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宪法全文

阿联酋宪法全文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

我们,阿布扎比、迪拜、沙加、阿治曼、乌姆盖万、哈伊马角、富查伊拉的统治者;

有鉴于我们与我们各酋长国人民要求建立一个酋长国联邦,为各酋长国及其人民改善生活,争取更长期的稳定与更高的国际地位;

要求以一个独立、主权的联邦国家的形式,在阿拉伯酋长国之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敢于保卫自身及各成员国的生存,并在互相尊重和互利的基础上,与阿拉伯姐妹国家、所有其他友好的联合国组织成员国,以及国际大家庭的成员合作;

同时要求在今后若干年内将联邦法律建立在牢固的基础上,使其与当前酋长国的现实及能力一致起来,竭尽所能使联邦自由实现其目标,承认与上述目标相一致的各成员国的特点,同时为联邦人民创造一种高尚而自由的法制生活,在摆脱恐惧与忧虑的伊斯兰阿拉伯社会中有步骤地朝着建立一个完整的、代议制的,民主政体前进;

鉴于实现上述要求是我们最大的愿望,对此我们已下最大决心,并要求将我们国家和人民提高到适当的地位,以恢

复其在文明国家民族中应有的地位;

基于上述理由,为了完成联邦永久宪法的准备工作,在至高无上的、金能的真主面前,在全体人民面前,我们宣布,一致同意本临时宪法,并在宪法上签名,在宪法规定的过渡时期实施临时宪法;

愿真主,我们最好的保护人和保卫者,将成功赐予我们。

第一章联邦、联邦根本法与目标

第一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一个独立主权联邦国家(以下简称联邦)。

由下列酋长国组成:阿布扎比、迪拜、沙加、阿治曼、乌姆盖万、哈伊马角、富查伊拉。

如获得最高委员会一致同意,任何其他阿拉伯独立国家均可参加本联邦。

第二条联邦对各酋长成员国国际边界线以内的领士及

领海,以及对宪法规定由它管辖的一切事务行使主权。

第三条酋长成员国在其领土和领海内、对本宪法规定不属于联邦权限范围内的一切事务行使主权。

第四条联邦不得放弃自已的主权或割让自己领士、领海的任何一部分。

第五条联邦有自己的国旗、国徽和国歌。国旗和国徽由法律予以规定。各酋长成员国在本领土可使用自己的国旗。

第六条

联邦是大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是由宗教、语言、历史和共同的命运同它联结在一起。联邦的民族是一个民族、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

第七条伊斯兰教是联邦的正式宗教。伊斯兰教教法是联邦法规的主要来源。联邦的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

第八条联邦公民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国籍。在国外,根据公认的国际准则,联邦公民将受到联邦政府的保护。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剥夺或取消任何公民的国籍。

第九条1.联邦首都设在阿布扎比与迪拜交界地区,定名为“卡拉玛”。

2.第一年必须从联邦预算中拨款作为计划建设首都与技术研究的费用,开始建设的时间越早越好,并从宪法生效之日起七年内建成。

3.在联邦首都建成以前,阿布扎比是联邦的临时总部。

第十条

联邦的目标是保持其独立和主权,维护其安全和稳定,防御对联邦或各酋长国的生存的任何侵略,保卫联邦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保卫各酋长国为了共同利益实现上述目的,促进各领域繁荣进步而紧密合作所取得的成果,改善全体公民的生活。各酋长国为了自身的独立和主权,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互相尊重内部事务。

第十一条1.联邦各酋长国组成一个经济和关税联盟,联邦法律规定各个发展阶段,以便达到联邦制定的目标。

2.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保证各酋长国之间资本自由转移和货物自由流通,不得受到限制。

3.各酋长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流通,免除一切税收和费用。

第十二条

联邦的对外政策是支持阿拉伯与伊斯兰的事业和利益,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与理想的国际标准,巩固同一切国家和民族的友谊与合作的纽带。

第二章联邦的根本社会经济基础

第十三条联邦与各酋长成员国应在其权限和能力范围

内进行合作,执行本章各条款。

第十四条平等、社会公正、为全体公民提供安全与平等的机会,是这个社会的基础。互相合作与尊重是它们之间牢固的纽带。

第十五条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的支柱是宗教、伦理道德与爱国主义。法律保证家庭的存在,并保护家庭,使其不致堕落败坏。

第十六条

社会有责任保护儿童和母亲,保护未成年人以及因患病、丧失工作能力、年老或被迫失业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为

了他们自身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应负责帮助他们,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

上述事项,由公共援助与社会安全法规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手段。联邦实行义务初等教育和各级免费教育。法律为各级教育的宣传和普及,为扫除文盲规定必要的计划。

