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解读:

立法背景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

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

《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如果由政府来主导,基于政府的公信力、权威性和合法程序,可以减少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最后,政府主导型拆迁也有利于保持政府权力义务的一致性。既然政府从房屋征收中取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政府不能不承担责任,更何况既然政府的征收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其本质上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增进人民的福祉,所以,政府主导拆迁行为,也能够关注被拆迁人的利益,通过征收最大限度地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

2、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补偿价格的确定不应当是由单方面决定的。任何强迫交易都不符合我国民法中有关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本原则。除了政府方面提出的"一般由所在地房屋管理局或专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外,应当准许被拆迁人另行聘请其他中立的专业评估机构提出不同的评估报告,并在此基础上使当事人有足够的机会进行平等协商。政府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时,应当重视百姓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避免不征求民意的暗箱操作,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进行公开的社会听证和必要的的专家论证,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拆迁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3. 关于补偿和安置规则

《拆迁条例》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究竟应当如何进行补偿和安置其具体标准尚不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被拆迁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其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应作为《拆迁条例》应当遵循和体现的补偿标准。具体执行中需要明确: 第一,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应当于动迁前解决。虽然拆迁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政府不能因拆迁而导致被拆迁人无房可住,甚至流离失所,其结果是牺牲了另外一种“公共利益”。因此,在拆迁具体执行之前,政府应当提前解决好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保证被拆迁人过上安定有序的生活。第二,不能因为拆迁而导致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降低。尽管法律上无法保证被拆迁人因拆迁而获得额外利益,但是法律应当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至少不能比原来降低。因为征收行为本来已经使得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发生移转,如果拆迁补偿使得其居住水平降低,就使得被拆迁人遭受了重大损失,从而违背了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第三,保障被拆迁人所必需的居住条件。《物权法》第42条规定,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该条规定还可以理解为,即使被拆迁人以前的居住条件较差(如棚户房、破旧危房),在征收过程中,也不能因为其以前的居住条件,而提供类似的居住条件,或者给予极少的补偿。保障居住条件,应当是保障必需的居住需求,至少能够保障被拆迁人正常居住。说到底,政府拆迁仍然是为了增进人民的福祉,通过拆迁能够提高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这也是政府改善民生的举措。

4. 完善被征收人的救济程序

现有《拆迁条例》对行政权利过分依赖,忽略了司法程序的作用。该条例的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不难看出,依照这一规定,行政仲裁成为当事人无法绕开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作为一种征收行为,政府理应是实施者,而这里又是仲裁者,这一条的规定就使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即使选择了行政诉讼也无法改变被强制拆迁的命运。这就造成一些被拆迁人宁愿选择非理性的行为,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种表面公平但实质上隐含着巨大不公平的条款,有可能就是导致纠纷久拖不决并引发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公共利益实际是一个抽象且开放的概念。实践中,一些拆迁行为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实质上出于商业目的,从而侵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这就需要讨论纠纷发生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由谁来进行裁判,这一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拆迁条例》规定由政府来进行界定。既然《物权法》已经界定拆迁行为属于征收行为,那么就应当按照征收的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就是说在就有关公共利益发生争议之后,应当允许被征收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处理这种纠纷。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征收权

力的行使主体就是政府机关,如果只能由政府来界定何为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纠纷又涉及到政府自身,这就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法官”的正当程序规则,所以,公民对征收权的行使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本身提出异议,通过诉讼由司法程序来解决才是正当的途径。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机关,理所当然,应当对征收案件享有最终裁判的权力,通过由法院来界定公共利益,可以实现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立法授权作出后,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但未获通过。

此后,针对拆迁条例违反物权法的质疑以及修改拆迁条例的呼声越来越多。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拆迁条例合法性的建议,此举推动了拆迁变法的进程。

在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两次就征收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开了行政立法两次征求意见的先例。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征收条例。1月21日,温家宝签署第590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征收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2001年对其做出修改。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中,“拆迁”依然在列。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直到21日公布的新条例,“拆迁”二字彻底摒弃。

专家解读:有“征收”,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多位专家认为,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规范公权

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强化,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适用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本条例。目前的现实是城市中心区房屋已基本拆完,现在发生的征收和拆迁主要是在城市边缘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谁来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不过,已有消息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也要修改。没有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这个条例里。“现在城市拆迁的矛盾不是主要的,城市土地的开发已经趋于完成。现在的主要矛盾在农村。如果集体土地没有纳入到这个条例管辖的范围,那拆迁的主要矛盾实际上就没有解决。”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历程: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立法难点,征收条例采取了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都规定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但不少人对此有不同意见。目前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并增加了“外交需要”为公共利益。

解读:沈岿表示,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性质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如果说这不是公共利益,将难以从理论上讨论,“如果这都不是公共利益,政府怎么办公?政府存在的假定就是公共利益,怎么能说他是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他并不认为删除这一规定意味着否认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属于公共利益,而是意味着这种需要不通过征收完成,将通过协商、谈判完成,实际上政府收缩了自己的权力,某种程度上也是向民意妥协,他结合该条的兜底条款认为,不排除将来法律把这种情形列入公共利益的可能。

旧条例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特别是用于房地产开发,也可以进行拆迁,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新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排除了一些显然处于商业目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用途。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危旧房改造征收的程序经历了反复,第一次征求意见时,草案规定了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于补偿方案的通过亦作出了限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在第二次征求意见时,上述规定被删除。

目前条例采取了折衷方案,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沈岿教授解读:他们此前就旧城改建提过三分之二同意的建议,但他亦认为这确实很难确定,比如某块地方大部分人的征收问题都解决了,剩下几户,这时三分之二怎么确定?现在条例规定的“多数”可能51%就算过了。对于听证会的引入,沈岿介绍亦曾就什么情况开听证会提过建议,当时建议30户不同意就可以开听证会,但这也很难实现,如果征收一栋楼,而这一栋楼只有30户,

那就意味着要开听证会。目前这种相对模糊的“多数”规定有合理之处,如果要征收100户的房屋,只要有51户有不同意见,就要组织听证会,而且要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杜绝此类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

