界环境中吸取其生长发育所需的养分,并用以维持其生命活动。 5、营养元素:植物体所需的化学元素。 6、植物营养学:研究植物对营养元素的吸收、运输、转化和利用的规律及植物与外界环境之间营养物质交换和能量交换的科学。 7、必需营养元素:对植物生长具有必需性、不可替代性和直接营养作用的化学元素。 8、有益元素:对某些植物的生长发育有良好刺激作用,或为某些植物种类、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所必需,但不是所有植物必需。 9、强度因素:土壤溶液中养分的浓度。 10、容量因素:土壤中有效养分的数量。 11、化学有效养分:土壤中存在的矿质态养分。 12、土壤的缓冲因素(缓冲力或缓冲容量):表示土壤保持一定养分强度的关系。

13、截获:根直接从所接触的土壤中获取养分而不通过运输。 14、质流:植物蒸腾作用和根系吸水造成根表土壤与原土体之间出现明显的水势差,此种压力导致土壤溶液中的养分随着水流向根表迁移。 15、扩散:由于根对周围养分离子的吸收造成根表与周围土壤的养分浓度梯度差,土体养分顺着浓度梯度向根表迁移。 16、简单扩散:溶液中的离子存在浓度差时,将导致离子由浓度高的地方向浓度低的地方扩散。 17、根系密度:单位土壤体积中根的总长度。 18、养分累积:根对水分的吸收速率高于养分的吸收速率,这时根际的养分浓度高于土体的养分浓度。 19、养分亏缺:根系吸收土壤溶液中养分的速率大于吸收水分的速率。 20、养分持平:在一定条件下,水分的蒸腾速率和养分的吸收速率相等,根际不会出现浓度梯度。 21、共生固氮作用:一些豆科植物在固定空气中的N2时,也会降低根际的PH值。 22、螯溶作用:植物分泌的大量有机酸、氨基酸和酚类化合物,与根际各种金属元素形成螯合物。 23、双泵模型:离子进入木质部导管需两次泵的作用,第一次是将离子由介质或自由空间主动泵入细胞膜内,进入共质

植物保护技术作业及答案教案资料

植物保护技术作业及 答案

植物保护技术》复习题及答案 《植物保护技术》复习题及答案 作业题一 1、何为变态?变态有几种类型? 变态:昆虫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经过不断的新城代谢,不仅体积增大,而且外部形态和内部结构也发生一系列变化,从而形成几个不同的发育阶段。主要分为全变态、不完全变态两种类型。 2、何谓世代,何谓生活史 世代:昆虫自卵或幼虫离开母体发育到成虫性成熟能产生后代为止的个体发育周期称为一个世代。 生活史:指昆虫从当年越冬虫态开始活动起到第二年冬季结束止的发育过程。 3、昆虫纲分目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与农业生产关系比较密切的有哪几个目? ⑴昆虫分目的主要依据是翅的类型 ⑵与农业生产关系比较密切的目主要有直翅目、膜翅目、鳞翅目、半翅目、同翅目、双翅目、鞘翅 目、缨翅目、脉翅目。 4、如何从形态上和生活习性上区别鳞翅目中蛾、蝶两大类群? ⑴形态上:蝶类触角球杆状,休息时翅竖立在体背;蛾类触角多型,但没有球杆状,休息时翅多平 展或背覆 ⑵生活习性:蝶类多在白天活动,蛾类多在夜间活动,喜欢趋向夜间开放、颜色浅淡而香味浓郁的 花朵,有趋光性。 5、比较螨类与昆虫的主要形态区别? 螨类成虫足 4 对,无触角,昆虫成虫足 3 对,有触角。 6、如何区别鳞翅目幼虫与膜翅目叶蜂幼虫 鳞翅目幼虫腹足 4 对臀足 1 对,膜翅目叶蜂幼虫腹足6-7 对臀足 1 对。 7、完全变态昆虫发育和不完全变态昆虫发育各分几个阶段,分别是什么 完全变态昆虫发育分卵、幼虫、蛹、成虫四个阶段 不完全变态昆虫发育分卵、若虫、成虫三个阶段 8、何为有效积温法则? 有效积温法则:昆虫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需从外界获取一定的热量才能完成某一发育阶段,而且各发育阶段需要的总热量为一常数:K=N(T-C),其中N为时间(天数),T为发育阶段内的平均温度,C为 发育起点温度,K 为有效积温常数。 作业题二 1、真菌的营养体有哪几种变态类型?