第十八条只要服从公共主管当局的监督与指导,根据法律,任何个人和机关可以建立专门学校。

第十九条

社会保证所有公民有防治疾病和传染病的医疗保护和手段。社会推动广泛建立能提供普通治疗和特殊治疗的医院、诊所与其他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

社会尊重工作,并将其视为自身发展的根本基础。社会应努力保证公民得到工作,保证公民随时准备参加工作。为此,社会应采取以下必要步骤予以保证:制定保护受雇者权益与雇主权益的法规,注意发展国际劳动法规。

第二十一条

私有财产应受到保护。关于拥有私有财产的条件由法律规定。非根据法律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付给合理赔偿,不得剥夺个人私有财产。

第二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公共财产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律应就不履行这种义务的公民应受惩罚的情况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每个酋长国的自然资源与财富被视为该酋长国的公共财产。为了国家的经济利益,社会有责任保护并合理开发这些自然资源与财富。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经济的基础是社会公正。对国家经济的支持将是公私活动之间的真诚合作。国家经济的目标是发展经济,增加生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使公民得到幸福。

联邦鼓励合作与救济。

第三章自由、权利与公共义务

第二十五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联邦公民之间,不因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和社会地位不同而受到歧视。

第二十六条保证所有公民的个人自由。非根据法律条款规定,不得逮捕、搜查、拘留或监禁任何人。

对任何人不得实行拷打或进行人格侮辱。

第二十七条法律规定犯罪与惩罚。在公布这种惩罚法律以前的犯罪和失职行为免于惩罚。

第二十八条

惩罚限于个人。被告在通过合法公正的宣判认定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被告在审判期间,有权指定辩护人。法律应对必须有辩护律师出庭的场合出规定。

禁止从肉体和精神上虐待被告。

第二十九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公民有迁移和居住的自由。

第三十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证有坚持意见的自由,和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方式表达意见的自由。

第三十一条根据法律,保证通邮、电报或其他手段的通讯自由,以及保证秘密通信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如不违反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根据常规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应受到保护。

第三十三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证集会和举行会议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个公民有选择职业、行业或专业的自由。并充分考虑制订有关上述专业及行业的章程。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以及为了赔偿报酬外,不得对任何人实行强迫劳动。

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奴役。

第三十五条根据法律条文,在平等的基础上,公用事业向所有公民开放。

公用事业是国家的事业,它被委托给完成这项事业的人,献身公用事业的人,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只能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第三十六条所有家庭不得受到侵犯。除根据法律条文和其中所规定的情况外,未经家庭成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家庭。

第三十七条不得将本国公民驱逐和流放出境。

第三十八条禁止引渡公民和政治流亡者。

第三十九条禁止大批没收财产。没收私人财产作为惩罚,只能根据合法判决,按法律规定的情况执行。

第四十条联邦外籍人员应享有有效的国际宪章以及同联邦共同签订的条约、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他们应尽相同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对滥用和侵犯本章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每人都有权向包括司法当局在内的主管当局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按法律规定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保卫联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神圣职责。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必须用法律规定下来。

第四十四条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尊重公共道德,尊重和执行公共当局公布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是所有联邦居民的职责。

第四章联邦当局

第四十五条联邦当局包括:

1.联邦最高委员会

2.联邦总统、副总统

3.联邦部长会议

4.联邦全国委员会

5.联邦司法部

第一节联邦最高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联邦最高委员会是联邦最高权力机构。它包括组成联邦的各酋长国的统治者,或者在他们缺席时,或者不允许他们参加会议的情况下,代理他们行使职权的人。

每个酋长国在参加最高委员会会议时,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联邦最高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事项:

1.根据宪法,对联邦权限范围内一切事务制定总政策,考虑与联邦有关的一切事务,以实现联邦的目的和酋长成员国的共同利益。

2.批准联邦各项法律,包括年席总预算法和决算法。

3.批准依照本宪法的规定应由最高委员会批准和同意的法令。法令批准后,由联邦总统颁布。

4.批准条约与国际协议。此项批准通过法令予以颁布。

5.根据联邦总统的提名,通过对联邦部长会议主席的任

命,接受其辞职、免职。

6.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法官的任命。接受其按宪法规定情况下的辞职和免职。上述决定通过法令予以颁布。

7.对联邦事务拥有广泛的最高监督权。

8.宪法或联邦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1.最高委员会制定若干内部规章,包括事务管理条件,委员会决议表决程序。最高委员会会议秘密举行。

2.最高委员会设总秘书处,由适当数量的官员组成,协助最高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最高委员会关于实质问题的决议经五名成员的多数通

过才能有效,但多数成员中必须包括阿布扎比和迪拜。少数应服从上述多数的意见。

委员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议经多数成员同意才能通过。这类问题在委员会内部规章中另有规定。