有关专家认为,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王利明说:“相对于过去的条例,新条例的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从而使搬迁更加公平。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王利明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征收程序启动以后,被征收人可以优先享受住房保障,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中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的精神。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马怀德:征收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的主要是对补偿标准不服,特别是很多征收部门做出的补偿

决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所以被征收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引发了很多强制搬迁、强制拆迁的问题。这次新的条例里明确规定,征收决定必需是一个合理的补偿、公平的补偿,而这个合理、公平的补偿首先就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用市场的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这是一个很大的一个变化。也就是被征收人能够拿到补偿款之后,可以在同等区位用市场价格购买重新安置的房屋。这是一种市场化的措施,也是保证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历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也经历了反复。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则删除了上述规定,代之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目前的规定则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读:沈岿表示,条例提供了选定评估机构方法的优先次序。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会面临如果每个人都去找评估机构的问题,这会造成评估周期拉长,对征收不利,也有可能造成评估结论的差异越来越大的问题。协商选定意味着多数人选定一两个比较统一的机构,评估周期不会很长,结论基本上能保持一致,并规定了多数决定、随机的方式,是为了保证评估机构的选定不要太个体化。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有关专家认为,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明确了不搞“一刀切”。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历程:两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目前条例则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二次征求意见稿中,仅在司法强拆中有所涉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解读:沈岿教授解释,目前的规定意味着无论是自愿搬迁还是强执搬迁,其前提都是必须补偿到位,相比二次征求意见稿覆盖范围更大。此外,条例增加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沈岿解释,原来拆迁补偿款大部分出自建设单位,而不是政府,但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也要提供金融机构补偿款的证明,现在征收由政府替代了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禁止性规定规范搬迁活动,强化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搬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法院强拆代替行政强拆使得法院执行有难度,而且有损法院形象。应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执行。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规是否有权规定由法院来拆呢?因应留待将来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9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本条例是行政法规,不宜再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因此,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使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制度的前进受到现实情况的制约,很难一步到位,只能逐步推进。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是个进步,毕竟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制约。”此外,薛刚凌认为,搬迁需要行政机关、法院和评估机构联动,也需要被拆迁人配合,这也是条例的一个特色。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鉴于此,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12-30

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收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在《征收条例》出台后,能及时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gbf@https://www.360docs.net/doc/c316655189.html,。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0年12月9日讨论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使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平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等实物的价值,求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需要委托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另行评估。

第三条(评估值包含内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但不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补贴和补助费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包括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第四条(类似房地产及其市场价格定义)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处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并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类似房地产在市场上的平均水平价格。它是剔除了各种偶然和不正常因素以后的价格。

第五条(独立客观公正评估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房屋征收部门的有关人员或者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评估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制定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使用。

第七条(评估业务开展)

对于每个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

评估工作,并明确

第八条(不同评估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同一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由2家或者2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九条(明确评估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应当明确评估目的。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评估目的一般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等实物补偿的,评估目的一般表述为“为结算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等实物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等实物的价值”。

第十条(明确评估对象)房屋征收评估应当明确评估对象。在评估中应当弄清并在评估报告

中说明评估对象实物构成上的范围,包括是否包含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不动产、室内特殊装饰装修及其具体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不得遗漏应有的评估对象、虚构不存在的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明确评估时点)房屋征收评估应当明确评估时点。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房屋征收范围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征收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十二条(明确价值内涵)房屋征收评估应当明确价值内涵。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指合法、现状的被征收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假设在不被征收的情况下,在进行了适当的营销后,由对其充分了解、熟悉市场行情、审慎且无被迫的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进行交易的估计金额。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评估所需资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坐落、权属、用途、面积、建筑结构、建成时间等房屋征收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特别是应当明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书面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房屋征收中涉及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

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查阅有关资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查阅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五条(搜集有关资料)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有义务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搜集房屋征收评估所必需的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等实物的状况等资料。

第十六条(实地查勘要求)应当亲自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被征收人、

认可。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未被允许入室实地查勘的,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结果不包含被征收房屋室内特殊装饰装修的价值。

第十七条(评估方法)被征收房屋或者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等实物的价值,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或者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等实物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有租金或者经营收入的,应当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被征收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一并评估。需要分别进行评估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被征收房屋室内特殊装饰装修、其他不动产的价值可以与被征收房屋主体的价值一并评估,也

可以分别评估。一并评估的,应当将被征收房屋室内特殊装饰装修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分别披露。

第十八条(就高不就低原则)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应当取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的测算结果中最高的,并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十九条(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求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通过搜集3宗以上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剔除各种偶然和不正常因素以后,计算其简单算术平均数来求取。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计价单位和精确位数)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二十一条(初步评估结果听取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负责该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向被征收人公示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分户评估对象各实物构成部分的基本状况及其评估总价或者单价;对于其中的被征收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包括坐落、用途、面积、建筑结构、建成时间、评估总价和单价。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特别提示)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说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仅是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签名盖章)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包括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

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送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其被征收房屋的分

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评估问题解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房屋征收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评估异议解决途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另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条(复核评估和另行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受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评估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九条(成立估价专家委员会)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成立由业务水平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专家以及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

第三十条(评估鉴定组织)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其中半数以上应当为房地产估价师)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评估鉴定要求)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该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评估结果有效性)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评估结果无效。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当行为处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者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二)与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串通,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预评估)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需要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摸底评估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估,但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是咨询性并不得代替房屋征收评估报告。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项目,其房屋拆迁估价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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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语文课程标准解读 张满小学:刘有年 《语文课程标准》的基本特点: 一、重视语文教育的丰富内涵,注重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 1. 阐明了语文课程的性质。 2. 突出了情感、态度、价值观在教学目标中的地位。 3. 强调了人文素养的提高主要靠熏陶感染,而非灌输。 二、增强了语文课程的现代意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1.提出了语文能力的新要求 2.更新了教学内 3.注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表现在: 课程理念,凸现语文综合素质; 课程体系,着眼于开放、创新; 课程目标,致力于打好基础,促进发展; 课程内容,提倡新、活、宽; 课程实施,重视探究,加强实践; 课程评价,重在激励、反馈。 三、根据学生语言和身心发展的特点,确定阶段目标,选择教学策 四、兼顾不同的教学需求,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对《语文课程标准》各部分的解读 第一部分前言