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1>生活区环保措施a、生活营地、室内、厨房、厕所保持整洁干 净,符合卫生防疫标准,生活垃圾集中堆放运至指定点进行处理。 生活用水检验合格后方可饮用,污水集中排放,杜绝乱排乱放污染 环境。应加强对生活污水得管理,尤其就是厕所污水必须排入化粪池,严禁直接排入环境; b、生活区内及周围得植物及植被,严禁随意践踏与故意破坏。 2、施工中得环保措施 (1)水污染因素: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运转得冷却水及洗涤用水与施工现场清洗、建材清洗、混凝土养护、设备水压试验等产生得废水,这部分废水含有一定量得油污与泥沙。建筑施工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做好水污染防治: a、施工场地产生砂石清洗水、混凝土养护水、设备水压试验水及设备车辆洗涤水等不得随意排入水体,应导入事先设置得简单沉淀池 进行沉淀后方可排放; b、对各类车辆、设备使用得燃油、机油、润滑油等应加强管理, 所 有废弃脂类均要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更不得任意弃入水体 内。 (2)施工中得噪声:噪声就是施工期得主要污染因子,施工过程中使用得运输车辆与各种施工机械如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辆等都就是主要得噪声源。根据有关资料,主要得施工机械产生得噪声很高,而且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就是多种与多台设备同时作业,各种声源辐射后相互叠加,噪声级将会更高,辐射范围亦会更大。此外,施工过程中各种车辆得运行,将会引起

公路沿线噪声级得增加。 噪声污染得防护措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筑施工执行《建筑施 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得标准。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 噪声扰民就是主要得污染,要达到绿色施工得标准,必须严格控 制噪声对周围居民影响,总结以往经验,建议采用以下控制措 施: a 、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得 有关规定,夜间不得进行打桩作业; 加强运输车辆得管理,建材等运输尽量在白天进行,并控制车 辆 鸣笛。 (3) 固体粉尘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得建筑垃圾与施 工人员得生活垃圾。施工期间可能涉及到河沟填埋、土地开挖、 道路修筑、管道铺设、材料运输、等工程,在此期间将有一定数 量得建筑材料如砂石、石灰、混凝土、废砖、土石方产生得粉尘, 施工机械在道路往返行走产生得灰尘等。 固废粉尘防治措 施、 a 、为了减少施工作业产生得灰尘,在施工区域内随时进行洒 水或其她抑尘 措施,使不出现明显得降尘。 b 、易于引起粉尘得细料或松散料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 运输时用帆布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C 、运转时有粉尘发生得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与机站 (场),投料器均有防尘设备,在这些场所作业得工作人员,配备必 b 、 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与噪声低得施工方法; C 、 作业时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屏蔽; d 、

生物统计植物保护专业复习题集

生物统计复习题集(植物保护专业) 一、 名词解释(带*的要举例说明) 精确度 : 试验中同一性状的重复观察值彼此接近的程度 。 抽样分数:一个样本所包含的抽样单位数与总体所包含的抽样单位数的比。 小区:在田间试验中,安排一个处理的小块地段。 简单效应:同一因素内两种水平间试验指标的差异。 整群抽样*从总体中随机抽单位整群,再在每一群内进行全部抽样单位的调查观察。 简单随机抽样和分层随机抽样编号较多,田间来回走动多。 例:有10厢,每厢100株,现f=10%,即查100株;可以随机抽一厢,每株都查,整群抽样;也可以每厢都查,每厢随机抽10株,分层随机抽样。 空白试验:为精细地测定土壤差异程度,在整个试验地上种植单一品种的作物并规范化管 理,收获时将整个试验地划分为面积相等的若干单位分开收获,从各单位产量估计整个田块肥力差异程度及其分布状况。 单因素试验*:在同一试验中只研究某一个因素的若干处理。如品比试验,除品种外其它条 件尽量一致,研究单个因素(品种)的效应,但不能了解几个因素间的相互作用。 随机误差: 由未知或虽已知但一时无法控制的原因所引起的试验误差。使数据相互分散, 影响数据的精确性。 参数*:由总体的全部观察值而算得的总体特征数。如总体平均数。 样本* :从总体中抽取若干个体进行研究,这些个体的组成称之。样本:30 m 2中幼虫数 试验方案:根据试验目的与要求所拟定的进行比较的一组试验处理的总称 多因素试验*:在同一试验中同时研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各个因素分为不同水平,各 因素不同水平的组合构成处理。如上例肥料,密度的二因素三水平试验。它既可研究一个因素在另一个因素的各个不同水平上的平均效应,又可探索这两个因素间的交互作用。 水平*:因素内量的不同级别或质的不同状态。如某类肥料的多少。 局部控制:分范围分地段地控制非处理因素,使之对各试验处理小区的影响趋向于最大程 度的一致,以降低试验误差。 接受区域:对于x 的抽样分布,如以显著水平α作为接受或否定假设的界限,则x u αμσ±以内的区域称之。