第五十条最高委员会会议在联邦首都举行。会议也可在事先取得一致同意的任何地方举行。

第二节联邦总统、副总统

第五十一条联邦最高委员会从委员会成员中选出联邦

总统、副总统。联邦副总统在总统因故缺席时行使总统权力。

第五十二条总统、副总统任期为按西历计算五年连任。总统、副总统在就职时,向最高委员会宣誓如下:

“我向全能的真主宣誓。我决心忠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我决心尊重国家宪法与法律,我决心保护联邦人民的利益,我决心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我决心维护联邦的独立与领土完整。”

第五十三条

如总统或副总统因逝世或辞职不能继续担任酋长国统

治者,其职务空缺将由最高委员会在其逝世或辞职后一个月内召开会议,选出补缺继任人,直至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任期届满。如最高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位同时空缺,委员会将由任何一位成员或联邦部长会议主席立刻召集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副主席,填补这两个空缺。

第五十四条联邦总统承担下列职责:

1.担任最高委员会主席,并指导讨论。

2.根据委员会内部章程决定的程序规则,召集最高委员会开会、闭会。

3.必要时,召开最高委员会和部长会议联席会议。

4.签署经最高委员会批准、颁布的联邦法律法令与决议。

5.经最高委员会同意,任免部长会议主席,接受其辞职与免职。根据联邦部长会议主席的提名,任免部长会议副主席与部长,接受其辞职。

6.经联邦部长会议同意,任免联邦驻外使节以及联邦其他高级军政官员(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与法官除外),接受其

辞职。此类任免及接受辞职事项,依照联邦法律,通过法令予以颁布。

7.签署联邦驻外国及外国机构外交代表的委任文件,接受外国派驻联邦外交代表及领事及其委任书。同时签署任命书与代表许可证书。

8.通过联邦部长会议及主管部长,监督联邦法律、法令、决议的执行。

9.对内,对其他国家,以及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联邦。

10.根据本宪法和联邦法律,行使免刑、减刑以及核准死刑的权力。

11.根据有关授勋、授奖的法律,向军民授勋授奖。

12.最高委员会、本宪法或联邦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三节联邦部长会议(内阁)

第五十五条联邦部长会议由部长会议主席、副主席及若干部长组成,部长会议成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十四人。

第五十六条部长应从富有能力和经验的公民中选拔。

第五十七条部长会议主席、副主席及部长在就职时,应向联邦总统宣誓如下:

“我向全能的真主宣誓,我决心忠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我一定尊重国家宪法与法律,我一定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我一定全力保护联邦人民的利益,我一定全面维护联邦

的生存和领土完整。”

第五十八条法律规定各部权限与部长分工。联邦第一任部长会议包括下列各部:

1.外事

2.内务

3.防务

4.财政、经济、工业

5.司法

6.教育

7.公共卫生

8.公共工程与农业

9.通讯、邮政、电报、电话

10.劳动与社会事务

11.情报

12.计划

第五十九条

部长会议主席负责主持内阁会议。召集内阁开会,指导会议讨论,监督部长活动,协调各部之间及联邦所有执行机构中的分工问题。

副主席在主席因故缺席时行使主席一切权力。

第六十条

部长会议,以联邦执行机关的名义,在联邦和最高委员

会主席的最高监督下,负责处理宪法与联邦法律规定的联邦权限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

部长会议专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联邦政府对内对外总政策。

2.在联邦法律草案提交联邦总统由最高委员会批准以前,对草案提出建议并交联邦全国委员会讨论。

3.编制联邦年度总预算草案和决算案。

4.各种法令、决议的起草准备工作。

5.制订为实施联邦法律所必需的条例,但不得包含修改、中止或延期施行的内容。在本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制订有关监督与管理各部及公共部门的条例。部长会议或联邦法律本身得规定联邦主管部长或任何其他行政当局

颁布此类条例。

6.通过联邦或各酋长国一切有关机构,监督联邦法律、法令、决议及条例的执行。

7.监督执行联邦法院的判决,监督执行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与协议。

8.依法任免无需颁布法令任免的联邦雇员。

9.对联邦各部及公共当局的管理情况以及对联邦雇员的行为和纪律实行监督。

10.在本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或最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内阁会议秘密举行。其决议应以多数票表决通过。如表决时票数相等,主席行使决定性投票权。

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

部长会议主席、副主席以及联邦部长在其任职期间,均不得谋求但任专业、商业或金融方面的职务,不得同联邦政府或各酋长国政府进行商业交易,不得利用自己在内阁的职务与身份担任任何金融、商业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

同样,他们不得在任何一个酋长国兼任一个以上的官职,如超过一个以上,应辞去多余的地方官职。

第六十三条

部长会议成员将以维护联邦利益,促进共同繁荣,完全抵制个人利益为目的,部长会议成员不得利用职权设法为自己或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牟利。