一、语文课程的性质与地位 性质: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地位:“两个基础,一个重要”。 二、语文课程的基本理念 1. 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语文素养是一种以语文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养。是语文能力、语文知识、语言积累、情感态度、思维品质、学习方式、审美情趣、学习习惯的融合。 2.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人文性、实践性、综合性 3. 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转变学习方式应研究:(1)重视教师观念的转变。 (2)要改变学习方式,必须实现师生角色的转换。 4. 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 如何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语文大视野、大语文观。 第二部分课程目标 一、关于目标设计 课程目标的设计纵向结构是三个维度,横向结构是五个方面。 二、关于总目标 (一)总目标的内容排列前5条目标从语文素养的宏观层面着眼,后5条目标从具体语文能力培养的层面着眼。 (二)总目标的基本精神 1. 强调了学生的主体地位。 2.突出了现代社会对语文能力的新要求. 突出了语文课程

最新小学数学课程标准(完整解读)

小学数学课程标准 第一部分前言 数学是研究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科学。数学与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息息相关,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学更加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数学作为对于客观现象抽象概括而逐渐形成的科学语言与工具,不仅是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基础,而且在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数学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在许多方面直接为社会创造价值,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数学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学素养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学教育既要使学生掌握现代生活和学习中所需要的数学知识与技能,更要发挥数学在培养人的理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课程性质 义务教育阶段的数学课程是培养公民素质的基础课程,具有基础性、普及性和发展性。数学课程能使学生掌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和推理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义务教育的数学课程能为学生未来生活、工作和学习奠定重要的基础。 二、课程基本理念 1.数学课程应致力于实现义务教育阶段的培养目标,要面向全体学生,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使得:人人都能获得良好的数学教育,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 2.课程内容要反映社会的需要、数学的特点,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它不仅包括数学的结果,也包括数学结果的形成过程和蕴涵的数学思想方法。课程内容的选择要贴近学生的实际,有利于学生体验与理解、思考与探索。课程内容的组织要重视过程,处理好过程与结果的关系;要重视直观,处理好直观与抽象的关系;要重视直接经验,处理好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的关系。课程内容的呈现应注意层次性和多样性。 3.教学活动是师生积极参与、交往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有效的教学活动是学生学与教师教的统一,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是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 数学教学活动应激发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性,引发学生的数学思考,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要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数学学习习惯,使学生掌握恰当的数学学习方法。 学生学习应当是一个生动活泼的、主动的和富有个性的过程。除接受学习外,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同样是学习数学的重要方式。学生应当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经历观察、实验、猜测、计算、推理、验证等活动过程。 教师教学应该以学生的认知发展水平和已有的经验为基础,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启发式和因材施教。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处理好讲授与学生自主学习的关系,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主动探索、合作交流,使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的数学知识与技能、数学思想和方法,获得基本的数学活动经验。 4.学习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学生数学学习的过程和结果,激励学生学习和改进教师教学。应建立目标多元、方法多样的评价体系。评价既要关注学生学习的结果,也要重视学习的过程;既要关注学生数学学习的水平,也要重视学生在数学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情感与态度,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信心。 5.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数学教育的价值、目标、内容以及教学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数学课程的设计与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要注意信息技术与课程内容的整合,注重实效。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对数学学习内容和方式的影响,开发并向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学生学习数学和解决问题的有力工具,有效地改进教与学的方式,使学生乐意并有可能投入到现实的、探索性的数学活动中去。 三、课程设计思路 义务教育阶段数学课程的设计,充分考虑本阶段学生数学学习的特点,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心理特征,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发数学思考;充分考虑数学本身的特点,体现数学的实质;在呈现作为知识与技能的数学结果的同时,重视学生已有的经验,使学生体验从实际背景中抽象出数学问题、构建数学模型、寻求结果、解决问题的过程。 按以上思路具体设计如下。 (一)学段划分 为了体现义务教育数学课程的整体性,统筹考虑九年的课程内容。同时,根据学生发展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将九年的学习时间划分为三个学段:第一学段(1~3年级)、第二学段(4~6年级)、第三学段(7~9年级)。 (二)课程目标 义务教育阶段数学课程目标分为总目标和学段目标,从知识技能、数学思考、问题解决、情感态度等四个方面加以阐述。 数学课程目标包括结果目标和过程目标。结果目标使用“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术语表述,过程目标使用“经历、体验、探索”等术语表述(术语解释见附录1)。 (三)课程内容 在各学段中,安排了四个部分的课程内容:“数与代数”“图形与几何”“统计与概率”“综合与实践”。“综合与实践”内容设置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有关的知识与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应用意识和创新意识,积累学生的活动经验,提高学生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数与代数”的主要内容有:数的认识,数的表示,数的大小,数的运算,数量的估计;字母表示数,代数式及其运算;方程、方程组、不等式、函数等。 “图形与几何”的主要内容有:空间和平面基本图形的认识,图形的性质、分类和度量;图形的平移、旋转、轴对称、相似和投影;平面图形基本性质的证明;运用坐标描述图形的位置和运动。 “统计与概率”的主要内容有:收集、整理和描述数据,包括简单抽样、整理调查数据、绘制统计图表等;处理数据,包括计算平均数、中位数、众数、极差、方差等;从数据中提取信息并进行简单的推断;简单随机事件及其发生的概率。 “综合与实践”是一类以问题为载体、以学生自主参与为主的学习活动。在学习活动中,学生将综合运用“数与代数”“图形与几何”“统计与概率”等知识和方法解决问题。“综合与实践”的教学活动应当保证每学期至少一次,可以在课堂上完成,也可以课内外相结合。 在数学课程中,应当注重发展学生的数感、符号意识、空间观念、几何直观、数据分析观念、运算能力、推理能力和模型思想。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数学课程还要特别注重发展学生的应用意识和创新意识。 数感主要是指关于数与数量、数量关系、运算结果估计等方面的感悟。建立数感有助于学生理解现实生活中数的意义,理解或表述具体情境中的数量关系。