完善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

伴随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环境已经从固定场所转移至移动终端,网络作品的复制、链接突破了传统传播媒介地域、时间和空间局限,传播效率倍增、范围扩至全球、成本几近忽略。下面来看看应该如何完善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失去了天然的时空、载体屏障,一览无余地暴露在使用者面前,为了及时维护著作权人通过劳动或交易取得的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应运而生。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这种技术手段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加上个别授权许可的自我保护措施,它将非法使用网络作品的可能性彻底斩断,避免了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滞后性。 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技术保护措施也在不断演化和推陈出新,除用技术加密方式以外,新产生了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电子狗固件加密等新手段。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和黑客组织的破坏下,新的技术保护措施不断被破解。一旦冲破了著作权人设立的技术保护措施这道技术屏障,著作权便时刻处于任人侵犯的境地。 技术保护措施的发展同技术破解手段相生相克,一方的进步必然催生另一方的更新。即使没有发生侵权后果和影响,但是一旦破坏了技术保护措施,就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如前面案例所示,法院在查明员工仅侵犯技术保护措施,而没有对公司经营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依然支持了公司的诉求,认定该员工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该条款将技术保护措施和著作权一并划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从立法上保障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权的整体统一性,同时也给审判实践提供了依据。 防范抄袭,有效抗辩,技术融资、入股,想要申报重点项目获利等等就需要做好版权登记,汇桔网是个好帮手,把控商家资质,严格筛选优质商家,提供品质服务,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24小时客服在线咨询,不漏下您的每一次提问。

植物保护技术练习题(绪论、第一章第一节)

绪论、第一章农业昆虫的基础知识(四节) 一.名词解释 休眠:假死性:抗生性:生活年史:趋性: 二.单项选择。 1.能在植物受害部位形成斑点,引起畸形的口器类型是()A.咀嚼式 B.虹吸式 C.刺吸式 D.锉吸式 2.()是昆虫分目的重要特征。 A.触角 B.翅 C.口器 D.头式 3.昆虫的体壁可分为3层,其中属于皮细胞分泌的非细胞层的是() A.底膜 B.真皮 C.上表皮 D.表皮层 4.属于季节性孤雌生殖的是() A.蜜蜂 B.蚂蚁 C.蚜虫 D.介壳虫 5.下列属于过渐变态的是() A.蓟马 B.蜻蜓 C.蚜虫 D.蝗虫 6.昆虫连蜕两层皮后,属于()龄幼虫。 7.引起滞育的环境因素是() A.温度 B.湿度 C.光周期 D.土壤因素 8.有利于昆虫渡过不良环境的习性是() A.食性 B.群集性 C.假死性 D.迁飞性 9.昆虫的滞育低温区一般为()