第六十四条部长会议主席与部长就执行联邦对内对外总政策,集体对联邦总统和联邦最高委员会负责。

关于本部与本职活动,个人对联邦总统与最高委员会负责。

如果部长会议主席辞职、免职、逝世或因故出缺,内阁应总辞职。联邦总统可要求部长们暂时留职,处理政府日常事务,直至新内阁组成。

第六十五条

内阁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向联邦总统提交一份供最高委员会讨论的详细报告书:国内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联邦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关系;内阁为加强联邦的基础,加强其安全防御,在各领域实现其目标并取得进步所拟采取的最有效、最切实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部长会议自行制订其内部规章,包括议事程序规则。

部长会议设总秘书处,由适当数目的雇员组成,协助内阁处理一切事务。

第六十七条部长会议主席、副主席及其他部长的薪金由法律规定。

第四节联邦全国委员会(议会)

第一分节总则

第六十八条联邦全国委员会由四十名成员(议员)组成,席位按各酋长成员国分配如下:

阿布扎比8席

迪拜

8席

沙加

6席

哈伊马角6席

阿治曼

4席

乌姆盖万4席

富查伊拉4席

第六十九条各酋长国有权决定选拔代表本国参加联邦全国委员会的公民代表(议员)的方法。

第七十条联邦全国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联邦任何一个酋长国的公民,以及属于所代表的酋长国的永久居民。

2.选拔时年满21岁(按西历计算)。

3.守法称职,品格高尚、受人尊敬,并根据法律无前科者。

4.受过完全教育。

第七十一条联邦全国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包括部级职务在内的联邦公职。

第七十二条

联邦全国委员会议员任期两年(按西历计算),从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算。任期届满后,委员会根据宪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实行彻底改组,然后过渡时期宣布结束。

任期届满的任何议员都可以重新当选。

第七十三条联邦全国委员会议员在议会或其所属委员会就职前,应在议会公开宣誓如下:

“我向全能的真主宣誓,我决心忠实于阿拉伯联合酋长

国,我一定尊重联邦的宪法与法律,我一定忠诚地履行议会及其所属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十四条

任何议员席位在任期届满前因故出缺,应在议会宣布出缺之日起两个月内选出补缺议员,但是,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出现议席空缺,不再补选。

补缺议员任职至其前任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五条议会会议在联邦首都举行。在例外情况下,经多数议员决定,并取得内阁同意,可在联邦任何其他地方举行。

第七十六条

议会议员如不符合议员条件,经五名议员提议,多数通过后,议会对其表现是否符合法律以及是否剥夺其议员资格作出裁决。议会有权接受议员辞职,并自议会接受辞呈之日起视为批准辞职。

第七十七条联邦全国委员会议员不仅代表他所代表的酋长国,而且代表联邦全体人民。

第二分节议会工作机构

第七十八条

从每年十一月第三周开始,议会举行为期至少六个月的常会。必要时,可召集特别会议。议会特别会议只讨论事先规定的议程。但在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不超过六十天的期限

内,联邦总统应召集联邦全国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常会。这次常会应按最高委员会以法令规定的时间闭幕。

第七十九条

联邦总统在征得内阁同意后以法令宣布议会的召开和闭幕。非经正式召集,不在本宪法规定的地方举行的议会会均属非法,一概无效。

第八十条

联邦总统主持议会常会的开幕式并在会上发表演说,阐述“国家的形势”一年来发生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联邦政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如何改进下次会议。

联邦总统可委托副总统或总理代为主持议会常会开幕式事发表演说。

议会从其议员中选出一个委员会,起草对开幕词的答复,其中包括议会的意见和要求。答复书经议会批准后,提交联邦总统转最高委员会。

第八十一条议会议员不得因其在议会及其所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发表的意见或看法而受到指责。

第八十二条

除“现行犯外”,在议会开会期间,未经议会许可,不得对议员提起刑事诉讼。在议会闭会期间,如对议员起诉,必须通知议会。

第八十三条议会议长和议员,自向议会宣誓之日起,有

权领取法定的薪金,以及从其住地至议会开会地点的差旅费。

第八十四条议会立执行局,由议长、第一副议长、第二副议长、两名监察员组成。上述人员均从议会议员中选举产生。

议会任期届满,或根据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解散,议长及两名副议长的任期即告结束。

在下次常会开会选出新的监察员后,上届监察员任期即告结束。如执行局的职位出缺,议会选出一人替补,任职至任期届满。

第八十五条议会设秘书长一人,由若干名直属于议会的雇员协助其工作。他们的服务条件及职权由议会内部章程规定。

议会自行制订议会内部章程,由联邦总统征得内阁同意后以命令予以颁布。

章程规定议会议长、副议长、监察员的职权,并就议会、下属委员会、议员、秘书处、雇员的一切有关事项,议会及其所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以及本宪法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一般规定和细则规定。

第八十六条议会会议公开举行。应政府代表、议长或三名议员的要求,得举行秘密会议。

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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