2011人教版小学数学新课标解读

《2011人教版小学数学新课标解读》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8月28日,我参加了三亚市教研室举办的“2011人教版小学数学新课标解读”专题培训。从市教研员陈老师透彻的分析中,我更加了解到《数学2011版课程标准》在课程目标和内容、教学观念和学习方式、评价目的和方法上的变革。使我对新课标的要求有了新的认识和体会。其中感触最深的是2011版小学数学新课标的突出特点就是将“双基”修改为“四基”,由原来过多地关注基础知识和技能的形成转变为在学习基础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更加关注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再次研读《小学数学新课程标准》,感受到这次课改绝不仅仅是改变一下教材而已,而是学生学习方式的彻底改革,更是我们教师教学方法上的重大改革。作为教师的我们必须更新原有的教学观念,改变我们现有的课堂教学的模式,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一、要准确把握教师角色 教师不再是教科书的忠实执行者,而是能创造性使用教材,并善于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的组织者;教师不再只是教书的匠人,而是拥有正确教育观念,善于使学生发现探索的引导者;教师不再是凌驾于学生之上的圣人,而是善于走进学生心灵世界真诚的合作者。 1、挖掘课程资源,为学生提供现实的、有意义的、富有挑战性的学习内容。 2、教师应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为学生提供充分从事数学活动的机会,帮助他们在自主探究和合作交流的过程中真正理解和掌握基本的数学知识与技能、数学思想和方法,获得广泛的数学活动经验。 3、教师要热情地鼓励学生,帮助学生建立自信,成为学生真诚的合作者。 二、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不是被动装填知识的“容器”;学生是由活生生、有个性的个体组成,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差异;学生正在成长的过程中,可塑性极大,教师应注重开发学生的潜能,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语文课程标准(2011版)

语文课程标准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文字的运用,包括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听说读写活动以及文学活动,存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渐增强,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的交流媒介不断出现,给社会语言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对语言文字运用的规范带来新的挑战。时代的进步要求人们具有开阔的视野、开放的心态、创新的思维,对人们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和文化选择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语文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 语文课程致力于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为学好其他课程打下基础;为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个性和健全人格打下基础;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打下基础。语文课程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增强民族文化认同感,增强民族文化认同感,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语文课程的多重功能和奠基作用,决定了它在九年义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一、课程性质 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应使学生初步学会运用祖国语言文字进行交流沟通,吸收古今中外优秀文化,提高思想文化修养,促进自身精神成长。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二、课程基本理念 (一)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获得基本的语文素养。 语文课程应激发和培育学生热爱祖国语文的思想感情,引导学生丰富语言积累,培养语感,发展思维,初步掌握学习语文的基本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适应实际生活需要的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口语交际能力,正确运用祖国语言文字。语文课程还应通过优秀文化的熏陶感染,促进学生和谐发展,使他们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审美情趣,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 (二)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 语文课程丰富的人文内涵对学生精神世界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学生对语文材料的感受和理解又往往是多元的。因此,应该重视语文课程对学生思想情感所起的熏陶感染作用,注意课程内容的价值取向,要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社会义荣辱观,培养良好思想道德风尚,同时也要尊重学生在语文学习过程中的独特体验。 语文课程是实践性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 语文课程是学生学习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课程,

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解读

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解读 《语文课程标准》中明确指出:“语文就是最重要得交际工具,就是人类文化得重要组成部分。工具性与人文性得统一就是语文课程得基本特点。"这里得“工具”就是一种比喻得说法。“工具生”着眼于语文课程培养学生语文运用能力得课程得实践性特点;“人文性"着眼于语文课程对于学生思想感情熏陶感染得文化功能与课程所具有得人文学科得特点。语文课程先实现工具性目标,后补充人文性内容;或者先突出人文性,而后加强工具性,这两种想法都就是不妥当得,工具性与人文性得高度统一就是语文课程应该争 取得目标,也就是完全可以实现得目标。 ?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得形成与发展。语文素养就是学生学好其她课程得基础,也就是学生全面发展与终身发展得基础。语文课程得多重功能与奠基作用,决定了它在九年义务教育得重要地位。 语文课程得基本理念? ( 一)全面提高学生得语文素养 学生应具备得基本语文素养得内涵就是丰富得,课程目标根据“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表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来设计展开。这里体现了工具生与人文性相统一得思想,包含了扎实得基本功得培养与潜在能力与创新能力得开发。??语文素养重在“综合”,它以语文能力(识字、写字、阅读、习作、口语交际)为核心,就是语文能力与语文知识、语言积累、审美情趣、思想道德、思想品质、学习方法习惯得融合。这种素养不仅表现为较强得阅读、习作、口语交际得能力,而且也表现为有较强得综合运用能力——在生活中运用语文得能力,以及不断更新知识得能力,一句话,语文综合素 ?(二)正确把养就是适应生活需要得、整合得、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得语文素养、? 握语文教育得特点??关于语文教育得特点,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1、语文课程具有丰富得人文内涵。 ?将语文课程与自然科学类得课程进行比较,可以瞧到,语文课程中具有大量具体形象得、带有个人情感与主观色彩得内容、因此,语文教育特别需要提倡师生之生平等对话,也特别需要尊重学生独特得情感、体验与有独特创新得理解。 2、语文教育具有很强得实践性??语文就是实践性很强得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得语文实践能力,而培养这种能力得主要途径也应就是语文实践,不宜刻意追求语文 ?语文就是母语教育课程,知识得系统与完整。??3、语文学习重在感性把握? 学生学习母语,因为有早已具备得语言心理机制为基础,具有对本国本民族文化背景熟 悉得有利条件,有丰富得学习资源,有大量得实践机会,因此,应该让学生更多地直接接 触语文材料,在大量得语文实践中掌握运用语文得规律。 4、汉语言文字得特点对语文教育具有重要得影响 汉字就是平面型方块文字,就是形音义得综合体;汉字得形音义之间本来都存在一定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版)word完整版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辬准(2011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一、课程性质 二、课程基本理念 三、课程设计思路 第二部分课程目辬与内容 一、总体目辬与内容 二、学段目辬与内容 第一学段(1~2年级) 第二学段(3~4年级) 第三学段(5~6年级) 第四学段(7~9年级) 第三部分实施建议 一、教学建议 二、评价建议