~8℃~40℃~20℃~-10℃ 10.昆虫纲分为( )个科()目。 , 9 ,8 , 10 ,9 11.梨小食心虫属于()科()目 A.小卷蛾鳞翅 B.茎蜂膜翅 C.奇丁虫鞘翅 D.飞虱同翅 12.芒角亚目泛指() A.蚊类B蝇类 C.虻类 D.蝶蛾类 13.螨类属于()的生殖方式。 A.两性生殖 B.卵胎生 C.多胚生殖 D.孤雌生殖 14.使用农药时,药剂容易由()进入虫体,使其中毒死亡。 A.腿节 B.胫节 C.附节 D.转节 15.昆虫的腹部由( )节组成 ~20 ~11 ~8 三.多项选择。(每题3分,共30分) 1.触角由()三部分组成。 A柄节B梗节C亚节D鞭节 2.腹部可以伸缩弯曲,有利于() A.运动B交配C产卵D呼吸 3下列属于特异生殖的是() A.两性生殖B孤雌生殖C卵胎生D多胎生殖 4幼虫属于无足型的是() A天牛B象甲C蝇类D瓢虫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纸质媒介被突破,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开始广泛流传。由于数字化技术使作品更方便、迅速、低成本、高品质地被复制,提高了对作品操控、传播和改变的能力,进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化作品给传统立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越来越多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遭到了侵权损害,虽然我国有相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有一些滞后和不足。下面来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1、案件数量增长快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4、关联案件多 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这样就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串案。 5、平均判赔额不高 出现诉讼标的总额和判赔额一高一低的现象,平均的判赔额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较大差距。 判赔额低的主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制定的稿酬标准较低;二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影响是有限的;三是较低的判赔金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权利人滥用诉权;四是过高的判赔额有可能影响网络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6、调撤比例高

技术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范本

技术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项目名称: 受让方(甲方): 让与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转让(著作权)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原著作权人)将其发明创造著作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受让人或共同让与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 受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让与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乙方将其 的著作权、所有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转让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所有权: 1.著作权人为:。 2.所有权人为:。 3.著作权授权日:。 4.登记编号:。 5.首次发表日期:。 第二条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实施或许可本项技术的状况如下: 1.乙方实施本项著作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 2.乙方许可他人使用本项技术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 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日内将本项著作权转让的状况告知被许可使用本项技术的当事人。 第三条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著作权、所有权,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 2.。 3.。 4.。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 2.提交地点: 3.提交方式: 4.提交内容:

植物保护技术第一章分节试题

植物保护技术第一章农业昆虫的基本知识测试题一、选择题 1.鳃叶状触角的昆虫属于 A 金龟甲科 B 蝼蛄科 C 食蚜蝇科 D 蝗科 2.使花卉叶片形成缺刻、孔洞等为害状的害虫的口器类型是 A 刺吸式 B 咀嚼式 C 虹吸式 D 舐吸式 3.缨翅目蓟马的口器是 A刺吸式 B 咀嚼式 C 虹吸式 D 锉吸式 4.蝶类触角类型是 A 棍棒状 B 羽状 C 线状 D 栉齿状 5.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应选用药剂类型是 A 胃毒性杀虫剂 B 内吸性杀虫剂 C 化学保护剂 D 化学治疗剂6.蝼蛄的前足是 A 步行足 B 跳跃足 C 开掘足 D 捕捉足 7.蛾蝶类成虫的翅属于 A 缨翅 B 半翅翅 C 复翅 D 鳞翅 8.口器向前,与身体纵轴平行,该昆虫头式属 A 下口式 B 前口式 C 后口式 D 无头式 9.昆虫从卵产出到孵化为止所经历的时间称 A 产卵期 B 卵期 C 成虫期 D 幼虫期 10.昆虫不经过两性交配,雌体直接产下新个体的生殖方式是 A 两性生殖 B 多胚生殖 C 孤雌生殖 D 卵胎生 11.蝇类幼虫胸腹部均无足,该类幼虫属 A 多足型 B 无足型 C 寡足型 D 原足型