三、教材编写建议 四、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建议 附录 附录1 优秀诗文背诵推荐篇目 附录2 关于课外读物的建议 附录3 语法修辞知识要点 附录4 识字、写字教学基本字表 附录5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常用字表 第一部分前言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文字的运用,包括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听说读写活动以及文学活动, - 1 - 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渐增强,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的交流媒介不断出现,给社会语言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对语言文字运用的规范带来新的挑战。时代的进步要求人们具有开阔的视野、开放的心态、创新的思维,对人们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和文化选择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语文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 语文课程致力于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为学好其他课程打下基础;为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个性和健全人格打下基础;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打下基础。语文课程对继承和弘扬

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增强民族文化认同感,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语文课程的多重功能和奠基作用,决定了它在九年义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一、课程性质 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义务教育阶段的 语文课程,应使学生初步学会运用祖国语言文字进行交流沟通,吸收古今中外优秀文化,提高思想文化修养,促进自身精神成长。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二、课程基本理念 (一)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获得基本的语文素养。 语文课程应激发和培育学生热爱祖国语文的思想感情,引导学生丰富语言积累,培养语感,发展思维,初步掌握学习语文的基本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适应实际生活需要的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口语交际能力,正确运用祖国语言文字。语文课程还应通过优秀文化的熏陶感染,促进学生和谐发展,使他们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审美情趣,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 (二)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 语文课程丰富的人文内涵对学生精神世界的萫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学生对语文材料的感受和理解又往往是多元的。因此,应该重视语文课程对学生思想情感 所起的熏陶感染作用,注意课程内容的价值取向,要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文化 传统和革命传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

2011版小学语文课程标准解读

2011版小学语文课程标准解读 学习《语文课程标准》树立语文教育新理念 《语文课程标准》产生的背景 一时代呼唤教育改革二世界母语的教育问题三近几年语文改革的形势《语文课程标准》的解读 《语文课程标准》的基本特点: 二重视语文教育的丰盛内涵,注重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 1.阐明了语文课程的性质。 2.突出了情感、态度、价值观在教学目标中的地位。 3.强调了人文素养的提高主要靠熏陶感染,而非灌输。 三增强了语文课程的现代意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1.提出了语文能力的新要求 2.更新了教学内 3.注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表现在: 课程理念,凸现语文综合素质; 课程体系,着眼于开放、创新; 课程目标,致力于打好基础,促进发展; 课程内容,提倡新、活、宽; 课程实施,重视探究,加强实践; 课程评价,重在激励、反馈。 S四根据学生语言和身心发展的特点,确定阶段目标,选择教学策略 五兼顾例外的教学需求,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对《语文课程标准》各部分的解读 第一部分前言 一语文课程的性质与地位 性质: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地位:“两个基础,一个严重”。 二语文课程的基本理念 1.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语文素养是一种以语文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养。是语文能力、语文知识、语言积累、情感态度、思维品质、学习方式、审美情趣、学习习惯的融合。 2.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人文性、实践性、综合性 3.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转变学习方式应研究: (1)重视教师观念的转变。 (2)要改变学习方式,必须实现师生角色的转换。 4.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 如何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语文大视野、大语文观 第二部分课程目标 一关于目标设计 课程目标的设计纵向结构是三个维度,横向结构是五个方面。 二关于总目标 (一)总目标的内容排列前5条目标从语文素养的宏观层面着眼,后5条目标从详尽语文能力培养的层面着眼。(二)总目标的基本精神

最新小学数学课程标准(完整解读)

数学就是研究数量关系与空间形式得科学。 数学素养就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应该具备得基本素养。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育得重要组成部分,数学教育既要使学生掌握现代生活与学习中所需要得数学知识与技能,更要发挥数学在(培养人)得理性思维与创新能力方面得不可替代得作用。 一、课程性质 数学课程具有基础性、普及性与发展性。数学课程能使学生掌握必备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培养学生得抽象思维与推理能力;培养学生得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得发展。义务教育得数学课程能为学生未来生活、工作与学习奠定重要得基础。 二、课程基本理念 1.数学课程应致力于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得培养目标,要面向全体学生,适应学生个性发展得需要,使得:人人都能获得良好得数学教育,不同得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得发展。 2.课程内容要反映社会得需要、数学得特点,要符合学生得认知规律。它不仅包括数学得结果,也包括数学结果得形成过程与蕴涵得数学思想方法。课程内容得选择要贴近学生得实际,有利于学生体验与理解、思考与探索。课程内容得组织要重视过程,处理好过程与结果得关系;要重视直观,处理好直观与抽象得关系;要重视直接经验,处理好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得关系。课程内容得呈现应注意层次性与多样性。 3.教学活动就是师生积极参与、交往互动、共同发展得过程。有效得教学活动 就是学生学与教师教得统一, 学生就是学习得主体,教师 就是学习得组织者、引导者 与合作者。 数学教学活动应激发学 生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性,引 发学生得数学思考,鼓励学 生得创造性思维;要注重培 养学生良好得数学学习习惯, 使学生掌握恰当得数学学习 方法。 学生学习应当就是一个 生动活泼得、主动得与富有 个性得过程。除接受学习外, 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 交流同样就是学习数学得重 要方式。学生应当有足够得 时间与空间经历观察、实验、 猜测、计算、推理、验证等 活动过程。 教师教学应该以学生得 认知发展水平与已有得经验 为基础,面向全体学生,注重 启发式与因材施教。 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 处理好讲授与学生自主学习 得关系,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主动探索、合作交流,使学生 理解与掌握基本得数学知识 与技能、数学思想与方法,获 得基本得数学活动经验。 4.学习评价得主要目得: 就是为了全面了解学生数学 学习得过程与结果,激励学 生学习与改进教师教学。应 建立目标多元、方法多样得 评价体系。 评价既要关注学生学习 得结果,也要重视学习得过 程;既要关注学生数学学习 得水平,也要重视学生在数 学活动中所表现出来得情感 与态度,帮助学生认识自我、 建立信心。 5.信息技术得发展对数 学教育得价值、目标、内容 以及教学方式产生了很大得 影响。数学课程得设计与实 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运 用现代信息技术,要注意信 息技术与课程内容得整合, 注重实效。要充分考虑信息 技术对数学学习内容与方式 得影响,开发并向学生提供 丰富得学习资源,把现代信 息技术作为学生学习数学与 解决问题得有力工具,有效 地改进教与学得方式,使学 生乐意并有可能投入到现实 得、探索性得数学活动中去。 三、课程设计思路 义务教育阶段数学课程 得设计,充分考虑本阶段学 生数学学习得特点,符合学 生得认知规律与心理特征, 有利于激发学生得学习兴趣, 引发数学思考;充分考虑数 学本身得特点,体现数学得 实质;在呈现作为知识与技 能得数学结果得同时,重视 学生已有得经验,使学生体 验从实际背景中抽象出数学 问题、构建数学模型、寻求 结果、解决问题得过程。 按以上思路具体设计如 下。 (一) 学段划分 三个学段:第一学段 (1~3年级)、第二学段(4~6 年级)、第三学段(7~9年级)。 (二) 课程目标 义务教育阶段数学课程 目标:分为总目标与学段目 标, 课程目标从知识技能、 数学思考、问题解决、情感 态度等四个方面加以阐述。 数学课程目标包括结果 目标与过程目标。结果目标 使用“了解、理解、掌握、 运用”等术语表述,过程目标 使用“经历、体验、探索” 等术语表述 (三) 课程内容 在各学段中,安排了四 个部分得课程内容:“数与代 数”“图形与几何”“统计与 概率”“综合与实践”。“综 合与实践”内容设置得目得 在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有关 得知识与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培养学生得问题意识、应用 意识与创新意识,积累学生 得活动经验,提高学生解决 现实问题得能力。 “数与代数”得主要内 容有:数得认识,数得表示, 数得大小,数得运算,数量得 估计;字母表示数,代数式及 其运算;方程、方程组、不等 式、函数等。 “图形与几何”得主要 内容有:空间与平面基本图 形得认识,图形得性质、分类 与度量;图形得平移、旋转、 轴对称、相似与投影;平面图 形基本性质得证明;运用坐 标描述图形得位置与运动。 “统计与概率”得主要 内容有:收集、整理与描述数 据,包括简单抽样、整理调查 数据、绘制统计图表等;处理 数据,包括计算平均数、中位 数、众数、极差、方差等;从 数据中提取信息并进行简单 得推断;简单随机事件及其 发生得概率。 “综合与实践”就是一 类以问题为载体、以学生自 主参与为主得学习活动。 “综合与实践”得教学活动 应当保证每学期至少一次, 可以在课堂上完成,也可以 课内外相结合。 在数学课程中,应当注 重发展学生得数感、符号意 识、空间观念、几何直观、 数据分析观念、运算能力、 推理能力与模型思想。为了 适应时代发展对人才培养得 需要,数学课程还要特别注 重发展学生得应用意识与创 新意识。 数感主要就是指关于数 与数量、数量关系、运算结 果估计等方面得感悟。建立 数感有助于学生理解现实生 活中数得意义,理解或表述 具体情境中得数量关系。

2011年版小学语文课程标准试题

《小学语文课程标准》试题 一、填空题 1、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和发展。语文素养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 2、课程的基本理念: (一)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二)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 (三)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四)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 3、课程目标_九年一贯整体设计。课程目标根据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维度设计。 4、课程标准在“总目标”之下,按1~2年级、3~4年级、5~6年级、7~9年级这四个学段,分别提出“阶段目标”,体现语文课程的整体性和阶段性。 5、课程目标中各个学段相互联系,螺旋上升,最终全面达成总目标。 6、阶段目标从“识字与写字”、“阅读”、“写作”(1~2年级为“__写话”,3~6年级为“习作”)、“口语交际”四个方面提出要求。课程标准还提出了“综合性学习”的要求。 7、新课程标准要求培植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情感,养成语文学习的自信心和良好习惯,掌握最基本的语文学习方法。 8、能主动进行探究性学习,在实践中学习,运用语文。 9、学会汉语拼音。能说普通话。认识3500个左右常用汉字。 10、语文教学应在师生的_平等对话_过程中进行。 11、语文课程标准将原来的中高年级“以写记叙文为主”改成了“能写简单的纪实作文和想象作文”。 12、口语交际是__听__与_ 说_双方的互动过程。教学活动主要应在具体的_交际情境_中进行。 13、语文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而培养这种能力的主要途径也应该是语文实践,不宜刻意追求语文知识的系统和完整。 14、新课程倡导 (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15、汉语拼音能帮助(学生识字),帮助(学生说好普通话),帮助(学生阅读)。 16、识字是(阅读)和(写作)的基础,是(整个语文学习活动)的教学重点。 17、口语交际课的教学教学设计>设计,首先要(选择好话题)。话题要贴近(生活),密切联系学生的(经验世界)和(想象世界),使每个学生有话可说,有话要说。 18、口语交际的核心是(交际)二字,注重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口语交际能力的培养要在(双向互动的语言实践)中进行。 19、阅读教学过程是(学生)、(教师)、(文本)之间对话的过程。 20、(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口语交际的技能)、(养成与口语交往相关的良好习惯及待人处事的交往能力)是落实口语交际的主要任务。 21、《语文课程标准》指出:“写作教学应贴近学生实际,让学生易于动笔,乐于表达,应引导学生关注现实,热爱生活,表达真情实感。” 22、《语文课程标准》提出小学个学段习作教学的目标是:低年级侧重激发兴趣,培植自信,乐于写话;中年级侧重引导学生热爱生活,关注生活,自由表达;高年级侧重多读书,广见闻,善思考,有个性地表达。 23、教学目标有两种叙写方式:分解式目标和交融式目标。 24、在1—2年级学段中,学生要学会汉语拼音。能读准声母、韵母、声调和整体认读音节能准确地拼读音节,正确书写声母、韵母和音节。认识大写字母,熟记《汉语拼音字母表》。 25、语文课程的阶段目标中,第一学段累计认识常用汉字1600~1800个,其中会写800~1000个左右。第二学段累计认识常用汉字2500个,其中会写2000个左右。到第三学段累计认识常用汉字3000个,其中会写 2500个左右。 26、新课标1~2年级求学生对写话有兴趣,写自己想说的话,写想象中的事物,写出自己对周围事物的认识和感想。 27、汉语拼音教学尽可能有趣味性,宜以活动和游戏为主,与学说普通话、识字教学相结合。 28、阅读教学的重点是培养学生具有感受、理解、欣赏和评价的能力。