12.昆虫从羽化到第一次产卵所经历的时间称为 A 产卵前期 B 产卵期 C 成虫期 D 卵期 13.三化螟只为害水稻或再生稻,这种食性是 A 多食性 B 寡食性 C 单食性 D 杂食性14.既可取食活体动物,又可取食植物的昆虫的食性是 A 多食性 B 寡食性 C 肉食性 D 杂食性15.口器虹吸式,翅两对,膜质,翅面及体上密布鳞片,该虫属 A 鳞翅目 B 膜翅目 C 双翅目 D 鞘翅目16.菜粉蝶幼虫可为害十字花科蔬菜,该虫食性属 A 多食性 B 寡食性 C 单食性 D 杂食性 17.确定我国植保工作方针的会议召开在 A.1970年B.1975年 C.1978年 D.1980年18.蝗虫等大多数植食性昆虫头式属于 A.下口式B.前口式 C.后口式D.上口式19.蝶类的口器为 A.咀嚼式B.虹吸式 C.刺吸式D.锉吸式口器20.昆虫繁殖后代最普遍的方式是 A.两性生殖B.孤雌生殖 C.多胚生殖D.卵胎生21.胚胎发育完成以后,幼虫从卵中破壳而出的过程称为 A.孵化B.羽化 C.补充营养D.滞育 22.下面属于渐变态昆虫的是 A.蚜虫B.蜻蜓 C.蓟马D.粉虱23.棉铃虫的幼虫是 A.原足型B.多足型 C.寡足型D.无足型

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环境保护措施方案XXXXXX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1日 为了尽量避免和减弱施工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施工需加强、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根据本标段的工程实际、气候条件和特征,紧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规划及地方性法规、政策,无条件接受环境保护监测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因此,在施工的同时还应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开发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严格执行。同时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工程施工的同时,按照批准的相关规划、措施方案切实做好生活区、施工工点、取弃土场及其他施工活动区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由环保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使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工程竣工的同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生活区、临时设施、施工工点、取弃土场及其他施工区域做好环境的恢复工作。 1、环保目标 从开工到竣工,本标段各项环保及水土保持指标将完全满足环境保护部门及地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规划、法规、政策的各项要求。

2、环境保护检查 ①加强保护体系管理机构的组织管理,重视环保部的检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②建立环境保护的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各组进行环境检查(每周小检查,每月大型综合检查),分别对各施工队进行环保评比,奖罚分明,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③环保部门根据环保检查结果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继续发扬良好的环保方面,指出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保证施工环保,满足环保目标 3、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①生活区环保措施 a、生活营地、室内、厨房、厕所保持整洁干净,符合卫生防疫标准,生活垃圾集中堆放运至指定点进行处理。生活用水检验合格后方可饮用,污水集中排放,杜绝乱排乱放污染环境。应加强对生活污水的管理,尤其是厕所污水必须排入化粪池,严禁直接排入环境; b、生活区内及周围的植物及植被,严禁随意践踏和故意破坏。 ②施工中的环保措施 1)水污染因素: 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运转的冷却水及洗涤用水和施工现场清洗、建材清洗、混凝土养护、设备水压试验等产生的废水,这部分废水含有一定量的油污和泥沙。建筑施工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做好水污染防治: a、施工场地产生砂石清洗水、混凝土养护水、设备水压试验水及设备车辆洗涤水等不得随意排入水体,应导入事先设置的简单沉淀池进行沉淀后方可排放; b、对各类车辆、设备使用的燃油、机油、润滑油等应加强管理,所有废弃脂