小学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

小学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考试依据 微信分享: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第一部分前言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第二部分课程目标与容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第三部分实施建议 附录1:关于优秀诗文背诵推荐篇目的建议 附录2:关于课外读物的建议 附录3:语法修辞知识要点 附录4:识字、写字教学基本字表 附录5:义务教育语文课程常用字表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全文下载 考试(标准) 1.关于识字与写字的评价【字】义务教育语文课程常用字表 汉语拼音学习的评价,重在考察学生认读和拼读的能力,以及借助汉语拼音认读汉字、讲普通话、纠正地方音的情况。 识字的评价,要考察学生认清字形、读准字音、掌握汉字基本意义的情况,以及在具体语言环境中运用汉字的能力,借助字典、词典等工具书查检字词的能力。(第一、第二学段-兴趣;第三学段要重视考察学生独立识字的能力。) 写字的评价,要考察学生对于要求“会写”的字的掌握情况,重视书写的正确、端正、整洁,在此基础上,逐步要求书写流利。第三学段要求学生会写2500个字。减少错别字。 2.词语、句子:关于语法修辞知识 本标准“学段目标与容”中涉及到语音、文字、词汇、语法、修辞、文体、文学等丰富的知识容。 “语法修辞知识要点”(大致规定教学中点拨的围和难度)。 1.词的分类: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代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语气词、叹词。 2.短语的结构:并列式、偏正式、主谓式、动宾式、补充式。(词语积累) 3.单句的成分: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补语。(句式:把、被、反问句、设问句、||| 修改病句:) 4.复句的类型:并列、递进、选择、转折、因果、假设、条件。(关联词)

人教版语文课标解读

人教版语文课标解读 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接下来小编为你整理了人教版语文课标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人教版语文课标解读:课程的基本理念(一)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获得基本的语文素养。语文课程应培育学生热爱祖国语文的思想感情,指导学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祖国语言语,丰富语言的积累,培养语感,发展思维,使他们具有适应实际需要的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口语交际能力。语文课程还应重视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使他们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促进德、智、体、美的和谐发展。 (二)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 语文课程丰富的人文内涵对人们精神领域的影响是深广的,学生对语文材料的反应又往往是多元的。因此,应该重视语文的熏陶感染作用,注意教学内容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应尊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独特体验。 语文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而培养这种能力的主要途径也应是语文实践,不宜刻意追求语文知识的系统和完整。语文又是母语教育课程,学习资源和实践机会无处不在,

无时不有。因而,应该让学生更多地直接接触语文材料,在大量的语文实践中掌握运用语文的规律。 语文课程还应考虑汉语言文字的特点对识字写字、阅读、写作、口语交际和学生思维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在教学中尤其要重视培养良好的语感和整体把握的能力。 (三)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语文课程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学习需求,爱护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学方法的选择,评价方法的选择,都应有助于这种学习方式的形成。 语文综合性学习有利于学生在感兴趣的自主活动中全面提高语文素养;是培养学生主动探究、团结合作、勇于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应该积极提倡。 (四)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 语文课程应植根于现实,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应拓宽语文学习和运用的领域,注重跨学科的学习和现代化科技手段的运用,使学生在不同内容和方法的相互交叉、渗透和整合中开阔视野,提高学习效率,初步获得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语文实践能力。 语文课程应该是开放而富有创新活力的,应尽可能够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需求,并能够根据社会的需要不断自我调节、更新发展。应当密切关注当代社会信息化的进程,推动语言语课

2011版小学数学课程标准解读(全)

解读《义务教育小学数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一 【新旧课标比较】与旧课标相比,新课标从基本理念、课程目标、内容标准 到实施建议都更加准确、规范、明了和全面。具体变化如下: 一、总体框架结构的变化 2001年版分四个部分:前言、课程目标、内容标准和课程实施建议。 2011年版把其中的“内容标准”改为“课程内容”。前言部分由原来的基本理念和设计思路,改为课程基本性质、课程基本理念和课程设计思路三部分。 二、关于数学观的变化 2001年版: 数学是人们对客观世界定性把握和定量刻画、逐渐抽象概括、形成方法和理论,并进行广泛应用的过程。 数学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技术,有助于人们收集、整理、描述信息,建立数学模型,进而解决问题,直接为社会创造价值。 2011年版: 数学是研究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科学。 数学作为对于客观现象抽象概括而逐渐形成的科学语言与工具。 数学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学素养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 三、基本理念“三句”变“两句”,“6条”改“5条” 2001年版“三句话”: 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人人都能获得必需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 2011年版“两句话”: 人人都能获得良好的数学教育,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 “6条”改“5条”: 在结构上由原来的6条改为5条,将2001年版的第2条关于对数学的认识整合到理念之前的文字之中,新增了对课程内容的认识,此外,将“数学教学”与“数学学习”合并为数学“教学活动”。 2001年版:数学课程——数学——数学学习——数学教学活动——评价——现代信息技术 2011年版:数学课程——课程内容——教学活动——学习评价——信息技术 四、理念中新增加了一些提法 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数学课程基本理念(两句话) 数学教学活动的本质要求 培养良好的数学学习习惯 注重启发式 正确看待教师的主导作用 处理好评价中的关系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版

目录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 (1) 第一部分前言 (2) 一、课程性质 (2) 二、课程基本理念 (2) (一)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2) (二)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 (2) (三)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3) (四)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 (3) 三、课程设计思路 (3) 第二部分课程目标与内容 (4) 二、学段目标与内容 (5) 第一学段(1~2年级) (5) 第二学段(3~4年级) (6) 第三学段(5~6年级) (8) 第四学段(7~9年级) (10) 第三部分实施建议 (12) 一、教学建议 (12) 二、评价建议 (16) (一)充分发挥语文课程评价的多种功能 (16) (二)恰当运用多种评价方式 (17) (三)注重评价主体的多元与互动 (17) (四)突出语文课程评价的整体性和综合性 (17) (五)具体建议 (17) 三、教材编写建议 (20) 四、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建议 (21) 附录1关于优秀诗文背诵推荐篇目的建议 (21) 附录2关于课外读物的建议 (25) 附录3语法修辞知识要点 (25) 附录4识字、写字教学基本字表 (26) 附录5义务教育语文课程常用字表 (28)