(完整版)植物保护技术试题

植物保护技术结业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昆虫的成虫体躯分为_________ 、 _________ 、 _________三体段,个体段由若干_______组成,并具有不同的附器。 2、对昆虫生长发育、繁殖活动影响最大的三个环境因素是_______ 、 _______ 、 ________。 3、昆虫的天敌主要有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三大类。 4、细菌、真菌、病毒主要的繁殖方式分别为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 5、病虫害的预测,按预测的内容可分为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 6、植物侵染性病害的病程一般可分为_________ 、 _________ 、 _________ 、_________ 四个时期。 7、水稻纹枯病菌主要以_______在土壤中越冬,也能以________和________在病稻草、田边杂草及其它寄主上越冬。 8、植物的抗病机制有_______ 、 _______ 、 _________。 9、除草剂的选择性有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 10、分布于我国所有果区,是果树食心虫类最常见的一种是____________。 二、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将正确答案序号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2分)。 1、瓢虫的前翅为() A:复翅B:鞘翅C:半鞘翅D:膜翅 2、与不完全变态相比,全变态昆虫特有的虫态是() A:卵B:幼虫C:蛹D:成虫 3、有效积温定律公式K=N*(T—To),T表示() A:有效积温B:发育天数C:发育环境平均温度D:发育起点 4、下列反映病虫危害普遍程度的是() A:被害率B:虫口密度C:病情指数D:损失率 5、属于细菌性病害的是() A:水稻白叶枯病B:棉花黄萎病C:苹果树腐烂病D:小麦锈病 6、用50%辛硫磷乳油拌种,若拌种的有效浓度为0.3%,100千克种子需50%的辛硫磷乳油(种子作稀释剂)的千克数为() A:0.3 B:0.5 C:0.6 D:1.5 三、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小题2分,共16分) 1、小麦吸浆虫和葡萄透翅蛾一年均发生一代() 2、苹果腐烂病菌侵害树干时引起粗皮病。() 3、防治地老虎应重点防治第一代() 4、小麦在齐穗后的20天最易感染赤霉病。() 5、玉米大小斑病发病重的气候条件是高温、多湿、时晴时雨。()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梁志文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所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目前版权人常用的技术措施主要有:反复制设备、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电子版权管理系统、追踪系统以及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措施。技术措施受保护须满足一些条件:第一,它必须是有效的技术措施。在有效的判断上,它可划分为两个标准,一是技术措施控制版权作品的有效性,即对作品的使用、接触需要“版权人许可”,或者“授权”。二是技术措施本身的有效性,它是指版权人用以控制作品的技术措施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当然,这种技术可行性是指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能充分有效即可。因为任何一项技术措施不可能是完美的,黑客能够破译的技术措施并不能说明技术措施本身的无效。第二,它是版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所谓版权人,是指作者和版权持有人,版权持有人包括出版者、广播组织、版权继承人、作者的雇主等。笔者认为,只有合法权利人对其采取的技术措施才受版权法保护,对侵犯他人版权的作品加以控制的技术措施不应受版权保护。当然,对于这一点,其举证责任可由规避技术措施者来承担,以平衡双方利益。第三,它是一种设备、产品或方法、组件。即是用以控制版权作品的任何技术、产品、设备及其部件或部分。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技术措施可以分为两类: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侵犯版权人的技术措施也主要体现为两类:规避访问控制技术措施和规避作品使用控制技术措施。这些规避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版权人许可,对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或对技术措施进行躲避、绕过、移动、关闭或妨碍。”在侵权的构成要件上,“附属的侵权行为”还须考虑其主观因素,即其设计或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受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商业目的”性质的拥有该类装置以及进口、发行、销售、出租或广告行为也具有侵权之主观要件。当然,如同所有权利一样,技术措施保护也存在权利的限制和例外。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原则性地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此外,计算机程序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保护。对于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和例外”除在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外,还将新的例外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范。这是我国技术措施保护在形式上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其次,在我国技术措施保护是以侵权行为为中心的。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帮助侵权(共同侵权)”的规定,故在某种程度上,含有规避用途的设备、产品或方法的设计、生产、制造和使用行为并不在禁止之列。第三,在侵权的构成要件上,我国要求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技术措施。“故意”按照一般法理,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版权人采取了技术措施而予以有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律属性版权法在当代最出人意料的发展是在保护范围里出现了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它给版权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突,怎样解决冲突,首先就必须对纳入了版权法体系的技术措施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它实质上是一种网上作品的有偿使用制度。技术措施是版权人的一种经济权利,也是作品传播者的经济权利,即是一种邻接权。首先,技术措施是一种经济权利,它是网上作品的有偿使用制度。随着网络这一第四媒体的发展,网络版权的利用也越来越普遍。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上网就会产生全面自动传播的结果,其原因是网页的后台软件具有类似传统版权法中传播组织的地位。因此,作品上网在带给全社会信息传播便捷的同时,它也不可避免地对版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传统版权法面对网络时代浩如烟海的信息被大量使用、复制、传播而呈现无能为力的状态,“新酒已无旧瓶”可装,权利人开始采取一些技术措施等自救系统来与盗版作斗争,并且运用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推动了技术措施的版权立法进程。版权法出现了新型权利处理机制,它们主要体现在:设置收费装置,对作品的具体利用进行收费;集体管理机制得以强化;作品的电子交易将会广泛运用。技术措施,不管是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还是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从本质上看它创设出一种有偿使用作品的新机制,它往往体现“每次使用收费”的目的。即如果用户需要使用作品,往往需要在付费后才能获得访问口令和用户密码。从版权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版权的使用制度一直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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