第一部分前言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文字的运用,包括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听说读写活动以及文学活动,存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渐增强,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的交流媒介不断出现,给社会语言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对语言文字运用的规范带来新的挑战。时代的进步要求人们具有开阔的视野、开放的心态、创新的思维,对人们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和文化选择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语文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 语文课程致力于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为学好其他课程打下基础;为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个性和健全人格打下基础;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打下基础。语文课程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增强民族文化认同感,增强民族文化认同感,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语文课程的多重功能和奠基作用,决定了它在九年义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一、课程性质 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应使学生初步学会运用祖国语言文字进行交流沟通,吸收古今中外优秀文化,提高思想文化修养,促进自身精神成长。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二、课程基本理念 (一)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获得基本的语文素养。 语文课程应激发和培育学生热爱祖国语文的思想感情,引导学生丰富语言积累,培养语感,发展思维,初步掌握学习语文的基本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适应实际生活需要的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口语交际能力,正确运用祖国语言文字。语文课程还应通过优秀文化的熏陶感染,促进学生和谐发展,使他们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审美情趣,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 (二)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 语文课程丰富的人文内涵对学生精神世界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学生对语文材料的感受和理解又往往是多元的。因此,应该重视语文课程对学生思想情感所起的熏陶感染作用,注意课程内容的价值取向,要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社会义荣辱观,培养良好思想道德风尚,同时也要尊重学生在语文学习过程中的独特体验。 语文课程是实践性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而培养这种能力的主要途径也应是语文实践。语文课程是学生学习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课程,学习资源和实践机会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因而,应该让学生多读多写,日积月累,在大量的语文实践中体会、把握运用语文的规律。 语文课程应特别关注汉语言文字的特点对学生识字写字、阅读、写作、口语交际和思维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在教学中尤其要重视培养良好的语感和整体把握的能力。 (三)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语文课程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爱护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鼓励自主阅读、自由表达,充分激发他们的问题意识和进取精神,关注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学习需求,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学方

版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解读

2011年版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解读培训讲稿 太平完小吴小华各位老师: 上午好!今天由我来跟大家一起学习《2011年版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解读》,它是在2001年版“实验稿”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修订,今天我主要讲解的是小学语文低年级新课程标准要求。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这一次学习的主要内容(多媒体出示内容并讲读)。首先,我们来看一下: 第一部分前言 现代社会要求公民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具备创新精神、合作意识和开放的视野,具备包括阅读理解与表达交流在内的多方面的基本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语文教育应该而且能够为培养和造就一代新人发挥重要作用。为适应和满足社会进步与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语文教育必须在评价目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课程目标和内容、教学观念和学习方式。 一、课程性质与地位 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语文素养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语

文课程的多重功能和奠基作用,决定了它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地位。 二、课程的基本理念 (一)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获得基本的语文素养。 语文课程应激发和培育学生热爱祖国语文的思想感情,引导学生丰富语言的积累,培养语感,发展思维,初步掌握学习语文的基本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使他们具有适应实际需要的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口语交际能力,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祖国语文。 (二)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 语文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而培养这种能力的主要途径也应是语文实践。语文又是母语教育课程,学习资源和实践机会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因而,应该让学生更多地直接接触语文材料,在大量的语文实践中体会、掌握运用语文的规律,而不宜刻意追求语文知识的系统和完整。 (三)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语文课程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学习需求,爱护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倡导

小学数学课程标准解读

小学数学课程标准解读 一、前言 《全日制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修改稿)》(以下简称《标准》)是针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数学教育制定的。根据《义务教育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要求,《标准》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宗旨,明确数学课程的性质和地位,阐述数学课程的基本理念和设计思路,提出数学课程目标与内容标准,并对课程实施(教学、评价、教材编写)提出建议。 《标准》提出的数学课程理念和目标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数学课程与教学具有指导作用,教学内容的选择和教学活动的组织应当遵循这些基本理念和目标。《标准》规定的课程目标和内容标准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个学生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遵照《标准》的要求,充分考虑学生发展和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为使教师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有关的目标和内容,以利于教学活动的设计和组织,《标准》提供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案例,供教师在实施过程中参考。 二、设计理念 数学是研究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科学。数学与人类的活动息息相关,特别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学更加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数学作为对客观现象抽象概括而逐渐形成的科学语言与工具,不仅是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基础,而且在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数学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学素养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所必备的基本素养。数学教育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使学生掌握现代生活和学习中所需要的数学知识与技能,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数学在培养人的科学推理和创新思维方面的功能 义务教育阶段的数学课程具有公共基础的地位,要着眼于学生的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学生全面、持续、和谐发展。课程设计要满足学生未来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需要,使学生掌握必需的数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学生抽象思维和推理能力,培养应用意识和创新意识,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都要得到发展;要符合数学科学本身的特点、体现数学科学的精神实质;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心理特征、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要在呈现作为知识与技能的数学结果的同时,重视学生已有的经验,让学生体验从实际背景中抽象出数学问题、构建数学模型、得到结果、解决问题的过程。为此,制定了《标准》的基本理念与设计思路基本理念。 (一)总:六大理念 1、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人人都能获得必需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 2、数学是人们生活、劳动和学习必不可少的工具,数学是一切重大技术发展的基础,数学是一种文化。 3、数学学习的内容要有利于学生主动地进行观察、实验、猜测、验证、推理、与交流,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是学生学习数学的重要方式。 4、学生是数学学习的主人,教师是数学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合作者。 5、评价的目的—了解学生的数学学习历程,改进教师的教学;目标多元,方法多样;重过程,轻结果;关注情感态度。 6、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学生学习数学和解决问题的强有力的工具。 (二)分:六大理念的解读 数学课程应致力于实现义务教育阶段的培养目标,体现基础性、普及性和发展性。义务教育阶段的数学课程要面向全体学生,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使得:人人都能获得良好的数学教育,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 1、关于数学课程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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